执行情况调研报告怎么写
1. 研究背景与目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者权益保障的实效性。本报告旨在深入了解此类案件的执行现状,分析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 通过查阅法院公开判决文书、统计执行数据,以及对相关法律工作者的访谈,收集并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
3. 案件执行状况概述: 描述案件执行的整体比例,包括已执行、未执行及部分执行的案例数量,以及平均执行时间。
4. 影响执行的因素: 分析影响执行效率的主要因素,如赔偿金额、当事人配合程度、保险公司介入情况等。
5. 典型案例分析: 选取若干典型案例,详细阐述其执行过程,以揭示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6. 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的评估: 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进行评价,指出其存在的不足。
7. 改进建议: 提出针对问题的改进建议,如完善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协助、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等。
开头结尾怎么写
开头: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频发,随之而来的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然而,这些案件在执行阶段往往面临诸多挑战,受害者权益的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报告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深入研究,揭示其执行现状,旨在找出问题症结,为改善这一局面提供参考。
结尾:
总体来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某些痛点。加强法律宣传,优化执行机制,强化司法协作,以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我们期待这些改进措施能有效推动案件的顺利执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第一篇 执行情况调研报告1050字
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情况的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院对____年—____年民事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详细的登记、收集,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形成调研报告。
一、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情况____年—____年我院共受理调解结案民事案件47件,标的额_______元;其中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_件,标的额_____元;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结案6件,标的额_____元;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与调解结案案件的比例为__.7%,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居多,此类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后,对于不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存在难执行的情形。
二、调解结案的执行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事人法律观念存在偏差,诚信度较差。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藐视法院的调解,他们虽有履行能力,却不愿意履行,甚者把法院调解与民间协议混为一谈,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协商达成的,拖延履行无关紧要,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持着无所谓态度;有的当事人藐视调解书的严肃性、权威性,误 解只有判决书才对其有法律约束力,假借调解之名骗取对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为其拖延、逃避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赢得必要的时间。
2、不合理的考核绩效驱使调解异化,调解率成为法院民 事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解工作虽然是法院工作任务的重点,并且调解率关乎工作绩效,但绝不能为了追求高调解率而歪曲了调解的本意,为了达成调解目标,不惜违背调解原则,一味进行调解,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侵犯,脱离了调解的本意。无原则地调处,表面上解决了纠纷,而实质上是以损害司法尊严为代价的。
三、调解结案的执行案件的建议和意见
1、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加强审判人员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改变作风散漫、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法院队伍素质,将影响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效果,应大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队伍执行力,法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教育。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律教育,增加其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3、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针对调解案件执行的问题,应避免过度强调调解率。杜绝一味强调调解率,忽视了调解后当事人的后续履行,出现调解后的新矛盾,增加了权利当事人的负担。
__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8800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24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24]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24]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24年根据国税发[2024]30号、京国税发[2024]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24]10号文件、国税发[2024]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24]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______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24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24]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24]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2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2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24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2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24)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2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24]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针对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理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二个层面着手:一是政策层面,财税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方便企业做好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规划,也方便税务机关加强征管;二是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财政部应该充分考虑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危害性,尽可能从根源上解决各省份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争夺税收的问题,避免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调动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积极性,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
第三篇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行情况调研报告2350字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_____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由_____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__年6月24日通过,自20__年8月1日起颁布施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_____局围绕贯彻执行《条例》,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及监督检查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实际问题。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条例》。《条例》的重新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对于加强野生药材管理,有效遏制私捕、乱采破坏野生药材行为,从而促进野生药材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抓好《条例》贯彻实施,_____局高度重视,在《条例》颁布实施前,研究制定了宣传贯彻《条例》方案,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了解和掌握《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及意义,深入解读职能,认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夯实了做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20__年7月30日,_____局举行了“_____市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站”的挂牌庆典活动,_____市五大班子和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参加了挂牌仪式,活动中,在局办公楼前悬挂加强野生药材保护管理内容的宣传条幅,邀请了老年秧歌队,在临街设立彩虹门和宣传台,现场播放《条例》全文,该局执法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单,接受群众的咨询,新闻单位对此次活动做了全程报道。_____局还送法上门,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到_____市山特产品大市场,现场宣传及讲解《条例》,并为每个地产药材经营业户送去《条例》挂图。同时,该局以“9.15”全省食品药品质量活动日、农业科普大集为契机,向城乡群众宣传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全市营造了依法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氛围,为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认真抓好“三证”发放。为了深入贯彻《条例》,_____局从规范野生药材采收、经营和运输行为入手,认真做好“三证”发放工作。该局在政务公开栏内对办理“三证”所需条件及提交材料,申请过程及办理程序等内容作了公示,为办证人员提供了方便,也保证了三证发放工作的公开、透明。截至目前,共为市内五家地产药材经营企业及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发放了《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在企业运输地产药材过程中,及时开具野生药材运输证明,为这些企业放手经营创造了条件。
(三)积极开展野生药材保护物种勘察。按照全省野生药材保护物种勘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_____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了_____市野生药材保护物种勘察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争取资金2万元,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十人的勘察小组。为保证勘察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特意邀请了省中医药大学药用植物学专家王震月教授到_____对勘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带领学员赴野外进行实地勘察指导。在_____局牵头组织下,勘察工作于8月26日正式全面启动,于9月27日完成了_____市行政区域内四个林场施业区内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勘察。在工作中,勘察人员认真执行勘察工作标准,严格工作流程,共选择样地16个,样方80个,采集到黄檗、升麻、柴胡、苍术、等省级保护野生药材保护物种21个,采集其他野生药材物种14个,制作标本26个,为下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查处破坏野生药材行为。在野生药材采收期,_____局积极与林业、公安部门配合,加强对非法采集、收购野生药材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市林业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了查处五味子“抢青”的专项行动,查获非法收购的五味子2200公斤,抓获非法采收五味子不法分子9人,并通过电视台进行了公开曝光,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条例》贯彻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的发放条件不明确。《条例》中规定了办理《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具有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具备与收购野生药材相适应的仓储和晾晒条件”,这两个规定有些笼统,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实施细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难度。
(二)监管难度大。由于野生药材大多分布在边远地区,受监管力量和车辆等条件制约,对违法行为不能够及时查处,监管难度比较大。
(三)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市从事野生药材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还有欠缺,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随着《条例》实施的逐步深入,在工作中可能还会暴露出其他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发现、总结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监管部门要把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给予极端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人 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确保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能够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地开展,造福子孙后代。
(二)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者要增强责任意和忧患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逐条领会《条例》的内容,真正学深、学透,运用自如。同时要加强政治素质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抓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森工工、农垦、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联合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抓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四)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与“两网”建设相结合。要把野生药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到药品监督执法网络体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两网”的优势,充分整合调动现有的药品监督、农村药品协管员的力量,建立起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系。
第四篇 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党风廉政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1600字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成果实现的重要环节。经过税务稽查的选案、查案和案件审理等环节的职能行使,执行环节是否完全履行,体现着对国家税收利益的维护和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惩戒,关系着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乌鲁木齐市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稽查执行工作,特别是由市地税局审委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情况,涉税金额大,影响面广,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
今年,乌鲁木齐市地税局除要求稽查局将执行反馈工作常态化外,还两次派专人组成调研组,组织座谈会对稽查局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和督导,深入执行所和企业,与执行人员和纳税人进行了交流和沟通,了解到现有执行手段、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工作,全面考评案件执行工作成效,监督案件的落实,提高案件执行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稽查执行工作总体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营造合作平台。一是与国税局、公安局经侦支队、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创建了联合工作机制,从外围为其畅通渠道。在文书送达方面,充分利用居委会协税护税职能,发挥其见证人作用,解决了以往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二是于2024年 10月创建了稽查局查补税款(天、沙、新、水四个局)自开票工作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方便了纳税人,降低了开票差错率,明确了稽查查补收入。三是专门针对执行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明确在保证当期案件执行的前提下,力保清欠以往年度查补税款的执行思路。
(二)充分利用执行资源,前期介入摸查情况。稽查局执行所现有9人,除所长、内勤(兼开票)外分三个执行小组,每组对口三个稽查所。对一些规模较大企业进行稽查时,执行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提前介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企业账户、资产等信息,为下一步执行工作打基础。
(三)与企业沟通日常化,与管理局沟通制度化。定期与未结案企业进行约谈,了解企业情况,要求未结案企业报送证明资金、资产情况的资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催缴计划和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逾期未结案企业,通过向所属管理局定期反馈管查联动建议书等形式,通报被查企业查补及税款入库信息,提请管理局加强监管,根据情况适时采取催报催缴、停止出售发票、欠税公告等措施,并将被查户情况反馈工作通过管查联动互动机制制度化。
二、重大税务案件执行情况分析
执行难是各类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执行环节作为税务机关防范税款流失的最后一道关口,担负了更多的责任。与一般案件相比,重大税务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在遗留案件不能及时执结,滞纳金等的执行力度与税款执行力度相比较弱等方面。造成这种现象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一)主观因素
1.对滞纳金执行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
2.在运用执行手段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如何更合理、灵活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有待深入思考和实践。
3.执行力量薄弱。目前稽查局执行岗编制较少,对于处置疑难个案缺乏有力手段,使执行工作显得被动。
4.重大案件案情一般比较复杂,矛盾比较突出,调查核实时间长,期间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条件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也成为案件执行难、无法执结的原因之一。
(二)客观因素
1.与一般案件相比,重大税务案件一般查补税款金额较大(300万元以上,有些案件甚至达到上千万元、上亿元),加上滞纳金、罚款后,数额相当可观,无形中增加了执行难度。
2.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往往无法执结。涉困案件涉及一些濒临破产、面临倒闭、严重亏损、举步维艰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资金严重不足,甚至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执行机关无从下手。一些老企业往往离退休职工多,一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会借机将企业的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引发上访闹事等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一些特殊案件也给执行人员出了难题,如某房地产公司账户被法院全面查封,无法缴纳税款;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外资企业,查补个人所得税六百余万元,该公司一经稽查,公司相关人员全部失踪,租赁的办公场所无人管理,相应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
第五篇 职业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1250字
关于《职业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经济要发展,人才是保障”,人才的“引、培、借”中,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是提高劳动者素质、获得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由于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县的职业培训机构,基本上覆盖了城区、乡镇和各县办大中型企业,初步形成了以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心为龙头,多行业、多种类、多形式的职业培训网络,并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除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外,我县共有职业培训中心一个,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一个,红楼厨师培训班、机动车修理班和蒙妮坦等美容美发培训班9个,此外在津西、晶品链条、电力、粮食、商业等大企业和系统中,还都设有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为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教育等提供服务。其中,以津西钢铁集团的职业教育工作抓的最为突出,总结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三点: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了职业教育的组织机构,由专人专抓职业教育工作;二是舍得投入,基础设施好。该厂每年都要拿出职工工资总额3000万元的1.5%,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厂内设有能容纳120人的多功能教室和图书室,并由专兼职教师授课,分技术工种、管理人员、后勤处室三大块,常年进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素质提高培训。《培训规划》中要求管理人员到2024年要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后勤处室达到中专以上学历;三是“请进来”,每年都定期邀请河北理工学院、北京科技大学等大专院校的专业人员授课。“送出去”每年到同行业、同种类先进厂矿及大专院校带薪脱职学习的达200人以上。“自己办学”,建立总公司、各分厂两级职校,定期培训。“鼓励自学”,专门设有奖学金,凡进修大专、中专班的'职工每年分别给予800元、400元的奖励。该厂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达3000人次,这同时也给该厂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存在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除个别单位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抓的较好外,大多数职业培训机构普遍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基础设施较差、职业教育经费短缺、多头办学、用非所学、就业难给职业教育带来巨大压力等问题。这都需要包括我们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三、今后打算
1、以《职业教育法》为指针,以《河北省实施〈职业教育法〉的办法》为指导,不断加大职业教育法的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依法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职业教育法在法制化轨道上的健康发展。
2、规范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同时尽最大力量制定鼓励办学的优惠政策,让投资办学人员和参加培训的人员双方受益。
3、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扩大职业培训的内容和范围,努力减轻就业难给职业教育带来的压力。
4、在我局新建的劳动服务综合大楼中,已规划设计出设施齐备、功能多样的职业培训中心教室,迁入后将常年举办锅炉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操作工、爆破工、电工及企业厂长、经理安全知识等培训活动,我们要努力从自身做起,推动职业教育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培养出大量的、实用的现代化人才。
第六篇 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1100字
__县政府助理调研员 找文章到范文搜网更多原创-(http://www.1566.cn)
__年是中国入世第一年和十六大召开的喜庆之年,也是__县第一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一年来,我始终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政治立场,勤奋努力工作,做到了清清白白为人,勤勤恳恳干事。现将一年来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首先是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一年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__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近期又重点系统地学习了十六大精神,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以科学理论来长期地、高标准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做到了头脑清醒,立场鲜明。
第二是坚持学以致用,联系实际学。紧紧围绕自己的工作实际,力戒浮躁,把学习同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学边思考,边学边实践,提高了自身驾驭经济的能力和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二、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工作中,能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做到潜心谋事,大胆负责,尽职尽责。我作为协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时刻牢记“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__年,继续加大非法煤窑整顿力度,同时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压力容器企业等安全工作亦加大监控力度,对水上安全、交通安全也采取有力措施。在每次重大行动中,能做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站在工作最前沿,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把各类安全隐患减少到了最低程度。全年有一半以上的工作日是基层度过的。同时加大安全的正规化管理力度,健全安全生产网络,加强安全员培训,特别是结合《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开创了安全工作的新局面。
三、严格要求,廉洁奉公
首先是牢记党的宗旨,正确理解权力来源,摆正公仆关系,脚踏实地地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特别是在处理安全事故上做到了公道公派,在打击非法煤窑中不为情所困、不为利所动,坚决照章办事。其次是时刻自警自励。自己处处以孔繁森、郑培民、周福坤等英模人物为榜样,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从严律己;同时对家人、身边工作人员亦是从严要求。基本做到了为着党的.事业、肩上的重任而“自重”,为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着洁身自爱、防微杜渐而“自警”;为着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而“自励”。
四、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自己虽然是协管领导,但能摆正位置,大胆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不但对所属部门的业务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对党风廉政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也决不放心,安全局等单位班子团结、士气旺盛,有一股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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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4450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__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 “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__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__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 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第八篇 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调研报告3050字
根据集团公司、矿党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为扎实推进活动开展,使学习实践活动真正取得实效,我们围绕我矿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深入基层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我矿管理制度建议,使之更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更好地促进企业管理上台阶,打造本质安全、文明和谐矿山。现将调研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我矿管理制度建设状况
1、我矿自78年建以来,通过几代领导的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在89年企业开展的标准化作业活动,形成了一套《企业工作标准》丛书,在管理制度、岗位工作内容和要求、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了总结归纳,内容涵盖了企业管理工作中众多方面,为企业管理、班组升级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90年代未,随着我矿深入开展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改革,管理制度有了新的发展,新的管理理念的创新,推进了企业制度的更新,《铜坑矿全员全额浮动工资发放暂行办法》、《关于推行矿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铜坑矿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以企业内部“工资二次分配”管理制度____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的相继形成,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得以创新发展,职工劳动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企业生产规模、经济效益上了新的台阶。
3、目前,以创建一流矿山,打造本质安全和文明和谐型企业为主题的矿山制度建设如火如荼开展,在继承和发展我矿管理制度下,相继出制订和完善《铜坑矿中层领导班干部辞职办法》、《铜坑矿人事选拔任免办法》、《铜坑矿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铜坑矿职工带薪休假规定》、《铜坑矿矿外获奖嘉奖规定》、《反偷矿,保护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关于服务性车辆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车辆使用、加油、维修管理规定》、《大厂宾馆住宿、接待管理规定》、《井下溜矿设施设计、使用、维护管理规定》、《铜坑矿关于规范井下风水电线路有关规定》、《华锡集团铜坑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安全确认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11年集中人力对我矿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总结、修订汇编,形成了《铜坑矿管理制度汇编》一书,较为系统、完整归纳了我矿现行管理制度。
我矿的管理制度在三十年的探索、创新和完善中,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生产规模由年供矿量几十万吨发展到如今达二百多万吨,锡、锌、铅等多种金属产量名列广西众多企业前茅,成为广西有色金属的支柱。
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创建一流矿山,打造本质安全、文明和谐型企业,新的奋斗目标,需要不断创新和丰富企业管理制度,然而,每项制度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局限性,从调研情况来看,我矿现行管理制度在制定、落实、执行等方面仍存在与科学发展观不相符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未能深入人心。
1、推行、学习、宣传力度不够。管理制度存在“挂在墙上、停留在文件上”。文件下发了事,各科室部门和工区很少或基本没有对所下发的制度组织学习,特别是工区(车间)职工三班作业,更是难得参加学习。职工对矿制定的管理制度知之甚少,大部分职工对管理制度不懂,有的只是大概听说,基本无人能叙述一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2、一些职工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对所从事的岗位工作职责、管理制度也不清楚。在实际工作中,未能按照制度要求,按程序、有步骤对照执行。
3、以往文件均以纸张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每个单位一份。当年文件还可见挂墙上,隔年文件大部分科室和生产单位均收藏。相隔年分更长点的文件,由于各种原因,基本上难以找见。文件都难找,更谈不上学习了。
4、新招职工和内部流动职工的岗前培训不够。只有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缺乏对岗位职责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的培训考核。
(二)部分管理制度条款难以执行。
通过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发现部分管理制度某些条款制定相对苛刻,难以做到。如《反偷矿,保护矿资源管理规定》中,部分条款在实际落实执行中,因实际工作纷繁复杂,目前管理状况确实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另外,有些条款处罚、处理也过重,难以执行。
(三)内容重叠交叉,管理标准不一。
由于管理制度的编制中个人水平问题,各职能分管部门各自制定,且在不断充实完善,加之不同时期各部门或行业要求有所不同,各管理制度有相应的规定,存在内容交叉、管理规定不统一现象。如《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与各仓库工作职责、管理制度的交叉;《财务管理制度》与《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内容的重叠,管理制度与年度经济承包责任制考核标准之间不一等。重叠交叉,标准不一,不利于管理制度的执行。(四)有针性的对管理制度跟踪、检查、监督力度不够。
11年在进行制度汇编的同时,把管理制度分类分部门进行督促执行和考核。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相当部分职能部门敷衍了事,怕得罪人。
(五)部分管理工作未制定出管理制度。
随着生产不断向前发展,对管理制度相应的提出了新要求。如加强物流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对物资可循环利方面,我们还没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只是在某些会议和场合提出要求。另外,随着网络信息化管理在我矿生产监控、地压监测、生产协调、办公等诸多方面的广泛运用,网络维护、信息采集处理、数据安全、流程管理等方面,也急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思考与改进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深入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制度建设上就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合实际,使广大职工好理解、能接受、自觉执行。通过调研,对我矿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加强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学习工作。
1、熟知管理制度才能遵守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宣传和学习,除了工区(车间)每周一次集中的安全生产学习外,一是应充分发挥我矿内部局域网优势,把制度送上网,让各单位有针对性、灵活地选择学习。二是配合我矿构建学习型企业活动,形成管理制度学习激励考核机制。各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岗位职责和相应管理制度的应知应会考试,把对制度熟知程度和违章违纪作为下年度工资点值(晋升)的评定内容。把熟知管理制度遵章守纪与学历、职称、技能水平同等看待,打造不但懂专业技术,更是遵章守纪,尽职尽责的新型员工队伍。
2、每年开展一次中层领导落实执行管理制度述职制度。各单位针对自身管理职责和范围,在落实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上进行汇报,通过制度述职,考核中层领导管理上的执行力。
(二)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切实际条款和过于苛刻内容。⑴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反映较为强烈的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修订。⑵今后在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每项管理制度制定都须经矿职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以网络、公告宣传栏、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⑶管理制度须经一年试行,然后进行修订,才能最终形成。
2、严格管理制度考核。违章违纪人员考核处理,均应对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有事实有依据处理,避免人为主观臆断。
(三)与时俱进,创新和完善管理制。
创新永无止境,实践也无止境。管理制度也需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1、在我矿目前《管理制度汇编》基础上,以后每年年未召开一次党政工联席会议,专题讨论管理制度在落实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进行修订和完善。在保持制度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三至五年重新进行大的修订工作,尽可能减少文件的下发。
2、新增《可循环利用物资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九篇 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1350字
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个地区今后若干年的发展方向,因此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结构,成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__区认真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积极协助上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来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一、__区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基本情况
__区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该做法是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彻底改变了过去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由各级政府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从而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提供了依据。今年来,__区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28个,计划总投资20.3亿元。其中审批项目9个,计划投资0.8亿元;核准项目7个,计划投资7.1亿元;备案项目12个,计划投资12.4亿元。
同时,为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重复建设较多、投资过热行业的控制,__区在对项目审查过程中,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公告,认真执行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技术工艺、节能、节排等方面进行审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立项,切实规范行业发展。__区审批、核准、备案的28个项目中,有超审批权限项目1个,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转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3个项目,坚决不予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为控制投资过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次清理整顿工作,虽然我区没有国家控制的项目上马,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开工手续不全。虽然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但由于企业不清楚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急于开工等原因,部分项目未完成前期手续就开工建设,造成一些遗留问题。
二是项目稽查难度大。由于中心城区市直、油田、地方单位交错,客观上影响对投资项目的掌握。
三是部门协调有待加强。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顺畅,也是造成项目手续不全的重要原因。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力度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的产业。加强对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培训,提高对相关政策的掌握程度。实行重大项目建设公示,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落实。
二是积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为切实抓好新开工项目管理,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促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要积极建立新开工项目联审机制,进一步明确参与项目管理的各部门在项目审批监管中的职责、程序,建立完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部门联动机制,在方便企业的同时,加强对项目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是切实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形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既要杜绝政府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也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未履行有关手续擅自开工的给予及时查处和纠正,并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篇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4500字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04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 “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__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__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