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地信网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地信网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地信网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地信网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地信网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地信网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地信网。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2篇 爆破工操作规程
1.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时,应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3.装药量和封泥长度必须按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
4.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
5.放炮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6.放炮工监督班(组)长向所有通往碛头的通路设好警戒。
7.必须坚持“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
8.连线、通电必须有放炮员一人操作,连接母线时,必须检查是否扭接短路。
9.放炮后工作面烟未吹散,人员不准进入工作面。
第3篇 二次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首先检查作业地点的顶盘、两邦浮石是否安全,否则,事先进行处理。
二、崩炮前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出口必须严格进行警戒,必须做到先警戒后点炮。安全警戒距离直巷为100米,有90度弯道时80米。大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由设计确定。
三、二次爆破点炮顺序要求自上而下,由里向外。点炮后,禁止从已点燃的炮群中穿过。
四、禁止在崩炮后未经通风好就返回爆破地点看回头炮,必须等炮烟消散后再进入现场。
五、每次爆破后,必须对顶盘及漏斗的安全状况及设备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六、点炮时导火线发现异常,必须立即用刀子、钳子剪断或切断导火线。
七、起爆药包的加工必须在爆破前进行,起爆药包的加工数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的需要量。起爆药包严禁转交下班使用。
八、二次爆破使用的导火线不得少于1.2米,单点炮最多不能超过5个。
九、爆破材料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火药、雷管分开存放。
十、严禁私藏、偷拿、乱扔、乱放爆破器材,更不得将爆破器材转送他人。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下班前必须退还火药库。
第4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爆破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
1、爆破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b工作认真负责;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体检合格;
e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6、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9、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0、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第5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准备
第1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队领导签字、加盖区队公章。
第2条 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3条 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据结并作绝缘带包好。
第4条 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5条 持领料单到爆烽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6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守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二、操作顺序
第7条 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三、正常操作
第8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9条 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名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装好的起爆经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10条 装填炮眼工,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11条 按作业规程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12条 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电将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13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14条 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15条 连线: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第6篇 钢渣罐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的购置、运输、储存、领取、加工、使用及销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公安部,原一机部等8部颁发的《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及主管部门,企业本身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未经严格训练,考试合格,未持有爆破工作证、证明书者,不得参予爆破工作。
3.爆炸材料或物品搬运时,要防止碰撞或倾覆,并防止震动和摩擦。禁止将爆炸材料或物品放在衣袋里携带和在搬运途中逗留。用汽车搬运时,应禁止无关人员上车,并由保卫人员护送。车的前端应插红旗,以示标志。
4.爆炸材料的加工,应由专人在加工室内进行。加工室内的爆炸材料储藏量,不得超过24小时需用量。使用后多余的爆炸材料,应立即送回储藏室。
5.加工室周围10米之内禁止烟火,并设遮栏,室内禁止放入油类及与加工无关的物品。还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6.加工操作台上,应铺以3厘米以上的胶皮板。加工时应戴口罩。加工导火线应细心检查有无缺陷(如局部粗大、扁形,外皮裂损,潮湿,折断等),如有,应割去。
7.雷管加工应分批进行,每批数量不准超过规定。雷管内有其它物体要清除时,应将雷管口朝下,用手指轻轻弹出来,禁止用任何东西插入雷管内或用嘴吹。在雷管中插入导火线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顶端,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安装。工作中要使用指定工具,禁止用牙咬。
8.装药包时,应用木质或有色金属制的锥子把药包插出一孔,其直径应适合雷管插入。不得强用雷管挤入药包。
9.炮眼的加工及炸药的填装,应遵守工艺规定,注意核对炮眼型式与炸药类型,导火线长度应相符合,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禁止在热炮眼中装药或装药包;装药量不准超过规定。加工炮眼时,渣面上不准搁爆炸物品。
10.渣罐钢渣爆破时,必须有两名爆破工进行工作,禁止一人操作。渣罐应放平,并用安全卡子固定在铁轨上,爆破工作现场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11.点炮之前应检查掩蔽坑是否有效,警戒岗哨是否设立,危险区内无关人员是否撤离。一切妥当后,可发出爆破警报信号,以音响信号为主,分3次发出,每次相隔时间不少于规定,第3次之后才能由现场总指挥下令点炮。
12.点炮后,爆破工应迅速进入掩蔽坑,不准任意探头看。起爆5分钟后,发出解除警报信号。30秒之后,现场可恢复正常工作。
13.发生盲炮后,不准马上进行处理。应电话通知值班领导。在40分钟后方可允许一名爆破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处理。在处理之前应先用水管注水冷却,最后才允许将爆炸管取出。如不能轻易取出时,应用水流将泥和炸药冲出。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7篇 地面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地面爆破工操作规程(选煤厂、矸石山、煤仓)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
2、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爆破的有关安全规定。
3、爆破工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4、严格执行“四人联锁” 爆破制度和集团公司、矿制定的有关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5、按规定领取爆破用具及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坚实的专用非金属容器内,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中途逗留。
6、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班长指定专门人员运送。
7、运送爆破材料人员所乘人车、罐笼等他人不得同时乘坐。
8、检查发爆器和母线,保证完好可靠。。
9、每次装药的药量不能超过600g,只准装1个引药,放置的位置必须距仓壁1m以上,位置选好后,将炮杆固定好,防止炮杆脱落。
10、进入仓内进行扩眼爆破时,严格执行专门爆破安全措施。
11、认真执行“去二回一”制度,按照爆破安全措施规定设好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70米,警戒人员必须躲在坚固的掩体后或小房内。
12、对爆破地点附近洒水灭尘。
13、经班长确认警戒无误后,联炮线,退出爆破地点,沿途敷设并检查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14、进入发爆地点,按规定发出三次爆破信号后,进行起爆。
15、摘下母线、扭结成短路,拔下发爆器手把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16、炮烟排除后,检查瓦斯浓度和爆破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
17、爆破结束后,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
18、当班装药当班放完,遇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19、整理好爆破工具、材料,填好消耗单,当班剩余爆破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
20、将发爆器、理研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1、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是雷管、炸药误爆伤人;长期从事该工种作业也易患煤(矽)肺病。
2、雷管从火药库领出后到起爆联线前,每个雷管脚线都要扭结为短路状态。
3、作业时佩戴防尘口罩,正确使用喷雾捕尘装置,放炮前后作业地点洒水,并定期到指定医疗保健部门体检。
第8篇 爆破工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因素
在爆破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煤尘、矽尘、硫化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甲烷。对人体的危害,可造成矽(尘)肺病、急性化学毒物中毒。
(二)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等制度;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炮眼封泥填满封实。
3、装药前,检查施工空间支护是否完好,炮眼是否清净,瓦斯浓度不超过1.0%,洒水降尘。
4、爆破前,按规定保护好设备,布设警戒站岗人员,按规定连线,接到起爆命令,发出起爆信号后等5s后再起爆。
5、爆破结束,待炮烟散尽后,检查顶板支护、瓦斯、有无落炮、拒爆、残爆,如正常及时洒水降尘。
(三)应急措施:
1、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发生急性中毒时,应迅速将中毒者救出现场,移到空气新鲜、流通的上风向侧;解开衣领,清除鼻腔、口腔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心脏按压、人工呼吸,按压人中、内关、足三里等穴位;及时通知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并尽快将病人送往医院。
2、加强通风、洒水,降低空气中的粉尘、化学毒物浓度。
3、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佩戴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
(四)防护措施
1、正确配戴使用防尘口罩,定期更换;携带自救器,做好个人防护。
2、湿式作业,正确使用喷雾降尘装置,确保喷雾质量。
3、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掌握防护技能。
4、对除尘系统加强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9篇 采矿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前必须穿戴全劳保用品。
2、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黄昏、夜间、大雾、雨雪天,禁止迎行爆破作业。
4、破运输作业现场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5、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押运,起爆器材与炸药不能同车混装,搬运时,要轻拿轻放。
6、爆破施工,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作业,炸药结块,堵塞时,可用木棍搅碎和拥开,严禁用铁器拥孔砸块。
7、爆破时必须设警戒,并预警使人员、设备要撤离到爆破设计的安全距离地点。
8、在确认各警戒到位后,方可点火爆破,点炮时,必须有两人同时作业,并按设计规定留足引燃导火线长度,先点信号线再点起爆线。
9、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火药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10、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30分钟方可进入爆区检查,有盲炮时爆破设计人员,要拿出盲炮处理方案,按规定进行处理。
11、二次爆破打眼,要站在稳固的地方,检查周围环境,工具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2、硐室掘进时,必须先由外到里检查硐口周围,顶板、边板通风确认安全方可作业。顶板不稳定时要支护,使用照明电压不超过36伏。
13、采场边坡处理要选择好安全地点,必须系上安全绳,固定在牢固地方,并有专人监护,多人撬矿时,必须将距离拉开,并时刻注意周围浮市情况,防止伤及他人。
第10篇 爆破工操作安全规程
1、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制度等。爆破必须根据安全技术设计。
2、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严格当日领用、当日清退,并记入班报表,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班报表。严禁乱丢乱放,工地应配雷管箱并上锁。
3、起爆药包加工应在房内或安全地点进行,无关人员一律得在场,加工时严禁吸烟工其他烟火。
4、导火索插入雷管后,应用雷管卡紧器卡紧,严禁用其他钳子卡、小木棒塞和用牙咬等办法来联接导火索和雷管。起爆药包需要多少加工多少,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乱放。
5、导火索要根据炮眼深度、数目、躲起爆安全距离和点炮时间而定,无绝对安全把握情况下,导火索最短不得少于1.2米。
6、向炮眼内装药时,应有木炮棍装填,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不可用力过猛,不得冲击起爆药包或从起爆药包中拉动雷管。
7、点炮前应检查,无关的人与物是否已经撤离安全距离以外,并用哨子报警。确认安全后才能点炮。
8、点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点炮数目在两个以上时,禁止使用火柴、香烟等点火、应使导火索点。巷道井下一人只准点5根(组),露天只准点10根(组)。
9、点炮后爆破手必须仔细听清炮响数目,如炮响数目与点炮数目不符或不清时,应根据导火索燃速,确定进入爆破区检查时间,但最少应等到最后一个炮响后30分钟。
10、放炮后,不管有无哑炮,爆破员必须对爆破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吹哨子解除警报。
11、处理哑炮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禁止用压缩空气吹炮泥,雷管炸药,禁止炮眼中拔出或掏出炸药雷管。可用起爆药重新起爆。
第11篇 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专职放炮员担任,具有2年以上采掘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以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并取得放炮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通风瓦斯、火药及爆破管理等规定,认真执行工作点作业规程,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班前准备
第4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接受任务。熟记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 领取和检查放炮器、便携仪的完好情况,并备齐用具。
三、领取炸药、雷管
第6条 根据当班生产计划,放炮员凭施工单位出具的经审批的三联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雷管炸药均应入箱上锁,专人专号,严禁代领。
第7条 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人员运送。
第8条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9条 严禁用刮板机、胶带运输机运送爆破材料。
四、爆破材料存放
第10条 材料到达作业地点后,雷管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存放在要箱内,并及时上锁。
第11条 炸药箱必须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不潮湿的地方。
第12条 严禁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地点休息,更不准座在炸药箱上。
五、装配引药
第13条 只准放炮员装配引药,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第14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免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的附近进行,严禁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第15条 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顶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用手拉脚线,应拽脚线,一个引药只装一个电雷管。
第16条 装配引药,应将炸药顶部柔软,用木杆或竹杆在药卷顶部的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挂一个小扣,剩余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
第17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损坏其绝缘层。
第18条 装配引药时,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即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准乱仍,乱放。
六、装药封眼
第19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彼此紧连密接。
第20条 装药前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1%时不准装药。正向引爆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损坏脚线。
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或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m的炮泥,然后将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用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眼孔填够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或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与导电体相接触。
第21条 封泥应用不燃性粘土,禁止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22条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第23条 巷道、腰线以下的平斜炮眼,立井竖向炮眼装药必须使用红色彩带,以便清底检查遗留残眼。
七、设警戒
第24条 联线前班队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25条 警戒绳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警戒人员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拦绳等标志。
第26条 爆破使所有人员都必须撤至警戒线以外。
第27条 工作面贯通必须在所有通向贯通处的地点设置警戒,并设栅栏,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贯通。
第28条 警戒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八、设备保护
第29条 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爆破地点及附近电气设备、支架、管线风筒等加以保护或移出,否则,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第30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联线的工作可由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放炮母线连结脚线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第31条 脚线在末和母线连结前应扭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连结前母线两端也应扭成短路,放炮母线,脚线连结都必须悬空,不得同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有接头时,必须及时绝缘包扎。
第32条 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必须挂在同一侧时,二者必须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第33条 多头巷道施工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九、放炮
第34条 放炮工作必须执行“三人联锁制”放炮员、瓦检员同班组长必须自始自终参加放炮工作全过程。
第35条 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情况,当瓦斯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36条 执行“三人联锁制”,换牌,按下述程序进行。
1、放炮员在连线结束后,检查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牌后检查顶板支架构件、工具等设备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布置警戒,清点人员,确定无误后,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3、瓦检员检查瓦斯通风煤尘符合规定后,将放炮牌交于放炮员;
4、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和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将放炮母线与脚线进行连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到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
5、放炮时,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接到放炮器接线柱上,放炮员吹放炮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用放炮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炮位置起爆。
6、放响后,取下放炮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二牌各归原主。
十、炮后检查
第37条 放炮后,炮烟吹散后,放炮员会同班组长,测气员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瞎炮、残炮等情况。
第38条 通电后若没爆炸,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用延时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第39条 确属连线不良重新连线起爆。
第40条 确属瞎炮,应按《规程》第342条。
第41条 装炮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42条 放炮完毕后,只有在工作面炮烟被散,班组长撤回警戒,才能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十一、收尾工作:
第43条 清点炸药,电雷管,施工单位当班班长在火工品领退本上签字认可。
第44条 剩余炸药电雷管必须退回火药库,并由火药库发放员签字和盖章。
第45条 升井后必须及时将便携仪、放炮器交发放室,向值班领导汇报本班工作情况。
第12篇 掘进爆破工作业操作规程
1.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2.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3.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干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十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⑤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①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毫秒。
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5.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 %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6.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7.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9.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10.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③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④交接班、人员上下并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⑤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12.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13.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4.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15.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16.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 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 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①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②爆破地点20 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③装药地点20 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④装药地点20 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⑦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⑨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⑩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17.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