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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2-18 07:00:08 查看人数:49

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篇 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运输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

(3)氧气瓶运输车辆,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气不准用净,应留0.1mpa。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雨的运输车,严禁在乙炔瓶起重中用链绳吊装。

4、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5、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7、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8、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立方米/时瓶。

9、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倒卧使用,对已倒卧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10、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11、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12、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13、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4、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规定的余压。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无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第2篇 气瓶安全管理规程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制定本规定。

1、认真招待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

2、本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瓶(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丙烷瓶、二氧化碳瓶等。

3、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4、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 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 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c) 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二个防震圈。

d) 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e) 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5、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

b) 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c) 氧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的手套。

d)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e)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和丙烷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

f)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g) 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6、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旋紧瓶帽,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或碰击。

b)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防止曝晒。

c) 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d)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7、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b) 不同气瓶要按规定分类存放,并保证安全距离。

c) 空瓶和实瓶要分开,并做好标识。

第3篇 工贸企业烧结厂氧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氧气瓶应瓶帽,胶圈齐全,装车运输,气瓶应卧放,头朝一个方向,装载 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车厢内不得载人和可燃物品。

2.禁止用电磁器械搬运氧气瓶,搬运时,必须两人抬,不准一人搬:防止震 动,碰撞不准敲击、不得暴晒。

3.瓶咀冻结时,不准用火烤(可用温水洗和蒸汽)

4.更换氧时,防止油腻物品接触氧气瓶,处理氧气瓶油脂时,应用四氧化碳清洗。

5.禁止氧气瓶在没放稳妥的情况下工作。禁止带压检修氧气瓶。

6.氧气瓶放在遇明火及风口 10米以外处,不准正对铁口和渣口中心线,氧 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应大于5米以外。

7.烧氧气时,先要检查氧气管是否畅通,胶管是否漏风,防止回火伤人。

8.烧氧气人员禁止吸烟,手套不准带油,开氧气由小到大,缓慢进行。

9.烧渣铁口时,不准站在渣铁口正对面,一旦发生回火,必须立即关闭截门, 用水冷却胶管后,方可使用。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5-10kpa的余气。

11.氧气瓶如需存放,不得与其它瓶混放,应旋紧瓶帽,好、坏、空分别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五层。

第4篇 氧气瓶的使用管理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一、 操作人员在开闭气瓶的气阀时,应该站在气阀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闭。

二、 气瓶的气阀冻结时,应先把气瓶移到较暖的地方或用洁净的温水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三、 气瓶的瓶嘴、瓶身严禁沾染油脂,如果手上、衣服上或者所用工具上沾染油脂时,严禁接触气瓶。

四、 气瓶在使用时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夏日不应放在烈日爆晒的地方。

2、不要放在容易跌落或容易外来冲击的地方。

3、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十米,实在难达到10米时,应保证不小于五米,而且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采暖期和暖气片距离应该不小于一米。

5、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焊接处三者之间距离均不小于十米,确实难达到时应该不小于五米,而且必须采取可靠保护装置。

6、防止气瓶局部受热的档板距离应该不小于100毫米。

.五、 气瓶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应留有不小于4.9×10pa的压力,拧掉安全帽标上'已用完'的记号,然后入库或运走。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采取妥善措施。

七、存放气瓶的地点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要放在僻静的、人员来往少的地方。

2、温度不得超过35℃,超过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3、应该张贴有关气瓶贮存的规章制度和“严禁烟火”等标志。

4、应该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具和器材。

5、要放在专用的支架上,头部朝向无人方向。

6、气瓶必须拧紧安全帽。

7、在贮存气瓶的地点十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品和使用明火进行工作。

8、交付运输的每个气瓶,应该装设厚度大于25毫米的防震胶圈两个或其它防震装置,并且必须拧紧安全帽,在运输途中,必须保证不使气瓶跌落、撞击、沾污和损坏。

九、运输氧气瓶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禁止搬运人员在搬运时吸烟。

2、气瓶头部必须朝向一方,装好车的气瓶应该保持可靠牢固。

3、在夏季必须加以适当的遮盖,防止日光爆晒。

4、必须轻卸,防止震动,严禁采用抛、滚、滑的装卸方法。

5、用车运输的气瓶一般应该按箱模向放置。

6、易燃品、油脂或者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气瓶同车运输。

第5篇 气瓶使用、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公司的气瓶使用与储存规范化、制度化,使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制造分厂、水泥分厂维修工段

3 引用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4安全风险

火灾、爆炸、

5.安全技术要求

5.1氧气、乙炔气库房及周围严禁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库内的消防通道畅通。

5.2库内禁止烟火及携带引火物品。库内需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动火作业制度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后,方可动火作业。

5.3非库内人员禁止入库。如需进库时应征得保管员同意。

5.4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消防工作“三懂三会”要求,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5.5储存各种气瓶,放置必须整齐,直立放置时必须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以防倾倒。倒放时,必须固定,防止滚动,头部朝一方向,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五层。

5.6气瓶的安全帽及防护胶圈必须备齐并旋紧,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库堆放。

5.7对各种气瓶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禁止在阳光下暴晒,靠近高温热源,严禁互相撞击,禁止采用抛、滑或其它容易引起碰击的方法,防止发生事故。

5.8运输氧气、乙炔气瓶的车辆必须设置醒目的“危险品”标志。

5.9氧气、乙炔的领用和运输都不能混装,空、饱瓶应设明显标志分开堆放。

6 相关文件

6.1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6.2 《员工工作制度》

第6篇 氧气瓶的使用搬运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将氧气瓶和其他可燃气体的瓶子放在一起。

2、搬运氧气瓶时,应避免碰撞和剧烈振动。

3、氧气瓶防止阳光暴晒和其他高温辐射,以免引起气温膨胀爆炸。

4、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东西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免造成事故。

5、氧气瓶不许沾油脂,不许用电焊在瓶上试火。

6、氧气瓶尽可能直立使用,不许与电焊线或地线接触。

7、氧气瓶的气体不可用尽,应该留有不小于1.5kg/cm²的剩余压力。

8、氧气瓶使用,不许用吊车吊运。

9、气瓶要在使用前重点检查。

(1)减压表螺母在平瓶嘴上至少拧4-5扣,接头应拧紧,减压调节螺丝应松开。

(2)开启氧气阀门时,不要面对减压表,检查漏气时,不得使用明火。

第7篇 气瓶间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吸烟与带入火种。明火区应远离10m以上,禁止用油手套开动阀门。

2.气瓶阀必须将各种气瓶按规定分开存放,氢、乙炔气瓶禁止放在氧气瓶存贮间、充氧间或氧气站内。气瓶应直立放置并标有明显标记。放置必须整齐,并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发生滚动。存放区要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

3.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巡查压力表,气体管路,发现不正常时,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并向有关人员报告。

4.冬季气瓶出口处结冰时,只许用蒸汽、热水加热溶解。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第8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1采购与运输:

1.1负责采购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在采购溶解乙炔时,一定要到持有市消防局核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气瓶外必须喷涂白色漆及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必须附有灌装日期合格证。

1.2运输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碰。

1.3装运乙炔瓶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1.4夏季应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1.5车上禁止吸烟,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

1.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2气瓶的储存:

2.1使用单位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三瓶。

2.2储存站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3储存站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附近应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2.4乙炔瓶存放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倾倒的措施。

2.5严禁与氧气瓶等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2.6储存站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严禁烟火”等警告标志。

3气瓶的使用:

3.1使用单位应遵守气瓶、气体的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2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m。

3.3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应超过10m,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不得将瓶内的气体使用干净,必须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气体。

3.4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该站在阀门侧后方,动作要缓慢,不得过急过猛。

3.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防止静电起火。

第9篇 气瓶安全规程范文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制定本规定。

1、认真招待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

2、本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瓶(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丙烷瓶、二氧化碳瓶等。

3、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4、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 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 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c) 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二个防震圈。

d) 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e) 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5、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

b) 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c) 氧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的手套。

d)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e)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和丙烷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

f)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g) 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6、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旋紧瓶帽,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或碰击。

b)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防止曝晒。

c) 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d)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7、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b) 不同气瓶要按规定分类存放,并保证安全距离。

c) 空瓶和实瓶要分开,并做好标识。

第10篇 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1、烃泵充装工艺简单,只需液相管道,能耗小,但必须保证烃泵前有一定静压头。

2、为保证烃泵前有一上定静压头,应在充装气瓶前,将出液罐达到一定的液位。

3、检查充装系统、充装衡器导电接地是否良好。

4、充装环境是否符合充装气瓶的要求(如有无胶板、无火花地面是否良好,秤面是否绝缘)。

5、用砝码进行定秤,并确认精度可靠,方可继续操作。

6、将按充装前检查要求检查合格的气瓶,放在台秤上。

7、装好充装卡具,打开气瓶进液阀门。

8、打开液泵前的进液门及液泵后的出液阀门和回流阀门。

9、启动发动机使液泵转动。

10、调整回流阀,使液泵进、出口压差保持在0.49mpa左右。

11、达到气瓶所要要求充装的重量,关闭气瓶进液阀门,卸下气瓶进行充装后检查。

12、按烃泵操作规程停泵。

13、关闭烃泵前后,进出液阀门。

第11篇 乙炔瓶和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余压。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雨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碰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二、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3)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气不准用净,应留0.1mpa。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第12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瓶附件

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

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二篇)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1、运输(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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