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副队长岗位职责生产调度
1. 协助队长搞好车队生产调度管理工作。
2. 在队长领导下,做好全体员工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工作。
3. 主要负责各用车单位车辆分配,车辆的调派、协调和运行工作,合理组织生产,并负责做好生产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4. 做好驾驶员在生产车辆运行前、运行中和运行后的检查工作的监督工作,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5. 做好与各用车单位及本队司机在车辆运行时间、运行数量、运行质量及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核对工作。
6. 做好对各位员工任务完成情况的公布工作。
7. 做好运行任务完成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8. 完成矿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及队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2篇 机运队生产副队长岗位职责
1、生产副队长是队长在生产方面的助手。在队长领导下,负责本队生产管理和指挥工作。队长不在时,可代理队长行使职责。
2、负责检查执行'三大'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本队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和决定。
3、负责本队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4、负责组织推行正规循环作业,组织工种劳动竞赛和技术练兵等工作。
5、负责本队的机械检修、皮带维护等生产有关工作,保证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为全矿生产奠定强力基础。
6、参加队务会议,研究解决本队问题。根据生产需要负责召开有班(组)长等参加的会议、分析研究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队长报告工作,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经常深入井下和参加生产班班前班后会议,掌握井下生产情况,组织解决生产上的关键问题。
8、凡重大事故,必须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并做好事故后的生产安排工作。
第3篇 采掘副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掘副队长是各采掘连队正常安全生产必备的主要负责人,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单位正职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理顺各个生产环节,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各采掘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队长的领导下,抓好所带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2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3条 合理组织劳力,抓好出勤和工时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条 带领本班组职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日,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队长的参谋。
第5条 开好班前会,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好现场指挥,严抓工程质量,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状况及执行好作业人员升井签名制度。
第6条 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成队长交给的任务。
第7条 抓好现场工程质量,设备维修质量、煤炭质量、管理使用好通防设施,杜绝材料浪费,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尘浓度,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第8条 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9条 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严反“三违”,认真分析事故,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契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10条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听从指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11条 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第12条 搞好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传达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不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不成队长交给的任务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 16条 采掘队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采掘副队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当班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跟班采掘副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 各采掘副队长未组织本班级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当班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当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凡出现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者。
第21条 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前探支护达不到支护要求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召开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没及时整改处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害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直接责任。
第25条 造成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有毒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对职工重大违章现象,未发现或发现不加制止的,采掘副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连带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4篇 综采队生产副队长岗位职责
1、全面落实上级各项安全、指令、指示和安全规程,认真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制度在现场兑现情况。
2、服从队长统一指挥,配合队长抓好全队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
3、坚持跟班作业,做到不违章、不违纪、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各班班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班班组长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汇报队长。
5、抓好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设备安全运转确保当班期间原煤质量符合规定,工程质量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要求,负责当班的工作量及质量验收工作。
6、当班巡回检查工作面及两巷工作地点安全情况不少于三次,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处理,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7、抓好关键部位的工作,当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以及出现影响生产的其它因素时,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8、认真执行生产汇报制度,接班后、交班前以及上班分工时,必须将工作面所有情况及时汇报队值班干部,并提出下班工作任务及注意事项。
9、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质管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0、当班出现责任事故,升井后组织人员到会议室,协助值班干部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在全队进行学习,使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11、按时参加队召开的会议,并经常向队长汇报工作。
12、值班时负责全队安全生产、组织指挥和班前安全检查工作分工,处理好安全生产,对其它问题具有代行权。
第5篇 副队长生产调度岗位职责
1. 协助队长搞好车队生产调度管理工作。
2. 在队长领导下,做好全体员工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工作。
3. 主要负责各用车单位车辆分配,车辆的调派、协调和运行工作,合理组织生产,并负责做好生产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4. 做好驾驶员在生产车辆运行前、运行中和运行后的检查工作的监督工作,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5. 做好与各用车单位及本队司机在车辆运行时间、运行数量、运行质量及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核对工作。
6. 做好对各位员工任务完成情况的公布工作。
7. 做好运行任务完成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8. 完成矿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及队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