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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第2篇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第1篇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巷道维修组织机构和专门的维修队伍,按规定配齐专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巷道维修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矿井应加强对巷道维修工作的领导,对每个巷修工程都要进行质量验收,视情节给予奖励或罚款。
三、每半年要组织进行一次巷道维修鉴定工作,由生技科技术人员根据普查情况填写巷道台帐及有关卡片,并填绘井巷失修情况图,必要时可以拟写巷道失修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经矿长批准后交有关单位施工。
四、新掘巷道在投入使用前,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由使用监区或巷修监区管理。
五、巷道工作必须纳入年、季度计划,对井下巷道维修实行计划管理,巷修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施工。
六、巷修人员应实行井下巷道巡回检查制度,月底写出工作总结,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尽量做好巷道的预先维护工作。
七、巷道的修复工作应根据支护结构、工作条件、支架破坏程度、井巷围岩变形程度等情况采取不同的维修措施,并编写相应的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八、维修巷道时,应对巷道维修地点进行瓦斯浓度测定,只有在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要求时,才能进行维修工作。
九、巷道维修必须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2篇 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采区及以上回风巷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完好状况。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失修程度和失修率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细则计算。
第二条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应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片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
第三条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硐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矿井主要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
第四条风巷内测风站构筑规范,牌板内容齐全、清晰。
第五条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
第六条作为避灾路线的风巷必须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
第七条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做到防尘洒水系统完善,防尘隔爆设施齐全、完好,洒水管路三通阀门能正常使用,数量符合要求,坚持定期冲洗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