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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则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各位机关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参考,希望各位从中了解如何做好人事管理工作,使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合理。
一、局机关人员调出(入)管理制度
1、调离局机关的职工,调离前必须到局人事处领取《调离手续通知单》,并到有关处室办理各种手续。
2、调离职工(包括局系统内调动),必须在调离前交回公用财产,将有关文件资料清理交办公室存档。
3、调出(入)机关的职工,按人事工资关系变动实际时间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二、关于特殊情况下从下属单位借用人员的规定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处室不得从下属单位借人到机关工作。特殊情况,确需从下属单位短期借用工作人员的,须由相关处室申请,分管领导签字,报主管人事的领导同意后,由局人事处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三、关于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规定
局机关各处室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作人员时,由局人事处负责,按《长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2篇 机关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机关幼儿园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事管理工作,优化专职工作人员结构,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现行人事管理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坚持务实高效,力求精简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合理配置,逐步到位。
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根据章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不是一人说了算,严格把好进人用人关。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原则上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国家正式职工、退休、离休人员中聘用。
四、自主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原则上由被聘人员原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聘任专职工作人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3篇 某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
(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
(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办主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十、干部职工请销假:
(一)凡因事不能上班需请假的,假期在一天内的由本科科长批准。
(二)请假两天以上的,均要填写《请假报告表》,由本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报告表》送综合科备案。
(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科填写请假单,交综合科备查。
(四)凡是全办集体活动或学习开会等,因事请假的由各科负责人向主持活动或会议的领导报告。
(五)休假期满后,应按批假程序向有关领导销假。
(六)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公休假者,当年不得享受公休假。
(七)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公休假、婚丧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