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和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和谐#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恩平市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党员领导干部及职工在工作之外时间发生违法违纪、有悖社会公德、有损供销形象的行为,树立供销系统的良好形象,实现监管常态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管对象包括:市社机关全体员工、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市社下属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其他党员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八小时以外”是指除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其他时间(包括各类假期时间)。
第四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社会、家庭监督为依托,形成配合密切、信息互通、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我社和干部形象的,市社党组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基层单位一把手既是“八小时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把做好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干部职工“生活圈”、“社交圈”、“休闲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市社及各基层单位的领导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做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社交圈”的监督
(一)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二)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
(三)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
(四)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
第九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生活圈”的监督
(一)干部职工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
(二)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
(三)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有无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五)有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休闲圈”的监督
(一)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
(二)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四)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
(五)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
(六)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
(七)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分管领导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市社一把手外出要向分管供销社的市领导汇报情况,市社副职领导、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的要向市社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各股室负责人外出的要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