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原因,作出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