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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采掘工程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级控制线。
三、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通风巷道或支护完好的地点。
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空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五、需要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2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按要求配足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4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八、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九、传感器及分站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3篇 k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严格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定期做好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3、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带电检修。
4、对新到的设备要先进行检验、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设备数量、种类做到记录准确,便于查找。
六 风门管理工操作规程
一、安全规定
1、必须井下现场交接班,不得脱岗、空岗。
2、开关风门时,风门管理工不准站在风门的后边,以防止车撞风门伤人;有条件时可站在躲避硐内操作风门。
3、操作斜巷风门要在躲避硐内进行,防止跑车伤人。
二、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风门信号、标志等→现场操作→交接班。
三、正常操作
1、工作前必须全面认真检查风门及信号标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通风科、调度室。
2、集中精力注视来往车辆、行人,当接到需打开风门通车的信号时:
(1)立即打开车辆行进方向的风门,发出减速进车信号。
(2)待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第一道风门。
(3)打开第二道风门。
(4)监护车辆通过后,关闭第二道风门。
(5)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3、发现车辆长时间停在风门处时,要令其推走。禁止在风门间停车。
4、发现风门损坏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5、必须经常清除风门前后10米内的杂物、积水、淤泥等,禁止在该范围内堆放材料、设备等。
第4篇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确保能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设备选择:要做到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安全监测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设备管理:做到分类编号登记,帐物相符,购入、试验、验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修理实行专人负责,报废、借入、借出要报请矿长批准,牌板、台帐、编号入档工作要及时。
四、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进行安装,要配足配齐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包机挂牌管理,设备要合理安排,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设备维修: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检修,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修调校标定,检修过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谁检修谁负责,并填好检修记录登记上册,使用设备的检修要根据说明书和规程规定的时限,组织有技术、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统一安排进行检修。
六、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的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六、现场管理
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的,须报告矿调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运行。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防燃电缆或光缆联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5)防爆型煤矿安全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容量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6)当班监控系统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第5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挥中心,按要求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带电备用。
二、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 井下跟班领导、科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携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配定仪器仪表调校及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巡检维护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标校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监控系统值班员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九、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允许浓度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 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6篇 企业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采掘工程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级控制线。
三、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通风巷道或支护完好的地点。
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空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五、需要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7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通讯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二、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三、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五、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六、各类技术资料档案一律不准销毁,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开除矿籍。
七、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借阅。
第8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挥中心,按要求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带电备用。
二、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 井下跟班领导、科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携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配定仪器仪表调校及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巡检维护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标校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监控系统值班员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九、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允许浓度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 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9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按要求配足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4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八、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九、传感器及分站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10篇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1、严格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定期做好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3、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带电检修。
4、对新到的设备要先进行检验、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设备数量、种类做到记录准确,便于查找。
第11篇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保持对井下连续不断的监控;调度室必须执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观察运行情况,掌握监控的动态信息,每班填好监控记录,每天上报监控日报,有异常情况,立即安排查明原因,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保持监控系统设备的性能良好,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等设备数量齐全,保证反应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井下监测装置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
1、分站到传感器、断电仪的传输距离不超过1000m。
2、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小于5米,且不能超出风筒出风口;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装在距全风压汇合处回风口10~15米。10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布置在距回风口的距离10~15m的回风顺槽内;采面传感器布置在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的回风巷内。其它地点传感器的安设必须符合《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
3、井下主机或分站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中,加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传感器安装在距巷道顶板不大于0.3m、距巷帮大于0.2m处。
四、传感器的调校
1、由瓦斯监测工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2、瓦检员每班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五、监控系统的维修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具体由瓦斯监测工负责检查维护。监控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六、因检修、更换、拆除'系统'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建立和完善记录、台帐、图表。11
1、设备和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及其他报表由通风部门负责。
2、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由调度室负责。
3、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由通风部门负责。
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监控系统和网络传输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加强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记录表。
3、搞好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线路延伸和维护、避雷装置、传感器安装、电源箱控制等由通风队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第12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调校管理制度
一、 根据《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监控设施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 配置甲烷标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应选用浓度不小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三、 仪器安装后,略经调试即可使用,使用期间,需每旬校准一次。校准时,需携带密闭气罩、内六角扳手、遥控器、备用传感器等工具及新鲜空气、2%ch4气样各一袋,用以校准零点和精度。
四、 为确保检测元件正常使用寿命1年左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仪器,旁人不能乱动。仪器需经常清扫,防止煤尘积聚,保持黑白元件的清洁。探头黑白元件防护罩应经常清理不能随便打开,以免堵塞黑白元件的检测孔。
第13篇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保持对井下连续不断的监控;调度室必须执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观察运行情况,掌握监控的动态信息,每班填好监控记录,每天上报监控日报,有异常情况,立即安排查明原因,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保持监控系统设备的性能良好,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等设备数量齐全,保证反应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井下监测装置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
1、分站到传感器、断电仪的传输距离不超过1000m。
2、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小于5米,且不能超出风筒出风口;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装在距全风压汇合处回风口10~15米。10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布置在距回风口的距离10~15m的回风顺槽内;采面传感器布置在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的回风巷内。其它地点传感器的安设必须符合《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
3、井下主机或分站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中,加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传感器安装在距巷道顶板不大于0.3m、距巷帮大于0.2m处。
四、传感器的调校
1、由瓦斯监测工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2、瓦检员每班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五、监控系统的维修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具体由瓦斯监测工负责检查维护。监控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六、因检修、更换、拆除'系统'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建立和完善记录、台帐、图表。11
1、设备和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及其他报表由通风部门负责。
2、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由调度室负责。
3、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由通风部门负责。
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监控系统和网络传输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加强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记录表。
3、搞好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线路延伸和维护、避雷装置、传感器安装、电源箱控制等由通风队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