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制度
1.1车辆管理部门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1.1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1.2安全行车规定;
1.1.3车辆例行保养制度;
1.1.4车辆检验制度;
1.1.5司机技术培训制度;
1.1.6其它车辆使用制度。
1.2办公室负责机动车辆管理,每月应召开一次驾驶人员安全思想教育会,学习安全行车的有关规定和各类安全学习文件以及通知,通报本月交通安全情况,及时提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1.3凡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所属、损失大小,都应登记,并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
1.4发生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环部;发生人身重伤或构成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时,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安环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登记表报送公司安环部。
1.5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必须贯彻“管使用,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机动车辆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作好车辆、驾驶员及事故档案的建立和年度审验工作。
1.6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出私车、夜不归宿、无派车单拉私货的车辆,都要给予严肃处理。
1.7机动车辆管理单位,应有以下档案、资料
1.7.1机动车辆档案;
1.7.2驾驶员档案;
1.7.3事故档案(含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1.7.4安全管理网络图;
1.7.5车辆管理制度。
1.8驾驶员及车辆管理
1.8.1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8.2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停止驾驶工作,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3驾驶载人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驾驶资格和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载人车辆必须符合规定;
1.8.4未经本单位同意,或未在本单位登记的驾驶员或未办理聘用手续的驾驶员,不允许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辆;
1.9持有驾驶证的修理工,只能在试车时允许驾驶(司机必须同行),不准进行客货运输工作;
1.10车辆离开公路进入厂区、生活区、福利区、便道、农村道路时,要遵守有关单位的规定,其时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最低速度;
1.11任何车辆,未经批准,不准携带违禁物品;
1.12驾驶员因故停止驾驶超过三个月的,恢复驾驶前,必须由车辆管理部门、安全部门重新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
1.13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开车。行车时不准饮食和闲谈,不准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不准光膀赤背;
1.14各类车辆司机不准酒后驾驶,不准疲劳驾驶,驾驶室内不得超员;驾驶室车门两侧不准站人;货运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设明显标志,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
1.15车辆要勤检查、勤维修、勤保养,决不允许开英雄车、疲劳车、带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