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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9:55:01 查看人数:65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1篇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各项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1、公司设立安全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2、各部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部长为本部门生产安全和治安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二、社会治安

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情况发生。

2、各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要加强安全防范,下班关好门窗,谨防盗窃和破坏活动,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财产安全。

3、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严禁打架斗殴,损坏公共物品。

三、安全生产

1、车间安全

(1)车间安全生产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是管理规划部。

(2)员工在生产中必须执行有关生产管理规定和岗位工作要求,正确操作设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3)各部门对生产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故障运行,以免加重故障或造成事故。

(4)在使用生产设备和有毒有害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品、高压气体、放射性元素等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严防发生责任事故。

(5)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和生产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条例并监督实施。

2、库房安全

(1)库房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部位之一,其安全管理由安全部门负责。

(2)库房管理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对贵重物资要加强管理,确保公司物资和财产安全。

(3)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存放和管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办公区安全

(1)各部门对本部办公区的安全负责,各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发现设备故障后要及时修理或报告有关部门,严禁设备故障运行,以免问题扩大或引发事故。

(3)注意防火和安全用电,严禁动用明火和超负荷用电,以消除事故隐患。

(4)办公区内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需存放和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必须向公司安全部门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否则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5)要害部门及重要岗位要加强安全保卫,对现金、文件和贵重物品要妥善管理。安全员要经常检查锁具及安全报警系统,严防发生责任事故。

4、文件资料安全管理

(1)公司行政文件的管理部门是公司办公室;财务资料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金融部;其余资料由各部门自行保存。

(2)各部门应按有关保密制度及文件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文件资料,对有保密要求的重要文件资料的收发、批阅、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要健全登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处理或丢失。

(3)属公司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专有技术、软件、图纸资料等必须由公司资料室严格管理,严防侵权和泄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否则一经发现,将根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计算机网络安全

(1)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是公司网络研发中心。

(2)计算机网络安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3)严禁任何人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给国家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6、车辆交通安全

(1)公司办公室是公司车辆、专职和特定司机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2)每个驾驶员用车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严格防范车辆交通安全。

7、物品出门管理

(1)公司物品出门的管理监督部门是公司办公室。

(2)凡持公司物品出门(包括设备发货)一律要持有公司的持物出门证,并主动接受保安部门的检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严禁将公物带离公司。

(3)各部门处理废旧物品时,也必须持有公司的出门证。

(4)公司办公室委托各部门综合办公室办理本部门持物出门证。其他部门的持物出门证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对外发货须持有公司市场营销部的发货通知单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出门手续。

四、防火及安全用电

1、防火和安全用电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安全员要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及电路,发现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修理人员及时维修,以免酿成事故。

2、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断开电源,并在电源处悬挂断电检修标志,严禁带电操作。凡生产中的带电调试和实验工序要划定作业安全区域,带电作业区及带电设备要设立明确的警示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3、未经许可,办公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确实需要使用,须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以免发生事故。

4、办公及工作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下班时务必关断电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5、修理电路及用电设备须有电工上岗证,无证人员不得修理电路及电气设备,更不得修理高压电路和设备,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6、使用电、气焊设备要有上岗证,严禁无证操作,以免发生火灾。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确保安全,铺架临时线路须由电工负责,并经部门安全员检查,确保安全。

7、不得在贴有禁烟标志的车间及办公区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禁烟区吸烟时不得乱扔烟头,以免发生火灾。

8、位于各部门责任区的灭火器及消防用具由各部门安全员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可靠,严禁随意移动。发现失效、丢失等立即向公司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和完善。

9、公司办公区各楼层及生产车间要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乱放杂物堵塞通道、楼梯和门口影响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

五、特殊物品管理

1、生产和工作用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严禁随意存放、使用。其移动和使用要通过公司办公室向公安管理部门申报,相应产品的销售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2、公司贵重物品的存放和管理要确保安全,并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要落实到责任人并要有严格的管理手续,发生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各部门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现金,否则一旦发生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六、事故处理及处罚

1、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同时酌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治伤者,保全设备,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严禁隐瞒事故、拖延上报或破坏现场。否则将对有关当事人严厉处罚。

2、属于员工工伤事故,需办理工伤手续的,事故部门应在24小时内通过公司办公室向劳动部门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部门的诊断、鉴定材料。因部门申报延误造成办理手续困难或经济损失的,由发生事故部门承担责任。

3、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司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可根据事故损失的轻重及责任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2篇 锅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专业版

1、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生产部经理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培训司炉人员掌握安全使用常识、操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使其取得锅炉操作相应资格,方能上岗。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按规定应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4、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5、锅炉投入使用后,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运行的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每月一次打开安全阀实验,必要时及时调整和更换。

6、锅炉所使用的煤炭、引火柴等易燃物品要与锅炉保持适当距离,谨防发生火灾。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7、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8、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9、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不失时机地关注气压、水位、温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要做到认真管理,妥善置放,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11、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并按价赔偿。

第3篇 液氧罐存放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液氧罐存放和使用地点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液氧罐、乙炔气瓶禁止混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且各取氧点与乙炔气瓶、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m,当环境条件不允许时,在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必须保证不得少于5m。

3、液氧存储区应采取可靠防火防爆安全措施,设备设施应用独立的静电处置设施。各类阀门应静电短接,防止因静电造成事故。

4、禁止敲击、碰撞、滚滑液氧罐,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且使用过程中,所有气瓶与作业点距离不得小于5米。

6、漏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7、作业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8、严禁超压使用,严禁用带油污的手套开启液氧罐及附属分配器阀门。

9、操作人员作业前必须检查液氧罐与氧气管道软管连接处是否牢固,软管是否有打结。

10、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楚的在瓶上标明,并且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第4篇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评审修订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加油站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3职责

3.1 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3.2 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由安全领导小组审批。

4 控制程序

4.1 评审和修订的时机

4.1.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4.1.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4.1.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1.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4.1.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4.1.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4.1.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4.1.8其它相关事项。

4.2评审和修订的频次

应每两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适用性评审工作。

4.3 评审和修订

4.3.1 制度评审和修订的原则;

a.制度评审的区别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术语、责任、控制要点及方法、相关/支持文件、相关记录。

b.注意把上级制度评审与部门制度评审相结合,将上级制度和部门制度评审结合起来,做到“审点带面”,从而推动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经营管理手段的科学完善。

c.注意制度评审意见的建设性,不仅要找出制度制定、执行中的漏洞,更关键的是要提出客观、科学的建设性意见,要体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d.注意制度评审的科学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完善制度。

4.3.2 评审组的组成

评审组应由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4.3.3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对本单位相关制度出具修订草案,提交领导审批。

4.3.4领导审批后,评审组将相关制度制定成册,注明生效日期,并下发各部门。

4.3.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后,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

6.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评审修订记录》 aqbzh-jl/4-1

6.2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布文件aqbzh-wj/4-1

6.3关于《操作规程》的发布文件aqbzh-wj/4-2

第5篇 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空气压缩机属于特种设备范畴,为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 设备前期管理:

1.空气压缩机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2.空气压缩机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设备定期检验记录;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空气压缩机使用前,应向当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

4.空气压缩机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定期检验要求,向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二. 设备安全使用:

1.空气压缩机作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管理工作。

2.空气压缩机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下列异常现象时,应当立即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

(2)空气压缩机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连接、紧固件损坏;

(5)空气压缩机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6)其它异常情况;

3.设备应每日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4.安全阀应灵敏、可靠,其开启压力不得超过空气压缩机设计压力1.1倍。

5.压力表应齐全,准确、灵敏。

三. 设备的维护及检修

为确保空气压缩机的安全运行,须每天对空气压缩机及其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防除隐患,确保安全。

1.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确保空气压缩机及其附件设施安全运行。

2.空气压缩机运行时,保持机体清洁,无渗漏、腐蚀现象,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3.对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安全阀门等附件设备进行检查。

4.检查压力表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每半年检验一次。

5.检查固定支架是否牢靠,空气压缩机进出口连接管道有无漏气现象。

6.检查空气压缩机外涂层是否完好。

7.安全阀每半年定期检验一次,并做手动试验,防止内杆阀芯粘连。

8.管理人员须经常巡回检查,并对工作记录抽查,以保证巡回检查制度的实施。

第6篇 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程施工的进度。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凡是进行爆破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鉴定批准;

1.3进行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班长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1.5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工作认真负责;

1.5.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体检合格;

1.5.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负责器材库管理细则;

1.9.2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3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4监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爆破班长的职责:

1.10.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0.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0.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0.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1爆破员的职责:

1.11.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1.11.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1.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1.11.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1.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爆破工作:

2.1.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1.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2.1.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2.1.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2.1.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2.1.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2.1.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2.1.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2.1.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2.1.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2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3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3.1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3.2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2.3.3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2.3.4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2.3.5禁止烟火;

2.3.6禁止用明火照明;

2.4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4.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4.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2.4.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2.4.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4.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炸药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5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6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7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爆破警戒信号

3.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2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3.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4.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4.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4.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盲炮处理

5.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1.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5.1.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5.1.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1.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5.1.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5.1.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5.2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5.2.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5.2.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5.2.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5.2.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2.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5.3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5.3.1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在联线起爆;

5.3.2在距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5.3.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5.4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取下列方法:

5.4.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5.4.2沿竖井或平峒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起爆器材加工

6.1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6.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6.3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爆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6.3.1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6.3.2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6.4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6.5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6.6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6.7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6.8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6.9加工起爆药秘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6.10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7.安全条例

7.1爆破施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

7.2施工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在主要的交通道路以及四周设立“禁止通行”、“施工重地”、“危险”等标志;

7.3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7.4在爆破施工中需专门培训或经考试合格人员,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7.5爆破器材根据施工当日发生量申报业主,由业主炸药库领取运到施工现场;

7.6施工现场不设置炸药库,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存放时,会同保卫人员及安全部门协商限量储存;

7.7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7.8爆破工在加工剪好的导火索,应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7.9导火索与雷管连接时,必须在专用的施工场内加工;

7.10在同一地点时,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爆破同时进行;

7.11爆破材料使用前,爆破工人必须进行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1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的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息,并在制定地点设安全哨,值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哨;

7.13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指定安全地点,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迁到工作面;

7.14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露天、雷雨和五级风以上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7.15爆破警戒统一规定如下:

7.15.1由施工队安全员负责组织爆破的通知与警戒工作;

7.15.2在村庄和公路设置红色警戒旗,爆破前,由安全员进行爆破前的警戒;

7.15.3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成功,如发现瞎炮,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7.15.4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掩蔽地点;

7.15.5点炮之前开挖工班必须派人通知其他部位的作业人员准确的爆破时间;

7.15.6点炮之前,通往爆破区域的主交通洞必须用警戒旗进行封闭;

7.15.7点炮之前,能够进入爆破区域的所有通道都必须用警戒旗进行封闭;

7.15.8点炮之前开挖工班必须派人在一切可能进入爆区的通道上进行警戒,直到爆破结束;

7.15.9爆破作业之前,必须通知相邻施工部位的其它分包商的现场施工人员,待确认相邻施工部位的其它分包商的现场施工人员已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点炮;

7.15.10明挖松动爆破避炮的最小安全距离300m,并满足设计安全距离的要求;

7.15.11洞内在避炮洞避炮应距工作面不小于100m;

7.15.12地下洞室钻孔爆破与混凝土衬砌平行作业时,确保混凝土衬砌不遭破坏,一般不宜小于50m;

7.15.13避炮人员不得停留于洞顶岩石裸露或喷混凝土结束后时间不足1小时的洞段及不安全地段;

7.15.14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爆破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采用单向钻孔爆破贯通,竖井或斜井自上而下掘进距贯通面5m时,应采取自上而下贯通;

7.15.15从开始警戒到响炮之前,除爆破警戒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不同的洞室之间走动;

7.15.16长隧洞相向掘进中,当距贯通面50m-60m时,宜采用小导洞贯通;

7.15.17爆破施工过程中严,禁边打孔、边装药;

7.15.18点燃导火索必须用专用导火索点火工具,禁止使用非点火专用工具;

7.15.19爆破施工钻孔中严禁打残孔。

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敦化抽水蓄能电站场内道路项目经理部

2022年10月1日

第7篇 氯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氯气或液氯的泄漏量视其设备的腐蚀程度,工作压力等调节而不同,泄漏时又可因季节,风向等因素波及范围也不一样。事故起因也多种多样,如操作失误、设备失修、腐蚀、工艺失控等原因,

氯气一般事故,可因设备的微量泄漏,由岗位操作人员巡检及早发现,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氯气重大事故,可因设备事故使罐内氯气大量外泄或由于超装等原因致使钢瓶内压力升高,发生爆炸,产生巨大冲击波,摧毁厂房,致使人员伤亡,同时容器内氯气大量外泄,发生中毒事故,操作人员虽能及时发现,但一时难以控制。毒物泄漏后,波及范围无风向1000m左右,顺风向3000m左右。

当危险品库和氯气岗位发生较大事故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消防室报警,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

2.调度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分厂要查明事故所在设备名称、位置及原因,下达应急救援预案处理的指令,同时发生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消防队和各专业救援队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通知所在处室按专业对口迅速向主管上级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领导机关报告事故情况。

4.发生事故的单位,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源地。泄漏部位和原因,凡能经切断物料或倒槽等处理措施而消除事故的,则以自救为主,如泄漏部位自己不能控制的,应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堵漏或抢修的具体措施。

氯气泄露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根据现场的检测结果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确定隔离区的范围,严格限制出入,一般地,小量泄漏的初始隔离半径为150m,大量泄漏的初始隔离半径为450m。应急处理人员应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泄漏现场应去除或消除所有可燃和易燃物质,使所有的工具严禁粘有油污,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防止泄漏的液氯进入下水道。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碱吸收已经挥发到空气中的氯气,防止其大面积扩散,导致隔离区外人员中毒。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所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用铜管将泄漏的氯气导入碱液池,彻底消除氯气造成的潜在危害。可以将泄漏的液氯钢瓶投入碱液池,碱液池应足够大,碱量一般为理论消耗量的1.5倍。实时检测空气中的氯气含量,当氯气含量超标时,可用喷雾状碱液吸收。

中毒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时,按酸灼伤处理。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氯痤疮可用地塞米松软膏涂患处。

(2)眼睛接触时,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酸彻底冲洗,滴眼药水。

(3)若吸入,则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果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入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

(4)解毒治疗。尽快将中毒人员送医院救治。

事故应急处置:

1.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并迅速拨打火警119报警,拉响警报器,听到警报声后,总指挥及全体抢险人员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履行相应的职责,进行事故控制,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2.紧急疏散和警戒,从消防安全通道疏导无关人员撤离,立即启动场外应急救援措施,通知附近单位人员和居民疏散,关闭电源和熄灭明火,并根据总指挥确认的警戒范围,警戒疏散组应积极做好现场警戒工作。

3.切断气源:抢险人员在防护条件下及时关闭事故源两端的气源控制阀门,利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迅速扑灭可能的火焰。

4.消漏堵漏:设备抢修组人员立即用堵漏工具做应急处理,根据堵漏效果情况实施抢修。

5.吸收与监测措施:连续不断地用防爆排风机,消防碱水泵冲淡氯气,防止在地面积聚,降低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并用氯气报警器进行检测,不允许上述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

6.现场医疗救护、现场急救应注意的事项:

a、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b、做好自身及伤者的个体防护。

c、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d、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e、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送至医院救治。

f、报120要求急救。

7.危险解除的确认:经过上述处理,泄漏隐患消除以后,用氯气检测报警仪监测周围的上述气体浓度,当其浓度出于爆炸下限以下时,经确认危险警报可以解除,恢复正常生产。

第8篇 放射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合理设置x线工作区,所有x线机与相应防护设备,辅助设备要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查。

2、操作x线诊断设备和施行x线诊断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足够专业技能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3、积极开展并认真搞好x线诊断的质量保证工作,不断提高x线诊断水平,减少受检者所受照射剂量。

4、各种医用诊断x线机的防护性能,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及安全操作,要符合gb8279的要求。

第9篇 电动葫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导绳器、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3.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制动器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试。

5.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6.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7.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8.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9.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10.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及以上电动葫芦。

11.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12.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13.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行车工、电葫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第10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点火前的准备与上火

(1)锅炉点火前必须认真仔细进行锅炉内外部检查,特别是锅炉经年检整修后。主要内容有:炉内有无遗留的工具;人孔、手孔的密封情况: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是否灵敏,安全可靠;给水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完好;所有泵试转10分钟正常;除尘设备合格;所有油箱轴承均加足符合要求的润滑油;蒸汽管、排污管道畅通及阀门开关情况。

(2)上述工作检查合格后方可给锅炉上水。锅炉上水及点火时,要提升炉顶安全阀排除炉内的空气。上水时,应检查锅炉的人孔、手孔盖,法兰面,排污阀是否有泄漏。冷炉上水的水位不应超过正常水位线(正常水位线为水位计1/2处之上0~50㎜),如超过水位线,可通过排污阀来调整水位。

(3)点火前先按除尘脱硫装置的使用规定,先启动除尘脱硫装置,正常后,再启动锅炉进入联动运行。

2、点火

(1)点火前必须先打开烟道挡板和灰门,先开引风机,后开鼓风机。引入新鲜空气15分钟然后关闭烟道挡板和灰门。

(2)先将炉门打开,在炉排上铺一层木柴,其上均匀撒一层煤,在煤上放些木柴等引燃物。

(3)点火时,司炉工必须用防止回火的姿势进行操作。先开灰门,烟道挡板开一半,然后用易燃物引火。当煤燃着火遍及整个炉排后,一点点向里加煤,使燃烧持续进行。煤全面燃烧后,将灰门关闭,开大烟道挡板,适当加强通风和火力进行升火升压。

3、升压

(1)锅炉点火后随着压力的逐渐升高,司炉工应按照一定的要求,在不同的压力下进行有关操作和检查工作。

(2)当汽压升到0.05—0.1mpa时,锅筒内的空气已排尽,按照正常的操作步骤冲洗水位计,当汽压升到0.29mpa时,检查各连接上有无渗漏现象,当汽压升到0.39mpa时,试用给水设备和排污装置;当汽压升到锅炉实际工作压力时,应再次冲洗水位计,并校对水位计是否准确。

4、通汽

在锅炉升压时,将分汽缸的出口主汽阀关闭,送汽入汽缸前应先疏水后,逐渐均匀送汽到各用汽岗位。

5、正常运行的调节

(1)锅炉正常运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节水位、汽压,炉膛负压以及进行除渣,排污和脱硫除尘工作。

(2)保持锅炉的蒸汽压力(应小于或等于0.6mpa)随时适应用汽岗位负荷的需要。手抛煤时,要全面投向正在燃烧的火床上,及时调节风力,合理通风,防止出现火口。在运煤和投煤过程中,应检查煤中是否遗留有雷管,铁块等物。根据炉排上煤层燃烧情况及时拨火和捅火。在运行一段时间以后,灰渣会越积越厚,需及时清炉清渣,清出的炉渣及时用小车运出锅炉房,用水熄灭红渣后,才能拉到填埋场去倒。

(3)间隙,均匀地用水泵给水,并维持锅炉正常水位为水位计1/2处之上0~50㎜,给水时,按规定在投药口加入磷酸三钠,给水压力应高于锅筒压力0.1—0.2 mpa。

(4)排污时可采取先开快开阀或慢开阀,后开慢开阀或快开阀的操作方法。但先开启的阀门后关闭,后开启的阀门先关闭,重点保护先开启后关闭的阀门。排污时要严密监视锅炉水位,防止因排污造成锅炉缺水。每班至少排污一次。

6、除尘脱硫装置的使用规定

(1)先检查清水池的液面及ph值是否≥14,灰水出口是否堵塞,灰渣已满的沉灰池进出口是否关好;水泵是否罐满水和有润滑油及泵冷却水是否畅通。在运行时,先启动除尘脱硫装置,正常后,再启动锅炉进入联动运行。

(2)在运行过程中,根据脱硫情况(除尘器灰水出口的ph值≥10)不断补充清水池中的石灰,使ph值≥14。投碱量为3㎏/h。根据除尘情况调节通向文丘里管和除尘器的阀门,一般通向文丘里管的水阀全开,除尘器的水阀上部只开1/3,下部全开,是除尘达到最佳效果。关机时,先关闭锅炉运行的鼓风,引风机,再关闭除尘脱硫装置。

第11篇 氯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氯气或液氯的泄漏量视其设备的腐蚀程度,工作压力等调节而不同,泄漏时又可因季节,风向等因素波及范围也不一样。事故起因也多种多样,如操作失误、设备失修、腐蚀、工艺失控等原因,

氯气一般事故,可因设备的微量泄漏,由岗位操作人员巡检及早发现,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氯气重大事故,可因设备事故使罐内氯气大量外泄或由于超装等原因致使钢瓶内压力升高,发生爆炸,产生巨大冲击波,摧毁厂房,致使人员伤亡,同时容器内氯气大量外泄,发生中毒事故,操作人员虽能及时发现,但一时难以控制。毒物泄漏后,波及范围无风向1000m左右,顺风向3000m左右。

当危险品库和氯气岗位发生较大事故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消防室报警,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

2.调度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分厂要查明事故所在设备名称、位置及原因,下达应急救援预案处理的指令,同时发生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消防队和各专业救援队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通知所在处室按专业对口迅速向主管上级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领导机关报告事故情况。

4.发生事故的单位,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源地。泄漏部位和原因,凡能经切断物料或倒槽等处理措施而消除事故的,则以自救为主,如泄漏部位自己不能控制的,应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堵漏或抢修的具体措施。

氯气泄露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根据现场的检测结果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确定隔离区的范围,严格限制出入,一般地,小量泄漏的初始隔离半径为150m,大量泄漏的初始隔离半径为450m。应急处理人员应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泄漏现场应去除或消除所有可燃和易燃物质,使所有的工具严禁粘有油污,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防止泄漏的液氯进入下水道。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碱吸收已经挥发到空气中的氯气,防止其大面积扩散,导致隔离区外人员中毒。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所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用铜管将泄漏的氯气导入碱液池,彻底消除氯气造成的潜在危害。可以将泄漏的液氯钢瓶投入碱液池,碱液池应足够大,碱量一般为理论消耗量的1.5倍。实时检测空气中的氯气含量,当氯气含量超标时,可用喷雾状碱液吸收。

中毒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时,按酸灼伤处理。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氯痤疮可用地塞米松软膏涂患处。

(2)眼睛接触时,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酸彻底冲洗,滴眼药水。

(3)若吸入,则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果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入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

(4)解毒治疗。尽快将中毒人员送医院救治。

事故应急处置:

1.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并迅速拨打火警119报警,拉响警报器,听到警报声后,总指挥及全体抢险人员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履行相应的职责,进行事故控制,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2.紧急疏散和警戒,从消防安全通道疏导无关人员撤离,立即启动场外应急救援措施,通知附近单位人员和居民疏散,关闭电源和熄灭明火,并根据总指挥确认的警戒范围,警戒疏散组应积极做好现场警戒工作。

3.切断气源:抢险人员在防护条件下及时关闭事故源两端的气源控制阀门,利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迅速扑灭可能的火焰。

4.消漏堵漏:设备抢修组人员立即用堵漏工具做应急处理,根据堵漏效果情况实施抢修。

5.吸收与监测措施:连续不断地用防爆排风机,消防碱水泵冲淡氯气,防止在地面积聚,降低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并用氯气报警器进行检测,不允许上述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

6.现场医疗救护、现场急救应注意的事项:

a、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b、做好自身及伤者的个体防护。

c、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d、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e、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送至医院救治。

f、报120要求急救。

7.危险解除的确认:经过上述处理,泄漏隐患消除以后,用氯气检测报警仪监测周围的上述气体浓度,当其浓度出于爆炸下限以下时,经确认危险警报可以解除,恢复正常生产。

第12篇 液氧罐存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液氧罐存放和使用地点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液氧罐、乙炔气瓶禁止混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且各取氧点与乙炔气瓶、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m,当环境条件不允许时,在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必须保证不得少于5m。

3、液氧存储区应采取可靠防火防爆安全措施,设备设施应用独立的静电处置设施。各类阀门应静电短接,防止因静电造成事故。

4、禁止敲击、碰撞、滚滑液氧罐,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且使用过程中,所有气瓶与作业点距离不得小于5米。

6、漏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7、作业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8、严禁超压使用,严禁用带油污的手套开启液氧罐及附属分配器阀门。

9、操作人员作业前必须检查液氧罐与氧气管道软管连接处是否牢固,软管是否有打结。

10、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楚的在瓶上标明,并且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第13篇 地下停车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地下停车场管理,保障进出车辆以及各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地下停车场设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固定车位须先办理相关停车手续,方可进行停放;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9)临时停车卡计费以系统报价为准,当天缴费当次有效,概不挂账。如遇系统发生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收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工作人员应对进出车辆进行手工登记操作,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

(10)车主应把停车卡保管好,如有丢失,应及时汇报,并补办卡号,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11)停车卡专车专用,不得损坏、转借他人,车辆更换应办理更换车牌号码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12)若违反车场管理制度,经劝告改正无效的,车场有权不予停放及收回停车卡,并取消固定车位使用权益。

(13)若在停放车辆过程不小心发生碰撞或划伤其它车辆的,应及时通知车场管理人员;如不通知采取隐瞒事故,一经查实按肇事逃逸处理。

(1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留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

第14篇 唐连中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中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

二、白天上班所带钱物要妥善保管、上锁,中午、夜间办公桌内不得存放钱物,下班带回。

三、学生放学、教师下班前应关窗、关闭室内所有电源,仔细检查,锁好门。

四、学校内部,不准乱拉电线,乱接电器,热电器使用要经学校领导批准,专人负责。

五、禁止在教室、楼道内使用明火。

六、要定期检查学校的消防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遵守公共秩序,上下楼梯行走有序,不得拥挤,注意安全,楼内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各楼道口值班老师及时到岗,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八、值班人员要准时接班,做好值班记录。

九、值班人员要对学校各部位进行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第15篇 螺杆压风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要害部门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一律进行登记,外地参观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和主管部门带领方可参观,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2、值班时间不准会客,不准带领亲友或他人随便在机房参观。

3、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包机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4、对各台机械、电器设备、消防器材、保安设施要经常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

5、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保证安全用电,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

6、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和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

7、要害工作岗位司机需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岗位责任制

1、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失职。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包机制度,保证机器安全运转。

3、管好用好工具备件及室内外一切设施。

4、做好机器整洁室内外窗明几净。

5、做好详细记录,填好运转日志。

6、及时向班队反映设备的动态,风压油压各种温度等。

7、工作中绝对不允许洗衣、看书、织毛衣、做饭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包机制度

1、压风机房的高压开关、低压开关、电机、各种小型电机、各种电气保护设施应由专门的电气人员承包修理维护并在设备牌上标明。

2、压风机房内的各种冷却水泵、风管、水管及各种附属机械设施应由专门的机修人员承包修理,维护并在设备牌上标明。

3、包机人员应相互协作利用设备的不同运行时间对所包设备进行检修,确报空压机一台工作、两台备用、一台检修状态。

4、包机人员应按空压机的完好标准及月检、日检、小修、中修、大修、标准对所包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的完好,并陪同每次的检修人员包机人对所包设备的完好率检修质量负直接责任。

5、包机人员应保证空压机的超温,断水等各种保护设施的完好准确可靠每天进行检查完善。

6、操作维护设备停送电要严格执行空压机停送电操作规程严禁带电作业。

四、防火制度

1、机房属要害车间,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外来人员要登记。

2、车房内必须保持清洁,检修用过的油棉纱、油类杂物不得随地乱扔要妥善保管好,不准放在车间内。

3、按达标规定配齐消防器材,车房人员要懂得消防基本知识,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4、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经常检查保持完好不准有丢失和损坏现象,使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

5、照明线路和控制线路要按规定安装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6、车房内不准吸烟,发现一起罚五十元。

7、违犯本规定按“三违”论处,因违犯规定造成事故要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压风机房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正点交接,接班者提前20分钟到现场。

2、交接内容:

1)检查电动机、高压开关是否好使。

2)检查机械设备及冷却水情况。

3)查看备件工具是否齐全及室内外卫生情况。

4)运转日记填写情况。

5)事故及处理情况。

6)人员出勤及早退情况。

7)水泵运转情况和闸门的开闭情况。

2、上一班问题交代不清,处理不完,下一班可不接班。

3、接班人员不到齐,上一班人员有权拒绝交接。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器的安全要求

1、正常进气温度为5℃到50℃。

2、最高操作温度是105℃。

3、正常排气温度为70℃到90℃

4、冷却水进入温度不超过35℃,排水温度不超过45℃。

5、安全阀齐全可靠

6、断水开关好用,能及时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7、压差发讯器及各电磁阀好使。

8、机械外面转动部分有防护罩

9、电气传动系统有负荷保护及低压保护并有各仪表。

10、各开关都有铭牌及“有人工作,停止送电”备用牌。

11、风包油垢,每半年清洗一次,每小时放冷凝油水一次。

二、室内安全

1、机房内不准有汽油、煤油、变压器存放在机油离机器两米以上。

2、机房内有防火器品,沙箱、灭火器等工作人员应熟悉位置和会使用。

3、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防他人搞破坏活动。

七、干部上岗制度

1、机电矿长对每个机房、车房、变电所等上岗查岗,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机电科主管人员应每十天不少于一次,队长、技术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队值班人员应不定时随时对其查岗。

3、干部上岗查岗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监督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抓安全抓“三违”。

4、改变查岗要严肃认真,不得走马观花,要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作人员反应,做到心中有数。

5、要帮助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正确布置安排安全措施,并组织人员处理故障,消除隐患。

6、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值班人员处理,如值班人员处理不当,干部有权纠正,必要时可解除其当职职务,亲自指挥处理。

第16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

一、加油站新员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教育由站长负责,内容主要有:

1、国家有关安全经营方针、政策、法规;

2、经营模式和安全经营形式;相关行业安全、消防知识;

3、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

4、部门及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安全职责、安全管理要求;相关安全、消防知识等;

5、事故案例等。

三、站领导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全体员工必须及时参加,认真学习。

四、员工应经常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好相应记录。

2、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要求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必须建立由站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1、加油站综合检查由站领导组织各部门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日常检查由安全员不定期进行对现场员工的安全职责、制度落实情况、存在隐患等进行检查。

3、隐患检查的重点放在:

⑴ 各种安全教育、检查记录、经营销售记录、票据的完整情况;

⑵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⑶ 各种电器的使用、线路的敷设是否规范;

⑷ 各种可燃物品是否妥善存放;

⑸ 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情况。

三、各项检查的检查人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违法规章制度的情况要立即予以纠正,对设备设施存在隐患的,要立即报告领导及时解决。

3、消防防火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站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站。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人手续,在站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四、严禁穿带铁钉带鞋进入油气区。

五、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罐区。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油罐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站内各类消防、防暴设施。

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⑴ 在加油站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经站长同意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⑵ 站内动火,应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并须有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⑶ 进行电、气焊作业,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⑷ 严禁在油罐、油管和加油机等带油设备上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

⑸ 作业完毕应认真填写作业记录。

5、油罐清洗管理规定

⑴ 加油站清洗油罐,应严格执行油罐清洗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

⑵ 严禁人员进入罐内清除油污。

⑶ 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使用不防爆的油泵抽罐内底油、油污;用普通风扇向罐内吹风;用普通手电对油罐照明等。

⑷ 对从油罐内清出的油污,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

6、车辆进出站管理规定

⑴ 车辆驶入时,加油员应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

⑵ 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将车辆油箱盖打开,进行加油。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油。

⑶ 拖拉机、摩托车推出加油区后方可发动;

⑷ 严禁在加油站内修理车辆;

⑸ 无关车辆不得在站内停留或绕行加油站。

第17篇 客房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注意防火、防盗,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闻到异味,必须产即查找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消除隐患。

2、认真检查各区域,清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酒店及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3、如发现形迹可疑或有不法行为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保安部或领导。

4、不与客人小孩玩耍,发现客人小孩玩水、玩火、玩电,要加以劝阻,避免意外发生。

5、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在值班室内或值班宿舍留宿客人。

6、遇意外发生应视情况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加以标志,保护现场,警告其他人员勿进入危险区。

7、发生火警时要保持镇静,不可惊惶失措,应寻求附近同事援助,及时通知总机、消防中心和有关人员,说清火警地点,火势情况,及本人的工号、姓名,并报总经理。

8、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就近灭火器材控制火势,如火势不受控制,必须引导客人从防火通道、楼梯撤离火警现场,切勿搭电梯。

9、服从总经理的指挥,全力保护客人和宾馆生命财产安全。

10、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宾馆的机密资料,宾馆的一切文件和资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如要查询,请查询者到总经理室或有关部门查询。

第18篇 导热油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5、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6、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7、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9、锅炉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持锅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10、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应有具有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锅炉安装必须接受当地锅炉安全检查部门的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11、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12、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13、锅炉设备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运行的常压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

14、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15、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16、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17、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8、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其它杂物,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19、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许锁住或拴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20、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21、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其责任,按价赔偿。为了确保快速、有序和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企业人员必须熟悉可能产生的各种紧急事故和应急行动。所有员工要接受安全和应急培训,使他们熟悉警报,疏散路线,安全躲避场所等。此外,应急反应组织的成员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第19篇 压风机风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的方针,保障员工的安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风包的使用与维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风包的安全使用。

二、压风机正常运转时,如果风包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司机应立即按照紧急停机程序停机,并汇报公司调度、机电调度。并由机电科、机电队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三、司机必须每班巡视风包的温度表、压力表安全阀是否灵活可靠,检查观察孔的螺丝是否有松动现象,风包是否有变形的地方,焊缝处是否有异常,风包的进、出风管,阀门是否正常。

四、温度每小时巡视一次,(风包的温度不许超过1200),安全阀每班巡视一次。安全阀每天做一次安全试验,压力在0.8mp以上要求安全释放(0.8mp-0.88mp)。

五、每工作300-400小时,检查安全阀的弹簧是否回缩,每年定期清扫风包进、出风管和风包,并做水压试验。释压阀必须有试验单方可使用。安全阀每年定期实验,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机电队

2006年1月4日

第20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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