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监督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项目部。
2职责
2.1 公司安全科的职责
2.1.1 配合公司总经理组织贯彻和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2.1.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体系文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1.3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及关联交易、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并对其签订及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4 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消防、交通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1.5 负责对公司范围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分级,组织制定安全监控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1.6 负责对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合资合作和引进等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按程序进行审查、监督。
2.1.7 负责组织审查公司采购的消防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资质,并按照规定对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8 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和安全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2.1.9 负责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审查程序进行监督。
2.1.10 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2.1.11 负责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改进措施的落实。
2.1.12 负责全公司质量安全健康和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2.2 直属项目部安全员的职责:
2.2.1 配合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负责人贯彻和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2.2.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直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文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2.3 负责组织对本项目部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及关联交易、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文本的签订及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4 负责组织对本项目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消防、交通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2.5 负责对本项目部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分级,组织制定安全监控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2.6 负责对本项目部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三同时”的履行情况,按程序进行审查、监督。
2.2.7 负责组织审查本单位采购的消防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资质,并按照规定对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8 负责组织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2.2.9 负责对本项目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审查程序进行监督。
2.2.10 负责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2.2.11 负责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改进措施的落实。
2.2.12 业务上归公司安全科指导,负责全公司安全质量健康和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2.3 公司和直属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的职责
2.3.1 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作业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3.2 负责对日常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2.3.3 有权对生产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检修施工的安全预案等执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3.4 负责对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的责任进行监督,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安全“三级”教育情况、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具备的紧急情况下应急能力、员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2.3.5 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3.6 负责对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装置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
2.4 各项目部安全监督的职责
2.4.1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科的指导,接受安全部门的领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直属单位安全部门汇报。
2.4.2 负责对本项目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作业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4.3 负责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日常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通知有关班组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班组限期整改。
2.4.4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参加项目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更新、工艺变更方案的“三同时”审查。
2.4.5 监督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落实。
2.4.6 负责对施工作业开车、停车,物料泄漏处理,不停车情况下的维修、电器维修和设备维修等关键生产作业环节的现场监督。
2.4.7 负责对生产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检修施工的安全预案等执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4.8 负责对项目部与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本项目部生产会议,并对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建议,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活动,并对项目部从其他单位事故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4.9 负责对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的责任进行监督,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安全“三级”教育情况、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具备的紧急情况下应急能力、员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2.4.10 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4.11 负责对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
2.4.12 参加项目部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分析。
2.5 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的职责
2.5.1 负责对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5.2 负责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不断改进安全检查表。
2.5.3 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和高空作业票等执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4 负责对项目部与施工作业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项目部及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建议。
2.5.5 负责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6 负责对现场消防器材、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器材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安全监督要实行现场巡回监督检查制,对重要的施工环节,安全监督都要及时到现场监督,安全监督检查要有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下发“问题纠防通知单” 。
3.2 实行安全监督汇报制度。现场安全监督每周要向项目部汇报安全监督工作,项目部每月要向分公司汇报安全监督工作,分公司每季度要向总公司汇报安全监督工作。
3.3 安全监督的权力和义务
3.3.1 各级安全监督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监督或主管领导反映有关安全问题。
3.3.2 安全监督有权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3.3.3 安全监督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3.3.4 安全监督发现作业场所有特别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将情况和处理措施向上级报告。
3.3.5 安全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督报告。
3.3.6 对各级安全监督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履行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
3.4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专业、不定期、日常四种检查方式。各级检查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努力提高检查质量。
3.5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安全检查。
3.5.1 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各职能部门可结合岗位责任制,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有计划地进行。
a)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触电、防化冻、防跑损、防建筑物倒塌、防电气故障为重点;
b)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设备安全防护、防冻保温为重点;
c)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凝、防车祸、防滑为重点。
3.5.2 节日前安全检查是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检查,包括元旦、春节、国庆节的节前检查,主要检查节日的安全保卫措施,如岗位责任制节日值班、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生产准备等。
3.5.3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根据季节变化及节假日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各直属项目部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项目级安全检查每周进行一次;班组级安全检查做到日检日查。班组级检查及岗位巡检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查表。项目内部检查所查出问题应及时记录,填写《不安全因素及问题一览表》。
3.6 专业性检查
3.6.1 由各专业部门根据施工和特殊设备存在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通过检查、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
3.6.2 公司安全、技术、机动、企管营销、生产管理部门按业务分工,至少每季组织一次专业性检查。直属项目各管理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每次检查,对查出问题及时通报。
a)安全部门重点检查安全消防装备、设施配备、维护投用情况,危险特殊作业的管理情况;
b)机动部门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情况;
c)技术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工艺纪律的执行,技措实施完成情况;
d)企管营销部门重点检查经营方针目标的完成情况,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e)生产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公用工程系统水、电、汽、风及原料的互供平衡情况。
3.6.3 公司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防雷防静电接地、安全阀、报警仪表等设备、设施定检工作的监督,确保其安全可靠使用。
3.7 不定期安全检查
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不定期地对各种检修、施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不定期检查包括:
a)日常施工用火安全检查;
b)项目开、停工前安全检查;
c)施工中安全检查;
d)新项目竣工及竣工验收安全检查等。
3.8 日常安全检查
3.8.1 施工作业在正常运行时,岗位操作人员和班长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定时定点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检查,以保证施工现场处于严密的安全监护之下。
3.8.2 其他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岗位工作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都要对工作环境、施工准备和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以及本专业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检查。
3.8.3 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执行安全制度情况负责,定时检查班组内的不安全因素,并在班前班后会上进行安全讲话,对本班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情况提出表扬和批评。
3.9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对查出的不符合项及问题应分别填写《不符合报告单》、《问题纠防通知单》,具体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 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5 记录
5.1 不符合报告单
5.2 问题纠防通知单
(以上记录由各管理部门设置格式,检查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2篇 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 总则
1.1现场安全监督是公司各级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程、标准,对电力生产和建设现场的人身、设备、环境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是确保公司生产、基建(改造)现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
1.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行使职权、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执行。
1.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要定期深入工作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查纠违章、提出整改措施和考评意见,确保工作现场安全,顺利完成安全生产目标。
1.4现场安全监督是安全监察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安全监督职责的一个方面。
2 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2.1变电站常规部分的安全监督。
2.1.1安全文明生产。
2.1.2例行工作。
2.1.3设备管理。
2.2变电检修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2.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2.2倒闸操作。
2.2.3工作票。
2.2.4现场监督到位情况。
2.2.5现场安全措施。
2.2.6检修工作。
2.3线路检修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3.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3.2施工人员工作状态。
2.3.3工作票。
2.3.4现场安全措施落实。
2.3.5各级到位监督情况。
2.3.6检修工作。
2.4基建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4.1安全技术管理。
2.4.2安全防护。
2.4.3专项监督。
2.4.4输电线路工程。
2.4.5变电所工程。
2.4.6文明施工。
2.5变电站施工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5.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5.2倒闸操作。
2.5.3工作票。
2.5.4现场监督到位情况。
2.5.5现场安全措施。
2.5.6变电所工程。
2.5.7文明施工。
2.5.8安全技术管理。
2.5.9安全防护。
2.5.10专项监督。
2.6线路施工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6.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6.2施工人员工作状态。
2.6.3工作票。
2.6.4现场安全措施落实。
2.6.5各级到位监督情况。
2.6.6文明施工。
2.6.7安全技术管理。
2.6.8安全防护。
2.6.9专项监督。
2.6.10输电线路工程。
3 现场安全监督工作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3.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3.6《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3.8《天津电网调度规程》。
3.9各单位《现场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规程、规定、办法。
4 现场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
4.1监督前的准备。
4.1.1确定监督对象、目的和任务。
4.1.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4.1.3了解监督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1.4制订监督计划,安排监督内容、方法和步骤。
4.1.5依据现场安全监督表(见附1),编写切合现场实际的现场安全监督表。
4.1.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和记录本。
4.1.7确定监督人员和任务分工等。
4.2实施安全监督。实施安全监督就是通过访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4.2.1询问交流:通过与有关人员进行信息交流,了解相关部门、岗位执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系统、设备或装置的运行工况。
4.2.2查阅资料:检查作业方案、作业指导书、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4.2.3现场查看:对现场设备、装置、设施、器材、作业环境和作业行为等进行核对、检查,查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2.4仪器测量:利用检测检验仪器或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量,查找其中存在的隐患。
4.3综合评价。掌握监督检查情况后,及时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和检验。可凭经验、技能,依据规程制度、标准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检验得出正确结论。
4.4监督整改。
4.4.1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改。属违章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纠正、处理,依据奖惩规定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属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纳入事故隐患管理,根据需要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缺陷的,纳入缺陷管理等。
4.4.2安全监督重在纠错和整改,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逐级落实整改意见、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形成整改计划,提出信息反馈要求,实行闭环管理。
4.5监督记录、总结。
4.5.1每次现场监督要及时记录现场监督表,监督检查后现场监督检查人要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登记(格式见附2)。
4.5.2现场安全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按月及时进行总结,建立现场监督资料盒,将相关资料存档(至少保存一年),检查下发整改计划的完成情况,查找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方法和措施,切实提高现场监督执行力,从而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4.6复查。根据整改计划或整改责任人的申请,安全监督人员要及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全部整改完成后,要在“现场安全监督登记表”上登记。
5 现场安全监督模板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5.1根据公司(或本单位)月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例行工作,制订部门、车间和班组月度监督计划。
5.2依据月度监督计划,制定现场安全监督表,实行一项一表或一事一表,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不能照搬。
5.3监督表要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标准与导则、规程的要求,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4监督表要集中体现工作要求具体化、工作人员明确化、工作责任直接化、工作过程程序化。
5.5监督表使用过程中要逐项核查,在“执行情况”中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分别按照当面制止、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下发隐患整改计划等情况进行处置。
5.6监督表要具备统一的格式或模式,充分体现自身的标准化,便于实施与考核。要统一编号(各单位自行规定),要体现年度,并保持编号在该年度内的唯一性。
5.7凡使用过的监督模板,必须经部门主管审查签字,且保存一年。保存的监督表必须字迹清晰、数据正确、签字齐全。
5.8制定现场安全监督表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实施,每年对管理制度修订一次。
第3篇 实验中学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州泰实验中学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能,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能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工作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宿舍管理员、学校门卫、学校电工等人员都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明确。
3、学校各部门、相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不留漏洞,并作为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4、学校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书面通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4篇 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每个矿井派驻4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 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驻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质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
(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工作经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常深入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
(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
(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20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全监督员可立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十)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全面掌握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登记;
(十一)驻矿安监员必须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所驻矿井的生产情况、人员出勤情况、人员入井情况进行填写,并对矿井存在的隐患进行记录,定期向县安监局上报。
第八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驻矿安监员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 县安监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督考核。
驻矿安监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是否及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报告,导致严重后果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的。
(二)不能够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的职责,连续两年入井不足210天的。
(三)驻矿安监员连续两次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驻矿安监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施行。
第5篇 安全监督资料管理、归档制度
1、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宜设专人管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明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具体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监督资料的收集对象包括影像资料、纸质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介质、载体的文件资料。
3、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序、真实完整、妥善保管、处于受控状态。
4、工程竣工后,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应当保存的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5、施工安全监督资料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规章制度;
2)根据矿井规定,利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
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监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
6、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设专人定情进行重大危险源资料的完善与更新。
7、按照国家、矿井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由有姿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进行备案,并报矿井主管主部。
8、每年有矿井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进行不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矿井将以《安全检查通报》形式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查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等内容。
9、重大危险远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国投集团矿井。
10、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理部门的规定,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报固投集团矿井。对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高注销。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11、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
12、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硬件设备与设备;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培训与演练。
13、矿井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4、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负责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5、矿井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16、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17、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则
18、本规定由矿井重大危险源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7篇 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旨在使集团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的管理工作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按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应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应及时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8篇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权责令限期3日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整改。经过两次整改、停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一)民爆器材仓库保管员、安全员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发证、守护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库房无人守护,守护人员老、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守护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领用民爆器材无手续的,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库房,无登记项目、账目不符的。
(四)销售民爆器材 不查验,不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条例的。
(五)库房超过按期炸药的储量而超荷的。
(六)炸药库的设施、照明达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专用库房的。
(七)无证领用、入库,账目不清楚的。运送无押运员,混装、使用不相符的车辆运送的。
(八)跟换法人、主管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因主管负责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丢失、被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民爆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责停业 整改,发生爆炸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六:变造、伪造、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转借、以其他方式转让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使用单位、爆破人员将民爆器材转让、抵押给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民爆器材,吊销使用单位的许可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有违法规定行为之一,经治安处罚仍不改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实行劳动教养。
九: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 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9篇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2 本制度仅适于本公司及人员遵照执行。
3 行政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稽查和监督,各车间、班组应当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3.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3.2 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3 坚持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3.4 指导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文明生产。
3.5 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6 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7 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实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3.8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或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3.9 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4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 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4.2 职能部门要对各部门、车间、班组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控制、检查。
4.3 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
5 奖励与惩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实行强化管理对减少事故及隐患的发生、降低事故频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5.1 经济奖励与惩罚除了按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等相关《企业管理标准》要求执行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突出贡献成绩或违反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奖励和惩罚。
5.2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奖励:
5.3 凡能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做出显著成绩的;
5.4 凡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改进成效显著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5.5 防止和避免丁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5.6 对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劝阻不改、行为恶劣的给予处罚或处分:
5.7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5.8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5.9 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而发生事故的;
5.10 发生事故不能保护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5.11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12 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又不及时对提出的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和违反重点治理安全达标要求的;
5.13、对各级管理部门下发各种形式安全隐患问题通知单或停工单后,不能认真组织、按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单,又给企业或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
5.14 下达的各项安全考核指标和确立安全生产达标项目及创建文明生产现场要求,不能实现或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直接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
5.15 不注重安全生产,直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部门直接负责人分别进行同等处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第10篇 某出租汽车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下级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深化改革、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认真执行规定。
3、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办公场地、经费等,组织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职业培训等经常化、制度化工作。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发生重大事故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7、认真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标准、规范,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技术设施,建立专业安全管理体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同时要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单位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无能力整改的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11篇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引用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建设的通知》(淄安监发〔2022〕2号)
三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及管理
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管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履行的职责
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全面熟悉掌握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对所派驻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环节:
(一)负责监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上级有关文件;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负责监督检查动火、动土、吊装、断路、高处、受限空间、设备检修、盲板抽堵等八项作业票证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危险化学品装卸车环节操作及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管理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负责监督检查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人员培训、现场施工作业等管理情况;
(六)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七)负责监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按规定的学时、内容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负责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九)负责监督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含未遂事故)进行处理;
(十)负责监督并协助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
(十一)负责监督 “三违”现象,并通知企业立即整改;
(十二)负责监督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
(十三)定期(每月5日前)向所属管理单位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十四)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驻厂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与凭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在出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达停止作业或立即撤离命令,并及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上报。
五、驻厂安全监督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岗敬业,严禁渎职、失职;
(二)服从本组组长的指挥和安排,组员之间相互团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三)严格遵守所派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所驻企业的任何礼品、报酬、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每天上下班时间(包括中班以及夜班)应视派驻企业生产班次运转情况而定,与企业员工上下班时间相一致。劳动纪律除由本组组长进行考核外,还应服从企业的考勤考核;
(六)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勤计划表,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下月出勤计划表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备案。驻厂安全监督员均应按备案的出勤计划出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出勤计划的,应经组长同意并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勤计划的,按旷工处理。每组组长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
(七)驻厂安全监督员工作时间每人每月累计不少于22天。如请病假、事假,须经组长同意,并书面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批准,一次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未遵守上述规定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六、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一)安全巡检
1、驻厂安全监督员每天平均到各岗位现场巡检次数不少于4次且累计时间不少于5小时;
2、驻厂安全监督员从巡检开始到结束均应留下必要的照片作为巡检证据,且照片所显示的时间与工作日志填写时间相一致;
3、每天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全巡检任务,巡检要仔细认真,所有岗位和场所均要巡检到位,对巡检时发现的问题,必须留下照片等证据材料;
4、巡检时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监督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直至违法行为消除为止。
(二)问题整改
1、对巡检时发现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公司未立即整改或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
2、《隐患整改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企业一份,本组存档一份。
(三)整改情况复查
1、对所检查的问题必须进行复查,复查时应留下相应的照片等证据材料;
2、复查时如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报告。
(四)工作日志
1、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及时填写在工作日志上,记录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晰,巡查时间以及巡查班次等均应填写齐全;
2、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复查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描述均应详细、准确,相互之间对应一致;
3、检查记录以及复查记录应有检查人员与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工作日志应按要求规范填写。
五)档案管理
每组组长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工作日志、《隐患整改通知书》和照片等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按日期归类管理,照片资料应及时备份,所有档案资料每季度向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报送一次。
七、驻厂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方法
1、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每月安排专人对每个我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工作情况至少考核2次以上。
2、考核采取定期现场检查、不定期现场抽查、电话询问抽查、查看企业考勤记录、了解企业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二)奖惩标准
驻厂安全监督员每月工资总额30%为绩效考核工资。由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统筹后每月按下列规定对安全监督员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当月工资挂钩:
1、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5%;
2、巡检时间、频次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或睡岗、离岗、脱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等)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10%;
3、旷工、酒后上岗等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20%;
4、工作渎职、失职,履行职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30%;
5、所派驻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有责任的,视情况扣除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10%-100%;
6、本组人员因工作考核被扣除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将按被处罚者所扣工资额的20%扣除本组组长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
7、违反其他工作要求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本人警告、通报、扣除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5%-50%或辞退等处罚;
8、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兢兢业业,成绩显著的,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三)驻厂安全监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对安全监督员进行培训、轮岗时,不服从安排的;
3、累计旷工5日以上的;
4、一次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擅自缺勤的;
5、医疗期满仍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
6、违反其他工作和劳动纪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2、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4、失职、渎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5、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6、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假期管理
1、休假种类
国家规定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国家法定假日。
2、工伤假
(1)工伤假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由医疗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认定;
(2)驻厂安全监督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婚假:婚假给假3天,属于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5、产假:女方基本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安监员,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7、国家法定节日
国家法定节日正常上班的,当天可获得3倍的加班工资,或安排适当时间轮休。
驻厂安全监督员请假事宜按如下规定执行:
1、驻厂安全监督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2、驻厂安全监督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按照周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更加详尽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并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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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