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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具)用品保健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2

劳动防护

第1篇 劳动防护(用具)用品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是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应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

2.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范围和原则:

(1) 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 接触有毒物质,对皮肤感染的作业;

(4) 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5) 极严寒湿度下作业;

(6) 高温下作业

我厂生产一线的维修工及保管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全员发放防暑降温保健品。

3.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按质按量配备。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静止发放有铁钉的工作鞋。防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为目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4. 对于高温温度下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温时发放人丹,十滴水、风油精、水等防暑、降温药品及饮料;条件合适的场所配备冷暖空调。

5. 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安排专人做好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6. 建立健全防护用品、保健品发放登记档案。按时记载发放手续,定时核对岗位防护用品、保健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7.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的发放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要求发放。

8. 凡因工作变动者,必须及时调整防护用品、保健品。防护用品不到位不准上岗操作。

9. 加强防护器具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器具确实可靠、好用。各种防护器具都必须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当班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必须按器具规定的校验期进行校验,且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在案,发现失效的应立即报废,到使用期限的必须报废。

10. 使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原则要求:

(1) 必须根据劳动条件和保护部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的选用防护用品;

(2) 加强培训教育,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 必须严格按照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其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完好、可靠,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

(4) 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有针对性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 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器具,没有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器具的禁止进入工作岗位。

(6)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及时发放保健品。

1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保健品必须从卫生部门许可的经营单位购买。

12. 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2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及时发放,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制定本制度。

1、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矿靴、防尘口罩、护目镜、防毒面具、电工用具、手套等。

2、车间、科室负责提出所需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安环科。

3、环科负责编制全厂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矿长批准后,采购员负责采购,车间负责按规定期限及时补充发放。

4、购员必须按计划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求所购厂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格按规定核发给各车间、科、室劳动防护用品。

6、车间、科室负责按岗位和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

7、司安全领导组、安环科负责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车间、科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及使用情况。

第3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配备、管理等,确保员工在生产操作、检修、异常情况应急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岗位和员工。

3、依据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4、规定内容

4.1劳动保护用品是公司为保护员工操作安全和人身安全而专门配备的防护用品,各岗位员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按违章操作进行处理。

4.2岗位操作人员发放的工作服应符合安全要求,特殊岗位根据安全要求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工作服制作必须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4.3生产车间每月20日前根据各岗位劳保用品需配备的品种、数量做出采购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然后交采购部门采购发放。

4.4安全科门应监督各岗位劳保用品佩戴情况,对不按公司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人员提出批评教育,并按违章操作进行罚款处理。

4.5采购部门在购买专用劳保用品时(耳塞、防护镜、防护鞋、防护面具、特种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等),应先提供样品、价格,安全科对劳保用品质量进行检验,认可后采购部门按样品购买。未经安全科门认可采购的劳保用品发生质量事故时,由采购部门负责。

4.5工作服按规定周期发放。各工种根据需要确定发放周期。

5、附则

5.1本规定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装置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防毒器具等。

3、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科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3.2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3.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3.4各部门、车间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3.5新入公司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发放。

3.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个体防护准备选用规范》。

3.8全体职工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3.9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

3.10特殊防护用品严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门、车间领用的特殊专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故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3.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3.13公用护品及抢修作业用计划外劳保用品,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总经理审批,仓库发放。

4安全设施的管理

4.1安全设施设置的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1)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2)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第5篇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是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应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

2.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范围和原则:

(1) 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 接触有毒物质,对皮肤感染的作业;

(4) 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5) 极严寒湿度下作业;

(6) 高温下作业

我厂生产一线的维修工及保管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全员发放防暑降温保健品。

3.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按质按量配备。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静止发放有铁钉的工作鞋。防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为目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4. 对于高温温度下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温时发放人丹,十滴水、风油精、水等防暑、降温药品及饮料;条件合适的场所配备冷暖空调。

5. 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安排专人做好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6. 建立健全防护用品、保健品发放登记档案。按时记载发放手续,定时核对岗位防护用品、保健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7.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的发放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要求发放。

8. 凡因工作变动者,必须及时调整防护用品、保健品。防护用品不到位不准上岗操作。

9. 加强防护器具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器具确实可靠、好用。各种防护器具都必须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当班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必须按器具规定的校验期进行校验,且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在案,发现失效的应立即报废,到使用期限的必须报废。

10. 使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原则要求:

(1) 必须根据劳动条件和保护部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的选用防护用品;

(2) 加强培训教育,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 必须严格按照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其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完好、可靠,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

(4) 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有针对性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 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器具,没有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器具的禁止进入工作岗位。

(6)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及时发放保健品。

1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保健品必须从卫生部门许可的经营单位购买。

12. 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6篇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给个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本公司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安全、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莅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这些防毒护具,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一般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发放,不得拖延。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若需要时可向责任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发放。

11、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失效后应报废。

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第7篇 中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中建六局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收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规定按批量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周期性检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免费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实物替代。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放管理台帐,台帐中应明确领取人签字手续,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管理,贮存过程中通风,避光,隔热,并避免化学品的侵蚀。

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七、对损坏或性能不符合防护条件的防护用品应予以报废。

第8篇 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

2.1 女工是我厂生产劳动的主要群体。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 针对我厂女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状况,每两年必须对女工进行妇科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具体由厂女工委和医务室负责实施落实。

2.3 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4 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5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产车间应每班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次性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班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2.7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8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9 女职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休息十四天,工资、资金照发(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已领取准生证怀孕的女职工施行中期引产手术时,可休息一个月,没有享受过人流假的,工资照发,奖金按60%计发。

2.10 女工在其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省公司或市劳动局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3.1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2 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殊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的产品。

3.3 劳工科负责全厂劳保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负全部责任。

3.4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工科应根据企业各工种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劳工科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3.5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不得强求全厂服装的统一。

3.6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3.7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险发生的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入内。

3.8 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品(如变、配电室的高压绝缘鞋等)挪作他用。

3.9 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10 安保科和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

4.1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发放职工保健、营养津贴,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4.2岗位划分:

4.2.1 特殊工种岗位按国家劳动部规定划分;

4.2.2 艰苦岗位、一般岗位由劳工科划分。

4.3 劳工科、设备科共同测定各岗位粉尘浓度、噪声等级以及高温情况,根据国家局烟人〔1994〕第2号文件规定各工种保健、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经厂部审批后执行。

4.4 发放周期由劳工科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5 各车间、部门应按发放标准把津贴发放至各岗位,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截留。

4.6 安保科对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将报由厂部处理。

5. 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5.1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5.2 劳工科每两年组

第9篇 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工器具是重要的劳动手段,其先进程度是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工器具的质量也标志着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和工业发达的程度。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质量的可靠性还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问题。因此,强化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电力企业班组应根据专业、工种等生产实际情况,按规定和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要定期试验,不合格的要及时报修或更换。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应教会班组成员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讲解其原理和性能,使安全工器具发挥应有的作用。

16.1 班组工器具管理要求

由于各班组专业、特点不同,所采用的工器具也不同,所以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一般应做到以下几点:

(1)大型工器具、专用工器具、精密工器具等,一般都集中管理。要根据企业有关制度分层次保管的原则,该由班组管理的工具,应由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或兼管,要有领取制度,检查制度,并有适当的存放地点。

(2)零星工器具由个人保管,放入个人工具箱内,要求摆放整齐、清洁,丢失和损坏要赔偿。

(3)班组所有工器具,不论个人保管还是集中保管,都要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4)做好工器具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以防变形、锈蚀或损坏。

(5)定期做好工器具的送检工作,以保证使用精度和安全性。

16.2 安全工器具特殊管理要求

安全工器具虽属工器具的范畴,但它的质量水平(如机械强度、绝缘水平、温度特性等)直接关系到人身或设备的安全,例如,浙江省电力公司1998 年颁发了企业标准

《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发电)》(q/zd g01 -1998)和《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供电)》(q/zd g08 -1998)(见本章附录),全省安全工器具应按此标准进行管理。所有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实行定置管理,按号入座,使用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将安全工器具登记在省电力公司统一颁发的“安全管理记录簿”内,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班组长要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和试验工作及使用的培训工作。1.电气安全工器具电气安全工器具是指用以防护电气工作人员触电或被电弧灼伤的工器具。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棒、绝缘钳、高压验电器、验电笔、携带式接地线、携带式行灯变压器、接线盘(包括漏电保护器)等,这类工器具应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并有专门的钩、架、橱柜或专用的箱、袋等,用于安放各种绝缘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用具和警告安全工器具等。

(2)同类型的安全工器具(如漏电保安器、行灯变压器、接地线、绝缘靴等)应实行全厂统一顺序编号,按号入座。

(3)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是否清洁、完好;连接部分可靠紧固、无锈蚀、断裂;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炭化等现象;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是否在有效期内。

(4)按规定定期进行交流耐压、泄漏电流试验,不合格的应作明显的标志,严禁使用。

(5)发现有明显的缺陷时,应作出标志,停止使用,并上交车间或厂部按规定处理。

(6)新购置(含新领用)、检修过或更换零部件后的安全工器具,均应由企业指定的“安全工器具检验部门”或电气试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6.3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

登高安全工器具是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

业时为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如竹(木)梯、软梯、升降板、脚扣、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铝合金梯等。这类工器具一般应做到以下几点:

(1)安放于室内干燥通风场所,不能日晒夜露或受潮。

(2)同一类型的要统一编号。

(3)定期做静荷载试验。

(4)每次使用前进行外表检查。竹木梯有防滑措施,牢固无松散、无裂断、无虫蛀;金属梯各部铆接牢固,无裂纹,无严重变形,有完好绝缘垫;人字梯腿间固定牢固,无松股,木档无裂纹;安全带各部接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金属卡子和挂钩保险牢固,无锈蚀;尼龙绳无磨损、脆裂、断股;安全帽外观无破损,并有四种永久标记:制造厂名称、商标,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

16.4 手持式电动工器具

(1)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如电钻、冲击钻、电锤、电锯、手提砂轮、角向砂轮等)应根据不同工作场所,合理选用。

(2)由于电动工器具的保管和使用条件比较严格,故一般不宜由班组自行保管,多数企业均由车间一级工器具库保管,并统一登记造册,进行定期测试,贴上标签。

(3)手持式电动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16.5 个人防护用品

这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紫外线眼镜、防护眼镜、绝缘电工鞋、登高作业鞋等等,它们的特点是按工种发放给个人保管使用。对这类防护用品,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个人帐卡,按规定期限发新换旧。

(2)对安全带等编号,并定期试验。

(3)使用前要按上述有关要求进行检查,是否完好。

16.5.1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保护是依据国家劳动法规,从技术上、组织上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预防各种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口罩、耳塞等,有些特殊工种还要用帆布工作服。班组成员是劳动防护用品直接使用者,管好、用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班组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具体内容。班组长在领导生产的同时,要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要教育员工正确使用符合规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组长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作业条件和接触有毒物质的情况,按企业管理部门的规定,领取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要防止将劳动防护用品变相成为人人都有福利待遇。

(2)供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要在生产中使用,实现它的效用,并做好督促检查。

(3)为在有毒、有害、高温作业场所工作的班组成员领取保健食品。

第10篇 加油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加油站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员工要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戴防护用品,并做到“三会”:会检查、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任何员工不得拒绝使用防护用品,更不能将防护用品随便送人。

3、所有员工进入作业场所,都要按规定着装,不得穿短裤、裙子、拖鞋、凉鞋、光膀子等,对不按规定戴防护用品的,加油站将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4、加油站必须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人民币或者其它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11篇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具)由项目部统一购买,所买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达到规范标准。

2、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应对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查验。

3、劳动防护用品(具)应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并使用。

4、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保管和发放,并做好记录。

5、劳动防护用品(具)由施工技术人员或安全员根据现场环境和有关规定要求告知作业人员正确的使用方法。

6、班组长应督促所有作业人员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

7、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

8、补充内容:

第12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制度

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保证质量,购买时要认准生产单位,一定要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务必安全可靠。

2、 建立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薄,尤其对防护用品的性质、种类、防护范围、耐受程度等要做详细登记。

3、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

4、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将其折合为现金发给个人。

5、 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

6、 对于在有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场所作业的工人,如运输驾驶员、压缩机操作工、加气机操作工等,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7、 要特别加强对工作服的点检工作,开线、破损的地方要立即缝好;要经常清洗,工作服弄上油或易燃溶剂时,要立即清洗,以免存在火灾隐患。

8、 作业时,一定要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9、 禁止机械作业时戴领带、围巾,或把手巾带上脖子上、挂在腰间。

10、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安全环保部和机关工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劳动防护(用具)用品保健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1. 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是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应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2.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范围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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