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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2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1、新有合同必须进行评审,见附表

2、外揽合同由经营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完毕后转合同评审相关人员(生产经理、安装经理),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

3、设备合同(***元以上)通过共同询价或招标后,合同由生产经理编制,完毕后转合同评审相关人员安装经理审定,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

4、外包合同分为包清工工程、包清工加附材工程、包工料工程,由生产经理择优或共同招标确定施工队伍,并起草合同,预算员核定工程量,经营经理复核单价后,转各相关人员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

5、合同的监督及责任划分:

1)生产经理调度相关人员根据合同要求控制好工期、安全、质量及现场文明施工、人员、设备调配等涉及生产的各项指标。

2)经营经理调度相关人员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好限额领料、计件工资、设计变更、工程决算、交工资料、组织验收等属经营岗位的各项指标。

3)财务根据合同要求严格把关,外揽合同控制好材料成本、回收款等,回收款每月25号前报经营经理,设备及外包合同付款时严格把关,控制好付款额度和发票的索取工作等。发现无合同或与合同条款不符者有权拒付。

6、合同编制和审定人员要以为安装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每步工作都要对得起老板,编制签定和审核合同文件各负其责,不得以合同形式出卖公司利益,发现如有立即将相关人员免职辞退并赔偿公司损失。

7、无论什么合同,签定后都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8、合同的签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9、外包合同签定时应注明外包方式、发票类型。包清工的可以优先采用材料增殖专用发票,然后采用地税发票,最后采用工资表形式发放。工资表必须民工本人签字,施工过程中可以以收条形式予支,结算时工资表按结算数满额做,具体财务监督控制。

10、合同必须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必须合同签定人员签字并加印手印。

11、合同管理流程

①签定

a、外包合同

生产经理择优或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生产经理起草外包合同→预算员核定外包工程量→经营经理核定外包单价→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经理签字→转统计员存档。

b、设备合同

共同询价或招标确定供货单位→生产经理起草设备合同→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经理签字→转统计员存档。

c、外揽合同

经营经理起草合同→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章经理签字→转统计员存档。

②付款

a、设备合同

生产经理根据合同要求填写付款申请单→经理审定后签字→财务兑现(并审定供应商是否开具发票)

b、外包合同

生产经理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条款填写付款申请单→经营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审定已完工工程量或结算单并签字→审定发票是否已开,多份发票查看总数,并建档案→经理审定签字→财务兑现

③变更结算

预算员根据合同及签证出具结算证明→生产经理审定合同中与生产相关的内容→经营经理审定合同中与经营相关的内容→经理审定签字→转资料员附原合同存档。

④外包生产控制

安全员安全、文明施工

生产经理

施工员文明施工、现场增加签证

经理

预算员限额领料材料会计

经营经理

技术员技术变更

附表

一、设备拨款申请(生产经理填写)

年月日

设备

名称购买

时间合同

价款已付款根据合同应付违约扣除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理

签批

二、外包工程拨款申请

年月日

工程名称及外包方式合同

价款已定工程量或结算总价已付款根据合同应付款违约扣除发票是否已开

材料

会计

生产

经理经营经理经理

注:包清工及包清工附材工程须材料会计签字,以确定有无超领,如有材料会计应计算出额度,附于此表下方。

三、合同评审表

外揽合同评审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

评审人评审内容

意见签字

预算员工程量是否无误

技术员对本工程在技术上公司是否有能力施工

财务科付款是否合理

采购员材料是否能达到要求

生产经理工期、安全、设备、文明施工是否能达到合同要求

经营经理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经理综合评审

外包合同评审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外包单位

合同编号

评审人评审内容

意见签字

预算员工程量是否无误

财务科付款是否合理,发票形式是否合理

生产经理外包队伍是否有能力施工

经营经理价款是否合理

经理综合评审

设备评审表

设备名称评审时间

供货单位

评审内容签字

价格是否合理,性能是否达到要求财务:

生产经理:

经营经理:

经理:

第2篇 绿谷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绿谷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部门

1.1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

1.2 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是,提供各类格式合同,检查合同订立人资格,审核合同条款,督促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台帐,向主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1.3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具体业务仍应按职责权限规定,各司其职负责洽谈,法律部不作干预。

1.4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对外经济合同,是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的经济合同,均应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经集团公司主管总裁书面批准的可除外,但其管理仍应纳入本办法之内。

二、合同管理办法

2.3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应确定1~2人为经济合同订立人,报法律事务部备案后,作为授权代理订立经济合同的合法依据。

2.4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经济合同订立人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法律部变更备案。

2.5 全部经济合同,我集团公司方应按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法律部,另一份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该业务部门负责经过法律部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2.6 各类经济合同的格式条款由法律部提供,未尽事宜(补充部分)由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按业务特点补充,但应征得法律部对其合法性、安全性的书面认可。

2.7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均应由其明确的合同订立人对外按本办法签订,法律部审核条款后,送该业务主管总裁签字认可,总裁办公室凭主管总裁的认可签字给予盖章。

2.8 总裁办公室建立经济合同盖章登记台帐,实行登记管理。

2.9 法律部对全部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未经编号的经济合同,未经登记的经济合同,集团公司可不予认可,并作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10 各类经济合同的变更,亦适用上述办法。

2.11 财务部按经济合同规定付款,法律部有权建议财务部缓付,拒付款项,主管总裁批准后,财务部应予执行。

三、对经办人员的奖惩

3.1 对本办法提出合理建议,对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2 对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已订立的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变更意见,使集团公司获益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3 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的经济合同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整改。

3.4 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惩罚。集团公司将依本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3.5 对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对外订立经济合同,隐瞒真相诱使集团公司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诱使集团公司盖章,法律部负责调查取证,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其它

4.1 经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代码),税务证(税号)应作为合同附件。

4.2 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往来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均应作为经济合同附件。

4.3 履行经济合同时,我方发出的全部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事涉经济合同的变更履行,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作订立合同办理。

4.4 经主管总裁批准,由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办事处以自己名义订立的经济合同,也适用本办法。

4.5 经分管总裁批准的非标准(非格式)的各类经济协议,由法律部根据主管总裁的意见另议。

4.6 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附件,主管人员批示,付款凭证,收发货凭证均属合同归档内容。

第3篇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告知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告知可采用劳动合同告知书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版本,多数已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列为合同的条款。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但下列情形不得违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关系的确立方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和职工之间大量存在不签合同的情况。劳动部1995年8月4目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因此,目前的劳动关系,一是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二是指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目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4篇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模板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根据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 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 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 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 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 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 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 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 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 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 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__年以作备查。

第19条 销售合同保存__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20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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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x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 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一周内,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 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离职手续办理。

三.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

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6篇 采购合同管理制度一

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购及其规定

1. 请购的定义

请购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一种或几种物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要求获得这些物料的单子的整个过程。

2. 请购单的要素

完整的请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

⒂ 请购的部门; 请购物品所属项目; 请购的用途; 请购的物品名; 请购的物品数量; 请购的物品规格; 请购物品的样品、图纸或技术资料等; 请购的物品的要求时间; 请购如有特殊需要请备注; 请购单填写人; 请购部门主管; 请购单审核人; 采购副总审核; 财务审核人; 公司总经理。

3. 请购单及其提报规定

⑴ 请购单应按照要素填写完整、清晰,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采购部门; ⑵ 固定资产申购按照附表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的格式进行填写提报;

⑶ 其他材料设备及工程项目申购按照附表二(物资采购申请表)的格式填写提报; ⑷ 日常零星采购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资采购审批单)的格式填写提报;

⑸ 请购部门在提报请购单是应要求采购部签字接收人请购部门备份;

⑹ 涉及到请购数量过多时可以附件清单的形式进行提交,为提高效率该清单的单子文

档也需一并提交;

⑺ 遇公司生产、生活急需的物资,公司领导不在的情况,可以电话或其他形式请示,

征得同意后提报采购部门,签字确认手续后补。

⑻ 如果是单一来源采购或指定采购厂家及品牌的产品,请购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⑼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采购部。

4. 公司物资请购单的提报部门

⑴ 公司经营生产的物资、劳务、固定资产、工程及其他项目由生产部门提报;

⑵ 公司生活及办公的物资、固定资产、服务或其他生活及办公项目由办公室提报; ⑶ 公司各部门专用的物资由各部门自行提报。

二. 请购单的接收及分发规定

1. 请购的接收要点

⑴ 采购部在接收请购单时应检查请购单的填写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完整、清晰,检查请

购单是否经过公司领导审批;

⑵ 接收请购单时应遵循无计划不采购,名称规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购,图纸及技术资

料不全不采购,库存已超储积压的物资不采购的原则;

⑶ 通知仓库管理人员核查请购物资是否有库存;

⑷ 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撤销的请购物资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

2. 请购单的分发规定

⑴ 对于请购单采购部应按照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处理;

⑵ 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⑶ 无法于请购部门需求日期办妥的应通知请购部门;

⑷ 重要的项目采购前应征求公司相关领导的建议。

3. 采购周期的规定

⑴ 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或预算在1万元以下可市区采购的

物资及产品的采购周期不应超过5天;

⑵ 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比价采购,采购周期不应超过15天; ⑶ 请购部门应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提前提报请购单采购部如未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时应向领导说明原因;

⑷ 遇到紧急采购应汇报公司领导采取快速优先采购的策略。

三. 询价及其规定

1. 询价前应认真审阅请购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名称,了解图纸及其技术要求,遇到问题应及时的与请购部门沟通;

2. 属于相同类型或属性近似的产品应整理、归类集中打包采购;

3. 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4. 所有采购项目上必须向生产厂家或服务商直接询价,原则能不通过其代理或各种中介结构询价;

5. 对于请购部门需求的物资或设备如有成本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荐采购替代品;

6. 询价时对于相同规格和技术要求应对不同品牌进行询价;

7. 在询价时遇到特殊情况应书面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四. 比价、议价

1. 对厂商的供应能力,交货时间及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2. 对于合格供应商的价格水平进行市场分析,是否其他厂商的价格最低,所报价格的综合

条件更加突出;

3. 收到供应单位第一次报价后应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设定议价目标或理想中标价格。

4. 重要项目应通过一定的方法对于目标单位的实力,资质进行验证和审查,如通过进行实

地考察了解供应商的各方面的实力等;

5. 参考目标价格与拟合作单位进行价格及条件的进一步谈判。

五. 比价、议价结果汇总

1. 比价、议价汇总前应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汇总;

2. 比价、议价结果汇总应按照附表六(比价/招标汇总表)的格式完整列出报价、工期、付

款方式及其他价格条件、列出拟选用单位及选用理由,按照一定顺序逐一审核;

3. 如比价、议价结果未通过公司领导审核应进行修改或重新处理。

六. 合同的签订及其规定

1.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⑴ 合同正文应包含的要素

1) 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2) 采购物品/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及合同总额,清单、技术文件与

确认图纸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 包装要求;

4) 合同总额应含税,特殊情况应注明;

5) 付款方式;

6) 工期;

7) 质量保证期;

8) 质量要求及规范;

9)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办法;

10) 双方的公司信息;

11) 其他约定。

⑵ 合同签订及其规定

1) 如涉及到技术问题及公司机密的,注意保密责任;

2) 拟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将各种风险降低到最低;

3) 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无依据,打包采购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分项报价清单;

4) 遇货物订购数量较大且价格较大或难清点的情况时务必请厂商派代表来场协助清

点;

5) 质保期一定要明确从什么时候开始并应尽量要求厂商延长产品保质期;

6) 详细约定发票的提供时间及要求;

7) 与初次合作的单位合作时,应少付预付款或不付预付款;

8) 违约责任一定要详细、具体;

9) 比价汇总表巡签完毕后方可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

10) 合同签订应按照附表七(合同审查批准单)的格式对合同初稿进行巡签审查;

11) 合同巡签审查通过后应由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2) 签订的所有合同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

七. 付款及合同执行

1. 付款规定

⑴ 按照进度付款的采购项目必须确保质检合格方可付款;

⑵ 按照贵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的合同在付款时应填写附表八(资金支

出审批单),该审批单巡签我那比后提交财务部付款;

⑶ 财务部门在接到付款审批单后应在3天内付款,以免影响合同的执行和供货周期,

遇特殊情况狂延期付款的应及时通知采购部并汇报公司领导。

2. 合同执行

⑴ 已签订合同由采购部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进,由采购部负责人进行监督,如出现问

题,采购部应及时提出建议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请购部门及公司领导;

⑵ 已签订的合同在执行期间,应及时掌握合作单位对于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情况,

跟踪并督促其保质保量,按时履约;

⑶ 合同在履行期间应按照上方约定严格执行合同,遇未尽事宜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

充合同。

八. 报验与入库

1. 报验

⑴ 供应单位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采购部应及时的通知质检部门进行验收; ⑵ 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参照公司质检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⑶ 达到质检和报验条件的合同标的物应在第一时间报请质检部门进行质检、验收; ⑷ 质检部门在接到采购部报验通知后应及时报验,并出具报验结果证明书,对于质

检不及时延误生产部门使用或不能入库的情况质检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⑸ 用于公司生活和办公的物资不在公司质检部质检范围之内。

2. 入库

⑴ 公司所有的生产材料、设备及外协加工件入库前均应通过质检部门的检验或验收; ⑵ 合同标的物在运达公司后采购部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由请购部门及时安排卸货

与搬运;

⑶ 质检部门未及时验收的合同标的物,仓库在收到送货清单后应将其作为暂存物资

接受;

⑷ 质检部门已经验收的产品仓库应及时的入库,并及时出具入库清单;

⑸ 质检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及服务按照公司财务规定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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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食品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国家劳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 》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五节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六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第七节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章

第二十三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

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 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 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公

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 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 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二节 续签合同实施细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1、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存放在集团的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人力资源部以《续签合同审批单》方式将应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公司;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3、拟续签人员如同意续签合同,则由其本人在《续签合同审批单》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同意续签'并签名;

4、对于各公司不予续签合同的人员,各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续签合同,均可据实填写意见并签名;

5、拟续签合同人员签注意见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见'栏内,填注'同意续签'或'不予续签'意见,并由各公司总经理在'签字栏'内签字;

6、各公司须在一周内完成合同续签的确认工作,并将《续签合同审批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7、人力资源部接到各公司报送的《续签合同审批表》,根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对各公司续签意见予以审核;

8、对不宜续签人员,要及时与各公司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对公司拟不续签而本人有意见者,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找本人和有关人员核实 ,并提出人力资源部意见;

9、人力资源部应在一周内完成上述审核,并在人力资源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续签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

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第三节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规定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三、办理手续方法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各公司出现辞职、合同将到期人员(含临时工)未按规定的离职时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记入考勤;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第9篇 工程项目管理部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项目部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有积极重大意义。

1. 项目管理部必须按合同条款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

2. 开工之前,项目管理部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施工单位提交合同规定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批复及其它相关资料;

3. 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设计;

4. 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场地移交,及时签发工程开工令;

5. 核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主要施工班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6. 进度控制:随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达到工期目标,包括分段工期和节点计划进度,如有延误,应要求对方提交赶工计划,并按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7.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按相应制度、程序进行处理,并在合同履约部的指导下做好取证工作,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

8. 双方往来函件管理,我方所发函件是否已让对方正确签收,要求对方签收人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有正式的书面委托;对方发函,我方应专门指定人员签收,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签收对方发函,此项工作必须在第一次工程例会上明确;

9. 对方提交我方确认的各种工程资料应在合同或公司制度要求的时间内,及时签认后返回对方;

10. 合同争议的处理:主动协调与对方的争议问题,配合合同履约监督部做好取证工作;

11. 对方违约时,应及时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相反,当对方提出此种要求时,我方人员应根据合同条款认真考虑是否该答应对方提出的要求,应有高度的防范意识;(注: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据为双方签章确认的往来函件、合法的录音、影像取证及传真、电子数据等。)

12. 严格控制导致成本增加、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积极鼓励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其变更程序应符合合同要求;

13. 施工单位申报进度工程量时应进行认真细致审核,按合同约定,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同时严格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14. 及时掌握我方的工程付款情况,做好因我方延期支付工程款影响进度的协调工作;

15. 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结算资料与竣工资料,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办理工程移交。

第10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11篇 购销合同管理制度

为确保烟花爆竹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流通,企业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合格,规范购销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购销合同管理的归口为财务部门。

1、业务主管人员须在年初提出年度商品购销计划草案,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消费习惯和销售情况,按优选择省内外具有供货资格的厂家,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后,开展供销业务,安排有关人员依照计划组织适销对路货源,签订购销合同。

3、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填写购销合同,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单位、包装含量,产品质量(要求注明按国标gb10631-2004标准执行)、发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费用,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合同条款内容,同时应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购销合同附件,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材料并留存。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确遇特殊情况,迫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并要有文字补充协议。

5、购销合同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助仓库保卫组织机构做好产品供货单位及购买单位的相关信息登记管理。

第12篇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 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

第六条 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 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 合同填写规范:

1、 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 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 《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第五章 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 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 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 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 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 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第七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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