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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11:52:02 查看人数:47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第1篇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为保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符合性,根据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和我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每年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一次符合性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提请公司相关制定部门进行修改。

二、如无其它特殊情况,为保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操作规程的适用性,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每两年进行一次操作规程的修订。

三、当出现工艺变更,新上设备或出现重大事故后,需要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四、评审过程包括各岗位的操作规程是否完备、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发放到各相应部门和班组,是否是有效版本等等。

五、评审由综合部组织,参加人员包括专职安全员、综合部主任、分管经理、车间管理人员等等。

六、专职安全员平时检查时要注意操作人员操作是否合理,并及时调查管理中的各项制度是否可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给综合部以便及时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各车间管理人员负责和安全员参加。

七、经相关部门反映,某种管理制度不适用时,应由综合部组织进行评审,确认是否属实,确实不能正确执行的,交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修改。

第2篇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工程、运营等项目分包安全管理,以保证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公司选择并签定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管理。各部门、各厂站、项目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

(一) 批准外包项目计划,并监督各部门正确执行。

(二) 授权委托代理人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条 分管副职领导

(一) 负责合格承包商名录的审定。

(二) 负责重大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

(一) 检查监督相关单位外包资质审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二) 负责检查监督外包项目安全手续执行情况。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

(一) 组织承包商资质审查,项目合规性调查管理。

(二) 组织开展外包安健环监督检查、反违章管理。

(三) 组织总结和评价外包安健环管理工作。

(四) 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

第七条 财务部

(一) 负责外包项目费用(含安全生产费)审批、预付、结算工作。

(二) 负责对承包商安全保证金的收支和账目管理工作。

(三) 负责外包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文明违章罚款的收存、安全奖励的支出以及账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项目管理部门)

(一) 组织或参加审查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负责工程施工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二) 组织或参与制定、审查施工合同中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与要求。负责外包项目承包商安全措施的审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监护工作。

(三) 协助和监督承包商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及过程管理等工作。组织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四)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违规处罚、支付确认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承包商

(一) 保证满足安健环需要的相关资质,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三) 负责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四) 负责工程施工所需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

(五) 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六) 接受安全监察部门、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外包安健环资质审查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组织外包项目的招标工作,投标要求中应将承包商安全资质、条件材料列入必备内容,作为重点审查项目。

第十一条 承包商应提交《承包商安全审查表》(见附件1),提供本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材料,且内容应完整,否则应补充完善,并经监理审查确认(如果有),无监理单位的项目由项目部审查,包含单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纳入国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

(二) 同类项目工作业绩以及近3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并注明是否发生人身伤亡等事故。

(三) 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 施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

(五)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文件。

(六) 项目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或承包项目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签订外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发包方与承包商应签订《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应由总经理或授权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承包商具有资格的负责人签订,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管理协议中应当至少约定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危险因素进行描述。

(二) 双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 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

(四) 安全考核与奖惩标准。

(五) 相关事故报告、调查等规定,包括发生事故双方责任。

(六) 其他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应增加、补充的条款由项目管理部门拟定,安全监察部对协议内容、条款进行审查,明确承包商现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护人及发、承包双方安全责任。《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一式四份,公司及承包商各执二份,应作为工程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协议涵盖施工项目全过程,超出施工范围的仍需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承包商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样本见附件3),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五章 承包商入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承包商按《安健环监督项目表》(见附件4)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管理档案、材料,项目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档案。

第十七条 承包商完成项目管理机构组建,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手续后,可为承包商办理《承包商入场审批表》(见附件5)。

第十八条 入场安全教育。

(一)各单位应对承包商提供和解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承包商的安全培训事宜,按照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承包商妥善保存教育记录;必要时可对其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准许入场作业。

第十九条 入场人员备案

承包商进入公司作业现场的人员,如:负责人、专职安全监察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特殊作业人员等,应事先进行备案,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承包商入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时应进行作业资格审查,并重新备案。

第六章 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承包商纳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控。工程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书面证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应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执行(有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审批,项目部门监督,无监理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审查)。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不得对外包项目项目进行转包,进行分包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存在分包情况的承包商将分包合同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严格履行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和培训体系,制定和落实安健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满足项目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日常自主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承包商提交相应资料和记录。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安全培训记录、安全协议、承包商施工机具台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应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项目需要建立的其他档案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负起施工安全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协调工程进度、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执行、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保护用品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各种违章行为、未经许可随意变动工作范围的及时制止,并有权停止其工作,对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通知承包商负责人,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施工现场物品存放安全,对易燃易爆药品(双氧水、苯、乙醇、油漆、稀料、粘合剂)和建筑材料等,保存时应远离热源,且与易燃品分开存放,设“禁止烟火”等警示性标志,并按规定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的安健环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宣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或督促监理审查承包商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对承包商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情况、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的安全投入,确保承包商将安全费用按计划足额用于采购更新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检查承包商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安全监察人员、施工机械、车辆、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不合格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对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迁、消防设备安装检修、爆破等有特殊规定的工作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检查其具备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资质认可证件;对承揽电气、压力容器、承压管道等施工具备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应不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情况、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必要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变动时,应报项目管理部门,新进场人员应经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应随时向承包商传达上级安健环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事故通报等,督促承包商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学习安全生产制度、文件、事故通报,分析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以及经济处罚,施工中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立即停工,组织人员撤离;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应急管理。要求承包商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项目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商保障安全生产作业环境,落实尘、毒、噪声、高低温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承包商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以保证有效识别。

第四十条 实行监理的项目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关健作业, 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安全监察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七章 承包商的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若发生安健环事故,应立即上报各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事故管理。督促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十二条 按照《安健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时,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承包商退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办理《承包商退场审批表》(见附件5)。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退场移交目录,完善退场审批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洗煤厂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1、全年杜绝严重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较大以上非人身事故。

2、班组全员杜绝严重违章,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人正规操作,减少轻伤事故发生。

二、管理措施

总的要求是:牢固树立“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持之以恒地抓好安全“双基”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全年安全奋斗目标的实现。

具体措施:

第一、强化加强现场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

第二、抓安全生产的管理干部,要发扬勇于吃苦、敢于负责、大胆管理、身先士卒的好作风,带头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现场安全管理上,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执行跟、值班制度,值班干部要24小时坚守岗位,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跟班干部要八小时盯在现场,切实起到领导各监督的作用。从源头上消灭事故发生的根源。

第三、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加大安全奖惩考核力度,充分发挥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作用,并在月底的考核

中兑现。

第四,不断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安全建设关健在班组。要进一步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长关键人物在现场抓安全的作用。

第4篇 安全检查测试仪器、工具的管理制度

1、安全检查测试仪器、工具是保证安全的测试工具不能损坏和不能正常使用的现象存在。

2、新购的安全检查测试仪器、工具,都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不合格的产品禁止购入。借出使用的安全检查测试仪器、工具,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合格或检测使用周期过期的,禁止使用。

3、安全检查测试仪器、工具应由专人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保管,做到帐、卡与实物相符。仪器、工具的出产合格证、说明书等附带资料必须分类建档,统一管理。

4、安全检查测试仪器、工具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送有关部门进行测试检定,不得过期使用。发现仪器精度下降或损坏的,应及时送去检修并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已损坏、无法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或已淘汰的无修复价值的安全检查测试仪器、工具,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方可报废。报废的仪器、工具不得继续使用或转让。

第5篇 h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监控化学品购买、生产、运输、使用、储存方法,确保监控化学品安全。

2、范围:适合公司监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购买、运输单位

4、程序:

4.1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4.2

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材料的检查和定期测试。

4.3

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4.4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得出库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用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得'五双'制度,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4.5

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4.6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征得当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据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7

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得关于危险品运输规则执行。

4.8

生产的监控化学品不得出售给已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

4.9

应填报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按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第6篇 装卸油台安全管理制度

装卸油设施的要求:

1、装卸油台卸油斗、栈桥必须有效接地。装卸油车位停放点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防静电装置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2、装卸油鹤管必须采用内带铜丝的胶管制作。装卸油鹤管伸入罐车底部,流速控制在3-4m/s以内,压力不超过0.15mpa。

3、装卸油台的照明设施、手电应为防爆,严禁在装卸油时进行电器设备维修和更换灯泡。

4、装卸油台保持干净无油污,严禁使用金属工具进行装卸油设施的清理,在装卸油区域内进行清理作业,并须使用木制的或防爆工具。

5、严禁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进行装卸油设备的擦洗等。

6、装卸油台按照要求配备齐全消防器材,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专人保管,定期保养。

装卸油的安全管理:

1、罐车进入装卸油台前,应关闭防火罩,并关闭手机,交出火种,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检查车辆后方可进入装卸油台。司机劳保穿戴齐全规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油台。

2、罐车进入装卸油台后,岗位人员指挥司机停好罐车,并在车轮上垫上掩木,接好静电接电线。

3、在装卸油过程中,司机必须在驾驶室戒备,预防在突发事件时,司机可以迅速开车离开装卸油台。

4、罐车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以备突发事件时使用,罐车自带静电接地线完好。

5、严禁在装卸油台进行车辆维修,装卸油过程中,车辆必须熄火。

6、装卸油台最多停放两辆油罐车,其余待装卸罐车整齐停放在装卸油台外,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7篇 矸石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选煤厂矸石的堆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矸石充填采空区进行覆土造田,应当将矸石推平、压实,不得形成空洞。覆土层厚度应当大于500mm。

第二条:排矸系统的轨道、钢丝绳、绞车、驱动装置、矿车、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他装置,必须有专人检查维修,并详细记录。

第三条:矸石山排矸系统的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位不得大于2mm。

2、两条轨道顶面高低差不得大于5mm(曲线段外轨的加高,不在此限,其加高按曲率半径要求确定)。

3、轨道偏差:直线段或曲线段加宽后,最宽不得超过5mm,最窄不得超过2mm。

4、轨枕应用道碴填实,道中应经常清理,保持无杂物、无浮矸。

第四条:保险绳、保险挡、阻车器等安全设施必须班班检查。

第五条:矸石山轨道行车时,严禁蹬钩、行人。开车前,挂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和各车联接情况。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或者联接不良时,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六条:上下矸石山应当使用音响信号联系开停车。禁止使用手势、喊话方式联系工作。

第七条:人力推车时,必须目注前方。同方向推车时,两车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严禁放飞车。

第八条:道岔、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地方,必须有警示牌。在能自动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刹住。矸石山向下卸车时,一定要观看山下面是否有人。

第九条:矸石山的轨道必须安装牢固;发现有裂纹,立即处理。

第十条:高硫的矸石必须采取降温灭火措施(例如注石灰浆或水等)。矸石山自然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界线和警示牌。

第十一条:矸石山的防洪沟和排水沟必须畅通。严禁在矸石山防洪沟上跨沟建筑。

第十二条:矸石山位于河流附近,必须构建堤坝。

第8篇 南沙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沙南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条例:

1、对存有的危险化学品的各类、数量要进行认真登记,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上要有“危险品”字样或标记,存放专柜且专人保管。

2、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前要验收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饮料、双人记帐,双锁锁门。

3、实验室保持通风良好,备有废液桶、废液缸、废液处理池,防止有毒蔓延、污染、扩散。

4、指导学生正确规范地操作,接触过有毒物品的手应及时清洗。

5、实验室内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室内明火,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切断电源总开关。

6、教师领取危险品必须填写“危险品领用记录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实验员签字后方能领取,剩余归还实验室,实验员核销用量,验收签字。

7、危险品的报废或购进,作非教学用或外单位借用,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办好手续方可。

8、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发现其他问题要及时上报。对违反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9篇 建筑安装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人员要做到十不准

2.1不准酒后上岗。

2.2不戴安全帽不准上岗。

2.3不穿工作服不准上岗。

2.4不穿工作鞋(电焊工绝缘鞋)不准上岗。

2.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准上岗。

2.6不是电工不准接线拉电。

2.7不准串岗会客。

2.8不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9不准打闹闲聊、谈情说爱。

2.10不准偷工减料、损公肥私。

以上每出现一项罚款20~100元。

3.安全责任制

3.1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施工队长是安全直接责任人,项目部设有专职安全员。

3.2项目责任人或施工人员均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对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了如指掌,安排工作首先讲安全,总结工作必须总结安全。

3.3对工程的施工机械要有警示牌,使用标准和要求,让每一个使用者弄懂原理及注意事项,谨防乱用乱放、只用不管的现象存在,不按要求施用,弄坏机械设备、机具按实物价值2倍处罚。

3.4在施工中无论采取哪种作业方法,都必须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禁止以包代管的现象发生。

3.5登高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帽;不准穿易滑、硬底或带铁钉、铁掌的鞋,无可靠防范措施不准在同一空间的上层同时作业。高空作业者不得随意向下扔掷物体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传递物体必须用绳拴牢,风力六级以上或雷雨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

3.6施工现象电气设备及用电线路调整或故障处理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实施,线路不得乱拉乱接,加强电路保护,保障用电安全,如有违返罚款30-60元。

4.施工现场机具安全

4.1各种气瓶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动时不能碰撞。

4.2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时间距不能小于6米,要隔离存放。

4.3使用中乙炔瓶必须垂直放置,不得卧放。

4.4使用气割时发生回火,应先关氧气阀,后关乙炔阀,乙炔管着火时,可采用折管子的方法,将火熄灭。

4.5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所有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采用防护措施。

4.6移动电焊机时,须停机断电,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4.7施焊过程中,人体不要接触在钢板或其他导电的物件上。

4.8龙门吊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4.9机械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立即修理。钢丝绳严禁做地线使用,磨损超过报废标准的锈蚀缺油的严禁使用。

4.10起重吊装人员应分工明确,工作中要设专人统一指挥,起重人员应熟练各种起重和指挥起重机的手势、旗语等联系信号。

4.11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和安全速度,龙门吊必须装有起重限位器,必须装上排绳器,轨道必须安装夹轨钳。

4.12起吊前先进行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起吊,吊运物件时不宜离地面太高,不得长时间悬吊。

4.13起重工作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和吊具,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吊,进行处理。

4.14起重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吊装现场。

4.15雨天不准露天施焊,在潮湿地带焊接时,应站在绝缘物品上,并穿好绝缘鞋。

4.16进入设备容器施工时,照明灯应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4.17严禁湿手操作电气开关,操作高压、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4.18在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或设专人看管。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

5.配电箱安全管理

5.1开关箱内必须有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必须匹配。

5.2配电箱内开关上必须有与设备相符的标志。

5.3配电箱必须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5.4罐内照明要使用安全电压,闸刀开关熔丝参数与设备容量必须匹配。

第10篇 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参与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建设和施工的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我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管理,并努力提高队伍自身的安全素质。

2. 承担施工作业的外委队伍必须报告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在施工前签订安全协议,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并在生产技术与装备部规定的时间、区域施工作业,不得擅自进入公司的其它任何生产区域。

3. 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必须报告我公司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其中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生产技术与装备部,轻伤事故必须当天报告,并在三天内提交事故经过报告。

4. 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上岗前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

5. 外委队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佩戴明显的标志,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我公司统一制作的胸卡,禁止带小孩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区域。

6. 负责人不得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

7. 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8. 禁止随意启动机电传动设备、水气阀门开关;禁止用非空压进行风镐作业;禁止高处抛物;禁止进入非施工作业岗位。

9. 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0.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无法系安全带(绳)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11. 不得损坏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或消防器材等。

12. 未经许可,禁止拉接各种电、气管线。

13. 禁止在铁轨上、车辆底部等过危险区域休息。禁止违章穿越各种运行辊道、皮带。

14. 严格遵守气瓶使用、电焊安全操作规程。

15. 禁止人际混合作业。

16. 禁止机动车辆人货混装。

17.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动火。

18. 禁火区域严禁吸烟或明火。

19. 禁止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0.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按照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11篇 安全防护装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消防装置的使用和管理。

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不可少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为防止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必须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安全可靠,操作者还要学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环境的危害程度,合理选用。

1、安全帽

安全帽主要用来保护劳动者的头部,减缓撞击伤害,以保证职工的安全。安全帽的采购、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帽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帽的规定,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还应具备重量轻、透气性好的优点。安全帽必须能够承受5000n的冲击力,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确保人的头部不受伤害。

(2)安全帽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员工在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按尺寸选用并佩带合适的安全帽,扣好下腭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不得轻易松脱和摇晃,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3)帽壳破损、缺少下颚带、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等的安全帽不得使用。

(4)安全帽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以生产车间为单位,每两年更换一次。

2、安全带

安全带由带子、绳子和金属配件组成,是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安全带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带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带规定的构造、型式、材料、技术性能和使用保管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2)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有永久性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重量、制造厂名称、检验员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项。

(3)凡坠落有效高度达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缓冲器、速差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严禁将绳打结使用和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5)安全带使用两年应按批量抽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抽验的安全带必须更换安全绳。

(6)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5年,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提前报废。

3、呼吸防护器

呼吸防护器分为防护口罩和防护面具两类,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必须佩戴呼吸防护器。呼吸防护器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呼吸防护器特别是防护面具的购置,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2)防护面具中的活性炭必须按要求定时更换。

(3)喷漆工在喷涂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电焊、气焊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面具,操作者在使用砂轮打磨焊道时必须佩戴防护面罩。

二、消防装置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固定和可移动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设备。

(1)公司各类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购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2)安装在生产作业现场的固定消防装置要定期检查,做到不堵不漏,处于完好状态。对固定消防装置要加强保养维护,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设施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3)小型可移动式消防器材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不得随便挪动;

(4)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2年,各类灭火器要严格遵守使用年限,到期及时更换。

第12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 囤船顶棚应设置“危险品码头”的明显标志.

二. 囤船有汽油驳停靠或装有其它危险品时,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三. 囤船在接到有汽油驳停泊任务的调度命令后,应事先将囤船“排”、“贴”就位,如因水位陡涨陡退而临时需要移囤和油驳停靠时,都不准使用电动绞缆绞锚,并要用水喷洒甲板和链条与钢缆,消除静电,但不得使用消防水枪喷水,同时还必须用橡皮覆盖锚链孔,封闭前后锚链舱两边的通风眩孔.

四. 囤船与汽油驳之间,必须用软靠把垫好,禁止使用有锈的钢绳作缆绳.

五. 停靠汽油驳时,禁止在囤船上进行除锈和敲击铁器的作业和穿带钉鞋在囤船上走动,严防铁件碰撞、磨擦、拖移而引起的火花.

六. 未经调度部门批准,囤船不得随意停靠其它轮驳

七. 停靠汽油驳时,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引火引爆易燃物品上囤船,严禁吸烟和点蚊香,更不能生火煮饭.囤船和泊区5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并且囤船还必须经常保持清洁,随时清除一切引火易燃物品.

八. 汽油驳拖移后,锚链舱内应使用防爆风机强力通风,排除残留气体

九. 汽油驳插接囤船电源,囤船排除电器故障,以及拆卸安装电器零件时,都必须先断电,后操作.

十. 囤船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源及插头、插座、并不得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融断丝(保险丝),应按规定型号配置,不准加大容量,或使用其它金属丝硬接.

十一. 绞移囤船时,应注意保护好动力电缆.

十二. 囤船船员应执行消防岗位责任制,对消防设备要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并熟悉消防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熟悉发生火灾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平时要加强消防训练,一旦发生火灾,应尽力抢救.

十三. 囤船船员亲属,以及其它与作业无关的一切人员,都不准在囤船居住或逗留.

十四. 囤船船员和汽油驳船船员,在泊区作业时,必须互相自觉遵守对方的安全制度.

十五. 囤船的电气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由船务公司负责技术指导.

十六. 船务公司应派专业电工及其它有关人员,对囤船电气设备、消防设备和系缆设备等,每月进行一次预防性检查维修.

3.交接内容

(1)灯号、信号的情况;

(2)系缆、靠垫、锚及锚链的情况;

(3)舵系情况;

(4)工作(救生)划的使用,系带情况;

(5)查舱测潮

(6)货物 的装卸、保管情况;

(7)发生事故后的有关情况;

(8)拖轮或驳船驾长布置的有关事项;

(9)航行日志记载情况.

4.正通过大桥、船闸、危险航道,以及正在改变航向和避让,以及发生险情时,暂缓交接.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十二篇)

为保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符合性,根据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和我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一、每年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一次符合性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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