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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2 08:52:06 查看人数:55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1篇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章程,对日常的使用检修工作进行规范,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防范各种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 对电气设备的管理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和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因此机修车间要加强对配电室及电气修理组的日常工作管理,使工作人员保持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 由于电气设备的管理专业性很强,公司总师办及设备动力科应在专业技能上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对关键、重要设备的操作和检修,更要经常深入到现场进行工作督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管理

3.1 凡新建、技改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经交接试验合格,方可交付车间(部门)投入运行。

3.2 预防性试验是检查鉴定运行中供电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机等)的绝缘性能、导线接头的质量及电气保护装置动作的可靠灵敏程度,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3.3 预防性试验周期规定,原则上结合各车间(分厂)的电气设备大、中、小修进行,一年一次预防试验工作,超周期不试验,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

3.4 由设备能源科编制预防性试验规程、报表等,预防性试验人员实施执行。

3.5 预防性试验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工作程序如下:

3.5.1 配电室高压电气,由机修车间提出计划,直接与市供电部门联系试验工作,计划交设备科备案。

3.5.2 各生产车间的高压电气,由设备所属部门提出计划报设备科审核、备案,电气副总批准,交机修车间负责试验工作。试验后,由机修车间提供试验报告,试验数据要准确可靠,交设备科和设备所属部门归档备查。

3.5.3 设备所属车间应派出电工配合被试设备进行拆装线,并协助机修车间进行高压试验工作。

3.6 列入年度计划的预防性试验的高压电气设备应做到不漏试,标准不得降低,严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规程执行。

3.7 电气在预试过程中,若发现主要设备的绝缘显著降低或重大绝缘缺陷和击穿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组织分析及时抢修或更换,抢修或更换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4.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

4.1 继电保护装置是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卫士,它可以排除或缩小故障的范围,保护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2 各种高压电气设备保护整定计算要正确,定值要合理,不能因鉴定不当造成保护枢动误动或越级跳闸。

4.3 继电保护装置调整校验动作要可靠,灵敏度要高,运行要正确,动作率必须达百分之百。

4.4 凡经整定的继电保护装置要加以铅封,不准随意乱动、乱调。

4.5 按照国家现行试验标准,每年进行保护调整校验。

4.6 投人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由配电值班人员或维护电工进行定时巡回检查,在运行日志上,要详细记录保护装置动作的次数和原因、信号反映影响范围。运行中出现误动或越级跳闸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车间汇报,车间应组织主管人员到现场检查整定值及保护装置,必要时重新调整,先做传动试验,找不出原因再做继电器的解体检查直至解决问题。

5.电气设施的防雷保护

5.1 建立和完善电气设施的防雷保护设施,是防止雷电对电气设施造成损坏的重要安全措施。

5.2 各变(配)电室必须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及防止雷电波人侵的保护设施。防雷保护设施应做到先进合理,参数配合恰当,动作灵敏可靠。

5.3 随着电网系统的逐步扩大,从设计上应不断采用国内外先进防雷措施和设备,提高全厂电网系统的耐雷水平。

5.4 要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以保持其性能良好可靠。

5.5 全厂应于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以机修车间为主,设备科参加,组成电气防雷检查组,对防雷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解决。

6.绝缘油的管理

6.1 绝缘油的管理是一项有特殊要求、技术性很强的管理,管理好可以提高绝缘强度,延长电气设备的检修周期,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6.2 运行中电气设备的绝缘油,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试验标准,凡不合格者,不得投人使用。

6.3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一般不宜混合使用,必须混合使用时事前应做好混合试验,符合下列要求,方准许投人使用:

6.3.1 混合油质不低于其中安定性较差的一种油质。

6.3.2 新油与运行中的油相混合时,其油质不应低于运行油之质量。

6.4 所有电气设备上变压油,应每年进行一次取样击穿试验,做简化试验,其简化试验项目包括闪点、酸、酸碱反应(其结果报告应存人档案),不合格者,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6.5 电气值班人员对运行中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油开关等备应定期检查(对公用设施,机修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于规定油品和泄漏者,应向主管人员反映,及时处理。

6.6 对大型变压器(1000kva及以上的)每两三年做一次油色谱分析。

7.主要电气设备检修 7.1 主要电气设备的检修周期,应损、腐蚀、老化等规律,安排检修。

7.2 对主要电气设备应强调“检”字,只有及时地检查出问题及时排除,才能保障其强使用中的监控管理。

7.3 对于正在运行中的设备故障,在接到报告后,维修车间组织修复工作。对修理件,使设备尽快运行。

7.4 对于按间隔周期定时定点检修的设备,应在检修前三天通部门并按检修内恢复工作状态。

7.5 设备在检修过程应根据不同设备的具体情况,按公司设备动力科制定的检修标准严格执行。

8.双票制度管理

8.1 为了确保安全停电、送电,对电力检修作业,实行工作票及操作票制度。

8.2 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电气设备上进行安装、检修、调整和试验等工作,必须遵照工作票的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

8.3 架空线路及电缆计划停电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时,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厂总配电室履行工作票手续。

8.4 各车间电源进线开关及配电屏计划停电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必须断开一级电源开关时,车间电气主管人员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厂总配电室履行工作票手续。

8.5 事故处理及消除严重设备缺陷,属于哪一个车间,该车间电气主管人员或施工负责人应到厂总配电室履行工作票手续。

8.6 各车间如果计划停电检修或试验等工作时,如不需断开上一级电源的开关时,车间电气主管人员应在本部门配电室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8.7 凡计划停电检修或试验,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结束后,必须由原履行工作票手续人员到厂总配电室办理复电手续。

9.关于避免触电事故

9.1 严禁无电工证人员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9.2 严禁无经验电工和未在工作地段两段挂接地线的情况下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同时,验电和接地均需使用合格工具。

9.3 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配电线路停电必须使用“停电区域图”。

9.4 严禁无人监护,单人在高压设备上工作,施工前必须遵守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规定。

9.5 严禁不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事故处理可不用操作票的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本)。

9.6 严禁未经核对盲目操作(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开关刀闸位置、操作模拟图)。

9.7 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10.附件

第2篇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点检定义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检测工具,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点检“五定”: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第八条岗位操作工职责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3、参加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防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电修车间职责

1、制订电气设备点检标准。

2、编制各类电气设备点检计划。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6、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三章点检周期及区域划分

第十条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1、定期点检周期规定为一周。

2、具体区域和点检时间划分如下:

周一,天车系统

周二,转炉系统

周三,连铸系统

周四,运行系统,包括汽化,除尘,水处理系统

周五,上料系统

周六,地面设备

周日,高低压配电系统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需贯彻到电修及各生产车间。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修车间负责解释。

第3篇 燃气、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燃气管路、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燃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燃气管路、设备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第4篇 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电力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但目前在部分工厂中,往往对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重视不够,导致个别区段的电力线路的安全性降低,增大了发生电气

一、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力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但目前在部分工厂中,往往对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重视不够,导致个别区段的电力线路的安全性降低,增大了发生电气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加强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1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

对厂区架空线路,一般要求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如遇大风大雨及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还需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1.1电线杆子有无倾斜、变形、腐朽、损坏及基础下沉等现象。

1.2沿线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质。

1.3沿线路周围,有无危险建筑物。应尽可能保证在雷雨季节和大风季节里,这些建筑物不致对线路造成损坏。

1.4线路上有无树枝、风筝等杂物悬挂。

1.5拉线和板桩是否完好,绑托线是否紧固可靠。

1.6导线的接头是否接触良好,有无过热发红、严重老化、腐蚀或断脱现象;绝缘子有无污损和放电现象。

1.7避雷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接地线有无锈断情况。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重点检查。

二、变电所的运行与管理

做好变电所的运行管理工作,是实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供电的重要保证。因此,变电必须备有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运行规章制度,交由值班人员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以确保安全生产。

a.运行制度

1.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工作必须严肃、认真进行。交接班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履行交接班手续,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交班人员应详细填写各项记录,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遇有操作或工作任务时,应主动为下班做好准备工作。

(2)交班人员应将下列情况做详尽介绍:1.所管辖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修饰情况,设备缺陷,事故处理,上级通知及其它有关事项;2.工具仪表、备品备件、钥匙等是否齐全完整。

(3)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接内容,核对模拟图板和现场运行方式是否相符。交接完毕,双方应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名。

(4)交接班时,应尽量避免倒闸操作和许可工作。在交接中发生事故或异常运行情况时,须立即停止交接,原则上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应主动协助处理。当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再继续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5篇 某加气站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变电、配电设备、动力设施、照明电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擅自移动或挪做它用,如确因生产检修等原因需改动或改变用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2.电工作业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电气维修安装工作;电气维修安装作业应有二名以上电工配合工作,电气维修安装作业不准单人单独进行。

3.各部门因生产需要所配置的变压器、配电柜、电动机及带金属外壳的电力开关等电气设施,应具备良好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按规定设置,接地保护线需单独设置,严禁将接地线接在建筑物和其它设备上。

4.电工承担全公司的电气设备维修任务,对生产区域内的动力设备及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并经常检查各配电柜、开关柜和电机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生产区域是易燃易爆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防爆问题对安全生产有着重大意义,电机、电缆、配电及照明等均可能因过负荷、绝缘损坏、接触不良等原因成为混合性易燃易爆气体的引发火源,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严格按要求正确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6.加气站电器及线路的选型、安装必须符合用电区域防爆等级要求。

7.加气站须认真执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8.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严禁超负荷工作。

9.用电警示标志须醒目,防护用具要完好、有效。

10.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参照有关规程做好适时修理和报废。

11.要定期检查、测试设备、管线的导静电接地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12.在停电状态下,应使用防爆安全电筒。

13.对加气站内的电气密封要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必须用防爆工具立即修复或更换。

14.每季度做一次设备有效性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入档保存。

15.电气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16.在高强闪电和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气,必要时须切断电源,待雷击过后,再正常加气。

17.设备运行过程中,若发现异味、变音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反映给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6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

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层朝外者为失爆。

7、防爆日光灯玻璃罩串动或转动者为失爆。

8、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缆压紧装置,如电缆不压或压得太重使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者为失爆。

9、防爆开关或综保,如甩掉继电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显超过规定,保险管熔断电(丝)用铁丝、铜丝代替均为失爆。

五、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灯具、瓦斯断电仪、通讯电话等,安装完毕,须经机电防爆检查人员验收,若发现问题,要责令安装人员限期处理,处理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

六、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内容有:设备名称、型号、负责人、安装时间、用途等,如检查发现失爆,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七、各区队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调度室并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八、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日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1次,发现失爆必须现场督促整改。

九、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严禁设备检修后出现失爆。

十、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爆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置。

十一、入井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十二、处罚措施

1、发现电气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包机责任人200元/次。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防爆检查员验收签字,无防爆入井检查合格证禁止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

3、防爆检查员定期组织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查,并有检查验收记录,发现1次无记录,罚防爆检查员100元/次。

第7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1、检修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经机电运输科检查,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入可库或投入使用。

2、防爆电气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ma标志,防爆检查员要复验并加贴防爆合格证,否则,禁止投入使用。

3、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需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

(1)、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罚责任人300元;

(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密封圈,罚责任人300元;

(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罚责任人300元;

(4)、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罚责任人300元;

(5)、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罚责任人300元;

(6)、铠装电缆盒没有灌电缆胶而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7)、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到喇叭盒2/3、电缆胶裂纹、芯线能够相对活动的,罚责任人200元;

(8)、连接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9)、接线腔与开关内腔或电机定子腔体通气的,罚责任人100元;

(10)、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11)、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罚责任人200元;

(12)、叠压式接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罚责任人200元;

(13)、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间隙大于2mm着(小线嘴大于1mm者),罚责任人300元;

(14)、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或小于10mm;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或小于4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罚责任人300元;

(15)、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罚责任人300元;

(16)、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起不到密封作用,罚责任人200元;

(17)、电缆护套进入器壁长度不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罚责任人200元;

(18)、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材质非钢板的,罚责任人200元;

(19)、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20)、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或使用不合格弹簧垫的,罚责任人200元;

(21)、喇叭嘴亲嘴、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罚责任人200元;

(22)、螺旋式接线嘴拧进少于6扣或使用三根指头能拧进半扣的,叠压式压线嘴能活动的,罚责任人200元;

(23)、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罚责任人200元;

(24)、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罚责任人200元;

(25)、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手指轻易把电缆推进,罚责任人300元;

(26)、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罚责任人200元;

(27)、操作手柄及按钮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罚责任人200元;

(28)、防爆面透孔螺栓不透出的(但透出不得超过3个“扣距”),罚责任人100元;

(29)、电工带电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

(30)、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罚责任人200元;

(31)、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的,罚责任人200元;

(32)、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33)、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的,罚责任人200元;

(34)、防爆面螺栓规格不一致的,罚责任人100元;

(35)、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3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罚责任人100元;

(37)、接线压紧出现松动的,罚责任人100元;

(38)、停电作业时,不按规定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线的,罚责任人100元;

(39)、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8篇 电气设备使用和检查管理制度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电热设备周围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消防安全管理科室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六、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七、电气设备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八、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九、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并做好记录。

十、医院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9篇 电气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切实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状况,使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能更好地管理好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1.2电力设备的检修工作应严格按照部颁的各种设备的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保证设备在大修周期内能安全运行。

1.3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计划检修、临时性检修、事故性检修及改建、扩建工程而影响正常运行的设备。

1.4本制度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执行。

2、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执行

2.1检修计划编制的依据:

1、设备的缺陷及运行情况;

2、计划改进的工作、项目;

3、上一次大修、检修时间。

2.2检修计划的内容:

1、大修、检修的名称及内容;

2、大修、检修的用工、用料情况;

3、计划开工、峻工日期;

4、主要备品备件;

5、35kV以上主系统停电计划,由生产部会同县调按时间上报区调。

2.3停电计划内容:

1、大修、检修改进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范围;

2、需停电的范围(必要时应用一次图标明);

3、应采取的必要的安全措施;

4、系统改变运行方式、情况和意见;

5、具体竣工日期、时间。

2.4临时性检修的内容:1、高压配电系统因停电而安排的检修、应在前一天提出申请;

2、如设备发生严重缺陷直接造成威胁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应及时提出申请。

2.5计划检修应在开工前三天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责人)向调度提出申请,调度应在开工两天前批复。

2.6事故抢修应由公司领导在现场直接指挥变电运行人员与检修、试验人员共同完成任务。

3、检修管理

3.1设备检修应具备下列资料:

1、设备台帐;

2、设备图纸及产品说明书;

3、检修试验记录;

4、设备缺陷报表;

5、检修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6、大修及检修工程总结;

7、大修及检修遗留项目。

3.2大修及检修后应会同运行单位进行验收评级,检修单位在事先应详细介绍其检修情况和遗留项目及运行维护中注意的问题。

3.3未经调度同意,不得将运行中设备及备用设备退出运行。

3.4设备更换、退出、拆除(变压器、开关、线路等影响固定资产变更),事先应经县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3.5如在大修、检修中发现有下列情况可延长检修时间:

1、发现新的设备缺陷、不及时处理将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2、由于天气影响(如雷雨、大风、雪等)使检修工作中断,应及时提出延长检修申请(大修工作应在二天前提出,小修应在4小时前,一天以内的检修应在2小时前)。

3.6如遇下列情况,应尽快提前恢复设备运行。对检修中所遗留的检修项目,由生产部、调度所统一安排检修时间运行:

1、系统原因需尽快恢复供电的;

2、因特殊原因要提早供电的。

4、检修质量及验收规范

4.1认真学习及贯彻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努力提高检修质量。

4.2每项工程应按规定计划的大、小修项目逐项进行(包括临时发现经批准的工作项目)。

4.3每项工程中应明确检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规定的检修项目及质量、并对检修质量负责。

4.4检修质量不合格必须返工,对造成返工的,按县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4.5验收方法:

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开关设备及500kVA及以上变压器,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县公司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2、其余设备、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填报“检修工程总结”,并经运行单位负责人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后交生产部、档案室存档。

5、设备的技术管理

5.1施工单位要建立大、小修工程进度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

5.2每项检修任务完成后,应认真填报检修记录。

5.3检修单位、生产部专职人员应建立、健全检修设备台帐,包括:

1、设备的原始技术数据;

2、设备的历年大、小修情况;

3、历次检修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方案。

4、开关设备的拉合闸次数与跳闸次数;

5、设备在运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6、线路的一杆一卡检修记录;

7、遗留缺陷或遗留工作项目记录。

第10篇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11篇 煤矿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办法制度

为加强我矿供电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管理,改善设备状态,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搞好煤矿电气安全工作,杜绝电气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管理规定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机电科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电气设备管理负管理责任,机电科下设防爆检查组、电缆管理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组等专业管理组织。各区队要配备兼职管理网员,全矿要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管理网。

二、煤矿井下所有在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三、加强电缆管理

1、井下选用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规定。

2、入井电缆出库前一定要做好外观检查、各种预防性试验。

3、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4、要坚持按规程要求做好矿井在用动力电缆,特别是通风机、绞车的动力电缆、下井主回路电缆的检查和定期试验,及时安排更换不合格电缆,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井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搞好检查、整定、试验工作

1、地面、井下6kv变电所必须按规定使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发现一次一处不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的,罚有关单位1000元。

2、新型真空开关在井下作为总馈电开关使用时,必须坚持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功能,包括辅助接地的正确使用,做好漏电保护试验及远距离跳闸试验等。漏电保护功能不使用或者没打辅助接地的,每发现一次罚有关单位1000元。

3、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做好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的调整、试验,达到动作灵敏,可靠,杜绝越级跳闸现象。未按规程要求时间对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进行调整、试验,导致开关越级跳闸,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每出现一次此类现象,罚有关单位2000元∕次

4、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保、局扇风电闭锁,未坚持和甩掉不用的,禁止供电。另罚有关单位1000元∕次。

五、防爆设备的管理使用

1、严把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关,严格执行'三证一标'管理,不合格设备不许入井。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察员、设备管理员、区队管理网员共同检验合格,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2、临时使用的非防爆电器(电焊机、电工仪表等)、照相器材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444条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负责对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防爆性能检查规定每周一次,发现一次一处电气设备失爆的,罚有关单位3000元,奖罚每月兑现一次。

4、各单位电气维修管理人员必须按《三大保护细则》及《防爆检查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工作。坚决杜绝一切失爆现象。

六、变电所的管理

1、变电所应设专职维修电工值班,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变电所内,应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如 有沙箱、消防锨、灭火器等。

3、严格落实两票制度和停送电制度。坚持专人停送电原则,谁联系谁送电,杜绝无计划停电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检修停电时,必须先停电,后验电,再放电,然后打接地线,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先拆除接地线,然后按有关规定操作。

4、变电所内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该图的绘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

七、加强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1、严格执行用电接火审批制度。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或者根据生产需要现场调整供电方案的,必须提前报机电科审批,电管组现场落实后,下接火通知单,并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对私自改线调整负荷的单位要给予1000-2000元处罚。

2、井下电气设备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要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对采掘区的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撤出后要立即升井检修,在用的应按规定轮换升井检查、并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对回撤的采掘区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按规定时间出井,不能按规定时间出井的,100元∕天.台(根)。

八、其它方面规定

1、水电队要加强对矿井通讯的后备电源蓄电池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后,蓄电池供电时间保证在8小时以上。每月应对蓄电池进行一次不少于6小时实际带机供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2、水电队做好供电高压架空供电线路的日常巡视检查,特别要做好汛期前的全线路的防雷电、防雾闪、防滑坡、防塌陷检查,做好冬季雨雪天的线路防护工作,及时处理,提前预防,确保供电安全。

3、井上、下接地系统必须完整、可靠,接地电阻要定期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接地电阻无按规定时间进行测试,罚有关单位500元∕处。

第12篇 配送中心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电气火灾事件的发生,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和义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储配部主任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储配部所有电气设备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储配部副主任(保管员)为仓储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辖区所有电气设备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

二、分拣组长为本组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程序开启和关闭本组设备的所有电源并记录备案;

三、每日早班前,由综合部当日值班电工负责开启分拣室总电源和空压机并记录,晚上下班后由当日值班电工负责关闭并记录备案;

四、每日早班前,由储配部主任或副主任开启仓库电气设备并记录;晚上下班后由储配部副主任牵头,当日门卫值班员陪同检查仓库所有电源关闭情况并记录备案;

五、叉车工(含手动叉车工)为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程序开启和关闭充电电源并记录备案;

六、各部门要确定所属区域的责任人,负责检查班后的电源使用和关闭并记录;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进行检查的,可以在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专人进行检查,但被委托人必须高度负责到位,并有记录备案。

七、凡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检查记录的(含委托人),部门检查发现的,予以对个人扣除绩效考核3至5分;中心检查发现的,予以对部门进行一级考核扣除3至5分处罚;因麻痹大意未履行职责造成火灾事件的,予以进行待岗、降级、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作用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章程,对日常的使用检修工作进行规范,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防范各种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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