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管理制度格式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消防管理制度
第2篇 烧结厂消防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烧结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烧结厂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等。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有下列行为的考核当事人1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安全员50元,考核责任部门当月奖金200元 (外协施工单位相同)。
3.1.1在车间违禁吸烟的或发现区域地面有烟头的。
3.1.2维修、大中修设备前后未及时清理现场,造成火情、浪费消防器材的;
3.1.3责任区域内消防器材卫生不合格的,尤其在重大检查、复查、参观等活动中卫生不达标的;
3.1.4乙炔瓶倒放使用的;
3.1.5不积极参加各种消防培训的;
3.1.6应知、应会消防安全知识不会的:
3.1.7不及时上缴月自查整改情况报告的部门;
3.1.8擅自使用消防器材、设施的;
3.1.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不按定点位置放置的;
3.1.10使用消防器材后不及时更换和到期不按时年检的
3.1.11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车间内消防器材,不自行携带的;
3.1.12作业岗位、作业区域上下通道、阶梯、地面存有大量烟头现象的
3.1.13。各类油桶用后随处放置未按规定地点集中存放的;
3.1.14班组日常消防巡检工作执行检查不到位的;记录弄虚作假的或对存在隐患视而不见,被主管部门查出的。
3.2有下列行为考核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2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安全员100元,并连带考核该部门当月奖金 5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考核)。
3.2.1使用损坏氧气、乙炔表进行切割作业的;
3.2.2乙炔表没安装防回火安全装置的;
3.2.3无焊、割操作证进行焊、割作业的;
3.2.4焊接时没有穿戴好防护用具的;
3.2.5允许动火但没有认真执行消防措施动火作业的;
3.2.6在车间内擅自动火作业的,
3.2.7拒绝、阻碍、刁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不积极配合的(考核部门负责人或外协、施工单位500元);
3.2.8检查中发现隐患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复查中还存在此类隐患的;
3.2.9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污染、损坏的处以两倍以上该条款处罚;
3.2.10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3.2.11消防管理制度没有上墙的;
3.2.12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3.2.13重点防火部位门禁制度不严的;
3.2.14未经同意,擅自进入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的;
3.2.15不了解负责区域火灾危险性,擅自动火施工的;
3.2.16二级以上动火部位负责人、监护人没有进行现场有效监护、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
3.2.17擅自使用管线气体进行作业、施工的(应持有厂级领导批示);
3.2.18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危险品进入车间、办公场所、更衣室、休息室的;
3.2.19私自在厂区内燃放烟花鞭炮的;
3.2.20在高温季节不按规定时间内运输、装卸、使用易燃可燃物品的;
3.2.21没有按规定、指定地点利用明火进行热装设备、配件的;
3.2.22管道容器中有易燃液体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动火施工、维修的;
3.2.23使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照明超过60w设施的;
3.2.24未经许可,乱拉临时电源线的;
3.2.25使用二次电焊线有多处裸漏内线现象的(4处及以上);
3.2.2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自在车间内、办公地点使用电加热或其它火源取暖的;
3.2.27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火情不及时处理、扑救的;
3.2.28机动车未经允许进入禁火区域,违反防火规定的;
3.2.29氧气瓶、乙炔瓶、油脂、油漆、易燃品混放的;
3.2.30电缆桥架上放置物品或堆放杂物的;
3.2.31私自拆除防火提示、警示标牌的;
3.2.32没有开具动火票据的。
3.3有下列行为,考核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500元、连带考核责任部门正、副职500元并考核该部门当月奖金20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
3.3.1因违章作业或动火前没有处理好现场杂物及区域安全确认,动火施工造成火灾事故并及时扑灭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有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破坏现场的;
3.3.2因现场管理不到位,检修后易燃废物随意丢弃或点检、巡检不到位造成可燃物泄漏发生火灾的。
3.3.3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火施工的;
3.3.4在施工前未经允许私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3.3.5私自拆除防火封堵事后没有及时通知消防管理人员恢复的;
3.3.6重点防火部位人员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
3.3.7私自开具动火证(三级)没有负责区域人员确认擅自动火作业的;
3.3.8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警示标志、抢险工具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后不归还的;
3.3.9发现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及时制止、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
3.3.10因违章使用加热器材照明工具发生火灾事故的;
3.3.11电器使用前端没有安装保护装置发生火灾事故没有造成损失的;
3.3.12自动报警系统控制柜、区域机发生故障时没有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并记录的;因其上述原因火灾发生不能及时发现延误扑救造成损失的,将送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3.13负责区域内有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清理的,提出整改没有按期完成的;
3.3.14在重点防火部位没有开具动火票据,擅自动火施工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3.15未经允许私自在电器室、电缆夹层.变压器室、电缆沟擅自动火施工作业的加重考核;
3.3.16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的):
3.3.17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范部位没有日常巡查记录的;
3.3.18负责区域存在火灾隐患,负责人互相推诿或弄虚作假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3.4有下列行为的负责人在调查情况后,上报厂领导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连带考核部门当月奖金10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
3.4.1私自拆除防火封堵工程,造成火灾、自燃,影响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
3.4.2发生火灾事故不及时扑救、不及时报警、影响扑救时间造成经济损先巨大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4.3不负责任乱堆、乱放、随意倾倒易燃物品,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3.4.4重点防火、重点防范部位私自动火施工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递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4.5在重点防火部位没有开具动火票据,擅自动火施工导致火灾事故的,造成设备及经济损失、停产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3篇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预防火灾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奖惩分明。
二、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领导要经常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明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单位具体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单位全体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请示防火工作的领导,违者重罚。严禁在禁烟处吸烟。
五、电工要经常做好电源电线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对陈旧线路要及时更换,杜绝安全隐患。
六、不得私自动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员夜间必须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巡视,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如遇火情,应立即起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清起火地点,火势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员准确到达现场。
九、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活动,做好宣传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会”(一熟悉:消防器材,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第4篇 中学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现规定食堂管理制度。
一、全体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有关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二、人人明确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把好各环节的消防安全关。
三、厨房间开炉烧菜煮饭后灶间不离人,引火柴草要与炉火区隔离。
四、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经常注意巡视锅炉运行情况,定期检修,禁止违规冒险操作。
五、禁止使用电炉烧开水、取暖等。
六、做好灭蝇、灭鼠工作,经常查看食堂内电路开关、灯扇等,保证用电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经常查看液化灶使用情况,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八、食堂重点区域要有禁火禁烟标志。
九、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会正确使用。
十、经常对食堂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自查,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并有事故发生应急救援预案。
第5篇 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企业人员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产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三)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四)行政部是企业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1、组织制定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每年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一次。
3、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4、组织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每月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5、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五)本企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喷烤漆房、油料间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六)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开展自防自救活动。
(七)任何企业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和遮挡消火栓。
(八)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九)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堵塞或摆放各种物品。
(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使用临时线和电炉子等炽热电器。
(十一)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潢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
第6篇 学校管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开设学生消防知识等安全课堂。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7、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安全训练演习。
8、建立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并图示公告,送上级管理部门及属地消防部门和安监管理部门备案。
第7篇 影剧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格式
1、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安全消防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消防工作负责。
2、安全门口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疏散的遮挡物。
3、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门出口上锁、堵塞。
4、公共娱乐场所内的电器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修理,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私拉临时线。
5、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作业。
7、演出、放映场所及观众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8、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9、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8篇 消防中控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中心是物业管理的重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门禁制度。
2、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必须按照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进行定期巡检。
3、消防控制中心实行专人24小时轮班当值制。
4、控制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
5、值班人员在控制室不准吸烟、喝酒、会客,不准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其他值班人员代替方可离开。
7、每班当值人员应进行最小一次的各类讯号测试,并应清楚了解接班前所发生及记录的一切大小事项,如有不正常事故应立即报知工程部跟进,若遇重大问题则要迅速上报消防总负责人。
8、控制中心出现报警讯号,应立即检查讯号真伪情况,如属火灾报警,按既定方案处理,如属误报者应消除讯号并作记录跟进::,切忌惯性动作马上在主控框上按下〖复位〗企图取消防出现的报警讯号了事。
9、控制中心内各主控框均放在自动控制位置,中心工作服人员应最少每季联同工程部作一次操作测试及检查,以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10、控制中心的值班人员要掌握大厦消防设施的状况及具备三熟件(熟悉图纸、熟悉操作、熟悉应变),以求全面监察大厦消防设备的维护及操作。
11、值班人员需按市政府要求以配合上报消防设备运行状况及填具各种记录及表格,且应长期保存。
12、每月控制中心以书面形式将本月的设备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并存档。
13、消防控制中心内之主机、联动柜、风机控制柜、紧急广播系统、计算机以及主备泵等主要设备操作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
14、消防控制中心消防员必须按照其岗位责任制内容负责其具体工作。
15、消防控制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工具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卫生制度以及公司之各项规章制度。
第9篇 c实验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正常开展消防管理活动。
二、校内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批手续,建筑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舍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校舍室内装修、装饰应当尽量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经阻燃处理。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生活的场所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学校举办集体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在设有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八、严格遵守《学校用火管理制度》、《学校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焊、割动火审批制度》。
九、学校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十、电脑房、演播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图书馆、档案室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列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落实防火责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管理。
十一、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原则上不组织学生扑救)。
十二、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十三、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消防知识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第10篇 罐区、码头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
第五条 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消防器材清单》,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员工和外来所有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
第九条 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十一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
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
3、罐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避免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
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
7、公司罐区、码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
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
9、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且距离保持在3米之外。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操作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呼吸器等。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发生。
6、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严禁泼洒、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7、严格执行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质资料。
8、加强对储罐及其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异常泄露。
9、对需加热或制冷的特殊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特殊货物说明书进行操作。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3、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4、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实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4.3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各部门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综合安全检查表》。各责任部门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四)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事故时,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23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维修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维修部消防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制、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器材管理、防火重点部位管理、易燃易爆品与危化品管理、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灭火应急救援及有关奖惩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部门所属各专业、班组。
1 总则
1.1为规范维修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电力设行备典型消防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编制。
1.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4部门实行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部门主任是公司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各专业主管是本专业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专业的消防工作负责。
1.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
1.6部门应依据公司的火灾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
1.7部门应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工作,并严格执行《永安发电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8贮存易燃易爆品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严格遵守本规定。
1.9现场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试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2.防火组织和责任制
2.1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班组设义务消防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班组、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2公司消防办公室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职能,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公司安监部门共同做好电力生产设备的消防安全工作。
成门室2.3 各岗位防火责任制
2.3.1部门负责人防火职责
(1)部室的主任或经理是本部室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在公司消防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部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消防法令、法规、指示和公司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3)组织制订或修订本部门防火技术规程及管辖区域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认真执行实施。
(4)负责组织并领导本部门义务消防活动的开展,督促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和防火安全制度、规定,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好员工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5)定期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所辖范围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领导并督促本部门安全员做好消防工作。
(6)确保管辖区域内消防设施、标志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主持本部门所辖区域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协助公司安全部门和专职消防队调查火灾原因。
2.3.2部门副主任分管防火职责
(1)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审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3)制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6)定期向部门主任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7)部门主任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
2.3.3部门专业主管防火职责
(1)负责本部门专业防火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及时提出相关运行操作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负责编制设备大小修等重要施工项目的防火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防火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消防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
(5)参加部门或公司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和专业性防火安全检查。
(6)负责本专业的防火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编写本专业年度消防应急演练方案及演练总结。
(7)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火灾(火情)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2.3.4部门安全员防火职责
(1)在本部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的指导。
(2)积极宣传贯彻上级消防法规、方针和指示,协助部门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考试,开展安全防火安全活动。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场所的防火安全情况,督促生产岗位人员遵守各项防火安全规定,对任何违章操作和指挥者有权进行批评、考核并加以纠正。
(4)负责本部门义务消防人员的调整及日常管理,协助部门责任人组织所属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实战灭火训练。
(5)协助制订或修订本部门防火技术规程及管辖区域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和管理制度。
(6)参加本部门有关事故分析,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和督促本部门火险隐患的整改,负责向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反馈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
(7)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检查,发现失效、到期的灭火器材及时与公司消防队联系更换。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各种消防器材的台帐及管理工作。
(8)负责本区域的事故调查分析和上报工作。
(9)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各项任务。
2.3.5班、组长防火职责
(1)行政上受部门负责人领导,消防业务上接受部门安全员指导,对本班组成员及管辖设备,场所的防火安全负责,是本班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2)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安全法规、指示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安全活动,督促所属人员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3)在检查、维护生产设备的同时应认真检查所属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并作好记录,防止设施,器材损坏、丢失或挪作它用。发现问题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安全员汇报。
(4)领导和支持本班组安全员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并接受班组安全员及上级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
(5)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
(6)熟悉本班组管辖的设备、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事故的处理方法。
(7)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本班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消防活动、培训和灭火演练。
2.3.6班组安全员防火职责
(1)班组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部门安全员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
(2)经常对本班人员(包括实习人员,临时工等)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制止各种违章作业。
(3)负责本班组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消防器材、设施的日常检查、保管工作,发现到期、失效的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缺陷应及时向本部门安全员报告并做好记录,通知消防队更换。
(4)在本班组进行重点作业或进行重大操作之前,提出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和措施,并在班长统一安排下负责现场防火安全监护工作。
(5)熟悉本班组管辖的设备、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事故的处理方法。
2.3.7设备主人防火职责
(1)设备维护人员在进行维修作业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落实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在公司防火重点部和禁火区内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3)做好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发现器材有缺陷或丢失,应及时向班长或班组安全员报告。
(4)明确本岗位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要求及防火措施。
(5)熟练掌握配备在本岗位上的各类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参加扑救,听从火场指挥的命令。
(7)各岗位人员均应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3.8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防火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消防法规以及上级下达的各种防火安全文件、规定和各种安全规程制度。
(2)按照自身岗位工作特点,自觉履行职责,做好防火安全的各项工作。
(3)做好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发现器材有缺陷或丢失,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认真做好记录。
(4)明确本岗位的防火要求及防火措施。
(5)熟练掌握配备在本岗位上的各类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各岗位人员均应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4义务消防队职责
2.4.1义务消防队防火安全职责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区域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5)二级动火现场消防监护、监督动火作业,确保安全动火作业。
3 消防管理规定
3.1日常消防管理要求
(1)部门应结合定期安全大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前组织开展本部门范围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防安全检查表。
(2)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用火、用电安全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管理贮存;各级防火责任制执行情况;消防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永安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定》。
(5)修建道路、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求援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并通知公司消防部门。
(6) 公司固定消防设备维护、检修应纳入电厂设备管理。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填堵消防通道。
3.2 生产现场防火管理要求
(1)生产现场应按《电力设备消防典型规程》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现场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生产现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2)生产现场及高温管道附近,禁止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及堆放杂物,不准烘烤衣物。凡因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筑,应事先书面上报公司防火委员会同意,并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3)凡进入生产域的人员严禁吸烟。
(4)生产现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永安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定》。
(5)生产现场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或照明,按用电容量放置保险丝,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3.3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管理要求
3.3.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及场所。
3.3.2公司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油库、润滑油贮油箱、集控室、dcs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储煤场、输煤系统、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启动锅炉房、轻油罐站、汽轮机油系统、供氢罐站、变压器、电缆间及电缆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物质仓库、危险品库等。
3.3.4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悬挂明显的标志。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3.5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作业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本区域灭火、疏散预案及逃生措施,并参加演练。
4 奖惩规定
4.1 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或及时发现和扑灭初起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损失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2凡违*火作业有关规定,按照《永安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考核。
4.3凡违反以下安全防火规定之一者考核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300元/项:
(1)擅自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2)安全防火措施不落实。
(3)值班宿舍使用液化气、乱拉电线、使用碘钨灯或150w以上照明灯具等取暖。
(4)工具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5)检修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未及时清理。
(6) 厂区范围流动吸烟。
(7) 消防设备、管道、阀门等消防系统缺陷未按要求及时维修处理的,每项考核。
(8) 乙炔瓶无防火罩、无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皮管接口处无卡箍。
(9) 未按公司消防部门下发的消防火险隐患整改及反馈情况的,每条(处)考核。
(10) 未按要求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记录,每少一次考核。
(11) 部门管辖区域存在重大火险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实,尚未造成后果,每处考核。
维修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维修部消防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制、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器材管理、防火重点部位管理、易燃易爆品与危化品管理、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灭火应急救援及有关奖惩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部门所属各专业、班组。
1 总则
1.1为规范维修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电力设行备典型消防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编制。
1.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4部门实行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部门主任是公司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各专业主管是本专业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专业的消防工作负责。
1.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
1.6部门应依据公司的火灾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
1.7部门应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工作,并严格执行《永安发电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8贮存易燃易爆品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严格遵守本规定。
1.9现场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试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2.防火组织和责任制
2.1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班组设义务消防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班组、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2公司消防办公室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职能,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公司安监部门共同做好电力生产设备的消防安全工作。
成门室2.3 各岗位防火责任制
2.3.1部门负责人防火职责
(1)部室的主任或经理是本部室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在公司消防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部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消防法令、法规、指示和公司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3)组织制订或修订本部门防火技术规程及管辖区域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认真执行实施。
(4)负责组织并领导本部门义务消防活动的开展,督促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和防火安全制度、规定,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好员工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5)定期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所辖范围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领导并督促本部门安全员做好消防工作。
(6)确保管辖区域内消防设施、标志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主持本部门所辖区域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协助公司安全部门和专职消防队调查火灾原因。
2.3.2部门副主任分管防火职责
(1)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审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3)制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6)定期向部门主任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7)部门主任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
2.3.3部门专业主管防火职责
(1)负责本部门专业防火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及时提出相关运行操作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负责编制设备大小修等重要施工项目的防火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防火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消防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
(5)参加部门或公司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和专业性防火安全检查。
(6)负责本专业的防火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编写本专业年度消防应急演练方案及演练总结。
(7)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火灾(火情)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2.3.4部门安全员防火职责
(1)在本部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的指导。
(2)积极宣传贯彻上级消防法规、方针和指示,协助部门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考试,开展安全防火安全活动。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场所的防火安全情况,督促生产岗位人员遵守各项防火安全规定,对任何违章操作和指挥者有权进行批评、考核并加以纠正。
(4)负责本部门义务消防人员的调整及日常管理,协助部门责任人组织所属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实战灭火训练。
(5)协助制订或修订本部门防火技术规程及管辖区域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和管理制度。
(6)参加本部门有关事故分析,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和督促本部门火险隐患的整改,负责向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反馈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
(7)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检查,发现失效、到期的灭火器材及时与公司消防队联系更换。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各种消防器材的台帐及管理工作。
(8)负责本区域的事故调查分析和上报工作。
(9)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各项任务。
2.3.5班、组长防火职责
(1)行政上受部门负责人领导,消防业务上接受部门安全员指导,对本班组成员及管辖设备,场所的防火安全负责,是本班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2)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安全法规、指示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安全活动,督促所属人员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3)在检查、维护生产设备的同时应认真检查所属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并作好记录,防止设施,器材损坏、丢失或挪作它用。发现问题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安全员汇报。
(4)领导和支持本班组安全员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并接受班组安全员及上级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
(5)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
(6)熟悉本班组管辖的设备、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事故的处理方法。
(7)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本班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消防活动、培训和灭火演练。
2.3.6班组安全员防火职责
(1)班组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部门安全员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
(2)经常对本班人员(包括实习人员,临时工等)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制止各种违章作业。
(3)负责本班组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消防器材、设施的日常检查、保管工作,发现到期、失效的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缺陷应及时向本部门安全员报告并做好记录,通知消防队更换。
(4)在本班组进行重点作业或进行重大操作之前,提出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和措施,并在班长统一安排下负责现场防火安全监护工作。
(5)熟悉本班组管辖的设备、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事故的处理方法。
2.3.7设备主人防火职责
(1)设备维护人员在进行维修作业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落实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在公司防火重点部和禁火区内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3)做好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发现器材有缺陷或丢失,应及时向班长或班组安全员报告。
(4)明确本岗位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要求及防火措施。
(5)熟练掌握配备在本岗位上的各类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参加扑救,听从火场指挥的命令。
(7)各岗位人员均应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3.8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防火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消防法规以及上级下达的各种防火安全文件、规定和各种安全规程制度。
(2)按照自身岗位工作特点,自觉履行职责,做好防火安全的各项工作。
(3)做好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发现器材有缺陷或丢失,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认真做好记录。
(4)明确本岗位的防火要求及防火措施。
(5)熟练掌握配备在本岗位上的各类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各岗位人员均应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4义务消防队职责
2.4.1义务消防队防火安全职责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区域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5)二级动火现场消防监护、监督动火作业,确保安全动火作业。
3 消防管理规定
3.1日常消防管理要求
(1)部门应结合定期安全大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前组织开展本部门范围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防安全检查表。
(2)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用火、用电安全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管理贮存;各级防火责任制执行情况;消防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永安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定》。
(5)修建道路、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求援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并通知公司消防部门。
(6) 公司固定消防设备维护、检修应纳入电厂设备管理。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填堵消防通道。
3.2 生产现场防火管理要求
(1)生产现场应按《电力设备消防典型规程》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现场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生产现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2)生产现场及高温管道附近,禁止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及堆放杂物,不准烘烤衣物。凡因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筑,应事先书面上报公司防火委员会同意,并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3)凡进入生产域的人员严禁吸烟。
(4)生产现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永安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定》。
(5)生产现场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或照明,按用电容量放置保险丝,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3.3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管理要求
3.3.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及场所。
3.3.2公司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油库、润滑油贮油箱、集控室、dcs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储煤场、输煤系统、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启动锅炉房、轻油罐站、汽轮机油系统、供氢罐站、变压器、电缆间及电缆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物质仓库、危险品库等。
3.3.4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悬挂明显的标志。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3.5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作业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本区域灭火、疏散预案及逃生措施,并参加演练。
4 奖惩规定
4.1 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或及时发现和扑灭初起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损失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2凡违*火作业有关规定,按照《永安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考核。
4.3凡违反以下安全防火规定之一者考核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300元/项:
(1)擅自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2)安全防火措施不落实。
(3)值班宿舍使用液化气、乱拉电线、使用碘钨灯或150w以上照明灯具等取暖。
(4)工具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5)检修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未及时清理。
(6) 厂区范围流动吸烟。
(7) 消防设备、管道、阀门等消防系统缺陷未按要求及时维修处理的,每项考核。
(8) 乙炔瓶无防火罩、无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皮管接口处无卡箍。
(9) 未按公司消防部门下发的消防火险隐患整改及反馈情况的,每条(处)考核。
(10) 未按要求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记录,每少一次考核。
(11) 部门管辖区域存在重大火险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实,尚未造成后果,每处考核。
维修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12篇 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根据工程规模建立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建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保卫消防责任制。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保卫消防措施及设施平面布置图,制定保卫消防工作预案。
3、施工现场要设门卫,有人巡逻,守卫人员要佩带标志。
4、加强包工队的管理,掌握人员底数,签订治安消防协议。
5、财会室、库房、宿舍等处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6、做好成品保护,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如发生案件、火灾,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查破。
7、施工现场必须设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并配足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8、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设明显标志,配足水龙带,周围3米不准存放物品,高度超过24米的工程必须设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65毫米,每层设消防栓口配水龙带,设置专用消防泵,专用配电线路从总箱上口接出。
9、电工、焊工从事电气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的人员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检看现场配备看火人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当地点有效。
10、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11、施工材料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设专库储存、分类存放,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配漆。
12、工程内不准作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住人的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1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设立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4、生活区不许使用电热器具。
1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瓶距作业面不得小于10米,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6、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不得采取可燃保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