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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7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第1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各施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立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措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工种

根据公司承建的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工种有:搅拌机司机、上料工、建筑材料试验工、电焊工、电工、板金工、油漆工、模板制作工、汽车驾驶员、推土机司机、砼振动工。

二、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环境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各工种及办公、住房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三、项目部要配合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项目部应根据具体的施工工序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并为有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项目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施工场地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六、项目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司。公司在接报后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协助卫生部门救援人员对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进行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费用由公司负责。

七、公司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采取临时避害措施并报告。

八、公司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环境条件,指导项目部规划好施工场所。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职业病危害负责制度,建立各项目职业病防治卫生专职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工种的档案。

第2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为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工区、科室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矿井防灭火支出;

(5)矿井防治水支出;

(6)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矿井配电室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

(10)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财务科。

2、财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矿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袁宪玉

副组长:杜秀库、代云海

成 员:李峰、杜宝忠、刘传新、胡崇高、高 山、杜曼菲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健康办公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矿财务科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3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概述

1.1 监测目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1.2 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信息监测方案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站,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2 监测类型

2.1 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2.2 全国常规监测

2.3 主动监测

3 监测内容

3.1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 监测点  依据不同的监测类型确定监测点。

3.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首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3.2.2常规监测的法定监测点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或称责任报告单位。

3.2.3主动监测。

3.3监测项目

3.3.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2周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3.3.2常规监测

3.3.2.1疾病监测

①职业病监测  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80号)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不包括放射性疾病和电光性眼炎)。

②农药中毒监测

3.3.2.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3.2.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3.3.3主动监测  在监测点对作业人群的劳动条件、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有害因素和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的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和评价,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主动监测的具体监测点的选择、内容见相关监测方案。

4 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不包括主动监测,下同)。

4.1 报告单位  常规监测的各类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都是责任报告单位。

4.1.1 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内容)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2 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第4篇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5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我公司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6篇 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

4 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实施监督管理。

(2)工程部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1)设置要求

①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②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③安全标志不易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的地方。

④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 gb 2893-2008《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的规定。

(2)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①安保部根据现场需要和相关标准规定,提出各部门安全标志设置需求,报安保部审查汇总后统一购置。

②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保部购置。

③安全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安保部负责安装(或张贴)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④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保部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安全标识,尽可能再利用,不能利用的再作废品处理。

⑤安保部必须建立安全标识张贴台账。

6 表单记录

(1)安全标志台账

第7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我公司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8篇 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9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管理制度

生产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在其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 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报告。

二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理。

四 实施部门为生产部,经费保障有领导小组负责。

第10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为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工区、科室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矿井防灭火支出;

(5)矿井防治水支出;

(6)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矿井配电室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

(10)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财务科。

2、财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矿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袁宪玉

副组长:杜秀库、代云海

成 员:李峰、杜宝忠、刘传新、胡崇高、高 山、杜曼菲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健康办公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矿财务科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12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十二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各施工项目在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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