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j机关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某市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某市机关车辆管理制度4
为建设正常的用车秩序,搞好交通服务,节约开支维护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范围
1、局领导工作用车;
2、各科室工作用车;
3、集体活动及看病等特殊活动用车;
4、机关干部职工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用车;
5、局领导安排的其他用车。
二、车辆使用办法
1、机关车辆使用实行出车单制度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带车人不得擅自改变出车单所填写行车路线。
各科室到县区(*县、*县、*区、*区)工作用车,向办公室提出,并填写出车单,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办公室可安排出车。
2、离退休老干部用车,由办公室联系,并填写出车单,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办公室安排出车。
3、机关干部职工若有特殊情况用车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程序审批。由用车人自己负担交通费(每公里0.3元),并在用车前到机关财务交用车押金100元。
4、未经局长批准,机关车辆不准外借他人使用。
5、紧急情况用车或节假日用车,驾驶员接到通知后并报告办公室后及时出车,随后补办出车单。
6、新区原则上不派车。市委、政府综合办公楼院内及附近单位一律不派车。如遇集体活动等特殊情况,可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程序办理。
三、车辆管理及维修
1、驾驶员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车辆管理规定,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开疲劳车、超速车、故障车、超载车。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况、车容、车貌始终保护良好状态。
2、实行车辆定期检查登记制,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车辆综合检查登记,检查登记内容:本月行车公里数、用油数、用车单位、用车原因、车况及故障情况。办公室组织检查登记后,对有关情况汇总后向主管领导和局长报告,以便领导及时、准确掌握车辆的基本情况。
3、车辆维修: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需维修车辆驾驶员填写修车单,注明修车部位、更换配件,经主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可到固定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由修理厂反馈修车单,由财务人员进行结算。未经同意在非定点修理厂修理的,一律不予报销。
4、车辆在外地出差,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交通事故需经保险部门勘察,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方可修理。
5、车内装饰、磁带、拖把等用品统一购买和配置,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和使用。
四、奖罚及补助办法
1、根据市财政统一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及机关实际情况,对驾驶员发放差旅补助,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出现不服从调度管理,贻误公务用车的,车辆私自外借他人驾驶的,扣除当月补助。下班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政府大院内,未经同意随意停放且发生有损旅*政形象或车辆丢失事件者,除扣除补助和资金外,还要按车辆实际价值的10%缴纳罚款,并予以辞退。
2、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由办公室对每月情况进行汇总,报主管局长审查,最后经局长审批后,按规定领取补助。
3、凡是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4、办公室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增强其政治意识、保密意识和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3篇 h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h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集体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综治办(20**)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情况。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第4篇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一、车辆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按编制和标准配备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严禁向下属、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车辆。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3、落实车辆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单位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大组每季度对内管单位的车辆抽查一次,车管处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前对市级机关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8%以上。
5、严格执行长途车会签制度,凡长途车,须对驾驶员交待行车注意事项,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6、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7、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8、进出机关大院的车辆,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大院的停车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反道行驶、违章鸣号。按指定的泊位停放,严禁占道停车。
二、车辆安全检查
1、市级机关车辆管理处为市级机关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车管处定期、不定期地对市级机关车辆进行检查,每逢重大节日、会议或重要活动将组织专门检查。
2、各车管大组每季度对大组车辆进行一次检查;机关各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车辆进行一次检查。
3、检查车辆时,由车管处会同有关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大组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检车辆的行车证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4、凡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小组视情况予以通知驾驶员和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收缴行车证、驾驶证,车辆行驶限期恢复车况接受复查等处置。
5、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拟发检查情况通报,下发各单位;对车容车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安全教育
1、驾驶员须定期(每两个月一次)参加由市级机关车管大组组织的安全活动。
2、安全活动由车管大组组长组织,传达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学习交通法规和有关教育,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或开展相关活动。
3、驾驶员参加安全活动时,须携带“驾驶员安全活动考核卡”,由大组长按驾驶员实际参加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签章。
4、驾驶员因公、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安全活动的,应由单位出具请假条,不得无故缺席。
5、凡一年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者,需参加二天交通法规学习后,方予办理年审。
四、申领车辆号牌规定
1、申领市级机关车辆号牌单位范围为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和直属单位;各区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2、上述单位购车凭单位介绍信、购车手续(资金审核表、发票、合格证等),向车管处申请。特殊号牌须局领导签发。
3、车管处审核购车手续后,出具市级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介绍信”。
4、购车单位凭“申领车辆牌证介绍信”及购车手续,到车管所上牌。
5、凭“机动车行驶证”到车管处备案登记。
第5篇 委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委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特制定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管理
1、车辆由部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本部车辆主要保证工作用车,优先安排离退休老干部就医、会议、因公外出等方面用车。
3、部领导用车相对固定,遇有长途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办公室可做适当安排。
4、各办公室工作用车经所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派车。
5、节假日、双休日统一安排值班车辆。非值班车辆定点存放。部领导或其他因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6、严格控制非公用车及车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委领导批准。私自外出或外借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事故的,由驾、乘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7、车辆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登记,并以此作为出差补助依据。
二、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
1、在政府采购指定单位进行车辆加油。
2、车辆维修要本着节约原则,坚持询价制度。由车管人员、驾驶员在经多家询价后,提出维修及装具预算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部分管领导批准,持维修通知单到指定修理厂维修或换修装具。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严格加油登记手续,不定期对驾驶员、加油情况、百公里油耗量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通报。对弄虚作假兑换油票或为非部车辆加油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家利益者,除其承担加油费用并扣发当月出差费外,属部正式职工的,进行严肃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和参评综合奖资格,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4、出发在外通行费等支出,随时报结,不得累报。
5、车辆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各车维修、加油、路桥等有关费用,须公开透明化。
三、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和双休日、节假日必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遇有特殊情况需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的,须由办公室批准。
2、由部办公室组织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用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者,一次口头警告,二次扣发当月出差补助费,三次停车待岗,并停发出差补助费直至上岗,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3、因私自出车或违反规定停放,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四、奖惩
1、对年度内服务优良、遵守管理规定、养护车辆、节约意识强、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法行为或考核不及格者,取消评奖资格。
2、对累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两次的,扣发当月差补的50%,累计两次以上者不予发放。
3、因公出差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个人责任情况处罚。
4、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或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6篇 机关车辆、租用车管理制度
为确保机关车辆为工作服务,调配使用合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机关小车由党政办负责管理。需要使用车辆,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调配,否则驾驶员不得出车。并及时登记。如出差、开会需用车须经分管负责人在头天下午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如特殊情况由主要负责人统一调配。
二、小车使用范围:一般仅限于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用车,优先考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用车。其他负责人需用车的,应在头天下午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办主要负责人工作急需使用车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由主要负责人通知办公室方可派车。
三、小车加油、维修。汽车加油费应每月结算一次,月底由党政办按行车里程进行核算,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汽车维修,先由司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维修额在*元以内,由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元以上的维修,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
四、因工作需要,须在社会上租用车辆,由分工科干报主要负责人同意,科干签字,党政办统一安排用车,并填写出车登记薄和出车通知单。月末凭出车通知单核对报销。租用车辆应从严控制,收据发票上要有相关科干签名方可报销。从周一到周五不准许租用机关干部的出租车。
本规定自*年4月10日起执行。
第7篇 t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1条 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司机妥善保管。
第2条 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3条 车辆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司机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第4条 车辆进行加油需凭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确需加油的事前要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5条 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6条 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7条 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下乡、出差凭派车单,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派车单的,下乡或出差回来要及时补办,司机每月的出差或下乡补助,凭当月派车单,作为报销旅差补助等费用的依据。
第8条 各科室如需用车的,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9条 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10条 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司机的劳动。用车人员和司机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第11条 司机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12条 司机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第四章 车辆维修、养护与行车安全
第13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14条 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15条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16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司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
第17条 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司机要事先办理车辆维修报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到定点厂家维修,并将更换的零件和维修费用票据带回,办公室及时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18条 定点洗车、美容。由办公室确定1-2个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洗车美容店,统一购买洗车卡,对市社的公务用车进行定点洗车美容。无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在非定点店洗车、美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19条 定点办理保险。市社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一个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时,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保险申请表报告办公室,办公室领导要亲自与保险公司洽谈,在政府采购的优惠费率基础上,初步确定险种和价格。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险手续。
第20条 建立车辆维修、养护档案。每辆公务用车要分别建立一个维修台帐,由办公室保管,以便监督、检查、核实。
第五章 费用开支审批与报销
第21条 实行严格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市社所有的办公用品和公务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公务用车需购买或更换有关用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以下的,办公室可以委托司机办理;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向领导提供参考价格,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无特殊原因,凡是不经审批,先斩后奏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22条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等费用,有关票据与车牌号、出差时间、地点要相符,统一由办公室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司机当月的费用需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23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市档案局(馆)史志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一、使用原则
1、保证领导工作用车;
2、酌情安排干部职工工作用车。
二、管理办法
1、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和安排,凡出车到城区之外,一般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提前通知办公室和分管机关领导,以便统筹安排。
2、科室下乡工作用车,在与领导工作用车不矛盾的情况下,由用车科室提前向办公室告知,由办公室征求分管机关领导意见后统筹安排。
3、严禁公车私用,即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受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4、车辆加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燃油卡并负责保管,司机领卡加油,下乡或出差途中补充油料由用车人员负责办理,购油发票由经手人和司机签字后,按正常程序予以核销。
5、车辆维修保养,车辆零部件更换及车用物品购置,由驾驶员填写好报告单,报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施行,发票由经办人和司机共同签字后,按正常程序予以核销。
6、办公室负责派车方向、行车里程、用油数量等方面登记,(www.)实行车辆、油料以及器材的有效管理,注意节约开支。
7、司机应随时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清新,随时把握车辆运行状况,确保安全行驶。
**市档案局(馆)、史志办公室
二0一*年一月一日
第9篇 g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g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第10篇 某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用车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用车制度
为严格执行车改政策,加强对车改后机关保留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车范围
1.列入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公务接待用车的范围
(1)区四套领导班子组织的接待、考察等各类公务活动用车;
(2)区重要会议、机要件传送等用车;
(3)区级领导(或区级领导指派的)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身伤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用车;
(4)区领导统一组织的老干部会议、活动等用车。
以上用车由区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无偿服务。
2.实行有偿服务的范围
(1)各单位集体组织的行政、党组织、工会等活动用车;
(2)各单位来宾接待用车;
(3)各单位老干部特殊用车和机关干部个人特殊原因(重大疾病)用车;
(4)车改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特殊公务用车;
(5)其他未列入无偿服务范围的各种公务用车。
上述用车的收费标准,参照《江惟区机关车辆租用收费办法》执行。
二、用车办法
1.用车手续
各单位需要用车,须事先填写《用车联系单》,由用车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提前一天(临时用车提前半天)向区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用车手续,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用车联系单》填写《派车单》进行调度派车。各单位用车结束后由驾驶员在《派车单》上如实填写用车内容,经用车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后交车管中心,作为费用结算凭证,由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向用车单位结算用车费用(公务接待用车除外)。
2.调度原则
各用车单位办妥用车手续后,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用车单位登记时间、事务的轻重缓急予以调度。下列情况予以优先派车:
(1)区委、区政府布置的紧急事务需临时用车,重大接待用车;
(2)区级老干部活动用车,区级重要会议用车;
(3)区人大、区政协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等活动用车;
(4)各单位上级部门、重点业务单位的急需用车;
(5)办理公务较多的;
(6)各单位紧急用车的。
3.出车区域
(1)各单位集体用车的,出车范围为宁波大市内、大市外及省外;
(2)非集体出车,人数单一,在江惟区内办事,原则上不予以派车,特殊情况与中心调度室联系,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派车;
(3)机关干部出差、开会,原则上不予以派车。
第11篇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管理
(一)局机关和市企业调查队的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及要车时间先后和轻重缓急派车。
(二)实行派车登记制度,由办公室主任派车,主任不在,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派车,分管领导不在,由在家的其他局领导派车。每次出车,须对派车人、派车事由、出车时间、乘车人、出车地点、行车里程等进行登记。
(三)现有车辆主要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各科室(队、中心)下县联系工作和到外地或省上开会,原则上不派车接送;如科室(队、中心)遇特殊工作需用车,在保证局领导和县级干部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可予以安排。
(四)局机关职工因病住院、出院、急诊,可以向单位申请派车,经批准后使用;其他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用车的,油料费(每公里0.50元)和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自负。
(五)局领导工作用车,科室(队、中心)因特殊情况工作用车,一般情况下均需在前一天向局办公室派车人要车,局领导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找驾驶员出车。
(六)未经办公室派车,驾驶员出车,视为私自出车,其费用由驾驶员负担(一律按3元/公里收取费用);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负担,严重的对驾驶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七)接待用车、全局性重大活动、专项活动用车优先于一般公务用车。
(八)除本单位人员外,其他人员搭便车需经领导同意,否则出现意外由驾驶员负责。
二、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全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定期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纪、职业道德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情况检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谦虚谨慎,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不得随意冲站、抢道、占道或违章停放车辆等,做到车在人在,人离车进库或交人看守。
(三)驾驶员要认真钻研业务,提高驾驶技能。要戒骄戒躁,不开“霸王车”、“赌气车”;要坚持中速行驶,准确判断和处理行车途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把保护乘车人和行人生命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前提,做到有十分的把握开七分的车,确保行车安全。
(四)驾驶员未经派车人同意,不得将车交其他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交非驾驶员驾驶。否则,一切责任概由本车驾驶员承担。
(五)严格执行“十不准”,即:不准疲劳行车;不准酒后行车;不准带“病”行车;不准赌气行车;不准私事行车;不准“教练”行车;不准空腹行车;不准违章行车;不准超速行车;不准“让权”行车。
(六)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三检查”,长途行车前一天须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车辆附件、工具除自然损耗外,造成丢失由本车驾驶员照价赔偿。
(七)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服从单位管理调度。不允许驾车行驶中打电话;不允许送领导到目的地后私自把车开走去办其他事;不允许出差在外领导需用车时而本车驾驶员不在场,要做到随叫随到。无正当理由不出车或临出车时提出修理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另安排车或租车完成任务,其车费按出租车费计算,由驾驶员承担,并对该驾驶员以旷工论处。
(八)不允许出事故后隐瞒不报,不允许发生事故后与人私了,不允许开空车搭人收钱,不允许向有关部门伸手要钱要物或加油等。
三、维修管理
(一)办公室建立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对车辆行驶里程、维修、换件和事故责任等情况做好登记。
(二)车辆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定点洗车,驾驶员负责保养、维护所驾驶的车辆。凡属一级保养的小修项目,能自己处理的,由驾驶员完成,并及时向办公室管车人报告。小修和零星换件购置,由驾驶员书面申请,办公室主任审定。二级、三级维修、保养和购买材料,由驾驶员写出书面申请,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大修,除按程序申报审查批准外,办公室委派人监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修理,扩大修理范围和购买更换汽车材料,由驾驶员承担50%的修购费用(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除外),各种维修换件一律交回旧件。
(三)加强维修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各种维修实行责任制,驾驶员、监修人员要对修车质量、费用支付负责,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要从严从重查处。
(四)车辆轮胎原则上行驶20000公里以上方可更换一套,专车专用,不能与其他车辆交换或转为其他车辆使用。
四、油料管理
(一)汽车所需油料由办公室统一或驾驶员自行购买,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每月按油耗标准,以有效行驶里程考核单车耗油(凭出车登记表核报,未经派车登记的不计发油耗)。超支油料费用由责任驾驶员自付,节约油料的车辆,按节约数量的50%计发奖金,奖金的计算以当年12月31日油价折合人民币年终一次性兑现。
(二)耗油标准:对现有车辆按13升/100公里计算(其中桑塔纳按14升/100公里计算)。如新购小车,其油耗标准参照现有同类车辆标准执行。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可视车况适当调整油耗标准。
(三)小车需更换、添加机油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请领导批准后,凭购油发票报销。
五、奖惩
(一)服务态度好,爱护车辆,服从调度,安全行车,无大小交通事故,无违章行为,年终按300元的标准给予安全奖励。
(二)不服从调度,服务态度差,不爱护车辆,出事故不吸取教训的,扣发安全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
(三)应自觉接受交通管理人员检查,如违章驾驶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负。
(四)车辆发生负全部和主要责
任的交通事故,并且经济损失在8000元以上或伤者在2人以上的,其驾驶员一律停车检讨,并根据检讨程度,决定是否恢复驾车或给予处分。负全部责任者,驾驶员承担本单位经济损失的20%;负主要责任者,驾驶员承担本单位经济损失的15%,负次要责任者,驾驶员承担本单位经济损失的5-10%。
(五)驾驶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凡因工作派车驾驶员通讯不通的,一次扣驾驶员现金50元。不按时把车开到指定地点等候,误时一次扣奖金10元-50元;领导在进行公务时,驾驶员就地守候,未经同意随意离开而影响领导正常工作的,一次扣奖金10-50元。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重大接待和重要工作失误,取消该驾驶员评选先进和领取安全奖的资格,并追究其过错。
第12篇 j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