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3、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4、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2、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测工或瓦检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凡发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查出责任者给予开除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队长、当班班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或汇报,各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2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视维护管理制度
1、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必须进行1次测试。
2、使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仪器,每1年必须更换1次载体催化元件。
3、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仪器校准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4、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仪及电缆等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由所在采掘区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失必须及时向矿机电部门汇报。
6、凡经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7、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时,应更换电源。
8、与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撤除、改线或检修时,必须有具体实施方案,经矿调度室和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3篇 安全监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校验人员必须经安全监测和通风,机电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条 校验人员必须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做到校验准确,及时,可靠。
第三条 校验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保证工作质量,不得脱岗,漏岗。
第四条 校验室配备两名技术员对传感器进行校验修理。
第五条 及时做出备品备件计划,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
第六条 定期对井下装置进行轮回调试,校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做好调试,校验记录,7天一周期。
第七条 安全装置入井前,必须按新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
第八条 对不合格仪器,以及需报废的装置做出鉴定,列出清单,报领导批准报废。
第九条 校验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需经领导批准。
第4篇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当班瓦检员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瓦检员按规定移设,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监测工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使用单位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地点当班瓦检员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18
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19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24~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使用单位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按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负责延线与收线。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如异常并向调度汇报。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第5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1.监测电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监测电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牌板没有按规定填写的罚款100元,填写有误的罚款50元。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没有对运行情况及故障情况详细记录的罚款100元;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没有按期对井下各点的监测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的罚款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详细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记录,无超限记录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对超限没有进行追查处理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当班监控员如发现当天数据库资料丢失或者无法打开时要做好记录并汇报监控中心主任,没有记录或没有进行汇报的对当班监控员罚款100元。
5.接班后,首先应和通风科、调度员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6.次日早班将前一天的监测日报、超限日报、重点区日报,报表送通风副总、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缺少签字及没有按期签字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8.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清扫室内卫生确保室内清洁。以上每少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9.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10.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 米以上的距离,严禁将监测电缆缠绕在动力电缆之上如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1.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12.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13.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 ~15 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14.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 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进行跟踪性精度确认。
15.按规定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按规定每10天对非重点区、每3天对重点区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没有按照时间规定进行调校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6.调校程序
(1)、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2)、通入空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零点,通入空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零点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即将进行标气调校要求机房座机员对将最高浓度值记录并与监测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空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对监测工罚款100元。
(3)、通入标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通入标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进行效验前必须通知监控员要对某个点的传感器进行调校,通入过程中监测电工手拿秒表仔细观察声、光报警及断电器动作的相应时间,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做好记录并与监测电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电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标准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地面主机曲线图无空气样效验曲线的对监测电工及监控员分别罚款100元。
17.传感器的基本误差范围控制在±0.05,如发现误差较大监测电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换的立即更换。
18.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并建立相关台帐帐卡。
第6篇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监测系统等检测报警断电设备的设置:
综放工作面瓦斯排放巷或尾巷要装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
矿井总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及报警装置。
瓦斯传感器的具体装设位置、参数设置、断电范围由通风科确定,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监测监控系统人员负责安装与调试。
在矿井主要风巷应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以防风流短路,确保工作面风量。
矿井机电硐室,特别是高压变压器等高发热设备的上空应安设温度传感器,监测环境温度,当温度超过30℃时发出报警信号。
矿井某一区域不能进入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装置时,可采用单体瓦斯自动检测断电装置,安设瓦斯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对由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控制的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监测,以便掌握瓦斯浓度超限后被控开关是否断电,具体方法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
凡因故不能按《规程》及本制度的要求安设装置的,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备案。
监测监控系统中心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图形显示器或模拟盘,中心站计算机(及分站)电源应经由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
系统设备的管理制度
系统使用、维护按照原煤炭工业部《矿井通风安全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安装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调度室负责按规定移动,采掘单位严禁擅自停用,并要经常清扫,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监测系统人员要按要求进行安装、搬迁、回收,并认真填写安装记录,填写设备使用台帐。
系统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至12个月后需升井全面检修。
监测中心站应24小时不间断监测,保证设备功能正常,原始数据完整。对瓦斯、一氧化碳等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并能依据基础数据产生各类柱状图、曲线图、设备运行状态图,以供有关人员使用、分析。
值班负责人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整理,负责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
调度室、通风科应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所监测的数据,并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一氧化碳的涌出规律,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对易损、常用、常更换设备应保持20%的备件。
质量标准及其它
通风科必须根据《国有地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对安全监测项每月检查一次,及时汇报公司总工程师。
系统设置的种类、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电缆敷设应符合规定,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绘制系统布置图,填写统计表。
系统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安全措施。
瓦斯探头在更换时应先在分站上拔掉探头电源线和数据线后方可执行,以免操作失误烧坏探头保险或引起断电仪动作,造成工作面停电影响生产。注意更换完毕后要恢复电源和数据线。
每七天对井下所有瓦斯探头进行一次调校,对其它监测装置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测试、调校。
校验必须准备并检查校验的工具、仪表、仪器、气样,注意室内通风要良好。
校验时应按规定步骤进行,并注意是否能正常回零,流量计必须按说明书正确标校。
校验完的传感器应另外放置,并注明合格与否,同时认真检查填写调校记录,以备查。
每次校验完都要认真检查储气罐是否完好,有无漏气。
调试好的传感器一定要在地面通气试验24小时后方可下井安装。
第7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三、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报送信息化办公室。
六、相关监测人员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八、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九、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一、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二、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第8篇 工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高炉煤气柜安全稳定运行,搞好现场煤气设备设施监视、监控,特制订本制度。
二、 应用范围:
河北省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柜柜区主要设备设施。
三、 监控管理:
1、 主控操作人员随时对监视、监控画面进行观察,发现画面异常随时上报处理。
2、 每月10日由白班人员对各摄像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画面清晰。
3、 遇风雨天气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检查,防止设备出现异常,导致信号中断。
4、 上传页面由上级部门共同监管,有问题及时进行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级监控中心
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技术管理)
煤气柜电话(工段长)
5、 定期对摄像头进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现象要认真做好记录。
6、 发现监控画面不能上传等问题及时向市局监控中心汇报。
第9篇 职业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 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 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常见突发职业安全事件处理规定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制定本制度。
1.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预防、检验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hiv、hbv等感染者或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感染疾病的情况。
2.医务人员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进行防护,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感染性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2.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上述感染性物质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感染性物质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感染性物质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隔离衣。
2.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感染性物质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2.4被病人感染性物质污染的物品、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用于下一病人前应进行清洁和消毒。
.小心处理锐器,防止锐器刺伤。
3.1防止锐器刺伤的防护措施:
3.1.1使用后的针头或锐器立即扔进耐刺的锐器盒中;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3.1.2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3.1.3手持无针帽的注射器时,行动要特别小心。
3.2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如锐器刺伤等)的应急处理程序: 3.2.1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伤口污血(注意应从身体
近端向远端挤压),并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伤口和皮肤,禁止伤口的局部挤压。
3.2.2清洁后用75%的酒精或0.5%碘伏消毒、包扎。
3.2.3暴露者意外受伤后必须尽快报告科室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医生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护士报告护理部),并如实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和《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完成后资料交医院感染管理科。
3.2.4暴露者应根据职业暴露评估专家的评估意见,遵循自愿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跟踪监测,监测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尽快报告预防保健科。
3.2.4.1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
医院职业暴露评估专家对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
进行评估和确定;
暴露者根据评估专家评估意见,遵循自愿的原则实施预防性用
药;
暴露者应分别在暴露后即刻,6周,12周,6个月,12个月对
hiv抗体进行检测,并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尽快报告预防保健科;
3.2.4.2发生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
已知暴露者hbsag阳性或抗hbs阳性,则可不予特殊处理;如抗
hbs滴度低需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200u,并加强乙肝疫苗1次(5μg)。
已知暴露者hbsag和抗hbs均阴性,尽快给暴露者注射乙肝免疫
球蛋白(hbig)200u和乙肝疫苗,乙肝疫苗接种间期按第0-1-2-12月执行;并分别在暴露后即刻,4周,8周,12周检测乙肝两对半,发现异常情况尽快报告预防保健科;
不明确暴露者hbsag或抗hbs是否阳性,立即抽血检验hbsag和
抗hbs,并尽快给暴露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200u;并根据检验结果参照上述原则进行下一步处理。
3.2.4.3发生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
暴露者应分别在暴露后即刻,4周,8周检测hcv抗体和hcv-rna,发现异常尽快报告预防保健科; 如确定hcv感染尽快抗病毒治疗。
3.2.4.4 发生梅毒职业暴露后:
长效青霉素240万单元肌肉注射,每周一次,连续3周。 4.化学治疗的防护管理
4.1化学治疗防护措施
4.1.1化疗科室护理人员要进行上岗前教育,定期进行防护知识讲课,增强化疗 病房护理人员的防护意识及防护知识。
4.1.2化疗病房配药室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配药室要求能够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应安装排气扇(或生物安全柜),最好由静脉配制中心统一配制。
4.1.3冲配规则包括:使用输液泵和软袋液体以减少空气中有害物质排出;用水代替粉剂以减少冲配时气溶和气雾的外溢;必须打开粉剂安剖时应用无菌纱布包裹,溶解药物时溶媒延瓶壁缓慢注入瓶底,待药粉浸透后再行搅动,以防粉末外逸;抽取药液时以不超过注射器容量的3/4为宜,并使用针腔较大的针头抽取药液,以防注射器内压力过大,药液外溢。
4.1.4护理人员在配制化疗药及为病人进行化疗药物的穿刺注射时,应戴口罩、帽子及双层手套;有条件应戴防护目镜,穿防护服。
4.1.5配制化疗药后的垃圾应按医疗废物处理,装入黄色垃圾袋,盛垃圾的容器要加盖,防止化疗药物挥发于空气中污染环境。
4.1.6化疗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应马上处理或应用加盖容器。
4.1.7严格化疗药物管理,设专人专柜保管,药瓶有损坏应及时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4.2化疗药物污染的应急程序
4.2.1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部位。如:操作中不慎将药液溅到皮肤或眼睛,应立即使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果溢出到桌面,应用棉纸或纱布吸附药液,再用清水冲洗被污染桌面。
4.2.2立即就诊,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不同性质用药。
5.接触消毒液的防护措施
5.1使用化学消毒剂时,护士应穿戴好手套、防护衣和口罩,口罩和手套要定时更换。
5.2保证良好的通风环境。
5.3遵守医院或部门的剧毒、有害物质的保管规定;集中存放,容器密闭,并有显著标志。
5.4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容器加盖;一些使用消毒剂集中的特殊部门如手术室、供应室、内窥镜室的建筑应达到一定速度的通风排气要求。
第10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准确有效地对井下各有害气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装备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和aq1029-2007标准正确安装,特别是甲烷传感器的安装应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
二.各煤矿每月至少一次把井下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布置图和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报局调度中心。
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特别是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和空气调校一次。
四.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如出现数字信号中断、分站信号中断、传感器掉线、传感器数据不准或传感器数据出现负值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处理,2小时处理不完的,立即上报局调度中心。
五.一周内不少于2次对井下各传感器用便携仪进行标校,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安全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调试完毕。
六、定期检验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具有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功能。特别是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的测试,每7天必须测试一次。使用标准气样或调节甲烷传感器模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复电浓度,进行测试报警、断电、复电超值、断电范围、馈电状态。同时检查断电后是否自动恢复送电。瓦斯超限断电,严禁开关自动送电。
七.安全监控设备(包括分站)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每七天必须调校一次,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维护和收发,并做好有关记录。
八.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铭牌的防爆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是本安型或隔爆兼本安型或其他防爆复合型。输入输出信号是否是本质安全型。
九.分站电源应按照防爆合格证的要求配接关联设备(传感器、断电器、开停等),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
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并有阻燃测试证明。
十一.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co浓度、风机开停状态、风门开停状态等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十三.配齐所有资料: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监测监控日报表和月报表、故障处理的紧急措施等方面的资料。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月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十四.传感器报警超过15分钟以上的,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写出原因,由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局调度中心。
第11篇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3、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标准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
4、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或与该监控系统联检通过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5、煤矿“系统”必须实现三级联网,确保实现监测数据的多级监管。
二、安全(瓦斯)监控系统功能及地面机房配置
1、“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来监测甲烷(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2、“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3、“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且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瓦斯)浓度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复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4、“系统”必须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功能。
5、“系统”必须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
6、“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s,监控分站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2s,系统异地断电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60s。
7、“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优先考虑实现热备)。当一台或多台主机进行维修、升级等工作影响到热备功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8、中心站应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9、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10、中心站主机或显示终端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内。中心站机房要采用防静电阻燃地板,并具备合格防雷电保护装置。
11、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12、各矿必须设置专用的“系统”中心机房、装置检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并应做到面积适当,卫生整洁。
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与安装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3、井下监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修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4、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采用专用供电电源。
5、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⑴断电范围内;⑵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⑶掘进工作面内;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⑸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6、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监测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根据断电要求做出机电设计,监测部门根据监测装置要求做出安装设计。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机电设计和安装设计,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监测部门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7、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检测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并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监测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传感器的设置标准
1、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如图所示。
低瓦斯矿井中u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0: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1: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4: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⑵采煤机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式甲烷断电仪配接的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瓦斯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采煤机及工作面输送机电源。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
⑶采煤工作面在回撤过程中当顶板垮落导致风流不通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侧瓦斯监测应参照掘进巷道甲烷传感器的安设标准进行设置。
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1: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断电浓度≥1.5%ch4,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⑵巷道开口前至掘进深度小于5m范围时,在开口处下风流的15米处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该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⑶掘进机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式甲烷断电仪配接的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掘进机组电源。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
4、采区回风巷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检测值达0.7%ch4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机车电源。
8、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井下煤仓口、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及其它易造成瓦斯聚集地点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具体安设位置由矿通风部门确定,总工程师审批。当瓦斯超限时应发出报警并切断储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其报警及断电设置为:
⑴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安设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2%ch4;
断电浓度≥1.5%ch4;
复电浓度<1.0%ch4。
⑵处于进风流中的井下煤仓口安设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ch4;
断电浓度≥0.5%ch4;
复电浓度<0.5%ch4。
10、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2%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11、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2%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12、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13、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 ppm。
14、矿井总回、一翼、采区回风巷道测风站内、井下可能存在的外部漏风点、火区监测点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15、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风速传感器安设应采用硬连接的方式固定,风速检测口应垂直于风流方向。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6、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17、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8、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①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便于人员观察,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②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19、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②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③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上应安设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须设置在距掘进面不超过20米处。
④必须通过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传感器或在被控开关内取馈电状态接点信号的方式可靠监测被控开关的馈电状态。
20、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等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必须标注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报警浓度、责任人、安装日期等内容。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还应标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每班对比值。牌板应安设整齐并易于观察,距巷道底板不低于1m,距传感器距离不超过5m。
21、监控分站(交换机)上方应悬挂标识牌。
22、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系统”装置安设标准或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地点需安设“系统”装置时,需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且通风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1、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各插头插接牢靠并旋紧压帽,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
2、“系统”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严禁与动力电缆交叉悬挂,且与动力电缆间距大于0.1m。
3、井下安全监测工须做到24h值班,当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及时处理。
4、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时,≤±0.1%;1—2%时,≤±0.2%;2—4%时,≤±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通风部门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控设备负责在8小时内调校处理,并对监控设备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队。
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
6、管理人员及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现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监测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7、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保证仪器正常运行,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
8、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监控设备,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9、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监控设施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10、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和检测孔通畅。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1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12、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1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能下井。
14、监控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应检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确保防爆性能和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装。
15、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16、“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17、每7d必须对所有在用的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一次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也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18、每7d必须进行一次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19、断电试验由监控部门与现场管理部门共同进行,试验期间需做好相应记录,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20、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浓度的甲烷冲击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21、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的各类开关,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复电浓度时和风机运行供风正常后,方可进行人工复电。
2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23、检修室应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要求。在井上开展一氧化碳传感器调校工作的,必须具有完善的强制通风手段,以确保室内一氧化碳浓度不超安全限度。
24、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25、属计量器具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上一级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计量检定部门须及时完成设备的检定,确保煤矿用户正常使用。
26、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27、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28、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六、系统信息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⑴安全监控设备台帐;⑵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⑶检修维护记录;⑷巡检记录;⑸传感器调校记录;⑹中心站运行日志;⑺安全监控日报;⑻报警断电记录月报;⑼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⑽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3、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⑴表头;⑵打印日期和时间;⑶传感器设置地点;⑷所测物理量名称;⑸平均值;⑹最大值及时刻;⑺报警次数;⑻累计报警时间;⑼断电次数;⑽累计断电时间;⑾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⑿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4、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⑴表头;⑵打印日期和时间;⑶传感器设置地点;⑷所测物理量名称;⑸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⑹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⑺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⑻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⑼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⑽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5、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⑴表头;⑵打印日期和时间;⑶传感器设置地点;⑷断电测试起止时间;⑸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⑹校准气体浓度;⑺断电测试结果等。
6、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两图必须及时进行更新。
7、“系统”的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监控中心站应定期(不超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8、每天必须定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9、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于每月底前报通风部。
七、机构设置及其它
1、“系统”管理维护部门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维护工,监测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网络、机电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按井下在籍传感器每4—5个配备1人标准配备。
2、所有安全监控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持有上级核发的岗位资格证,并定期接受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培训。
3、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分站备用数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少于在用量的100%。
4、系统或系统装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报废更新:
----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80%以上的;
----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不符合规定或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12篇 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仪器、仪表包括风表、测尘仪、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瓦斯检测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检定器等,各种仪器、仪表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台帐、校验记录和维修记录,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仪器仪表性能良好。
2、通风部门负责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仪器计量站安全仪器年检计划及时向矿计量部门提出年检申请,不经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限的仪器仪表不准使用。
3、瓦斯传感器、瓦斯检测便携仪的标校气样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计量站提供的标准气样进行校验仪器仪表。标校仪器,必须使用流量计,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保证仪器准确校验。送地方校验站校验仪器时,必须建立台帐,及时记录进出库情况及经手人。
4、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报废、更新严格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规定》。
5、仪器仪表到地方修理时,必须建立台帐,及时记录进出库情况及经手人。
6、风表、测尘仪、瓦斯传感器、瓦斯检测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检定器等通风用仪器仪表由通风员负责管理,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由安全监测监控维护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