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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9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1篇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行为,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合理、经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生:应根据病人诊断结果为病人选择合适的药物,严禁医生开大处方、乱开贵重药品,实行大处方登记跟踪制度。对不合理用药的大处方,给予医生业务警示,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药学技术人员:应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学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为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三、护理人员:应做好最后把关工作,发现有不合理使用或其他失误的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并作处理。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应认真执行。患者出院带药,一律由护理人员代领送到床前,并详细介绍药品名称及服用办法。

四、抗菌素的使用管理: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医师非限制使用、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权限,严格处方行 2为,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同时要建立健全医院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和评价制度,将药物的合理应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规范医师的用药行为。

五、特殊药品的使用:

1、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才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专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放。

3、每张处方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要求。

4、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6、医院供应和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凭执业医师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执业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进行配制。

淮滨县康复医院

第2篇 附二医院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对含兴奋剂药品的使用,切实保证含兴奋剂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加强对我院含有兴奋剂药品的管理,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院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由药剂科制定我院含兴奋剂药品目录,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

2.成立我院含兴奋剂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科室制度的落实情况。

3.药剂科在购入含兴奋剂药品时,应按规定贴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予购入和销售使用。

4.医师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应当首选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并按规定让运动员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处方上注明'运动员'字样。

5.药剂科药学人员在为患者发放含兴奋剂的药品时,也应当注意核实其是否为运动员,防止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

6.为患者开具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方应保存两年。

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3篇 病房药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病房药品的管理,以确保需要时患者得到抢救和治疗用药,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病房抢救药、备用基数药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1、抢救药品、基数药品主要供病房临时周转使用,其品种和数量由各病房根据临床需要制定并列出药品目录清单进行基数管理,经科主任和病房护士长签字后,交住院药房备案,由值班护士采取交接班管理制度。病房规定的药品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1年)进行调整。

2、病房应设专人管理药品,日常工作中由护理人员负责病房药品的请领补充,并对药品的数量、有效期和质量进行检查。定期(每月)检查病房贮存药品的有效期,在有效期2个月前可返回住院药房调换新批号,因管理不善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由病房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3、病房药柜内的注射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严格分开放置。凡抢救药品,必须在抢救车内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每日检查,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高危药品如氯化钾、咪唑安定、安定、安痛定、抗菌素等必须单独存放,并有醒目的标志。

4、药剂科与护理部定期对病房贮存药品定期(每3个月)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与药品清单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并建立检查记录。

5、在开据与执行注射剂的医嘱(或处方)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或向药房咨询。

6、加强输液安全管理,严格三查七对,严把药物配伍禁忌关,控制静脉输注速度、预防输液反应。

7、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发现可疑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处置并填报报表并按流程上报。

8、加强病房药品的贮存管理,防止药品的丢失和损坏。药品应贮存在所要求的贮存环境中。

第4篇 x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用毒性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三)中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生药材和饮片,西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原料药品;

(四)以毒性药品为原料自配的制剂要专设毒性制备操作室,各种制备器具要专用,用后立即清洗干净,必须有两名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制剂须经质量检查,要有完整操作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五)毒性药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卡,收购、加工和使用毒性药品必须建立健全的保管、验收、领发和校对等制度,杜绝假药、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淆;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毒性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毒性药品的标签右上角用黑底白字注有“毒”字显著字样,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二、麻醉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是指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2~3年以上临床经验,方有处方权;

(三)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给患畜开麻醉药品,必须建有病历,每次开药在病历上记录;

(四)麻醉药品应有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应专印“麻醉药品处方笺”,可用颜色区分或周围印红边,专供开写麻醉药品使用,除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外,还应写明病情摘要和诊断,处方要保存3年;

(五)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量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麻醉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和零售;

三、精神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正确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要保存2年备查;

(四)精神药品处方的书写要完全符合“处方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账目,按季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制剂,应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建立账册,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精神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精神药品的标签右上角注有〖fk()精神药品〖fk〗〗的显著字样,严防与一般药品相混淆。其中“精”、“品”两字为白底绿字,“神”、“药”两字为绿底白字。

第5篇 附二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帐,做到帐与处方(帐处)相符,帐与药品(帐物)相符,药品的进、销、存(帐帐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即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6.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第6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7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特殊药品的存储、管理、使用制度,参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条例,特制定巨鹿县医院特殊药品相关制度。药库、药房、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落实。

一、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成瘾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易致躯体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备的资格:

^麻醉药品处方权必须是本院主治医师以上或麻醉师方能授予,计划生育手术的高年资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可授予手术期间的麻醉药品处方权。

2、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登记。

3、麻醉药品的处方限量: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写麻醉药品处方。

4、麻醉药品处方必须是病人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的病历号,使用麻醉药品(危重病人除外),病人必须到医院挂号看病,要经医生诊治开处方,并有病历记载,不准家属去请医师开方买药。

5、麻醉药品的管理按“五专”要求管理,“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及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注射剂除医师处方外,要交回空安剖换取药品。

6、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药剂师应严格核对,配方人和核对人应签名。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册。

7、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院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8、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9、由于大多数麻醉药品特别是针剂遇光易变质,故应避光保存。0 10、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11、严格执行出库制度,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1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有监销人签字,存档备案。

13、医教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14、药剂科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一类精神药品只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才能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医疗单位使用。社会药房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公单的医疗处方才能零售。

1、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两年以后,才能销毁。

2、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处方不得涂改。

3、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可和麻醉药品存放在同一专柜内)。

4、建立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药品主管部门。

5、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时应坚持双人验收、签字制度。

6、对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7、二类精神药品可储存于普通药库内。

三、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为了防止药品失盗而流于社会,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特制定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1、严格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一般规定按每季度的所供量进行采购,每季度采购一次。) 2、严格执行特殊药品出入库制度,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管,入库前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出库时,发货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由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3、建立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药品主管部门。

4、仓库内要有安全措施,安装防盗门、防护栏、报警器、灭火器等,严防失火、失盗。

四、特殊药品报损制度

为了确保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防止该类药品流失社会,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以下报损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条例,对各种品种按有关贮存条件进行贮存保管,防止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变质或损坏。

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列表上报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后处理。如销毁,必须由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便处理。

3、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药品变质、破损、过期失效者,要追究原因,严肃处理。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m2、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3、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4、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处方。

5、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药品为一日量。

' ^1 s& i2 /( d0 p4 6、毒性药品应该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时间、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7、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第8篇 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均为特殊管理药品,应做到以下管理:

药品购进: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购进麻醉、精神药品应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有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特殊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采取银行转账资金,不得现金买卖。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药品验收

一、验收应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记录应采取专用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验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药品储存、保管

一、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对进出库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纪录,记录的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二、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在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的麻醉、精神药品造表详细登记,完善经手人、负责人、院长和监督人员签字手续。

四、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及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药品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9篇 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患者自备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防止医疗纠纷。特制定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院使用患者的自备药品,主管医师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后,才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诊疗规范下达自备药品医嘱,护士严格按医嘱执行。

一、使用条件:

1、病情危急,医院内无备药或替代药品可供,患者又有自购或自备“合格”的药品。

2、一般病情,主管医师按院《个案购药相关规定》申请采购,但因各种原因无法供应的药品。

3、自备药品使用前,患者或家属需提供相应能证明药品合格的材料,否则医院有权拒绝执行。

二、使用程序:

1、如该药符合使用指征,应由患者履行“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尤其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在医嘱上注明“自备药品”。

2、调剂部门、门诊治疗室不得保管患者自备药品,病区因特殊情况需由护士代为保管的“自备药品”,则应在使用审批表中记录清楚“自备药品”的规格、产地、剂型、数量、批号、效期等。

3、药物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

三、使用要求:

1、不得使用药品标志不清晰的、过期的、变质的药物。

2、医院任何员工都不得给患者使用无医嘱的任何药物。

3、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纳入病历归档永久保管,门诊患者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由门诊办公室统一保管一年。

4、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擅自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或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填写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科室和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10篇 仪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教师取放仪器必须通过管理员。演示实验至少要在三天前填好书面通知单交管理员。学生分组实验要在一周前书面通知。

二、对准备好的演示实验或学生实验,教师要在事前仔细检查仪器和药品。

三、仪器使用过后要及时送还,管理员要当面验收。

四、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使用时要进行登记。限量发放加有剩余,要如数回收。实验后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五、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失,在归还时要向管理员说明,管理员要及时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较贵重仪器的损坏,需报告教务处。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必须根据情况酌情赔偿。

六、新到仪器及精密贵重仪器,要根据说明书认真调试后再进行使用,不了解性能,不掌握操作方法不得使用。

七、教师要经常了解仪器室内实验器材设备的变化情况,以便安排实验教学。教师要尊重管理员的劳动,积极协助管理员整理维修仪器设备。

第11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12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特殊药品的存储、管理、使用制度,参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条例,特制定巨鹿县医院特殊药品相关制度。药库、药房、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落实。

一、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成瘾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易致躯体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备的资格:

^麻醉药品处方权必须是本院主治医师以上或麻醉师方能授予,计划生育手术的高年资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可授予手术期间的麻醉药品处方权。

2、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登记。

3、麻醉药品的处方限量: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写麻醉药品处方。

4、麻醉药品处方必须是病人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的病历号,使用麻醉药品(危重病人除外),病人必须到医院挂号看病,要经医生诊治开处方,并有病历记载,不准家属去请医师开方买药。

5、麻醉药品的管理按“五专”要求管理,“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及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注射剂除医师处方外,要交回空安剖换取药品。

6、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药剂师应严格核对,配方人和核对人应签名。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册。

7、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院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8、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9、由于大多数麻醉药品特别是针剂遇光易变质,故应避光保存。0 10、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11、严格执行出库制度,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1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有监销人签字,存档备案。

13、医教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14、药剂科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一类精神药品只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才能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医疗单位使用。社会药房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公单的医疗处方才能零售。

1、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两年以后,才能销毁。

2、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处方不得涂改。

3、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可和麻醉药品存放在同一专柜内)。

4、建立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药品主管部门。

5、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时应坚持双人验收、签字制度。

6、对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7、二类精神药品可储存于普通药库内。

三、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为了防止药品失盗而流于社会,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特制定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1、严格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一般规定按每季度的所供量进行采购,每季度采购一次。) 2、严格执行特殊药品出入库制度,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管,入库前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出库时,发货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由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3、建立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药品主管部门。

4、仓库内要有安全措施,安装防盗门、防护栏、报警器、灭火器等,严防失火、失盗。

四、特殊药品报损制度

为了确保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防止该类药品流失社会,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以下报损制度:

x1、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条例,对各种品种按有关贮存条件进行贮存保管,防止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变质或损坏。

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列表上报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后处理。如销毁,必须由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便处理。

3、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药品变质、破损、过期失效者,要追究原因,严肃处理。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m2、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3、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4、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处方。

5、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药品为一日量。

' ^1 s& i2 ( d0 p4 6、毒性药品应该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时间、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7、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十二篇)

为规范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行为,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合理、经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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