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挖坑、槽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坑边1米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机具。超过2米的基坑,开挖前必须作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坑、沟边沿必须设两道1.2米高牢固的栏杆,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2、支搭脚手架前,根据不同需要必须作出支搭方案,基础要牢固,平整钢管不能锈蚀、弯曲、压扁裂纹,不得钢木混搭,支搭完后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3、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用硬性材料。
4、脚手架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下口封严,每隔四层固定6米宽双层水平网,网底距下方物体不得小于5米,每隔四层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网。
5、井字架龙门架支搭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高度在10-15米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米加设一组,每组四根直径不小于12.5毫米的钢丝绳,并设地锚,严禁捆绑在任何物体上,架体临边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要采取拉接措施。
6、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米的防护棚,另三面必须封闭,每层卸料平台必须有防护门,两侧绑两道护身栏杆,并设档脚板,吊笼出入口设安全门,吊笼定位托杆采用定期装置,吊笼进行中严禁乘人。
7、井字架、龙门架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脚手架上,经过通道的钢丝绳必须遮护,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必须设超高限位装置。
8、1.5米×1.5米以下孔洞必须有固定档板, 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中间支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井内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9、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并应挂安全网。
10、建筑物的出入口必须搭设3-6米长,宽出入口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及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11、临近施工区,对人或物能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铺满脚手板,确保人、物安全。
12、高处作业,严禁投掷物料。
13、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4、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取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系安全带。
第2篇 安全警示安全防护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车间主任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1.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2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1.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1.4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1.5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告知
2.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
编制:
审核:
签发:
存档:设备动力部
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2.5设置公告栏:
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2.1术语
3.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3.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3.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3.5设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5检查与维修
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采购
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
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委会。
第3篇 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安全防护装备的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防护装备。
3. 引用标准3.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发布 1996-05-01实施) 3.2《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原电力工业部发布 1996-01-01实施)
3.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原能源部发布 1992-09-01实施)(变电所部分)
3.4. 《电业安全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 (1994)227号
4. 定义 安全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所配备的装备和工器具。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防砸鞋、耐酸(碱)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护眼镜、耳塞、铅服等。工器具如防坠器(速差器)、攀登自锁器、漏电保护器、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5. 职责
5.1.仓库人员负责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护装备的采购,验收、检查、报废等工作,并进行定期试验,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5.3.安全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和选择厂家、型号等。
6. 管理内容和办法
6.1.采购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和零部件。
6.2.验收、检查、试验
6.2.1需验收、检查、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6.2.1.1.新购置的应进行抽检;
6.2.1.2.经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
6.2.1.3.存在疑问或使用没有把握的;
6.2.1.4.存放时间较长或新转入的;
6.2.1.5.已经检验周期的;
6.3.保管
6.3.1.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时可按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实验结果应填写《安全用品检验单》。
6.3.2.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并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及尖锐物体,并用色标或标签加以区别。
6.4.使用
6.4.1.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6.4.2.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当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安全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否则应进行培训。
6.4.4.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电气安全工器具应在确认的电压等级下使用。
6.4.6.电动或风动的安全工器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
6.5.报废下列情况应以报废:
6.5.1.经检查、试验几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或制造价格的;
6.5.3.超过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第4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保障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1.3.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开发”的原则。
1.4.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所有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1.5. 引用标准及规范:
1.5.1.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 30号令
1.5.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5号令
1.5.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6]34号文
2. 管理职责
2.1. 我公司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检修、调试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2.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变电站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涉及到电力调度的生产控制系统和装置,如发电厂的输变电二次系统、自动发电控制功能、无功电压控制功能、电厂报价终端、电能量采集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等,由电力调度机构和我公司主管单位共同实施技术监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2.3.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
2.3. 方案负责审核,对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选用提出指导意见。
2.4. 成立由主管生产安全领导为组长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并报相应电力调度部门、电监会备案。
3. 技术管理
3.1.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3.2. 根据各自二次系统情况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每年滚动修订、完善。
3.3. 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应具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认可的有关证明。
3.4. 未完成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前应制订安全防护改造应急措施。
3.5. 在对电力二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应用系统及网络未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执行的应限期整改,若限期之内还不能完成,则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应急管理
4.1. 制定本单位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现、应急安全隔离措施、事件上报、安全处理、事件反馈等几个方面并定期开展演练。
4.2.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核手续,存放在规定的地方,并根据演习的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4.3. 对在电力二次系统中发生的安全技术事故和安全事件,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在立即向东北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东北电监会报告,并在8 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对隐报、缓报、谎报或未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5. 培训与评估
5.1. 每年需举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能和意识。
5.2. 在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参加评估的人员应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3. 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监督检查专家组对本公司单位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6. 附则
6.1. 本管理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机械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施工现场机械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规定。
二、 施工机械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
三、 各种现场机械设备必须有安装、拆除和验收手续,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四、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有安装平面图,按图安装。
五、 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必须有齐全、有效、灵敏的安全装置。
六、 对现场机械操作者,要有安全交底,操作者必须按交底内容安全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6篇 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42.1目的:建立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分工程序、确保有效使用
42.2范围:适用于安全装置的使用单位
42.3责任者:工程部门、动力部门、安全部门、保卫部门
42.4程序
42.4.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42.4.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2.4.2.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42.4.2.2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2.4.2.3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2.4.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2.4.3管理分工
42.4.3.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42.4.3.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42.4.3.3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2.4.3.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42.4.3.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
第7篇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46—2005的要求进行管理。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见附表),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4、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5、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6、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7、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潮、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
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8、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9、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10、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h类、瓜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11、一般场所采用 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13、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
装要求。
14、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15、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钢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而、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17、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8篇 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总 则
为确保冲床安全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冲床,加或不加安全装置的冲床,均要钉装明显安全装置内容的标牌,对属于安全生产的冲床为菱形红底白字并标明安全装置的形式,如光电式、机械光电式等,以便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将标牌破坏丢失。
2 各单位对已加装的安全装置,应汇集技术资料并绘制正式图纸,妥善保管,列入技术资料之一,便于今后维修制造和使用。
3 各种冲床安全装置的维修保养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车间可责成设备员、安全员和维修组负责此项工作。
4 设备大修时,安全装置由车间拆除、保管并在设备大修后负责安装和调试,操作者进行验收。
5 冲床安全防护装置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冲床设备的操作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移动,如发现安全装置有零件丢失等现象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6 操作者在冲压工作前应对冲床安全装置认真进行检查,对灵敏度、可靠性等逐一落实,确认安全防护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后,方可进行冲压工作。
7 对于进入模口的危险冲压作业,必须使用安全装置进行工作。安全装置损坏、失灵时禁止作业。属于安全作业的冲压工作,可暂不使用冲床安全装置(手不进入危险区)。
8 对应使用安全装置的各类作业,操作者未使用,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按严重违章给予处理。
第9篇 安全防护验收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减少和杜绝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完毕后,项目部必须根据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及验收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类安全防护的验收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用于安全防护的各类材料(如钢管、扣件、密目立网、安全平网、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安全帽、安全带等)必须做好进场验收工作,保证其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一、土建安全防护验收
1、 验收项目
(1)吊装器具验收;(2)临边防护验收;(3)洞口防护验收;(4)高处作业平网防护验收;(5)模板支架验收;(6)井道承重平台验收;(7)物料周转平台验收;(8)交叉作业防护验收;(9)马道防护验收;(10)落地式外脚手架验收;(11)悬挑式外脚手架验收;(1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验收;(13)临电验收;(14)、其他防护验收。
2、 验收程序
上述各项验收项目安装完毕后,由搭设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验收,项目应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安全交底人员填写验收记录,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验收记录。
二、机械安全防护验收
1、 验收项目
(1)、机械设备安全验收;
(2)、机械防护验收;
(3)、机械首层进料口防护验收
2、 验收程序
机械安装完毕后,由搭设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人员,由组织实施人员会同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安全交底人员填写验收记录,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验收记录。
三、临时用电安全防护验收
1、验收项目及要求
(1)、分配电箱以上用电设施及线路验收
(2)起重机械用电验收
(3)、非起重机械用电验收
(4)、照明验收
(5)、临时用电系统验收
2、 验收程序
所列各分项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人员(临电负责人),由组织实施人员会同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安全交底人员填写验收记录,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临电负责人留存验收记录。
四、验收要求
参加验收人员应核定需验收项目是否符合方案、交底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得签认验收单,并要求相关范围进行整改。
专职安全员参加验收程序时,应认真检查验收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对符合标准的验收项目及时签认后,承担对验收项目的日常检查责任。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交接
安全防护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组织实施人员负责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新使用单位就验收项目进行验收交接,并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六、安全防护设施的拆除
上述安全防护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拆除时,必须由占用该防护设施部位的分包单位向项目部工程经理提出申请,工程部门组织安全交底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可以拆除(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后可拆除)后,方可拆除。
安全防护拆除需留存拆除记录,标明拆除的防护项目、拆除部位、拆除时间等。
第10篇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 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 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 监测方案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单位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11篇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总则:
安全防护用具是安全施工中的辅助设施,关键的时候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证作用,为此,对下列用具制订本制度。
2、安全网:
2.1安全网应使用权用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的合格厂家的产品,否则不得使用。
2.2安全网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以免变质。
2.3使用前应经过仔细检查,方能使用。
2.4每年应定期检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2.5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超过使用年限,无可靠检验依据,一律不得使用。
3、安全帽:
3.1使用前必须检查有无裂纹,弹性带是否完好。
3.2安全帽使用期为3年,超过使用年限要作检定。
3.3安全帽不准当凳子座。
4、安全带:
4.1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4.2使用前应检查其生产厂家,是否经过鉴定合格,否则不得使用。
4.3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损坏、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弹跳性能是否良好。
4.4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结构上,防止被尖锐物磨损,防止接触火源。
4.5每6个月应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要报废,试验过的不准再用。
4.6凡应系安全带作业的场所,不挂安全带,一经发现,按奖惩办法中的违章作业处理。
第12篇 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风电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结合风场实际,特制订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 组织机构
第二条设置风电场安全防护组织机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生产部经理、各风场场长
成员:各风场全体人员
三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1) 负责宣贯国家、上级有关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指示和规定。
(2)领导全体人员提高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认识,督促各风场制定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并落实执行,保证电力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负责落实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的职责:
(1)安全生产部是风电场安全防护的主管部门,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完成各风场的安全防护,组织节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防护检查,督察各风场安全防护的具体落实。
(2)深入现场听取有关安全防护的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五条 各风场场长的职责:
(1) 各风场场长是本风场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及各种预防措施,并落实执行;
(2) 加强安全防护值班管理,定期对安防器材检查,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3)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防护情况,发现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及当地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汇报。
第六条 各成员职责:
(1)各风场人员为本风场的义务安保员,协助场长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2)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巡逻,发现可疑及异常情况立即向第一责任人汇报。
四 安全防护规定
第七条风场电力设备设施实行分区管理,分别为:风场变电站区(包括地下电缆)、风机及箱变(包括巡检道路)区、杆塔及集电线路区,各风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明显的警示及告知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各风场建立电力设施永久保护区台账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 风场依法保护所属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3.向导线抛掷物体;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5.在杆塔、拉线基础的5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6.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7.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8.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9.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10.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1.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超过4米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12. 未经风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13.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厂区和工作、生活场所;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熟人进入生产区参观和食堂就餐。
第九条 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经常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第十条食堂使用的炉灶、煤气应防渗漏,下班时应关闭各阀门。
第十一条 风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或擅自携带引火物品。
第十二条 各风场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登记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第十三条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灭火设备应照规定配置设置,并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用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必要时迁移。
第十五条 各风场加强对录像监控设施维护管理,当值人员应监视一切可疑情况。
第十六条 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值班巡逻检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逐级汇报。
第十七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十八条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第十九条 不得酗酒、赌博、滋事。
第二十条 按照安规要求风机机舱门锁应完好,离开后锁好,加强钥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信息及二次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