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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06 查看人数:78

用火、用电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第1篇 用火、用电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在公司范围内凡需要临时动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司物业部批准,并具           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2、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的部位禁止动火;

3、营业场所在营业期间现场禁止动火;

4、动火单位和部门在动火现场必须指派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情况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并自觉接受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5、市场内禁止采用火、电炉取暖,如营业工作需要使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物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由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并做好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检查,自觉接受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6、市场内用电禁止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无证操作;

7、因改建装修需要接电,必须经物管部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审批同意后由工程技术部门派电工接电;

8、任何经营户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更换电气设备;

9、对违规接、用电的现象公司工程技术部可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整改后方可通电;

第2篇 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安全用火范围

1.1生产用火:电气焊、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加热炉、电炉等维修用火。

1.2 运转机械打火: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运转冲击、摩擦打火等。

1.3 内燃机喷火: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1.4 电火花: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1.5 静电火花:物料因输送中的摩擦或人员穿戴化纤类衣服导致的静电放电。

1.6 自行发热自燃: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品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1.8 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2 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

2.1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特级动火证。

2.2 一级动火: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等区域防火间距(30米半径的范围)内动火作业。在些范围内的动力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2.3 二级动火:指在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在此范围内的动火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2.4 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节假日进行的动火,按原动火级作升一级动火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3 动火证的审核、签发

3.1 特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报分管安全厂领导审批。

3.2 一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审批。

3.3 二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复查确认后审批。

3.4 所有级别的动火证的有效期均为24小时。

4 动火有关责任人员职责

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2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厂安保科报告。动火时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

4.3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应佩带明显标志,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

4.4 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5.1 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

5.2 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

5.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5.4 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

5.5 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5.6 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对于特级、一级动火,应有消防人员到现场保护。

5.7 检查和监护:动火前后及动火过程中,动火责任部门、厂安保科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确认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8 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的30分钟;若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试样应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为: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浓度应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10%时,其浓度应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时,则其浓度 0.2%为合格;若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4%,则其浓度0.5为合格;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5.9 动火操作: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操作资质,规范操作,注意火星飞溅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挡住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飞入危险区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重新作业。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存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5.10 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的临时用电,应同时进行动火申请和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申请,并严格按获准动火和临时用电架线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按规定使用期限拆除临时线路。

第3篇 氧气、乙炔气经销站防火、用火管理制度

1、经营店面内严禁吸烟,应说服顾客不得在店面内吸烟、打手机等。

2、不得在店面内使用电炉、明火取暖,不得在店面设置生活设施。

3、灭火器应经常检查,确保其状态良好到期应及时换药、充气,防止干粉结块。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防止受潮、腐食、防曝晒。

4、店面内的气瓶树立放置整齐,空瓶与实瓶应明确分开放置。

5、店面内外应设立醒目的防火标志和危险标志。

6、尽量减少气瓶在店面内的存放数量,增加流动速度。

7、店面内的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型,采用防爆灯,防爆开关,电线应穿钢管等。

8、对店面周围的群众应做好防火宣传工作。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加强巡视和宣传。

9、员工应熟悉氧气、乙炔气的理化特性,熟悉气瓶事故处理方法,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

10、员工均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员工应精神饱满,严禁酒后、带病工作。

第4篇 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电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2、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和实施。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如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4、严禁在车间、仓库及木工房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6、现场临时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搭接,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第5篇 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 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 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6篇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7篇 加油气站用火管理制度

一、实行“四不动火”制度,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动火、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在户外动火

二、重点防火管理区要严格火源管理,如需要动火施工,应当实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四、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第8篇 商场动火用火管理制度(5)

商场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五)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第9篇 区实验中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中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申请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等内容。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五、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10篇 用火用电安全装修管理制度

一、用火安全管理

(一)酒店厨房用火管理

1、酒店厨房包括营业部门出品部厨房和员工食堂厨房;

2、部门消防负责人指定各班专人(指定检查人)每三日对厨房(食堂)的灶具、管道、开关的使用状况等详细检查一次;

3、部门指定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能自行处理的,须即时处理;无法处理时报部门消防责任人,后者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签认后,送工程部处理或通知合同维保单位前来处理。

(二)酒店营业部门用火安全管理

1、除中餐、夜总会、烧烤场等营业部门因营业需要可使用明火炉、蜡烛、气灯等明火用具外,其他各营业部门禁止使用明火;

2、营业部门消防负责人须督促每班值班经理对顾客使用的明火炉、蜡烛、燃气灯等明火进行安全监控。每日营业结束后,值班经理组织部门相关人员清理明暗火种,与营业主任共同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三)施工单位用火安全管理

1、物业服务部负责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审批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用火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申请表》(见附件一)--物业服务部安全生产主管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用火人员《动火作业上岗证》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等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物业服务部经理于一个工作日内复审签认后返施工单位,物业服务部复印一份留存。

3、用火现场监督程序:

1)安全生产员对用火施工现场每天上下午各检查一次,填写《临时用火现场巡查记录表》(见附件二)。安全生产主管每天检查一次。物业服务部经理每三天检查一次;

2)发现未按规定用火的,须现场纠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物业服务部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见附件三)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部提交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用电管理

1、各部门消防负责人须确保本部门日常用电安全,做到人离电断;公共区域的用电(含照明和设施、设备用电)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2、每周由物业服务部安全生产主管组织消防监控员,对公共用电和部门用电进行一次检查,填写《用电安全检查表》(见附件四),发现安全隐患,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隐患所在部门经理签名后送工程部处理。

三、装修管理

1、酒店公共区域或营业区域装修时,工程部或营业部门须在装修施工前两天填写《装修(改造)工程施工通知单》(见附件五)送物业服务部。后者据此按上述第(三)款执行;

2、商铺装修施工前,物业服务部须督促商铺业主填写《装修施工审批表》并经物业服务部经理签名确认后方可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施工许可证。

后者据此按上述第(三)款执行。发现安全隐患时须及时制止,并联系工程部前来配合处理。

第11篇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火电焊只准在进风岩石巷道中,回风岩巷原则不准烧焊。严禁在煤巷、有瓦斯岩巷、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峒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使用火电焊。

2、井口房、皮带走廊(距井口30m以内)、地面距井口门10m范围内实施火电焊、井下升火灌勾头均按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

3、井下使用火、电焊必须有安全措施。不准一个措施长期使用,更不准一个措施多地点使用。

4、火电焊地点必须有井(区)以上干部现场指挥、专职瓦检员检查有害气体情况。

5、烧焊地点必须有水管,并有足够长水绳,烧焊前后必须对烧焊地点洒水,并备有足够灭火砂和灭火器。

6、烧焊地点与易燃物之间用不燃材料隔开,烧焊地点下方有接火星设施。

7、烧焊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准超过0.5%,烧焊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准作业。

8、烧焊完工后彻底熄灭所有火源,对烧焊物体降温,并在现场观察1小时以上,确认无残留火源后方准离开。

9、烧焊作业前、完工后必须向井调度室汇报。

第12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生产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相关的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补救。

九、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火、用电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十二篇)

1、在公司范围内凡需要临时动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司物业部批准,并具           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2、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的部位禁止动火;3、营业场所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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