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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法规名词干货,让你轻松掌握核心知识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制度。这一制度为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基础,便于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法人不是自然人,是组织。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足够的表象,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他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我:在代理关系中,我指的是委托人;在无因管理关系中,我指的是受益人。
【法律意义上的“我”和中文意义上的“我”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善意相对人:合同的相对人或者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己没有过错且不能归责于自己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财产或者利益。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他人委托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一种债务关系。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称为无管理债务。
5.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重大事故罪: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企业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属于企业,可以自由支配,即所有者权益。
【净资产是企业集团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代表企业集团所有者在企业中的财产价值,是反映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与注册资本相比,它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
7.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8.双务合同:指双方互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分担债权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另一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大多数合同是双边合同,如销售合同、婚约合同等。】
单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典型: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托管合同]
承诺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同意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部分合同属于程诺合同,如建造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货运合同等。】
惯例是指只有在标的物交付后才能成立的合同,但双方有相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示例:存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托管合同]
类型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房地产合同、涉外合同]
非契约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依法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合同均为非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权利,但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9.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债权人行使的请求权。
【抗辩权是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即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其请求。】
10.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解雇部分劳动者。经济性裁员还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人人都要遵纪守法
国不可治,民不可立。人人守法,事事守法,社会安宁,经济发展也是如此。没有法纪的规范,没有法纪的控制,一切秩序都无法保证,人民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被破坏,人民就无法安居乐业。
法律人座右铭短句,法律座右铭大全
1.人民幸福是最高法律。-西塞罗
2.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甚至是主持葬礼的特权。-简·拉·洛厄尔
3.法律是变化无常的。
4.法律就像一张蜘蛛网。它只在网里抓小的,遇到有钱有势的,就得让他们把网撕成碎片。阿纳卡西斯
5.不反映民意的法律永远行不通。——哈伯德先生
6.如果法律是建立在上层的,那么它就是下层的习惯。——苏哲
7.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往往被遵守。——魏·索林
8.上帝修补了法律和公平,但人类把它拆开了。-查·科尔顿
9.君主是最高法律。威廉二世
10.如果法律不合理,即使持续很久,也仍然没有约束力。——爱柯克
11.法律的任意性是不共戴天的敌人。伯克
12.王子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法律凌驾于王子之上。小普林尼。
13.每个人都受法律的约束。-比克斯塔夫
14.在暴力的喧嚣中,法律的声音太微弱了。-马吕斯
15.法律是最安全的头盔。——爱柯克
16.习俗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住约翰逊
17.法律总是蹂躏赤贫者,而富人总是主宰法律。戈德史密斯
18.如果一个国家的纪律不正,其民族精神必将衰退。塞内卡
19.一旦法律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有资格享受自由。毕达哥拉斯
20.法律因罪而发展,惩罚罪。-弗洛里奥
21.有多少罪就有多少法律。米尔顿
22.网撒出去,不是为了抓伤害我们的鹰和风筝,而是为了抓完全不妨碍我们的无辜的鸟。-特·伦西
23.大贼跑了,小贼被绞死了。
24.好的法律是由坏的习俗创造的。-马克罗维·乌兹
25.法律就是法律。这是一个壮丽的夏天,它保护了我们所有人。它的每一块砖都是一砖一瓦垒起来的。约翰·高尔斯华绥
26.用道德示范来培养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27.在一千磅的法律中,没有一盎司的仁慈。
28.任何法律的基础;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推理……法律,就是表达真理。——爱柯克
29.今天的法律不一定是明天的法律。——罗伯顿
30.任何法律都有漏洞。找到他们取决于你。
31.法律上,暴力面前没有发言权。-西塞罗
32.法律推不开特权之门,当然也就跨不了民心。
33.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34.法律可以揭露罪恶,但不能消灭罪恶。米尔顿
35.当友谊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法律可以废除。亨利·布林克洛
36.公平的法律不能限制善良的自由,因为善良的人不会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弗劳德
37.像鹰一样,我们生来是自由的,但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波利索
38.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的进步。杰弗逊
39.当权者的观点是最有力的法律。——爱柯克
40.权力和纪律不能共存共荣。凯撒
41.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理性。乔·富勒
42.法律不能给所有人带来便利。如果它有益于所有人和大多数人,我们应该感到满意。——李伟
4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格索尔
44.法律是社会习惯和思想的结晶。-乔·吴·威尔逊
45.战鼓一响,法律沉默。
46.最高法院追随当权者。
47.以法服人,外若秘,以德疏;美德造就一个人,虽然他的外表很稀疏,但他的内心很致密。——鲁·
48.法律看谁犯,事情看谁干。
49.当法律被抹杀,就导致了专制。
50.法律有两个基础,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51.一个国家的绝对公理是由其完善的理性法所启发的。-乔特
52.法律凌驾于你之上,所以你不可逾越。乔·富勒
任何力量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54.人们谈论的法律的真正含义是财富。-热爱给予生命。
55.所有的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不需要法律,坏人也不会因为法律而变得有纪律。-休姆·杰克斯
56.法律有权破坏和平。——马绿
57.对于那些没有足够处罚条件的人,法律也无能为力。乔·富勒
58.极端的法律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正。-西塞罗
59.王子违反了法律,犯了和普通人一样的罪。
60.和平暴力有两种,即法律和礼仪。-歌德
61.人们应该为法律而战,就像为城墙而战一样。——赫拉克利特
62.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艾略特
63.判决总是宣告乌鸦无罪,却宣判鸽子有罪。——于外娜
64.法律是无私的,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在任何事情上,她都不自私。托马斯
65.法律和法令的制定是为了防止强者在他们所做的一切事情中恃强凌弱。-奥维德
66.弱者比强者更受法律保护。——魏·厄尔
67.纪律被抛弃的那一天,就是暴政兴起的时候。——魏·皮乌特
68.法律多了,正义就少了。——乔·富勒(69。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应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我们不需要他们的同意。西罗斯福
70.法律是平等的,不存在竞争。
71.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放在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72.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违法。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贝蒂
7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4.法律再严,浪子不可回头,败家子要节俭,酒鬼要清醒。-插头微笑
75.不完善的法律不会统治很长时间。
76.人类的规律,事物是有规律的,这是不可忽视的。-热爱给予生命。
77.一部被腐败道德践踏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贺拉斯
78.一个案例产生另一个案例,它们很快积累起来,成为法律。朱尼厄斯
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权利其不知法律,法律格言简短
1.任何力量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2.如果惩罚不当,就会遭到中央的拒绝。——《民族时报·马王堆汉墓帛书》
3.犯罪总会得到惩罚的补偿;只有惩罚才能偿还罪行。-达雷尔
4.人们被神经震惊,有些是在道德感官上,但最强烈和最持久的是在个人尊严上。匿名的
5.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往往被遵守。——魏·索林
6.人类的规律,事物是有规律的,这是不可忽视的。-热爱给予生命。
7.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相信所有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尊重人的价值。——陈鸿毅
8.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法的萌芽,它无疑是一部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大仲马(法国)马希利选集
9.一个案件创造另一个案件,迅速积累,成为法律。朱尼厄斯
10.更多的法律,更少的正义。乔·富勒
1.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那么每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12.亲爱的,不要躲避邪恶,行善不要躲避敌意。-汉书
13.以法治国建大业,以德安邦兴中华。
14.必须禁止那些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事的人。——《韩非子·饰邪》
15.如果真的想解除一个国家的内忧,就要靠好的立法,而不是偶然的机会。
16.私事被公法毁了。管子八观
17.自然法,也就是神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决拒绝遵守它。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无视神法的规章制度。正是因为规章制度给了我们和平、更好的政府和稳定,所以规章制度比神圣的法律更好。正是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法,就会使我们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18.立法者,所以禁止人们做错事并让他们远离善行是一种犯罪。——欧阳修
19.习俗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住约翰逊
20.在一个国家,法律总是由强者的力量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
21.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却自以为是整个世界。
22.如果一个人的整个人格和生命都奉献给了一种道德追求,如果他有这样的力量,当其他所有人在这方面与这个人相比都是渺小的时候,那么我们可以在这个人身上看到崇高的善。车尔尼雪夫斯基
23.老鼠在屋子里挖洞,却不去检查猫的牙齿和爪子,只想研究它是不是圣猫。如果客观存在是一只有道德观的虔诚的猫,那没问题。别管它有没有其他天赋,其他天赋无关紧要。-马克·吐温
24.人们谈论的法律的真正含义是财富。-热爱给予生命。
25.法治意味着政府不能对个人进行强制,除非执行众所周知的规则。哈耶克
26.最神圣、最持久、日新月异,也最让我们惊喜和震撼的两样东西,就是天上的天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康德
27.关心要不要对后代犯罪不是真的。——欧阳修《魏梁杰》
28.如果不加强和发展孩子的个人自尊感,就无法形成他的道德观。......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在于抓住孩子的自我激励和道德自我鼓励。-苏霍姆林斯基
29.法律建立在上层,习俗建立在下层。——苏辙(宋),《河南进士策诗三首》之一
30.我暗自思忖,天地之所以生生不息,国家之所以立国,圣贤之德之行之所以能长久,都是出于真心。——清·曾国藩《傅何夫妇耿仲诚》
法律用来约束人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用来约束人的
看到这个话题,可能很多人会觉得理所当然。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没错。正因为我们现在处于法治社会,所以大家的概念直觉都是法律天然约束人。毕竟,法律已经存在于社会中,并发挥着关键作用。
但本文并不是为了讨论法律效力的感受,而是通过分析一项具体法律规则的变化,增加我们对法律约束力的理性认识,同时使我们更加确信法律的作用。
这些案件一般回归民事侵权法。
案例1:巴特菲尔德诉福里斯特
这是一起堵路的诉讼案。由于道路的阻挡,正在沿路骑行的原告被甩下马背受伤。在德比镇由贝利法官主持的审判中,案情如下
被告的房子靠近城镇一端的路边。为了修房子,他在路上立了一根柱子,在同一个方向的另一个岔口留了一条通道。8月的一天晚上,原告八点多离开了离出事地点不远的一家小旅馆。这时,被告正要开始点燃蜡烛,蜡烛的光足以使人在一百码的距离看到障碍物;目击者证实了这一点。目击者说,如果原告没有骑得很快,他就能看到并避免危险。但原告骑得太快,最后没有注意到障碍物。反而是迎面骑来,最后从马上摔了下来,受了重伤。没有迹象表明他喝醉了。根据这一证据,贝利法官指示陪审团,如果一个人在骑马时给予合理的注意,他将能够看到并避开障碍物;如果他们认为原告沿着街道骑得很快,而不是小心翼翼,他们应该判被告胜诉,陪审团也这样做了。
由此,一项法律原则在英国诞生了。当被告的过失不是原告受伤的充分条件时,被告不承担责任。由此可以发现,英国当时的法律有意识地约束了那些想利用别人的错误来创造利润的人。但是这样的法律公正吗?我不这么认为。这个问题会在文末给出我的答案。现在我们顺着这个规律的发展,思考另一个问题。在这种法律规则下的具体案件中,原告是否要败诉?这样会不会导致一些人任意犯错?会不会让原告承担被告过失的成本?我们来看案例二。
案例2: Devis诉Mann
在厄斯金法官主持的审判中,该案是原告将属于他的一头驴子绑上前腿后扔在路上。现在拴着的驴在离路边8码左右的地方吃草。就在这时,被告的三节车厢中的一节从一个稍微倾斜的山坡上冲下来,在目击者所说的轻快漫步中,它撞上了驴子,把它撞死了。这位知识渊博的法官告诉陪审团:如果他们决定司机如果采取了一般的预防措施就可以避免事故,他们会支持原告。最后,一审原告胜诉。但当事人重申,龙芯提出,如果错误是被告造成的,原告胜诉,反之如果是原告造成的,被告胜诉。但在这种人人有责的情况下,就不好判断了。但结果还是遵从了一审的裁定。原有的法律规则升华,也就是规避规则的最后机会。这个规定说,如果一个事件的原因是多维度的,那么如果你是最后一个环节,你没有采取普通人的措施,你就要对事故负责。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的过错找借口,哪怕是在路上压人。
现在我们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发现,无论你是被告还是原告,都不能用坏思想去利用别人的错误。从普通人的普遍正义来看,大多数人不是故意犯错的,所以这个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从正义的角度,假设每个人都有强烈的道德感,那么这个规则就没有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免除了驴主人和油漆工的错误。忽略了案件的因果强度。那些忽视原恶的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犯下第一个错误,不去探究造成这个结果的主要凶手。因此,这一规则在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并不被认可,英国也在没有这一点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改变。
我从一些百科全书上找到了一些关于最后机会回避规则的解释。让我们看一看。
英国和美国的法院认为,在船舶碰撞事件中,如果一方有最后机会避免碰撞,但由于他的过错而没有这样做,则最后机会的一方应对损失负全部责任。在本世纪,这一原则得到了发展:如果两艘船发生碰撞,双方都应对碰撞负责。除非有过失的船舶后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者有过失,有充分的时间避免碰撞而没有避免,否则由该方单独负责。因此,援引“最后机会原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 .一方的过失为碰撞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而这种条件(即危险情况)是非常清楚的,并且能被另一方觉察到;2.另一方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如果采取谨慎的措施,碰撞是可以避免的。“最后机会原则”对英国的司法实践有着深远的影响。法官和律师经常在类似情况下在海上或陆地上应用这一原则。但这一原则在某些场合有很大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为:1。它为犯有严重过失的过失方提供了免责的理论依据;2.削弱了国际避碰规则的作用,造成了避碰行为的混乱;3.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这一原则。即使在英国,也不是谁有最后的机会,而是理性。如果适用这一原则得出的结论不合理,那么法院将放弃这一原则。
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都是把因果考虑在内的,也就是限制每个人的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不合理行为负责,也就是。当然,实践中可能会有失误,这是我们需要克服的。
总结从约束原告到被告,从约束持有最终撤销权的人到约束所有与之相关的人。
只有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限制的范围才能得到公平的扩大。
以上内容都是我从书本和百科上了解到的。在这里,我想谈谈我的感受。相信大家看到这两个案子的判决,都有点不满意的感觉。我认为有两个原因:1。做坏事的人没有受到惩罚;2.程序正义的代价。维护一个法律秩序难免会有损失,但如果能改善和发展,你也不应该太苛刻。作为一个中国人,无论从哪个国家学法律,我一直觉得应该以我们国家为主。我国采用的案例来自普通法案例,但其对我国的法律启示是追究因果关系,追求法律约束力。这也符合中国人的正义观,即有错必究。当然,人生有小错,人要宽以待之。也许这就是中国人的人生智慧。大问题是大而无原则,小问题是可以容忍的。
法律的谚语或名言警句,最经典的中国法律谚语
“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这句谚语。最主要的是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侵犯。事实上,像这样的法律谚语并不少。
1.法律是自由的,没有禁止。
就私权而言,任何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都应被视为允许。相对而言,对于公权力来说,未经授权是法律禁止的。
2.风能可以进,雨水可以进,但是王者不行。
即使是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小屋里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私权利不能越界侵犯。
3.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相应救济渠道的存在为基础。如果没有补救措施,权利就没有意义。
4.法律不保护正确的睡眠者。
法律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却不保护那些对权利漠不关心、懒于主张权利的人。
5.程序是法治和专断的分水岭。
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实现和社会法治实施的最重要保障。
6.无意冒犯,无意冒犯。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的故意,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就不能处罚。比如事故,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的孩子,都不能归咎于行为人。
7.任何人都没有起诉自己的义务。
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推定自己有罪。
8.当有疑问时,对被告有利。
在刑事审判中,对案件事实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9.迟来的正义和不正义
即使司法判决是公正的,如果判决做得太晚或者当事人被告知得太晚,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也不是真正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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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涉世未深,对法制的规则充满敬畏。我觉得那是天条,谁也不能碰,否则我要面对的后果不可估量。
不知道从哪个瞬间开始,拓宽了所谓的眼界,同时也彻底颠覆了三观。
请稍等:
在一个酒局里,几个各行各业、各行各业的人无拘无束地谈论着各自的荣耀,互相吹捧。这时,一个领导的电话响了,他毫不避讳的当场接起,就听到:你打人了?你逃跑了?没事的。。。你准备一些钱,不要太多,以保证你的安全。我很惊讶。。肇事逃逸,没事?一点钱?谁能搞定?谁给的权利?他的义务需要履行吗?没钱没人怎么办?有人能告诉肇事者没事吗?我生活在两个不同的空间,无限切换?。。。内心OS:呵呵~ ~ ~怪不得要钱。金钱、法律、制度和规则都是装饰品。
时刻2:
看一段记者与监管机构的对话,问:有媒体透露,中国证监会成立工作组评估蚂蚁金服恢复上市。你对此有何评论?
答:证监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但外部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境内外上市。几天后,蚂蚁再次发文称,蚂蚁正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集中整改,目前尚未启动IPO。
蚂蚁真的意识到之前的错误了吗?罚款真的全额缴纳了吗?整改真的能进行吗?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真的足够严格吗?还是针对不同的群体,不同的标准?能上主板的企业数据经得起打吗?
在这个混乱的资本市场,谁能真正回归初心,重启自己以利他为头的时代?所谓的监督真的有效、平等、严格吗?在人民的视线之外,两兄弟的好照片是什么样的?
第三个时刻:
近日,在严重发酵的汤山打人事件中,一位不畏权势的妹子发出了一条Tik Tok,警方电话要求她删除。原因是这样下去,会发酵更多,影响更多的人。我在这里只能说呵呵。。如果没曝光你打算怎么办?会不会有人对伤者说算了?谁让你晚上出去的?你为什么不接受呢?请不要质疑。我亲身经历过,远在家乡的父母和孩子受到人身威胁和恐吓,身在千里之外。如果他们慌了,他们选择报警以求安心。但是,我得到的回复,无论是打恐吓电话的当地警察,还是我所在的警察,给我的回复总是“我家这样,一定有原因。为什么不直接解决的时候说清楚呢?”人可以说清楚,解决问题,报警。警察还说:“你家现在过得不好,等真的不好了再报警。”所以警方负责善后?就像电影里经常出现的片段,每当人死得差不多的时候,就会出现大批警察:“你们被包围了”呵呵。。其实从殡仪馆过来是可以的。如果我是有背景而不是有背影,你说这些警察叔叔小姐姐出了事会让我家人去找他们吗?
第四季度:
按照法律,没钱没势的欠几万就要坐牢,有钱的欠几千万,各种机构还在哄着,给他们好吃的,甜言蜜语的。
想一件物品:香烟。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烟盒上会有一行字:吸烟有害健康。然而,这是有害的,但没有看到减产。由于国情原因,这两年断供,拖欠和逾期的人与日俱增。每隔一段时间,你就会看到谁被逼自杀了,谁自杀了。。出生后除了赚流量的心酸还有什么?然后有律师出来表示对法律条文的熟悉,但是事实呢?死去的人会死去,活着的人会继续受苦。既然他们的工作是非法的,我们为什么要让他们存在,允许波浪出现?他们出现只是为了让看似合法的企业把锅扔了?还是别的?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国家,除了想到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就没有别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了吗?
到底制度和规则是为谁制定的?
这篇文章是否会被强制删除,不得而知。
活着珍惜,努力搬砖挣钱,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孩子的明天。
英文版法律条文,有关法律的名言用英语翻译
如果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任何法律都是没有丝毫力量的。温德尔·菲利普斯,
没有舆论的支持,法律根本没有力量。
2、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罪恶感总是奔向它的补充,惩罚;只有在那里它才满意。
犯罪总会得到惩罚的补偿;只有惩罚才能偿还罪行。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如果没有坏人,就不会有好律师。
如果世界上没有坏人,就不会有好律师。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上帝,而不是费那么大劲把他写进宪法,那会更好。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里只有一些神,而不是想尽办法把它们纳入宪法,法律整体上会更好。
7、自然界中没有奖励或惩罚;后果是有的。
自然界没有奖惩,只有因果报应。
人们通常会发现,aws就是这样一种网,小的可以爬过,大的可以突破,只有中等的会陷入其中。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张网。犯法的可以过网,大的可以突破,只有中间的会掉进去。
法律是社会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它是社会习俗和观念的结晶。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法律就是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秩序。
法律折磨穷人,富人统治法律。
法律吸穷人的血,但富人掌握着权力。
12、人类谴责不公正,害怕自己会成为不公正的受害者,而不是因为他们不愿去做。
人们被指责不公平的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他们害怕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受害者。
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制定一部永久的宪法,甚至一部永久的法律。
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法律。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之一是对法律的广泛研究。
美国生活中最显著和有益的事情是对法律的广泛研究。
惩罚是对不义者的正义。
惩罚就是正义。
实际上,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其实我们要的不是打击犯罪的法律,而是打击疯狂的法律。
17、奇点几乎总是一条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无特色和普通,就越难发现。
奇怪几乎总能提供线索。越是普通和不典型的犯罪,就越难被发现。
18、执法决不能松懈,每个人都必须确保自己的案件或他所看到的案件不会松懈。
个人自己的案件或者看到的案件都不能有疏忽,所以执法绝对不能有疏忽。
法律不能使所有的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能让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然法则,也就是上帝的法则,显然使每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则,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这些法则,我们必须坚定地袖手旁观无视它们的习俗,因为这些法则给我们带来和平、相当好的政府和稳定,因此对我们来说比上帝的法则更好,如果我们采用它们,上帝的法则会很快使我们陷入混乱、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自然的法则,也就是神灵的法则,只是用来约束每个个体的法则,我们必须坚决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无视神法的条条框框,因为条条框框给了我们和平、更好的政府和稳定,所以对我们来说,条条框框比神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法,就会使我们陷入混乱、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为正义而战胜于谩骂。
与其骂恶,不如伸张正义。
22、没有恐惧的支撑,法律永远无法实施。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的支持,它永远不能生效。
规则和规矩的意思,法则和规则
一:这四样东西以及圆和方的关系。
法律代表天道,规则代表人性。
法律法规受到尊重。
规矩让人反感,何乐而不为?
因为法律和规则是圆的,是方的。
太方了,让人住不下。
二:对他们六人的分析
请查看顺序:
好的外圈是正的内圈。
是的,像铜钱一样,外圆内方。
量规是圆心的外圆。
是力矩组壳体的内侧。
就像人类的血管网和肌肉。
规则,它们是:
无限外膜
无限阳性药剂
良好的外膜是中心支柱。
阳性仙丹是墙的内壁
三:为什么房子不扫就不能扫天下?
先复习规则,再查阅规则。
规则是新闻报纸,时刻是世界地图。
好理解,坏理解。
法律是宗教,是童话。
是科技众生的口头禅。
规章制度怎么跟员工说,说话的原则
01
员工尤其是核心员工如何与企业携手共进,同甘共苦?合伙人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让核心人才作为合伙人,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为企业的发展而奋斗,是企业最理想的状态。
合伙人,往往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身居高位,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企业的发展。
一个优秀的、负责任的执行合伙人,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反之,将是企业发展最大的毒瘤和绊脚石。
02
高管与国外开展业务时不签合同,只签口头协议。合伙人转账首付后,尾款迟迟不到。此后高管纷纷离职,在工作交接中留下了“尾巴”。
如果公司向合作伙伴索赔失败,就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没有书面合同、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公司只能以失职为由,起诉离职高管,要求赔偿损失。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高管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最后钱是赢回来了,但在这个过程中,公司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03
企业高管懒政留“烂账”的现象相当普遍。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才是最致命的。
虚构合同套取资金、利用职权从事关联交易、泄露商业秘密、私自担保或承担债务...
虽然公司法规定违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归企业所有,但这种索赔过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
04
如何挑选优秀的合作伙伴?
用赛马和赛马不一样,就是用淘汰机制选拔人才。
马通过考察人的素质来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赛马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形成了内部的人才竞争机制。
让合格的合伙人留下来,让不合格的人出去,企业实行淘汰机制。
05
当合伙人制度成功引入并付诸实践后,作为创始人,在创业过程中难免会与合伙人产生分歧和矛盾,这是磨合期的必经之路。
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谈判,明确原则和底线,按规则解决问题。
建立清晰的业务规则,对自己的角色、权利和义务等有清晰的定位。,如果能写就尽量用文字记录下来,最终形成内部的规则、制度、协议。
双方达成一致后,遇到类似问题,直接按规则办事。当有规则可循或有原则可循时,才能公平处理问题,巩固和保障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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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5000字,论刑罚与犯罪读后感
◆内容简介这本书由意大利古典刑法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所著,篇幅不大,却极其深远。它最早出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阐述刑罚原则的著作。该书以巨大的人道主义精神,愤怒谴责刑讯逼供和死刑,倡导刑法改革,并试图引入罪刑相适应的现代量刑原则。这本书出版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并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它对俄罗斯、普鲁士和奥地利的刑法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本书被认为是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作者简介塞萨尔·贝卡雷·阿姆罗(1738-1794),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主修法律。1762年,他出版了他的第一本书,关于1762年米兰公国的货币混乱及其处理。1764年,他完成了《罪与罚》,并于当年出版,这使他一举成名,并赢得了长久的声誉。1968年,他成为米兰法院学校的经济和贸易教授,教授经济学课程。1771年成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成员,先后主管经济部门和司法部门。791年被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期间主张废除死刑。◆致读者目录一、引言二。刑罚权的起源。结论四。法律的解释与法律的模糊性。逮捕七号。嫌疑人和审判表格八。证人九。秘密指控x .即时审讯招供XI。誓言十二。酷刑十三。程序和限制十四。意图,共犯,不处罚十五。宽大处理十六。死刑十七。开除。惩罚的及时性20、惩罚的确定性和确定性21、庇护22、奖励23、惩罚与犯罪的对称性24、衡量犯罪的尺度25、犯罪的分类26、叛国罪27、暴力袭击危害私人安全罪28、侮辱29、决斗30、盗窃31、走私32、债务人33、公共秩序34、政治惰性35、关于自杀和流放的三十六、关于难以证明的犯罪的三十七、关于一种特殊犯罪的三十八、关于虚假功利思想的三十九、 关于家庭精神的四十篇,关于金库的四十篇,关于如何预防犯罪的四十二篇,贝卡利亚传概要◆阅读心得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人,读完这本书,依然感受到强烈的时代背景和作者朝气蓬勃的气息。 读这本书,读的是一篇理智与情感相结合的散文,虽然有些文字不是那么好读,但还是能体会到整篇散文的精髓。理性、远见、逻辑、现实,再加上译者黄凤教授的解读,让我切身体会到看似刻板的法律形象背后的万千智慧!更让我觉得一个制度可以让局里几千人都努力!对于作者,一个26岁的年轻人,写出这么伟大的书,我是站得笔直的,充满热情的!他不仅在当时王权和神权的支配下写出了这样超越时代的思想著作,而且还在黑暗中指出了一点光亮。更何况这本书里200多年前的理论,在当今世界主流法学界得到了发扬光大和认可!成为大多数国家法律的基础!这种人和他的作品,就像时光机穿梭一样,让人对“天才”这个词深信不疑,羡慕不已!下面,我就用通俗易懂的话来分析一下我对法律的看法。★为什么要有法律?根据“囚徒理论”,个人的利益往往与团队的利益并不绝对一致,更不用说他人的利益了。人类作为社会动物,必须在集体生活中制定规范,因为有句话叫“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的“本我”都必然有“损人利己”的一面。但是,如果每个人都为所欲为,损害他人私利,那么整个集体都将面临崩溃!这一点在我的《善恶源札记》中有详细的提及。比如打猎的时候,大家都退后,保持实力,别人打他,就抢他。最后没人愿意去打猎,大家都会饿死。如果和另一个部落打仗,大家都会自保,贪生死,背叛伙伴,那么结局就是全军覆没;如果抢了别人的老婆,杀了别人的孩子,那绝对是自相残杀,同归于尽。可以说现在活着的人的老祖先都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人,所以我们的基因里有守法的血统。那你怎么限制大家做伤害别人和团队的事情?必须有规则。规则多了,就成了制度。确保制度不成为一纸空文,成为法律!★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最根本、最严肃、最根深蒂固的法律是“刑法”,这是本书和我的书评主要讨论的内容。法律(主要是刑法)的原理其实很简单,不外乎这么几条:1。告诉你永远不要做任何事情,如果你做了,你将受到政府的惩罚!——这叫立法。2.你不相信?真的很干吗?!那么政府就会信守诺言,惩罚你!——这叫惩罚。3.告诉别人,看!如果政府说话算数,做了法规禁止的坏事,肯定会受到惩罚,所以还是老老实实做好公民吧!——这叫警告4。如果受害者或家属甚至国家遭受损失,可以通过物质赔偿来补偿,而不是通过收拾坏人让大家耳目一新。——这叫补偿(有人说报复)。通过“惩恶扬善”的基本策略,实现了一个由法制保障的人类社会。按规矩办事的人,比敢为所欲为、损人利己的人更有热情。书中说,“惩罚的目的只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侵害公民,劝告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今天,基本上有人类的地方,就有‘法’。不是因为一定有,而是没有的东西已经消亡了……这看似可以理解,但达成这样的共识却用了几千年的时间。花了一百多年。为什么?因为君主的权威,宗教的力量,贵族的特权,免死金牌,赦免权,宽大处理,以及对其他罪行的加刑...这是不公平的...在全世界近两百年的革命中,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追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时至今日,人们最喜欢的还是名人被法律清理。”我爸是李刚”“李双江的好儿子”“XX高管贪腐被抓”“XX老板之前被抓清理过”...大家都这么开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在明面上是这样,是我们深深的追求和信念!这是法律的灵魂。没有这个灵魂,就是扯淡!★法律的范围。法律规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哪些可以自由发挥?书中列举了很多让作者质疑的刑罚:亵渎、异端、巫术、亵渎、买卖圣职。这些宗教犯罪在今天简直是无稽之谈。但是,在那个年代,他们不仅是犯罪,而且是重罪,惩罚措施是最残酷的。另外,自杀也是犯罪。没收财产和对尸体进行体罚是不容易的。乱伦是犯罪,可判死刑(今天只在道德层面管理),通奸也是死刑(虽然今天也是犯罪,但远没到这个层面)...综上所述,与今天相比,宗教的法律约束并没有在刑罚上得到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受道德层面的支配。然而,法律的刑罚内容的主要原则几千年来几乎没有变化,如谋杀、纵火、抢劫、盗窃、强奸...这些损人利己的恶行,一直以来都是被强力控制的,而且我们可以看到上面取消和弱化的刑罚,基本上对他人、对集体、对国家都没有伤害,或者说有些事情是两厢情愿的...这些东西是逐渐脱离法律的。★惩罚手段作者反对酷刑。孟德斯鸠一开始就提到,任何超出绝对必要的惩罚都是暴虐的。在今天,违法后的严惩主要在于对自由的限制和约束,经济上的制裁和剥夺,肉体受到惩罚的时刻只有死刑。但在作者的时代,有许多伎俩,如焚烧、轮刑和绞刑,人们被放在两块木板上,用锯子锯,用热钳子撕开受害者的身体,将热铅液倒入伤口。还有一点和我们国家类似——用马肢解人...酷刑的意义在于更“快乐”地惩罚犯罪者,强化我们的“警示”功能。但是,笔者认为完全没有这个必要。而像这样惩罚罪犯反而会激起人们的同情心,用死亡或者残忍的死亡作为“警示”功能也太过分了吧!例如,5分惩罚的警戒效果与8分惩罚的效果相同。该犯罪的还是会犯罪,不会触碰法律红线的还是不会触碰。这里我们就来说说人为什么犯罪的问题。★为什么要犯罪?千百年来,世界各国都有着悠久的依法治国的历史。但是,犯法的人从来没有停止过。以杀人为例。每个人都知道谋杀是重罪。他们为什么这么做?你做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后果?你想清楚了吗?其实犯罪的原因一般都跑不掉这些:利己、色欲、报复、失序、错误。其中,失序和失误因为是出于或者主要是出于自我控制,不能算作主观动机。先放在这里,说说前三点。首先要普及法制宣传,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违法。如果因为无知而触法,会很倒霉,所以要“知法”!那为什么明知自己违法的人还要去尝试?一般有两种心态。一种是他认为以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是值得的。这种事情通常有强大的精神支撑,常见于——报复,报复!另一种是即使自己做了也不会被发现,即使有被发现的可能,也是值得争取的。这就是风险评估罪,在利己主义和放纵中比较常见!我们人类生来就有冒险的精神,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得到好的风险评估。所谓风险评估,无非就是几个关键点:1。赌博赢了多少钱?2.赌输了要多少钱?3.输赢如何?违规者一般高估1。赢了带来的利益,也就是金钱,权利,美色等。其实他们都高估了这些带给他们的快乐;同时,他们也低估了赌博的损失,主要是自由甚至生命的损失,因为大多数人从未失去过,所以他们也低估了损失带来的痛苦(死刑犯往往会想到家人的痛苦和良心的悔恨);最重要的是第三点:几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错估风险输赢的概率。我们人类天生对概率不太敏感,以至于有很多人是幸运的。想“想尽办法把自行车变成摩托车”的人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对自己罪行高度自负的人。大多数罪犯都有一颗阴暗的“赌博”心。不管是杀人犯还是贪污犯,说白了就是执法部门在和狡猾的罪犯玩这种风险概率。执法有力,犯罪损失增加,犯罪减少,执法无力,犯罪胜诉增加,犯罪猖獗。因此,没有执法作为根本保障的法律是一纸空文................................................................................................................................................................制定法律法规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将恶人绳之以法,尽可能挽回受害者的损失,警示后人。但人总是趋利避害,无孔不入。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一些自以为聪明的人,却总想在一旁玩玩。所以法律必须严谨,能够应对各种情况。我们很多人认为法律是小罪小罚,大罪大罚。有什么不好?这里举个例子,比如最让人痛恨的“拐卖儿童”罪,对受害人的身心刺激极大!这种非人化使受害者骨肉分离,我心爱的孩子生死不明。我觉得是所有受害者中最痛苦的!一!你说这是大罪吧?数数!那就应该判死刑!?有,但是没有!为什么?你想,如果拐卖人口的罪犯知道自己除了死别无选择,他一定会和困兽搏斗,带着一切死去。在他被抓到之前,他会倾向于将自己的孩子陪葬,这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痛苦。所以理性评价,与其让无辜的孩子和犯人同归于尽,不如留下自己的命。这说明,惩罚不仅考虑惩罚,还需要考虑危害。在书中,“公众不仅关心不犯罪,还关心尽可能少地对社会造成危害”。这本书提到了刑讯逼供。是的,在恐吓和痛苦的威胁下,大多数人更倾向于诚实地坦白自己的问题。但是,刑讯的目的是让坏人招供,而不是说他们是坏人还是好人。也就是说,无辜的人为什么要受苦?以酷刑来看,往往是身体好的人撑不住,身体弱的人撑不住。这与区分好人和坏人无关。更搞笑的是,往往坏人撑得住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他撑得住小痛就能避免大祸),好人撑不住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他一直抱着真相会大白,英雄不吃眼前亏的心态)。同时,还有一个关键点。如果处罚过重,比如盗窃罪,会判死刑。小偷在即将被抓的时候,一定会做最绝望的挣扎。他会高度抵触执法,甚至伤害更多无辜的人。我们很可能因为度量过度,把一个贼逼成土匪,逼死杀人犯!就像光武起义中陈胜说的那样:等死,国亡!当然,我们国家对贩毒的零容忍和严厉,强调的是刑罚的高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执法难度和缉毒警察的高风险,这是成正比的!综上所述,法律制定规则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人性和人心!★死刑“死刑”一直是法律界颇有争议的话题。就今天而言,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文明国家并存。在美国,有死刑的州与废除死刑的州并存...作者的观点很明确:除了两种极端情况——1,即这个人的一生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很大的麻烦(即使他失去了自由),2,乱世酷刑,其他所有的死刑判决都是。主要原因如下:1。死刑的威胁效果是多余的。作者认为,一个想做违法事件的人,不会因为失去自由,被提升到死刑,就不做了。死刑实际上是量刑过重;2.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被害人的怜悯;3.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作者更倾向于用持续的苦役来对待重刑犯,让他们不断受苦,对社会产生价值;4.死刑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比如让人们看到残酷的刑罚反而会激起人们的暴力因素;5.死刑的适用使得司法错误不可挽回,这很好理解。人死不能复生!对以上几点的拙见:
至于第一条“死刑的威胁作用是多余的”,我觉得有点绝对。对于一个人来说,做坏事坐牢和做坏事掉脑袋在警告的力度上还是有区别的。更何况“变更缓刑终身,变更刑期终身”在我国还有灵活的操作空间,让非死刑更灵活,让罪犯更幸运。我们经常听到电视上说“大哥”然而,我很少听到“大哥,这是要坐牢的事情!”这显然说明两者的威慑力是不一样的。失去自由和失去生命的对比,越是在国民整体素质和生活水平都不是很高的地方,这种差异就越会凸显出来。“一个社会的规范调整系统具有复杂的等级结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痛苦的社会调节手段,其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的文明程度及其成员社会化的自觉程度”。至于第二条“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其实这是有历史背景的,因为作者那个年代的很多死刑犯在今天都是无辜的——比如他们反对宗教信仰,处决方式极其残忍。比如《勇敢的心》结尾威廉·华莱士被处决的时候,旁观者的态度就像作者说的那样发生了变化,但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今天很少有人被处决。第三条“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是作者的观点。他认为更严厉、更有意义的惩罚是苦役,即“对人的心灵产生巨大影响的不是惩罚的强度,而是惩罚的连续性。“我觉得有一定道理,但这只是对犯罪后的惩罚力度和效力的一种论证。违法之前,第一点所说的威慑,是苦役,监管者的弹性和权利是否过大?群众如何看待这个艰难的过程?一个不怕死不怕恶的人真的能老老实实劳动改造吗?真的不会再有冒险试一试的想法?真的不会伤害其他犯人甚至监工吗?人有活路——用手段捞出这个人真的不会再危害社会了?受害者的心理真的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吗?难道犯人家属真的愿意看到这样的祸害继续拖累家人,那他们还不如就这么一走了之?这些问题需要论证,涉及到人的心理和现实的诸多因素。至少在今天,据我所知,以劳役代替死刑的文明国家还不多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第四条“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社会环境”与第二条类似,因为现在死刑执行文明化、隐蔽化,这一条不存在;第五条:“适用死刑使司法错误不可挽回”,确实是死刑的硬伤。俗话说,人死后不能复活。执行死刑的冤案会造成巨大的人间悲剧、亲人的痛苦和舆论的冲击。但是,这一点作为废除死刑的铁证就有点单薄了。用极少数可能出现的司法失误来废除一个核心刑,有点牵强,因为这就像火、水、气、气一样。我们都知道使用错误会造成伤害,但不能就这样放弃使用。我们需要做的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上,更安全、更合理、更稳定地使用它。不公正的死刑案件也是如此。我们对死刑的判断应该更加严谨、更加可靠、更加确凿,坚持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证据有效、全面,科技手段不断应用和完善,坚持证据不足保守处罚原则。我相信,不公正的死刑案件的概率会降低到最低限度。以近年来的死刑案件为例。最喜欢挑事的大众媒体有多少冤狱死刑案件的报道?由此可见,司法诚信才是避免死刑冤案的最终解决之道!说到这里,很多人肯定认为我支持保留死刑。这里澄清一下:我认为短期内我国完全有必要保留死刑,长期来看,死刑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短时间内仓促废除死刑,肯定会给一些亡命之徒一些负面信号,一些可以做而不能做的坏事,也很可能会有人看到废除死刑的决定而放手一搏,尤其是对那些报复杀人的人——来吧,我用我的自由换你的命,在监狱里比在外面心里受罪更幸福!为什么长此以往会逐渐消失?如前所述,当人们的素质、文明程度、幸福指数、经济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人们的犯罪成本就会增加(谁愿意在生活很好的情况下冒险作恶?),认知水平的提高会更好的区分真善美和假丑,人的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会导致暴力的下降。那时,人们会更加重视自由,甚至等同于生命的重要性。所谓“失去自由不如去死”。到时候,就是公权力不再充当生死判官的时候了!(我记得前年我国废除了12个死刑,这也论证了我对上述文字的基本视野和观点)◆名言节选◎对法律的恐惧是健康的,但人对他人的恐惧是有害的,滋生犯罪。被奴役的人比自由的人更放纵,更放荡,更残忍。自由关系到科学和国家的利益。他们紧盯大目标,孜孜不倦地追求。那些满足于现在的奴隶试图在放荡的喧嚣中忘记自己的灭亡。◎对犯罪最强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厉,而是刑罚的确定性。◎只要法律还没有在一个国家的现有条件下采取防止犯罪的最佳措施,那么对犯罪的惩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惩罚不仅在强度上应该与犯罪对称,而且在实施惩罚的方式上也应该对称。◎对人的心灵影响很大的不是惩罚的力度而是惩罚的持续性。◎当某种罪行看似不可能让人们对自己造成伤害时,它的影响还不足以激起公众对犯罪者的愤慨。◎对人的心灵影响很大的不是惩罚的力度,而是惩罚的持续性。......处决罪犯的场景虽然可怕,但也只是暂时的。如果把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奴性罪犯,让他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失去自由的警示是漫长而痛苦的,是阻止犯罪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有效的克制常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我也会陷入这种漫长的苦恼中。所以比起人们对死亡概念的混乱,它更有力量。◎人们越尊重法律之外的东西,就越不尊重法律本身。事前惩罚是惩罚人的意志,而不是行为,对意图发号施令,是独立于人类的法律王国,是人身上最自由的东西。◎只要惩罚的后果大于犯罪的收益,惩罚就能收到它的效果。得不偿失的恶果应该包括,一是惩罚的坚定,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其他的都是多余的,所以是压迫性的。◎犯罪分子面临的后果越大,就越敢逃避惩罚。为了摆脱一次犯罪的惩罚,人们会犯更多的罪。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时代,往往也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时代。◎一个社会的规范调整系统具有复杂的层级结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痛苦的社会调节手段,其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文明程度及其成员社会化的自觉程度。
朱江,2017年2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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