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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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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第1篇 单位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 带头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职工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坚持原则,敢于制止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对所管辖范围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

2. 抓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带领工人经常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认真组织员工搞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3.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加强现场管理,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工程质量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严把安全质量关。

4. 经常检查和教育各环节员工正确使用各种工具和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并教育员工注意环境安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5. 经常检查员工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

6. 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但必须及时反映情况。

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主要负责人如实汇报,严禁瞒报,迟报并积极实施现场抢救,尽可能保护现场,对各类受伤事故要调查分析,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2篇 浅谈火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

概论

安全是电力建设建设永恒的主题。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反映了业主、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综合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建立起安委会领导下的以建设单位为核心、以施工单位为主体、以监理单位为重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与人为本,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为员工建立安全、环保、健康(she)的工作环境;全面推广安全设施标准化,全面实施精品工程,以精品工程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精品工程。

1高标准 高起点 以创全国一流安全文明工地 创国优工程 实现工程事故零目标

民之安危,国运所系。宣威电厂六期扩建安全管理理念是“零意外”、“零事故”、“低风险”和“安全、健康、环保(she)”。工程开工伊始,就要将工程总体目标定位为“创全国一流安全文明工地,创国优工程、实现工程事故零目标”,这是向全体工程建设者吹响“高标准、高起点、创一流、争鲁班”的号角,擂响“高标准、高起点、创一流、争鲁班”的战鼓。这是对全体工程建设者莫大的鼓舞,各工程参建单位自我加压、扬鞭奋蹄,迈向创建电建窗口工程的伟大征程。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合理分解、控制安全目标,将安全目标合理分解到施工班组、分解到施工网络图中的关键项目上去。并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建设单位应分别与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和施工安全监理责任书。并对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动态检查、考评,按月度、季度检查目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落实过程中的偏差。通过目标责任书签订、分解、预控、考评建立起科学的施工安全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2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健全制度管理体系 制定创一流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 实现管理制度化和标准化

2.1各施工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即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网络,坚持以项目法人为核心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全面推广使用垃圾通道、高处作业平台、滑线安全网、手扶水平安全绳等标准化安全设施,切实做到“临边有栏、孔洞有盖,水平保护、垂直保护、交叉保护”和“临时围栏标准化,施工照明永久化,厂区道路规范化,施工用电安全化,氧气乙炔系统无漏点,绿化跟着建设走”。焊接和气割过程中使用石棉垫防止火星、氧化物下落。

2.2在安委会领导小,建立起“反违章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总平面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专业策划”,对厂区道路、施工顺序、工艺质量、废弃物排放、安全宣传等进行认真策划,为工程开工后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人的行为规范化、物资堆放定置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制定“创一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标准,从安全管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作业环境,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等五个方面完善创一流考核的标准。

通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执行制度,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安全管理无死角。

2.3推行定置化管理,切实做到物资堆放定置化。实行扩建工程的封闭式管理,将有限的施工场地进行功能区划分,各功能区的机具设备实行定置化管理,将企业精神、电建理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通过统一的大幅面形象设计和独特、鲜明、完整的视觉标识表示出来,让温馨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井然有序的施工区域,清洁明亮的现场工地,经成为火是建设工程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4在工艺质量方面,为实现打造“精品”,创国优、争鲁班的目标。业主单位应组织带领各参建单位总结已有的建设经验,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提升工程质量,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制订 “精品工程考核标准”,同时建立奖励基金,克服以往工程建设重安装轻土建、重主机轻辅机、重大件轻小件、重明处轻暗处的弊端,对工艺标准进行剖析和细化,建立精品工程质量示范区、示范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来提高工艺水平,解决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质量通病,同时,认真开好施工协调会,及时吸收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优化施工方案的有效建议,各专业的严密分工,有针对性地召开专题会,集中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项目坚决实行返工。形成人人讲质量、层层抓质量的格局,确保了整体质量最优。

3建立安全奖惩 激励 监督检查制约机制

3.1坚持每周开展安全纠察队活动。通过安全纠察队活动,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和装置性违章,检查定置化管理和标准化安全设施实施情况。

在每周纠察队活动基础上,开展每周安全评比,评出最好施工区域和最差施工区域。对于因整改不力,连续两次被评为最差施工区域的,按“末尾惩罚制”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3.2以“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为载体,推动火电建设工程整体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提高。对施工安全较好,日常安全文明施工比较好的施工现场,评为季度“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现场,由安委会授予“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奖牌并给予经济奖励和通报表扬。

3.3 建立阶段性安全目标奖励与年度安全目标奖励相结合,动态考评安全管理业绩。制定阶段性项目安全目标和年度安全目标,制定实现目标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实现阶段项目安全目标、实现本单位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3.4 开展“安全文明示范区域”、“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安全无违章示范工程”,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流动红旗”制度与纠察队活动“末尾惩罚制”相结合,营造一个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积极向上的安全文明施工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单位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有力推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5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加强施工危险点分析,开展危险源调查,制定危险点清单。在此基础上制订危险点预控措施,通过消除、隔离、疏导等方法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

加大重大危险整改消除力度,对重点项目、重点部进行重点监控,做到隐患不消除、问题不解决决不放过。

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并定期演习。建立起各单位相互联动,建立起现场医院、就近人民医院相互联动的机制。

认真做好现场警戒和清场工作。大型脚手架拆除、塔吊组立、高空落物区域等高危险作业场所切实做好警戒和清场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3篇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措施

1、 监理单位在工程准备阶段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监理规划,规划中必须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职责、工作程序、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等。

2、 在监理合同中应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其他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作业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应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其他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 监理单位应监督其他承包单位按照工程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作业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其他承包单位整改。其他承包单位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有权中止作业,并报发包单位。

第4篇 黄河施工单位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措施

黄河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劳动强度大、苦、脏、累、险,而单位本身人员编制有限,不可避免地会雇佣一些临时工完成工程或承包给一些施工队。使用这样一支施工队,虽然具备工资成本降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点,但是从整体情况看,这只队伍文化知识差,安全意识及法律观念淡薄。因此,在工程施工当中容易出现图省事、赶进度、违章蛮干等现象。由于管理上的松散,监督检查的不严格,更容易造成临时工自身伤害,单位职工被临时工伤害或违规施工时出现事故伤害。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总结了一下有以下三种:1.单位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相关承包合同,使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3.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签就进入工程现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

这些现象在黄河单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单位依法安全用工意识淡薄,给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的用工要求,黄河单位使用临时工,应该采取更严格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控制:1.必须建立健全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严肃施工进场纪律。2.依法承担临时工安全管理的义务,树立“谁用工,谁管理”的思想,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维护临时工的安全与健康。3.严格审查临时工程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范围,施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临时工程队还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避免将工程包与无相关资质的承包人。4.开展岗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5.用工期限超3个月以上,还必须到县以上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与临时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6.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团体意外伤害险,或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及时办理临时工相关社会保险。7.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立即制止。还要加强临时工住宿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只有不断强化、规范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才能杜绝、减少施工中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临时工的人身安全与黄河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5篇 某公司各单位三级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车间下属各工段、班组;生产保障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下属各科、室、班组等,主要负责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和各岗位安全操作执行情况。

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好每日班前安全交底会和周五安全学习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2、负责教育组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肃劳动纪律,做到严格考核,奖罚分明,抵制各类违章行为。

3、认真做好新进公司员工、劳务工入司“三级教育”中的班组安全教育,在正式操作之前,指定专人负责带教。

4、严格执行qoe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各项要求。

5、负责经常组织人员检查生产现场中的各种危险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紧密结合生产和事故案例对组员进行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的经常性教育,包括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等方面的教育。

7、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积极抢救伤员,同时做好保护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制订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等方面的工作。

8、组织现场安全生产的日检查,并做好班组台帐。

第6篇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项目部人员到岗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包括: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等,审查到岗人员是否与投标书中申报人员相符,人证是否相符,配备数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和完善;专项方案的专家审查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9)是否签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横向道边,纵向到底)、是否制定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5)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

(6)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7)施工场地布局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8)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9)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10)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第7篇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1)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站;

2)充装站应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具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6)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具;

7)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l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8)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9)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10)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及气瓶管理员;

11)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12)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8篇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经常性出入公司的应办理出入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的办公区域。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加油机处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看守,油罐要全部进行掩埋,周围要进行围栏防护隔离,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给予单位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

四、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六、二级以上动用明火(火灾危险的场所)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批准才能予以实施。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要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

七、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八、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

凡五级以上大风天,一律不准在野外登高作业。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九、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公司要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安全保卫部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十、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和施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一、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第9篇 地勘单位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地勘单位安全管理概述

一、地勘单位安全管理的任务

消除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因素和不良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地勘单位安全管理的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做好设计审查工作

6、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应用现代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控制危险,改进安全设施

8、制定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落实

9、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0、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分析

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方针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

——生产必须安全

——树立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观念(追求本质安全)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节地勘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勘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地勘工作安全生产的规定。

2、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纵、横);

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经费按规定及时提取或交纳;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8、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对事故的调查。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行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 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和整改、查事故处理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日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专题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不定期检查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类型

1、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地下72、露天48)、

3、日常安全教育、4、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5、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

6、地勘单位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资格)

四、“三同时”与安全评价制度

(一)“三同时”概念

(二)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及设计审查

(三)安全评价制度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一)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安全宣传和教育费用,其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措施费用)。

(二)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方法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经费来源

六、危险源监控管理、隐患治理

(一) 危险源监控制度

(二) 隐患治理制度

七、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八、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10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经常性出入公司的应办理出入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的办公区域。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加油机处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看守,油罐要全部进行掩埋,周围要进行围栏防护隔离,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给予单位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

四、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六、二级以上动用明火(火灾危险的场所)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批准才能予以实施。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要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

七、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八、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

凡五级以上大风天,一律不准在野外登高作业。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九、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公司要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安全保卫部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十、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和施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一、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第11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a、监督b、监察c、检查d、督促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a、劳动防护工具b、安全卫生设施

c、工作环境d、劳动防护用品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保证正常运转。

a、检查b、检测c、监控d、检验

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民主管理b、民主监督

c、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d、管理和监督

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专门人员b、普通人员

c、技术人员d、安全管理人员

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制度。

a、责任b、许可证c、商业保险d、风险抵押金

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

a、检查b、监控c、监察d、维护

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次。

a、1b、2c、3d、4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a、使用b、销售c、工作d、储存

10、《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a、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b、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

c、安全常识和紧急救助

d、安全知识和紧急应变

1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设备、设施的d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之一。

a、更新和保养b、检测和维护

c、维护和保养d、更新和维护

1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a、保养和改造b、改造和报废

c、改造和维护d、维护和保养

1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a、特种作业b、安全生产

c、生产作业d、危险作业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设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a、生产管理或技术管理机构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安全生产委员会

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a、操作资格b、安全c、上岗d、职业资格

16、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警告、注意的颜色为

a、红色b、蓝色c、黄色d、绿色

17、“三同时”是指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a同时投产、b同时结算、c同时检修、d、同时检查

18、根据国际相关规定,电压以下不必考虑防止电击的安全

a、48伏b、36伏c、65伏d、25伏

19、对电击所致心博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每分钟挤次

a、60—80次b、80—90次

c、90—100次d、100次以上

20、电流为毫安时,称为致命电流。

a、50b、100c、120d、150

21、为什么在操作车床时,工人不准戴手套

a、容易损坏

b、较易缠上机器的转动部分,发生事故

c、防止手部出汗

d、防止打滑

22、防止毒物危害的最佳方法是。

a、穿工作服b、佩带呼吸器具

c、使用无毒或低毒的代替品d、佩带防毒面具

23、国家规定一项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克。

a、400b、500c、600d、300

24、一般的易燃物质的闪点低于多少摄氏度

a、88摄氏度b、76摄氏度

c、66摄氏度d、50摄氏度

25、下列哪种化学品中毒,可损害人体骨髓造血功能

a、二氧化硫中毒b、铅中毒

c、氯化苯中毒d、硫化氢中毒

26、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一般场地照明电源电压宜选伏,在潮湿地点或易触及带电体场地,照明电源电压不可超过___伏。

a、220、24b、110、12

c、220、36d、110、24

27、临时接地线主要由软导线和接线夹头组成。其中,相同的三根软导线是接用的,另一根软导线是接用的。

a、相线接地装置

b、零线接地装置

c、火线零线

d、零线火线

28、灭火器的检查周期是。

a、半年b、一年

c、二年d、三年

29、安全帽上的“d”标记表示安全帽具有的性能。

a、耐燃烧b、绝缘

c、侧向刚性大d、强度大

30、安全标志分为四类,它们分别是。

a、通行标志、禁止通行标志、提示标志和警告标志

b、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c、禁止标志、警告标志、通行标志和提示标志

d、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通行标志

二、判断题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具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劳动工具配备。()

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10、《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11、任何人都有组织参加消防灭火的义务。( )

12、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伤亡事故,不属工伤事故。( )

13、发生化学事故后,首先应迅速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集中,以免人员伤亡。( )

14、当触电者停止呼吸又无心脏跳动,应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两种抢救同步进行。( )

15、有人低压触电时,应该立即将他拉开。( )

16、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发出警报,疏散,在安全情况下扑救。()

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18、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3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m。()

19、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应靠近山脚。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20、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根本的区别。( )

第12篇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有义务、有权利负责对供应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认证考核。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对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要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评价,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单位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2.1.1 技术、生产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

2.1.2 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及准用证明文件;

2.1.3 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2.2 供货合同中要约定安全物资的规格、型号、登记及品名;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货合同签订前要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分公司经营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技术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安全部门和质量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验收准则和方法,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经理对分包合同进行批准,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2.3 安全物资进场后项目部应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资应做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方法包括: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通过外观检查和规格检查查看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会同供应单位负责人完成。

2.4 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4.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4.2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4.3生产、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配件及防护用品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4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4.5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检测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外形、钢结构、主要焊接部位;

2 各工作机构;

3 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险装置及防护罩;

4 各电气、液压系统;

5 各部分零部件等。

2.4.6禁止出租下列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 国家明令淘汰的;

2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3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4 检测不合格的。

2.4.7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2.4.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4.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4.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1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5管理责任

2.5.1按供应单位在公司生产过程中的隶属关系,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负责做好供应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不得推脱或放弃管理。

2.5.2各单位要按规定核查供应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书与其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2.5.3各单位要建立供应单位管理记录,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资料。

3 检查与考核

3.1公司、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每月对分供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2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供应单位或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从2023年01月01日起执行。

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质安部

2023年12月20日

第13篇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人民币发给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  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凡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应设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凡从业人员在50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

(3)负责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4)审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4)督促各下属单位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竞赛和安全月活动。

(8)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负责军工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等工作。

(11)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组织实施。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加强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任务是:教育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1.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

2.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业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时,要对其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

3.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40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调换岗位、复工人员必须要进行16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机动车驾驶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大队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安全资质证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等。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经费在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安防、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应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节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了解从业人员、施工现场、作业设备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是了解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落实状况。通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事故,减少损失,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要成立安全检查组,由主要和主管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可根据检查的内容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的要求

1.具备与检查内容相符的专业知识

2.对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比较熟悉。

3.责任心强,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要制订安全检查表,将检查的内容列入表中,并提前发给检查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安全心理和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

2.物的不安全状况:包括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工作环境安全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及使用情况。

3.现场管理状态:包括物件的堆放,电器线路是否规范,人、机、环境是否合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明显,防暑、防冻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4.职业卫生状况,包括职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体检,施工现场的亮度、温度、燥声,尘毒是否达标,野外施工的饮食卫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5.管理的缺陷,包括安全机构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操作标准是否建全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大队每年进行四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档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名称,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理方案,并上报大队安防部。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间与期限,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严加监控,确因不能排除的事故隐患,应从危险区撤出从 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并设警示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内部改制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应从单位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第四节   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凡发生下列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向队、局报告。

1.因工重伤以上的事故;

2.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的交通事故;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火灾事故;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集体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

4.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5.事故的处理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责任者。

第五节     农民工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请农民工时,必须到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为其办理人身保险。

第三十五条  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解除:

1.农民工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和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权利。农民工与全体从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第三十六条

1.农民工,一般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农民工需要从事特殊作业时,必须经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或有害有毒工种时,必须实行转换制。每届不得超过2年。

第二章    地质勘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野外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第三十八条  在编写地质勘查和施工设计前,地质勘察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必须到实地进行勘查,充分考虑钻探、坑探、槽井探等工程的作业安全条件,设计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野外作业中,禁止一个人单独上山,不准在视线不明或乱草丛中及其不安全地方休息。

第四十条  不准在森林中吸烟或生火,禁止食用识别不清的野生物和水,以防中毒。

第四十一条  野外作业遇到悬崖绝壁、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应绕道而行,必须要攀登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人员间应拉开一定距离,相互照应,严禁往山下投掷或滚放石头。

第四十二条  遇到深、宽及流速较快的河流时,禁止涉水或强行渡河。利用小船、木筏或其它的水运工具渡河时,必须遵守水运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出队前,应向当地居民了解当地民间的风俗,山中的野兽,地质灾害,植物,流行性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 交通等状况,上山作业时,要了解山中守猎、毒蛇等情况,防止踩到打野兽的毒箭、套子、夹子、土埋陷井,在有毒蛇出没的地区通行或作业时,应作好防护,并随 身携带蛇药,掌握被毒蛇咬伤后自救互救方法。

第四十四条  在旧矿区或前人工作过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时,应注意防止陷入被草木掩盖的坑口、探井、深槽。进入老窿必须有两个人以上。

第四十五条  野外地质作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进行槽、井探编录或观察地质现象时,应注意观察和避开其帮壁的松石及其它危险因素,并及时处理。

2拟进入坑道进行地质工作时,应先查清坑道内的危险因素,否则不准进入坑道内作业。

3.敲打硬脆岩石或采集样品时,应防止碎石飞击伤人。

4.选用地质锤应保证质量,防止折柄或锤头脱柄,防止钢锤脆裂而崩出碎屑伤人。

第四十六条  在超过2m深的探槽、浅井内取样时,必须在地表设专人监护,多人作业时,相互两人间距不得小于1m。

第四十七条  野外钻探施工安全

1.要严执行钻探安全规定,制定野外施工安全方案和有关安全制度。

2.在选择机场时,要做到平、稳、有足够的承载力,地基的面积应与所选用的设备相适应,塔基填方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填方部分要夯实;机场周围要修有排水沟;

3.地基、便道附近有坑、井、沟、坎等危险处,要设防护栏杆。

4.人工搬运便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6m,坡度不大于20,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0,转弯处设“z”路,其导路不短于7m。

5.在安装与拆卸铁塔时,要在机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从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上塔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带钉子、硬底鞋和赤脚上塔,不准将使用工具和螺栓放在台板上。

6.钻塔要与空中的电线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开钻前要了解工作区地下有无电缆线、通信光缆和各种管路,

7.雷区作业时,要安装避雷设施,确保钻机和人员的安全。

8.钻机工地上要配备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工作;

9.钻机机场的照明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并保证规定照度;

10.钻机机场使用的电源线要架空,高度不低于3m,并做到“一箱”“一闸”“一漏”;

第四十八条  工程测量安全。

1.测工携带伐木斧锯时,应在斧刃和锯齿上套上防护罩。

2.摆脚架或立塔、尺,均应选择安全的地方。

3.用测绳、钢尺量距时,必须防止接近架空输电线,当两测点拉直测绳(尺)时,不触及到电线,并保持安全距离。

4.沿铁路、公路及在城市人口稠密区作业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和铁路安全规定,备制醒目标志,并尽量缩短从业人员在路基上停留的时间。

5.在造标埋石时,应经常检查使用的工具,并保持完好,标的位置应与架空输电线路、铁路、公路、电话线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城区测量时,应以木质塔尺为宜,以避免上部接触电线。

第三章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的工程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组织机构

1.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2.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施工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的持证电工,其它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应先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订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方可开工。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十五条  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牌标志等,并悬挂在工地的明显处。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

第五十九条  现场安全管理:

1.项目经理部应每月一次安全检查,施工现场、班组必须坚持日巡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2.现场施工的电线线路必须架空,高度在3米,输电应采用五芯线电缆和tn-s系统,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和外加一根线方式进行连接,并做到一机一闸。

3.移动式带电设备(含钻机、潜水泵、搅拌机等),必须按“一箱”“一漏”的要求进行配置。

4.高处作业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戴好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5.装有乙炔与氧气瓶不能混装(存)、倒放,应分库存放,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6.作业现场要有安全区,安全通道,堆放的物资,施工材料,要规范,不能随意堆放。

7.施工现场要有防暑、降温,防雨、防寒措施。

8.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型施工,严禁闲人入内。

9.土石立爆破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持证上岗操作,飞石撒落范围内必须设置人员警戒。

第四章    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各工业制造业企业和内部改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制订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标准。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要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好企业内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十二条  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自主管理、企业负责,大队监管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对企业进行改制时,单位必须与改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的时间严格执行地质局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地方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获得岗位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要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坚持日巡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  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要按年度销售总收入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措施费用要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项使用。

第六十八条  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应对所有的从业人员,加入工伤保险。

第六十九条  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第七十条  各生产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在班组中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班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各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完好,并灵敏可靠。

第七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有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车间内有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七十三条  各工业企业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在厂区、车间内要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七十四条  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生产车间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人-机工程,达到人-机-环境的和诣。

第七十六条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工件的堆放,实行定置管理,严格控制堆放的高度。

第七十七条  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悬挂在车间比较醒目的地方,操作规程要挂在设备旁。

第七十八条  电器、电路的安全要执行《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条  实行《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制度,单位驾驶员必须具备有《驾驶证》和《上岗操作证》方可动车。

第八十一条  上岗证的发放范围

1.在岗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和车管人员

2.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安防科长。

3.持证人员条件

(1)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技术熟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处理紧急状况的应变能力。

(3)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局、队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条件要求,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的作风。

(6)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扣分不大于6分。

4.上岗证发放程序

(1)各单位、大队机关将符合持征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摸底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审验表》,(以下简称《审验表》)。

(2)《审验表》由个人填写后,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上报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登记册》。

(3)《审验表》经地质局安委会审验同意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

5.“上岗证”的管理

(1)“上岗证”由地质局统一印制和颁发,并收取工本费。

(2)“上岗证”二年一审,审验的时间暂定于每年的4月份。

(3)审验的方法是:先由各单位将原“上岗证”收回,由持证人填写出自我鉴定,经安全部门考评合格后,签字盖章发给原证,并报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取销“上岗证”。

1.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1人)或一次重伤 3人以上(含 3人)的。

2.年内因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扣满12分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不报;

4.离开驾驶岗位、退休、退职(反聘除外)或机动驾驶员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的;

5.其它原因经单位审验不合格的,注销“上岗证”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地质局批准备案,同时将“上岗证”收回。

第八十三条  确系特殊原因(如抢险救灾、救人等)需由无“上岗证”的驾驶员临时上岗时,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大队备案,但临时上岗的时限不能超过7天,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八十四条  大队内部借调,借用或外聘的驾驶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必须持有“上岗证”才能驾驶公有车辆。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

第八十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努力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减少或消除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室内粉尘作业点每年不少于 12 次,放射性作业场所每年 4 次,有毒有害场所每年应不少于 12 次。

第八十八条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八十九条  对出现的职业病(应出市级以上职业病鉴定中心的证明)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换工作,使其脱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及时给予治疗。

第九十条  新聘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的健康检查,不符合该工作的身体条件一律不聘用。

第九十一条  尘毒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降尘,防毒,防害的措施,并能做到灵敏可靠。

第九十二条  要及时作好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工作,出队时要配备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物资。

第九十三条  野外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严禁私自下河、江、塘游泳,如要下河、江、塘游泳必须有组织,有措施,有应急预案,方可下水游泳。

第九十四条  生产场所的亮度、湿度、噪音和三废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十五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制度,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和在生产过程遵章守纪,发现和解决隐患,避免事故,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个人都应给予奖励。

凡安全管理混乱,违反安全法规,以至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都应给予处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九十六条  经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考核,各单位无死亡、无重伤事故、无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交通事 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2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事故、无重大生产质量事故、无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和废渣治理工程事故,尘毒场所全面开展了监测工作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未发现新的 职业病患者。大队可按局标准发给安全生产奖:

第九十七条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

第九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特殊贡献的,由大队给予1000元及以上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避免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2.在安全生产方面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举报“三违”或隐瞒事故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十九条  大队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1.从局安措费中提取一部分;

2.安全方面的扣、罚款。

大队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提取并建立专项帐目管理,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方面的各种奖励。

(二)大队对各单位的安全奖励标准,按该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对经济实体和员工的安全奖励,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节     处      罚

第一○○条  因公死亡一人,罚用人单位10000元,死亡多人累计处罚。

因公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除按上述经济处罚外,还应接受行政处分。

第一○一条  因公重伤一人,罚单位5000元,重伤多人累计处罚。

第一○二条  发生生产性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和其他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处罚事故单位。

第一○三条  受到大队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专兼安全员各罚款400~800元;

第一○四条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个人,罚款200~400元: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并作伪证者;

2.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章者;

3.擅自甩掉或不按规定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者;

4.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5.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6、醉酒驾驶公车者;(未造成事故)

7.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或动火者;

8.无证上岗者;

第一○五条  因喝酒驾驶公有车辆发生事故要加重加倍处罚;

第一○六条  指派无上岗操作证的驾驶员驾驶公车的,罚指派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指派人员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七条  本办法适应******所属各单位(含改制企业)。

第一○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

第一○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财力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及危险因素控制,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各级人员、部门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橫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安全管理的层级网络,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压力,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 为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充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四)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九)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周四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八)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后在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产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内容,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检查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检查频次、检查

内容,开展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验证,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

规定,安全费用坚持“应投尽投、应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则,财务上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实施,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优先,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

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设施台帐,加大安全设施的检查、

维护及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险救灾措施及处理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及工艺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为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岗位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可靠,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

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高危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需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安全工具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检修作业的管理,对设备大、中修及施工过程中

涉及到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登高作业等要编制施工方案,对涉及存在重大危险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事故管理,发生事故必须按程序进行上报,现场

处理措施得力,不得隐报、瞒报和谎报,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做好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工作,

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在现场值守,解决现场重大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 强化班组管理,班前会要有安全内容,对当班注意安

全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并定期开展班组活动,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安委会、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及月度、

周安全例会,传达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按时完成计划、总

结及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安全奖惩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奖惩分为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事故处罚和日

常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在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兑现,事故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

处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日常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励内容及办法

(一)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的,根据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

奖励 1-3 万元,对发现者奖励 2000-3000 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对制止者奖励3000-5000元。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效果明显,安全

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在集团公司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惩罚内容及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或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限期进行整改,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的罚款 3-5 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罚款3000-5000元。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停产限期进行整 改,并处罚款1万-2万元。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多次重复出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三)违章行为严重,可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对违章人员

罚款1000-3000 元,其它轻微违章行为可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或免于处罚。

(四)集团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传达不及时,行动滞后的单位

罚款 3000-5000。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罚款 1000 元。

(五) 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岗值守,发现一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0元。

(六)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进行,按危险

性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关键岗位安全设施失效罚款 1000-3000 元。

第15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单位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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