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内容格式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1.文件编号和标题
程序文件应统一编号,以便于识别。标题应明确说明开展的活动及其特点。
(1)目的和适用范围:一般简单说明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推荐使用如下引导语:
为了……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
本程序适用于……
(2)术语:指本程序中涉及到的并需说明的术语和名词。
(3)职责:指明实施程序文件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接口及相互关系。
(4)程序内容:列出开展此项活动的步骤,保持合理的编写顺序,明确各项活动的接口关系、职责、协调措施;明确每个过程中各项因素由谁干,什么时间干,什么场合(地点)干、干什么、怎么干、如何控制,及所要达到的要求,需形成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出现例外情况的处理处理措施等,必要时辅以流程图。
(5)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指需引用的或与本程序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
2.报告和记录格式
确定使用该程序时所产生的记录和报告的格式,记录的保存部门和期限,写明记录的编号和名称。
程序文件应得到本活动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和接受,以及相关方对接口关系的认可,经过审批后实施。
第2篇 党务行政管理中心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环保会议记录,对安全环保部门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3、负责对到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的检查登记和安全教育。
4、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公司保卫、机动车辆、消防、电梯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宣传推广安全环保先进工作事迹。
6、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员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知识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分配。
8、负责会同安全环保部等业务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技术和岗位技能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9、按国家规定,从人员素质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环保人员的配备。
10、在用工协议中应有安全环保、职业危害因素告知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11、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12、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定期调整,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岗、脱岗的规定。
第3篇 物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
1.0 目的
规定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避免和减少员工在各项活动中可能造成的职业性损害,确保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满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0 范围
适用于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控制。
3.0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应保证作业场所条件满足相关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要求,以确保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免受伤害。
3.2 办公室负责员工岗位工作状况分析与评价,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对员工职业 安全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跟踪。
3.3 对于已经受到不同程度危害或形成职业病的员工,办公室应参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4.0 工作程序
4.1公司总经理应参照国务院《工厂安全规程》 的规定,满足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作业条件,至少在以下方面应满足要求:
4.1.1 工作区域内的环境
1) 道路平坦,有足够照明.有必要的信号装置和警告标志;
2)保持环境清洁.排水道和沟渠定期疏通,垃圾箱分类/加盖并定期清除;
3)电网内外有护网及明显警告标志。
4.1.2 工作场所
1) 设备及工作台等的布置,应便于员工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米,材料杂物堆放不应妨碍操作和通行;
2)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应保持完好,经常有水的地面应注意排水;
3)工作场所及地面应保持足够的光线或照明;
4)室内工作地点温度经常高于30摄氏度,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10摄氏度应设置取暖设备;与取暖无关的发散热量的设备,应取保温或隔热措施;
5)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6)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施,并供给肥皂或洗涤剂;
7)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4.1.3 设备设施
1)机电设备的传动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
2) 带电设备/线路应定期检修,确保符合规格,应有良好绝缘,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
3)安全灯电压不超过36伏特,在潮湿处不得超过12伏特;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必须有保护接地;
4)有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或防爆型设备;
5) 各种气瓶存储或使用时,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应有瓶盖和安全阀,不能和可燃气同放;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距明火10米以上。
4.1.4 气体/粉尘/危险物品
1)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严禁烟火;
2)产生强烈噪音的设备,应设有消音设施;
3)散发粉尘的过程,应采用湿式作业;
4)有毒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严格管理;
5)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设有冲洗设施;
6)对于有毒或有传染病菌的物料,应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其废料/废水应妥善处理,不得造成污染;
4.1.5 辅助设施
1)应保证引水卫生、符合标准,水源/水泵/蓄水池/水管等应妥善管理,确保饮水不受污染。
2)公司应根据管理服务活动的需要设置浴室/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和女员工卫生室等,并保持清洁。
4.2 劳动卫生状况的调查与评价:
4.2.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由于有害物质、物理因素、生物污染、劳动强度过大、不良体位、设施不安全等原因可能导致职业疾病或工伤的活动进行调查,将调查的情况记录在《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中,并上交公司办公室。
4.2.3 办公室应会相关部门对调查表涉及的工作岗位进行评价,以评定公司目前的劳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评价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办公室制订《职业卫生措施计划》,明确措施项目、责任部门、完成日期,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4 《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中涉及的活动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重新评价。
4.3 职业病及工伤的防治
4.3.1办公室应针对各部门可能使用的有害身体的物质和中毒情况编制《有害物质安全使用说明》,包括:
a. 物质名称
b. 理化特性
c. 接触机会
d. 毒作用
e. 临床表现
f. 防治要点
g. 急救办法
4.3.2 应组织相关员工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病工伤的发生,以及出现意外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响应。
4.4 健康监护管理
4.4.1 定期体检:办公室应根据《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参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
a.员工名称及岗位
b. 体检项目
c. 体检日期与频次
d. 指定体检单位
4.4.2 体检情况汇总:办公室负责对体检的情况进行汇总,如发现有职业疾病,应按《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上报深圳市卫生监督部门。
4.4.3 办公室建立规范化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5 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
4.5.1 工伤事故分类:
a.轻伤事故
b. 重伤事故
c. 死亡事故
d. 重大伤亡事故
e. 特大伤亡事故
4.5.2 工伤事故的急救:到发生工伤事故后,当事人及同事应立即按急救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救及援救,如不能自行救助,则应立即转送医院抢救。
4.5.3 工伤事故的登记与统计:办公室应对每一起工伤事故进行登记,管理委员会对原因进行彻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办公室每年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并编制统计报告交总经理批准。
4.5.4 工伤事故的上报:对重伤事故以上的事件,公司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配合其组织的调查。
4.6 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4.6.1 为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教育。
4.6.2 员工职业安全教育的内容
a. 新员工必须进行公司级/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b.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如电工/电焊工/接触化学品人员等)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c. 转岗或离岗一年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部门重新教育;
d. 作业方法变更时,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e. 新项目实施后,也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6.3 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
a.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任职,其教材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
b. 公司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职。
4.6.4 以上4.6.2及4.6.3各项培训,应形成记录由管理部归口管理。
4.6.5 对员工职业安全教育的管理
1)制订年度计划及规划,纳入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2)公司总经理应为员工安全教育给以组织保证,确保人员和资金满足要求。
4.7 员工个人防护用具应满足《安全卫生护具管理程序》要求。
5.0 相关文件
5.1 《工厂安全规程》(政府文件)
5.2 《安全卫生护具管理程序》(***-ohs-06)
5.3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政府文件)
5.4《职业病报告办法》(政府文件)
5.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政府文件)
5.6《有害物质安全使用说明》(政府文件)
6.0 质量记录
6.1 《培训计划》(***-tp-08-5/a)
6.2 《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ohs-03-2/a)
6.3 《职业卫生措施计划》(***-ohs-03-5/a)
6.4 《职业健康体检计划》(***-ohs-03-8/a)
6.5 《员工健康监护档案》(***-ohs-03-9/a)
第4篇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绩效测量与监测控制程序
1. 目的
通过定性和定量的监测和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循情况进行评价,使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持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作业活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测与测量。
3. 定义
3.1环境绩效:组织对其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2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组织对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4. 引用文件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jb 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5. 职责
5.1质量管理部负责:
a) 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情况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监测和测量;
b)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的评价;
c) 内审和管理评审中不符合的跟踪监测。
d) 用于职业健康安全检验和测量装置的统一管理,并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校准实施控制。
5.2设施部负责:
a) 业务范围内机电设备、供电系统等状态监测;
b) 公司内特种设备的年度监测及监视;
c) 公司生产制造厂区内(包括消防设备)设施环境噪声的监测与测量;
d) 公司内部特种设备的管理;
e) 职业病防治和从事有关职业危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及职业病防治涉及到的物质的测量与监视。
5.3人事部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体检工作。
5.4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与要求监测的项目实施监测;负责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6. 工作程序
6.1测量与监视控制方法.
6.1.1 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监测
6.1.1.1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计划时间和措施进行实施,每季度自检一次,并保存自检记录。人事部应每半年根据管理方案的内容进行落实情况的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结果。
6.1.1.2检查验证的内容为责任部门对量化目标指标的参数达成情况。
6.1.1.3当检查发现执行情况偏离或与目标指标不符时应作好分析和纠正措施,并对措施进行跟踪,直至不符合消失为止。并按照《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6.1.2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符合性的监测
每年第四季度由质量管理部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符合性进行一次评价,如有新增或更改的应获取并形成新的《外来文件(法律法规)清单》。
6.1.3 环境监测
6.1.3.1 公司设备部每半年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及能源消耗指标/环境管理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并记录于《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实施效果评价表》
6.1.3.2由设备部联系市环保局或区环保局,每年底对公司废水、噪音、废气的排放进行检测并保持检测报告。
6.1.4职业健康安全监测
6.1.4.1特种生产设施的监测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下,由设备部开展如下工作:
a) 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设计、规程措施执行情况及生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不符合或风险时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b) 组织对主要生产设备的运行状态实施监测,按规定的要求对高压电器、高压线路、重要设施、接地避雷装置等进行监测;
c) 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年度监测工作,每年根据设备检修计划邀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的特种设备的检测(如行车、叉车、电梯和储气罐等),并保持检测报告;
第5篇 储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结合员工思想动态,定期了解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对工作环境提出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
2结合本部门员工的工作环境,完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防止员工职业健康危害所采取的措施;
3负责建立本部门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岗位新员工职业监护档案,并上报本单位安委办。
4负责本部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按照安委办下发的指定检查表开展检查,并将双版(检查签字版与电子版)检查结果上报安委办。
5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防护用品的申购、发放,防护用品申购到位,录入防护用品台账上报安委办备案,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原则并有使用记录和本人签字确认。
6负责本部门新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宣贯。
第6篇 资产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认真落实财政部财企【202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及时提取安措管理费用,把安全生产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科目。
2、负责审核和划拨安全环保经费并监督使用。
3、保证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等投入费用资金到位。
4、负责审核各类安全环保事件处理费用支出,并纳入公司经济分析内容。
5、负责事件应急救援费用的筹备,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7篇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车及各部门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的外租车辆(以下通称“公车”)使用情况,特修订《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 公车准驾审批办法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因生产或经营等需要,经个人申请,研究院分级审批后同意可驾驶公司公车。
第三条 研究院安委会审批院本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公司纳入院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专业所、项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职)公车准驾资格,检测公司办公室审批各专业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岩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审批各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所有申请人都要通过司机班(安全行车组)的驾驶技术考核,由司机班长签具意见经各审批部门同意后汇总到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再驾驶公车。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服从单位司机班的安全管理,参加司机班的安全学习和年度审核工作,有关部门、司机班应对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学习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驾车一般仅限于市区、施工现场范围内作短途行驶,长途及高速公路应由职业司机驾驶。
第七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不得驾驶单位公车。
第八条 驾驶车辆期间,禁止进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 驾驶公车时不得超过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并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十条 不得将公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以及未取得公司安委会批准的《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人驾驶,不允许公车私用。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不参与单位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奖励。
第十二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因驾驶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机关处理外,公司内部按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四航安字[2009]821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取消其驾驶公车资格。
第十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须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同时研究院还将追究该车辆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范围,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等级,参照《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实施细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四航安字〔1999〕第254号)同时废止。
第8篇 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规范
1 目的
实现集团公司的方针、目标,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3 职责
3.1 工会
3.1.1 行使员工代表的职责,维护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
3.2劳动人事部
3.2.1 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3 劳动资源部
3.3.1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培训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4 劳动保护部
3.4.1 负责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各种架子和临时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3.5 行政保卫部
3.5.1 负责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和对特种作业人员、女工、体检工作进行监督。
3.5.2 负责办公区和施工区消防、交通安全。
4 工作程序
4.1 劳动人事部、劳动资源部每年根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胜任情况、培训需求,形成培训计划,确保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所要求的能力和意识。
4.2 劳动保护部、行政保卫部结合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各运行控制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与评价。
4.3.1 劳动保护部每年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人员停止特种作业。
4.3.2 行政保卫部每二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不适合特种作业病患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3.3 各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状况、体检情况及变动情况建立台账,每年进行分析、统计,严格执行支持性文件《**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4.4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
4.4.1 行政保卫部每年应定期对作业人员的办公区、施工现场和生活卫生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责成责任部门按《不符合、纠正预防管理程序》处理。
4.4.2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重视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责任,并做好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4.4.3 有害作业现场应有相适应的防护措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要有特殊护目玻璃的防护面罩或专用手持面罩,穿好防护长袖衣裤及绝缘鞋,戴好焊接手套。
4.4.4 对产生噪声较大的岗位,应按规定配戴耳塞、耳棉、耳罩,减少噪声对听觉的伤害。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4.4.5 有害作业现场必备急救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药品,并配备经培训上岗的专兼职急救员。
4.4.6 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按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并及时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4.4.7 有害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要做到按时按规定发放,并做好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
4.4.8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9 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职工,按规定要求每二年进行体检,对不适应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上述人员体检结果各级行政保卫部门必须留存归档。
4.4.10行政保卫部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本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4.5.1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女工“五期”保护(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
4.5.2 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女工从事的作业活动,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防癌普查。
4.5.3 集团公司、各单位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责任部门按《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程序》执行。
4.5.4 行政保卫部按规定要求,按时对食堂和汽车驾驶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存在问题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
4.6 食堂服务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4.6.1 各单位要组织食堂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体检并定期复审,必须有健康证、培训证,方可上岗。行政保卫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6.2 食堂卫生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
4.6.3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按行政保卫部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7 工会职业健康安全监督
4.7.1建立和完善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督促解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执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程序》。
4.7.2 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编制程序》参与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对职业健康安全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7.3组织和协助主管部门落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具有法人资格认证单位工会要作好集体合同中职业健康安全条款的协商与制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4.7.4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竞赛活动,宣传国家的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4.7.5制定和完善各级工会职业健康安全监督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监测控制程序》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监督整改。
4.7.6按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参与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工会意见。
4.7.7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合法权益。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领导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4.7.8对不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照《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办理。
5 相关文件
5.1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qhse-c*-03)
5.2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qhse-c*-04)
5.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qhse-c*-07)
5.4 《职业健康安全监测控制程序》(****-qhse-c*-36)
5.5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qhse-c*-38)
5.6 《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qhse-c*-42)
5.7 《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qhse-c*-43)
6 记录
6.1 《职业健康安全竞赛考核表》(****-gh-01表)
6.2 《工会参与事故意见书》(****-gh-02表)
6.3 《职代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制度考核表》(****-gh-03表)
6.4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考核表》(****-gh-04表)
第9篇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编写工作程序
ohs管理手册是ohs管理体系的设计阶段形成的文件,该文件应当按照ohsms体系分析的结果,对体系的构成、各要素的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作出系统、明确和原则的规定,在初始评审和体系设计后编制。
编制ohs管理手册工作程序如图所示。
1.资料收集与分析;
―需要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
组织机构现状;
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现状(各部门确认的);
各部门需要解决的工作接口问题和其他问题;
现有各种管理制度和作业程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的说明;
现有的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各部门执行情况的说明。
―资料分析
评价现有机构及职能是否完善,列出需完善的职能清单;
评价工作接口现状,列出需研究、解决的工作接口问题的清单;
评价现有管理文件和作业文件的有效性,提出需增加、调整或作废的文件方案。
2.职能完善和职责、权限的确定;
―现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调查;
―列出需要调整或补充的职责和权限的清单;
―提出调整或补充职责和权限的议案;
―有关部门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由组织最高管理层研究决定;
―发布有关明确职责和权限的文件;
―在编写文件和运行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问题应随时决定并补充发文。
3.确定管理手册结构;
4.落实手册编写的组织工作;
5.制定编写手册的工作计划。
第11篇 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
2、“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项目的文件;
3)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4)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5)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公司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8)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6、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总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7、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8、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9、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10、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1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1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18、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19、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20、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2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22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3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24、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25、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26、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27、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2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职业技能实训答案
判断题
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不对
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不良而引发的事故,定调车违章作业站责任。对
进入专用线道岔或装卸地点前应一度停车,亲自或派人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后、方准
进入。对
牵出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不允许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行规》规定。不对
自动化驼峰调车作业程序是:连挂列车、推送列车、解散列车和下峰作业四项。 对
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人员方可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对
小车在昼问使用时,不按列车办理,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对
在集中联锁的车站,列车冒进出站信号时,应使列车退回信号机内方,再开放信号机发车。对
利用本务机车在中问站进行调车时,无论单机或带有车辆,与车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的摘解均由司机负责。不对
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放行列车。对
凡防碍行车的施工,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对
列车在区间装卸时,运转车长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不对
封锁施工不能按规定的开通速度运行时,准许车站设置减速信号牌。不对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恢复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转请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对
凡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都必须纳人天窗。 对
危险货物罐车发生易燃气体、液体泄漏时,应迅速隔断火源,以防止发生火灾,引发爆炸。对
扑救有毒液体的火灾,应戴防毒面具或站在上风处。对
发现易燃液体容器渗漏时,应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处更换包装。对
装运电引爆管应采用木底棚车或p64型车,制动机须关闭。 对
危险货物车辆,在始发站或编组站必须以最近车次挂运。 对
8与5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正确
7与4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 对
4与5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 错误
4与5停放在车站时,相互隔离10 m以上,严禁明火靠近。 对
罐车装运原油时,与牵引的机车之间可不隔离。 对
运输气体类危险货物重、空罐车时,每列编挂不得超过三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4辆。 错误
装载禽、畜、鱼苗的车辆,其隔离标志是9。 对
敞、平车装载的易燃普通货物的隔离标记是3。不对
发现爆炸品撒漏时,应及时用水润湿,撒以松软物后轻轻收集,并通知公安和消防人员处理。对
车站货检人员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处理。对
运输剧毒品必须实行全程随车押运,罐车、罐式箱装运的剧毒品不需要押运。对
剧毒品系指危险货物品名表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中的一级毒性物品,编号为61001~62001的危险货物。 不对
车站发现液化气体罐车无人押运或达不到押运人数时,应立即甩下,并用电报通知托运人速派人解决。对
作业中和运输途中发生雷管撒漏施救时,可以用水,禁止使用酸碱灭火器或砂土。 对
敞、平车装载的易燃普通货物与牵引的电力动机车之问最少应隔离2辆。 对
装载爆炸品的车辆与牵引的内燃机车之间应最少应隔离4辆及以上。 对
装载雷管及导爆索的车辆与装载爆炸品的车辆之间应最少应隔离2辆。 不对
3是放射性物品(矿石、矿砂除外),与7、8不能编入同一列车。 对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在于货物本身的理化性质,与外界环境条件无关。 不对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防护。对
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载的品名,均属于危险货物。对
军用列车补轴时,补轴车辆必须置于军用列车前部或后部。对
单选题
股道编号为ⅱ的线路属于()。
路用列车应由()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
当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接人相对方向的列车时,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须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接入站内。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问()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电话记录办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应对列车自动制动机进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的有关规定。
车站应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峰下线路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调车线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货物线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正线除外),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的单开道岔,在技术站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问站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 km/h以上至8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 km/h以上至140 km/h的单开岔,不得小于()
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则、细则、规范、标准等,都必须符合()的规定。
接发列车时,必须站在()规定地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行车作业人员及其携带的非绝缘物件与接触网带电体必须保持()以上的安全距离。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三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五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十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在站台上上车、下车车速均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下车车速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上车车速不得超过()。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长( ),长度为2:km/h及以上时,该线路属于长大坡道。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过(),长度为5 km及以上时,该线属于长大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过(),长度为8 km及以上时,该线路属于长大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 )。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情况下方可进行。
()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并应将两端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临时停留()线路上的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禁止停留机车车辆的线路有()。
禁止停留车辆的线路有()。
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时,()属于防溜设施。
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的车辆有()。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
临时变更行车闭塞法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应给()交付或转达。
封锁区间施工时,车站值班员应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信号控制台或规定位置上()封锁区间表示牌。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车站()设驻站联络员,在施工现场设防护员。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原则上每端只准进入一列,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规定。
路用列车应由施工单位指派胜任人员值乘于列车尾部,在区间协助()作业。
旅客列车运行最高速度120 km/h<ν≤160 km/h的区段,遇施工减速运行时,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处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旅客列车最高速度为160 km/h的区段,遇施工减速运行时,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处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按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特定引导手信号夜间显示为()左右摇动。
按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特定引导手信号昼间显示为()左右摇动。
列车运行中遇线路塌方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性安全措施,并立刻通知追踪列车、邻线列车及附近站。
汛期暴风雨行车的“防洪危险地段”由()查定公布。
客货共线铁路,当速度小于等于160 km/h时,基本建筑限界图中各种建筑物的基本限界的最大高度为()。
为保证列车在曲线上的运行安全,曲线地段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建筑限界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