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巡检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对该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
3、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4、负责协调、平衡、安排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要求对分管的工作做到任务、时间、工作量必须明确到每个相关人员,对安排的工作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和考核。
5、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经常深入现场,加强施工地点的技术指导。
6、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好岗位工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7、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相关问题及时向主任汇报并提出解决办法。
8、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班组的技术管理工作。
9、积极配合主任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班组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的关煤矿安全生产工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10、负责编制主管范围内的作业计划、安全措施等,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编制的措施、计划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1、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12、定期组织对主管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3、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14、系统出现故障时,严格执行事故汇报程序,并参与事故分析。
15、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2篇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
(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3)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监控负责人职责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3)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控人员职责
(1)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3)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3)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3)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 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监控职责分工
1、安全科
(1)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客运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3)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机务科
(1)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gps监控运行流程
1、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 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 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 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 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 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 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 次给予罚款500元。
2、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 ,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3篇 交通集团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
矿长: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要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消息真实可靠;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安全副矿长: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检查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安全监控制度贯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保证实施;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发生的弄虚作假、消息不真实传输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不真实消息上传处理方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经常浏览矿井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安监科: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本矿各种传感器、井下分站的校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掌握矿井风量和采掘面的瓦斯含量,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调度室: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深入井下第一线抓好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工作,及时掌握矿井生产动态;对井下出现的弄虚作假、消息不真实传输等隐患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处理。
机电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该系统供电线路运行正常;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系统的瓦斯电闭锁是否正常,传输线路是否存在隐患等情况;协调该系统检修与供电之间的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处理监控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生产部门: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在开工前10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审批后,送交监测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动态;督促测绘员及时做好系统的采掘跟踪和图纸填绘工作,杜绝越层越界和“三下”采煤,杜绝不真实消息上传。
安全员: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井下第一线,抓好系统正常运行工作,专职管理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通讯电缆及局扇的“三专两闭锁”等装置。如有损坏,须及时向安监科汇报处理。发现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弄虚作假、不真实消息传输、瓦斯超限、无数据、无信号等重大隐患的,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理,及时向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必须定期对瓦斯报表中记录的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数据与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对照。
第5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 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 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应先在地面安装完毕通电后,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第四十条 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 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1小时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二条 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三条 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四十五条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 断电控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七条 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监测无误。
第四十八条 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四十九条 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每10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第五十一条 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五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五十三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 传感器的设置规定
第五十四条 必须在监控主机中正确设置各传感器的编号、类型、安装地点等参数;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五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设置要求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中“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规定,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一律下调20%。突出矿井要同时符合安监总煤装[2022]28号文件要求。
第五十六条 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五十八条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八章 使用与维护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矿必须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监控责任,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及考核办法。
第六十条 检修:
1、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有专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六十一条 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经测试性能可靠、运行稳定后,方能下井。
3、必须备有不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样,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秒,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调校的内容包括零点、灵敏度、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六十二条 维护:
1、井下监测工24小时值班,负责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每次检查瓦斯浓度时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两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检查工要对安全监控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异常时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井下监测工进行处理。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处理。
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处理,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矿指定人员负责按规定移动,瓦斯检查工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停用。
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7、甲烷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值仍超过±0.1% 时,必须立即更换。
8、安全监控系统中瓦斯监控相关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小时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取人工巡查等安全措施。
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 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应覆盖到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或安监站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门,并与区域公司联网。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应覆盖到总经理、技术总监、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有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区域公司监控中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接入其他网或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
第六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故障登记。
第六十五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信息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日报表。
第六十六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部门、通风管理部门(或监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六十七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六十八条 当矿(井)出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时,通风管理部门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分析,并将情况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对瓦斯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章 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第六十九条 安全监控装置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效果异常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七十条 每年矿应列出下一年度所有传感器的强检计划表,按规定每年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做好强检结果记录。
第十一章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第七十一条 矿井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七十二条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提及内容,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6篇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名称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回
采
工
作
面
回
采
工
作
面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煤机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掘
进
工
作
面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煤、w+“工作地点”+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回、w+“工作地点”+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工作地点”+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串
联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临
时
抽
放
泵
站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工作地点”+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主
扇
风
机
房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采
区
回
风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一
翼
回
风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总
回
风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其
他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其
他
其
他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开
关
量
77
开停传感器
k+“工作地点”+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工作地点”+“动力设备名称”+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工作地点”+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工作地点”+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工作地点”+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s+“工作地点”+报警器
第7篇 质监分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
为了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措施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其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3、定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4、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专业队伍,并定期演练;
5、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6、逐台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二、分局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本辖区内各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登记造册,逐台落实监管责任人。
2.对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4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12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级别评定为ⅱ级或ⅲ级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并督促指导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接到检验机构关于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时,应立即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表》,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覆盖《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所列项目,并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级别进行评价。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的,应立即依法查处;属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及时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等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定期召开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应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规定
分局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向市质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8篇 安全审计及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制度目标:为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保证网络通信畅通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提高网络服务质量,在安全体系框架下,本制度为加强信息安全事件的管理,规范安全事件的响应和操作流程。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tcp/ip网络、以及所承载的业务系统。
使用人员及角色职责:本制度适用于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人员。
制度相关性:本制度与安全检查及监控等管理办法相关。
第二章职责
安全管理员 负责所有系统及设备的超级用户帐号及权限管理员。
安全设备管理员 负责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监控工作。
网络管理员 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监控工作。
主机系统管理员 负责主机、服务器、操作系统的监控工作。
数据库管理员 负责数据库系统的监控工作。
应用系统管理员 负责应用系统的监控工作。
安全审计员
负责信息安全审计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计划定期的审计活动。
第三章规定
安全监控及审计职责
信息安全日常监控由各系统管理员、各数据库管理员、各应用系统管理员、各网络管理员等进行操作;
安全审计员根据各信息系统管理员的监控结果审计网络、各数据库、各计算机系统、各应用系统等的安全状况。
安全审计员定期将审计结果上报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
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根据安全审计员上报审计结果进行抽检和改进。
安全监控内容
网络监控
网络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流异常分析和黑客入侵监控。分别是指:
网络设备运行性能监控;
数据流分析通过全osi七层解码,包括对数据库数据包进行分析,发现网络中数据流类型和内容,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同时根据数据协议类型发现当前数据趋势,帮助分析网络状况,避免大规模病毒爆发;
黑客入侵监控要不仅能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同时也监控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
主机监控
主机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主机系统信息监控、主机重要文件和资源监控、主机网络连接的监控、主机系统进程的监控。分别是指:
主机系统信息监控对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对主机的重要文件和资源使用进行监控;
监控重要主机网络连接情况,监控主机开启的服务,对传输数据包内容进行过滤监控,对非法的连接进行跟踪。
数据库监控
数据库性能监控;
数据库监控是对数据库的操作进行监控,以保护数据库的安全。
数据库容量监控;
用户安全登录监控;
应用系统监控
应用系统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应用的进程监控、应用的异常监控、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分别是指:
应用的进程监控:监控应用进程占有的资源量,如cpu时间、内存使用量等。
应用的异常监控:监控应用系统的异常行为;监控应用进程的异常中止、应用的异常连接。
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监控应用的各种网络连接,对应用系统发送与接受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
安全审计内容
网络安全审计
网络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网络登录的审计、网络操作的审计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是指:
对网络登录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登录情况,记录用户名、时间和登录次数等;
对网络操作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记录对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
对网络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主机安全审计
主机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系统登录、系统操作、日志、系统文件操作、主机连接、主机拨号、系统进程、系统连接设备以及综合性审计。分别是指:
对系统登录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的登录情况,审计登录主机的用户名、时间等;
对系统操作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管理员操作情况,记录对主机的操作和变更;
对系统信息进行综合审计,审计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对系统日志进行审计,系统日志审计包括:系统日志、安全日志、应用程序写入的系统日志、其它服务日志(如dns server)等,同时对系统日志进行管理;
对系统的文件操作进行审计,记录重要文件的使用情况;
对主机网络连接进行审计与保护,记录和监控主机的网络连接情况,审计主机开启的服务,记录数据包情况,便于分析网络对主机的影响;
对主机拔号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特定计算机的拨号情况,显示被审计主机的拨号用户、拨号号码、拨号时间等信息;系统默认的情况下,禁止被审计的主机通过任何号码拔号上网;
对被审计主机上光驱、软驱、串口、usb的用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访问时间、当前登录用户等;
对系统进程进行审计,审计主机异常进程、未知进程。
数据库安全审计
数据库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数据库操作和日志进行审计。分别是指:
对数据库系统本身所产生的日志文件进行审计;
对数据库操作进行审计,对数据包中数据操作语法的分析,审计对数据库中的某个表、某个字段和视图进行了什么操作。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应用系统网络连接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指:
对应用系统自身产生的日志文件与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对应用系统的各种网络连接进行审计,并对相应的发送与接受信息内容进行审计。
第四章附则
文挡信息
本制度由业务科技处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由信息安全工作组讨论通过,发布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本控制
对本制度所有修改及审批、发布都按时间顺序记录在此。
版本
日期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批人
v1.0
2023年月日
文档定稿
其他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人员角色职责由各部门人员分别担任,可能现有岗位的职工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角色不同,甚至身兼多种角色,这种情况下该职工应该履行所兼每种角色的安全职责。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的整体结构、安全组织及各角色岗位的职责、以及覆盖各项安全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职工均应把《****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的规定作为信息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其内容一经颁布将在一定时间内长期有效,其涉及的所有部门或个人均需对其负责。
第9篇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第10篇 监控室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服从领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穿工作服上岗,坚守工作岗位,时刻注意显示器的数据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和处理。
3、学习技术,熟悉掌握微机监测技术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严防误操作造成机器故障或文件毁坏等事故。
4、文明操作,敲击键盘短促轻快,严禁强力敲击,保证性能良好。
5、认真填写当班各项记录和机器运行状况,出现异常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6、每天按时上传数据,如有超限或异常现象,首先向矿方主管领导汇报,然后向煤管局管理员汇报。
第11篇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措施
1.0102102综采工作面运回顺及上隅角监测设备的维护、调校由井工通风科负责。
2.监测传感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移设工作由综采队负责。
3.在工作面施工时要加强监测设备的维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施工中因人为因素导致监测传感器的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现场施工负责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综采队要及时移设监测传感器,必须严格按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要求悬挂传感器,
上隅角传感器悬挂标准:上隅角传感器悬挂在距切顶线800mm范围内、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500mm,且顶板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工作面传感器悬挂标准:距上口10范围内、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回风传感器悬挂标准:回风流混合处10—15米范围内、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串联风传感器悬挂标准:距被串联工作面进风口后10—15米范围内、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
5. 0102102综采工作面使用的甲烷传感器,灵敏度高,要求在移设传感器时必须要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以防止造成传感器发生误报警。
6.在日常的使用中严禁任何人随意调高、降低监测装置的精度、报警点及断电点。
7.在工作面施工时要加强监测设备的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施工中因人为因素导致监测传感器的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现场施工负责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在日常的使用中严禁任何人随意调高、降低监测装置的精度、报警点及断电点。探头的报警值、断电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传感器必须每7天调校一次,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每7天进行一次瓦斯超限断电实验,保证瓦斯断电系统功能完好。
10.瓦斯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或信号不能正常传输时,采煤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2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监控机构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具体分工:
组长陈负责全矿的监控系统维护及调试、安装等
副组长负责管理井下监控系统小组成员的工作安排等
监控组成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校检、安装、维护及调试等
监控组成员张盟主要负责便携检测仪、瓦斯检测仪等设备的校检工作。
地面中心站监控人员: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区内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值班监看制度
一、矿区监控系统由中控室负责监控,由调度部负责监督检查中心监控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员负责作好厂区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中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中控人员进入中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点之前向调度室办公室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矿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有毒危险药品库房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天。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调度室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人机演练制度
一、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培训制度进行岗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二、新入职员工在接受相关培训后,需进行考核,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入职的参考。
三、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测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熟练程度将被记录,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
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调度室。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调度室安排维修班组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中控室。
四、严禁带零食进入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监控值班制度
为保证我矿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发生故障能及时排除,杜绝发生不安全隐患。提高人员素质及工作责任心,特制定以下监控值班制度。
1、监控室每日由两名监控维护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值班期间主要负责地面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包括仪器校验)、故障处理及夜间井下突发故障的排除和设备的搬迁等工作任务。
3、值班实行每日轮换制度。
4、值班期间对发现故障设备应及时、有效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或拒不处理。
5、值班时应对无故障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及保养、检修。
6、值班人员负责当日监控维修室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及设备整理摆放、工具保管等日常工作。
7、值班期间不得出现空岗、脱岗、缺岗等违纪现象。
8、值班人员如有外出,必须通知调度室值班员,并通知联系方式。
9、值班期间不得酗酒聚众在维修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
矿井监控设施主要功能就是根据《规程》要求,对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实行瓦斯电闭锁及掘进面局扇停机实现风电闭锁功能。为确保监控设施功能的灵敏、可靠,防止人为或设备故障,不能正确有效实现“两闭锁”功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定期试验制度:
1、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监控维护人员每星期一(根据工作情况可提前或推迟1~2天),定期对井下所有安设基本分站实现闭锁功能的地点进行闭锁功能测试。
3、测试前必须电话通知调度室,并告知井下作业人员。
4、瓦斯电闭锁试验应人为调高甲烷传感器至断电点,试验闭锁功能是否正常,不正常应及时整改。
5、调试时要密切注意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是否与设计相符合,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校正。
6、应检查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不符合应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电钳工进行整改。
7、测验完毕,应与瓦检员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验,避免出现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8、风电闭锁试验应人为移动开停传感器进行试验,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整改。
9、测试完毕要及时、如实填写试验记录。
10、测试结果应汇报通风科长及矿总工程师。
11、测试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存。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井下监控瓦斯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井下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及人员随身携带的便携式报警仪。为了保证传感器测值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真实的瓦斯数据,为合理安排指导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瓦斯数字依据。根据《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1、每七天定期对我矿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校验,检查数据传输是否正常、设备功能是否良好、数据采集存储是否完整、监控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2、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报警仪进行调校。
3、调校应使用标准气体及空气气样进行校对。
4、调校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及相关校验程序对设备进行严格细致的校验。
5、发现不合格设备要及时修理,更换损坏元件。
6、设备校验时严禁吸烟,以免造成校验误差。
7、每台设备至少应反复校验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验准确程度。
8、甲烷传感器低浓元件应使用0.5%、1.0%、3.0%三种标准气体进行校验,高浓元件使用3.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9、便携式瓦检仪使用1.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10、严格按照设备性能要求对报警点、断电点等参数进行校验。
11、校验过程中应对每台设备校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12、校验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管。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为使监控通讯实施正常有效运行、降低故障率、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每日对设备积尘进行清扫。
2、时刻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设备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设备。
4、井下设备由监控维护人员,每日入井对所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5、及时清扫设备及电缆煤尘。
6、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根据《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及时对设备进行校验、调试。
8、工作面收尾、拆除监控设备后,应把设备升井,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
9、井下发现故障设备要及时更换,不得带病运行。
10、每日入井应对所辖设备外观、线路及安设位置进行仔细检查。
11、认真检查分线、接线嘴是否松散,有无挡板,螺丝弹簧是否齐全,杜绝失爆。
12、升井设备值班人员应及时检修、维护以备再用。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6∶00,贰班15∶30~23∶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行搬迁、调整。
12、严格按照其它有关规定完成对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