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范例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样本
一、工程概况
二、建立领导小组
施工现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1)项目经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根据生产特点,确保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各职能的安全责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2)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负技术责任。主持安全防护设备和脚手架的验收,主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工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管辖的生产班组下达任务前,必须先进行书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实行安全管理'三清三跟踪'。
三.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制度
生活区与施工区分离,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大门口设专职保安人员,施工人员统一着装。对进入现场施工的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无进场培训人员上岗作业,对进场的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不少于36小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组成安全管理网络
施工现场安全组织以经理、技术经理、工长、安全员、外施队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长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安全管理网络∶
建立由生产经理参加、工长、安全员在内的轮流值班制度,做好安全值班记录,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宣传,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五.安全施工要求
现场排水设施齐全,保持畅通,现场人行道,车行道坚实平整,保证畅通。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及现场拆下来的模板,脚手架杆件和余料,废料都随时清理回料场。油漆及稀释剂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仓库。严禁在施工现场违章指挥
和违章作业。
六.安全设施
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及防护装置,各种限制保险装置齐全有效。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七.特种作业要求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有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八.临时用电要求
工程临时用电按照三相五线制,实行两极漏电保护合理布置,临时用电系统现场所用配电箱,以购置符合部分标准的定型产品。施工现场临电用电系统的配电箱,设置围栏,并配以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洞口防护要求
主要楼板屋面平台等平面上的洞口边场大于25cm用坚实的木板盖严栓紧,边长50cm×150cm的洞口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件防护网铺木板盖严栓牢。垃圾井道,烟道,和竖井管道按洞口的大小参照预留洞的防护措施加以防护,跃层门口加绑两道防护栏。电梯井口设置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四层设一道平网。槽边护栏设两个出入口。
十.安全防火要求
施工现场的电气焊,防水作业所用明火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木工加工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工作完毕应拉闸断电并检查确认无火险后方可离开。明火作业经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建有安全防火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
十一.防爆安全要求
各种气瓶的运输、保存和使用按规定严格执行。各种可燃性液体汽油,涂料在保存使用中除严格执行规定外,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十二.安全工作管理目标
对班组作业前后所处的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班组之间开展安全检查,共同遵章守纪,经理、工长,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每月定期组织两次由经理带队参加的安全检查。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年度计划和月份工作要点,实行领导安全值班制度,组织安全检查,针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复查。提高岗位管理人员,外施队管理人员素质、意识及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以文明施工促进安全防护规范标准预防事故的发生,把事故降低为零。
第2篇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1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1)
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交于各项专业技术管理。其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施责任管理
1)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外,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历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纪录,作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3篇 工程项目主要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1、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实行准入制度,机械进场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中小型机械按规范要求办理外观检查、安装、调试,确认各项指标合格后,办理机械设备验收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2、机械操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3、井架的基础、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井架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测。井架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井架的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并将吊笼降至地面。
5、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安全可靠。从搅拌机停止使用到搅拌机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专人监护。
6、振动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手柄应采取绝缘措施。打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严禁在打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
7、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放使用,瓶口处禁止沾油。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瓶同焊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如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应严格执行各项有关安全规定,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不得在密闭场所施工,施工人员与焊接点应保持在安全距离。
8、圆锯发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应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0m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9、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 度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 的砂轮。
10、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1、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更换,并应注意:
①、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大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②、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③、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构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④、土方基础工程的降、排水施工,必须采用双路供电系统,确保电源供应,加强用电管理并设置警示标志。
⑤、自卸汽车等在坡道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⑥、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第4篇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7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搞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我公司在进场前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及文明生产教育,使每位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共同完成施工任务。具体做法如下:
1)坚决贯彻和服从业主、监理及总包关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总包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2)对各类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训练。工地安全工作由工地安全员专职负责。
3)进场施工人员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须系安全带。
4)在需要的工地现场设安全扶手、围栏等安全措施。
5)吊装物品时须有专人负责。
6)保持场地整洁,每天施工结束前,施工人员须进行现场清洁,并由监督人员向工地总指挥汇报。
7)高层石材幕墙安装与上部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结构施工层下方应架设防护网,在离地面3m高处,应搭设挑出6m的水平安全网。
8)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施工作业须小心操作,防止工具、挂板等从高空坠落。
10)对施工机械和电动工具经常性进行检查和维修。
11)搞好消防工作,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
12)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3)严格执行我公司《安全管理手册》,按月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备案和监督。
14)对现场防火应特别重视,特制定相应的措施及岗位责任制。
15)作业人员的安全纪律和权利。
一、安全管理九不准:
a、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交底不准作业。
b、安全设施未做到齐全有效不准作业。
c、危险作业面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准作业。
d、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不准作业。
e、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f、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g、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准作业。
h、对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不熟悉不准作业。
i、新工人不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二、职工五项拒绝权:
a、在安排施工生产任务时,如不安排安全生产措施,职工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b、现场条件有了变化,安全措施跟不上,职工有权拒绝施工。
c、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服务。
d、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安全,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e、在作业地点条件发生恶化,容易造成事故的情况下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职工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地点。
第5篇 工程项目施工员安全管理职责与权限
(1)按照施工保证计划要求,对施工现场全过程进行控制;
(2)严格监督实施本工种的安全操作技术规范;
(3)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的操作的施工任务,除及时制止外,有责任向项目经理汇报;
(4)认真执行对施工人员的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向各班组长交签,并进行检查、督促各班组长向施工人员交底;
(5)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保护现场迅速报告;
(6)对已发生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必须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消除隐患,并报安全员进行复检;
(7)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危险部位,搭设外脚手架、拆除外墙脚手架,临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用电机械的变动移位。拆除模板,动用明火等。按规定程序向主管人员申报。
(8)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维修。
第6篇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4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4)
四、安全用电要点
现场安全用电规则:
1)在任何用电范围内,均需接受电工的管理、指导,不得违反;
2)严禁一制多机(或工具)用电;
3)一切电线接头均要接触牢固,严禁随手接电,电线接头严禁裸露空间;
4)一切临时电路均要在2m高度以上,严禁拖地电线长度超过5m;
5)任何拖地电线必须做好防水、防漏电工作;
6)每一工作小区(分区)设一漏电保护开关;
7)照明灯泡悬挂,严禁近人及靠近木材、电线、易燃品;
8)一切金属外壳的机具均设地线接地;
9)凡用电工种均须配备测电笔、胶钳等常用工具,严禁任何危险操作;
10)手持电动工具均要求在配电箱装设额定工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工作时间不大于0.15s的漏电保护装置,电动工机具定期检验、保养;
11)每台电动机械应有独立的开关和熔断保险,严禁一闸多机;
12)电工须经专门培训,持供电局核发的操作许可证上岗,非电气操作人员不准擅动电气设施,电动机械发生故障,要找电工维修;
13)施工现场内一般不架设裸导线。现场架空线与施工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0m,与地面距离不小于6m,跨越建筑物或临时设施时垂直距离不小于2.5m;
14)各种电气设备均须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有单独的保护零线或地线。严禁在同一系统中接零、接地两种混用,不准用保护接地做照明零线。
第7篇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证措施
1编制依据
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标准,建立投标项目经理部的职工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其目的是规范和完善企业的职工健康安全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强化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员工的健康。保证企业经过不断的监视、测量和定期的审核、评审,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2管理机构
2.1投标人项目经理部每月由安全部门组织两次职业健康工作的自我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期限进行详细的记录。
2.2成立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为首和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的'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委员会'负责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2.3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组织成立现场急救队,在对外施队施工人员进行进场教育的同时,要进行职业健康及现场急救知识培训教育。
3项目生活卫生管理职责
3.1实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2负责辨识、评价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及相应管理方案;
3.3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完成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
3.4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目标、指标的监视与测量,法律、法规符合性及管理方案、控制程序实施状态的监视与测量。对搜集的信息、数据,及时向企业主控部门反馈。
3.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与员工、相关方的协商与沟通;
3.6负责识别本单位可能出现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制定预案并进行响应;
对内审、管理评审及体系运行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做出纠正,执行企业部室制定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3.7负责对分包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
3.8宣传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9指导作业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10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控制措施。
4职业健康控制项目和制度
4.1杜绝土方坍塌事故
4.1.1技术部门要根据勘探报告、土质情况、施工场地情况及季节性施工特点,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实施。
4.1.2开挖深度超过1.5m的沟、坑、槽,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4.1.3土方开挖深度超过2.0m,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4.1.4开挖的沟、坑、槽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4.1.5物资供应部门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提前准备好充足的设备和物资。
4.1.6加强施工过程安全检查、复查和记录。
4.2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4.2.1使用防水卷材或其他热熔卷材作业时,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4.2.2室内防水作业必须通风良好。
4.2.3易燃易爆材料必须远离明火作业点,保持安全距离,并按规定存放。
4.3杜绝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事故。
4.3.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必须合格。
4.3.2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横、纵肋、穿墙螺栓等),必须针对浇筑方法计算,选用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材料。
4.3.3施工中对特殊工艺、大面积模板的拆除,必须编制模板拆除施工安全方案。
4.3.4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并经常检查漏电安全保护系统和装置。
4.3.5电锯、电刨及其它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装置。
4.3.6电锯必须安装定向电源开关。
4.3.7模板拆除必须首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模板拆除前应先向安全技术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施工。模板拆除中必须设置警界线,有专人监护。未拆除的悬空模板,必须加可靠支撑。
4.4避免起重伤害和机械事故。
4.4.1施工现场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设置起重机械,群塔作业要编制《群塔作业安全方案》,起重机进场后要严格按规程进行安装,履行安装验收手续。
4.4.2起重机所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
4.4.3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掌握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具备判断和排除各种机械故障的能力;作业前必须检查所有安全装置、机械传动装置的安全状态。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吊'的要求。
4.4.4信号工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熟练掌握信号手势、旗语、哨音和无线通讯指挥设备;正确使用吊、索具,作业前认真检查
吊、索具的安全状况;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吊'的要求进行指挥操作。
4.4.5挂钩工熟悉各种信号手势、旗语、哨音;熟练掌握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正确使用吊、索具,经常检查吊、索具的安全状况;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信号指挥。
4.5杜绝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
4.5.1强化材料供应管理,严把材料进货关。钢管、卡扣必须采购合格分供方产品,进场后由材料员、安全员共同验收,确认产品合格后发放使用。
4.5.2脚手架支搭、拆除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4.5.3脚手架支搭完毕后,必须由技术部门组织安全员、工长、架子班组及使用人员共同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4.5.4脚手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前由工长亲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6施工洞口、临边防护合格率95%以上。
4.6.1电梯井口:设1.2m高的金属安全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4.6.2楼梯口: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按规定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做防护。
4.6.3施工作业面临边、建筑物楼层四周临边,按规定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封闭。
4.6.4特殊、重要部位临边防护,由技术部门按规定单独编制安全防护方案。经上级主管技术领导审批后实施。
4.7化学及危险品专库存放达100%,其重大事故发生率为零。
4.7.1化学及危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通风、防爆、防雷、报警、灭火、泄压、防晒、调温等安全措施。
4.7.2劳动人事及保卫部门要对从事化学及危险品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准予作业。
4.7.3物资部门要对化学及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使用、回收过程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
4.7.4生产部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组织作业,现场进行重要阶段施工时,如防水施工,装饰施工,明火作业时要及时通报保卫部门。
第8篇 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2 “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 “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重视。
3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 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全责任
4.1 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
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
fidic“新红皮书”中“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照的责任”(第3.1款)。
80年代,我国参照世行贷款项日工程采购招标文件和fidic合同条件中咨询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中对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fidic的合同条件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有权强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也不必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产中的疏忽和过失承担任何责任。
4.2 aia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a201合同通用条件“建筑师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总之,对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建筑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担义务。因为按照第3.3款规定,上述责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职责”(第4.2.2款)。“建筑师对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代理或雇员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们的行为,也不必为他们的疏忽和后果承担责任。”(第4.2.3款)。“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师既是工程项目的设计者,又是a201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受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相当于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总监理工程师。
4.3 ice出版的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1) ice的有关规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1999年出版的合同条件(第7版)中规定,“承包商应为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负完全责任”(第8条(3))“在发出书面警告后,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中撤出不符合合同安全条款要求或,坚持任何有损安全或健康行为的分包商”。(第4条(5))“工程师接受承包商的计划或对承包商建议的施工方法予以同意,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14条(9))“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上解雇不遵守合同安全条款规定,或坚持对安全或健康有害行为的任何操作人员。”(第16条)。
(2) nec合同条件。ice于l
995年出版的nec(新工程合同条件)第2版规定:“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认可并不改变承包商对实施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对其设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第14.1款)“承包商的行为应符合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18条)
4.4 as4000—1997的有关规定
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是澳大利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其中第12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他条款中没有提及监理工程师(superintendent)有权干预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4.5 学习研究国际惯例对我们的启迪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协助承包商完成各项合同中承诺的工作、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最基本的义务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给业主。监理工程师最重要的职责是业主方要求他代表业主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并且帮助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中大量的施工技术、施工措施、临时工程等,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也无权去干预。
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是项目管理水平很高的国家,他们以人为本,非常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率很低。但是这些国家的合同范本中都提到,对于工程的施丁于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都应由承包商全面负责,建筑师/工程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承担义务。
fidic“新红皮书”中涉及hse的l7个条款中没有一条要求工程师对人身安全有关问题插手干预,当然也不承担责任。
5 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5.1 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应该作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全面负责。有人认为,作为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因为销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也有人认为,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供服务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也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生产经背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第31条)
在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要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这些施工人员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因此应由承包商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产经验单位,应该全面地对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3)《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如何实施,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安全条例》。《安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21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售;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
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派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才能直接控制现场和施工过程,并具备安全生产特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执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国际上权威的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5.2 正确理解《安全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安全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相应地,第57条规定了当监理单位不履行第l4条规定的职责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安全条例》第26条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国际惯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条例》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并具体应用呢笔者的观点如下: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条例》14条中的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安全技术措施,但仍然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具体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则上不违背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不宜干预过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些具体方案和措施应该进一步改进,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议,但不能强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和技术优势,并采用价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适用的、经济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
其次,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来自不同的单位,他们的特长既不是施工组织、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业主方的鲜明管理。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职守,虽然对施上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际惯例的有关内容,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等,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安全条例》第57条也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没有对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条例》的规定,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果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就要求监理企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工程师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至于《安全条例》第26条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笔者认为真正应签字负责的是承包商的总工程师,如果要求总监签字,只能表示他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而不能保证该方案不出事故,更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如何理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则应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因为排查隐患是承包商的工作,应该由承包商的专业安全人员宋负责。
现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承担责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实际情况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员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监理“安全旁站”则是将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员,是十分不妥的。这样无限扩大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排查安全隐患的对比分析。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这两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构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项目产品。
以—个发电站建设为例,土建施工包括电站厂房等,设备采购安装包括发电机组、高压输变电设备等,对这一类机电设备,业主会派监理工程师到制造厂去监督设备的质量、材料、制造工艺等是否合格,特别是隐蔽部位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货商厂内的工人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监理工程师对此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也不会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时,还要去审查厂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购,业主往往请一个质检单位(如我国的“中国船级社”、国际上有名的“劳氏船级社”)的船舶制造过程中检查质量,而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则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厂家负责,“船级社”则完全不管安全生产。
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负责在施工现场内完成土建产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一部分、业主相应地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这部分永久工程即属于业主,这种土建工程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是同一性质。既然检查设备质量的监理单位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也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这一条从法律制订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条规定决不能成为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雇用工人来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审核以及发现隐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为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产生。无论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国际惯例,都不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不合理地承担过多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主要应对如下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一,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其他项日参与方串通、勾结,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
5.3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许多个项目处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每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遇到了这种情况都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有雇用多少职员才能及时处理完这些报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门一旦接到报告就要亲临现场还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监理工程师报告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处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和权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6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6.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6.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6.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堆包向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6.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6.5 “四控制”的提法是错误的
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进度、投资与质量的检查与管理的,监理直接不组织生产,如何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在本文一开始列举的我国建筑业安全事故高发的众多原因中,有哪条是监理有权干预和控制的因此要求监理“控制”安全的提法是错误的。
6.6 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安全条例》中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的工作也会进一步纳入监理委托合同。因此,应该将监理的安全职责也纳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范围。
7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体现人本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应该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不能无视《安全条例》的规定,也不应曲解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失。
第9篇 工程项目部质量安检员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在本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所辖项目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2、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具体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如三道一平等工作。
4、参与图纸会审的工作,参与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工作。 5、检查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并监督执行。
6、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环境、作业条件、作业人员、各种机械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7、检查施工项目部主要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的原件,检查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岗位证的原件,对未持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应辞退出场(事前应通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8、检查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负责或屡教不改的监理人员,可进行罚款或辞退换人的方式处理(事前应通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9、对所辖项目的工程安全生产应履行日常性检查的工作,并填写日检表(把 每日检查的内容写清楚基本上和质安检查日记相似)。
10、必须参与本项目部的周检和公司的月检、季检、半年检、年终检或不定 期的检查。
11、积极主动并及时地做好施工过程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分发收集工作,按类归档,不得丢失。
12、必须参加本项目部经理主持召开的每周一次工地例会,并对一周来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持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13、必须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参与检验批,其它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
14、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和本公司的制度,认真做好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并装订成册,及时完整交回工程管理部。 15、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第10篇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与安全控制
安全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始末,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及公众的重视。在建筑过程中,如何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是每个施工企业及项目第一负责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中之中和首要职责。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一)工程项目安全控制特点
我们所说的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安全控制就是要求我们采取措施使项目在施工中没危险,不出事故。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是安全控制的三在主要措施。这三大措施与控制对象和控制内容的关系是:安全法规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管理,约束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安全技术侧重于劳动对象各劳动手段的管理,消除、减弱物品不安全状态,其主要控制内容是安全检查各安全技术管理。工业卫生侧重于环境的管理,以形成良好的条件,主要控制内容也是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管理。人、物和环境这些控制对象构成了安全体系,安全控制要管人、管物、管环境。所以,安全控制的特点是:
1、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的难点多。这是由于施工环境变化大,施工受影响大,造成施工高处作业、地下作业多、大型机械使用多、用电多、用易燃易爆的化工用品多,因而使事故引发点多,控制难度大。
2、安全控制的劳保责任重。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是劳动密集型,手工作业多、人员数量多、交叉作业多,使施工作业危险性大。因此,要通过安全劳动保护创造施工安全条件。
3、施工项目安全控制是企业安全控制的组成部分。企业安全控制要靠施工项目安全控制来保证和实现,它包括安全组织系统、安全法规系统和安全技术系统。
4、施工现场是安全控制的重点,现场是事故易发处。
但概括起来讲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项目安全控制基本原则
1、管施工必须管安全。安全蕴于施工生产中,并对施工生产发挥作用,安全和施工管理的目标及目的有高度的一致性,安全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
2、必须明确安全控制管理的目的。安全控制管理的目的是对施工过程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没有明确目的的安全控制管理,是一种盲目行为。
3、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来看的,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在施工生产活动中进行安全管理,针对生产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施工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贯彻“预防为主”,要端正对施工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认识,端正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时,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坚决地消除事故隐患。
第11篇 大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及应对
【摘 要】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经验和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现阶段大型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严峻形势进行了深刻剖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安全管理监控重点,为现阶段大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通病的预防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控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大型建设项目 安全 问题 措施
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现在是评价一个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安全管理工作将对参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对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产生越来越重要的直接影响。可以这样讲,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决定项目管理的成败,在这里我就当前大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解决措施阐述一下个人见解。
1 工程概况
郑徐客运专线(350km/h)商丘特大桥项目西起于商丘市民权县,终止于商丘市梁园区,工程正线全长47.143km。主要工程量为连续梁四联(悬灌现浇),墩身1468个,标准梁1457片。其中临近陇海铁路既有线施工12km,跨310国道一处,跨省道3处。工程总投资35亿元。
分析主要风险施工项目为:临电使用、高空作业、临近陇海线施工、深基坑开挖、临近民房施工、箱梁提运架、机械使用等,同时沿线全是基本农田,环保压力大。
2 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随着我国基础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项目安全管理随着国民经济和工程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势,发生了新的问题和矛盾。
2.1安全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2.1.1 项目规模越来越大
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标段划分一般控制在30~50亿规模,工程规模的扩大导致现场安全管理的压力成几何倍数增加。
2.1.2 施工环境越来越复杂
和谐社会的创建及投资渠道的多元化造成了施工环境的复杂程度前所未有,征迁、协调、维稳等工作的复杂性让安全管理工作不在局限于施工现场。
2.1.3 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
随着人力资源成本的提高及工程机械行业整体水平的发展,现在大型工程项目摆脱了以前以人力作业为主的施工模式,集成式拌和站、旋挖转、盾构机、大吨位架桥机等现代化机械设备的广泛应用,让机械伤害这个主要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及管理难度空前提高。
2.1.4 工艺越来越复杂
随着工程技术的逐步发展,工程等级正在前所未有的提高,高等级公路、高速铁路、国际化空港等高科技施工项目彻底颠覆了以前人们对工程及建筑工人的认识,以前生产生活在灰尘和汗水中的建筑工人已经站在了科技前沿。但高科技的广泛应用也增加了工艺的复杂性和安全危害因素的未知性。
2.1.5 法律责任越来越重
随着我国法治体制建设的进行,安全法规、制度建设日益完善,以前安全生产事故只是在管理失误和企业内部进行处理,现在对工程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依法判决和对企业负责人的从重处理让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倍增的同时也顿感压力倍增,让他们如何依法进行安全管理成为了新的课题。
2.1.6 事故影响越来越大
和谐社会的建设让以人为本的管理思路升到了制高点,安全管理也不例外。同时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多种监督形式的参与让施工单位安全事故成本和安全事故的社会影响得到了无限扩大。
2.2 安全管理面临的主要困难
新形势的发展对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更大的困难和压力,但是现阶段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却没有同步提高到相应水平,从而在安全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
a 项目规模的扩大和施工组织的复杂性与现场管理人员能力不足的矛盾。现阶段施工项目一个工区、甚至一个架子队管理的工程规模及组织难度都比以前一个标段要大,也就是说从施工组织规模来看现在一个架子队队长就相当于以前一个项目经理,但现在架子队队长的水平不能适应工程规模发展。
b 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与施工现场人员法律意识(特别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差距。法治的健全不等于法律的普及,更不等于全体参建人员的法治意识的提高,不知法、不懂法成为了依法进行安全管理的障碍。
c 危险因素的复杂性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存在矛盾。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趋势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懂法律、懂技术、懂施工组织、懂协调,但现在这样的专职人员极度缺乏。
d 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与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存在矛盾。决策层不重视安全资源配置,随意克扣安全投入专项资金;安全管理人员对岗位的关键性认识不足,对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热情不高;普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熟视无睹。
3 确保安全管理形式的主要措施
如何解决上述存在的矛盾,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就成了当务之急。笔者根据所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将解决措施总结为项目安全管理的“一、二、三、四、五”:
3.1一就是一条主线,即安全管理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条主线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一把手的言行是安全管理的风向标,一把手对安全的态度决定着项目所有人的态度”,这就是项目第一管理者对安全管理的绝对影响,是对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的最大担当。通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在项目内部可以形成我就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的安全意识,项目经理是整个项目的第一责任者,分部领导是分部第一责任者,部室领导是部室的第一责任者,现场工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等等,所有参建员工都清醒地认识到:安全责任就是以我为主、从我做起。
3.2二就是安全管理的两个侧重点:建章立制、现场控制
3.2.1建章立制
为使项目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进场伊始项目部就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高空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专项方案;编制下发各项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交底书;形成《安全自控体系》、《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安全过程控制化标准手册》三个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3.2.2现场控制
有了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措施,还要做好现场监控和管理,才能形成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也就是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日常控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总体思路就是通过监控和整改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措施。古人说过“有不尽者,亦宜防微杜渐而禁于未然”,而这种防患于未然未然的理念正是我们现场控制和安全检查的基本原则。
3.3三就是要突出“教育培训、综合治理、经济杠杆”三个抓手
3.3.1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提升综合素质的万能法宝。对项目管理层、业务人员、一线工人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安全培训,能顾让全体参建员工熟悉施工现场危险源及防护措施,知道自己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如何做,从而达到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的目的。教育培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的:外部委托培养、内部集中学习、组织现场会、工作中传帮带、三工(工前、工中、工后)教育、现场展板及宣传、视频和网络教育等。现场安全教育培训一定要坚持“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的原则,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3.3.2综合治理
按照安全系统管理理论,安全管理是一个综合工程。危险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安全管理必须采取多种管理手段、采用多种措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国家安全管理方针于2005年修订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说明在国家层面上多种手段治理安全生产早就已经实施。而实施综合治理这个管理理念主要应通过完善如下几大要素进行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活动;制定危险源防护措施方案;足额配置专职及兼职安全管理及防护人员;确保安全物资保障和资金保障;做好全员、全过程教育培训;抓好制度落实及检查整改;严格事故调查及处理;重视维稳工作及集体事件,培育项目安全文化等。
3.3.3经济杠杆
现阶段各施工单位对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导致项目安全管理难度的加大和项目安全投入的紧缩,各级人员对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难以平衡对待。所谓“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在安全管理中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安全职责、不遵守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队伍和个人,施以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同时对在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通常都能收到理想效果。
3.4 四就是要改变“四重四轻”的教育培训模式
当前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存在“重教育形式,轻教育效果;重管理人员教育,轻一线人员教育;重经济处罚,轻机制建设;重事故后教育,轻事故前防范”等不良现象。教育培训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现在的基础建设施工现场需要大量的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需要大批懂要求、懂操作、懂标准的一线员工,但施工现场的人员配备跟实际需要存在很大差距,因此,不了解当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误区和弊病,就不可能达到我们安全教育的目标。
3.5 五就是要解决安全管理中的“五硬五软”问题
3.5.1嘴上喊得硬,实际行动软
现在项目的特点决定了现场的安全隐患是大量存在的,这是客观事实。而这些隐患要靠我们全体参建人员一项一项的去控制,一点一滴的消除,说的再漂亮也解决不了现场危险因素的存在,因此我们要求安全管理坚持“会要短、腿要长”的原则,坚决克服“纸上谈兵”的工作方式,多到施工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5.2表现形式硬,实际内容软
现阶段各种“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安全专题会议、安全专项方案”等管理形势层出不穷,但好多方案编制完成后不能指导现场,好多活动开展后不能解决现场问题,为切实解决形势硬内容软的现象,项目部领导应强制要求各项安全管理活动要切实走“群众路线”,方案的制定要与一线工人探讨,安全专题会议要有一线工人参加,安全专项活动要一线工人评价时效,各种文件精神传达要一线工人领会。
3.5.3出了事故硬,事故过后软
百密也会有一疏,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任何完美的规划和防护,都会有意外的发生,摩、擦、碰、刮的事情在施工现场是难以杜绝的,安全事故处理应坚持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再小的事故也要追究责任,再小的影响也要吸收教训,再小的范围也要全员教育,再小的损失也要经济处罚,从而达到一种理念的贯彻“让自己的教训成为别人经验的人是傻瓜,从别人的教训中吸收经验的是智者”。
3.5.4迎接检查硬,隐患整改软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但是我们发现在检查过程中存在“为了检查而检查、为了领导而检查、为了完成任务而检查”的现象,即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现场的问题和隐患,而是为了完成某个任务和各级要求而搞的务虚活动,而施工一线也逐渐将问题整改变成了所谓的“迎检”。现场漂亮了、问题掩埋了,但是事故的隐患缺加大了。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现象,项目部应按照“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检查明确问题和根源、明确复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月底通报明确分部及架子队工班,通报奖罚明确到个人,从而杜绝将检查变成“迎检”的现象。
3.5.5效益指标硬,安全投入软
安全投入与项目效益的关系已经讨论好长时间了,项目管理层应在安全投入上绝对不打折扣,坚决不降低标准,从来不延时供给,在安全资金上一直坚持“足额、及时”的原则安排使用。防护材料采购、防护人员聘任、消防及应急物资配备,安全教育及宣传工作的投入等等。
4 结束语
安全管理是一个针对性和专业性强、关注度高、影响因素多、控制难度大、管理周期长、影响范围广的管理项目,项目管理者应将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逐步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时效性,有针对性的强化关键控制因素的管理措施,以达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目的,为我国大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确保千百万工程建设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12篇 工程项目部经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对所辖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该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2、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各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要求。
3、建立本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考核办法。坚决支持、指导本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4、认真负责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水通、电通、道路通、场地平整等工作,确保开工后安全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5、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组织或协调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及时解决来自各方面、各种形式的问题或困难,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等的审批,并监督执行。应进行定期检查。有必要时也可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7、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主要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书的原件。检查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岗位证书的原件。对未持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应辞退出场。
8、组织检查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负责或屡教不改的监理人员,可进行罚款式辞退换人的方式处理。
9、组织并亲自参加施工现场每周一次的工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及时真正掌握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把检查情况当时填写周检表。
10、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自己所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
定期(一周)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起草并经与会
各方代表会签。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会议。
11、应支持项目监理部的正常工作,并及时协调或处理施工项目部与项目监理部之间的工作关系。
12、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13、参与并积极配合本公司对工程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14、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应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及时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