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安全管理战略观念的形成
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为例,一个科学的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是由安全战略指导思想、安全战略方针、安全战略目标、安全战略重点、安全战略步骤和安全战略措施等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系统。
一、安全战略指导思想和安全战略方针
1.安全战略指导思想
安全战略指导思想是对战略体现的一定历史时期内事物发展的全局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律所进行的高度概括。因此,安全战略指导思想是一个战略的总纲,是确定安全战略方针、安全战略目标、安全战略重点、安全战略步骤的依据,是整个安全战略系统的灵魂。确定正确的安全战略指导思想是制定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的首要环节,关系到整个企业安全发展战略的得失成败。
确定安全战略指导思想是一个科学的研究过程,应建立在对下列条件的考察与分析的基础上:
①安全管理主体在以往战略制定与实施中的经验与教训;
②纵向与横向对比中所发现的安全管理主体战略观念差距;
③安全管理系统内外经济、政治、科技发展的基本趋势;
④安全管理系统长远发展的有利或不利的条件;
⑤上一层次安全管理系统的战略观念与战略方案。
安全战略的指导思想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一元性。它是整个发展战略的总纲,具有很高的概括,在战略系统中,不允许同时存在几个战略指导思想。第二,稳定性。发展战略的其他构成要素会随着战略步骤的推进而有所调整,而战略指导思想一旦确定,要贯穿于各个战略构成要素中,并经过若干战略步骤才能实现。
安全战略指导思想如果提法简要、精炼、新颖,就更能将安全管理主体的战略观念转化为广大职工的共识,更富有吸引力,更富有指导意义。
2.安全战略方针
安全战略方针是安全管理主体为实现安全战略指导思想和长远安全战略目标而规定的基本要求。安全战略方针与安全战略指导思想及其他战略构成要素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针对性 安全战略方针是针对安全战略目标实现的若干关键环节所采取的重大对策,并不是所有具体的政策、措施均可称为战略方针。
②配套性 一个安全战略系统不只有一项战略方针,而是存在一个由多项战略方针有机结合的战略方针系统。从这个角度上讲,安全战略方针体系必须是多元的,而且多元的各项方针必须方向一致,互为存在。
③可变性 安全战略系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键环节会发生变化,战略方针必须根据变化不断加以调整、补充。
二、安全战略目标不口安全战略重点
1.安全战略目标
安全战略目标是安全管理主体在一较长时期内,对安全管理系统全局性发展所规定的预期水平与结果,是全局性的总体奋斗目标。确定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目标,必须处理好如下关系。
①安全战略目标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的关系,既要求有宏图大略,又必须实事求是,具有实现的可能。
②安全战略目标所包含的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关系,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
③定性目标与定量目标之间的关系,以使安全战略目标建立在安全科学理论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
④本期安全战略目标与下期安全战略目标之间的关系,即保证前期和后期安全战略目标的衔接,使经济、社会事业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
2.安全战略重点
安全战略重点是指对于实现安全战略目标具有决定意义的部位。所谓抓主要矛盾,“牵牛鼻子”,就是指抓住重点。选准安全战略重点,对于完整安全体系战略指导思想,促进战略全局的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来说,战略重点是各种安全管理要素的入重点,也是安全管理主体实行战略指导的重点。选择安全战略重点,应考虑如下原则:
①必须是对实现安全战略目标具有关键意义的部门、单位或环节;
②必须是企业安全生产中最薄弱而又影n向全局安全的企业、单位或环节;
③必须是具有特殊发展优势,应予优先发展并有能力带动全局安全生产的企业、单位或环节;
④必须是对全集团或全厂安全生产能够发挥“启动”作用的部分、单位或环节。
三、安全战略步骤和安全战略措施
1.安全战略步骤
安全战略步骤是指在一定的战略时期中,根据安全战略目标和安全战略方针的要求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总的安全战略目标。有人认为,一个大的战略时期,一般在lo年到100年之间,10年以内的筹划是计划学作用的范围,100年以上的预测是未来学作用的范围,10年至100年之间的发展则是战略学作用的范围。这么长时间,对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是难以准确把握的,必须把一个大的战略期分为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阶段性的战略目标、战略方针和战略重点。通过分阶段战略任务的完成,实现整个战略期的总目标。
正确确定安全战略步骤的依据主要有:
①战略期内总的战略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②实现战略总目标的进度要求及每年进度;
③为实现战略目标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和准备工作,如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管理组织、资金、资源要素、人才素质等;
④战略重点的解决事例;
⑤为保证战略实施的均衡与连续,所需要的调整安全管理系统和调整安全战略各构成要素的机动时间。
2.安全战略措施
安全战略措施是落实安全战略目标、安全战略方针所采取的实施办法和行动细则。安全战略措施指的是按照安全战略目标要求,较长时间内能影响和推动全局发展的措施,凡对全局影响不大的日常工作措施,不能称为安全战略措施。
安全战略措施的基本特点如下。
①可行性 通常安全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只规定了总的方向和行动准则,而安全战略措施则着眼于具体实施,着眼于将各种设想转化为现实。
②可操作性 安全战略措施中体现着对全局及各个局部、各个环节的总体筹划,要求每个具体的工作程序相互衔接、相互保证,能够分清各个局部、各个阶段的目标、职责,并有利于检查、监督和考核。
③可变性 即安全战略措施在各个战略构成要素中,是稳定性程度较低的一个,它必须服从其他战略要素,当其他战略要素变化时,或企业的经济、生产工艺路线、产品规模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战略措施就必须相应进行调整。在实际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战略措施都是与安全战略重点相配套的。
第2篇 电力企业其他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按本部门安全职责的规定,切实搞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或经营的组织与治理,并负有直接责任。
2、根据本专业生产、施工的需要。及时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各项生产、施工有章可循,建立良好的生产、施工秩序。
3、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把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技术业务培训,指导安全技术治理,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题。
4、参与本专业的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3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一线班组长理当责无旁贷
责无旁贷是一个成语,意思是自己的责任不能推卸给别人。多用于指自己应当做的不可推卸的事。
众所周知,在企业安全生产历来是“责任”重于泰山。这个“责任”其实既是事故防范的责任,又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更是企业教育每一位员工对生命敬畏的责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责任都要落地到具体人,而企业车间的班组长是现场一线承上启下的关键人。
虽然,在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是人人有,而安全对与班组长来说,安全责任在肩,还要必须做到“责无旁贷、时不我待、舍我其谁?”的勇气与担当,企业安全管理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指将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到班组,由班组长细化到工作程序、细化到每个工作岗位、细化到每名员工的脑子里的过程。我们也只有让每一个班组长都能“责无旁贷”的把各个环节的“责任”深入到安全生产流程的每个细节中去,才能把住现场生产的安全关。
其实,企业安全管理的“责无旁贷”还体现在企业班组建设、文化制度“严管”中的时不我待。“严管”是指责任制度健全,隐患排查、自检自查责任到位。班组长敢说敢管是严管的原则与基础。社会虽然提出“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口号,但在严管落实上,因为员工们的思想大都是散漫的,他们信奉“事不关自高高挂起”人生哲学,对待隐患等、拖、靠,必然会助长安全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滋长漫延。
班组长的“责无旁贷”优势则体现在对“防患整治”的时不我待中。在事故没发生前,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这就是防患于未然,更需要落实责任的人时不我待。班组长身在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中,是一线中的一线,要做到“未雨绸缪、及时应对”,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班组长最有发言权。我们常说“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就是这个道理。对于一些隐患,班组长身处一线,一不要等、二不能靠,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出现一个制止一个。
总之,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安全必须一环扣一环,一级追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既要讲责任,更要讲时效,决不能对事故隐患姑息、纵容,养痈为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组长理所当然要当仁不让、责无旁贷。只要每个班组长都能做到“责无旁贷”了,那么安全生产工作就一定能收到立竿见影的奇效。笔者期待每一个企业都能重视班组长队伍建设,发挥班组长当仁不让、身体力行的优势,做到现场安全管理“责无旁贷”,则企业安全无虞也!
(代兵)
第4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消除事故,以及减轻工人繁重体力劳动,保证安全生产而采取的各种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
1.2 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生产安全是全公司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2.1 安全教育是保证公司生产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强化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2.2 接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干部、各类工种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重点在于特殊工种工人、新员工、变换(调岗)工种和复工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内做工、外来培训实习人员等。
2.3 安全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2.3.1 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3.2 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2.3.3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其主要内容是本公司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电气安全技术与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等。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是指对锅炉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进行的专门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4 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2.4.1 坚持三级教育。对新工人、外部调入和委培人员必须施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教育、分厂(分公司)、部门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2.4.1.1 公司级教育内容
a 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生产法纪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遵从“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准则,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b 介绍公司的生产基本情况,阐明公司界区内危险地区和要害部门,突出讲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c 进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科学知识和工伤事故急救知识的教育,使每个员工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提高预防和排除事故的技能,增强预防职业危害的意识和本领。
2.4.1.2 分厂(分公司)、部门级教育内容:
a 根据分厂(分公司)、部门所具特点,介绍所辖区域内的生产(工作)及工艺流程等情况;
b 进行分厂(分公司)、部门生产(工作)的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防火知识的教育;
c 进行遵守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2.4.1.3 班组级教育内容:
a 进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教育;
b 对工本种性质和本班组所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做好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进行教育;
c 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使用前的教育;
d 教育正确合理使用劳护用品和搞好现场文明生产。
2.4.2 对中层以上干部实行定期教育。凡经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结合每年初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公司领导层成员必须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轮训班学习。
2.4.3.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凡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气焊、起重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准凭证操作,并严格每年复训考核一次。
2.4.4 全员安全教育。由各分厂(分公司)、部门按公司规定要求组织教育,每年至少一次。
2.4.5 组织变换工种教育。凡工人在本分厂(分公司)、部门内部或调入其他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由接收分厂(分公司)、部门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新岗位操作。
2.4.6 坚持复工教育。因长病假、丧假、产假暂离岗位或因故离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方准复工上岗操作。
2.4.7 搞好班组长培训。公司在组织班组长的每年轮训中,必须列入安全教育课程,新任班组长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生产值班管理
3.1 公司各级的安全生产值班管理,主要是发挥它应具备的监督和保证作用,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运行。
3.2 统筹择定各级安全值班人员
3.2.1 公司安全值班,早班由安技部门统一安排,中、夜班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中层以上干部负责值班。
3.2.2 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值班,由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由各相关的安技员作好统筹安排。
3.3 安全值班人员的主要任务
3.3.1 向员工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3.3.2 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纠正违章作业现象。
3.3.3 检查机床设备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善,电器开关及插头插座是否齐全、完好,动力和照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必须随时随地清除不安全因素,制止乱拉乱接现象。
3.3.4 监督锅炉、受压容器、行车、气电焊等特种设备是否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证。
3.3.5 监检汽油、柴油等油类及易燃、易爆等化工品是否由专人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3.3.6 对公司辖区和分厂(分公司)内主要干道发生堵塞不畅现象,机动车辆时速超过规定必须立即组织治理及强行制止。
3.4 安全值班人员的职权与责任
3.4.1 值班人员必须对公司整体安全生产负责,若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伤亡、火灾和其它事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中、夜班公司值班人员和分厂(分公司)带班值班人员应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失职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3.4.2 在值班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所在分厂(分公司)、部门领导成员,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外,还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安技与保卫部门,及时作出处置。
3.4.3 对违章操作者有权劝阻、教育,直至责令其停止操作。
3.4.4 对值班当天发生的重大伤亡、设备、火灾等事故,各级值班员应负责参加事故的调查,陈述所知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并有权参与事后处理。
3.5 安全值班人员的具体要求
3.5.1 值班人员应按日程安排主动搞好值班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生病、出差、开会等)确实不能到岗的,应事先请假。
3.5.2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妥善做好交接班工作。
3.6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 安全生产监控检查管理
4.1 安全生产检查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保证安全生产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重点监控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二废治理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监控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4.2 常规性安全检查
4.2.1 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安技、保卫、设备动力、后勤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度或重大节日进行一次全面性安全大检查。
4.2.2 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检查:由分厂(分公司)、部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人员和班组安全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查出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安技部门备案。
4.2.3 班组安全检查:由生产组长、班组安全员负责组织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排除,确保生产安全。
4.2.4 岗位安全检查,应当做到班前、班中、班后检查,消除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 专业性安全检查
4.3.1.根据《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与《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预测和度量》的法规,安技部门应定期搞好安全检查及自评复评工作。
4.3.2.由保卫部门查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消防器财的完好性,查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严密性,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与使用及其场所的安全可靠性。
4.3.3.由动力、设备部门查机械、动力、起重运输、电器设备、电气线路、避雷装置的安全程度,并对锅炉、压力容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鉴定工作。
4.3.4 后勤部门、保卫部门查机动车辆完好情况,保卫部门查驾驶人员的年审工作。
4.3.5 基建部门负责查厂房建筑、道路、下水道、防汛防台设施等安全可靠情况。
4.3.6 职工医院主要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业卫生饮食卫生及预防传染病所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
4.4 各类检查应将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责成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或人员及时组织整改并汇总上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查。
5 安全生产树标采样及异常动态管理
5.1 树标采样管理
5.1.1 安技部门应根据公司界定区域,统一筹划设牌树标的布施管理。平时应当监督、指导分厂(分公司)、部门按照总体布局要求,设计和管好安全生产标牌、灯箱。对于锅炉房、发电间、变电所、空压站、乙炔间、危险品库、油库等重点要害、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及悬挂醒目标志,常树警戒,促使员工克服麻痹,倍加防范。
5.1.2 公司所有的安全生产标志设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擅自移动和拆除,违者必追究责任。
5.1.3 对于公司现场有关安全的优态及异态情况,安技人员应及时做好影像或标本的采样制作,并按序立档管理,以备择时表彰,按需展示。
5.2 异常动态管理
5.2.1 凡属安全技术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和异常信息,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由安技部门作出妥善处理。在生产现场安全濒临危急紧要关头时,安技部门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随即报告公司领导作出相应决策,以防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5.2.2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当事分厂(分公司)或部门应立即上报。会同安技部门临场组织抢救,完整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处理,以防事态扩大,滋生意外。
5.2.3.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由安技部门负责组织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根据实情提出结论意见,确定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6 劳动防护技术管理
6.1 要抓紧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全面落实,并指导与督促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组织实施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6.2 职工医院应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检测,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员工定期组织体检,以预防和消除职业病突发因素,降低发病频度,使受害者能得到早期医治。安技部门除指导与监督搞好上述工作外,还应协同配合职工医院建立和健全工业卫生档案。
6.3 公司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的劳动防护措施,统由安技部门筹划管理,组织实施。
7 安全生产统计信息管理
7.1 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综合统计机构统一制定的统计标准、统计工作规章法则,以及安全生产职能归属范围内的统计调查任务。
7.2 安技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职责明确、配合密切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充份发挥各层次安技专业人员的应具功能效应。以从组织结构上保障动态反映的真实性,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反馈传递的及时性、统计报表的严肃性,分析资料的完整性。
7.3 遵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公司各层次提供的安全生产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许伪造、篡改,违者必于追究责任。
第5篇 如何做到企业安全管理精细化
“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安全管理也不例外,它作为企业管理的头等大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安全无小事,细节决定成败。如何抓好安全上的每一件小事、每一个细节,做好事前预防、超前控制,是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现就几项基本工作谈谈自己对企业安全精细化管理的看法,以起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建章立制精细化
规章制度是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它在企业管理中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建章立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力求使其成为企业的治本之策,力求达到精细完美,不得粗制滥造。
精细化的规章制度应体现出以下特点:
(1)有极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制度内容切合企业实际;
(2)有清晰的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要明确工作程序及各级人员的职责;
(3) 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制度执行过程简单快捷,便于各级人员参与管理;
(4)系统性和全面性,将一项管理内容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包含其中,内容细致全面;
(5) 合法性和权威性,制度内容不仅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还要对其进一步细化和延 伸;
(6) 规范性和统一性,制度的制定引导着企业文化的形成,同时也与企业文化相统一,企业各项制度要相互统一、相互补充,不得互相矛盾;
(7)时代性和从众性,不同时代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人文思想不一样,在制定制度时应抛弃不适应时代的守旧做法,寻找新的方法,同时还应兼顾广大职工的习惯做法等。
好的规章制度可以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管理环境和高效的运转机制。企业不但要通过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项管理程序,统一管理思路,明确管理职责,而且要通过完善和优化规章制度,来优化管理程序和方法,使其精细化,做到管理标准明确,工作标准准确,操作规程精确,让员工明白哪些能做,应该怎么做,哪些不能做,为什么不能做。
在建立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并非一步就能达到预期效果,总是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或弊端,因此,应通过实践逐步进行改进,不断加以完善,循序渐进,努力使规章制度更加完美和精细。
二、教育培训精细化
教育培训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素质,减少违章现象,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有效措施。教育培训要注重实效,内容要精、措施要细,要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不同形式的教育。
教育培训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开展的工作,必须制订周密的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培训计划应结合企业总体规划,依据生产和管理动态、生产薄弱环节、岗位技术需求、职工文化层次和素质等制订,要从五年培训规划到年度计划逐年分解,再通过月度计划细化和补充,明确培训内容、形式、时间和目标,使培训工作得以合理精细化布置,为培训工作持续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教育培训的实施要因人而异,不同的对象,教育的重点不尽相同,教育内容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逐渐做到广泛而深入。在安全教育方面,对新入厂人员,要从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规程和技能开始,严格按照“三级教育”,保时、保质、保量,逐一、逐级过关,把好入厂安全教育门槛,真正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在常态安全教育中,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通用的法律法规是每位员工必须学习和熟悉的内容。如:电力行业安全规定、规程、生产运行规程是每一位生产人员必须反复学习并熟练掌握的内容。企业规章制度一经颁布,领导干部应带头组织全员学习,针对电厂生产特点及设备系统实际状况,加强生产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临时工作为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薄弱的群体,更是安全教育重点要抓的对象。
在教育培训的形式上,应力求做到生动活泼,避免空洞无味。为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避免工学矛盾,可采取课堂教育、现场教育、网上教育、技术示范、外请教育和外送培训等多种方式,结合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例、一年一考试等有效措施,循序渐进。通过广泛而深入的教育培训,让每位职工做到应知、应会,真正达到懂技术、通安全、会管理。
三、违章治理精细化
违章是诱发事故的根源,违章与事故是一对孪生兄弟,违章不绝,事故难除。违章的隐蔽性和顽固性,决定了反违章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精细化管理中,对违章治理,应持之以恒,长期不懈,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力求将违章现象控制在最低程度,甚至达到零违章状态。
治理违章应从企业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类违章现象,制定反违章措施,详细列举各类典型违章现象和相应处罚办法,如扣除奖金、记违章分等。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反违章”内容的宣传和教育,车间应针对专业、班组特点,做好“反违章”内容的学习和分析,班组应针对各组员的业务能力、性格和习惯,分析每位职工容易出现的违章现象,通过学习和分析,使每位职工明确认识违章的危害和“反违章”的意义,以便有的放矢,做好“反违章”自查自纠工作。
违章治理应从不同层面开展,班组是各项生产任务的直接执行者,在生产过程中如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很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因此应严格整治班组及生产人员作业性违章。企业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现象,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对管理层面,应认真查找和治理管理性违章。生产设备系统使用维护情况、安全自动装置可靠性和投入使用情况、安全设施规范配置情况,也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状况。对此,应从隐患排查出发,认真治理装置性违章。
在违章治理过程中,企业可以成立由领导干部组成的反违章检查组,由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反违章督察组,每周定期开展现场检查活动。对查出的违章行为,一是要及时制止,当场纠正,对当场难以纠正的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二是要严格按照违章处罚办法,对违章责任人严肃处理,违章记分达到离岗条件的要坚决执行,经学习和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对严重违章行为,毫不留情地给予通报和曝光;三是要追根溯源,从现象查根源、从根源查管理,加强对违章现象的分析,以查找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违章治理绝非一日之功,企业必须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6篇 冶金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冶金公司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
1、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溶媒库、危险品库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2、厂区内车辆管理标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左右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7)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二米。
3、车间内安全通道标准要求:
(1)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清晰,通道平坦,无台阶、坑、沟或斜坡,双线平行、笔直。
(2)车行道宽1.8m,人行道宽1m。
(3)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标志牌应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过1米。
4、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壕、池应加盖或有护栏。
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壕:深≥0.2m,宽≥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在厂房内搭建平顶房,并利用平顶作堆场的,或者利用厂房屋顶作工场的,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或防护栏杆。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5、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开,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第7篇 某企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发生,做好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及“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重点部位消防工作方案。
二 、公司及各部门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成立安全消防防火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安全防火责任,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防火常识教育,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设置消防防火安全疏散标志,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三、禁止明火作业,如急需时,必须请示防火负责人(由各部门指派,上报备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同时必须指派专人死看死守管理好现场。
四、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防火标志,落实管理制度,定期检查。
五、汽油、柴油等一切易燃易爆和酸、碱类腐蚀性物品,要设专人指定地点保管,不得到处堆放。
六、吸烟须到指定地点,吸烟后必须将烟火彻底熄灭,避免后患,违者罚款人民币50元。
七、饮水机、电热水壶等用电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上下班由责任人负责开关,若出现忘关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再次双倍处罚。
八、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拉电线,用大容量电器,要注意用电安全;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关,走前做好检查工作,忘关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再次双倍处罚。
九、工作中因个人过失和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8篇 建筑企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部主任安全工作标准
建筑公司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部主任安全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部主任的任职资格、安全职责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公司岗位说明书
3 任职资格
本岗位人员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岗位任职要求。
4 安全职责与要求
4.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重大危险源、施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4.2组织制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并监督落实。负责开展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科技创新,在推广使用新技术负责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及时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4.3负责对外协(劳务)队伍在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4.4制定本部门专项专业安全检查计划,负责检查项目部、分包队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的保证能力,排查治理因工程质量问题可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将检查后的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及时报项目领导及安全部门备案。
4.5对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督促检查。
4.6参加由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7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
第9篇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10篇 企业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健康、安全与环保的法规、标准,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中。
(2)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及发展战蝺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和目标 。
(3)在各项工程建设项目中,为确保安全全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留足资金。
(4)参与对基建工程、生产维修项目、扩建、改造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
(5)严格审查产品外销的安全运营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销售设施、设备、地点、人员和制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6)在进行企业基层单位达标评定中,把安全工作列为首要评定条件。
第11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
第12篇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