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
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
说明
(1) 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仅适用于检查变压器本身及其附件,以及装在变压器上的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部分控制电缆。至于变压器的其它保护装置、二次回路、油开关等不在本检查表范围之内。
(2) 电力变压器外部检查的周期规定:
1) 发电厂和经常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内的变压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每星期应有一次夜间检查。
2) 无值班人员的变电所和室内变压器容量在3200kva及以上者,每10天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在每次投放使用前和使用后进行检查。容量大于320kva但小于3200kva者,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在每次投入使用前和停用后进行检查。
3) 无值班人员的变电所或安装于小变压器室内的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和柱上变压器,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在气候激变(冷、热)时,应对变压器油面进行额外检查。瓦斯继电器发出警报信号时,亦应进行外部检查。
(3) 电力变压器应有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 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的变压器履历卡片;
2) 制造厂试验记录的副本;
3) 交接试验的记录;
4) 历次干燥的记录;
5) 大修验收报告书,附技术资料一览表;
6) 油的试验记录;
7) 滤油和加油的资料;
8) 装在变压器上的测量仪表的试验记录;
9) 其它试验记录;
10) 检查和停用检查的情况;
11) 备品保管规程(所有变压器合用一书);
12) 变压器的安装图和构造图。
配电变压器的技术档案内容有1~6项即可。
1. 变压器外部检查(按周期检查)
1.1 变压器套管应清洁,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及其他现象;
1.2 变压器声音应正常;
1.3 变压器油包应正常(淡黄色),油位高度符合油标管的刻度要求,并无漏油现象;
1.4 变压器电缆和母线应无异常现象;
1.5 变压器的油温不宜超过85℃,最高不得超过95℃;
1.6 防爆管的隔膜应完整。
2. 变压器的冷却和变压器室
2.1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的变压器,油冷却器的油压应比水压通常高101.325~151.988kpa;
2.2 变压器室的门、窗、门闩应完整,门应上锁,房屋不应漏雨,照明和空气温度应适宜;
2.3 变压器室的门和墙上应清楚地写明变压器的名称和厂(所)内的编号。门外应挂警告牌,写明“高压危险”字样。
3.监视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3.1 变压器用熔断器做保护装置时,其熔断器的性能必须满足极限熔断电流、灵敏度和选择性的要求;
3.2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及主要的厂用变压器,应安装测量上层油温的温度表;
3.3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变压器。在冷却器的前后,应各装水银温度表;
3.4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变压器。应装设指示给水中断、油循环停止和油温过高的信号装置。
4.电气部分
4.1 检查电缆和母线应无异常象现;
4.2 变压器外壳的接地应良好;
4.3 击穿保险器应配备合理并完好;
4.4 各种标示牌和相色的漆应清洁鲜明;
4.5 装有瓦斯继电器油浸式变压器,其顶盖沿瓦斯继电器的方向应有(1~1.5)%的升高坡度;
4.6 瓦斯继电器和温度表到控制电缆一段导线应采用耐油导线;无耐油导线时,应在离瓦斯继电器0.5m以内的导线用白布带扎紧,并涂上耐油的绝缘漆。
5. 对变压器的其它要求:
5.1 变压器的外壳上应标明厂(所)内编号,单相变压器应按相涂色(一般可按最高电压一侧的相别涂色);
5.2 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主变压器的引出线上应按相涂色;
5.3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室外变电所,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事故蓄油设施。
6. 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2篇 某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
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编制是为帮助和指导本企业各项目部建立适合本项目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多样、施工条件多变,因此,建筑企业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活动类型、危害与风险的实际状况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行业特点,来灵活确定其对实施指南的适用程度,以确保对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
(1)产品固定,在连续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里需要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多个分包单位同时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繁多;
(2)露天及高处作业多,在一栋建筑物的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高处作业约占90%,致使现场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较多,容易产生机械伤害;
(4)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致使作业人员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和出现误操作;
(5)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及危害和风险也随着变化;
(6)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7)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施工项目: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模式
建筑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为企业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应遵循《导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运行模式,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图2-1),这一运行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也满足《审核规范》及其他认证准则的要求。
(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着若干通用的特点,如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与责任、员工参与、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体系评价等。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注意在这些通用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与管理的实际,充分体现下述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点。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动态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项目的不同,其生产工艺和方法也是多样且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客观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2.强化承包方的教育与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而这些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形式来提高承包方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知识,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确保他们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体系实施和以高度责任感完成其相应的职责。
3.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如承包方、业主、监理方和供货方等。因此,为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与不断改进,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与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与各承包方的技术交底与协调、及时收集并满足业主与监理方的各项要求等。
4.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等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但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都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执行。因此,必须通过体系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对上述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每一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本质安全。
5.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都要涉及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队伍出现安全与中毒等事故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必须对此建立与保持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控制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6.融合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为其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应融合于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包括体系内各要素、程序和功能与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主要步骤
建筑企业和项目可参考如下步骤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进计划:
1.学习与培训
在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业和项目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和项目所有员工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
管理层培训主要是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关键。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项实践。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建筑施工相关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进行评价。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参照本措施实施章节中初始评审的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和项目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准备必要的资源。
(6)文件编写: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适用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规定,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7)体系试运行 :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8)评审完善: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试运行,特别是依据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的结果,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使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方针与承诺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措施协调一致:
1)企业和项目自身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2)所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规定;
3)企业和项目规模及其自身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和项目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简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颁布日期,并经最高管理者签字生效;
2)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确保其理解,以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动;
3)应通过管理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以确保方针能够适应建筑企业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 应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2 条款。
(二)组织
该过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确立和完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确、有效的实施与运行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基础。体系的组织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1.机构与职责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b)各专业工程处(公司)、项目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c)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如项目安全员);
(d)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人员;
(e)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业和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职责应:
(a)采用与建筑企业和项目相适应的形式(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册、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作业指导书、培训材料)将其文件化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b)根据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c)能够促进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绩效;
(c)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当企业和项目内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与运行时,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考虑灵活使用外部的专家等。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和项目,企业和项目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 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和项目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动。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和项目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 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 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企业和项目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和项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和项目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 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 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 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b)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
(d)协商和信息交流产生的记录;
(e)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g)不符合事项报告及整改资料;
(h)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i)健康监护档案;
(j)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k)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l)管理评审报告;
(m)所辨识与评价危害和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清单;
(n)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确定记录的保存期,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火灾和损坏。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注意明确哪些记录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琐的记录给执行层带来的不便而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3 条款。
(三)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依据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情况,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计划,以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划。计划与实施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初始评审
(1)目的
初始评审是指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目的是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并为持续改进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对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或该企业和项目属于新建组织时,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
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初始评审工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来完成,如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各项目部的安全员等,以确保初始评审的工作质量。如可行,此项工作还应以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与企业和项目的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初始评审的结果形成文件。
初始评审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1 和4.3.2 条款。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2)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并为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提供有效的基础,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下列关键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a)如何划分作业活动;
(b)如何辨识各类作业活动中的危害;
(c)如何评价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的风险;
(d)如何确定风险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划消除或降低各类危害与风险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和项目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方法,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1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施。
3)针对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之前做好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a)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b)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该项要求的信息通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动予以提供);
(c)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d)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并针对各级相关实施人员按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有效开展辨识与评价工作的能力;
(e)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4)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为便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实施指南开展危害辨识活动,本实施指南的附录给出了普通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的作业活动分类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辨识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所辨识各类危害所导致事故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的管理与技术装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各企业和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策划。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现 “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和项目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a)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d)即使对建筑作业活动中的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6)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建筑作业活动中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在考虑能够为确定具体的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运行(作业)标准以及监测体系运行绩效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的同时,应按如下优先顺序策划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据:
(a)消除危害;
(b)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或组织管理措施(如改善作业方法、作业程序等)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d)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7)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规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和项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企业和项目内部发生的变化;
(b)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和项目的变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实施要求与提示
1)为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承诺,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事项。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确保全面、规范地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和项目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须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3)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地区流动性大,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2.目标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和项目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 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和项目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 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和项目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和项目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和项目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和项目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 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 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f)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g)紧急情况发生时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放危险物料的应急处理措施;
(h)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应急机构(如消防、抢险、急救等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2)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确定应急设备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应急设备可包括:
(a)消防设施(如专用消防水管网、消防栓、灭火器等);
(b)急救设备(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讯设备;
(e)安全避难场所;
(f)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计划,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来检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特别是重点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上述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5)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形成明确的规定,应通过沟通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定实施应急计划所需的培训需求,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作用与义务。此项培训工作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7 条款。
(四)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定期或及时地发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体系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1.绩效测量和监测
(1)目的
确定反映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参数并建立和保持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并明确不同职能与层次人员在绩效测量和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规模和施工活动的性质、所辨识出的危害/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合理地确定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绩效标准(参数)以及企业和项目所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以确保绩效测量和监测活动能够提供下列信息: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决策依据。
2)建筑企业和项目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所提供的测量和监测应该:
(a)能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测量的实例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2;
(c)能够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3)主动测量应作为一种预防机制,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b)系统的检查,包括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的专业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和项目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况。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1 条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有效的程序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以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与保持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相关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b)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邀请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并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c)应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隐患)和危害,并考虑财产损失。如对未遂事件或轻伤发展趋势的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和项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和项目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和项目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由企业和项目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和项目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和项目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 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 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评审, 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和项目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措施是否满足企业和项目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和项目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调整,并检 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和项目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和项目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和项目
简称建筑企业和项目,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和项目。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3篇 人企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各单位的考评方案,对科室、经理层进行综合考评。
2、检查落实年终评模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制定生产安全经济责任制,落实安全考评奖罚兑现和事故处罚工作。
4、负责重点工作、临时工作管理,包括计划及完成情况的整理、汇总、上报,分解、落实、考核。
5、牵头完成公司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4篇 安全力系统管理与煤炭企业安全
一、目前我国煤炭生产安全形势严峻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原煤产量16.6亿吨,事故死亡人数6027人,死亡率3.96人/百万吨,在世界上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2004年约3人,这一水平是美国的100多倍,南非的20多倍,印度的10多倍。
我国一直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安全设施,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法律法规。但是,煤炭企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相对平稳,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812972起,死亡136092人。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16.2%和0.2%。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14日,短短117天里,河南大平、陕西陈家山、辽宁阜新孙家湾,连续发生三起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恶性煤矿事故。2005年1-5月份全国煤矿特大事故发生19起、死亡316人,同比增加9起、162人,分别上升90%、105.2%;特别重大事故发生4起、死亡366人,同比增加1起、260人,分别上升33.3%、245%。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和安全基础差,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事故总量大、死亡人数多。平均每天373人丧生于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煤矿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中央和社会的强烈关注。
因此,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煤炭企业作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更是需要不断探索和破解的重大课题。企业的安全是生产顺利进行的保障,应当转变煤炭安全生产的发展观念,即安全也出生产力,发展安全力就是发展生产力,“安全力”系统的构建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持续动力。
二、转变发展观念,构建“安全力”系统
1.“安全力”系统构成要素
“安全力”系统的构建是建立在综合分析安全生产的过程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建立的安全保障系统。所谓“安全力”是指在人的管理行为控制能力、物的状态保证能力和环境的支持保障能力的综合作用下,安全得到保障的程度的大小和水平的高低。
煤炭企业的“安全力”系统,主要有三个构成要素:
一是“人”,即:“安全力”系统中人的要素包括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主体的“人”以及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主体即企业员工。从企业安全管理角度来讲,“安全力”系统中的“人”具有管理控制、创新能力和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能力。
从安全管理主体来讲,包括安全管理能力、危险源辨识和控制能力、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现场综合协调能力;从安全生产员工的层面讲,要具有安全生产持续提升能力,包括安全意识能力、上岗操作能力、事故处理能力、自主保安能力。作为煤炭企业,其安全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关键在于是不是坚持了“以人为本”,是不是实现了科学规范和持续有效。人是生产活动的主体,是创造一切财富、实现某一目的的关键,但他同时又是激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如人可能做出不安全行为,会造成物的不安全状态,会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会形成事故隐患并可触发隐患等,因此,可以说绝大多数事故是由于人为原因所致。
二是“物”, 即: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条件的“物”所具备的安全保障的能力。包括设施、设备状态、流程运作质量、科技保障能力、材料性能等,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设施(设备)等安全“涉及物”,是“安全力”持续提升的重要保障。虽然物的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只要采取一定的安全装置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转化物的不安全状态,总是可以消除或避免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引起的事故。经过有安全行为人的作用,始终处于(持续改进中)良好的流程状态,可以有效地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工作更有保证,反过来,能够更有效地促使员工投身到标准的工作流程中。
三是“环境”, 即:作为企业安全管理提升动力的“环境”所具备的全面调控和影响能力。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氛围等,有没有持续拉动和影响“人”与“物”的能力。安全环境主要为人、物的运作营造和谐、协调和整合的氛围。优良的安全环境能够使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达到良性的整合,使之运作更加协调、高效、有序,最终达到行为和状态的进一步提升。另外,安全管理的人为环境也十分重要,企业决策层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当作第一政治来抓,这无疑给各项安全管理落实到每名员工是强力剂,对于约束和改变人的行为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2.煤炭企业发展观念的转变
作为煤炭企业,应当转变发展观念,即安全是发展的基础,保障安全同时也推动了发展。煤炭企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安全的保障程度的高低是密切相关的。煤炭企业只有转变当前以产量、产值等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企业发展的单一标准,转变为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与上述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标准,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针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安全力”,其核心观点是:安全就是生产力,安全也出生产力。“安全力”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持续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讲,安全本身就是煤矿的最大效益。只有牢牢遵循“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依靠科技进步,建立一套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才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5篇 玻纤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玻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流程中岗位的操作规范。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玻纤生产企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代表、管理部门、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上墙公示,要求全体员工明确熟记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参阅(本汇编1.5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订。
3 实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新工人进厂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否则不准上岗,并应有档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才能持证上岗。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设置安全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内容。
4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1)开展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措施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检查。
2)进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企业月查、每季开展一次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每次的安全检查必须记录在案。
5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建设活动,促使员工在生产中安全操作规范符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6拉丝车间操作规程
1)拉丝工
(1)掌握漏板电压波动规律,注意漏板、漏咀有无断头、飞丝,检查缎布,检查与拆洗排线轮。
(2)随时检查原丝质量,注意球、油、水等消耗。准确进行目测,实测号数,掌握产品的14个疵点及处理,并及时挑断头,抢飞丝。
(3)交接班要做到:
“四洁”:漏板周围清洁;润滑槽周围清洁;防护罩内外清洁;车间地面清洁。
“三不准”:不准交流丝班;不准交有故障的设备、机器;不准交温度不正常班。
“四查”:查漏板冷却器及润滑槽位置;查漏板可控硅表的指针;查机器运转情况;查清洁卫生情况。
“四准备”:准备好缎布;准备好工号章;准备好玻璃棒、扳手;准备好清洁工具。
2)配油工
(1)保质保量完成各种浸润剂的配制;
(2)真实记录配油工作的产量、使用情况和配制情况;
(3)完成预料、核算、抽测新油、回收油、混合油的工作;
(4)每月清扫油池、油池箱,协助冲洗油管道。
3)工艺员
(1)对生产机台进行全面维护,保证各工艺参数的正确;
(2)负责坩埚升温前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符合标准签字后方可升温。
(3)负责对冷却水和润滑槽调换工作。负责对新升温坩埚的交班工作。负责对坩埚的各项工艺参数进行定期测定,测定数据要准确。
(4)对各种球的使用进行认真测定,为掌握生产情况提供依据,并做好原始记录。
4)保全工
(1)按保全保养工作法和拉丝机定期检修制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检修后的拉丝机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负责车间拉丝机的修理、保养、调换工作,保证设计处于良好状态。
(3)检修中按配件磨损标准更换配件。拉丝机出现故障必须随叫随到,及时检修。
(4)做好更换后排线轮、漏板的修复工作。
5)坩埚安装工
(1)执行坩埚安装操作规程,按工艺要求安装和卸拆坩埚。安装符合质量标准。
(2)负责对新坩埚的升温准备工作,并负责温差的调整。
(3)严格执行铂、铑合金漏板、铂针领用制度、保管制度,建立档案卡,不得丢失。
(4)每月定期到车间检查坩埚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并捻车间操作规定
1)发纱工
(1)准确、无误、合理地将经纱发给并捻挡车工,正确无误记录挡车工每天用;纱量,督促挡车工节约用纱。
(2)做好经纱入库前的准备工作,检查经纱入库标签是否完好,有两种标签的不准入库。
2)派纱工
(1)检查各车空筒子是否回收、原丝是否挂好,上班不合格的原丝是否收回退走。
(2)合理分派运筒工的挂纱台数。合理分配原丝,督促运筒工及时收筒子、挂纱和清理运筒车。
(3)把好原丝质量关,负责退回漏检的不合格原丝。
(4)下班前15分钟检查运筒工是否将空筒回收完,原丝是否挂剂。
3)摇车工
(1)严格遵照落纱时间表和对照摇车操作要求,正确熟练的进行操作,确保摇车质量。
(2)督促挡车工按时、按质落纱并揩清钢令,每天抽查挡车工摘筒情况并做好记录。
4)理管工
(1)每日查看退解机台的开台数,将各品种所需钉板数记下,以防漏插。
(2)根据生产品种要求,将各色经纱管整理好,插到钉板上,人走门锁。经纱管每班每天要清理,放在规定处。
5)运筒工
(1)接班时检查各台车空筒是否回收,原丝是否挂好,运筒车清洁是否做好。
(2)每趟纱提前15分钟收筒子,做好挂筒准备工作。
(3)按时运送原丝和回收原丝筒,不得碰坏原丝和设备。
(4)协助派纱工把好原丝质量关,及时回收、退回不合质量的原丝、堆放好由派纱工退回。
6)摇纬工
(1)按时、按质完成废品纱处理工作,并督促挡车工节约用纱、减少浪费。
(2)作好每班每天处理废品纱数量的记录,倒纱时注意,不要损坏纬纱管,尤其不得开刀。
(3)将倒好的纬管分别放好,以便生产使用。负责把车间纬纱钉板收齐。
7)挡车工
(1)上班前要穿戴衣、帽、鞋,做好生产准备。检查退、并挡车工交班位子是否可以,机台卫生,钢令是否清洁,交班运输车是否有、是否干净。
(2)筒子工接班机台卫生是否清洁,架子上是否有废纱、废管。
(3)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消除断头,减少废丝。
8)保全工
负责车间生产设备的保全和维修及重点检修工作,爱护机器设备,妥善保管工具。
9)滚筒修理工
按质完成滚筒修理任务,加工和修理自行摇车电器盒。加工电机皮带盘防护罩、车尾纱箱和其它白铁件。及时检修大、小运输车。
10)磨罗拉工
负责车间上罗拉的换新和修复。
8 织布车间操作规定
1)挡车工
(1)要检查布面、经轴,预防疵点以及机械状态和处理停台等。明确所挡品种的质量要求,布幅宽度、用纱的规格。
(2)工作时坚持巡回,预防批股、毛丝绞断经纱。检查布面,发现疵面及时修理。
(3)检查布面有无双经、错经、多股、缺股、布面张力松紧、尼龙丝裂口等情况。
(4)交接班要清理倒断头、多头、绞头,清理织机转动部位上的丝缠绕。接班要检查经轴上的多头和倒断头、批股毛丝、绞头、松紧头以及停经片出槽等。
2)摆梭工
(1)清点所管摆梭机台的梭子是否够数,按自己可摆品种领取纬纱,按摆梭的巡回线及正确摆梭方法进行摆梭。
(2)摆梭时如发现冒头纬纱要拉掉再用,避免脱纬拉边,出白脚等。
(3)梭库摆满后,必须把露拖压梭库外纬纱挽在梭库角柄上,摆梭时不能将梭子摆侧、摆反,更不能摆错布机车号。 ’
(4)梭子摆错后,要及时清除纬纱脚和空纬纱管上少量余纱拉掉。
3)上轴工
上轴时,不能错品种、错机台。上轴达到质量要求,织出o.5m正常布后再交付挡车工6上轴完毕,棕柜、盘头库、停经片等及时给到规定处。做好上机前的准备工作,打扫飞丝、加指定油眼。
4)落布工
(1)按工艺要求落布长度进行落布,不得超过规定的落差范围。落布时写好车号及落布日期,不得错写、乱写和漏写。
(2)落布关车时,要使弯轴紧靠前心,双后握住布辊两头,将布托起轻放落布车上,严禁用手抓布乱抛乱放。
(3)布头端凹槽与摩擦框凸出要齿合正常,木棍稍有颤动、回转灵活,摩擦柜的弹力调整适中为宜。
(4)卷布前从布面头端抽掉一根纬纱,以这根纬纱划线,然后将木条或综条对齐这条线压入布辊槽头,卷上五圈即可。对好布的织口开车。开车后查看卷布松紧情况,抽出木条或棕条。
5)保全保管工
(1)严格按保全保养法进行平修设备。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2)平车检修后的机台要求运转正常。大平车保持48小时,小平车保持24小时,检修保持8小时。
(3)平车检修时应随时带上专用工具、水平尺。平车时或上好机后,盘头及布面保持清洁。
6)修梭工
负责全车间梭子修配任务,按质量标准修配。平修的梭子应保证36小时内不发生质量事故,修毛梭应保证8小时内不发生质量事故。
7)整经挡车工
(1)熟练掌握操作技术,明确所挡品种的质量要求,用纱规格和工艺指数。掌握好经纱换纱的大小和次数,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
(2)经常检查机台运转、走丝情况,准备好原纱、胶水、胶线。
(3)工作时不得随意离开机台范围,及时发现断头、及时停车接头,如有松头应回车拉紧拉止,发现毛丝。
(4)倒轴时,注意盘头走丝情况,慎防盘头塌边,以防飞头滚上滚筒压断更多的轻纱。飞头不宜多。轴快倒完时,应准确较好的长短圈并处理和处理好意外发生的长短码。
(5)换筒时要分散换筒。接头处每处不超过10根,纱尾要小,接头处不黄、不黑、不脱头、不撬尾,接头长处不能超过品种规定指数。
(6)剪头时要看准码表,搭头时缔造线要理清,纱必须依次排列。
8)穿筘工
熟练掌握穿筘工操作技术,明确所挡产品品种的生产计划和质量要求,不出现空筘、漏筘、错花、少综丝、少停经片、错钢筘、错停经杆等现象。每穿好一个盘头要填好盘头卡。
9)修筘工
(1)钢筘必须冲洗干净,并保管好,避免生锈。
(2)负责坏钢筘的退库手续,及时修理好坏钢筘。
lo)表面处理配料工
明确所配料的工艺要求、配比,配料须按质量要求以及当月生产计划。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化工原料,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的设备。
9熔化工操作规定
1)严格执行熔化制度,做到“四稳”:温度稳、窑压稳、泡解线稳、泡面稳。“三勤':勤观察、勤调解、勤联系。
2)经常检查熔窑的支撑紧固铁同固铁件是否异常、池壁冷却水箱水管阀门是否漏水,各处冷却风机运行是否正常。
3)密切注视小炉及大窑的燃烧情况,确保各点的燃烧气氛。
4)密切注视大窑燃烧换向执行机构,若自动装置发生故障即改为手动换向,并按手动换向程序操作。
5)有权指挥司炉工的送气量及送气压力,有权指挥加料工合理加料,有权拒绝不合格的配合料入窑。
10引上工操作规定
1)负责进行上炉、打炉、更换转向辊、平拉辊、冷却器、电加热器、拉边机、热抛转向辊等工作。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2)要密切注意引上室各加热火管的燃烧情况,控制好各冷却水管的进出水量。
3)在装拆更换煤气喷泡和火管时,应先关死煤气阀方可拆装更换。
11保窑工操作规定
1)按煤气管道清灰操作要领、定期清灰。
2)熔窑、蓄热室、烟道各处要及时检查,发现冒烟、轻微穿火、必须随时抹耐火泥封。
3)按要求对有关部位进行热修,操作时应考虑到所修部位对其它部位的影响,要做好应急准备。
4)熔窑、蓄热室、烟道各处发生的突然事故要及时按抢修要领进行抢修。随时保持所用工具、器具完好,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并填写工作记录。
第6篇 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交通安全风险和危害巨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80%以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力企业配备的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少则十余辆,多则几十辆,甚至上百辆,不亚于一个专业的运输车队。车型有普通小车、运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工具车、货车及特种车辆。交通安全是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边缘专业,经常被忽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最容易发生群死群伤,危及企业安全生产。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很多,本文通过对某电厂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仅从企业内部的管理、驾驶员、车辆三方面提出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
一、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现状
1、制度不健全
电力企业主营业务是电力生产,在电力生产各环节中,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都比较齐全。而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主要依赖于地方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车辆行驶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较少。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地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2、驾驶技术培训缺乏
新驾驶员在驾校一般经过一至三个月培训练习,即可参加考核,在道路上的练习较少,不够熟练,特别是兼职驾驶员,驾驶技术比较欠缺。在电力企业内部,驾驶技术方面的培训、考试相对比较少,缺少专业的培训师资和场所,有的甚至从来没有组织过。驾驶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靠驾驶员自身经验的积累,这是远远不够的。
3、过程监督难度大
驾驶员“单兵”作战,难以监督,行车过程处于“不可控”状态。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与驾驶员个人的性格、习惯、当天的精神状态、驾驶技术、路况分析判断和应急处理能力、车况等有很大关系,任何环节有问题,都是一个重大的安全隐患。当前,公路上车辆多,司机新手多,车速快,行驶过程都在动态,不定的危险因素多,稍不留神或预见不足,瞬间即可发生事故。
4、保障措施单一
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一般都放在总经理工作部或运输公司,没有像重视电力生产安全那样重视交通安全,专业管理力量和工作力度也不够,管理边缘化,没有更多措施来加强和监督交通安全管理。
5、安全意识不高
个别单位交通安全氛围不佳,以开快车、逃违章为荣,驾驶人员未认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自以为驾驶技术好、反应快,不会出事,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行车过程注意力不集中,随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6、制度执行不力
部分电力企业虽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执行,对交通违章行为不追究、不考核,导致小违章不断,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二、电力企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对策
(一)加强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
1、明确责任
电力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领导和管理职能部门,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将交通安全目标细化并纳入各级人员月度、年度安全业绩考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与当月奖金和年度绩效挂钩。通过明确责任,提高各级人员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制度等方面才有可能像电力安全管理那样全面、到位。
2、完善制度
规章制度是规范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电力企业应建立以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车辆台账和安全检查制度、车辆调度管理制度、交通安全定期分析制度等。
3、加强监督
“十次车祸九次快”,各单位应对车辆行驶限速、限时。在车上配置gps安全行车记录仪、安装电子眼等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状况,最大限度减少车辆运行的安全风险性;车上设安全监督员、管理人员途中抽查、每月应登陆交警违章查询系统核实本单位车辆是否违章等,都是监督行车过程安全的有效手段。
4、有效奖惩
为鼓励驾驶员安全行车,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年终给予安全行车无事故奖。对驾驶员在车辆管理或行车中发生的违章行为,违章记分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违章记分和经济考核。被交警违章处罚,除自行承担交警违章处罚处,仍应按员工个人违章进行考核并积分;违章积分累计超过规定值时取消准驾证;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或辞退。
5、重点提醒
根据不同季节、不同路段、不同时期,出车前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交待和提醒。如遇有大雾、雨雪天气,出车前管理人员应向驾驶员发出的重点提示,提醒驾驶员减速慢行。
(二)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驾驶员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源头,是第一道防线。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对保障交通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严把驾驶员入门关
驾驶员应选择持有有效驾照、具有一定驾龄和行驶里程、无酗酒和熬夜等不良嗜好、性情不易急躁、身体状况较好的人员,凡新增的专兼职驾驶人员都必须经过申请、岗前培训,经考核小组理论和技能考核合格后,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方可领取准驾证。所有驾驶人员必须持企业发放的准驾证,方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企业车辆。
2、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组组织观看交通事故录像、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聘请交警授课,以及驾驶员个人谈行车安全体会、携家属集体座谈等形式,营造安全驾驶氛围,让驾驶员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风险和事故危害巨大,使企业安全驾驶的要求变为驾驶员个人的自觉行动。
3、加强驾驶员技能培训
请资深的老师现身说法,介绍每个季节和特定气候条件下车辆行驶的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对行车易发生问题的地方讲清,不易发生的问题讲到。组织专兼职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和车辆保养知识的交流,以老带新,以强携弱,并定期进行驾驶员技能考核。通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在复杂情况下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4、重视驾驶员出车前精神状态
首先是驾驶员应自律,出车前应保证休息良好,身体状况正常。出车前,车辆管理人员或乘车人员应观察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如有不适应及时提出、更换驾驶员。行驶过程发现驾驶员疲劳,应提醒驾驶员中途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三)保证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良好的车况是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基础,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必须把车辆视同生产设备,做到了“管理有规范,维护有周期,检查有标准”,从根本上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运行,把不安全苗头消灭在萌芽中。
1、实施车辆管理责任制
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做到凡车有人负责。
2、建立车辆设备台帐
建立一车一台帐,内容包括车辆基本资料、修理费统计、油耗统计、行驶公里数统计、车辆交接、年检记录、车辆调度、安全检查、行车日志、维修保养日志、违章记录、缺陷管理等。
3、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 “三勤”、“三检”等定期检查制度。“三勤”即要求驾驶员勤检查,做好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勤紧固,做好轮胎、传动轴、车辆部件的螺丝紧固;勤擦拭,保持车辆内外部的卫生清洁。“三检”即是加强车辆的日检、半月检和抽检。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应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传动等项目进行技术抽检,严格把关,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运行车辆完好。
4、加强车辆维护保养
严格按照规定的公里数及时保养,对存在缺陷的车辆,坚持应修必修。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必须现场监督车辆修理全过程,以确保维修质量;超年限或带病车辆禁止使用;特检车辆应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定期检验,并禁止作为长途车运送职工外出。
[结束语]
交通安全是电力企业安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事前预防,过程控制,加强管理,才能有效控制交通安全风险,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第7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8篇 如何加强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安全是天,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永恒的主题,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加快了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硕士论文,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是企业开展生产活动,创造经济效益的工具,随着机械化施工程度的提高,由于安全管理方面的种种原因以及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率进一步增大,轻则发生机械损坏或报废,重则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直接关系到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职工生命的安全,关系到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如何避免大规模机械化施工可能出现的安全危机高发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就行阐述。
一、施工企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难点
1、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力度日趋弱化。现在大多数企业内并未真正的重视设备管理,在经营压力过大的形势下,机械设备安全工作成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辅助工作。再就是现在很多有资质且管理能力高的大型企业,往往以总承包商的身份出现,客观上退出了机械设备现场直接管理,导致了管理漏洞的出现。
2、专业机械管理人员的缺乏。科技日新月异,社会飞速发展,现在的机械设备也在往智能化,大型化,数字化发展。而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如此多的专业操作和安装人员。为此会引进更多的劳务工,他们本身就缺乏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任务重的情况下,很多人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就上岗操作了。这样在机械设备使用上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3、抢工期,抢进度造成机械超负荷运转,忽视了日常保养和维护。硕士论文,机械设备。工程一旦开工,为了降低成本,往往投入的机械力量不够,而在工期压力下,管理层面上就只会看到机械设备带来的高效率,无限制要求加班,造成了机械的超负荷运转。工期紧,机械设备只注重使用,只要能用就不能停下来,操作人员根本没时间对机械进行保养和检查,造成机械带病运行。不但降低了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寿命,还增加了事故的发生几率。
4、施工现场工作环境恶劣,也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有很大影响。
二、如何采取措施来规避上述原因带来的各种安全隐患
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工作,从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拆除、维护、改造直至报废,都需要进行专业的管理。针对以上几个环节,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控制:
1、正确选型,合理购置调配。工程中标后,机械管理部门就要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根据工程大小,工期计划以及特殊部件的吊装方案,选择相应的机械规格型号和数量,以及确定进出场的时间,确保机械设备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硕士论文,机械设备。其次,起重机械使用时,要本着“先调剂,后外租”的原则。将企业内部的闲置设备充分利用,不足部分和缺口设备通过外部租用。对要求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承租单位资质齐全,信誉度高。
2、增强机械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机械的安拆及使用中存在的各个危险因素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这些危险因素的辨识及排除就需要各级管理人员具备机械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技术人员必须参与到机械管理的各个环节当中。包括:机械施工方案的编审及组织;机械设备改造方案的技术鉴定;新装机械的技术试验和技术交底;机械使用中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及整改方案的制定;全程参与机械管理的各个技术环节。
3、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定制度:定人、定机、定岗。就是把机械和设备主人固定下来,把机械使用、保养和维护的各个环节落实到人,同时有利于操作人员更加熟悉设备的性能,加强操作人员的责任感。交接班制度,能使多班作业人员都能互相了解情况,充分掌握机械的运转状况和技术状况,同时对分析事故原因,考核操作人员提供了有利的证据。硕士论文,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及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督促操作人员加强日常维护与保养,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4、强化人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人员的培训包括作业技能的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及真实性。不要只是敷衍应付。对各次培训都要进行考核,确保培训的效果。机械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不仅要进行安全技术理论方面的培训,还要确保其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落到实处,重点是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同时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有效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5、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硕士论文,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过安全检验。施工企业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要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安全检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硕士论文,机械设备。
结束语: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课题,除了把好管、用、养、修关之外,还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各级机械管理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配合人员之间责任明确,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记录清晰、有人操作、有人监督、奖惩分明,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并注重强化机务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使用、维护、保养严格按规程办事;只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保持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一定能够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机械设备安全、优质、高效地为我们的施工生产服务。
第9篇 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安全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移动通信营业厅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工作,确保营业厅正常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第二条 成立组织机构
第一责任人:*****
组 长:******
成 员:***********************
(二)职责
营业厅各小组组长在负责人的代领下负责营业厅的日常安全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中的人员分组工作。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上报至相关部门。
第二章 营业厅安全防范制度
第三条 营业厅营业员和保安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做好安全防范,确保人身、资金、设备和有价卡及票据安全。
第四条 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和经营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检查责任;营业厅负责人承担现场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并实施营业厅的各项安全自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营业厅员工应不断提高资金、设备、有价卡、消防等安全防范能力,做到会防抢、防盗、防骗,会识别假钞,会报警。
第六条 严禁在营业厅内吸烟、饮食、闲谈;严禁将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和其他物品带入营业厅。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严禁擅离工作岗位,确需临时离开时,应委托其他员工代为看管,并将现金、各种有价卡物和营业票据入柜落锁,微机退出操作系统。
第八条 营业厅应安装“110”报警装置或声响报警器。报警开关应设在既隐蔽安全又利于启动报警的位置。
第九条 保安人员应遵章守纪,提高警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营业厅的巡查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保证安保监控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严禁在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上运行游戏程序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使用的软盘要有严格的防病毒措施。
第十一条 如有上级单位或领导到营业厅指导检查工作,须由营业厅值班经理陪同方可进入后台办公区。
第十二条 公检法等政府部门调查办案需要查询用户资料的,须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业厅不得直接受理查询。
第三章 营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人员须将发票放置于有锁的柜中,前台员工领用票据后应妥善保管。
二、前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离开柜台,应把票据放入专用安全柜或保险柜中。
三、每天下班离开柜台时,必须检查清点发票、收据及其他物品是否有遗漏。
四、领取发票及上交发票时,前台员工必须当面清点交接,对遗失发票的情况应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前台员工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做好本人当班资金的管理。
二、前台员工在收到现金时,必须做好现金安全保管,百元现金必须存放投币式保险柜中。
三、当日营业收款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营业尾款放在营业柜台抽屉中过夜或带回家。
第十五条 有价卡证管理
一、卡证管理员应将所有的暂未使用的卡证放于保险柜中。
二、每天负责卡证销售的员工应与卡证管理员当面清点交接卡数,做好相应记录。
三、前台员工在销售有价卡时,须将有价卡证存放专用的安全柜中,不得将所有卡号直接交与客户手中挑选号码。
四、下班结帐后,未售出的卡证应及时存放到保险柜中保管。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营业厅每位员工必须做到“三懂”、“三会”、“三能”。
“三懂”:懂得本岗位业务流程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
“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
“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能及时发现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 保持生产、办公场所的整洁,清除各类废品、杂物,营业前台应尽量减少各种资料的存放,不得摆放零食和食物,私人物品可置于私人衣柜中,营业厅走道严禁摆放物品阻塞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 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纸张等易燃物品,特别是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电源后面一定要保持干净。
第十九条 营业前台下班后必须关闭主机及显示器电源,并将桌面摆放整齐,不准留有任何纸张及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和电源接插设备,对年久失效的电器要坚决淘汰。
第二十一条 严禁营业厅内乱拉乱接电源线、电源插板,所有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充足,摆放在明显位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五章 营业厅灭火、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营业厅灭火应急预案
一、营业厅发现火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进行呼叫,其他人员应积极参加扑救。
二、在积极组织灭火的同时,按下火警报警按钮,组织疏散厅内顾客和营业人员,并及时抢救、保护好用户资料和营收款。
三、当手提式灭火器扑救能量不足且火势继续蔓延时,应在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的前提下用水灭火。
四、迅速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讲清单位、地址、大门方向、燃烧物质及报警人姓名,并派人到路口引导。
五、消防队赶到后,要有人尽快向消防队介绍火场情况,并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工作。
六、在烟气较大的情况下灭火或撤离火场时,最好用湿毛巾、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
七、在灭火中,一旦人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能跑,如果衣服能撕裂脱下时,应尽可能地脱下浸入水中踩灭,如果来不及脱,可以就地打滚把火压灭。三人以上同行时,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地朝着火人身上泼水、扑打或帮其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宜用灭火器直接往着火人身上喷射。
第二十四条 填写安全日志
第10篇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本社下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等;
(二)经营场所应搭建厂房或盖顶棚,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路等硬化路面;
(三)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四)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外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围墙不得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房;
(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三)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齐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火花对其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
(二)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
(三)其它有毒、有害物品;
(四)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占用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堆放回收的再生资源。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三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四条 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并且要符合远离明火、严禁爆晒等各项安全要求,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进行切割、分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引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员管理机制探讨
目前,在我国职业伤害事故中,建筑业伤害事故仅次于矿山、位居第二,从脚手架倒塌到塔机失稳事故,从高空坠落到触电事故,从地下工程的塌方到地面的山体滑坡等,这些事故无不触目惊心,让人警醒。
如何应对频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这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庞大命题。建立与当前建筑企业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制,越来越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和研究。笔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安全员管理机制进行探讨。
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强项目部安全员的管理,对提高安全员的责任心,搞好项目安全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员的管理基本上是由项目部聘用、考核、发放工资。应该说,如果遇到一个重视安全、关心安全工作的项目经理,安全员是可以放心大胆的开展安全工作,对违章行为可以毫无顾虑地加以纠正、教育和处罚,而无须考虑违章行为人是谁。对于防护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部位可以要求立即停工整改,而无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在这种情况下,项目部安全员的管理体制基本能够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但是如果遇到一个不重视安全或对安全重视不够的项目经理,那么结果就有可能相反,这样,安全员就可能有顾虑,开展工作时就可能缩手缩脚,怕这怕那,安全工作力度可能就不大。这样的安全员管理机制就存在着一定问题,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制约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重大隐患。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针对这种情况,借鉴国家政府安全管理的模式,结合公司的体制,试行了这样一种安全员管理机制:
1、聘用:每年年初由公司对安全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建立安全员花名册。项目开工前,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推荐给项目部,由项目部聘用。
2、考核:年终考核分两部分:基础工资和安全业绩工资(或叫安全奖金)。基础工资根据项目部效益和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工作天数考核,这部分的考核主要由项目部进行考核,公司监督进行。同时,公司从安全员基础工资中提取1万元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靠公司的日常检查和季度检查。
安全业绩工资主要根据每个安全员现场管理情况、內外审贯标情况、公司季度检查情况、省市检查情况、安全创优情况及负责项目有无发生责任事故等6项进行考核,前一项考核依据公司安全管理日常检查以及不良记录等考核,后5项根据全年实际完成情况考核。安全业绩考核由公司负责,项目部参与进行。对基础工资部分考核不及格、工作发生严重失责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在末位的,取消下一年其安全员资格。
需要强调的是,安全业绩工资的发放,与项目部对安全员另行发放奖金并不相抵触。相反,公司积极鼓励项目部对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突出表现和成绩的安全员进行奖励和表扬。
公司参与对安全员基础工资的考核以及组织进行安全员安全业绩工资的考核发放,较大地提高了安全员的责任心,解决了安全员的顾虑,增强了安全员的积极性。同时,公司也进一步强化了安全员的管理,从而夯实平安企业和和谐企业的基础。
去年,某工地吊装钢柱,两吨多重的钢柱超过了塔机的承载能力,工地项目负责人极力主张拆除塔机的重量限位和力矩限位,进行吊装,工地项目安全员坚决不同意,并向公司反映,要求塔机司机禁止吊装钢柱。后来,在公司的监督要求下,工地租用汽车吊进行吊装,虽然多花了一部分钱,但排除了一个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了安全。
工作实践表明,通过公司参与对安全员基础工资的考核以及组织进行安全员安全业绩工资的考核发放,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年施工面积达150万平方米,未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但是,这个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运行过程中注意和加以解决:
1、项目部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员的安全管理,需要项目部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尤其需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考核。
2、通过公司参与对安全员基础工资的考核以及组织进行安全员安全业绩工资的考核发放,提高了安全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但考核有3个方面需要注意:(1)考核办法要科学,需进一步改进和细化;(2)考核人员必须公正,考核必须经得起推敲;(3)安全业绩工资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但不能过高。否则可能会引起项目部内部的不稳定,造成不和谐,反而会起反作用。
第12篇 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通知等。在编制计划时,优先安排安全技措工程项目,正确编制安全技措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在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在制定和落实目标责任制时,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并严格考核。
四、在安排专用资金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安措费用的使用,其使用比例不小于国家的规定,当重大安全技措工程及设备、设施超资时,应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比例,保证这些项目的完成。
五、抢救重大事故或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时,要随时调整计划,提供必要资金。
六、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检查安全技措项目(包括设备购置)的落实和完成情况,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计划,并考核。年终结算后要将未完项目转入下年计划继续完成。
七、参加矿井技术改造、水平延深、采区及重点安技措工程的设计审查。并参加上述工程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八、负责矿井计划、统计资料中安全事项的整理、存档,保证真实性、可靠性,以利于指导安全工作。
九、协助有关单位,定期检查落实各单位业务保安责任制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