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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生产管理与实际效应(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3:36:08 查看人数:30

浅谈安全生产管理与实际效应

第1篇 浅谈安全生产管理与实际效应

安全生产管理不单是局限在日常内务及口头说教,更重要体现在用于生产当中去,从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从道路重大交通事故到施工现场人身伤亡事故;触目惊心的现实屡屡给我们敲响警钟。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可为什么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且层出不穷”?就是因为一些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私营业主受利益熏心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够所至,为再不能让生命付出代价、再不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损失,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的行为,它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化的综合工程。只有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单位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扎实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避免安全隐患,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这才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效应。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与规章制度建设

就实际操作而言,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是一个最基本、最直接的管理单元,安全生产组织的设置要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单位主要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深入到部门及具体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制度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做到安全生产制度的内容完整、针对性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应贴近职工、让职工体会并深刻理解,使之成为合理、完善、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注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具有长期性、系统性,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教育培训计划要切合实际,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有效地防止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要采取适时、适地,合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杜绝搞“一阵风”式的安全生产教育,要持之以恒、警钟长鸣。对于新上岗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首先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应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如施工行业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生产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进行特种岗位专业培训。再就是根据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适时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管理干部在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贯穿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对象的文化程度、接受能力不同等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安全生产教育形式,开展经常性、持久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理念,有利于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检查、敢于重奖重罚

开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在安全生产布置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力求安全检查形式是多样化,施工安全检查应分为常规性安全检查、突击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施工现场工作面多、工序繁杂、施工机械性能和参与施工人员的技术等级、文化素质等多种特点进行。对那些带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区域进行长期监督、督促、指导、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

建立安全生产奖罚机制是安全工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系到单位生存的大事。一旦发生事故,国家和单位财产遭受损失、职工生命受到威胁,影响单位和谐大局;对那些管理混乱、违规指挥、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措施给予严厉惩罚,“罚的使人胆战心惊”。同时对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奖的就要使人眼红”。只要这样,才能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持久化;最终杜绝人情化及短期行为。

第2篇 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澄合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为加强矿井信息调度工作,充分发挥调度协调职能,保证矿井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xx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一、调度运行方式:

1、调度范围:矿井所属各单位。

2、调度内容:各系统的安全、生产、销售及重大突发事件。

3、调度的方式:采用调度网络与电话调度,报表传送,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度;

4、时间与内容: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矿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按班、按日、按月、按旬完成原煤产量、开拓、掘进进尺等各项任务。

2、负责组织或召开生产调度会,班前作业会,生产平衡会,及时解决生产中的一切具体问题,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凡是当前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3、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迅速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凡是发生重大事故,调度室要组织和指挥抢救工作,并组织尽快恢复生产。与此同时,迅速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并向有关领导和局调度室汇报。

4、及时掌握全矿生产动态,对生产薄弱环节、采掘工作面接替情况及采掘工作的出勤率等问题,进行专题调度。

5、抓好均衡生产。平时要狠抓夜班生产和月初、季初的生产,安排好矿井计划检修工作,并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6、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生产活动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地向矿有关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7、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矿各采掘工作面的安装、生产准备和日常生产情况。

8、经常深入生产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生产变化情况,及时向矿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保证生产不间断地进行。

9、建立建全完整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各项图表及排版,及时提供生产调度日报和上月生产活动分析。

10、上级调度通知、调度通报,是传达领导紧急指示、进行紧急工作部署的重要手段,属于紧急公文,并且具有同级正式文件的同等效力,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11、调度人员有权参加矿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审工作,有权组织召集或参加有关生产或安全问题的一些会议。

12、根据矿领导指示或生产上紧急需要,有权调度所属有关单位人力、物力以及车辆,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调度命令。

13、根据工作需要,调度人员有权了解计划、生产措施和领导指示落实情况,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14、矿调度室经常与采掘队、辅助队、销售、供应等单位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5、加强调度业务学习,掌握计算机信息录入程序,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生产数据,并按时向有关部传递。

三、调度员岗位职责:

1、负责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对当班生产的重要问题,班队长的汇报情况,以及所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时安排处理,同时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2、对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示、通知等要认真做好记录,迅速请有关领导传阅,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3、在矿值班领导主持下,组织开好下一班的班前作业会议,为下班的生产做好准备。

4、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5、在发生人身事故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工伤抢救程序的规定》,立即组织抢救工作。

6、做好雨季“三防”的日常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班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各种数据和信息,并按要求及时输入“生产调度管理系统”。

四、调度会议制度:

1、参加调度会议人员

(1)每日碰头会(早7:00),由矿属各采、掘、机、运、通、辅助单位行政正职、职能科室正职参加。

(2)每日十六点班(15:00)、零点班(23:00)班前调度会,由采掘队、生产辅助队值班干部和该队工长及矿当日值班领导参加。

2、调度会议内容及程序:

(1)碰头会由调度主任主持,班前会议由调度员主持。准时点名,通报上天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做好当天生产计划、工作安排。

(2)会议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要讲实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会议宣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通报、指示、指令及矿领导指示精神,简要分析通报上班安全生产运行和作业现场进展情况。

(4)与会队干部汇报当班生产作业计划,调度室将依据日作业计划,结合作业现场及相关系统、环节的实际情况,下达其当班生产任务以及一些临时性工作安排,各队要认真组织落实。

(5)凡各区队需下料或上下设备、管子、工字钢、单体支柱,打躲避洞,打绞车基础,铺道,移装岩机等工作时,必须在碰头会或班前会上作计划,凡各单位干零星杂活未向调度室做计划私自安排,造成不良后果,均由该队长负担一切费用,并按照有关文件追究其责任。

(6)每日碰头会,由安检、生产、机电、调度、矿领导针对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阶段性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安排意见,及时协调各区队和各环节急待解决问题。

3、要求和纪律:

(1)所有按要求参加调度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一次罚款20元,矿会一次罚款50元。确因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矿级领导主管和调度主任请假,否则按旷会论处。

(2)当班调度员必须按时督促碰头会或班前会议所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3)开会期间手机必须设为振动或关机状态,响铃一次罚款50元;

(4)各单位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必须事先沟通,确实需上会时再提出,严禁推诿扯皮。

五、区队干部值班制度:

1、各区队必须在每月1日前,将本队全月干部值班安排表上报调度室,若值班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通知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区队必须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在其队部值班),调度室随时查岗,每班不少于一次。

3、若值班人员有事要暂时离开队部时,必须事先向调度室请示,并说明去向,征得同意后,必须安排本队其他人员留守在队部接听电话。

4、若值班干部中途有事要离开矿区时,必须由该队其他干部代替值班,并通知调度室,代替人员到位后,原值班干部方可离开。

5、每发现值班干部脱岗一次,罚款20元;无人值班,罚款50元,并由该值班干部承担因脱岗或空岗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6、全矿所有干部及业务主管人员手机必须保持待机状态,发现手机关机,每次处罚200元,并追究责任。

六、跟班干部及工长汇报制度:

1、各采掘队必须由队干部现场跟班,跟班干部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保证本班生产任务的完成,确保安全工作。

2、跟班干部要坚持每班三次的(向调度室)汇报制度——班初汇报(汇报上班完成情况及遗留问题、当班计划等)、班中汇报(汇报当班工作进展情况)、班末汇报(汇报本班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

3、当班工长也要坚持每班两次的汇报制度——班初汇报(汇报出勤人数、当班计划等)、班末汇报(汇报本班任务完成情况)。

4、跟班人员和当班工长要按时汇报,迟汇报一次,罚款5元;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不汇报按无跟班或无工长论处,无跟班或无工长者一次罚款50元,罚该队队长1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跟班干部和当班工长必须同本班人员同上同下,发现迟下或早上者,一次罚款30元。

6、跟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调度室如实汇报情况(例如生产影响和事故等),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否则,要严格追究当班跟班干部的责任。

七、停工误时管理制度:

1、停工误时是指因设备故障、材料供应、安全质量等原因造成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生产中断,影响产量进尺和正常生产组织的非人身事故的总称。

各单位需检修的设备必须在前一天提出计划,由调度室主任全面协调后,在当日碰头会上进行安排,但必须规定时间,落实责任人。检修完毕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台做好记录,此期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计本单位误时,否则按误时处理。

所有临时性安排任务归口调度室管理,被安排单位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否则,按照停工误时论处。

2、事故处理程序:

(1)凡发生事故造成生产中断的单位,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跟班干部必须在现场立即组织人员积极抢修、处理,避免事故扩大或误时延长。

(2)各单位的事故处理,必须听从调度室的统一协调指挥,凡不服从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误时延长,按责任划分,予以加倍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3)调度室按事故的影响范围或程度,需调度其它单位人员或物资时,必须无条件服从,积极组织处理,否则按同类事故影响追究责任。

(4)事故单位处理完毕后,跟班干部应立即汇报调度室 ,并对现场工作安排详细说明,调度室做好记录。

3、必须追查处理的事故:

(1)机电事故:造成生产单位停产超过1小时或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事故。

(2)顶板事故:造成生产中断1小时以上或影响产量100吨以上,进尺1.5米以上的事故。

(3)运输事故:主、副井提升井下运输系统,停运1小时以上,或副提升系统停运2小时,或生产单位停产1小时的事故。

(4)其它事故:造成生产单位或系统影响,影响职工延时1小时以上的事故。

4、事故追查的管理规定:

(1)调度室负责事故追查的组织工作。按事故性质通知分管领导,职能科室、事故单位负责人及事故有关人员按时参加。

(2)对2小时以下的误时,由当日值班人员主持追查;2小时以上的误时由调度主任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生产矿长主持追查。

(3)事故的追查要达到“快、严、细、准”,结果由调度室在追查后4小时内通报全矿。

(4)凡被通知参加追查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5)对事故追查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需查看现场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了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先从管理上查找并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写出书处理意见,交矿调度室。

5、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造成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误时要进行考核和处理。对造成局部性停工误时的责任单位按1.5元/分钟进行处罚;对造成某一系统或全矿停产误时的对责任单位按3.0元/分钟进行处罚。

(2)事故造成1000元以内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损失的20%—40%,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5000元者,由责任者赔偿损失的10%—30%,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余部分由其单位负责赔偿。

(3)对因个人操作不符合规定或擅离职守,而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者按100%赔偿。

(4)对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每次罚款50元。

(5)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赔偿,经追查小组决定后由调度室月末出据罚单(一式三份,调度、财务、个人各持一份)通知到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由财务科执罚。

(6)各单位全月误时超过规定指标,扣干部工资10%。

附:各单位误时控制指标

单位全月误时控制指标备注
采煤队16h
掘进队8h指一个掘进头
运一队8h
运二队8h
机电队12h
通维队4h
生产0
供应0
销售0
八、关于工伤抢救程序的规定:

为了确保我矿实现安全生产年,进一步完善工伤抢救程序,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使工伤人员能够迅速抢救上井并得以及时治疗,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1、加强各级领导值班制度和采掘区队现场跟班制度值班期间有事必须向调度室请假,说明去向和电话号码,并能在10分钟内找见,如去处用电话无法联系时,必须找本单位其它领导代替值班,否则不得离开值班岗位,严禁脱岗和空岗。

2、井下发生工伤,工伤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如实向调度室汇报受伤人单位、姓名、受伤部位、受伤地点、伤势情况,调度室通知该单位领导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组织现场人员尽力抢救和井上快速运送受伤人员。

3、调度室接到受伤情况汇报后,做好记录,并按以下程序通知:

(1)立即通知运输大巷(电话8040),停止沿途其他工作,将电车开往出事地点接送工伤人员。

(2)通知副井信号工(电话8034),通知副绞车司机(电话),听到信号后,将罐笼放至下部等待工伤人员。

(3)通知调度值班司机魏锋洲(电话:15091431884)。

(4)通知调度主任周志明(电话15929712697)。

(5)通知当天值班领导。

(6)受伤部位在腰部以上者,立即汇报公司调度中心(电话:6791202)。

(7)通知:何成育王掌学种盈仓王建芳

同战仓李建平宋录才

(8)伤势严重时通知:

张存乾韩对民王全堂王万恒同新立

邓晓奇医院负责人刘建军何兵王忠斌

4、伤员上井后,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抢救,必要时送局医院抢救,并及时将情况汇报调度室。

5、调度室通知沿线车辆时间必须在5分钟之内通知完,通知有关领导必须在15分钟之内完成。

6、矿医院接到调度室电话后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如工伤危重,立即在15分钟内带抢救箱,去井口等待进行应急处理,并护送工伤到医院。

矿井各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

序号部门职务姓名电话
1总经理张存乾13992311359
2副总经理王建芳13772766299
3副总经理种盈仓13572331879
4副总经理王掌学13892384088
5副总经理何成育13892384078
6副总经理韩对民13992337336
7生产负责人刘建军13892524199
宋录才13571376914
8安监负责人李建平13892352862
9机电负责人何兵13474457109
10技术科负责人同战仓13759689096
11供应负责人同新立13892524498
12通风负责人王忠斌13772779639
13财务负责人王万恒13892573500
14劳人负责人王全堂13891312631
15后勤负责人邓晓奇13572365990
16办公室负责人王社永13892319062
17卫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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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范本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区、镇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承办村(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修订完善各类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积极组织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头。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四、对村(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监所或镇安委会办公室,并实施有效监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并进行安全隐患跟踪。

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章、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认真教育,要求其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处罚。

六、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隐患,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参与应急救援处置,随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4篇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措施

1、教育:

(1)从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上抓起。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从思想上、理论上认识搞好安全的重大意义,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方针、全面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政策和法规。

(2)从劳动纪律教育上做起。使广大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3)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全体职工都必须进行不少于24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上岗作业。

(4)安全事故教育,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中,结合典型实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学习先进经验,开展教育。可以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防止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

(5)项目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法制教育。

(6)认真做好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教育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上岗作业。

2、宣传:

(1)项目部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窗等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并根据施工阶段生产状况,开展有利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宣传。

(2)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区域悬挂宣传标志、警告牌坊,告诫职工时时做到警钟长鸣,安全生产。

(3)项目部根据自身特长,关心职工,积极开展职工业余活动,以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组织观看有益电视节目,定期邀请住地警署人员大力宣传综治教育,以维护项目部的内部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4)项目部利用业余和空闲时间,积极宣传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并根据文件精神,积极履行。

第5篇 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第6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整改措施

1、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对各控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为:

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消防设施(备)的配置状况;

4)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

5)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7)各种安全标识(灯、牌、图)配置的状况;

8)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五距'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专库储存;

9)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10)用气、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1)已发生过的事故记录及整改情况;

12)检查小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检查项目为:

1)消防设施(备)的日常巡查状况,灭火设施是否有效;

2)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操作情况与运行记录;

3)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4)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规范;

5)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6)用气、用电、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3、每次检查结束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对受检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负责检查一方需派员复查,直至验收合格。

4、对于检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编报安防措施项目整改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对于一般的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编报需整改的事项及预算,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

5、有关安防措施项目的施工组织安排由需整改企业按相关审批意见执行。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员2

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一、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负责通防仪器、仪表的保管与管理工作。

二、掌握各种仪器、仪表性能构造、工作原理及技术知识。

三、通防仪器仪表要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对精度仪器仪表要专人专用,保持仪器仪表清洁干净。

四、对仪器仪表损坏、报废、丢失鉴定核实,以及新仪器仪表进入,及时在台帐中填清注明,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严禁仪器仪表乱丢乱放,摆放整齐。

第8篇 某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各科室:

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贯彻执行我站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确保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站工作实际,现制定2023年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平安交通”为载体,加强保障队伍建设,努力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站安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充分发挥本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的一年。

二、工作重点

(一)以“****”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工作要求,坚持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切实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尽好自家责。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交通”建设活动,认真履行本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承担的工作职责,为“平安交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全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落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充分发挥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带头作用,根据本科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本科室的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凡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办公室。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及时排查梳理,认真调处,防止矛盾激化。

(四)完善谈心制度,引导职工向健康、文明、守法的方面发展。

(五)加强教育,预防为主。要采用悬挂标语、制作展牌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防电、防毒、防交通事故等方面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司乘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避免工作范围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群体上访等异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七)本单位干部职工没有发生参与“六合彩”、邪教、黄赌毒等社会丑恶行为。

(八)防止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九)积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做到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完善,成效明显。

(十)加强对用火用电安全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十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打牢基层工作基础,加强综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全站职工工作效率及业务水平能力,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及敬业务实精神。积极创新工作思路,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全站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站长杜彦仲任组长,副站长尹吉明、谷晓光、刘勇任副组长,马建明、韩建明、梁丽霞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创建安全稳定的目的和意义。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学法、懂法、守法”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提高自防自治意识。

(三)深入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落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能力,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处理好干部职工反映的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水平。

(四)完善机制,注重长效。要将综治纳入劳动保障工作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充分发挥和调动本单位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求助等表达意见渠道。把维护稳定的关口前移,注重源头治理,着力提高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协调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借助社会力量,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提升工作层次和工作水平。

五、工作措施

(一)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力度,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设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都要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三是明确各科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科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四是明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涵盖全站的方方面面,只有在全站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才能有效提升全站安全生产意识。要提高各科室负责人的意识,我站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具体方案,强化对职工的学习教育。各科室要把对职工的安全学习列入日常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监察,督促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是各科室责无旁贷的工作,各科室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制定方案,强化监督职能。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我站劳动保障体系,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要在我站建立覆盖全站劳动的保障体系,要引导所有职工都参加社会保险。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第9篇 某教育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积极发挥教师及教育设施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教育提供保障。

2 负责制定操作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服刑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工作。

4运用育新报等工具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第10篇 煤炭管理科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科领导抓好科室日常安全管理统计工作。

2.做好业务范围内使用电器设备的安全工作。

3.做好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和报表,数据准确、字迹工整、内容齐全,存档规范。

煤炭管理科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三大规程》及本矿、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管辖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

3、协助分管副科长抓好现场安全质量,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4、有计划、有步骤的监督、检查落实好各项工作,及时向分管副科长汇报生产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同时提出防范措施。

5、监督检查本班组对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严格安全管理标准,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

6、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追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7、参加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及相关会议,并监督规程和措施在现场的落实与执行。

8、及时了解班组现场安全情况,解决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班组各环节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第11篇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渣土运输自有车辆及加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核对,并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2、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严禁车辆超载,并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洒落。

3、负责车辆顶灯、标识、gps定位系统、电子标签的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12篇 材料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第2条 积极深入现场,掌握生产动态,及时提出生产区队的月度考核指标,努力做到指标的准确性,满足考核需要。

第3条 根据生产需要,定期编制、补充、修改、完善材料定额,努力做到定额的适应性、实用性。

第4条 在技术科长领导下,负责生产过程的材料定额管理、材料消耗考核工作,建立重要生产消耗指标的统计台帐,并定期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主管科长。

第5条 负责考核工作的先进管理手段的开发及应用。

第6条 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保持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

第7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浅谈安全生产管理与实际效应(十二篇)

安全生产管理不单是局限在日常内务及口头说教,更重要体现在用于生产当中去,从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从道路重大交通事故到施工现场人身伤亡事故;触目惊心的现实屡屡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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