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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部部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4 11:58:02 查看人数:44

项目管理部部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项目管理部部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负责公司合同预算部的领导及管理工作责任,负责公司体系运行中有关合同预算部内容的指导、检查工作,保证体系有效正常运行;

2) 经常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建档、归档情况

3) 协助公司总经理审核、签订、修改合同;

4) 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合同的实施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公司经理汇报合同运行情况,纠正存在的问题;

5) 指导预结算书的编制,审核经济标书的编制;

6) 主责配合各分公司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办理;

7) 主责公司资质、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使用的审核和管理;

8) 负责与业主环境、健康安全问题的交流。

第2篇 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

2、“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项目的文件;

3)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4)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5)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公司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8)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6、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总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7、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8、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9、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10、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1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1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18、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19、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20、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2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22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3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24、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25、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26、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27、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3篇 项目部安全内业档案管理

项目部安全内业档案的管理

1项目部全部使用内业微机管理,上岗人员必须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够独立操作。

2安全内业要详实、全面、有针对性。

3所有签字必须本人亲笔,不能代签,如有代签,代签人与应签字人各罚款50元/次。

4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受教育人应全面,包括更夫、炊事员、门卫等。

5各种验收表、评分表的数据或结果必须量化处理。

6建立健全安全内业档案,严禁借阅,待交工时归档交到公司安全部,资料不全或借阅档案者负激励l000元/人。

7加大项目部的奖罚制度,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要严肃处理,将罚款票据报到公司财务部统一扣款。

8每名安全员在工程竣工前将本工程的安全总结及年终时的年终总结报到公司,逾期不报者负激励200元/人。

9各项目部在施工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内容包括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10 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公司及安全部对各项目部下达的安全检查指令书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严格及时整改,并将隐患整改记录报公司安全部,安全部进行复检,对不按期整改的项目部,针对情节轻重负激励l00~500元/次。

第4篇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一、入场措施

1、项目部目前总人数为82人,本周进场25人,退场13人,入场三级教育25人,岗前培训25人,上岗率100%,预计下周会有20名新工人参加入场培训。

2、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三级教育以及岗前培训ppe要佩戴齐全,佩戴不齐全或没有胸卡的人员严禁进入现场。

3、严禁酒后上班,现场严禁疾跑,严禁在非指定吸烟点吸烟。

二、安全措施

1、项目部安全员要做好每日安全巡检工作,及时纠正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案。

2、对入场人员ppe佩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ppe佩戴不完整或未经过三级教育和入场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3、项目部组织专业工程师及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搭设的移动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要求及时整改完善。

4、现场电箱电线要求定期检查,做好临时用电检查记录。

三、安全重点

1、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针对工种进行专项交底,交底结束后,要求交底人和被交底人进行签字落实。

2、组织对现场预制场仓库材料进行清点整理,对预制场消防系统进行检查完善。

3、本周由于连续阴雨天气影响,现场积水较多,项目部组织专业电工对现场设备、电箱和电线进行检查整改,确保设备电箱完好,电线要求架高到2.1米以上。

4、针对移动脚手架,项目部要求完善验收挂牌制度,要求施工班组对不合格或未验收的脚手架及时进行整改验收。

四、文明施工制度

1、继续强化施工人员文明施工的教育,加强施工人员文明施工意识。

2、项目部要求在高空作业区域及现场材料临时堆放区域拉设警戒围栏,不需要使用的余料及施工垃圾要及时清理。

3、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成品的保护工作,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成品保护教育,对已造成破坏的成品要及时进行补救整改。

4、加强现场文明管理规定,现场严禁严禁在非指定吸烟点吸烟,一经查出,项目部将从重处罚。

第5篇 建筑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分析

随着全国经济不发展,不同功能的建筑相继崛起,因为建筑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工期长,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是一个安全风险十分密集的领域,作者基于多年的工作实践,针对建筑项目安全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风险控制策略。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具有周期长、体积大、流动分散、露天高处作业多、体力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是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如何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理已成为一个支撑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乃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课题。建筑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分析也就成了工程施工中必不可省的一步。

一、建筑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意义

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成熟与规范化,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决策与管理的应用日益广泛。目前,风险在任何工程项目中都存在,而风险造成的工程失控现象最终导致建筑工程经济效益降低,甚至造成整个项目失败,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监控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只有加强了风险管理,才能有效减少项目风险,风险管理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企业的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项目决策者的决策质量

风险的存在是由于其不确定性造成的,也就是说人们无法知道将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发展情况。但通过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的随时监控,以掌握风险变化的情况,并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决定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开发商或承包者在做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时,也可以依据风险的规律性,针对不同的开发方案分析项目存在的可能风险,根据开发者自身的承受风险的能力选择适应自身条件的风险方案,提高决策质量。

2.建筑企业的风险控制有助于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断进行风险监测,并对其风险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3.建筑企业的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建筑项目的经济效益

开发商或承包者在做出建筑投资决策时,通过准确地估计评价可能的风险,并做好相应的对策,当建设项目实施,风险来临时则能够准确应对,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4.建筑企业的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筑企业对所开发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即风险预测与采取控制措施准确与否,常常决定企业的盈利,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生存。事实上,许多开发商因忽视了风险管理,错误地判断了风险,使项目失败,从而导致企业倒闭。

二、建筑企业项目风险的来源与途径分析

建筑企业的工程施工,一般分为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及试运行等几个阶段,这其中产生的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方面的风险,主要指政治方面的各种事件和原因所带来的风险,例如战争、政策多变、动乱等因素带来的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也往往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导致一些建筑企业血本无归。

2.自然方面的风险,宏观方面主要有恶劣的天气情况、恶劣的现场条件、未曾预料到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未曾预料到的一些不利地理条件、工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等。微观方面主要是指施工现场条件特别恶劣,处于陡坡、隧道、潮湿或雷雨多发区,如无相应的防护措施,极可能发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是施工区域持续高温、多有凶猛动物、毒蚊虫等,易使员工受到袭击或伤害。

3.组织与管理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项目有关各方关系不协调以及其他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或是在总体方案确定、投资决策、设计施工队伍的选择等方面,决策出现失误对工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或是管理人员管理能力不强、经验不足、合同条款不清楚导致企业损失;或是生产指挥不当、操作人员观察不够,导致机械设备损坏伤害现场人员等等。

4.经济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各种导致建筑企业经营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汇率波动、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建材和人工费的涨落以及房地产市场的销售行情等等。

5.法律条文与实施方面的风险,这方面,或是建筑行业法律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关法律的内容的频繁变化导致建筑企业无所适从,或是对相关法律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工程中可能有触犯法律带来损失的行为等等。

三、建筑企业施工安全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策略

建筑工程的承包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人们无法完全消除的。对于建筑企业的风险,我们应该正确看待,一方面,客观因素复杂,风险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难以预料;另一方面,风险又具有必然性,有其自身发生、发展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作为承包商,应正视风险,把握其规律,采取相应的防和处理措施,避开或减轻风险。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很多,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

1.加强各方面协调,牢固提高风险意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建筑市场形势,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可能产生的方方面面的风险,超前分析透彻,做好风险预测。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认真研读相关条款;分析具体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同时项目管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人的管理。所以,加强各方面的联系和协调,有助于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避免许多不应有的麻烦,从而也有利于工程进度。

2.强化项目管理,降低管理风险

风险控制能力,是衡量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不仅能够有效地抵御风险,还能最大限度减小风险造成的损失。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成本控制,低价中标是项目管理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在项目管理上,应实行施工前成本分析预测制、项目经理管理目标责任制、预算财会人员公司委派制、项目管理绩效全员考核制等措施,有效降低效益风险,使施工的成本管理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

3.以科学态度对待风险,以法律手段规避风险

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是大量存在的,但其产生和消除也是有规律的。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风险只要预防得力,一般都能化解或规避,即使出现也能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要采用合理的方式分散和转移风险,在消除和规避某些风险时,只要方法正确、策略对路、技巧得当,善于以法律手段实施防范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就可以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4.密切联系市场、加快信息化进程

建筑工程建设的发展离不开准确的市场信息,建设工程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走以信息化方式运作、规模化集团推进、专业队伍为主的具有特色的发展路子。只有形成信息、资产、人力、物力的规模效应,发展才会实现质的飞跃。建筑企业要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根据建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有选择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通过适时地掌握我国的新政策、新动向,提高专业化水平,强化资源的最佳配置,是追求规模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风险转移和控制的有效途径。

总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有严格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建筑企业自身的实施情况,科学分析建设项目管理中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灵活掌握和运用各种策略和技巧加强风险管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以减少或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6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 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四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第五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7篇 浅谈如何做好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建筑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很重要的支柱产业。但由于建筑行业存在的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一是高处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划分,建筑施工中有90%以上是高处作业;二是露天作业多。建筑物的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受到春、夏、秋、冬不同气候以及强烈阳光、风、雨、冰雪、雷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危害;三是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建筑业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容易使人疲劳、分散注意力、失误操作多,导致事故的发生;四是立体交叉作业多。多单位、多工种相互配合,立体交叉施工,有可能造成相互伤害;五是临时员工多。目前在工地第一线作业的工人中,农民工约占60%-80%。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性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保证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显得由为重要。所以项目施工现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重视安全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策划工作。

在建设工程造价与工期都合理的情况下,有部分项目负责人盲目追求生产利益,对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设施的投入不够重视,对安全管理存在侥幸心理,不肯做必要的投入。如此一来,安全管理也只能是一纸空话。做好安全管理策划工作,让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做到有预见性避免被动。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标,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责任人;二要根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分别编写基础项目管理论文、主体、装饰施工阶段详细的安全管理技术保证措施;三是要编制项目在整个施工周期中安全专项资金费用投入和分配计划表,确保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人、财、物的及时投入。这是项目安全管理策划工作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能满足,现场安全管理将无从谈起。

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足够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项目班组长(兼职安全员)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整个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应具备以下三点基本要求:一是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突发事件有一定的应急能力。二是要责任心强,在工作中就是要勤跑现场、细致检查。三是要以服务的心态对待工作。所谓服务的心态是不要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要和现场工作人员处理好关系,能让作业人员感觉到和他们不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他们自己。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责任制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核心和中心环节,简单而言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各职能部门、各级负责人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各级各类人员及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责、权、利必须明确界定,必须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并逐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并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项目部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各项管理制度,以便项目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以章办事”,避免出现“个人意志化”管理。

4.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施工现场作业工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很多都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安全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坚决杜绝“假、大、空”等条款式内容。大力开展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是减少“三违”现象的最有效手段。安全技术交底应与班组安全活动相结合,严格按照班组活动制度坚持班前教育,保证天天讲安全,时时刻刻有安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水平和应变能力,消除职工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按章办事,一丝不苟,才能时时、处处、事事保证安全,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使现场的作业人员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做到“我就是安全员”。

5.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灵活运用规范标准,发现隐患

立即整改建筑施工现场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工作现场,不论项目部对安全多重视,管理制度多严格,安全教育多完善,在日常的施工作业当中依然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及发生“三违”现象,所以安全检查在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关人员必须每天对现场进行细致的检查,检查尺度要“严”和“准”,发现隐患后应立即“按规定”要求提出整改,整改要求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商定。同时要对整改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讲解,避免出现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出现。

6.定期做好现场安全考核

工作施工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考评小组,针对现场层层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管理论文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的完成情况及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考评成绩可以与物质奖励挂钩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班组也可进行相应的考核活动,考核内容要尽可能量化,能如实地反映被考核班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表现好的要进行奖励,反之进行处罚。目的在于对班组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和约束,增强其安全管理班组作业人员的意识,最终提高班组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作业班组整体安全意识,减少“三违”现象发生。

安全的警钟要在心底长鸣,不容有一丝懈怠,宁可平时多流汗,不让自己多流一滴血。一年四季月月都是“安全生产月”。

第8篇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是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二、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把安全生产提到日常议事日程上。

三、负责搞好职工安全教育,支持安全员工作,组织检查安全生产。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五、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六、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三、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四、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技术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五、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项目经理。

六、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令,认真学习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准,加强自身建设。

二、经常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汇报项目经理处理。

三、坚持原则,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和事,决不姑息,敢于阻止和教育。

四、对安全设施的配置提出合理意见,提交项目经理解决,如得不到解决,应责令暂停施工,报公司处理。

五、安全员有权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对违纪者进行处罚,对安全先进者上报公司奖励。

六、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及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上报公司。

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的管理。

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项目经理。

三、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协同安全员共同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项目经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四、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五、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安全员和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质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二、在质量监控的同时,顾及安全设施的状况与使用功能和各部位洞边防护状况,发现不佳之处,及时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

三、悬空结构的支撑,应考虑安全系数,不准由于支撑质量不佳,引起坍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四、在施工中,结构安装的预制构件的质量应严格控制与验收,避免因构件不合格造成断裂坍塌,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安全员或项目经理,同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待处理好安全隐患后,再行施工。

防火消防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防火法令、法规、宣传执行有关安全防火的规章制度。

二、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宿舍、食堂、仓库等地的安全、防火工作,发现火险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三、对于各类防火器械的配备布置要求,及时提出合格意见,并按期更换药物和维修保养。

四、发现火灾隐患,通知立即整改,同时有权暂停施工,待消除火灾隐患,再行施工。

五、发生火灾。立即会同工地负责人组织指挥灭火,并即报火警 '119',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位。

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资丰斗的编制要求。

二、按时、按规定做好安全技术资料,使之真实完整。

三、深入施工现场,配合安全员检查安全生产,做好记录,使安全资料符合施工现场实际。

四、如实做好资料,不准不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便做记录,导致安全资料空虚不切实际。

五、坚持原则,杜绝作假,并可以报告上级处理。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学习熟悉安全技术规范,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保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在采购安全设施、材料物品,劳动保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决不能以疵充好和伪劣产品采购入库。

三、购买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及防护材料时,应认准国家批准的设施和物品,同时取得合格品证件。

四、对于上门销售的安全设施和劳保防护物品,除国家与有关部门认可的外一律不准采购,以防疵品与伪劣产品危害安全。

五、应廉洁奉公,不贪小利,坚持原则,保证设施与物品的质量,有权拒绝指令购买疵品与伪劣物品,并报告上级处理。

材料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采购进库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物品,应认真核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物品入库、登记入册时,要写明厂家,质保数据和合格证号码,以防伪劣产品入库。

四、出库时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种类发货,不能混淆和搞错,防止因发货错误而发生事故。

五、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霉变与损坏,影响使用功能。

六、有权拒绝假、伪、劣设施物品入库,并报上级处理。

各生产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危险区域施工。无有效安全措施的有权停止作业,汇报项目经理提出整改意见。

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爱护机械电器等施工设备,不准非本工种人员操作机械、电器。

三、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四、职工之间,应相互监督,制止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立即整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作业。

五、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保护现场,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

电工班(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的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用电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二、电工应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作业。

三、严禁带电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决不准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汇报造成后果。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用电有隐患,需要工程停止施工的,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工,并立即汇报项目经理处理,拉闸绝电,待整改好后再行送电。

五、提高增强自身技术业务水平,应对工作负责,不准马虎和随意作业,经常检查施工用电状况,及时完善整改,正确使用电工劳动保护用品。

焊工班(焊工)生产责任制

一、学习熟悉安全技术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操作规程,增强提高自身技术业务水平。

二、焊工必须经过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

三、工程操作施工中应及时检查电源,防止漏电事故。

四、在施工中,应办理动火批准手续,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五、正确使用焊工劳动保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做好防坠工作。

六、发现隐患即作整改,需要停止其它工种施工的,报项目经理协调处理,必要时可责令其它工种停止施工。

架工班(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增加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水平。

二、架子工必须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

三、在悬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带扣,防止坠落。

四、在架子搭设中,传递杆件,应多人传递,防止杆件滑落伤人。

五、在架子拆除时,设置警戒线,不准单面拆,应四周同步拆除,杆件不准掷落,要多人传递至地。

六、剪除架体拉结,不准一剪到底,要边拆边剪,防止架子坍塌。

七、及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架子有严重隐患时,可以责令工程暂停施工,报项目经理处理。

井架搭设班(井架搭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的规定和制度。

二、 井架搭设工要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必须经过身体检查,禁止患有高血压、贫血病等不宜高空作业人员上高空作业。

三、搭设井架,必须按井架搭设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决不准弄虚作假。

四、搭设工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女子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酒后作业和赤脚穿拖鞋上高作业,工作板保证厚度,铺好扎牢。

五、搭设时要检查核验井架各部件的质量与规格,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六、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构件:不管任何人同意使用,架子工应拒绝搭设,并汇报项目经理处理.如项目经理强令使用,可以立即报告公司处理。

七、 拆、搭除井架时,做好中间临时浪风防护,构件严禁从上向下抛掷,要用专用工具吊至地面。

小型机械操作班(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机操工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及时检查机械各部件的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报告负责人进行修理和完善,确保机械安全运转。

四、执行小型机械操作规程,拒绝违章作业,坚持原则,拒绝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和事。

五、发现机械安全隐患,汇报负责人要求整改,但未得到及时整改或置之不理的,机操工应停止操作,拉闸关机,汇报上级部门处理。

塔吊起重班(起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

二、遵守执行十不吊规定要求,不准冒险作业和强行操作。

三、塔吊司机和指挥员必须经专门培训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四、拒绝冒险和违章作业,遇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拒绝开机,拉闸关机,立即汇报上级处理。

五、经常检查机械运转情况和各保险设施的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严禁带病运转、危及安全生产。

六、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人货两用电梯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

二、遵守执行电梯装载货物限量规定和人员限位标准,不准货物超载和超员。

三、人货两用电梯操作员必须经专门培训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拒绝货物超载和人员超员,如劝阻无效,应停止开机,立即汇报上级处理。

五、上岗前进行试车,并作好试车记录,发现隐患立即报告上级,派员整改维修,严禁带病运转,危及安全。

六、执行交接班制度,办理交接班手续和有关事项,并作好记录并签好名。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技术管理部门

1、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特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参加项目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从安全技术角度进行把关。

3、在检查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的情况,对施工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负责制定项目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10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管理部部长

1) 负责公司合同预算部的领导及管理工作责任,负责公司体系运行中有关合同预算部内容的指导、检查工作,保证体系有效正常运行;

2) 经常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建档、归档情况

3) 协助公司总经理审核、签订、修改合同;

4) 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合同的实施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公司经理汇报合同运行情况,纠正存在的问题;

5) 指导预结算书的编制,审核经济标书的编制;

6) 主责配合各分公司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办理;

7) 主责公司资质、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使用的审核和管理;

8) 负责与业主环境、健康安全问题的交流。

第12篇 工程项目的安全与环境管理措施

1、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管理,搞好工程的保卫、防盗,搞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在每一个工程项目中,制订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并制订严密的安全生产规程,留有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安全生产的设备和器件,保证施工生产现场的紧急事故处理的开支。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措施,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制订以下预防措施,以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

1)对于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高压电线、变压器等醒目的安全标志,对开挖地段又处于交通要道处,派专人看守,或有明显的标志,防止过往行人或车辆不注意发生事故。

2)对于基础工程或土方挖施工,要注意预防塌方发生,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3)结构工程施工中,高空或河上作业,应绑好安全网,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防止落人落物,对架板等设计,注意起吊的安全与平稳。

4)对材料和设备储存的库房或堆放点,施工人员生活区,特别注意防火安全,设备足够数量的消灭器具、消防水管和消防栓等,以备急需。

5)项目经理亲自抓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定期如开安全生产会议,检查安全生产规章执行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促使人人重视安全,安全生产有奖,使安全生产教育落到实处,得到好的成绩。

3、加强工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促使安全生产,随时清除施工场地不必要的障碍物、设备、材料及各类存储物品安全堆放紧紧有条,即要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的清洁整齐,又对安全生产有利。

自觉遵守有关机构对卫生及劳动保护的要求,及时清洁工地上的废物、垃圾、水泥袋、废弃的模板等,在全部工程竣工移交之前,将任何场地或地表面恢复原状。减少由于不合格环境规定而导致的罚款和经济损失,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

项目管理部部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二篇)

1) 负责公司合同预算部的领导及管理工作责任,负责公司体系运行中有关合同预算部内容的指导、检查工作,保证体系有效正常运行;2) 经常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建档、归档情况3)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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