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安全管理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一、安全发展战略的制定
企业安全管理者的战略观念是否深刻而有远见,首先必须通过文字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战略方案和文件来表现,并据此进行评价和衡量。
1.安全发展战略的制定
企业安全发展战略的制定过程是一项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思维的过程,也是立足现实解决实际问题的论证过程。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的必备条件有:第一,尽可能有详尽的资料,具体包括安全装备现状、环境情况、科技力量、人员素质等资料。第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的组织,应有专门的、常设性的战略机构,负责经常收集战略资料,拟定和修改战略方案,研究安全管理系统各局部的发展战略。这一专门组织应由企业主要领导者和专家组成。
安全发展战略的一般制定程序包括:
①由企业领导者提出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要求;
②由专门安全战略机构提出两种以上总体发展战略草案和分战略构想;
③由各部门、各单位和专门安全战略机构的专业小组根据分战略构想拟定分战略草案;
④组织专家、职工讨论、论证、修订战略草案;
⑤企业领导机关会同战略机构评估、选择最优的战略方案;
⑥立法机关对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确认。
2.安全发展战略方案的构成
安全发展战略方案是指经过立法机关批准的,以文字表现的总体战略、分战略及有关战略资料的文件体系。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方案一般包括3个部分:
(1)总体战略方案 具体可分为:
①概况;
②战略指导思想;
③战略目标;
④战略方针;
⑤战略重点;
⑥战略步骤;
⑦战略措施。
第2篇 企业八小时之外的安全管理
在我们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会有这样的事发生,员工因午饭喝酒,下午上班时仍醉醺醺的,以至于在现场作业时开错阀门,造成重大事故;有的员工休假旅游不注意安全,在车祸中严重受伤,半年未能上班……
员工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看似与企业的安全管理不怎么沾边,但究其内涵却息息相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也就是说,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延伸到员工的工作时间之外。
安全管理延伸到八小时以外,首先要树立一种“大安全”的观念。要教育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于企业、社会、家庭、个人是至高无上的,要善于管理自己、经营人生,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自我失误给企业、社会、家庭、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痛苦。因此企业应自觉引导员工培育良好的安全习惯。
企业在直接作业环节施行的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动火作业监护制度等等,对八小时以外的生活都具有借鉴作用,这些良好的安全习惯应用到生活的其它领域,同样可以起到减少事故降低危害的效果。比如,日常的交通行车、家庭的水电暖维修,只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行事,一般是不会酿造事故的。同样,良好的生活安全习惯也与工作相辅相成,对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是一种支持。
要逐步形成企业家庭安全管理联动机制。企业与家庭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了安全管理并不是企业单方面的事情,必须取得家庭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家访等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沟通企业、家庭之间的相关信息,一方面企业要为家庭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取得家庭对员工工作的支持,铸就员工的温馨大本营。现在,不少企业将员工的“全家福”照片制成看板挂在员工工作室,配以家庭寄语,这些做法对稳定员工心态,提高安全意识起到了较好作用。
第3篇 某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
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编制是为帮助和指导本企业各项目部建立适合本项目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多样、施工条件多变,因此,建筑企业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活动类型、危害与风险的实际状况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行业特点,来灵活确定其对实施指南的适用程度,以确保对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
(1)产品固定,在连续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里需要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多个分包单位同时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繁多;
(2)露天及高处作业多,在一栋建筑物的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高处作业约占90%,致使现场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较多,容易产生机械伤害;
(4)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致使作业人员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和出现误操作;
(5)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及危害和风险也随着变化;
(6)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7)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施工项目: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模式
建筑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为企业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应遵循《导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运行模式,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图2-1),这一运行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也满足《审核规范》及其他认证准则的要求。
(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着若干通用的特点,如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与责任、员工参与、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体系评价等。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注意在这些通用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与管理的实际,充分体现下述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点。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动态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项目的不同,其生产工艺和方法也是多样且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客观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2.强化承包方的教育与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而这些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形式来提高承包方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知识,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确保他们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体系实施和以高度责任感完成其相应的职责。
3.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如承包方、业主、监理方和供货方等。因此,为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与不断改进,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与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与各承包方的技术交底与协调、及时收集并满足业主与监理方的各项要求等。
4.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等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但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都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执行。因此,必须通过体系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对上述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每一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本质安全。
5.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都要涉及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队伍出现安全与中毒等事故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必须对此建立与保持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控制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6.融合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为其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应融合于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包括体系内各要素、程序和功能与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主要步骤
建筑企业和项目可参考如下步骤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进计划:
1.学习与培训
在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业和项目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和项目所有员工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
管理层培训主要是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关键。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项实践。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建筑施工相关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进行评价。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参照本措施实施章节中初始评审的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和项目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准备必要的资源。
(6)文件编写: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适用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规定,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7)体系试运行 :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8)评审完善: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试运行,特别是依据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的结果,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使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方针与承诺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措施协调一致:
1)企业和项目自身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2)所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规定;
3)企业和项目规模及其自身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和项目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简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颁布日期,并经最高管理者签字生效;
2)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确保其理解,以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动;
3)应通过管理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以确保方针能够适应建筑企业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 应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2 条款。
(二)组织
该过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确立和完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确、有效的实施与运行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基础。体系的组织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1.机构与职责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b)各专业工程处(公司)、项目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c)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如项目安全员);
(d)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人员;
(e)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业和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职责应:
(a)采用与建筑企业和项目相适应的形式(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册、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作业指导书、培训材料)将其文件化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b)根据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c)能够促进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绩效;
(c)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当企业和项目内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与运行时,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考虑灵活使用外部的专家等。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和项目,企业和项目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 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和项目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动。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和项目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 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 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企业和项目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和项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和项目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 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 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 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b)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
(d)协商和信息交流产生的记录;
(e)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g)不符合事项报告及整改资料;
(h)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i)健康监护档案;
(j)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k)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l)管理评审报告;
(m)所辨识与评价危害和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清单;
(n)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确定记录的保存期,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火灾和损坏。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注意明确哪些记录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琐的记录给执行层带来的不便而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3 条款。
(三)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依据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情况,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计划,以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划。计划与实施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初始评审
(1)目的
初始评审是指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目的是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并为持续改进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对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或该企业和项目属于新建组织时,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
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初始评审工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来完成,如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各项目部的安全员等,以确保初始评审的工作质量。如可行,此项工作还应以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与企业和项目的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初始评审的结果形成文件。
初始评审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1 和4.3.2 条款。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2)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并为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提供有效的基础,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下列关键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a)如何划分作业活动;
(b)如何辨识各类作业活动中的危害;
(c)如何评价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的风险;
(d)如何确定风险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划消除或降低各类危害与风险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和项目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方法,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1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施。
3)针对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之前做好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a)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b)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该项要求的信息通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动予以提供);
(c)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d)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并针对各级相关实施人员按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有效开展辨识与评价工作的能力;
(e)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4)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为便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实施指南开展危害辨识活动,本实施指南的附录给出了普通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的作业活动分类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辨识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所辨识各类危害所导致事故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的管理与技术装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各企业和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策划。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现 “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和项目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a)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d)即使对建筑作业活动中的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6)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建筑作业活动中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在考虑能够为确定具体的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运行(作业)标准以及监测体系运行绩效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的同时,应按如下优先顺序策划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据:
(a)消除危害;
(b)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或组织管理措施(如改善作业方法、作业程序等)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d)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7)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规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和项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企业和项目内部发生的变化;
(b)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和项目的变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实施要求与提示
1)为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承诺,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事项。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确保全面、规范地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和项目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须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3)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地区流动性大,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2.目标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和项目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 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和项目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 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和项目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和项目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和项目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和项目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 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 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f)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g)紧急情况发生时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放危险物料的应急处理措施;
(h)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应急机构(如消防、抢险、急救等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2)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确定应急设备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应急设备可包括:
(a)消防设施(如专用消防水管网、消防栓、灭火器等);
(b)急救设备(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讯设备;
(e)安全避难场所;
(f)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计划,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来检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特别是重点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上述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5)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形成明确的规定,应通过沟通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定实施应急计划所需的培训需求,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作用与义务。此项培训工作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7 条款。
(四)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定期或及时地发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体系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1.绩效测量和监测
(1)目的
确定反映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参数并建立和保持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并明确不同职能与层次人员在绩效测量和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规模和施工活动的性质、所辨识出的危害/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合理地确定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绩效标准(参数)以及企业和项目所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以确保绩效测量和监测活动能够提供下列信息: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决策依据。
2)建筑企业和项目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所提供的测量和监测应该:
(a)能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测量的实例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2;
(c)能够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3)主动测量应作为一种预防机制,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b)系统的检查,包括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的专业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和项目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况。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1 条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有效的程序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以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与保持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相关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b)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邀请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并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c)应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隐患)和危害,并考虑财产损失。如对未遂事件或轻伤发展趋势的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和项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和项目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和项目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由企业和项目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和项目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和项目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 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 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评审, 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和项目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措施是否满足企业和项目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和项目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调整,并检 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和项目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和项目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和项目
简称建筑企业和项目,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和项目。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4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第5篇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 各级机构管理职能
(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三)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
(四)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六)对涉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实行“重大隐患确认和撤消程序”,督促问题及时解决。
(七)负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对有关事故进行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监察的程序
(一)在计划内的工程,施工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审标准》的要求,具备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纲要和施工方案(措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单位(部门)。
(二)集体企业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在审批施工作业方案时,根据工程特点,如有必要,应选派现场工程项目技术总协调,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安监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三)一个单位有二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范围、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施工作业单位应派出安全员担任现场“安全总监”。
(四)二个及以上单位多个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除施工单位应派出安监人员外,安全监察部应指派一名“安全总监” (可由安监部门派出或指定单位安全员担任)。
第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实施安全监察职责及内容
(一)监督、检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辨识开展情况和人员到位情况,杜绝管理性违章;
(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情况,消除设备、环境安全隐患;有无装置性缺陷和人员行为性违章;
(三)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程制度、作业指导书,防止作业人员行为性违章;
(四)监督、检查施工、安装工艺、质量和反措执行等情况,防止出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
(五)在技术上、业务上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六)讲解、宣贯安全工作规程及两票。
第六条 安全监察的范围和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应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和《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生产现场工作规定(暂行)》要求,深入生产现场,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基建等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地安全监察。
(二)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本单位管辖的用户侧进线、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察和检查。
(三)凡是新入公司员工的转正定级、上岗和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严格考试并记录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 安全监察到岗到位工作要求
(一)集体企业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至少每季度深入生产现场3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
3. 22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4.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80人。
5. 江河大跨越施工。
6. 大型集中抢修。
(二)集体企业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应至少每月深入生产现场4次,并在以下情况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高压断路器大修;
3. 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或复杂作业;
4. 11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5. 特殊杆塔组立;
6. 大型构件吊装;
7. 特殊跨越(铁路、高等级公路、通航河流、110kv及以上带电电力线路);
8. 临近带电体施工;
9.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60人。
(三)集体企业安监部每周至少深入生产现场巡查2次,技经部等职能部门应至少每周深入管辖的生产、施工现场巡查1次。在以下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110kv及以上断路器大修。
3.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高处作业;
4. 大型脚手架(跨越架)搭设;
5. 起重机接近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6. 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7.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40人;
8. 在变电站同时作业单位三个以上或专业班组3个以上。
(四)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的其他工作。
(五)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分管生产副经理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的其他工作。
(六)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八)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对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 安全监督考核
第八条 对于因专业或项目分管(部门)不落实技术措施的或可能酿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按有关规定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酿成事故者,按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考核或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生过“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不安全现象及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评先”资格。
第十条 发生过未遂事故和六级及以上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本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标准的实施情况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6篇 供电公司多经施工企业班组安全管理之我见
1以人为本,强化班组安全思想教育
在实现生产的各因素中,人的因素尤为重要,而人的安全行为既取决人的能力高低,也取决于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因此,要努力把开展安全思想教育与推动班组各项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班组每个成员工作的始终。
1.1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活动
通过安全活动,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精神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开展“我为公司发展献一计,我为公司安全敬一言”的专题讨论发动员工为搞好安全施工献计献策。
1.2抓住典型事例,开展典型教育
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各类事故通报,认真组织分析讨论,制定预防措施,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使员工在排问题、查漏洞、挖根源的过程中受到深刻的自我安全教育。
1.3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展外围教育
关注员工的情绪和心态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尤其是家庭因素的影响。组织人员开展家访座谈,向员工家属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帮助班组共同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
2狠抓班组的业务技能培训
2.1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工作
制订班组员工中、长期培训计划,确定阶段性培训目标和培训措施,并按计划采购技术书籍、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等;为员工配备随身携带的“学习袋”,其中包括《安规》和各类技术手册;带领骨干人员参观同行企业,学习先进,寻找差距,弥补不足。力求通过较系统的培训、灵活的学习、同行的比较来使员工的业务技能、操作水平、眼界视野都能得到普遍提升。
2.2坚持《安规》考试
坚持对员工进行每月2次的《安规》考试,每次考试的试卷和成绩均记入员工档案,通过频繁的《安规》考试使员工真正做到平常自觉学《安规》,确保安全落到实处。
2.3坚持开好“两会”
坚持在施工前后开好开工和收工会。每次施工的前一天,由工作负责人根据设计方案、现场交底及前期准备情况将施工现场的电气主接线图、荼地段、工作杆号、工作环境、危险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在写字板上给以绘图和标注,并召集工作班所有成员开会,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施工程序及危险点控制等,让与会人员在未干之前就对第2天的工作有一个总体认识。做到生产安排周密,任务区分合理,工作责任明确,监护互保定人,力求使员工个个有事做,件件能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完成以后,认真开好收工会,在收工会上,认真小结,对好的做法及时表扬,对存在的问题严肃批评。以此加深员工的印象。
3从严抓管理,不折不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执行《安规》、从严管理的必要性,依据制度、规定、规范、标准,狠抓管理,从严考核,不折不扣。
3.1抓班长
班长是企业的兵头将尾,是班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长的素质,直接关系着班组管理工作的水平,因此,提高班长素质至关重要。选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素质优良、技术过硬、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志的人到班长岗位。同时对班长职位实行岗位竞争。通过采用笔试、演讲、测评、员工选举等多种方式,由员工自己选出信得过的班长。而班组成员的组成由班长来挑选,形成双向选择,在管理中实现民主与公正。
3.2抓现场
基于产生不安全的直接原因90%以上是由于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责任心不强、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造成的,在班组安全活动中坚持用一丝不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作风和铁面如山的手段,狠抓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习惯性违章。要求全体员工定期对施工中存在的违章情况进行自查,针对每个员工、每个班组自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和限期整改时间、用每人、每天、每月的零违章来保公司全年的零事故。
3.3抓奖励
在《工程施工质量考核办法》、《工程施工安全考核办法》的执行上,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从细、从实、从严检查考核。做到从每项工程查起,从每件工作做起,从每次违规看起,从兑现结果抓起,来营造人人关心安全的氛围,真正实现“三不伤害”,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另外还用《绩效考核制度》,在员工中实行“多劳多得、按绩取酬”,充分奖励那些为公司做事多、贡献大的员工。
4培育员工“参政、议政、理政”的能动性
在班组设立“六大员”,即:安全员、核算员、技培员、材料员、考勤员和宣传员。班组长要充分发挥“六大员”的作用,做好协调工作。班组成员既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又要齐心协力,各负其责。鼓励员工为班组出谋划策,增强主人翁意识,培育员工“参政、议政、理政”的能动性,在班组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局面。
第7篇 机械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检查要点
一、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机械制造企业常用的20个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12种主要安全生产档案
1、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3、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档案;
6、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档案;
7、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8、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
9、职业病档案;
1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技术评价档;
11、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12、职业危害动态观察及职业健康统计报表档案。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10种主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3)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4)班组长教育;(5)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6)职业健康教育;(7)全员教育;(8)复工教育;(9)安全管理人员教育;(10)安全技能培训教育。
四、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
五、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六、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8篇 现今煤矿企业如何提高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
近年来,我国煤炭市场逐渐好转,煤价呈现出恢复性增长态势,面对难得的机遇和可观的效益,一些煤矿行业外的私人企业看好煤炭市场,盲目转型煤矿行业,导致私营煤矿飞速增长,同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弊端,导致每款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从2023年到今年上半年共发生矿难135起,造成1049人死亡,近万个家庭失去亲人。从一起起事故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失和危害,解决当前煤炭行业的安全问题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党中央和历届国家领导、非常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同志曾经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实质上就是要我们各级监督与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把安全生产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安全生产。国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立法,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矿企业出台和采取了一系列防止煤矿事故发生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先抽后采(掘)、监测监控、综合治理”等,安全形势一度有所好转,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但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50年-2000年,我国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367起;发生煤矿瓦斯中毒、窒息事故80多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54起;发生煤尘爆炸33起。还有煤矿火灾事故、顶板事故、透水事故等等。特别从2001年至今,煤矿的各类事故没有得到遏止,事故频发,同类事故接连发生,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国煤矿安全形势的发展,原因在哪?我们如何采取对策,是我们每位从事煤炭管理工作者探索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影响我国煤矿安全形势的原因分析
1、从煤矿存在的问题分析:
(1)客观因素的制约,导致煤矿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增多。
人们都知道,我国的煤炭开采,95%以上属井工开采,开采深度平均在400米以上;井下生产条件比较特殊,除生产过程比较复杂、环节多、设备笨重、设备搬运频繁、作业空间狭窄、工作地点经常移动外;尤其经常受到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大,这是其一。在我们开采煤炭的过程中,本身是和大自然作斗争,对煤矿的很多地质因素、煤层的内在结构还只是肤浅的认识,如我们经常遇到的煤与瓦斯突出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也尚未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方法,导致煤矿突发事故的因素增加,这是其二。我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家的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需要大量的能源为依托;从我国能源的开发利用来看,天然气、石油储量有限,并已到枯竭的边缘;我国是水资源缺乏的国家,水能的利用开发有限;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尚在研究试用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煤炭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性支柱能源,随着对煤炭需求量的增加,开采强度加大,开采的深度越来越深,不安全因素增多,这是其三。
(2)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导致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意识不强。
在我国,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当煤矿工人不需要很多知识和掌握高深的技术,只要身体好、有劳力就行”这一观念影响了几代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我们公司为例,70%的员工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只占30%,地方煤矿、私有煤矿那就更少,一些主要管理人员都是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而我们从事的管理或施工都是在特别恶劣的环境下进行,有这样多文化程度低的从业人员,要遏止、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难度增大,这是其一。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基础薄弱,一些从业人员对生命存在的价值观发生偏差。“惜命如金,珍爱生命”是当今西方人的生命价值观,但在我国的近代,却往往被视为“活命哲学,贪生怕死”。我国长期推崇的是“不怕苦、不怕死”的牺牲精神,“国家的财产高于一切”的处事原则,人的生命和健康与“事业”、“主义”相比往往置之于后,这都反映出全民“安全观念”的落后。针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指标至上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官员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以人为本”和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没有真正确立;地方政府部门、经营者在处理全局利益与自身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时,缺乏科学的认识观,这是其二。导致了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加强。
(3)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地位、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
毋庸质疑“科技兴安,科技兴煤”是我国现代煤矿应有的认识,但在我国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中,有多少成果属于应用基础理论,有多少应用于实践了的呢?煤炭科学技术在科学理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应用、经费投入、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如我国很多煤矿使用的设备早已是西方国家淘汰的产品,很多煤矿的采煤工作面仍然还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顶板支护,掘进工作面仍然采用打眼放炮作业,机械化程度普遍偏低,在这样的情况下,煤矿用人多,导致作业环境的人为不安全因素增多。
(4)煤矿安全生产的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煤矿安全生产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虽然我们有了强有力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但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中介技术服务水平较低;社会监督作用较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不合理;在人才市场化的今天,煤矿从业人员流动频繁,职工队伍不稳定,给煤矿的安全管理增加了难度。导致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执行较差,落实受到阻碍。
(5)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监督、监察、管理手段有待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建全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法规有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执行不严、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法规体系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有待加强。与一些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强;安全生产的执法部门多,关系需要理顺,执法与管理职能需要协调;综合安全监管缺乏足够的执法权威;对中小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监察力量薄弱;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等。
(6)经济全球化迫使我国煤矿必须重视职业安全健康。
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如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以发展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健全为“可乘之机”,把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产业进行转嫁,把环境污染问题多、人工成本高和职业危害突出逐渐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差,科学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管理落后及法制监察力度不够,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工作环境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煤矿为了适应这种形势,也将面临劳工标准、国际安全标准一体化的挑战。
2、从我国煤矿事故高发和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现实与社会大背景有密切的联系分析:
具体表现在:一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还远未解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支撑与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比如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就有待于加强和改善。煤炭安全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关系需要理顺;国家安全监察与地方属地管理的职责需要明确。二是随着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规模扩张,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为安全生产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济快速增长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日渐突出,事故隐患和危害严重。在煤炭行业的近3年里,原煤年产量均在16-20亿吨,而具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含露天矿)2000多处,生产能力约11亿吨/年,表明三分之一(近5-9亿吨)的原煤产量没有安全保障。三是矿产资源的长期大规模开发,埋藏于浅部的高品位矿炭资源日益枯竭,大批矿山过渡到深部开采,水压、地压、地温、瓦斯压力都相应增加,自然条件不断恶化,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的复杂性和治理的难度在加大。四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无论是老矿区的改造扩建还是新矿区的建设,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已成为共同趋势,危险因素倍增,危害程度增加。五是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用工形式呈现多元化,私营、个体企业大量涌现,大批农民工的介入,使煤矿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监察的难度和复杂性加大。
二、现代煤矿安全管理状况
1、现代煤矿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以人为中心的科学管理,是煤炭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煤矿综合素质的高低。煤矿安全与否决定于人的安全行为和物的安全环境,而人的安全行为与人的安全心理密切相关。换句话说,煤矿安全管理,主要是对人、设备和矿井自然环境的安全防护管理,其中,对人的管理是核心,因为人的因素是主导、管理因素是关键、物的因素是基础、环境因素是条件。在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中,应由事后追查为主转变为事前预防为主,按照人的心理规律和客观规律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引入和运用心理科学这个手段更好的为煤矿安全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全新的安全管理体系。具体讲,有以下四种现代的方法:
(1)安全系统工程法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导致矿山灾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矿山安全管理必须从整个矿山系统的总体出发,研究人、社会、环境、技术、经济等因素构成的矿山安全大协调系统,建立矿工生命保障、健康;矿山财产安全;矿山环保、信誉的目标管理体系。
过去,矿山安全管理多局限于单个矿井、单个灾害种类、单个侧面的管理,局限于具体的灾害事件的管理,即进行孤立的管理,其管理成果应用有限,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因此,矿山安全管理应向综合化和系统化方面发展,即大力开展对多矿区、多矿种、多种矿山灾害的总体安全研究,使之真正做到“安全减灾,综合防治”。
(2)安全评价法
安全评价也称为危险评价或风险评价,是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矿山系统中的危险因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损失与伤害程度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并以既定的指数、等级或概率值做出表示,再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险或将危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第9篇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0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措施
目前,电力企业在安全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好的成绩,但与电网的发展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正处于要前进一步都较困难的局面中。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分析
安全管理的方法得当是保证安全管理效能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论管理对象、管理过程还是管理方法,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从管理对象的角度:由近代的事故管理发展到现代的隐患管理。早期,人们把安全管理等同于事故管理,仅仅围绕事故本身作文章,安全管理的效果有限;只有强化了隐患控制,消除危险,事故的预防才能有效。
从管理过程的角度:由早期的事故后管理发展到强化超前和预防型管理。随着安全管理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安全管理是人类预防事故的三大对策之一。科学的管理要协调安全系统中的人、机、环诸因素,它不仅是对技术的一种补充,更是对生产人员、生产技术和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与协调。
从管理方法的角度:由传统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常规的监督检查等手段,发展到现代的法治手段、科学手段和文化手段;从基本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发展到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技巧与方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分析
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是由电力生产、电力基本建设、电力多种经营的客观规律和生产特性及社会作用决定的。随着电力工业迅速发展、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加快,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电力安全生产影响各行各业和社会稳定。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具有社会公用事业性质的行业。它为各行各业提供电力,为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电力,如果供电中断,特别是电网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将使各行各业的生产停顿或瘫痪,有的还会产生一系列次生事故,带来一系列次生灾害。另外,供电中断或大面积停电,会给社会和人民生活秩序带来混乱,甚至造成社会灾难,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因此,电力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人心和社会的稳定。
②电力安全生产影响电力企业本身。安全是电力生产的基础,如果一个电厂经常发生事故,就不可能做到满发稳发和文明生产,如果系统经常发生事故,系统中的发电厂和变电站都不能正常运行,使电力生产和输配电处于混乱状态,因此电力企业本身需要安全生产。
③电力生产的特点需要安全生产。由发电厂生产的电能经升压变电站、输电线路、降压变电站、配电线路送到用户,组成了产、供、销统一的庞大的整体。由于电能尚不能大规模储存,因此,产、供、销是同时进行的,电力的生产、输送、使用一次性同时完成并随时处于平衡。电力生产的这些内在特点决定了电力生产的发、供、用必须有极高的可靠性和连续性,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事故,都可能带来连锁反应,造成人身伤亡、主设备损坏或大面积停电,甚至造成全网崩溃的灾难性事故。因此,电能生产的内在特点需要安全生产。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在依法保护设施、安全监督上措施不力,致使安全管理力度不够①欠缺依法治企。有线电视线、通讯线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②安全监督不严。由于供电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少,专业知识欠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经常被一些非生产性事务缠绕,习惯于事故后的调查和责任追究。③近年来,供电企业农村电力设施发生被窃、破坏的情况比较多。窃电给社会和电力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2、安全思想意识模糊,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目前,电力生产企业都已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存在以下问题:①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②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③主管部门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电力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3、安全工器具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堪忧。尤其是一些供电所的登高作业器具等安全器具的质量合格率不高。同时,对安全器具的定期检测意识淡薄,报废管理流于形式。
4、不严格执行《安规》,经常习惯性违章习惯性违章是指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有些临时性工作,如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有些需要停电的作业,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情况下,就开始工作,造成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在处理变压器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变台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等等。
四、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措施
首先,要看清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本质。安全管理能力首先是一种企业能力,具有企业能力的属性,是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积累的各种知识与技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由企业掌控的各类资源决定,企业拥有的资源及其组合情况形成了不同的安全管理能力。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它随着企业的成长而不断增长。此外,企业能力作为一种累积的知识与技能,知识与技能的难言属性使得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具有特异性和不可模仿性,这构成了企业竞争能力的基础。
其次,可具体通过增加员工安全知识与技能的能力、优化设备安全性能的能力、提高物料安全水平的能力、改善安全制度的能力、监测环境安全状况的能力5个方面的内容,来实现安全系统效能的综合性能的改善。积极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稳步推行现场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作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以及检修、变更、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竣工后,要组织验收,要确保竣工的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定,特别是电力线路的线间距离、交跨距离、对地距离要符合规定。做好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并及时消除设备的运行缺陷,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保证体系和电力企业“综合安全管理模式和机制”。
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是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基础。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电力企业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巩固和创新。
“清华大学生产企业董事长领导力再造高级研修班”作为清华北京院领导力长期生产管理研究和培训实践的结晶,融合了现代企业管理的系统化知识和高效生产管理实践的专业化内容,为广大致力于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与管理能力的企业高层提供了一套清晰的战略思考框架和极具实用性的操作工具,从而帮助企业实现运营效率与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11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形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以下谈谈发生事故原因几种情况。
1、施工人员素质低
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65%是民工,这些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从农民转为工人,他们的知识结构,工作方式,习惯意识等,还不能适应建筑业的特殊工作条件和环境,他们普遍来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2、法制不健全
目前建筑市场较为混乱,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谈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不健全,跟不上形热发展的需要,对安全事故查处不利。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
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电工在接线时,不将电闸关闭,带电操作,造成触电身亡。民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上脚手脚进行操作作业,不小心失足,造成坠落死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高空拆架拆摸,架杆、模板往地上扔,扔不下就用脚踹,脚蹬空随之坠落。为抢工程进度,进行大规模施工,强令民工连续作业,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
4、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
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5、防护设施不全
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
针对以上分析,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施工企业一般都有安全组织机构,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
2、规范建筑业分包及完善安全法
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施工企业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3、加强安全教育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①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②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③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④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励的处罚;⑤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4、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与协调
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术员编写的书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别是高空、有毒作业,必须有相应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法。每日有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条条、条块、块块之间的协调配合。
5、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企业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企业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在施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起重机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情况瞬息万变,可变性大,必须持之以恒的抓,否则各项规章制度将无法落实到实处,随时都将可能发生突发事故。
6、运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通过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含量,用于减少和弥补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解放生产力,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调整好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在情绪低落时出现失常行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同时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并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第12篇 企业危险点的控制管理和安全检查要点
第一节 危险点控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企业的危险点,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并使工作人员造成死亡或重伤,设备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生产现场。
危险点控制管理,要综合应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技术,对危险点的人、物、环境、管理等各方面要素进行统筹规划,加以管理控制;发现、识别、预防、消除危险点的潜在危险因素,防止发生重大事故,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危险点控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的管理
由于危险点是潜在危险因素发生频率高,可能后果严重的生产现场,因此只要消除控制了危险点的危险因素,就能防止发生人身、设备的重大事故。这就抓住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攻方向,解决了事故预防的主要矛盾,从而使安全生产有了基本保证。
二、是全面系统的管理
危险点控制管理是把整个危险点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它所包含的人员、设备、环境、信息、机构、章法等都是分系统。
三、是预防为主的管理
危险点控制管理要求以系统安全分析和危险性评价作为基本手段,对危险点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评价,通过科学检查、信息反馈、隐患整改等措施,提前设防,把危险因素消灭在萌芽阶段,从而大大提高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 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
一、危险点的确定
危险点应该在对生产现场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危险性分析和评价的科学方法,或根据实践经验,或者把二者结合起来加以确定。不论用什么方法确定危险点,都应强调从实际出发,符合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
二、危险点的分级
根据危险点可能造成伤害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一般可将企业危险点的危险性等级分为三级:
ⅰ级危险点--可能造成多人死亡,设备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生产场所。
ⅱ级危险点--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重伤,导致设备造成较大损失的生产场所。
ⅲ级危险点--可能造成重伤,导致设备造成损失的生产场所。
三、典型危险点
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和以往发生事故的调查分析,列出部分单位各级典型危险点,参考如下:
1、典型ⅰ级危险点包括以下10类
(1)锅炉房、(2)大中型油库、(3)弹(炸)药库、(4)煤气站、(5)乙炔站、(6)氢(氧)站、(7)硝盐槽、(8)空压站、(9)液化气站、(10)厂内铁路、公路主要交叉道口。
2、典型ⅱ级危险点包括以下11类
(1)配电站、(2)起重吊车、(3)小型油库、(4)爆炸成型场所、(5)剧毒品库、(6)气瓶库、(7)喷漆泳房、(8)试车台(站)、(9)汽油洗涤间、(10)各种金属熔炉、(11)高处作业场所。
3、典型ⅲ级危险点包括以下6类
(1)冲床、(2)剪床、(3)木工平刨、(4)带锯、(5)油封间、(6)制冷间。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列出的典型危险点,结合采用危险性分析和评价的方法,确定自己的各级危险点。
第三节 危险点的基础管理和安全检查要点
一、危险点的基础管理
危险点应在显著位置处悬挂标志牌,标明危险等级,注明负责人员,按照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表明危险等级,并扼要注明防范措施。
二、危险点的检查要点
1、建立健全危险点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责任、定期检查。
3、教育培训各级领导和作业人员。
4、加强危险点的日常管理。
5、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6、搞好危险点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