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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19 10:20:05 查看人数:3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1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第2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有哪些?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

(二)负责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对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对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六)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国家有关文件及要求的识别、获取与更新,通知相关部门,并定期组织合理性评价;

(七)负责公司总体施工生产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核大型或综合性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八)负责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并对重大危险源及环境因素控制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编制公司安全生产(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参与工程合格供方的评价及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评审;

(十)参与对新入厂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一)负责公司安全与环境事故的统计、上报与分析,并存档;

(十二)负责组织、参与、协助和协调公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十三)负责组织对分(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3篇 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现场安全施工行为,确保生产安全和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用好安全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第三条  安全专项费是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清单中列计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而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安全专项费是在批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预案和业主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  项目部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预案及业主的要求,建立物资储备、设备配套及人员组织台帐,根据台帐进行计量支付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安全专项费的使用必须通过现场计量确定,实行实报实销,限额控制,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双重控制,项目办批准使用,按照计量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第七条  安全专项费的计量支付控制,按照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证书签发后,支付总额的10%。为了资金周转,第一期计量时支付30%的预付款,在三分之一工期完成前通过计量顶冲完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计量。

第八条  安全专项资金的计量凭证,为材料采购发票,设备租赁合同、台班结算单,安全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单,临时工程的结算单等,所有凭证都必须通过监理安全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同时,必须符合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安全专项费的用途主要是:

一、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

主要包括: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②安全保证体系;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④安全责任制度、检查制度、教育制度、交底制度等管理制度;⑤各种危险品的管理办法;⑥各种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安全预案,包括防汛防洪、防爆、临电、消防等等;⑦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需要的资料。

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监控,固定费用,为安全专项费用的5%,交工验收后,安全目标实现,一次性计量支付。

三、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费用

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操作、施工机械安全作业等的标志牌、报刊、宣传书籍、文字材料的购置。宣传标语横幅在项目部驻地、施工驻地、施工现场均要悬挂,为保证标语的醒目、完整,每一个月更换一次。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1、项目经理部“三类”人员

项目经理部“三类”人员指:项目经理、总工、安全管理人员,共计6人。教育培训费主要包括:①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费用;②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的费用。

2、特殊工种、技岗人员

共计培训150人,主要费用为:①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费用;②参加项目部组织培训的费用;③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的费用。

3、其他参建人员

范围包括全部参建人员,尤其是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

培训费用为安全专项费用的5%,在在合同工程完成50%后一次性计量。

五、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项目部临时驻地

项目部驻地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试验室配置灭火器、消防组合器材、消防砂等

(1)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2)消防组合器材(含铁锹、消防斧等器材)

(3)消防砂

2、施工队伍现场驻地

包括项目部施工驻地、预制场地,根据实际情况共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组合器材、消防砂等

(1)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2)消防组合器材(含铁锹、消防斧等器材)

(3)消防砂

3、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共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组合器材、消防砂等

(1)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2)消防组合器材(含铁锹、消防斧等器材)

(3)消防砂

六、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

1、保健、医疗器材

2、保健、急救药品

①急救器材主要包括急救包,急救担架、氧气袋、卫生箱等;

②急救器材的使用与保管由专职或兼职医疗保健人员负责。

主要包括防暑、防冻伤、食物中毒、以及机械碰伤等的应急救助药品。为安全专项费用的1%,交工验收后,安全目标实现,一次性计量支付。

七、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

1、项目部临时驻地

(1)变压器、配电线路的防护费用

①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及三芯电缆;②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③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

①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都是合格品;②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接地保护装置

2、施工队伍现场驻地

(1)变压器、配电线路的防护费用

①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②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③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

①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都是合格品;②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接地保护装置

3、施工现场

(1)变压器、配电线路的防护费用

①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②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③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

①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都是合格品;②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设置三处以上。

八、临边安全防护费用

1、全线的施工围挡

①项目施工时对过往行人有安全要求的地段需要考虑采用的混凝土立柱和铁蒺藜或铅丝网围挡等,基坑维护采用的彩钢板围挡;

②基坑维护可用彩钢板围挡。

九、高空作业防护费用

1、安全网、安全挡板购置安装

该项费用含安全网的购置和安装

2、上、下通道的安全防护

十、主要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费用

1、施工便道、行车安全防护

(1)交通指挥人员费用

(2)净泥防滑碎石带

碎石带的费用中含基本的维护费用

2、强夯施工安全防护

(1)噪声检测仪    按50%折旧计

(2)震动检测仪    按50%折旧计

(3)减震沟        含修建和维护费用

十一、主要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费用

1、安全帽

2、安全带

3、绝缘手套

易损用品,考虑正常的损坏

4、焊工面罩

5、施工防护面罩

主要用于强夯施工

6、水鞋

易损用品,考虑正常的损坏

7、绝缘雨鞋

主要用于电焊工作业

8、雨衣

易损用品,考虑正常的损坏

9、铁锹、镐头、大锤

10、施工用帆布手套

11、防冲击眼护具

以上为易损用品,每人每周更换一副。

十二、防汛、避雷设施的费用

1、临时排洪沟

施工现场排洪用,设置在低洼地段。

2、其它防汛设备、材料

主要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发电机、运输车辆等,按台班计

主要材料包括水管、钢管、木材、片石、水泵、电缆、编制袋等

3、避雷装置

十三、交通安全费用

1、交通疏导人员及必要器材

部分疏导人员由具有专业疏导知识或经验的安全巡查人员,主要针对边通车边施工路段。

2、警示灯、警戒标志等设施费用

包括警示灯、警示旗,路堑工程用的警示立柱

十四、奖罚专项费用,分为项目部内部奖罚费用和项目办奖罚专项费用,所占费率分别为本合同段安全专项费用总额的4%和6%。

十五、其他安全支出费用

第九条  在安全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奖罚制度。对于安全制度和办法不能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不能到位,安全预案不落实不演练,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将予以处罚,罚金从安全专项费中支付,对于安全工作扎实到位,安全目标全面实现,将予以奖励,从被罚单位的罚金中支付。

第4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5篇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优劣,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发展命运。良好的安全管理,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同时也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也能得到切实保障。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但是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还是经常发生。如脚手架倒塌、塔机失稳事故;高空坠落及触电事故等等。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明显存在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其实,上述所言的现象也只是一个表象。其根本在于安全工作不是靠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管理的工作,它应该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只有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知识和业务技术的学习,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组织机构,不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尤为重要。

一、企业安全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

安全组织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主要安全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安全机构不能仅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式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安全组织机构人员要熟知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并贯穿运用到企业生产实践中去。要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在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融入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更体现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生产一线,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职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一堂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安全教育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统一教育、培训计划,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进单位教育

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一般企业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这也是新职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各部门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和文明施工要求;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从事施工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2.特种及特定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再针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的安全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

企业在做好新职工进单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和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反映安全教育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理念,有利于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映出安全生产不是一招一式、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社会化公益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常性教育的一个缩影,长期有效的班前活动更面向生产一线、贴近职工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注意哪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

4.安全培训

培训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培训分为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也不断地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就要组织职工进行必要的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通过培训让其了解掌握新知识的内涵,更好地运用到工作中去,通过培训让职工熟悉掌握新工艺、新设备的基本施工程序和基本操作要点。同样对一些新转岗的职工和脱岗时间长的职工也应该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以便在正式上岗之前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注意事项。

第6篇 某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

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编制是为帮助和指导本企业各项目部建立适合本项目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多样、施工条件多变,因此,建筑企业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活动类型、危害与风险的实际状况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行业特点,来灵活确定其对实施指南的适用程度,以确保对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

(1)产品固定,在连续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里需要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多个分包单位同时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繁多;

(2)露天及高处作业多,在一栋建筑物的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高处作业约占90%,致使现场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较多,容易产生机械伤害;

(4)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致使作业人员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和出现误操作;

(5)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及危害和风险也随着变化;

(6)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7)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施工项目: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模式

建筑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为企业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应遵循《导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运行模式,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图2-1),这一运行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也满足《审核规范》及其他认证准则的要求。

(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着若干通用的特点,如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与责任、员工参与、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体系评价等。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注意在这些通用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与管理的实际,充分体现下述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点。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动态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项目的不同,其生产工艺和方法也是多样且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客观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2.强化承包方的教育与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而这些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形式来提高承包方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知识,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确保他们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体系实施和以高度责任感完成其相应的职责。

3.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如承包方、业主、监理方和供货方等。因此,为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与不断改进,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与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与各承包方的技术交底与协调、及时收集并满足业主与监理方的各项要求等。

4.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等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但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都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执行。因此,必须通过体系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对上述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每一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本质安全。

5.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都要涉及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队伍出现安全与中毒等事故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必须对此建立与保持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控制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6.融合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为其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应融合于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包括体系内各要素、程序和功能与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主要步骤

建筑企业和项目可参考如下步骤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进计划:

1.学习与培训

在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业和项目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和项目所有员工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

管理层培训主要是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关键。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项实践。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建筑施工相关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进行评价。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参照本措施实施章节中初始评审的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和项目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准备必要的资源。

(6)文件编写: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适用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规定,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7)体系试运行 :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8)评审完善: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试运行,特别是依据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的结果,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使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方针与承诺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措施协调一致:

1)企业和项目自身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2)所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规定;

3)企业和项目规模及其自身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和项目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简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颁布日期,并经最高管理者签字生效;

2)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确保其理解,以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动;

3)应通过管理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以确保方针能够适应建筑企业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 应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2 条款。

(二)组织

该过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确立和完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确、有效的实施与运行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基础。体系的组织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1.机构与职责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b)各专业工程处(公司)、项目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c)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如项目安全员);

(d)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人员;

(e)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业和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职责应:

(a)采用与建筑企业和项目相适应的形式(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册、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作业指导书、培训材料)将其文件化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b)根据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c)能够促进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绩效;

(c)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当企业和项目内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与运行时,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考虑灵活使用外部的专家等。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和项目,企业和项目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 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和项目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动。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和项目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 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 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企业和项目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和项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和项目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 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 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 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b)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

(d)协商和信息交流产生的记录;

(e)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g)不符合事项报告及整改资料;

(h)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i)健康监护档案;

(j)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k)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l)管理评审报告;

(m)所辨识与评价危害和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清单;

(n)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确定记录的保存期,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火灾和损坏。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注意明确哪些记录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琐的记录给执行层带来的不便而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3 条款。

(三)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依据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情况,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计划,以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划。计划与实施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初始评审

(1)目的

初始评审是指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目的是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并为持续改进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对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或该企业和项目属于新建组织时,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

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初始评审工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来完成,如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各项目部的安全员等,以确保初始评审的工作质量。如可行,此项工作还应以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与企业和项目的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初始评审的结果形成文件。

初始评审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1 和4.3.2 条款。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2)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并为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提供有效的基础,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下列关键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a)如何划分作业活动;

(b)如何辨识各类作业活动中的危害;

(c)如何评价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的风险;

(d)如何确定风险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划消除或降低各类危害与风险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和项目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方法,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1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施。

3)针对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之前做好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a)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b)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该项要求的信息通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动予以提供);

(c)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d)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并针对各级相关实施人员按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有效开展辨识与评价工作的能力;

(e)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4)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为便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实施指南开展危害辨识活动,本实施指南的附录给出了普通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的作业活动分类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辨识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所辨识各类危害所导致事故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的管理与技术装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各企业和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策划。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现 “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和项目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a)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d)即使对建筑作业活动中的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6)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建筑作业活动中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在考虑能够为确定具体的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运行(作业)标准以及监测体系运行绩效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的同时,应按如下优先顺序策划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据:

(a)消除危害;

(b)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或组织管理措施(如改善作业方法、作业程序等)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d)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7)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规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和项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企业和项目内部发生的变化;

(b)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和项目的变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实施要求与提示

1)为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承诺,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事项。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确保全面、规范地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和项目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须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3)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地区流动性大,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2.目标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和项目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 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和项目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 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和项目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和项目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和项目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和项目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  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 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f)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g)紧急情况发生时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放危险物料的应急处理措施;

(h)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应急机构(如消防、抢险、急救等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2)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确定应急设备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应急设备可包括:

(a)消防设施(如专用消防水管网、消防栓、灭火器等);

(b)急救设备(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讯设备;

(e)安全避难场所;

(f)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计划,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来检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特别是重点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上述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5)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形成明确的规定,应通过沟通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定实施应急计划所需的培训需求,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作用与义务。此项培训工作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7 条款。

(四)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定期或及时地发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体系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1.绩效测量和监测

(1)目的

确定反映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参数并建立和保持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并明确不同职能与层次人员在绩效测量和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规模和施工活动的性质、所辨识出的危害/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合理地确定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绩效标准(参数)以及企业和项目所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以确保绩效测量和监测活动能够提供下列信息: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决策依据。

2)建筑企业和项目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所提供的测量和监测应该:

(a)能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测量的实例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2;

(c)能够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3)主动测量应作为一种预防机制,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b)系统的检查,包括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的专业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和项目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况。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1 条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有效的程序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以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与保持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相关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b)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邀请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并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c)应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隐患)和危害,并考虑财产损失。如对未遂事件或轻伤发展趋势的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和项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和项目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和项目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由企业和项目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和项目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和项目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  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 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评审, 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和项目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措施是否满足企业和项目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和项目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调整,并检  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和项目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和项目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和项目

简称建筑企业和项目,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和项目。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7篇 浅谈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在省、市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管和支持下,我司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连续四年被市评为“先进企业”,同时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

一、抓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领导在认真学习同志“****”的重要思想之后,深刻领会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是落实“****”的具体体现,同时安全生产还是提高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形象、市场亲和力的有力手段。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各班组长为组员的“项目部安全生产小组”。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安科、工程师室、生产经营科、办公室等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建立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作业人员、电工、机械工等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法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并制定相关的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考核指标,由此建立横到边、纵到底,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全员管理的格局。

为了保证安全目标职责的顺利实现,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施工现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罚款条例》、《施工期现场文明施工奖罚条例》、《工程质量和安全奖罚暂行规定》等等。根据所制定的《办法》、《条例》等,在选拔干部、效益分配、评先奖优等方面,安全生产是重要的考核内容。每年年终严格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内容,考核奖惩,该奖的奖,该罚的罚,调动各部门履行安全职责的积极性,使企业的安全生产与职工每个人的利益、荣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实现。

二、抓安技人员的责权利,提高其监管地位

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领导的工作思路和安技人员的素质、工作作风。第一,为安技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作用,编制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花名册,设置安全技术科,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选配身体健康、有较强责任心、敢于管理、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主要岗位,以文件形式公布任命,保证安技人员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第二,考虑到安技人员繁重的工作内容和肩负的重要使命,企业领导坚决支持并认可他们的工作业绩,在住房、职称、工资待遇、评先奖优等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给予尽可能多的照顾,使安技人员工作起来更有责任心和积极性,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一线,帮助现场解决安全实际问题,更好地发挥安全把关作用,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做出更多的贡献。

三、抓专项整治,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坚决取缔竹脚手架,由于竹的材质不易保证,直径和搭设方式等难以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竹脚手架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且使用竹脚手架,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水平难以进一步提高,按要求全部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禁止竹木混用、钢木混用的现象出现;二是垂直运输机械专项整治,重点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立了起重机械安装申报制度、安装后的登记备案制度、强制进行安装检验制度和起重机械报废制度;三是高处作业防护专项整治,重点审核各外脚手架的搭设和密目安全网的挂设;建筑工程施工阶段,高空、立体、交叉作业施工繁多,安全防护主要以“三宝、四口、五临边”为重点,对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井字架的进出料口等进行严格围蔽保护,建筑物外围进行全封闭保护,拉挂合格安全网,设置警示安全标志牌;四是施工用电的专项整治:临时用电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不同专业特点,均要求编制专项设计方案,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照明、动力分别设置,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认真建立临时用电档案;五是基坑支护专项整治,将深基坑施工作为重中之重;六是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专项整治,建筑施工施工禁止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新购进钢管、扣件一律实行备案制度。

通过制订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措施,如限制人工挖孔桩的应用范围,淘汰简易井架提升机,禁止竹脚手架、无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的简易塔式起重机等专项整治,基本消除了各项目部的安全隐患,提高了生产安全度,促进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迈上一个新台阶。

第8篇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教育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主要是指企业中的中层和基层管理部门的领导及其干部。他们既要服从企业决策层的管理,又要管理基层的生产和经营人员,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忠实贯彻者和执行者。他们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态度、投入程度、企业地位等取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领导的安全认识有密切的关系。企业领导的安全认识教育就是要端正领导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决策素质,从企业管理的最高层确立安全生产的应有地位。他们的安全文化素质对整个企业的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教育知识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包括中层管理干部和基层管理者。对他们的要求各不一样。

建筑施工企业中层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知识体系:企业中层管理干部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知识外,在安全方面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1)多学科的安全技术知识。作为一个生产企业单位,直接与机、电、仪器打交道。作为一位中层领导还涉及企业管理,劳动者的管理。所以他们应该具有企业安全管理、劳动保护、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知识。根据各企业、各行业不同,还应该有所侧重,如:矿山,除了以上的知识体系,还应重点掌握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厂矿企业必须掌握防火防爆方面的安全技术知识;(2)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如何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我们中层领导干部工作的一个重点。中层干部必须不断学习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如:利益驱动法、需求拉动法、科技推动法、精神鼓动法、检查促动法、奖罚激励法等。(3)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4)安全系统理论;现代安全管理;安全决策技术;安全生产规律;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安全规程。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知识体系:企业的基层管理者,特别是班组长,也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文化素质。因为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小单位,是生产经营任务的直接完成者。“上面千条线,班组一根针”,企业的各项制度、生产指令和经营管理活动都要通过班组来落实,因而班组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抓好班组里的带头人班组长的安全文化素质的提高。(1)较多的安全技术技能。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要求不一样。总体来讲,必须掌握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了解有关事故案例;(2)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与自己工作有关的操作技能,不仅自己操作可靠,还要帮助班内同志避免失误。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教育目标

通过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系列的安全教育,要求他们达到一定的目标。

建筑施工企业中层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目标:中层管理干部通过教育,具备多学科的安全技术知识、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和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制度外,还具备以下安全文化素质:(1)有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的仁爱之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牢固,珍惜职工生命,爱护职工健康,善良公正,体恤下属;(2)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决不违章指挥;(3)有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能力.如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逻辑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写作表达能力、说服教育能力等。

建筑施工企业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目标:班组长通过教育具备较多的安全技术技能、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还要具备以下安全文化素质:(1)强烈的班组安全需求--珍惜生命,爱护健康,把安全作为班组活动的价值取向,不仅自己不违章操作,而且能够抵制违章指挥;(2)深刻的安全生产意识--深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含义,并把它作为规范自己和全班同志行为的准则;(3)自觉的遵章守纪习惯--不仅知道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而且能够自觉遵守,模范执行,长年坚持;(4)勤奋的履行工作职责--班前开会作危险预警讲话,班中生产进行巡回安全检查,班后交班有安全注意事项;(5)机敏的处置异常的能力--如果遇到异常情况,能够机敏果断地采取扑救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尽力减少事故损失;(6)高尚的舍己救人品德--如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在危难时刻自救救人或舍己救人,发扬互帮互爱精神。

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教育方法

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中的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方法可以采取岗位资格认证安全教育、定期的安全再教育、研讨法和发现法。使用统一教材,统一时间,分散自学与集中教授相结合,集中辅导考试;除了抓好干部的任职资格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建档;对基层管理人员主要采用讲授法、谈话法、参观法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培训,由企业企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部门配合,安全部门负责授课、考试、建档。

第9篇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探讨

机械设备事故重在预防,必须消除或控制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全面加强机械设备从选型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报废和更新等全过程的管理,以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结合企业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导致机械设备事故和机械设备伤人事故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人、物和施工环境三大因素,这三大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1、建筑施工企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设备选型购置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由于工程项目规模对机械设备有着巨大、直接影响,许多项目在设备选型时,仅考虑的是设备在该项目的施工要求和使用情况,对今后一定时期的发展趋势,设备资产结构的调整,工程项目上的变化趋势等缺乏关注,对所购机械设备的通用性、投资后的持续性、安全性和机械设备的外部市场缺乏了解,导致项目完工后部分机械设备由于自身技术落后或使用费用成本高而闲置停用,增加企业施工成本的投入。

1.2施工任务繁重,工作环境恶劣造成机械设备磨损加快

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要求短、工作量大,不少项目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并不多,完全靠少数机械设备的加班作业来完成施工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机械设备的超负荷运转,有些时候甚至带病作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寿命,加速了机械设备的老化。另一方面,受天气影响,阴雨天气时候到处是泥泞,晴朗天气时候也到处是施工产生的粉尘或灰尘;受作业场地的限制,地面不够平整;部分机械设备之间的布局、机械与固定建筑物之间不能保持安全距离;隧道施工过程通风、温度、湿度均超出机械设备本身的工作环境要求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工作环境恶劣。

1.3忽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加大设备维修成本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施工现场不少施工人员与指挥人员为完成生产任务、追求施工进度,对作业的机械设备只注重使用,而对其维护保养工作极少关注,这就造成了作业人员为了完成施工指挥人员指定的工作任务,没有时间对所操作的机械设备及时进行保养的可能,长期以来,经常带着小毛病作业,忽视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等到出现大的问题进行修理时,不得不进行大范围修理工作,不少时候还需要更换,既浪费大量的时间,无形之中又提高了设备的修理成本。

1.4人员素质不高,培训少,技术水平落后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作业人员本身文化层次较低又加之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就直接上岗,先上岗作业一段时间,再去补办一个作业证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现场也是到了非用不可的时候才去寻求相应的作业人员;为了应急,随意叫一个略懂一二但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来进行机械设备的作业,然后通过某种渠道去搞一本作业证来应付检查。许多作业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就上岗或者培训工作做得不够及时,专业技术规培工作得不够,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过于形式化,没有针对性和真实性,且千篇一律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设备本身作业要求和维修质量。

第10篇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预防与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正持续地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与此同时,建筑施工所造成的事故伤害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严峻,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居高不下。建筑施工事故的主要类型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和坍塌。造成建筑行业事故频发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造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系统的缺陷和失效,安全管理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必须从管理人手,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管理的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一、建筑企业主要事故的特点

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各种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多发生于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四个方面。如能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将大幅度下降。所以,降低四大伤害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下面以高处坠落和起重机械伤害为例分析各自的特点。

1.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

在建筑施工中,由于高处作业工作量大、操作人员多、员工的流动性大,加上多工种的交叉、立体作业,并且临时设施多,现场条件差,因此,各种不安全因素多,高处坠落事故也就特别多。而高处坠落事故往往使人员受到较严重程度的伤害,非死即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高处坠落事故被列为建筑行业施工“四大伤害”中第一大伤害,在高层建筑中尤其明显,归纳其有如下特点:

(1)事故发生频率高

(2)易发事故部位多

(3)群死群伤严重,事故危害性大

(4)临时合同工特别是青年工人事故发生率高

2.机械和起重伤害特点

建筑机械与工厂内的机械设备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使用的环境条件不同

(2)作业对象不同

(3)作业地点和操作人员不同

由于建筑机械具有以上的使用特点,其安全性比厂内设备差得多,发生伤害的概率自然也就高得多。

二、起重伤害事故——吊物坠落

在我国,随着起重机械使用数量的增多,起重伤害事故占全部工业企业伤亡事故的比例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起重机械常见事故有:吊物坠落、挤压碰撞、坠落事故、触电事故、机体倾翻事故。吊物坠落占全部起重伤害事故总数的33%左右,挤压碰撞占30%左右,触电占10%左右,坠落事故占8%左右,机体倾翻占5%左右。针对占全部起重伤害事故总数百分比最高的吊物坠落事故,运用事故树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a.脱绳事故一m1

由于重物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发生的伤亡毁坏事故。

x1:重物的捆绑方法与要领不当,造成重物滑脱;

x2:吊装重心选择不当,造成偏载起吊或吊装重心不稳使重物脱落;

x3:吊载遭到碰撞、冲击而摇摆不定,造成重物失落;

x4:其它。

b.脱钩事故一m2

重物、吊装绳或专用吊具从吊钩脱出而引起的重物失落事故。

x5:吊钩缺少护钩装置;

x6:护钩保护装置机能失效;

x7:吊装方法不当;

x8:吊钩钩口变形引起开口变形过大;

x9:其它。

第11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应强化六个基本意识

在建筑安装、矿山开采等生产企业中,无论大会小会,只要有领导讲话,有形无形之中都会强调注意安全,而在强调讲安全时大多要讲提高意识之类的话,笔者管了几年的安全,也是如此。现在细细回味过去关于安全的讲话、发言、哪怕是平时的聊天,对安全意识的说法问题产生了一些疑问。过去讲安全意识总是没怎么讲清楚,没怎么细细归类,大多是泛泛而谈,概念比较模糊,如是就想总结一下,将安全意识简单归类,与大家交流交流,希望能够产生一丝共鸣。

一、责任意识

强化“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讲安全就是讲政治的高度的责任意识。“安全工作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也是我们每个公民、每位员工应尽的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安全,它关系到社会稳定、企业生存发展、员工的安危。安全工作也是关系到各级管理人员前途命运的问题,有多少同志因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尽到位而断了送大好前程。因此,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坐针毡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人人都应把安全工作当作自己的第一责任,首先做到自己不违法,不违章,不制造、不传递安全隐患,才能带领大家去实现平安月,平安年的安全管理目标。

二、教培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最基础的功夫。如果淡化教育、培训,认为教育、培训是一种形式,是走过场,不在这个方面下足够的功夫,那么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就会事倍功半。作业人员不知道规章、规范,不熟悉安全技术,不了解自控技能,不掌握预防知识,不会识别安全隐患,不会采取控制措施。这样的混乱状况,就是因为从主管到层层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意识淡泊,怕花钱怕费事小家子气而造成的。教育、培训意识淡泊本身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岗前教育培训、过程中教育培训、季节性教育培训、针对具体情况的教育培训、首件施工的教育培训等等,都必须认认真真的进行,从实际需要出发,要做到干什么培训什么,培训什么会什么的原则,千万要摒弃假大空的形式主义。同时,应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使用纳入制度管理,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队伍,使之安全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放心迈进。

三、投入意识

俗话说,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安全是最大的效益。等等。这些说法是非常有论理的。安全事故,轻者损失几十万元,重者损失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更多,这难道不是效益流失因此说,安全既是投入工程也是效益工程。

要想平平安安,就必须从人力、物力、财力上进行必要的投入,使其满足安全生产管控的需要,保持施工生产与安全管控的平衡,一旦打破了这种平衡,该投入时不投入,或者投入不足,就会出现漏洞和隐患,隐患叠加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发生偏移,导致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国家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比例一版在1.0—2.0%不等,是根据行业危险程度而定的。在抓成本控制上,安全措施费千万不要打折扣,需要多少就投入多少,按比例提取的费用不够时,应毫不犹豫的增加,绝对不能靠节约安全措施费来获取效益。谁要是在安全投入方面中扣扣唧唧,谁就不配当领导,就等于是置员工的生命于不故的大害虫。

四、信誉意识

强化安全是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的信誉意识。出了安全事故,将损害企业信誉、砸企业的牌子,破坏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铁道部实行的信用评价管理,将等级安全事故作为一票否决,给施工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安全事故导致某单位招投标“停牌”的消息不时的见诸报端,其教训应该尤为深刻。

五、幸福意识

强化“无危为安,无损为全,平安是福”的幸福意识。安全管理莫懈怠,一出事故坑三代。这句话并非危言耸听。凡事故者,非死即伤,既害自己也害家人,既害同事也害朋友,还会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无论是重伤还是人亡事故,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灾难,是难以用金钱来弥补的。没有安全何谈人生幸福没有安全何谈家庭完美无危即安,无损为全。大家熟知的“7.23”动车事故,剥夺了多少人的生命又有多少完美的家庭被破坏得悲惨不堪

六、管控意识

管控意识是前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强化“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天候”的安全管控,是需要全员行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方能达到理想效果。在管控意识上,一把手起着关键作用,人力、物力、财力能否正常满足安全管理需要,就看一把手是否明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苦恼往往就在一把手的不明智上,要人没有,要钱不给, 出事即罚,有功不奖的一把手不是没有。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全方位辨识安全隐患,分析安全风险,制定管控细则及责任制,将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从小事抓起,防微杜渐,尽职尽责,锱铢必较,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卡控措施,做好预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把安全预控的力度放到现场,落实到人头,坚决消灭低级性、重复性、责任性事故。

第12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计量与管理

虽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对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列支范畴提出了基本的内容和要求,但由于过于宏观,缺乏具体的安全费用计量范围和内容,在工程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很难在计量上形成一致,导致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及时计量支付,影响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效果。

结合多年管理经验,试图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包括内容,如何计提使用,如何与工程实体进度有效衔接等问题做以简单梳理,以期抛砖引玉,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困惑。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六部分内容是对所有高危行业的交委笼统的分类和说明,结合公路工程项目特点,参照相关的文献资料,本人认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交叉作业防护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安全防护设施费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如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有些业主给算,有些业主不算,需要和业主充分沟通)、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费用;

6.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的费用;

7.其他安全、文明措施如材料堆放、厂容厂貌整理、垃圾清运等费用,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控制保障措施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工作服、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雨衣、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及用于提高安全性的鞋、手套等个人专用的用品费用;

3.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夏令药品、冬季护肤品、职工定期体检等安全保健费;

4.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含差旅费、会务费、专家费、现场工作费等)。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级教育、三工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十二篇)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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