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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在员工中组织展开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2篇 s广场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e广场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1.0目的

使全体员工正确使用消防设备,掌握报警方法,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客户财产与人身安全和全体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所有e广场消防安全均按本程序进行管理.

3.0职责

3.1消防安全主管负责e广场消防安全,制定年度消防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2保安队员负责组织灭火扑救。

4.0程序要点

4.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法规。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行政管理计划,作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并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4.1.2本单位和外单位在公司内因施工需动火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动火当天到物业管理处填表申请,经审批同意,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施工。

4.1.3配电房、电话总机及微机房不得明火作业,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与本机房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的地点,定期检查,室内清洁,走道畅通,定期检查维修设备。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值班人员班前与班中禁止饮酒,应勤听、勤看、勤检查,确保安全

4.1.4空调机房和通道要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消防器材应灵敏有效,机器所须的各种油类等易燃物品,要指定地点存放,经常检修设备,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带故障运行。

4.1.5所有会议室在会议期间不得插门,保证出入口畅通,客人自配电器使用时,要上报工程部,会议后要认真检查(如烟头),消除隐患,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4.1.6客房服务员要熟悉住店客人情况,勤闻、勤看、勤检查。并注意醉酒、吸烟的客人,有情况及时上报,客人在房内使用未经酒店允许的电器设备(如电炉等)或堆放易燃物品时,要及时劝阻,并向保安部报告。客人离开后,要认真检查房内有无隐患,如发现火情,要及时向总机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按指令疏导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作到逐房检查,防止遗漏,并注意保护客人财产安全。

4.1.7库房内存放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房留出主通道1-1.5米,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50公分距离,仓库内的照明灯限60瓦以下的白炽灯,不准使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使用磺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电钟、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电茶壶等电器设备,化工仓库、液化气站和油库的照明灯具设防爆型装置,仓库内保持通风,各类物品要标明性能名称,液化气站和油库内不准设置维修场所。总电源开关要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

4.1.8夜总会每个开关要有明显标志,对电视机、音响系统、灯光实行管理,经常检查电器插头是否完好,营业期间,出口的门不得上锁,保持畅通。

4.1.9厨房餐厅使用液化气炉、酒精炉、点心车,必须注意防火安全,按操作规程使用。

4.1.10每个员工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进行一次火情安全检查,排除本身能够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报本身不能够解决的火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4.1.11每月由公司主持对各部门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3篇 某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加油站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硬件与软件同时抓,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重点与细节不放松”的方针,抓住加油站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工作。消除加油站产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基础条件和触发条件,切实有效地做好消防工作。

一、 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首先要提高加油站经营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定期考核,使其了解油品燃烧、流动、挥发、有毒等基本理化性质和火灾产生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灭火技能,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二、控制加油站设施安全间距

要把好建设审查关。要根据规范,控制各种设施的安全距离,特别是散发油蒸气的区域与可能出现火源场所的间距。要控制好油罐操作井、卸油口、加油机、呼吸管口与站内站房、锅炉房、配电间、其它配套营业间的距离,与围墙、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或公共建筑、电力和通讯架空线的间距,避免火种接近爆炸燃烧危险区域。

三、控制油气散发和集聚

控制油气散发和集聚是加油站防火工作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抓好这项工作。

1 、实施密闭卸油逐步推广应用全密封卸油法。油罐车和油罐上安装气相管,在油罐车卸油的同时,将油罐车中的油蒸气回流到油罐车里,避免油罐中的油蒸气从呼吸管中压出,污染空气和产生可能的集聚。禁止将皮管直接插入油罐敞口卸油。

2 、使用密封加油技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加油站都是采用敞口加油。加油枪将油品注入汽车油箱的同时,将油箱中的油蒸气“挤”出,散发在大气中,这不仅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同时还对安全构成威胁。应推广应用密封加油技术,使油蒸气经气相管回流到油罐或油气回收装置里,防止油气散发和集聚。

3 、禁止罐室储油应推广应用直埋式地下卧式油罐,严禁将油罐置于室内。因为室内空气不流畅,油蒸气容易集聚,容易引起操作人员中毒死亡和油蒸气达到爆炸极限。

4 、增加通风、消除低洼由于油蒸气的密度比空气密度大,在通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易集聚在一些低洼处,当油蒸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浓度为0.6%-8.0%),遇到明火就会产生爆炸燃烧,因此加油机、卸油口、油罐操作井、呼吸管都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及邻近区域地坪以下应尽量避免有坑或沟,加油机底部应用沙填实至加油岛顶面,若设管沟必须全部用沙填实,排水沟引出站外前必须设水封井。

5 、合理设定地坪标高站房地坪标高应高于加油地坪15cm以上。站房内配电箱应安装在远离加油机的侧墙面。若安装落地式配电柜,不可设明式管沟,配电柜应置于不低于15cm的实心基座上。加油区地坪不得坡向加油站站房一侧。

四 、控制油罐和管道标高

加油站应使用卧式地下覆土罐,避免出现油罐内油品液位高于地坪、加油机渗油、进油管内油品难以排净、油罐油品倒流等问题。油罐进油管要设立两段坡度,密闭卸油口管段角度不应小于30度,其余部分管段坡度不应小于千分之二,油管坡向油罐。密闭卸油口的安装位置应低于油罐车卸油口15cm以上。这样可以保证关闭油罐车出油阀门后,能将管内油口迅速排放到油罐内,使油品不致外流。

五 、消除静电危害

油品在运输、装卸、加注过程中,由于磨擦而产生静电,其电压可高达几十万伏,处理不当易造成放电,引起爆炸燃烧事故。静电导致火灾爆炸的条件是,具备产生静电电荷的条件;具备产生火花放电的电压;有能引起火花放电的合适间隙;有产生火花的足够能量;周围环境中有易燃易爆混合物。上述这五个条件同时具备,就会酿成事故。在建站时应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在运油车抵达加油站后必须静置10min以上,让电荷逐渐衰减;打开罐盖前必须先行接地;在天然炎热、干燥、气压低时应喷洒清水;工作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其内衣和外套均应该防静电;必须杜绝喷溅式卸油,不允许将卸油皮管插入罐口卸油,密闭卸油管必须深入罐底,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于20cm,前段做成l形,使油流平缓流入;提倡自流卸油,尽量避免带泵作业;禁止利用加油机直接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

卸油时应保证油罐车可靠接地。应逐步推广应用带自锁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装置,提高静电导泄的可靠性。

六 、防止雷击

加油站应配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在周围空旷、建构筑物突出的加油站应装避雷针。油罐接地点不少于两处,罐体、管道、法兰及其它金属附件均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

雷雨时应停止卸油作业,停于加油站内的油罐车应做接地保护。

七、控制电气点火源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高于或等于相应区域油蒸气级别或组别的防爆电气设备。电线的连接、敷设均需达到防爆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器也应是防爆型电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择防护型。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慎用移动式和携带式电器,严禁使用手机、寻呼机、电脑等非防爆电器。应加强对加油站电器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禁止私拉乱接、违章用电。

八、控制明火源

控制固定明火源,根据规范控制安全间距,增设安全间隔,使油气不能向火源处积聚,火源不能向爆炸危险区域散发。控制修理和烟火,营业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气割,动火修理时须备有消防器材、消防人员监护到位。加油区必须禁止吸烟,禁止明火。

第4篇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5篇 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6篇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

11.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2.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写检讨外,并罚款500元。

第7篇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7年1月19日发布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3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3.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 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4 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5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并符合下列要求:

a)配备充足的灭火、防毒、堵漏、破拆等车辆、装备和器材,按需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b)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c)加强技战术训练,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战斗能力;

d)随时作好灭火救援准备,一旦发生火灾或泄漏、爆炸事故,及时有效地处置。

3.6 按规定不需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4. 规章制度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公布实施:

a)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b)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g)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h)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k)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 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车通道

5.1 易燃易爆场所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5.2 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5.3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

5.4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规范要求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6 消防设施器材

6.1 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灭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等器材;灭火器选型准确,配置数量充足,放置位置合理,便于取用。

6.2 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配齐扳手、水带、水枪、泡沫管枪等器材。

6.3 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火灾报警等装置。

6.4 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药剂。

6.5 消防设施、器材应确定专人负责,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要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6.6 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7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1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有关消防法规、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重点岗位从业人员。

7.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8.用火用电

8.1 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因设备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可燃物,实施现场监护,落实安全措施。

8.2 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域,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8.3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时应当着防静电服,不穿带钉子的鞋,不使用产生火花的操作工具。

8.4 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火星熄灭器。

8.5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线路、开关、灯具、电器设备等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9 防火巡查

9.1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b)管道、容器阀门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d)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2 防火巡查应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和时间进行,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0 消防安全检查

10.1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各部门(车间)、班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b)防火巡查、用火用电、隐患整改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c)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及消防车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堵塞;

d)灭火器、灭火毯、灭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的数量是否充足,放置是否合理,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完整好用;

e)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测试消火栓压力,检查水枪、水带接口与消火栓接口型号是否相符,水枪、水带是否损坏;

f)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测试火灾报警、消防水泵等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运行是否正常;

g)泡沫液储备数量是否充足,是否超过有效期;

h)自动消防系统、储罐冷却系统等维修保养是否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i)防雷、防静电装置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完好有效;

j)专职(义务)消防队是否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是否修订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具备战斗能力;

k)各项消防工作记录是否齐全;

l)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10.2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1 火灾隐患整改

11.1 巡查、检查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a)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c)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d)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e)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f)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11.2 巡查、检查发现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责成督促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对涉及资金投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

11.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1.4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保障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申请复查。

11.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2.消防档案

12.1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能够反映出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详实,更新及时,并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2.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c)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监督检查

13.1 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本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13.2 检查发现单位组织制度、档案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3日内进行修订和完善。

13.3 检查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或损坏、埋压、圈占消火栓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实施处罚。

13.4 检查发现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不合格的应依法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3.5 检查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限期建立,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

13.6 检查发现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间距或贮罐区内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严重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严重缺乏的,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彻底整改。

13.7 因安全布局不合理而严重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提请政府纳入城市搬迁规划,并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14.企业的上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8篇 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各车间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车间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焦明江高树森

副组长:解恒宁隋万东衣云光

组员:王夕庭凌人安于长磊刘元龙

殷录海庞传乐

二、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车间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办公楼、会议室、档案室、仓库、施工现场及现场职工宿舍等场所。

三、防火检查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消防应急电话

火警:119 急救:120

组长:8654261 8654063

第9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 <>、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贸易商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贸易商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工作;

(二)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

(三)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任何人不得在**贸易城范围内动用明火和大功率用电,否则后果自负,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等带有火种的物品扔进垃圾箱内;

(六)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进**贸易城;

(七)不得在**贸易城的任何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八)保护**贸易城内道路的畅通,不得在公共场所、楼道、安全出口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或者搭建棚屋,否则无条件清除。

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管理规定:

(一)**贸易城内的所有通道和出入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堆放任何物品;

(二)各通道、楼梯间、电梯间和出入口的“安全出口”指示牌、应急灯、消防栓等设施严禁挪用,必须经常保持完整,敏感有效。各走道防火门应随时关闭;

(三)**贸易城周围的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严禁阻塞各出口和室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保证火灾时消防车辆的出入和停放;

(四)举行大型活动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各通道门严禁上锁;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按公司的安全制度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培训是确保市场运转的重要保障;

(二)由公司制定总的培训计划,领导进行审核批准,保安部实施;

(三)原则上每年对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两次,新入职员工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保安部培训,各部门要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温习有关消防知识和管理规定;

(四)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规、电器火灾、灭火常识、报警和疏散、自救和救灾等;

(五)培训形式包括:消防讲座、观看录像、现场培训、黑板报、抽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知识抢答赛、组织演习等;

(六)每位员工认真学习做好记录,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由保安部负责检查培训情况。

四、其它消防职责:

(一)配电室消防职责:

1、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净,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在室内使用明火,必须经保安部批准,并有防护措施;

2、高低压配电室,电器设备附近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灵敏有效。变压器、电缆车,每年的重大节日前进行彻底清扫、检修,低压配电室的设备及电缆,每年在雨季来临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修,检测两次。检测标准,均按供电的规定进行;

3、电缆线、变压器等处不得漏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4、高低压配电室,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经常维护保养,以保证完备好用。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电器灭火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

(二)电梯机房消防职责:

1、机房内禁止存放各种杂物和易燃易爆品,机房不得改作他用;

2、电梯机房、梯箱顶部和梯井底部,要定期清扫,及时清除布毛、纸屑、垃圾等易燃物;

3、对电器线路和检查部分,要检查维修,以防打火短路等事故的发生;

4、检修擦洗零部件用到汽油时,要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确保安全。汽油、擦过油的布要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三)市场管理部消防职责:

1、市场管理部工作人员每天检查商铺,随时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等火源、火种,以防着火;

2、商铺配备的电器和商户自备的电器按**贸易城有关规定使用,发现短路、打火、跑电、漏电、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立即通知工程部来人检查处理,并及时报告保安部;。

3、要劝阻商户和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楼层和商铺,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进商铺的人,要及时报告保安部;

4、及时清理本楼层的废纸及纸箱、纸盒等易燃物品,减少隐患;

5、楼层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高度警惕,经常注意楼层有无起火源,要做到勤转、勤看、勤闻、勤检查。对饮酒过多的顾客更要注意,防止因其吸烟、用火、用电不慎而引起火灾;

6、各楼层通道、楼梯内不准堆放杂物,以保持畅通无阻;

7、市场部工作员工必须做到人人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消防栓,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能熟练地掌握灭火器的性能、作用及使用方法;

8、商铺要设立禁止吸烟的标志。

(四)人事行政部消防职责:

1、办公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报纸、书刊、纸张、资料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和处理,不要大量存放,对必须存放的要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2、办公区内禁止吸烟;

3、办公区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预备急需之用。

第11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6日1月起施行。

第12篇 物业护管员培训:消防安全管理

物业护管员培训: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的任务、目的、方针和原则

1、消防管理的任务

①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管理机构,选择、考核、培养各种消防人员。

② 制定消防管理计划,选择并决定近期或远期消防管理目标。

③ 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动员每个社会成员参加消防管理活动。

④ 研究如何利用最少的人力、物力、时间,采取现代化的科学方法,为社会提供最佳安全环境。

⑤ 建立健全消防法制、实行依法管理、从严管理。

⑥ 对消防事物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协调工作。

2、消防工作的作用

① 消防工作是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需要

② 消防工作是保卫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

③ 消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3、 消防工作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消防工作的原则

①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② 专门机构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③ 安全与生产相一致的原则

④ 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消防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专职消防班组

为加强物业的消防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安全保卫部门设立一个专职消防班负责此项工作。选择消防班人员时,注意要选择年轻力壮、身体素质好、反应灵敏、行动迅速、责任心强、勇于献身又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选定人员后,还要对其进行思想品德和消防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能够掌握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度,熟悉并能使用多种消防设施设备。

2、制定完善的消防制度和规定

消防中心值班制度

② 防火档案制度

③ 防火岗位责任制度

④ 其他消防规定

要搞好消防管理工作,还要广大用户的配合,因此还要制定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3、管理好消防设备

现代建筑物内部都设有基本的消防设备,以保证其内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防管理的的基本知识

燃烧

燃烧是物质的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应,大部分可燃物质的燃烧是与空气中的氧或氧化剂进行剧烈的化合反应。化学反应是否发热、发光、生成新物质等三个特征,是区分燃烧和非燃烧现象的依据。

燃烧的条件

a、可燃物

b、燃物

c、着火源

灭火的基本方法

a、隔离法

b、窒息法

c、冷却法

d、抑制灭火法

火灾的一般预防

a、减少可燃性物质。

b、预防着火源,严格控制明火的使用、解决。

c、建立防火分隔区。

四、高层建筑消防管理

我们国家规定8层以上或者高达24米的建筑物为高层建筑。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消防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高层建筑消防的特点

a、耐火极限低 b、火险因素多 c、火势蔓延快 d、扑救难度的大 e、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主要措施(防火、安全疏散、自动报警、事故照明)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十二篇)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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