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管理的要素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创造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工作虽然是煤矿企业的头等大事,是各项工作的前提,但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工程,它与整个企业管理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它的进展有赖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要想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加大企业内部管理力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改变管理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改革陈旧的工作方法,从规章制度到人事管理,都紧紧围绕安全这一主题不动摇。
优秀的企业安全文化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法宝。它直接影响着广大煤矿工人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通过建立“安全文化长廊”,开展安全演讲比赛、安全事故漫画展、千人签名活动、安全有奖征文、亲情教育座谈会等一系列活动,大力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推行“不重视安全的干部不是合格的干部,不按章作业的职工不是合格的职工”的管理理念,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思想。
二、安全管理从严治理、以思想教育为总抓手。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在安全管理上要从严治理,狠抓落实,狠杀面子风、人情风。从细处着手:牢固树立安全管理无小事的思想,提高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构筑思想观念上的安全大堤。安全管理还要以思想教育为总抓手,改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思想观念,教育广大职工没有安全就没有家庭的幸福,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持续发展。充分利用安全例会、班前会等形式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富有成效的活动,促进广大干部职工把《煤矿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规定入耳、入目、入脑、入心,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盲目乐观情绪,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不为一时一地所取得阶段性成果而欣欣然。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坚持不懈、艰苦奋斗、打持久战的思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
三、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建设高素质的安监执法队伍。
建设高素质的安监执法队伍,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安监人员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者,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工作的性质要求安监人员必须业务熟练、公正廉明、认真谨慎,还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提高安监人员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对安监人员进行脱岗培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使安监人员真正成为精兵强将,而不是“老弱病残”。
四、强化监督落实,加强现场管理。
安全生产是目的,监督落实是手段,一切制度、措施,都要在现场得到落实,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就会流于形式,就成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在嘴上”的一纸空文。因此强化监督落实,加强现场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必须抓紧抓好。为了强化现场管理与监督落实,必须坚持四个“凡是”和“六不放过”,四个“凡是”: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检查。“六不放过”:不放过一切隐患;不放过一个违章作业者;不放过一个违章指挥者;不放过一个说情者;不放过一个渎职者;不放过一个不作为者。
现场管理工作,还要树立“安全无小事,事事抓落实”的思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正确处理好安全、质量、生产三者关系,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的原则,加大现场管理力度,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2篇 煤矿基层区队的安全管理
区队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是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也是煤矿各项政策法规、安全制度、生产任务的具体落实形式,区队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营质量、效益水平和稳定发展。作为煤矿的一名区队管理干部,我认为在区队安全管理上应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理顺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安全也是伴随着生产而言的,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就不能更好的生产。区队干部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积极进行区队安全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以往长期着重生产进度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导致了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人常以'偶然'两个字来分析和解释各种事故,以事发'偶然'来开脱,这是完全错误的。长期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都知道,煤矿井下自然条件特殊复杂、生产区域变化频繁的确是安全管理的难点,但我们也清楚的看到,许多看似'偶然'的安全事故真正的原因并不是这些'高危点'所致,而是事故责任人生产施工中忽视安全、违章操作的恶果。这些原因中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安全投入、安全教育以及安全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到位或不重视,出现问题和造成事故是必然的。区队安全管理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把'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落到实处,并深入持久的巩固和提高,从制度上、纪律上、时间上、方法上逐步建立一套考核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有所提高和发展。
二是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形式多样
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出发点是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工整体安全素质,增强职工按章作业、自保互保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当前许多企业在安全教育和培训上都下了很大功夫,成立职工培训中心、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强化职工安全学习等,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员工对培训的意义认识不到位,他们错误的认为这是一种强制手段,是矿上及安监部门的事,没有从内心接受认同,只是把安全教育与培训当成一种需要应付的差事,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接受和参与。这主要原因是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方式过于单一,文件法规、制度措施学的多难免枯燥,实践练习、现场操作少印象自然淡漠。再就是竞争激励机制不健全,职工学习积极性不高。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实现培训模式的突破,要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工种以及职工的不同程度设置相应的学习内容。应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找准供与需的结合点。再就是'奖罚兼备',成绩不及格给予处罚,成绩优异者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努力做到安全教育和培训物有所值事半功倍。
三是抓好安全文化建设
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是近年来推行的一种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它是以提升人的潜意识为出发点,建立起以人为核心内容的安全文化新对策和新手段。安全文化建设也是以人的自身健康、安全幸福及和谐稳定为目的,把生产安全的目的、意图及各种安全法规、规程、规定等单调枯燥的条规以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让职工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中自觉不自觉地接受、熟悉和掌握,从灵魂的深处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能那样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其功能并不一定能立竿见影,但它润物细无声,长期持久地影响着职工的行为。正是因为有个过程,才使得一些管理者忽视了其作用。安全文化建设更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领域的知识与概念。只有让职工深刻认识安全文化的重要意义,才能使大家积极主动投入安全文化建设之中,自觉坚持安全生产。基层区队安全文化建设就是要逐步探索实践总结出一种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职工普遍认同认可的又实践操作简单有效的安全文化。如我矿最近实施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全先进包后进”、“安全书法图片展”、“职工家属亲情寄语班前播放”、“安全生产创佳绩”、“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已营造出一个浓郁的安全文化氛围,为区队安全文化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区队安全管理就是要逐步将所有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理念融入贯穿到区队生产现场,以改革新工艺、推广新技术、引进新设备为出发点,抓好现场安全管理,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抓好安全制度建设,在巩固与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区队安全管理由粗放静态管理到精细动态管理的转变。
第3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第4篇 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罚300元,烧毁30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300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 接松动,罚100元/处。
第三百三十一条 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3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1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条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3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 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条 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100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条 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 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1小时,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3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 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 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并罚违章操作者2000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 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 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条 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 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 水泵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器件齐全、牢固、轨道与轨叉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条 水平巷道运输时,从各水平巷道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巷道必须有信号显示并说明用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 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条 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队组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四百零四条 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条 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条 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条 运送物料时洒落和掉在巷道内的物料要当班及时处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条 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条四百一十条 绞车绳跑偏时严禁用其他工具逼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条 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离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条 轨道枕木间距不大于1m,否则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条 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条 机电设备要贴入井合格证,否则罚责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条 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挡车器设施安装要标准,严禁用铁丝捆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井下动力电缆连接,没有连接接地芯线,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条 本矿所有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更换,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条 各种变速箱漏油,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条 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条 由于地面装料工所装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料车在井下无法正常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 道轨枕木必须牢固,枕木下必须充实,不准有活动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 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严禁跨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条 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 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 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 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 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车库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不破坏,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 所有机电设备在起动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后,再点启动按钮1-3次,观察电机启动情况及转向,发现不正常或转向不正确时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井口装料工当班必须把井底重车挂上井,并且随时卸车归位,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井上装料工下料时必须捆绑结实,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井底信号工必需配合井上装料工把井底所有车按规定挂上,如果发现没有挂上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 机电工在各责任区悬挂或整理电缆时必须随时把扎带头、胶带头等清理干净,如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运料工在下料过程中,如果发现道坏必须及时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车掉道,必需及时上道,如果不上道继续开车应拉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条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每钩料必需挂好护绳,如发现不挂护绳,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机修工必需保持每辆车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车坏没有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 每位职工必需按时开班前会,如果不按时或迟到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时所用的工具必需随时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 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 装料工必需在装料时把车上捆绑的钢丝绳清理掉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 绞车司机不填记录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条 绞车司机不打扫场地卫生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 信号工对工作岗位不负责任错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绞车司机发现本岗位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 发现料车车轴车轮不转罚机修工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 换了工作服到点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 运输时车与车之间连接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绞车司机不爱护操作牌版有破坏现象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条 装物料车没有按规定将物料捆绑进行开车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条 轨道铺设缺道夹板、螺丝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 绞车护绳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 无证操作小绞车,或操作不当造成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 运料时操作不当,撞坏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无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 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各种仪器,仪表收发人员要按期收发,记录在册,如丢失,损坏者,按产品原价赔偿。
第四百六十六条 风筒要坚持“两靠一直”的原则,吊挂整齐。否则,检查一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 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 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 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 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条 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当班瓦检员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条 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 局扇风机专人看管,保证24小时运转,随意关停或随意拆开风筒,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条 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 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 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 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 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 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 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 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条 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瓦斯仪,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 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 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 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 防尘洒水管路、井下皮带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条 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条 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条 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罚洒水工100元;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条 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业,如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五百零五条工作面爆破时,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的探头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崩坏探头造成超限事故,一次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零六条 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零七条 工作面应随着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个三通用于巷道防尘洒水,发现一次不留或超距离留,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 巷道维修工在对巷道维修后,应对工作地点进行清理,电缆、管路进行悬挂,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维修组长100元。
第五百零九条 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作业人员处罚300元。
第五百一十条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人员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条 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作业组长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条 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 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并担任重要职务者,处罚300元,并处罚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条 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条 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不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条 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条 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井下专用回风巷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作业时,必须同步打开防尘装置,否则处罚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条 安装局扇必须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无杂物堆积,安设位置不合理,处罚当班负责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条 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条 携带和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检测仪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损坏仪器内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百二十五条 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相关人员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条 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发当班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通风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条 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工作面防尘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m,如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条 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风筒应码放整齐,对撤除下来的风筒要及时存放在风筒存放处,如乱丢乱放,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条 每个职工应认真学习每日一题,并参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处罚100元,学习笔记不合格和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条 每月在月初5号前,必须制定出本月内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核定表,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要填写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并汇报于通风调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条 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条 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条 安全科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井下所检查出的隐患填写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处置卡内,并填明责任单位和处理时间及责任人,如有隐患不填写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行道时,当两边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通风科必须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工作,否则罚通风科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五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切割风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条 处理巷道瓦斯积聚,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罚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条 防尘水幕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条 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 监测监控
第五百五十五条 在冲洗巷道时,没有避开系统装置安设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传感器),罚责任者200元/次处。致使探头报废者,除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200元/次处。
第五百五十六条 敷设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信号线缆和光缆,管理单位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截断整盘通信线,罚责任者500元/处
第五百五十八条 未及时拆除或回收检测监控设备、线缆并交至主管部门,罚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条 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监测系统有关设备电源者,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条 丢失或损失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块
第五百六十一条 损坏或丢失监测监控设备(允许电缆的损失在1%以内),按照设备价格的两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五百六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坏传感器及其附属装置,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当班跟班瓦检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条 调度监控室,保持24小时不脱岗,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条 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修理工维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条 安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条 瓦斯超限被闭锁的动力开关,只有在甲烷传感器浓度值降到规定复电浓度值以下时,方可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责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为破坏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条 人员定位器必须本人携带,禁止他人代携,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器,由于非质量原因损害者,照价赔偿。
第五百七十二条 监控维修人员在维修系统设备时,因措施不当,导致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条 温度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条 检修、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条 安全监控及供配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条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否则罚产量监控人员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条 要有相关技术的维护人员对顶板压力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条 定期对工作面的压力传感器更换,线路检查,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的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否则罚传感器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条 井下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甲烷完检测仪,发现当班维修人员不带罚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条 监控室监控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穿罚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井下传感器管理牌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条 瓦斯监控系统的各类报表按照规定必须装订成套,存档,发现未存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现人为损坏通信设备,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 发现有人故意遮挡或损坏摄像头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未经过监控负责任人的同意随意改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设置,使其失去断电功能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条 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对监控室的所有设备经常巡查,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条 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对沿途巷道内悬挂的监控设备经行触摸,对造成超限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条 监控出现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条 不定期做瓦斯电闭锁试验罚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条 擅自用监控设施电源者罚款200元。
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押运火工品,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条 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条 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装箱并加锁,否则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条 放炮母线不够长度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条 多人放炮作业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条 放明炮糊炮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条 扎好的雷管脚线不短结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六百条 联炮时,放炮母线不短结,罚100元。
第六百零一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条 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条 不按规定装炮或封泥长度不够,罚500元。
第六百零四条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罚100元。
第六百零五条 对遗留残炮,瞎炮不安规定处理,罚100元。
第六百零六条 对剩余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交回库房,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条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条 放炮后必须经过喷雾洒水装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条 在领取炸药、雷管、不准1人同领,否则罚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检身人员一次漏检登记,罚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对监控探头保护不好,造成探头跌落,数字显示不正确,罚瓦检员、当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条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详细填写爆破记录、涉及的爆破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炮烟未散时,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条 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药箱不准存放于回风巷,间隔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条 放炮记录本必须按时填写,要求放炮一次,填写一次,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条 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得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300元。
第八节 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条 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而发生事故,罚审批人员500元,情节严重责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条 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条 井下单项工程必须有单项措施条款,否则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条 因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条 危棚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负责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后填写现场检查卡,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井下各种牌版字体模糊不清,填写不规范,表面不整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井下各巷道内瓦斯牌版、测风牌版等填写牌版,严禁非专业人员填写乱画,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应保护本职范围内的牌版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罚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不准把杂物放入支护棚后的空间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条 职工用餐后,将餐用塑料袋等杂物放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用餐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处罚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条 澡堂洗浴人员随意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可对照相关各款、属违章作业处罚500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一条,根据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条 维修工在巷道维修时,应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进行的原则。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及相关人员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条 工作面换大件时,必须在周围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条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30%左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条 图纸资料未定期更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节 地测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条地测:
1、新开口的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未提前送交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仪没有对准一个点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50元;两个点没有对准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3、导线点下堆积材料、设备,发现一次处罚队长100元。
4、激光指向仪前有障碍物,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5、各队组每班及时、准确填写中、腰线使用情况,发现一次没填写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6、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不清楚中、腰线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的使用方法,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责任人各100元。
7、各队组应认真保护好各个导线点及各种标志点、中、腰线及贯通标志点,发现每破坏一个导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破坏一个中线点、腰线点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8、导线点标志牌丢失,处罚各队长200元/个。对于私自挪动导线点标志牌,处罚各队长1000元/个,责任队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测量错误事故,视事故大小处罚队组20000-30000元,给予队长降职使用,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9、巷道修复、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内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不得喷住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否则每喷住一个导线点(有测点标志牌)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喷住一个中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掘进队组正常施工测量放线以外的临时施工工程。(例如:安装工程、基础施工工程、拉底(刷帮)工程、打(修复)水沟、施工风桥等临时性工程)
1、日常管理办法:
①、各队组的临时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线时,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见附表1: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一式两份向地测科提出申请,同时附带审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或措施。
②、技术科接到审批后的标定中、腰线申请单后,积极对照图纸、规程措施准备资料、计算标定数据、制定中、腰线标定方案。
③、技术科根据工程需要在标定中、腰线申请单里填写施工队组需准备的工具、材料,确保施工地点具备标定条件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若队组准备不充分,不能满足标定要求,地测科不予标定。
④、技术科现场测量标定过程中要将标定点设置在稳固、醒目的位置,用红漆标记。队组在施工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并在现场交接中、腰线点。
⑤、施工现场标定完毕后,技术科在1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单形式将标定的相关参数提供给施工队组,队组和牵头科室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备案。
⑥、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上必须有地测科和牵头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非正规施工工程中、腰线的管理和使用考核办法:
①、现场不具备测量标定条件,造成测量人员误工、窝工等,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次。
②、中、腰线点保护不当,造成破坏现象,一个中、腰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③、中、腰线使用不当,(包括激光未对准中、腰线点)造成中线离左右帮,腰线离顶、底板超限者,每排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④、施工队组随意变更中、腰线点,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队组10000元/点。各队长1000元,同时调度会通报。
⑤、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条防治水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元罚款,并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
2.探水眼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罚款500元,个人罚款200元。
3.探放水纪律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1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组织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六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第六百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出的“违章”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及国家、省、市、县、矿历年来的有关安全指令、指示、规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如因自然条件或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暂缓执行。
第六百四十条 本《细则》所提“三大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有关补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百四十一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要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在《细则》以内的违章,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三大规程”或参照本《细则》以内的违章酌情对照执行。
第六百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解释权属矿委会工作委员会。
第六百四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全矿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监督执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安全生产。
第5篇 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
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
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
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第二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二十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 充 装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七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三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实验压力的0.8倍。
第四十条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⑴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0—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
第八章 气瓶改变
第四十三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第四十五条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第九章 充装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根据具体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
第四十八条 乙炔气瓶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及时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章 气瓶的经销
第四十九条 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
第五十条 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经销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
第五十二条 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给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
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
5、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使用单位供给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具体内容:
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 、危险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提供);
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安全附件及年检标志;
3、双方所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章 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五十六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件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
第六十条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使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
第六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十四条 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处 罚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0.2~2万元,情节严重的查封或停运给予经济处罚1~5万元。
1、未签订气瓶安全使用协议的。
2、使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
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
4、充装第二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
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
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
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
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善处理的。
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
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办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详细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意见为准,然后将“记录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故意刁难,否则将根据情节严肃惩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6篇 实行煤矿安全精细化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管理者的尽心尽责, 全体员工的广泛参与,更需要资金、技术的支撑和法律法规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四大因素,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断链,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安全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需要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机制去加以约束和激励,并在生产实际中加以落实,并严格兑现。下面就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员工作业行为的规范以及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谈谈我们的一点看法。通过不断实践,我们认为:安全管理的精细化离不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员工作业行为的不断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及现场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具体化来实现。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制度是企业的宪章,是企业的治本之策,也是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它具有规范性,同时,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可以很好地形成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和全员性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真正实现从上到下一级抓一级、从下到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按照“安全、安定、提升企业素质,全力打造平安 、和谐 、精益毛郢”的工作思路,制定全年的安全目标管理规划。制定了安全管理精细化实施细则,分别就安全风险抵押金及联保责任、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安全质量考核、“三违”的定性和管理。停止作业牌管理等共七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全年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强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科区联席会议制度、班前会责任确认制度、关于加强干部工作作风的管理规定、科(区)长、书记记分考核制度、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制度,作为五项制度并严格考核,提高全员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不定期的对地面,井下单位进行抽查,并每月进行通报。真正从源头上确保“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有严谨、规范的制度来约束。相反,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必将在安全管理中出现这样那样的漏洞和不足,定会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的影响。上半年,全矿井下消灭了重伤以上事故,轻伤1人次,安全形势较为稳定。
二、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大力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当然离不开有严格的检查验收标准、具体的目标管理、完善的考核办法等等。但是,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规范员工现场作业行为,增强员工质量标准化意识尤为重要。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使每个职工做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增强三个能力,即有计划 地抓好文化知识培训,全面提高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技能的能力;坚持课堂教育、现场教育相结合,抓好安全基础知识、三大规程、安全技术和典型经验的学习培训,使井下职工人人熟记安全知识,精通安全技术、做到准确判别和预测现场安全隐患,提高自我防护和互保能力;切实抓好质量标准、岗位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培训,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提高职工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操作的能力。真正把安全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为了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载体,在生产一、二线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六安全学习日时间,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案例”、“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评比”的“四个一”活动,严格考核,检查制度。对取得优胜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了广大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为打造一支“精一、会二、通三”的员工队伍奠定基础。
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消除临时、突击达标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以井下环境治理为突破口,提高员工按章操作的自觉性。合理优化、量化施工工艺流程,在采掘区队现场悬挂作业流程图板,每一道工序都有具体的规定说明,每一道工序都有规定的时间段并可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进行调整,真正做到细化、量化、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精细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都有章可循、有量可计、有质可考。
在井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专业实施“亮点”工程培育,采煤可以是两巷、工作面车窝大棚管理等,掘进可以是头面七条线管理,斜巷设施等;机电、运输可以是系统、管线吊挂,硐室设施等;通风可以是风筒管理、通风设施等。通过实施,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矿质量标准化水平。
相反,如果我们不重视提高职工操作水平,不重视规范职工作业行为,不重视增强职工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有的职工就会持有经验主义、侥幸心理,就会埋下安全隐患;将给安全生产带来各种不安定的因素,最终酿成各种事故。
三、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管理精细化工作深入实施
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干部现场跟班,跟班的时间、汇报的地点均作了明确规定。跟班干部与工人同上同下、跟班到点,做到及时发现并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大动态检查力度,不定期对井下各生产系统、采掘头面进行动态抽查,查出的问题及时联系到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安监处与劳动人事部门联合对干部现场跟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与矿工会一起组织职工代表井下巡视安全。另外,安监处还充分利用休息日时间,组织大班安监人员对井下出煤系统进行突击检查,对“三违”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使“三违”和事故均有了明显下降。
为真正实现“控制全过程,班班达标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观点,在采掘区队开展班评估验收整治活动。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提高区队现场管理水平,强化现场跟班区队长的安全质量意识,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真正实现在现场消灭安全质量事故,在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重点对现场交接班验收及现场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收集上来的评估表,对照安监员小班监察记录,大班监察记录,井口信息卡进行综合、评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
加强小班安全巡回检查工作,严格控制生产全过程。为此,专门印制了《安监处精细化实施标准》小册子,要求每一个安监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对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检查职责。《实施标准》分别就安监员的首要标准、应知应会、各专业必查项目及要求、基本行为、工作责任、工作程序、评价考核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规范。另外,小班安监员每班下井随身携带本专业检查表,对沿途及头面的安全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落实整改,现场不能马上整改的及时反馈,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做到隐患闭合管理。同时,实行走动式管理,对小班安监员现场交接班、每班三汇报 等时间、地点都作了具体规定。
通过对现场管理定量规定和全过程监控,使我矿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总之,安全是煤矿永恒的主题,是煤矿最大的政治,是职工最大的福利。安全工作是煤矿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抓好煤矿各项工作的前提,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管理、做到以人为本,细化、量化各项安全指标,并认真进行落实实施,才能更好地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第7篇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上下车场挂车时,余绳不得超过(a)m。
a.1 b.2 c.3 d.4
2.提升速度超过(c)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
a.2 b.2.5 c.3 d.4
3.架线电机车运输时,在行人的巷道内,自轨面算起,架线的高度不得低于(c)m。
a.1.8 b.1.9 c.2.0 d.2.2
4.提升钢丝绳检验周期,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b)个月检验一次。
a.3 b.6 c.9 d.12
5.提升置装设的过卷保护装置是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车位置(d)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a.0.1 b.0.2 c.0.3 d.0.5
二、多选题
1.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输时,需要装设(abcd)。
a.防逆转装置 b.制动装置 c.断带保护装置 d.防跑偏装置
2.刮板输送机采取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措施有(abcd)。
a.断链保护措施 b.安装过载保护装置 c.安装故障停运转保护装置 d.防止机头、机尾翻翘的锚固措施
3.提升机管理工作应有的规章制度包括(abcd)。
a.操作规程、干部上岗查岗制 b.岗位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监护制和巡回检查制
4.对钢丝绳蝇头固定在滚筒上的规定是(abd)。
a.必须有特备的的卡绳装置 b.滚筒上经常保留三圈以上的钢丝绳 c.无卡绳装置时可将绳系在滚筒轴上 d.钢丝绳弯曲不得成锐角
5.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必须设置的安全装置有(abcd)。
a.阻车器 b.挡车栏 c.各车场用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d.斜巷防跑车装置
三、问答题
刮板输送机伤人事故有哪些伤人事故预防措施是什么
刮板输送机伤人事故主要有:断链伤人,飘链伤人,机头、机尾翻翘伤人,溜槽拱翘伤人,运料伤人,在溜槽上摔倒伤人,偶合器无保护罩碰人,信号误动作造成伤人及因刮板输送机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
预防措施
(1) 刮板输送机在开机前一定要先发出信号,再点动试机,无问题后再正式开机。
(2) 凡是转动、传动部位应按规定设置保护罩或保护栏杆。
(3) 不准在输送机内行走,严禁乘坐刮板输送机
(4) 严格执行停机处理故障、停机检修的制度,停机后要悬挂停机警示牌。
(5) 做好刮板输送机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做到一稳:整台机组要平稳;两平:中部槽接口要平,电动机和减速器底座要平;三直:整台机组要平直,工作面要直,电动机、减速器中心线要对直;四勤:对刮板输送机要勤检查、勤注油、勤清理、勤修理。
(6) 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内容:
①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②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③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④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一通三防”复习题
一、 单选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a)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a20b30c50
2、下列属于减尘措施的是(c)。
a喷雾洒水b清扫积尘c煤层积水
3、瓦斯积聚是指体积超过0.5立方米的空间瓦斯浓度达到(c)现象。a 1%b 1.5%c 2%
4、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b)m。
a30b50c60
5、为一个采取服务的巷道称为(b)。
a开拓巷道b准备巷道c回采巷道哦
二、多选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a、b、c、d)开采煤炭称为“三下”采煤。
a 建(构)筑物物下 b铁路下 c公路下 d 水体下
2、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abd)。
a风流方向b风量3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 d通风设施的的安装地点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a、b、c、d)。
a停止工作b撤出人员 c切断电源 d悬挂警标
4、下列选项中,瓦斯爆炸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有(a、b、c、d)。
a高温b高压c冲击波d有毒有害气体
5、形成矿井外因火灾的引火热源有(a、b、c)。
a存在明火b电火花c机械摩擦d煤炭有自然倾向
二、 问答
1、 防治瓦斯爆炸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①加强通风(符合规程要求4/s, 5/s必须注水);
②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
③按规定检查瓦斯;
④积极预抽瓦斯;
⑤安全监控有效;
⑥防治一切火花的产生;
⑦防止、控制继发性事故的发生。
煤矿机电运输提升安全
一、单选题
1、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b)。
a.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缝为失爆
b.隔爆结合面严重锈蚀为失爆,可涂油漆防锈
c.外壳内随意增加元件使电气距离小于规定值造成失爆
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内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a)m以上的通道。
a.0.8 b.0.7 c.0.5
3、井下电力网的(a)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端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的、热稳定性。
a.短路电流b.过负荷电流c.过负荷电流
4、煤矿井下(b)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a.30 b.40c.50
5 、井下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a)m,在立井筒内不得超过6。
a.3 b.5 c.7
二、多选题
1、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通常作业程序包括(abcd)。
a.停电b.瓦斯检查 c.验电d.放电
2、下列属于供电安全作业制度的是(abcd)。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c.工作监护制度
d.停送电制度
3、造成短路故障的主要原因有(acd)。
a.误操作 b.电源电压低c.绝缘击穿d.机械性绝缘损伤
4、隔爆型电气设备隔爆结合面的三要素是(abc)。
a.间隙b.宽度 c.粗糙度 d.隔爆面平整度
5、防护等级就是(ab)的能力。
a.防外物b.防水c.防火d.防撞击
三、问答题
哪些地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答: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1、采取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房);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3、低压配电点和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接地装置。
一、单选题
1、滚筒采煤机常用的斜切进刀方式有端部斜切法和(b)。
a.上部斜切法b. 中部斜切法c. 下部斜切法
2、为了人员安全,滚筒采煤机在电动机与滚筒之间的传动系统中设有(b)。
a.信号装置 b.离合器c.隔离开关
3、采煤机必须装有能停止刮板输送机的(b)。
a.信号装置 b.闭锁装置c.开关
4、切割头可以伸缩的掘进机,前进切割和横向切割都必须是切割头在(c)位置进行。
a.伸出 b.旋转c.缩回
5、液压支架煤层侧角超过(c)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装置。
a.10° b. 12° c. 15°
二、多选题
1、预防和减少采煤机故障的措施有(abce)。
a.提高工人素质b.坚持“四检”制度,严格进行强制检修
c.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d.减小煤层采高
e.加强油质管理,防止油液污染
2、滚筒采煤机较长时间停机时,司机应做到(abcd)。
a.打开左右截割部离合器b.打开隔离开关
c.关闭进水总阀d.将两滚筒放到地板上
3、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做到以下要求中的(bcd)时,才可开动掘进机。
a.有专人放哨b.必须发出警报
c.铲板前方无人d. 截割臂附近无人
4、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或交接班时,必须做到(abc)。
a.将截割头落地b.断开电源开关
c.断开磁力启动器隔离开关d.发出警报
5、掘进机作业时,如果内喷雾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bc)。 a.人力喷雾b.外喷雾装置
c.除尘器d.水管喷水
三、简答题
1、简述预防滚筒采煤机伤人事件发生的措施。
答:1、加强工作面技术管理,司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2、采煤机附近有人作业或更换截齿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离合器,切断电源,如果司机离机或停机时间长时,必须将两滚筒放到底板上;3、更换截齿时,在离合器打开的状态下,必须用手扳转滚筒,严禁电动机点动,并关闭刮板输送机;4、滚桶附近3米以内,作业人员必须护帮护顶,防止煤片帮或顶板垮落将人拥向滚筒。5、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抽采试题
一、单选题:
1、 预抽煤层瓦斯宜采用高负压瓦斯抽采系统,孔口负压应大于(b)kpa。
a、6.7b、13c、20d、30
2、上邻近层瓦斯抽采时抽采瓦斯效果最好的区带是(b)。
a、冒落带b、裂隙带c、弯曲下沉带
3、采空区瓦斯抽采时,抽采钻孔的终孔高度不小于(a)倍的采高。
a、4-5b、3-6c、4-8 d、8-30
4、瓦斯管路敷设必须能满足排除积水的要求。平巷中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须保持一定的坡度,每隔(a)米应设置一只放水器。
a、200-300 b、500-600 c、100-500
5、抽采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c)度。
a、30b、40 c、50 d、60
二、多选题:
1、进行采空区瓦斯抽采可选择(abcdef)瓦斯抽采方法。
a、采空区插管抽采 b、采空区埋管抽采c、地面垂直钻孔抽采
d、内错顶板巷抽采 e、高位走向钻孔抽采f、高位倾斜钻孔抽采
2、进行瓦斯抽采管路检查过程中,注意检查(abcde)等内容。
a、支撑高度妥否 b、距轨道距离c、管路拐弯角度
d、附属设施是否齐全e、固定的可靠程度
3、瓦斯抽采管道的附属装置有放水器、(abc)测温、测压、防回火、放回气、防爆装置。
a、除渣器b、测coc、流量计
4、我国煤矿常用的瓦斯抽采泵的类型有(bcd)。
a、轴流式瓦斯泵 b、水环式抽采泵 c、离心式瓦斯泵d、回转式瓦斯泵
5、封孔管与连接管的连接方法有(abc)。
a、扎紧法 b、卡套式快速接头法 c、插拔式快速接头法
三、简答题:
本煤层瓦斯抽采的含义、分类及其存在的问题
答:含义:本煤层瓦斯抽采就是在煤层开采之前或采掘的同时,用钻孔或巷道进行该煤层的抽采工作。
分类:
按抽采机理分:未卸压抽采和卸压抽采。
按汇集瓦斯的方法分:钻孔抽采、巷道抽采和巷道与钻孔综合抽采。
未卸压钻孔抽采有:穿层钻孔抽采和顺层钻孔抽采。
卸压钻孔抽采有:掘进面边掘边抽和回采面边采边抽。
存在的问题:
1、单孔抽采流量小。
2、钻孔工程量大。
安全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
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a),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责任追究制度 b.法律追究制度
c.隐患排查制度 d.矿长负责制度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b)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300人b.100人c.200人d.50人
3、发生伤亡事故的,由(d)进行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a.生产经营单位 b.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c.工会组织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c)的罚款
a.30%b.40%c.60% d.80%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机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巷道贯通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c)。
a.关闭 b.限期整改c.立即停止作业d.停产停业整顿
二、多选题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a.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 b.为使专用防爆器
c.未使用人员专用升级容器 d.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2、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bd)。
a.煤矿企业b.煤矿职工c.群众d.工会组织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abc)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
a.停产停业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和设备d.停产整顿
4、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ab)。
a.停止生产b.排除隐患c.限期整改d.吊销证照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未依法取得(abd)和矿长依法取得i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a.采矿许可证b.煤炭生产许可证
c.安全生产许可证d.营业执照
三、简答题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有哪些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单选题
1、硝铵类炸药不得与(b)同库存放。
a.粘土b.雷管c.炸药d.水泡泥
2、炮眼封泥应用(a),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a.水泡泥b.煤粉c.炮土d.煤块
3、间隙效应能(b)爆破效果。
a.增强b.降低c.保障良好d.优化
4、埋藏在地表以下第一个隔水层以上的地下水,称为(c).
a.矿井水b.含水层水c.潜水d.承压水
5、关于两个隔水层中间的地下水,称为(d.)
a.矿井水b.含水层水c.潜水d.承压水
二、多项选择题
1、炮眼应用水泡泥封堵,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abc)的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a.粘土炮泥 b.不燃性c.可塑性d.混合 e、煤粉
f、岩粉
2、下列哪些是装药时常见的安全隐患(abcdef)。
a.一个炮眼内装多个雷管b.装药量过大c.装垫药
d.不清空 e.装盖药f.不验空
3、对使用盖药、垫药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浪费炸药 b.影响爆破效果c.容易发生残暴d.容易产生爆燃 e提高爆破效果e、节省炸药
4、探放老窑水的钻孔布置原则(bcd)。
a.必须方便钻孔施工b.保证安全生产 c.探水工作量最小d.不漏掉老窑e.保证工作量f.打眼少
5、常用防水煤柱的主要类型有(abcde)。
a.断层防水煤柱b.井田边界防水煤柱 c.上下水平防水煤柱
d. 水淹区防水煤柱 e.相邻采区防水煤柱 f.裂隙防水煤柱
三、简答题
1、矿井透水的预兆有哪些
答:挂红;挂汗;煤壁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地板鼓起;水色发浑,有臭味;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裂缝出现渗水。
第8篇 如何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环节过程人手、注重生产日常细节管理,努力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自己的现场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的特点,谈几点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一、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
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一)、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事故,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
(二)、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地质环境复杂,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二、安全管理必须务实
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都不可取。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下脱逃责任,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让人养成懒情的惯性心理。这种作风,拿来抓安全,轻则懒惰了自己,重则成了一种惯性,就会危及安全工作效率,影响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安全事大,关乎生命,人人有责。
“临时抱佛脚”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但却经不起明眼人的审查、经不起时间的考验。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却也能在不经意时爆发,它若爆发,随之而来的,会是可怕的事故。对安全与隐患,轻易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判断,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热衷于临时突击,当问题被查出,本身受到处罚,心里才明白平日里的不重视、不作为是多么地危险,然而此时的后悔与叹息,又有何用呢
“没有铁打的基础,撑不起高楼”。安全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人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自然能够在“万变”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面前从容淡定、游刃有余。
三、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安全管理的细节,殊不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
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处人手,想在心理、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
想做大事的人很多,但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很少;我们不缺乏备类管理规章制度,缺少的是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日常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心思缜密地注重细节,宝贵的生命就这样在疏忽中失去。
始终关注细节,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第9篇 煤矿安全管理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根据本矿的实际,特制定2023年度安全管理方案。
一、员工培训奖罚管理
(一)培训工作
1、全矿的所有培训管理工作由矿长林元接负总责;
2、矿长林元接,安全副矿长文培建,生产副矿长文忠志,技术副矿长文忠纯,机电副矿长文忠福,必须按规定接受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按期接受复训。
3、瓦斯检查员欧阳理中、文忠纯、严丙林、朱曾华,安全检查员文军、卢祥伟、文忠志,钳电工文忠福、龙绍明,安全监控员周甜、绞车司机肖凡、文培冬,放炮员文中伟、何启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接受三级以上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按期接受复训。经培训的特殊岗位人没必须专职专用,不得混岗和兼职,严禁无证上岗。
4、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按规定接受四级以上培训结构的培训,经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新工人入矿必须接受72课时以上的岗前安全培训,未以培训并持证的员工严禁下井。
5、由矿长林元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周一上、下午由安全副矿长文培建或技术副矿长文忠纯主持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学习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研究解决本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等。由下井带班领导主持召开进班会,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奖罚
1严格执行《萍乡市煤矿安全生产员工奖罚指导意见》,由矿长林元接负责分月、季、年度对举报、制止“三违”、当月无“三违”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每年初将上一年度的违章罚款,全部奖励给没有任何违章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在矿办公室。
二调度指挥管理
1、成立煤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林元接,副组长文培建,成员朱新云、文忠纯、文忠志。
2、设立矿安全生产调度室,调度室负责人文忠志,调度员周汉风、文忠福、文培冬。调度室负责本矿井下和地面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调度室内安装直通井下,矿区内部和外界的电话,悬挂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调度室必须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3、每月由矿长林元接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副矿长、矿师、相关的区队长、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为总结前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工作等,会议由肖凡记录。
4、每星期一全天为安全隐患排查日,由矿长林元培或安全副矿长文培建主持,上午矿全体管理层下井检查所有的巷道、采掘工作面、设施设备及员工生产情况,下午集体分析研究,找出井下地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告别要注重通风系统、运输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和水患系统、巷道支护等状况进行分析排查,并举一反三,从管理制度到现场管理上消除不安全因素,切断事故发生发展的动力链条。会议由肖凡记录。
5、每星期由生产副矿长文忠志主持不少于一次的生产调度会议。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技术员、矿师、区队长、科室负责人、安监员、瓦检员、监控员参加(下井跟班的人员除外)。
6、本矿下井带班的领导为:林元接、文培建、文忠纯、文忠志、文忠福、周甜。(具体带班日期和班次见每月的领导下井带班排表)。带班的领导必须做到参加进班会,并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记录》
三、采掘布局管理
1、每年度由技术副矿长文忠纯、技术员杨德龙根据本矿实际,负责编制《年度采掘方案》绘制采掘工程布置图。采掘方案经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报县、市煤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需要调整采掘方案时,必须经矿办公会议讨论,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
2、本年度接替的南二采区由文忠纯负责编制《南二采区设计》+170、采煤工作面、南一掘进工作面由文忠纯负责编制《南一工作面作业规程》;主翼局部通风(运输)系统调整由文忠志负责编制《实施方案》;+180巷道大修由文培建负责编制《+180巷道大修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必须组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学习,并严格执行。
3、井下所有采掘工程的布置都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采掘方案》的安排,由矿技术负责人文忠纯开具《采掘工程施工通知单》并附《南一工作面作业规程》,施工单位按照通知单的要求施工。《采掘工程通知单》的内容应包括采掘工程名称、地点、方位、工程示意图、施工开始日、施工单位、支护形式等,《采掘工程施工通知单》中技术负责人文忠纯、生产副矿长文忠志和安全副矿长文培建必须签名。未下达《采掘工程施工通知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名义随意布置采掘工程。
4、主要巷道贯通必须由技术员文忠纯下达绝贯通通知单,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矿技术员每日必须将井下工程施工情况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每半月内由技术员文忠纯负责对井下新掘工程进行实测并填图,每月及时与县区煤监部门进行图纸交换。
四、通风瓦斯管理
(一)通风管理
1、成立煤矿“一通三防”领导小组,组长林元接,副组长文忠纯,成员:严丙林、欧阳理中、文忠福。
2、由技术员文忠纯根据采掘工程安排,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3、矿风机房由龙绍明、黄长林守护,并对风机、风门、反风设施及电气设备等进行管理。风井实行双回路供电,安装直通调度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24小时有人值守,每小时应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负压变化情况进行记录,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调度室。
4、由技术人负责人文忠纯负责编制《反风演习方案》,每年度进行了一次反风演习,并形成反风演习报告。
5、由测风员文忠纯负责于每月的5月15日、25日对各测风站、分风点进行测风。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进行测风。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测风站和测风记录上,测风结果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
6、+180水平1号风门由文忠纯负责管理,+180水平密闭风门由 文忠纯负责管理,+130水平1号调节风门(风窗)由文忠纯负责管理,确保各通风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
7、南二采区1号局扇及风电闭锁装置、风筒由王邦新负责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和风筒的质量、悬挂完好。
8、总回风巷+180段由文忠志负责维护管理,南二采区回风巷由 文正纯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巷道有足够的断面畅通无杂物。
(二)瓦斯管理
1本矿低瓦斯矿井,但也必须高度重视甲烷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防治工作。
2瓦斯检查员欧阳理中、朱曾华、邱其云、严丙林,由安全副矿长文培建负责管理。○1瓦斯器按规定进行检测和校验;2瓦检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次数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测,瓦斯超过0.9%时,或二氧化碳深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调度室.3瓦检员必须携带记录本在现场进行记录,并做到三对口;4瓦斯日报表由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单次检查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煤矿停产检修或因其他原因停产,恢复生产时,由技术负责人文忠纯制定复产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4临时停工停风的巷道由当班的带班领导、瓦斯员负责安排有关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栏杆、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由瓦检员和安监员一起进行管理,恢复通风前必须制定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安监员带领相关人员实施。
5停风区域严禁有任何的作业活动,由安监员文忠志负责。
三、瓦斯监控
1、安全监控由安全副矿长文培建负责,督促监控员 周甜 具体管理,24小时值班,并做好监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度室(如是系统运行、设备故障或传输障碍要立即报告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监控记录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
2、安全监控系统由安全副矿长文培建负责,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配备由矿长林元接负责,配备足量的使用、备用传感器,并按照规定进行校验和调校。
4井下的传感器布置和移动由文忠福负责,督促安监员具体管理。确保位置准确、传输正常。
5、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由文培建负责,按规定进行调校、校正,每天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
五、探水防水管理
1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元接,副组长文忠志,成员:文忠纯、文忠福、卢祥伟
2、由林元接牵头负责按照防治水规划制定年度防治水方案,地面防治水由文忠纯负责防洪沟、渠、坝、堤的清理、固筑;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由文忠福负责,确保畅通和运行正常。
3、由文忠志根据物探结果和井下工程实际负责制定探水方案,注明探水地点、范围、角度、深度和孔数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由文忠福负责安排购置全套探放水设备,并定期检修,保持性能良好。
5、由技术负责人文培纯负责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本矿和其他老窑的巷道布置、采掘状况及灰岩、导水断层、地面水体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物探情况等,负责绘制水害状况立剖面图;并据此划定“防治水三线”,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6、由技术负责人文培纯负责安排人员、时间、地点按照探水方案实施探放水,由技术负责人文培纯签发探水通知单,探水后要做好探水记录,并制定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安全措施。
六、井下支护管理
1、由技术负责人文培纯负责制定本矿井下支护改革方案,由矿长林元培负责组织实施。
2、+130水平 掘进工作面由文中志 负责实施锚喷支护。掘进工作面由 负责实施11#工字钢(水泥支架、砌碹)支护, 掘进工作面由朱新云负责实施木支护,各种支护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由文培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逐日填写《建新煤矿井下巷道支护质量验收收单》,留存备查。
3、+130水平南二 工作面实施 木 支护,由朱新云 负责执行。质量要求:不小于20以上松木,净高1.8米,净宽1.6米。
4、井下巷道维护修理由朱新云负责,+130水平主巷道由朱新云 负责制定安全措施,由安监员卢祥伟、文军、文忠志现场监督。
5支护材料采购质量由 文培建、文忠纯负责验收。
七、电运输管理
1、全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由机同副矿长文忠福负责调度指挥,钳电工文忠福、龙绍明具体管理。
2、机电副矿长文忠福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确保所购设备为矿用防爆安全型。同时,及时提出设备更换意见和年度设备更换计划。
3、煤矿地面和井下供电设备、实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屏、电缆、机电架线、控制开关、机房、发电设备等)和管理、维护由文培福负责,电钳工文忠福、龙绍明具体管理,确保调和正常运行、线路悬挂整齐、设备整齐完好、机房干净整洁。
4、井下机电设备(包括局扇、开关、闭锁装置、综保装置煤电站、凿岩机、风镐、探水钻、电话机、照明设备、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排水泵、电动风门的电气部分以及压风、供水设备设施等)由文忠福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安装位置正确、防护装置无遗漏,、设备完好无失爆、仪表数据清晰灵敏、运行正常无故障。
5、主绞车由司机肖凡、文忠纯、文忠志、文忠冬负责日常维护,并填写好运行记录,由钳电工文忠福、龙绍明负责检查、维修;钢丝绳的日常检测由文忠纯按规定进行,并填好检查记录。
6、立井缺罐笼和斜井人车的防坠(为绳 )试验由文忠纯负责组织实施,并作好记录。
7、机电设备严禁带电搬运和维修,由文忠福负责监督。
(二)运输
1、地面矿车运输、翻笼的管理责任人及应注意事项。
2立井提升运行工作时,绞车司机、摘钩工、信号工、扳道工等职责及应注意事项。
3电机车司机肖凡、文忠志、文忠纯、文培冬必须经培训后持下上岗,电机车的现场管理由运输区区长文忠志和司机负责,由文忠福负责维修。
4、井下推桶严禁一人推多桶,严禁放飞车、严禁搭乘矿车,由 负责监督。
八、爆破作业管理
1、火工产品的采购由文忠伟负责,按规定的数量、型号购买,并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火工产品运输的相关规定。2、炸药库由库房员及保卫科负责管理,由文忠伟、文培冬、邱其云、何启春负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做好雷管、炸药的分类存放、防潮、防雷电和按规定发放、回收以及日清月结登记工作。
3、放炮员文忠伟、文培冬、邱其云、何启春经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本矿井下所有的爆破作业,按规定到炸药库领退、运输和作业点分箱存放。火药箱和发爆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4、装药、充填炮泥、联线由当班放炮员负责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由当班瓦检员负责;“三人联锁放炮”由当班放炮员和安监员负责。
5、启爆地点必须在进风侧,并有足够的距离,由当班放炮员负责,当班安监员监督。
6瞎炮处理由当班放炮员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
7、严禁放明炮、搭炮、糊炮,由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
九、应急救援管理
1、由矿核技术负责人文忠纯按规定的内容、项目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安全生产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2、成立矿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元接,
3由矿长林元接负责配足备齐应急救援的设备、材料,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救援演练。
十、职业健康防护
1、由林元接负责全矿所有员工的登记造册工作,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度组织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职工档案由文忠志负责管理。
2、由文忠志负责统一定购、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安监员负责监督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3、由文起纯负责对本矿井下各采掘面的粉尘深度进行检测,填写检测报表送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发现超标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由文忠福负责井下洒水喷雾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5、由文忠福负责水平掘进工作面凿岩机供水系统的管理、维护,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严禁干凿岩。
第10篇 煤矿地面炸药库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煤矿炸药库管理工是经当地公安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
2、 炸药库管理工要做到炸药库清洁卫生,不潮湿,无火源。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炸药库。
3、 炸药库管理工只能将炸药、雷管发放给井下放炮员。井下放炮员必须用上锁的炸药箱、雷管箱前来领取,否则,不与发放。
4、 炸药库管理工要对雷管发放进行编号,并能测定雷管电阻,做到电阻相同的雷管一次发放。
5、 炸药库管理工对库存时间较长的炸药、雷管,对受潮变质的炸药要请示矿部予以销毁。
6、 炸药库管理工对每天发出和交回的炸药、雷管要登记台帐,做到“帐、领、用、退”相符。
7、 炸药库管理工工作中发现炸药库附近有焚火烧山、猎枪射鸟等危及炸药库安全的情况要立即劝阻。
8、 炸药库管理工要做好对炸药库附近的宣传保卫工作,严格做到:帐物清楚相符,严格入门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在交接时做到双人双锁管理。
第11篇 浅谈煤矿如何搞好安全管理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但煤矿赋存地质构造复杂,自然灾害多,易开采的露天煤矿较少,埋藏深、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的地下煤矿占大多数,受到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危害,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逐步延伸,这一现象将更加突出,严重制约矿井的生产与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到职工的生命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企业的繁荣兴衰,因此搞好安全生产对我们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谈谈自己个人的看法。
一、提升矿井装备水平,促进矿井集约化生产
多年来的安全管理证明,单凭“高压”与“严管”换不来安全,尤其作为我们具有南方特色的矿井,地质条件地质构复杂、井下断层多,要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只有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采用更为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来高矿井产装备水平,走煤矿机械化发展道路,才是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有效途径。一是推进机械化矿井建设。按照“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队伍过硬、管理精细、安全高效”的要求来建设矿井,实现矿井生产以综采、综掘为主的综合机械化、规模化开采,有效提高生产现场的安全可控程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机率,把职工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从容易出现危险因素的环境中解脱出来。二是以机械化带动矿井集约化生产。着力打造安全高效型矿井,对采掘设计布局进行不断优化,适时调整生产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推行先进的集约化生产方式,对老生产系统和生产区域实施“减肥消肿”,收缩战线,减少系统,减少头面,减少或消灭炮采,生产系统越少,安全系数越大。从提高矿井单产单进为目标,培育重点队入手,彻底转变过去单纯依靠多头、多面、多人求规模效益的模式,以集约化生产推进矿井安全高效建设。
二、加快矿井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随着国家煤炭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计算机、软件技术、传感器技术和自动化控制技术的飞跃发展,推进信息技术在矿井中的运用,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走信息化、数字化之路,是煤炭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是深化矿井信息化建设。在井下各工作面、重点头面、生产系统,安装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监测系统、故障诊断系统、语音提示系统,大型机电设备远距离遥控等系统,把矿井各种保护设施和瓦斯、煤尘、水、通防设施、矿井压力的状态形成可视可控的全方位监控,建立集生产监控、信息管理和网络运用等多系统为一体的综合监测监控系统,达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矿井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安全监测自动化、信息管理集约化。二是以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通过综合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用,使生产管理部门在一个平台上,对各生产各环节、系统、机械设备、人员实施远距离“遥控、遥测、遥信”,对采煤机的运行工况及参数进行采集、处理、显示、存储和传输,对设备进行故障自动诊断,提供操作指导或控制采煤机做出相应的处理,形成对井下可靠的安全预警机制和管理决策的信息通道。管理人员在地面调度指挥中心,通过室视频监控和数字监控系统,就可远程对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实时监控,对各部位瓦斯运行情况、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干部带班情况、人员作业情况,通过监控系统都一目了然;同时可实施对设备进行远距离遥控,对人员进行远距离指挥,更为及时、准确的调度指挥生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防范措施,来弥补安全工作的缺陷和盲点,增强对事故隐患的控制力度,提高矿井防灾抗害的综合能力。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安全管理意识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法规,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煤矿就不可能正常运行。一是要以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从完善、细化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入手,建立一整套包括组织机构设计、职能分工、岗位职责说明、工作流程以及各个专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员工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守。在建立各项制度和标准时,必须深入研究、仔细推敲、认真琢磨,尽量细化,符合煤矿科学原理,避免管理漏洞,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形成覆盖全面、方便操作、易于判断、合法合规合理的制度体系并形成制度和标准可以执行、能够执行、容易执行、自觉执行的环境和条件,确保制度和标准能够规范员工的每一个行为,具有真正的规范性和执行效力,构建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执行力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生产任务的完成与否,要推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保证层层有压力,工作有动力,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井下现场作业的每个环节,明确到每个人身上,从矿长到一线工人,全部实行安全承诺,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使每个岗位都有责任,实现从区队、班组到个人,都权责清晰、责任明确,建立起分层次建立安全责任目标体系,将干部职工工资与安全状况挂钩考核。同时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干部第一责任人制,对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任务的,要根据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做到对号入座,一视同仁,才能确保层层有压力,工作有动力,事事有落实。
四、突出重点环节管理,把牢安全生产主动权
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和最终归宿,其它各项机制的目的都要落实到现场管理中,其作用最终要在现场管理中得到体现。一是要做好现场各项安全检查工作。首先要做好开工前安全隐患排查,班中动态排查和班后安全复查工作,狠抓现场动态安全管理,特别是要抓好采掘初采、初放、贯通、开切眼、设备安装撤出、过地质变化带等特殊时段的现场安全管理。同时认真落实好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把“一岗双责”兑现在现场,实行好矿级干部带班,队级管理人员跟班等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靠前指挥,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巡查力度和现场技术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可防可控状态。二是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煤矿生产长期坚持的安全指导方针。树立 “预防为主”的超前意识,做到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把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预防上,以预防事故为中心,预先发现、鉴别、判断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变事后分析为事前预防,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在事故发生之前,牢牢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要健立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长效机制,形成检查、落实、整改、验收、复查的“闭合”管理模式,不间断开展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安全大检查,要把隐患排查向采区内部、边角块段、边远地区,以及人的行为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才能使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点。三是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刻意义和重要作用,要保证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都高标准、严要求,严把质量关,努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
五、注重安全细节管理 ,做到安全工作无小事。
在安全生产中,职工们对大隐患大漏洞,都能保持高度的警惕,及时治理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结果很少出事故。可对于一些小隐患小细节却疏于管理和防范,麻痹大意,最终“习惯成自然”,酿成大祸, 所以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要始终关注细节,从小事做起、从不起眼的环节抓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做到把防微杜渐。一是要改变“安全工作只抓大事不抓小事的思想。在生产过程中,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小的隐患,实质上潜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而关注这些细节,重视这些小隐患,正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根本保证,要用辩证的观点来对待大事和小事,有一些职工认为不戴安全帽、帽斗绳不系、自救器为小事,不值一提,其实这正是安全规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工作中很多大事的发生就是因为这些小的环节没有把握住,才造成大事故,所以我们一定要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安全上什么是大事,是什么小事,安全上的大事又是怎样发生的?要抓住具体环节,一步一个脚印抓安全,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安全工作不知用多少血的教训才能提高认识,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二是要善于在工作中发现细节。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处入手,想在心里、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细节它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积累,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要善于发现这些细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在安全生产中,一个小隐患、一次小违章、一处小漏洞,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理和纠正,麻痹大意,最终“习惯成自然”,就对安全生产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就可能会不断放大,引发事故,威胁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就会给企业、社会带来大的危害,反之如果对每一个细节都不疏忽、都不放过,就能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技能
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是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重要前提,人是生产实践的主体,人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具有先决性,就煤矿安全生产而言,人的行为不确定性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极大变数,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一是提高职工安全工作认识的重要性。只有职工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抓好生产安全,要让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事故会对自己、对家庭、对企业、对社会带来的伤害,从而让职工自觉自愿的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增强对事故的防范能动性,使职工确立明确的安全需求、清晰的安全目标憧憬和牢固的理念信仰,并能支配自身的一切言论与行动。同时教育职工牢固树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观念,让职工明白只要按规章制度制度操作,事故就可以避免,每天工作之前,首先要想想安全,想到通过什么办法,采取什么措施,运用什么手段,才能保证安全生产,使职工做到时时想安全、处处会安全,即时能安全。二是加强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培训部门要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用啥学啥、缺啥补啥”的原则,认真抓好职工安全技术和业务技能的培训,要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养成,按照岗位操作流程,进行工序分解,制定每个工种详细的安全操作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训练,对班每个工种、每道工序的操作方法、要领和安全要求进行直观的演示,强化职工记忆,推进职工规范操作行为的养成,使之逐步落实到岗位操作中,形成行为习惯,让每一个职工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技术要领和规程措施上的安全要求,做到上标准岗、做标准事、干标准活、做标准人,使职工安全意识和行为得到规范,现场管理秩序得到优化,安全发展得到保证。
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升企业软实力
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文化的建设对于预防事故,推进企业安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是企业树立新的安全观念的需要,是引领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安全文化建设就是要造就具有现代安全意识、科学安全思维、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的劳动者,要通过继承、优化、融合、发展而形成具有时代特征、企业特色的先进文化,大力唱响关爱生命主旋律,实现安全文化与安全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每一个职工都把“安全第一”的理念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认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生产力”、“安全就是自己和企业最大的效益”,使企业领导者和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通过安全文化宣传科学的安全生产知识,将安全文化渗透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潜移默化地转变观念,引领职工改变行为习惯,引领和提升安全理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二是积极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应为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范畴,走人性化与法制化想结合的管理之路,追求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成为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在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管理中,应着力培育职工热爱企业,忠于企业,关心集体,奋发向上的良好品质,唤起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使命感,改变单纯的物质利益追求,从而形成热情共鸣、任务共保、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与浓厚的安全氛围,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
总之,安全生产要围绕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自动化装备水平,深化信息化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提升员工安全素质,倾力打造强安全文化,营造本质的安全环境,从而实现人、机、环境和谐统一,我们的企业就一定安全高效发展,就一定能够创造出煤矿安全生产的美好明天。
第12篇 新形势下煤矿企业的人本安全管理
本质安全是动态的人本管理思想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的运用,人本安全管理相对于本质安全中物的状态、系统管理、制度建设等三要素而言,更具有先决性、引导性、基础性地位,也是三要素中最活跃、最易变化、最难掌控的因素。就我多年从事煤矿工作来看,井下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如带电作业、扒蹬矿车、井下睡觉、乘坐非乘人皮带等个人违章行为,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正因如此,大家对人本安全管理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我结合自身对人本安全管理的理解和践行,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人本安全管理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人本安全意识,为实现人本安全奠定素质基础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本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以正式文件下发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以岗前、技能、专业知识、本质安全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例会制度及安全教育培训抵押金制度,坚持“安全学谈”制度,对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检查、严格考核,推动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区队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作用,各区队利用“二、五”安全学习,由各区队技术人员结合生产实际,亲自授课,多采用实物、现场参观、案例分析、现身说法等生动形象和直观的教育培训方法,全面提升每名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能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牌板、刊物、安全文化长廊等有效载体,采取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寓教于乐,贴近实际、职工喜闻乐见的有效形式,开展安全形势、安全知识教育活动,让职工在参与活动中受到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强化人本安全意识,逐步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培育企业安全文化,规范个人安全行为养成,为实现人本安全提供思想保证
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就是要从倡导安全文化理念入手,抓住塑造职业文明行为这个关键,达到规范职工操作行为的目的,借助安全文化管理特有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扩张力,引发职工安全观念的变化,使广大职工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跨越,进一步升华到“我会安全”的境界。
塑造职业文明行为是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的关键。在外界眼中,煤矿工人“傻、大、黑、粗”,这种评价虽然有失偏颇,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煤矿工人在言行举止、文明修养上确实存在不足,如违章蛮干、乱扔乱放、不讲卫生、聚众酗酒等不文明行为,既有损形象,也不利于职工自身的身心健康,更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隐患。因此,亟待塑造职工良好的职业文明行为,通过开展“告别不文明行为,争做文明员工”联合签名及“班前礼仪”、“五星级班组”评定等活动,营造“争讲文明话、争干文明事、争做文明人”的良好氛围,促使职工树立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彰显的良好职业道德、以优秀的职业形象弘扬高尚的安全文化。
规范职工操作行为是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的目的。当前,部分职工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和习惯性做法,总认为多少次、多少年都是这样做的,都没出事,也就出现了“三乎、三惯”作风,即马虎、凑乎、不在乎,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长此以往煤矿安全生产将无法保证,而安全文化作为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和行为准则,旨在指导规范职工操作行为,让侥幸心理、习惯性做法无处可存。可以采取学习考试、模拟演练、行为纠偏、示范引领、逐渐固化等方法,强化技能、智能、心理和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训练,如正在推行的“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工作法,其目的就是用来规范职工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使广大职工养成遵章守纪、按章作业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共创团结、友爱、舒畅工作环境,为实现人本安全营造良好氛围
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弘扬团结协作精神。古人云:“人心齐,泰山移”,现在讲:“团结就是力量”,都是在倡导一种团结协作精神,它对搞好人本安全、创建本质型安全矿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煤矿作为特殊行业,井下作业是与大自然作斗争,而单枪匹马是不可能进行生产作业的。必须弘扬团结协作精神,发扬煤矿工人“特别能战斗”的团队精神,发挥集体力量,齐心协力,众志成城,破难闯关,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倡导互帮互助风尚。当一个人遇到坎坷,碰到困难,遭到失败时,往往对人情世态最为敏感,最需要关怀和帮助,这时哪怕是一个笑脸,一个体贴的眼神,一句温暖的话语,都能让人感到安慰,感到振奋。煤矿工人同在一个单位、一个采面(掘进头)工作,朝夕相处,同下同上同劳动,可以说除去睡觉时间比与自己家人相处的时间都长,要珍惜这份兄弟情谊,相互之间需要支持和帮助,更需要相互尊重、相互善待、相互宽容,增进友谊之情。
建立和谐人际关系,舒展平和乐观情绪。人的情绪变化和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工作中必须学会控制情绪,掌握他人情绪,避免因情绪因素造成意想不到的悲剧和事故。另外,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多深入实际,多帮助职工解决家庭、子女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舒展他们的平和乐观情绪,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在愉悦的情绪中完成生产任务,实现安全生产。
总之,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关键在人本安全管理,因为人是本质安全理论体系诸要素中最活跃、最具变量、最难易掌控的因素。要实现人的本质安全,必须从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入手,全面提升人本安全意识,规范个人安全操作行为,共创团结、友爱、舒畅工作环境,为实现人本安全奠定素质基础、提供思想保障、营造良好氛围,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本安全,为真正建成本质安全型矿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