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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2篇万科物业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第3篇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4篇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办法 第5篇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第6篇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7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8篇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第9篇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10篇井下安全警示、标识牌板管理办法 第11篇建设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12篇外协队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13篇选煤厂与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14篇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第15篇保证安全生产保证金投入的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篇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课件]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厂商、外来联系业务的各人员。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采取三级教育,即分为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 公司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要求持有国家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非责任部门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床、钻床不允许戴手套。
第十条 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清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
第十二条 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有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使用临时用电线,若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布线,且临时电线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十五条 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论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本公司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绝缘性能是否良好,线接头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和线路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时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源线损坏等不良情况,应立即停电维修。公司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蔽线路进行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配电房内须制订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制度,必须配
备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测、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电器设施的各种保护装置要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地预防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配电室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和经常维修,发现有损坏或有问题的应及时汇报。配电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九条 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范围内,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统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部门、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有人乱*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综合管理部,由其负责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二十五条 仓库的货物应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仓管员有责任有义务统一安排一切进仓货物的摆放位置,各生产部门要给予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条 装货叉车及中转车辆在厂区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装运货物。装货叉车除驾驶员外严禁载人,严禁在运行中的叉车上站人。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厂区内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范围内划出施工区域,并悬挂警示牌。严禁公司员工擅自进入已标明危险的施工区域,如因施工方未划定施工区域而造成本公司员工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生产部门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房内的各用电设备必须保证要有完整的操作规程(指南)或使用说明书,对一些有消防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区域各部门必须标明警示牌或警示标语。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安全员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各车间、仓库内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人员发现火警时,都应当立即报火警“119”,报“119”的程序是:镇定拔号、说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燃烧部位及燃烧物质的性能。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章 一般性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为引起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公司对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构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则处罚责任部门)。情节严重的公司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责任人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公司生产车间的设备操作工在工作期间违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岗的将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电焊工违规操作的将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叉车上站人的或载驾驶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乱拉电线、擅自安装用电或危险设施的将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消防通道处或在消防器材规定放置范围内乱堆杂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将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没按规定要求放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检查维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警告或处以该部门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未发生火警时,如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损坏消防设施行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厂区内未在指定区域内吸烟的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相应的法律。
第四十条 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的,违者一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未经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的,违者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 在厂区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的,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部门)300元,在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内使用火种或明火的罚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
⑵ 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
2. 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力量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
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规定如下:
1.根据职责权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须将责任追究到相关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
2.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i和iii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意见,同时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免职、辞退等。
3.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总经理决定追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将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和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
二○**年十一月九日
第2篇 万科物业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安全巡逻的内容、方法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发现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所辖区域的公共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安全巡逻管理。
3.职责和权限 岗位 工作内容 品质管理部 监督验证并及时提出改善意见和预防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运营组 监督检查巡逻方案的实施情况,对部门安全季度评估、巡逻方案进行备案 部门负责人 审批巡逻方案,并对巡逻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 制定两套以上巡逻路线图和巡逻要求,每季度调整、改变巡逻方式,指导和检查巡逻工作 安全员 按照巡逻路线和巡逻要求进行巡逻并签到,并对巡逻路线保密
4.方法和过程控制
安全巡逻包括的内容:
日常巡逻、装修监控、空置房监控、物防、技防设施的完好等。
4.1 日常巡逻的内容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楼内 公共设施 查看有无异常,必要时试用 公共通道、消防通道 查看有无堵塞、脏污 垃圾箱 是否有异味、有危险品 设备房及设备 闻、听、看有无异味、异声、异常现象 办公室、仓库、资料室 查看是否关闭、上锁 单元门、苑门 是否关闭、运行是否灵活、有无噪音 住户房门、窗户 是否关闭、是否异常 楼外 外墙及外墙附属设施 查看有无空鼓、起皮、悬吊物 采光井 是否有安全隐患 干道通道、广场、围栏围墙 是否畅通、是否有缺口 绿化带 是否有人破坏 娱乐设施 是否安全、牢固 停车场、车棚 是否摆放整齐 安防设施 苑门刷卡器标识是否清晰,居家报警有效处理率100%,交班时测试是否正常 其它 可疑人员 盘查、监控 公共秩序 现场维护 突发事件 保护现场、疏散群众、平息事态 4.2装修巡逻
4.2.1 巡逻岗需对装修户的《装修许可证》和《装修告知书》进行验证和张贴检查,巡查时间为早晨8点至晚上22点,每天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并在《装修现场监控记录表》内记录,《装修现场监控记录表》须张贴于装修现场。
4.2.2查验施工人员有无出入证、证件与所持人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对已过期的证件要予以没收并及时通知管理处。
4.2.3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装修施工过程中有无违反《装修申请表》所核定的内容;如有违反,通知部门装修负责人处理。
4.2.4装修动火作业时,必须检查操作人员有无上岗证,相关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禁止装修队在装修现场生火做饭。
4.2.5 对装修户的装修时间进行检查,深圳市规定的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7时至12时,14时至19时,发现超时施工者应立即制止;督促无留宿证明的施工人员离开大厦或小区,需留宿的施工人员应出具管理处办理的留宿证明。
4.2.6监督施工人员只能使用货梯、按指定的通道进出及搬运材料等;装修工或专业搬运人员搬运垃圾只能在晚上18点以后进行;禁止装修队在清运车辆进场前,把垃圾搬出户外。
4.2.7制止装修垃圾堆放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垃圾清运完后,检查清运垃圾的通道墙面、地面、天花及公共设施有无损坏、磨花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协助装修巡查人员处理。
4.3空置房巡逻
4.3.1部门安全负责人应及时将空置房清单及空置房变化情况通知控制中心;空置房每天检查一次。
4.3.2空置房检查内容:包括所有门、窗户关闭是否完好,门锁是否完好无损,室内有无其他人员进入迹象,地面无积尘、纸屑,室内无建筑垃圾,天面、墙面有无渗水或室内墙体有无严重裂痕,房内开关、灯具有无损坏,厨房、洗手间无积水,室内电源是否关闭等;所有空置房检查完毕后或其他人员使用空置房钥匙开门后,都必须将该空置房房门反锁。
4.3.3 巡逻岗在台风暴雨天气来临前应确保空置房屋门窗关闭,排水畅通。
4.3.4 如发现空置房屋内有可疑情况,巡逻岗应立即通知控制中心,请求支援,同时密切注视空置房情况;支援人员到场后,对可疑空置房进行排查控制。
4.4重点巡逻注意事项
4.4.1管理处、文件资料室、控制中心、设备房、仓库等为重点巡逻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要害部门,应予以制止。
4.4.2每班次至少对要害部门(位)巡查一次,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加大巡逻力度;发现要害部门(位)有异常时应立即向控制中心汇报,随时与控制中心保持联系。
4.4.3巡逻到有危险标识的要害部门(位),应注意自我安全保护,碰到陌生人时应注意自我安全防范。
4.5台风暴雨发生时的巡逻注意事项
4.5.1立即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通知所辖区域的住户关好门窗并把阳台上所摆花盆、杂物移到安全位置。
4.5.2检查上下水管道、通讯设备是否完好,确认抗灾物资的储备情况。
4.5.3检查照明、生活使用设施和接收外界信息广播等条件是否具备。
4.5.4检查区内所有公共设施(公共信息栏、广告牌、灯箱、高脚架等)是否牢固,发现异常要及时对其进行控制,做好防范措施并向控制中心报告,同时不允许有任何机动车辆停放在下面。
4.5.5检查配电房、水泵房、办公室、资料室等门窗是否关好,有无雨水进入的可能;防止地势较低的机电设备被水淹,并做好应急措施。
4.5.6准备好一切应急救护措施,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控制中心或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请求派人增援,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4.6巡逻方法/技巧/盘问方法的要求
4.6.1各管理处根据各自物业的特点,在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徒步巡逻或车辆巡逻并结合以下巡逻方法交叉使用:
a. 定线巡逻法;
b. 不定线巡逻法;
c. 定线与不定线结合巡逻法;
d. 点与线相结合的巡逻方法;
e、突击巡逻检查法;
4.6.2“八看八对”式的盘查技巧:
(1)看证件、对姓名; (2)看相貌、对年龄;
(3)看举止、对职业; (4)看籍贯、对口音;
(5)看言行、对学历; (6)看衣着、对身份;
(7)看物品、对来由; (8)看同伴、对关系;
4.6.3四种常见的盘问方法:
a、直接式:以开门见山式发问,直截了当,可让人措手不及。
b、试探式:以虚探实,从沟通中发现可疑和破绽,然后直接发问。
c、迂回式:从细小处入手,反复迂回谈论可疑事情,然后从细小矛盾中推翻主要事实。
d、追踪式:实行追踪,从其所谈事实与其所发生事实的矛盾寻找出路。
5.相关文件
VKWY7.5.1-A01 《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VKWY7.5.1-G02 《装修管理程序》
6.记录和表格
VKWY7.5.1-A01-F1 《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VKWY7.5.1-A01-01-F1 《安全员巡逻签到表》
VK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VKWY7.5.1-A01-01-F3 《装修现场监控记录表》
第3篇 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安全风险管理的意义、涵义和原则等。
“安全第一”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要求时时处处把安全摆在第一位,决不是一句口号,当安全和效益、质量、进度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执行“不能安全地做就坚决不做”的原则。“预防为主”就是要把现场检查转变到超前预防上来,通过强化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研判,实施超前防范、过程控制,促进作业岗位和设备质量达标,达到消除安全风险目的,实现闭环管理和良性循环。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全面加强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持续稳定。依据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规定,制定西安铁路局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铁路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安全风险源、风险点的识别、研判和分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对风险加以防范和处置,把风险程度减至最低或消除风险,达到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人身伤亡、行车事故、路外伤亡等各类事故风险,保障运输生产经营安全和供电畅通。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专业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基础、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定期评价的原则。前提是要强化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基础是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研判,核心是超前防范、过程控制,关键是作业岗位和设备质量达标,目的是要消除安全风险。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章为安全风险管理责任,主要明确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各供电段、车间和班组承担的安全风险管理、落实和实施主体,明确各级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第四条 局供电处是系统安全风险的专业管理主体,负责本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建立系统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定期指导、评价系统各供电段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各供电段解决安全风险源的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重点要管控以下7个风险源和25个风险点。
1.供电作业人身安全:防触电、高坠和车辆伤害3个高度风险点;
2.高铁供电设备安全:正馈线绝缘子、27.5kv电缆、西安北站电力单电源运行3个中度风险点;
3.轨道车辆安全:调车转线、防火防溜2个高度风险点和多机连挂1个中度风险点;
4.供电施工安全:施工组织、施工监管2个高度风险点和施工计划、安全协议2个中度风险点;
5.新线设备安全:包西线弹簧补偿装置、接触网刚性悬挂2个高度风险点和变电所分区所房建、27.5kv电缆接地2个中度风险点;
6.接触网断线、倒杆、塌网:防接触网断线、倒杆、塌网3个高度风险点;
7.供电外部环境:支柱防护、隧道结冰2个高度风险点和危树、跨网电线路、跨线桥3个中度风险点。
1. 制定本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文件。修订系统安委会及安全分析会制度文件。
2.风险源的确定、风险点的分级、逐项制定控制措施。
第五条 各供电段是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落实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动态分析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明确各生产岗位技术标准、作业规程、风险控制责任、措施和处置流程。做好职工的培训教育,增强全员安全风险意识,提升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定期对车间、班组的安全风险管理进行指导、评价,规范现场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风险点控制。
1.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文件。修订本单位安委会及安全分析会制度文件。
2.分析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
3.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逐项制定控制措施。
4.将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制作成考核表,并落实到车间。
第六条 车间、班组是安全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要针对存在的安全风险点,把技术标准、作业规程、风险控制责任、措施和处置流程落实到各岗位和作业环节,严格抓好落实,促进岗位作业、设备质量达标,使现场各岗位、各个作业环节、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点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1.车间、班组,要将段制定的《安全风险控制表》进行进一步细化,
2. 将《安全风险控制表》发至各岗位,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修订完善各级管理岗位的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将安全风险管理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科室、车间和岗位,重点要规范领导、科室、车间的职责范围,解决主管领导职责不清,管事务的多、管生产的多,不琢磨本系统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督促本系统文件执行及落实情况;段领导、检查组不清楚到底应该检查车间还是班组,车间完全把班组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整改寄希望于段上的检查,车间形同虚设;科室、车间职责范围不清、岗位标准不清,该科室干的工作推给车间、该车间干的工作又推给科室;科室、车间对路局、段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效果不佳;路局、段所发的文件、规定除少数人清楚外,大部分管理干部不关心、不研究,干部作用不发挥,文件落实不到位,车间没有起到承上启下的管理作用,工作无成效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形成全员覆盖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体系,做到全面、全员、全过程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分解到每个岗位,并以《安全风险控制表》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章 安全风险研判
第三章是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核心,因为只要风险存在,有可能性,不管概率多大,都可能发生事故。最大的风险就是不知道风险,所以做好风险研判至关重要,是抓好安全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做好风险研判,就抓住了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
危险源事故发生的物质性前提,它影响事故发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事故发生的物质根源;它可以永久地存在,也可以完全的消除,它的存在就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供电系统安全风险源可分为劳动安全、高铁设备、轨道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新线运行、外部环境等安全风险。
第九条 根据事故、故障、违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点分高度、中度、低度三个级别,实行分级分层管理。
高度风险点:指在风险源中可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或引发后果不可容忍严重事件可能性大的安全风险点。由供电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重点防范。
1.接触网、变电专业风险点由牵引供电科负责制定防止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具体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供电段认真落实;
2.电力、配电专业风险点由电力科负责制定防止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具体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供电段认真落实;
3.轨道车辆专业风险点由安全设备科负责制定防止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具体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供电段认真落实。
中度风险点:指在风险源中可导致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或引发后果不可接受较严重事件可能性较大的安全风险点。由供电处指导,各供电段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控制。
低度风险点:指在风险源中可能导致发生设备故障、高风险问题或不期望出现事件的安全风险点。由各供电段负责督导,车间、班组加强现场作业标准化落实予以防范。
1. 确定风险点风险因素的原则:根据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及管理因素四个方面进行确定。
2. 将系统确定的七个风险源分解为若干个风险点。
3.将风险点按危害程度和发生频次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
4.针对确定的高、中、低风险点,逐一制定控制措施。
第十条 局供电处建立系统周统计分析和月、百日研判制度,定期收集和掌握各专业事故故障、监测检测、日常检查等信息,按照路局确定的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结合系统实际,通过风险问题数据统计分析、研判,按月、百日、年度对系统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源和风险点进行全面辨识,明确系统安全风险源和高、中度安全风险点,并进行公布。
1.周统计分析制度。供电处各科室按照专业分工和管理职责,对每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以及风险问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下一周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和措施,于每周五12时前将书面材料交安全设备科,由安全设备科进行系统周安全风险分析汇总。每周一召开由供电处全体人员参加的周安全风险分析会,并结合路局周一大交班会上部署的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对系统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补充和安排。
2.月度风险研判制度。供电处每月5日前由处长(主管副处长)组织召开系统月度安全风险研判分析会,参加人员为供电处领导、各科科长及各供电段主管安全副段长、安全科长。参会人员共同对月度系统发生的事故、故障以及严重违章、现场检查信息等安全风险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结合路局部署的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季节性安全风险控制关键,研究确定月度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和措施,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月度风险控制分析和风险控制安排。
3.百日风险研判制度。按照路局百日安全风险评估检查和供电设备安全风险综合监测要求,对百日内安全风险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路局百日目标管理要求,制定系统百日风险控制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各供电段要建立日、周统计分析和月、百日研判制度,定期收集和掌握本单位的事故故障、监测检测、日常检查等信息,按照路局、系统确定的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按月自下而上分析、识别、研判本单位存在的表面及潜在的安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利用月度安全例会、专题安全分析会等会议对本单位风险管理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风险源和风险点控制情况,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点,并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二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围绕高铁、客车运行等安全重点风险源,做好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研判,将安全风险点按高、中、低度三个级别纳入风险控制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在公布月度、百日、年度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时,要明确风险源名称和风险点等级、控制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消除或降低风险点的期限。
第十三条 局供电处、供电段、车间和每个岗位都要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表,重点包括风险名称、控制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各供电段要按照“简明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逐级、逐岗位制定安全风险源(点)分布图和各作业岗位风险控制手册。
第四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四章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数据库管理、动态管理、全员管理、目标管理进行了说明。
第十四条 根据路局建立的安全风险数据管理系统,对供电安全风险实行分层、分级、动态管理,综合反映主要行车设备、职工素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等安全风险源和安全风险点的控制情况。在既有安全问题库的基础上,分层分级建立系统、站段安全风险数据库,分层设专人负责管理。安全风险数据库主要依据路局、供电处、各供电段存在的安全风险源,确定安全风险点,并按高度、中度、低度三个等级纳入动态管理,分级制定控制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降低或消除安全风险期限。
1.局供电处负责本系统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管理。各供电段每月25日前要向供电处上报安全风险源和高度、中度风险点信息,由供电处安全设备科结合系统确定的安全风险源和高度、中度安全风险点,纳入本部门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进行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局安监室提供系统高度安全风险点信息。
2.各供电段负责将本单位安全风险源和低度及以上安全风险点纳入本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管理,设专人负责管理。并指导车间、班组健全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
3.各供电段要畅通职工群众参与安全风险管理的渠道,要在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中设置职工群众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平台,并明确意见和建议的日常收集、分析、研判、报告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使职工群众积极广泛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为路局安全风险管理进言献策。
4.各供电段对职工群众反馈新的安全风险源(点)或可能升级的安全风险点,要及时组织研判,确定安全风险点等级,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并按月汇总于25日上报供电处。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源或高度安全风险点要及时上报供电处,由供电处向路局安监室提报信息,纳入路局安全风险数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健全完善百日安全风险目标管理,按百日风险研判制度要求和路局百日确定的安全风险控制目标,明确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对重大风险源和高风险点组织专题攻关。并按风险级别将安全风险点和控制目标逐级立项分解,形成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奋斗的梯次责任目标体系,实现安全风险的逐级控制。
第十六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动态掌握风险点控制情况,防止安全风险点升级。当出现低度安全风险点上升为中度时,由供电处负责分析研判,确定为安全攻关课题,以公文形式公布下发,纳入路局百日安全风险目标管理。
第五章 安全风险控制和阻断
第五章为安全风险控制,主要对路局业务处、供电段的安全风险控制、阻断的方法、形式及应急处置进行了明确。
在制定安全控制措施时,一定要具体可行,让职工知道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
第4篇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管理要求,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范》q/sy1235-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施工、仓储、装卸、交通、办公及生活服务等区域。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推行、实施本办法,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各级hse部门对本单位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所有员工应接受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培训,参与有关活动,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参加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下属代替。
第九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
第十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都应立即纠正,不安全状态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的许可和默认。
第十一条 安全观察不代替传统的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反违章禁令》的不安全行为,应执行有关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 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管工作落实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其观察结果应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的安全观察结果进行比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观察结果填写《act卡》。
第四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覆盖所有区域和班次,并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如夜班作业、超时加班以及周末工作,并定期开展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五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观察人员;
-安全观察的区域;
-按年度编制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日程安排表;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要求。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表(见附录a)。
第十六条 制定和实施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时,可考虑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交叉安全观察与沟通,非本区域内人员进行安全观察与沟通时,应有本区域员工陪同。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所属区域或部门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分析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定、执行并跟踪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十八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活动范围可结合领导干部“hse审核联系点”进行,也可覆盖其他移动作业、道路交通活动和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承包方活动。
第十九条 有计划的安全行为观察与沟通活动频次:公司机关人员每半年不少于1次,厂(处)机关人员每季度不少于1次,作业区(大队)机关人员每月不少于1次,班站操作员工每星期不少于1次。
有计划的观察时限:现场观察以及与员工进行探讨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 有计划的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宜由单人执行,通常每个安全观察小组的人员限制在1~3人,随机的安全观察与沟通可由个人或多人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步骤包括:
(1)观察。现场观察员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员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
(2)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
(3)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鼓励员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
(4)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
(5)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安全问题;
(6)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第二十二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内容:
(1)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重点关注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应综合参考以往的伤害调查、未遂事件调查以及安全观察的结果。
(2)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员工的反应。员工在看到他们所在区域内有观察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员工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这些反应通常表明员工知道正确的作业方法,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采用;
-员工的位置。员工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个人防护装备。员工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工具和设备。员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非标工具是否获得批准;
-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员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人体工效学。办公室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
-整洁。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 观察者原则上不应当员工面填写记录,应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过程结束后填写《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参见附录b)。
第二十四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应及时提交给本单位的hse部门,报告可采用纸质记录,提倡使用电子记录报告,以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各级hse部门每季度统计和通报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hse 部门应每季度公布《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表》(参见附录c),分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努力消减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都应把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作为hse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评价目的
为了识别生产过程中可控制或可望施加影响的危害,评价其安全风险的大小,为实施安全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同时为了规范安全风险控制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相关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
第三条 风险评价时机
1.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
2. 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遇有下列情况应在开始之前: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技术改进项目;
(3)生产设施的变更项目。
第四条 风险评价范围
1.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停车等阶段;
2. 常规和异常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 企业周围环境;
9.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风险评价小组职责
1. 安全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修订、解释本制度;负责成立公司风险评价小组;汇总、审核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确认公司重要危害因素,编制公司风险评价报告,并对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对外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对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六条 风险评价方法的选用
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工作危害分析法是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工作危害分析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事此项作业的人员受伤害,当然也不能使他人受伤害,不能使设备和其他系统受到影响和损害。
安全检查表分析是一种经验分析法,是分析人员针对拟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的危险、有害因素、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处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和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的对象是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工艺流程等,检查项目是静态的物,而非活动,故此所列检查项目不应有人的活动,即不应有动作。
第七条 风险评价过程
各单位发动员工参与风险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员工一起参与风险评价过程,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和安全检查表(scl)两种基本方法,进行风险评价时的程序如下:
1. 作业危害分析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由各单位的评价小组中岗位操作人员、班长、专业技术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所有作业活动列出清单,并进行工作危害分析(jha),完成后先经安全部审查修改,修改完成后,上报评价小组进行评审,对不合格项提出修改意见返回基层单位再进行修改,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应附有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方案,一并送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2. 设备设施的危害分析采取安全检查表(scl)分析,由各单位的评价小组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列出设备设施清单,按安全检查表(scl)分析进行,完成后先经安全部审查修改,修改完成后,上报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对不合格项提出修改意见返回基层单位再进行修改,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应附有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方案,一并送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第八条 评价准则
使用推荐的风险评价方法,单位/班组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开展风险等级划分:
风险(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1. 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判定准则:
表1:危害发生可能性l判定
等 级
标 准
5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发生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3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2. 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准则:
表2: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
等级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人员
财产损失/万元
停工
公司形象
5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死亡
>;50
部分装置(>;2套)或设备停工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4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
>;25
2套装置停工、或设备停工
行业内、省内影响
3
不符合上级公司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
>;10
1套装置停工或设备
地区影响
2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
轻微受伤、间歇不舒服
<10
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
公司及周边范围
1
完全符合
无伤亡
无损失
没有停工
形象未受损
3. 风险等级r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表3: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r
风险度
等级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实施期限
20~25
巨大风险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立刻
15~16
重大风险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6~12
中等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2年内治理
1~5
可接受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或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注:r=l×s——危险性或风险度(危险性分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发生事故的频率)
s——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4. 风险评估表
严重性 可能性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第九条 风险控制原则
1. 消除危害/风险;
2. 通过工程措施从源头来控制危害/风险;
3. 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措施来削弱危害/风险影响。
4. 当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时,应提供防护用品,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风险控制的要求
积极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可采取以下3种对策:
1. 技术对策:即对某一项工程项目、生产建设、设备设计、工艺操作、设施维修等采取技术措施,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
2. 教育对策: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每个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管理对策: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技术、管理方法上最大限度地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需要、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风险信息的更新
1. 在下列情况下安全检查表(scl)分析记录和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进行更新:
(1)工艺指标或操作规程变更时;
(2)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3)有新项目时;
(4)有因为事故、事件或其他而发生不同的认识;
(5)其他变更。
2. 如果没有上述变化时,单位1年进行1次评审或检查风险识别结果。
第6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 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 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7篇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8篇 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9篇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营业线行车安全控制,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的桥涵)或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3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包括立信号机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线路拨接、临近营业线的爆破施工、在营业线装卸桥片或跨越营业线搬运钢轨、轨枕、信号机柱、水泥电杆等大型路料设备的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且侵入营业线限界的,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挖掘机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和挖掘装载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临近营业线3米范围内的大型机械施工作业。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及可能危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2)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3)上跨铁路电力、通信线路下方的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 施工计划编制及实施
第4条 施工单位上报的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应初步判定施工类别,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预审,核定项目类别。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按ⅲ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属于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需编制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步骤执行“一表三书”。
第5条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
1.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及c类施工,由施工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进行汇总,填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
2.经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3.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运输处审批,下达月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以施工计划附件形式下发)。
4.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实际施工时间有变化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提前2天以电报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5.未纳入“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项目确需施工时,按照以上申报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前7天报运输处,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
第6条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实施及信息反馈
1.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前3天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开工通知书》(附表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内容、计划进行核对,在2日内向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附表3)。
2.工务、电务、通信、水电等设备管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由主管安全副段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安全科对开工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开工报告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施工条件要求的不准开工。达到施工条件的,设备管理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附表4),指派现场监管人员按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监护。车间、工区在没有接到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派人监管或防护。
3.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设置《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登记簿》(附表5),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主持,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须按规定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签到。监护人员未到达现场或未进行签到,施工单位不得提前擅自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负责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停止施工,并进行离场确认登记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此计划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作业人员、工务线路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时,对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认真记录,发现新开工、无计划施工(包括严重违章施工)作业项目时,要及时与段调度核对,段调度对未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的施工,立即报段领导,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属地安全监察大队报告。如发生漏报情况,列有关单位与施工单位同等责任。
(2)机务段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对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运用车间提前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由机务段按规定制作,乘务员出乘时携带)中专项提示。列车运行中,机车乘务员按照标明的施工地点加强瞭望、鸣笛,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发现有未纳入“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的施工作业或列车通过时施工机械未按规定停止作业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就近车站,由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调度员按重要信息反馈程序通知属地安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处罚。
(3)监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要及时安排专职监理人员进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对施工单位保证营业线行车安全和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
5.施工单位每日将施工进度情况向建设单位施工调度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调度收到施工单位的进度报告后,对施工作业地点改变的(施工地点前后移动超过800米),经核实准确后,每日12时前将次日临近营业线施工地点变更计划,通过局域网以《施工地点变更通知书》(附表6),发到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地区安监大队等监管单位,机务段运用车间据此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中专项提示。其他监管单位根据专业监管需要,据此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对无计划施工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立即反馈。
第7条 对于临时产生的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7天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报施工计划及施工类别。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查并编制临时施工监督计划,运输处以电报形式下达临时监督计划(涉及lkj数据变化的施工不得少于20天)。
第8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的强制性规定
1.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不予审查。
2.施工方案未经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运输处不得安排其施工计划。
3.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4.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5.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否则,不予对防护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各施工项点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或未签到),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影响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6.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完未经检查单位确认,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管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或未签到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口笛、信号旗、防护服等相关防护用品,否则禁止施工。
9.对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既未纳入月度临近营业线安全监督计划,也未上报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下发,禁止施工。
10.施工单位未与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禁止提报施工监督计划,严禁开工。
11.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内容,设置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开工。
12.夜间施工未达到夜间施工条件,禁止施工。
13.无封锁计划的临近营业线的爆破,禁止施工。
第10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责任体系
施工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1.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责:
建管、运输、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
(1)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或牵头部门召集相关业务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施工项目和影响范围进行界定,审核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提出控制措施落实要求,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管责任落实组织体系。
(2)审核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
(3)协调解决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定期组织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检查、督导。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管理的主体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1)负责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铁道部、集团公司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施工单位入场前,要积极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防护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10篇 井下安全警示、标识牌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矿区各矿井井下所有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牌板管理,本着规范、实用、节俭及便于日常管理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牌板的设置、吊挂一般规定
各种牌板按要求进行设置、吊挂,吊挂高度为巷道腰高的1.5米处。
(一)、工程牌板的设置
1、采、掘、修工程牌板设在巷道入口处安全地段帮上,并吊挂在横杆上。
2、各岗位点的工程牌板设置在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相邻牌板的吊挂高度保持一致且水平垂直。
(二)、安全标识牌的设置
1、各岗位点的电话、灭火器、消防水管、急救箱等提示牌必须吊挂在相应设施位置的巷道帮上,吊挂符合安全及人机工程的要求,易于人员发现。
2、高压危险、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有人工作禁止启动等牌板设置在靠近高压设备的入口或围栏上,有人工作牌临时设置在检修的开关上。
3、配电重地闲人莫入、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牌设置在机房、硐室入口处。
4、禁止车辆进入等综合警示牌,设在禁止人员及车辆进入生产区域的边界处,使用必须到位。
5、规格尺寸相同的提示牌或其它安全标示牌如在同一位置设置时,应保持一个平面进行吊挂,不同规格的标识牌不得并排安装,相邻标志牌不得相互阻挡视线,多个相同的标志牌并行安装时,高度要一致,间距为零。
(三)、路标牌板的设置
1、巷道指向、工作面指向、井下巷道说明、丁字交叉或十字交叉巷道指向牌,设置在巷道交叉顶板正中间,拐弯处指向牌设置在拐点前10米顶板正中间。
2、地点指向牌设置在巷道对正位置,进出两个方面均能看见。
3、禁止通行牌板或非防爆车辆禁止入内牌板吊挂在巷道正中间。
(四)、其它牌板的位置
1、主要巷道交叉点,工作面及采区巷道交叉点必须安设避灾路线牌,避灾路线指示牌板必须指明避灾方向,大巷避灾路线指示牌在巷道直线段每隔500米设一个,且保持水平垂直。
2、管路标识牌设置在管路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
3、设备责任牌、五小电器责任牌、阀门标识牌设置在易于观察的部位。
4、电缆标识牌,直径大于50mm的电缆粘贴带箭头的红色反光贴,箭头方向为供电方向,标明电缆电压、用途及维护人。直径小于50mm电缆采用挂牌标识,对于频繁移动的电缆只标出供电方向即可,电缆标识间隔距离为300-500米。
5、安全确认牌:绞车道等固定安全确认牌吊挂在作业点,采、掘、修等移动式安全确认牌吊挂在距离作业点10米外,随工程进度即时移动。
6、安全文化牌板吊挂在光线明亮,安全可靠的位置,要求四角固定在巷帮,上下边平行底板。
7、机电硐室门口要求吊挂硐室名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和“高压危险”牌,硐室内吊挂各种设备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图,吊挂时要求先固定外框,再和外帮固定。
8、材料牌吊挂,要求吊挂在巷道内位于材料上方的中间。
9、一通三防牌: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各瓦斯测量点人行道一侧,测风牌,吊挂在各测风站人行道一侧,局部通风机牌,要求吊挂在各局部通风机前5米范围内,通风设施牌,吊挂在风门、密闭处,要求四角固定,内容填写清楚、准确。
10、探水牌板,钻探工程施工牌,掘进工作面先探后掘巷道施工牌等牌板,要求吊挂距工作面50米处,每班填写,内容填写清楚、正确。
11、其它牌板如通风系统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巷道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根据实际内容制定,吊挂在适当位置,要求整洁大方,内容符合实际,需填写的项目要填写清楚、正确。
三、牌板管理
(一)、牌板管理一般规定
1、矿区负责各矿井所有牌板管理,各矿井负责人负责管辖矿井范围内的牌板管理,值班长、安全员负责所辖工作范围内的牌板管理、检查和维护,各专业岗 人员负责所在岗位牌板的管理。
具体责任人:矿区由安全矿长总负责,矿井由矿井负责人及当班值班长负责,各作业点由安全员、班组长负责,各专业牌板由主管领导负责,岗位牌板由所在岗位人员负责。
2、矿区对各矿井使用中的牌板建立《井下牌板管理台帐》明确牌板数量,设置地点、管理责任人及使用、更换期限等,有新增加、位置变更、回收、损坏、维修的图牌板及时记录到管理台帐上(标明日期)备查,损坏、丢失的按规定考核到个人。
3、各矿井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的警示标识及牌板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掉落或歪斜的,当天要按排人员重生吊挂。
4、各矿井根据作业场所的环境,随时对各类标示及牌板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标示、牌板清洁完好。
(二)、牌板使用及回收
1、标识牌板使用年限:所有反光标识牌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一通三防牌板、路标牌、避灾路线牌、安全警示牌板、安全确认牌板,使用期限2年以上,采、掘、修安全警示牌、工程标识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机电硐室各类牌板使用期限4年以上,大巷安全文化牌板、绞车房制度等管理牌板视制作材料,使用期限在2-4年,开关、电缆、水泵等管理或标识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
2、搬家、倒面时,原有的图牌板要由负责单位全部回收,除工程牌水溶性需粘贴纸内容外,要求其它标识、牌板重新利用,没有全部回收利用造成丢失损坏的,按标识牌板价格的30%处罚相关管理人员,按标识牌板价格的50%处罚牌板管理责任人,牌板制作费用由责任矿井承担
3、矿区要设立标识牌板库房,回收的标识牌板应存放在矿区库房内。
4、对于必须回收利用的,由于矿井责任人的损坏、丢失的,除考核相关责任人外,重新制作费用由各责任矿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
(三)、牌板检查、监督、考核
1、公司救护队各安全监察小组会按分管矿井区块,负责对井下牌板的监督、检查、考核。各矿井相关负责人按职责范围负责牌板的维护、监督、检查、考核。
2、牌板使用过程中,要保证牌板整洁、干净、完好,不得人为破坏,由于放炮、巷道变形等因素可能对牌板造成损坏的,要及时回收或移动牌板,故意损坏牌板的,按双倍价格处罚责任人。
3、因人为因素造成图、牌板损坏或丢失的,制作和修复费用由责任矿井自行支付,所在矿井落到责任人。
4、矿区建立标识牌板管理制度和台帐,负责本矿区矿井内所有牌板的管理,相关责任人经常对牌板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其它
因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需临时制作的地面各类管理牌板,由矿区提出申请或公司统一参照以上规定制作。
第11篇 建设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xxxx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xx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xx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xx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xx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xx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xx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xx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xx建设指挥部按《xx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xx建设指挥部按《xx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xx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12篇 外协队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某某企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外协队的安全管理,使外协队的管理与某某公司的管理相适应,经某某公司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一、外协队资质审查
1、凡进入某某公司承接工程的队伍必须具有有效的施工资质和人员资质。所有资质的审核由工程管理科负责。
2、凡进入某某公司承接工程的队伍在施工前必须主动与某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签订协议前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某某公司安全科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施工队必须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签字。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
3、外协队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副本交某某公司安全科备查。否则,不得开工。以上2、3条具备后,安全科通知工程科后方可开工。
4、各外协队根据人员数量必须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在安全科备案,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c证以上的资质。某某公司安全科免费发放《安全员》袖标。作业现场无安全员值守的,每次考核100元。
5、外协队的安全活动必须符合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的要求,某某公司免费发放《安全活动记录本》并定期检查。必须召开班前班后会并认真做好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没及时记录或者虚假记录的,每次考核100-500元。多次不改正的,加倍考核。
二、特种作业管理
6、使用特种设备(塔吊、压力容器等)必须具有相应的证书和有效的检测报告以及建设局安监站的备案,安装和拆卸人员必须具有资质。否则,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擅自安装和拆卸的每次给予2000-5000元以上的考核。特种设备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队伍承担。煤气区域等特殊环境或危险区域作业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和防护措施。
7、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进入某钢厂区的车辆必须在工程科备案并严格遵守某钢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被某某公司安全办或某钢保卫处通报的,每次给予500元以上的考核,发生事故的,由所在外协队负责。
三、治安管理
8、外协队人员发生偷盗、打架斗殴等情况被建设单位和公安部门通报的,每次考核2000元以上。同时承担建设单位和公安部门的处罚。
9、外协队发生火灾事故、高压电缆挖断、煤气泄露、水源污染、线路损坏、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某某公司声誉的,每次考核5000元以上并赔偿所有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清退。
四、日常安全管理
10、焊工、电工、架子工,登高作业、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方可作业。检查时无证作业的每次考核200元。
1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考核每次200-500元。戴好安全帽并系带,否则考核每次100元。使用电钻等旋转设备作业不得戴手套,否则考核每人次100元。使用气焊等有损眼睛作业的,必须佩戴眼镜,否则,每次考核200元。
12、严禁在现场吸烟,杜绝流动吸烟和在危险区域吸烟。一经发现,每次考核100-500元。
13、认真参加某某公司和建设单位等召开的安全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否则,考核每次200元。
14、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监理和建设项目部以及某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顶撞、侮辱、刁难安全管理人员的,每次考核500元。
15、严格按规定使用风、水、电、汽,接引时必须通过某某公司安全科,否则考核200-1000元。在煤气区域、铁路、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到场监护,否则考核每次200-2000元。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在场,否则考核每次200-1000元。氧气、乙炔等危险爆炸品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混装,否则考核每次200元。被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考核500元。
16、临街、临市作业的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围护,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警示。否则,考核200-2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后方可作业。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煤气区域作业、铁道边、公路边作业、大风及极端天气作业、特殊和危险区域作业等特种作业施工时必须有专项的安全措施。否则,考核每次500-3000元。
17、遇某某公司检修或者其他工程需要配合时,外协队要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并认真进行安全交底,因自身教育不够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外协队负责。
18、无论何种原因,聚众滋事,围攻正常办公场所,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每次考核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给予清退。
19、其他在本考核办法中未体现的,参照《某某某某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20、本办法与其他协议或者告知有抵触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2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某某公司。
第13篇 选煤厂与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委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煤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安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朔中选煤厂内承建工程、洗选运营、推煤装车、矸石外排、煤泥运输、污水处理等外委施工企业单位。
二、安全专职管理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为负责人,成员有副科长、助理等职员组成,负责对外委队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委队伍必须与朔中选煤厂签订安全协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抵押制度。
(三)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有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四)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外委队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外委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招收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存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委运营单位必须与各部门、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外委队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红线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专业规程;
8、重大检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外委队伍要认真执行朔中选煤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朔中选煤厂组织的各中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八)外委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九)朔中选煤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队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特别重大危机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
(十)外委队伍有危机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一)在职业卫生健康方面,外委队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病健康防治档案完善完整,无条件接受朔中选煤厂监督并纳入朔中选煤厂职业病健康监管体系。
(十二)朔中选煤厂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消除的,将依据《朔中选煤厂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实施办法》、《朔中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朔中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理。
四、要求
1、朔中选煤厂将外委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范围,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存在,严格把好“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考核关”五个关口。坚决执行“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的五个统一原则。
2、在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中,要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资质、准入关,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对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队伍,果断清除、毫不手软,保证朔中选煤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朔中选煤厂。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14篇 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和xx煤业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搞好安全基础工作和管理,在全公司实施安全结构工资制,切实做到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手段,以“安全文化”建设为载体,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现公司安全的目标。为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安全结构工资的构成
安全结构工资基层队集体占月度结算工资总额的20%,以安全效果、安全质量标准化各占10%分别进行考核;基层队队干安全结构工资占30%,其中安全效果、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文化建设考核)各占10%;公司办管理人员安全结构工资占30%,其中安全效果、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占10%。
二、考核方法
实行月度考核兑现,每月30日前由安监处、机关总支将当月的考核资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安全仲裁会裁定后,交工资科结算,并在工资结算时将安全效果、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文化结构工资分离、单列,结算单上要标明。
三、安全效果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安全效果结构工资占月度基本工资(采掘队为当月结算工资)总额的10%。
1、凡发生死亡事故扣完责任单位、公司办分管人员当月安全效果工资,其它单位、公司办其它人员当月安全效果工资的50%。
2、凡发生重伤或重大未遂事故,每起减发责任单位当月安全效果工资的5%,公司办分管人员当月安全效果工资的2%,公司办其它人员当月安全效果工资1%。
3、凡发生一类违章,每次减发责任单位当月安全过程工资的1%,公司办分管人员当月安全效果工资的0.5%;凡当月发生二类违章,每次减发责任单位当月安全过程工资的0.3%,公司办分管人员当月安全效果工资的0.5%。
4、日常安全验收检查,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责令停产整改安全隐患的,每次减发责任单位当月安全过程工资的2%,公司办安全包保人员当月安全效果工资的1%。
5、基层队每月发生轻伤事故(以办理工伤为准),超一人扣减当月安全效果工资的0.2%。
以上减发累计计算,减完安全效果工资为止。
采掘队队干安全效果工资=采掘队为当月结算工资/工人在册人数×队干系数×[10%-安全效果结构工资的减发比例]。
机关办管理人员、辅助队队干安全效果工资=岗位工资(总额)×[10%-安全效果结构工资的减发比例]。
四、安全过程管理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1、基层队队干安全管理过程分为月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季度安全文化建设考核两部分组成,公司办管理人员为月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每月28日前由党委书记、安全副总经理组织,机关总支牵头,对机关办管理人员按考核表内容进行考核打分;由安全副总组织,安监处牵头组织,综合部(纪检)、技术部、通风科、生产部参加按考核表内容对各基层队队干集体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月度考核。
3、安全文化建设考核:季度末月由由党委书记组织,综合部牵头,安监处等职能部门参加对基层队按考核表进行安全文化建设季度考核。
4、要求:安监处副处长、综合部部长每月28日前将当月(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文化建设考核资料提交领导小组,经仲裁会裁定后,由工资科负责执行。
5、基层队、机关科室的考核结果90分以下,每少1分扣减安全过程管理工资1%。
基层队队干每季度的前两月:考核结果得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
基层队队干每季度的末月:考核结果得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安全文化建设得分)÷2
机关办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得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
以上减发累计计算,减完安全过程工资为止。
采掘队队干安全过程管理工资=采掘队为当月结算工资/工人在册人数×队干系数×[10%-安全过程管理结构工资的减发比例]
机关办管理人员、辅助队队干安全过程管理工资=岗位工资(总额)×[10%-安全过程管理结构工资的减发比例]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占月度基本工资(采掘队为当月结算工资)总额的10%
(一)检查办法
1、每月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依据当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总体安排要求,制定下达各系统和各队安全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下发各系统、各基层队。
2、采取周三安全现场办公会动态检查和月度验收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进行全面动态检查,每月中下旬进行全面验收检查。
3、每月中下旬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各系统进行检查考核后,并将检查考核资料报公司领导小组经审定后,由工资科结算安全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
(二)考核办法
1、采掘系统考核标准
项目 | 文明生产 | 月度验收 | 专项整治 |
占工资总额比例 | 2% | 6% | 2% |
扣罚方法 | 每周三各检查一次,凡查到一条文明生产问题扣0.2%,一月四次,扣完2%为止。 | 月度验收,凡90分以上不扣,85-90分,扣4%,80-85分,扣6%,若在80分以下则加扣2%,为8%, | 每月末一并检查,完成规划的专项整治计划,得2%,少一个项目未完成,扣1%,对前期专项整治未保持,一个项目扣0.3%,直到2%扣完为止。 |
说明 | 1、若集团公司检查低于自检分,以集团公司的分数为准,若高于则以矿自检分为准。 2、所有的处罚,队干要占40% |
上一页123下一页2、其它系统(基层队)考核标准
项目 | 平时文明检查 | 全面检查 | 专项整治 |
占工资总额比例 | 2% | 6% | 2% |
扣罚方法 | 每周三各检查一次,凡查到一条扣0.2%;一月四次,扣完2%为止。 | 以各专业组月底提供的自检资料和月初公司规划得分为准,由各专业组组长牵头组织检查验收(以基层队、机关科室为被考核单位),每少于1分扣1%,不设底限,以标准化结构工资10%扣完为止。 | 每月末一并检查,完成规划的专项整治计划,得2%,少一个项目未完成,扣1%,对前期专项整治未保持,一个项目扣0.3%,直到2%扣完为止。 |
说明 | 1、若集团公司检查低于自检分,以集团公司的分数为准,若高于则以矿自检分为准;考核时若硬件设施达不到,则此项不予扣分。 2、所有的处罚,队干要占40% |
以上减发累计计算,减完标准化结构工资为止,最终考核得分即标准化结构工资得分。
采掘队队干标准化结构工资=采掘队为当月结算工资/工人在册人数×队干系数×[10%-标准化结构工资的减发比例]
辅助队队干标准化结构工资=岗位工资(总额)×[10%-标准化结构工资的减发比例]
3、机关安全生产科(室)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占岗位工资(计件工资)总额的10%(系统占6%、矿井占4%),按业务范围和分管系统纳入各专业组进行考核,各专业组考核平均得分即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最终得分,低于公司下达的规范分数每少5分扣相应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的2%,落实到人头并按此得分进行个人标准化结构工资结算。
机关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标准化结构工资结算公式:
标准化结构工资=本人岗位工资×[10%-标准化结构工资的减发比例]
4、机关非安全生产科(室)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占岗位工资总额的10%,其中按采、掘、通、机、运、地测、调度七个系统各占1%,矿井达标占3%,每月验收检查达到规化等级分及以上得相应的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比例,若得分低于公司下达的规范分数,矿井每少5分矿井则扣1%,系统每少5分则扣0.5%,扣完相应得分为止。
机关非安全生产科(室)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结算公式:
标准化结构工资=本人岗位工资×[10%-标准化结构工资的减发比例]
5、机关科室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人必须严格对照《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每月28日前各专业组组长安排责任人将检查结果报交安监处,若经查实放宽标准弄虚作假,扣除责任者安全质量标准化工资的100%(即基本工资总额×10%),再次出现弄虚作假的,调离本工作岗位;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资按分管的业务系统考核得分情况结算安全质量标准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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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保证安全生产保证金投入的管理办法
1、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在建项目施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2、安全施工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3、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支取计划,报项目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结理室审批后,由财务科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部位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制定,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费用。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语)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墙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时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救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按国家、施工所在地、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度统计上报。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额定率累计费方式计取。
5、公司各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目将做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6、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此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望各项目部认真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