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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2 10:00:14 查看人数:16

模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模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模扳支设与拆除施工工作,以及模板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对模板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操作规程》ysj403-89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87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物资公司负责模板的存放、发放与回收,同时负责闲置模板的维修与保养。

5.2施工单位负责模板的支设与拆除工作,并负责模板在使用中的维护与保养。

6具体内容

6.1施工的单位根据已接到图纸制订出所需模板的规格、数量使用计划,提交物资公司。

6.2物资公司根据使用单位所提计划,同时结合模板库存情况,制订模板调配及采购方案,报主管经理审批。

6.3物资公司对库存模板进行维护与保养,保证出库的模板合格。

6.4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模板施工作业指导书,并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6.5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6.6施工单位应对所使用的木工机具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制订安全使用制度,保证运行正常。

6.7模板支设完毕后,需由相关人员验收模板及其支撑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6.8模板拆除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验证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拆模要求,在达到拆模要求后方可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拆除作业。

6.9拆模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对模板进行清点、维修及退库处理。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无)

第2篇 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规范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加强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风险控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特殊危险作业管理职责、分类与分级、风险识别、安全措施制定、作业许可证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实、现场审批、延期、实施、关闭、网上办公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部承包商。生产应急情况下发生的作业项目不纳入本办法。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22、q/sy 1002.1-2007 和q/sy1240-2009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特殊危险作业:指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危险有害因素复杂、风险程度高,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需要特别采取对策措施予以控制的高危作业项目。作业特点具有复杂性、流动性、交叉性、非常规性以及使用特殊装备或工艺。

2.3 二级单位:特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和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单位。

2.4 三级单位:特指二级单位的所属单位(含副处级、科级、小队级等)。三级单位中同时具有副处级、科级及小队级等两种及两种以上行政组织的,以最高级别行政组织为三级单位。

2.5 项目建设单位: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所在的二级单位。

2.6 项目作业单位: 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服务的二级单位及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

2.7 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作业单位负责安排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机关职能部门。

2.8 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指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现场所归属的小队级基层单位。

2.9 项目施工队伍:由项目作业单位派出的、负责具体实施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的队伍。包括人员和装备等。

2.10 相关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作业单位以外的,与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在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具有相互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2.11作业许可申请人:由项目作业单位指派的负责履行作业许可申请的人员。作业许可申请人应由施工队伍现场作业负责人担任。

2.12 作业许可审查人: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作业单位授权的,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许可进行书面审查的人员。包括被授权人。

2.13作业许可审批人:由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需要现场对特殊危险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同意作业决定的人员。包括被授权人。

2.14 现场作业负责人:项目施工队伍第一责任人。

2.15 作业现场监护人: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指定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及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人员。

2.16作业现场监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作业单位双方派出的、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hse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包括:hse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人员、基层单位兼职安全员及项目施工队伍临时指定的监督人员。

2.17 大港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

2.18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许可证”。

3 职责

3.1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3.1.1负责明确本单位所有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各级作业许可审查人、审批人(包括被授权人);负责组织项目作业单位、相关方及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对项目作业单位申报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许可作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审批、许可关闭、存档及销案;负责向项目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负责协调作业项目所需的设备及人力资源;负责监督项目作业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规定。

3.1.2 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负责一级与二级作业许可的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批、关闭、存档与销案等。

3.1.3 项目建设单位的三级单位负责三级作业许可的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批、关闭、存档与销案等。

3.2 项目作业单位职责

3.2.1负责指定施工队伍现场作业负责人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工作前安全分析,识别作业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价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3.2.2负责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规定、项目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单位资源等,编写作业许可必须具备的相关材料;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3.2.3 负责对申报的作业许可材料提前进行内部审查。

3.2.4负责在作业前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负责落实施工作业过程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内部监护与监督。

3.3 相关方负责参加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负责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供本方与作业项目有关的人员和设备设施相关信息,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负责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3.4 作业许可审查人及审批人授权

3.4.1 作业许可审查、审批不宜授权。

3.4.2 作业许可审查、审批确需授权时,优先在同一行政组织(含处、副处、科、基层队)内部成员之间授权;其次,可向下一级行政组织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中,三级单位不得再向下一级行政组织授权。

3.4.3 同类(同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授权人数不能多于2人(含2人)。

3.4.4 被授予作业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必须具有满足授予权限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3.4.5 所有级别的授权双方应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二级单位范围内予以发布,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3.4.6 当被授权人因组织机构调整、人事调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被授权人人选。

3.4.7 授权不授责。授权人对被授权人职责履行结果负责。

3.5 监督职责

3.5.1 一级动火作业由消防支队及二级单位派专人现场监督,二级许可作业项目由二级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作业单位)负责派专人现场监督,三级许可作业项目由二级单位派人进行抽查监督。

3.5.2 三级单位负责指定现场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6 所有参加特殊危险作业书面审查、现场审批、监督、监护、岗位操作等人员,对本岗位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7 各级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及现场审批人应对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对策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3.8 现场作业负责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人员分工、安全设施使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有效性、作业现场应急处置等施工全过程负责。

3.9 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许可现场审批、实施等全过程负督察责任。对现场存在的与许可管理级别、书面审查结果、安全措施等不符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不良及管理缺陷等,做出口头警告、书面处罚、责令停工等要求,并及时下令纠正。

3.10 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现场监护对象存在的人身伤害应采取的保护行为负责。

3.11 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负责。

4 管理内容

4.1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分类

4.1.1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即:按照作业行为类别划分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挖掘作业、化学清洗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

4.1.2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即:按照具体作业内容确定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具体见附件一。

4.2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分级

4.2.1作业许可级别划分

a)一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b)二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c)三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三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4.2.2 作业许可级别确定

a)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级别

1)动火作业实行第一、二、三级许可管理;化学清洗作业实行第二级管理;脚手架作业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挖掘作业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具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办法。

2)未明确作业许可级别的其它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按照风险程度、资源掌控和审批权限等条件,具体划分作业许可级别,并经过有效审批后,在本单位予以发布。

3)当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作业单位对同一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确定的作业许可级别不一致时,依照项目建设单位规定级别进行申请、审批管理。

b)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级别具体见附件一。

4.3 工作前安全分析与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4.3.1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三级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基层单位、项目施工队伍及相关方人员组成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共同到现场识别作业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程度等,制定科学、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执行gy01/f7.28.2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4.3.2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结果,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填写作业许可证。其中,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使用对应管理制度规定的作业许可证格式。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使用“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gy01jl 7.28.20-01)。

4.3.3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结果,由项目作业单位编制项目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等其它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材料。

a) 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等保证施工安全的其它材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其中:

1)高处作业:工作内容复杂、坠落点多等风险程度高的作业项目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2)受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

3) 移动式起重作业:关键性吊装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4)管线打开作业: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

5)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同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6)挖掘作业: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7)脚手架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8)动火作业:对于作业内容及危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9)化学清洗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b) 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对于作业内容及危险有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c) 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在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前,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d) 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项目组织机构与岗位分工、项目主要内容、采用的关键工艺设备设施、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

4.4 作业许可申请

4.4.1 按照“谁作业,谁申报”的原则,由项目施工队伍履行作业许可申请流程。

4.4.2现场作业负责人是作业许可申请人,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实地参与特殊危险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否则作业许可不予审查通过。

4.4.3作业许可申请所需的有关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计划书)、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关附图等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与管理材料,应与作业许可证一并申报。

4.5书面审查

4.5.1油田公司内部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首先由项目作业单位内部履行审查流程,然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及审批。

4.5.2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参照4.5.1条款规定,由承包商内部进行有效审查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及审批。

4.5.3油田公司内部应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管理系统”,履行作业许可书面审查流程。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使用纸质文件履行书面审查流程。

4.5.4书面审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计划书)、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关附图、有关作业内容说明等保证安全施工作业应具备的材料。具体作业项目所需资料执行4.4.3条款及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要求。

4.5.5书面审查应及时完成,不应影响下一步工作流程。

4.5.6 不同级别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二。

4.6备案

作业许可书面审查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信息备案。其中,油田公司内部利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管理系统”备案功能进行备案。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书面审查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所有一级、二级作业许可只有通过备案后方可打印、发放作业许可证。

4.7 现场核查与审批

4.7.1 作业许可书面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审批人组织所有书面审查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及相关方有关人员,到工作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4.7.2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及相关方均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7.3 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如未通过,项目作业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完善措施,并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申请。

4.8 作业许可证使用

4.8.1 施工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应向所有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作业许可交底,交底后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8.2 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a) 第一联:现场作业负责人持有。

b) 第二联:张贴在公开地点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c) 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d) 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4.8.3 当同一工作区域有多个相关方参与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有相关方发放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并签字记录。

4.8.4 当工作需要中断(正常工作休息除外)时,许可证第一联应交回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保留。

4.8.5 作业现场关键人员(不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变更时,应经过现场作业负责人的批准,并重新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教育、交底签字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4.9 许可证延期

4.9.1 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为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确需更多时间连续作业,作业许可申请人可向批准人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

4.9.2 许可证延期前提为“作业人员无变化、作业对象无变化、作业主体工艺无变化、作业地点无变化”等无导致作业风险变化的条件,否则不得延期。

4.9.3 许可证延期期限应由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4.9.4 特殊危险作业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a) 通用类

1)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挖掘作业、管线打开作业、化学清洗作业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2)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脚手架作业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b) 专项类

1)含有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时,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执行其中作业项目的最短时间要求。

2)未含有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时,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队伍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4.9.5 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安全措施有效后,作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4.9.6 在规定的延期次数(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10 作业许可证取消

4.10.1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a) 由于作业过程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作业程序等发生明显变化,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需要重新制定控制措施的.

b) 实际作业的工期、工作内容等与作业计划发生重大偏离的。

c) 事故状态下、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

4.10.2 取消作业应由作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11作业许可证关闭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许可证由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共同签字后,关闭作业许可证。

4.12 存档

4.12.1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存档,存档的作业许可证应齐全完整,同时,项目作业单位保留一份关闭的作业许可证。

4.12.2油田公司内部施工作业应在“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系统”中使用电子文档形式存档,以便网上查询。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施工作业使用书面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4.13 销案

作业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存档满一年后,且认定无保留价值后由存档部门或基层单位负责销案。

4.14 其它

4.14.1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4.14.2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管理范围,并参照执行该办法。

4.14.3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保证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网上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28.21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3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理办法

gy01/f7.28.2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5 化学清洗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6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gy01/f7.28.30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32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31.3 动火管理办法

大港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6.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0-2009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2-2009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2009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4-2009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6-2009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8-2009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6.3 相关技术文件

附件一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工作内容、危害特征及作业许可级别表

附件二 不同级别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流程

6.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 7.28.20-01 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

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现场审批管理系统

第3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保破土工程作业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福建炼化公司检维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3  术语或定义

3.1  破土作业: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工程作业。

3.2  施工单位:实施破土作业的施工单位。

3.3  一级承包商:破土工程项目的中标承包商。

3.3  项目管理部门:福炼公司破土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

4  职责

4.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

4.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

4.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和审批《破土作业许可证》。

4.4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破土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4.5  一级承包商: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4.6  施工单位:负责破土工程的安全进行,确保破土作业不影响装置的正常生产,不影响公司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

4.7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或部门相关的破土工程作业条件的确认。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破土作业前的管理

5.1.1  破土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破土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发和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人负责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机动处、一体化工程二部、工程公司)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破土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大型破土作业项目要制定施工hse方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经属管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环安处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无明确属管单位的破土作业,由机动处或环安处指定属管单位。

5.1.2  根据破土工程项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一级承包商、信息中心、电气车间、自控车间、理化站、水气联合车间、消防队(有关单位)、属管单位(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品和储运管道、埋地电缆、埋地阴极保护线、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一级承包商提出具体施工要求,并在《破土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5.1.3  一级承包商、施工单位和属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具体施工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确认会签,最后报机动处签署意见,环安处审批。夜间20点以后和节假日一般不安排破土作业,确需安排破土作业的,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环安处另行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5.1.4  破土作业前,一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逐条落实hse方案审核意见及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有关单位要派出专人,逐条对有关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施工人员开始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作好监护、指导,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5.1.5  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责任人为项目hse负责人,对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项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责任人。在生产运行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施工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5.1.6  《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办理,破土作业只能在标注的日期内进行,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环安处存档,第二联交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项目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环安处保存1年。

5.2  破土作业施工过程管理

5.2.1  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职业卫生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2.2  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项目管理责任人和机动处、环安处有关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批准。

5.2.2.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5.2.2.2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2.2.3  需要进行爆破的。

5.2.3  在道路(含居民区)、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破土作业,或开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5.2.4  开挖厂内道路和生产装置检修通道,要考虑消防车等通行需要,并经消防队确认、环安处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中不允许全线占道,只能单边开挖。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5  在池、沟、井、涵洞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害物、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6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施工,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5.2.7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误后方可再行施工。

5.2.8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

5.2.8.1  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出作业和监护人员;

5.2.8.2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5.2.8.3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2.8.4  在安全措施落实,险情得到控制后再撤出设备;

5.2.8.5  通知设计、施工管理和安全等部门,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2.9  为加强破土工程项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  相关文件

无。

7  相关记录

7.1  《破土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1-2006)

7.2  《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7-2006)

8  附加说明

8.1  本办法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02-2004)废止。

8.2  进入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的实施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的各级承包商和作业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8.3  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4  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5  本办法审核人:      ;

8.6  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7  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第4篇 粉尘安全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来公司区域作业的相关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

第四条相关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贯彻落实。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第五条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表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严格按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动火现场必须指定监护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明确动火前的准备工作,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求。

第八条登高作业

(一)登高作业分为三级:

1、30m以上高处作业为一级登高作业;

2、15m~30m的高处作业为二级登高作业;

3、15m(含15m)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三级登高作业。

(二)登高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批:

1、一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部门会同公司…………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审批;

2、二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人员与……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审批;

3、三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人员与……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登高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1、明确在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如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帆布手套,穿软底鞋进行操作;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等。

2、高处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工具,严禁使用ⅰ类工具。使用ⅱ类工具时要事先检查工具有无漏电现象、电源线有无破损等。

3、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吊物绳、安全网、吊物网兜等。

4、高处作业严禁抛物,必须设置禁戒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5、风暴天气或下雨天一般不得进行露天登高作业,更不得从事登高焊接作业,当必须进行抢修作业时,登高作业审批权限升高一级。

6、所用登高梯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防滑措施齐全,使用梯架时必须指定人员扶持。

7、登高作业时上方不得同时进行吊装作业。

8、对于特殊情况和条件的高处作业必须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安全措施。

第九条带电作业管理。电气设施检修作业正常情况下必须停电进行,作业前必须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一)电气设施检修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在相关电气设施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加贴警示标志。如:“有人检修,切勿合闸”;

2、现场安排人员监护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登高进行检修时,必须同时办理登高作业审批手续。

5、检修作业完成后,必须经现场检修负责人同意方可送电,如果在配电房停电、送电,必需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二)当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严格执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三)带电作业由……动力调度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共同审批。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含高毒场所检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由负责作业的部门制定作业方案报……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必须指定现场监护人,并明确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和现场监护过程中的应急救援方法。

2、进入金属管道、设备内进行用电作业(如:电焊、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金属管道或设备必须进行有效的等电位联结,并与保护零线进行可靠的连接,照明行灯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3、有限作业空间内有水时必须使用12v以下的照明行灯。

4、进入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长管呼吸器,现场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员必须携带有氧气呼吸器;监护人员必须与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异常,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5、进入使用高毒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事先采取有效的处理,并穿戴相应防护用品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的审批。审批权限:

(一)部门内部日常吊装作业,由部门制定吊装方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相同吊装作业可一次审批多次使用);

(二)两个以上部门交叉作业,由组织吊装的部门组织制定吊装方案,……审批;

(三)当动用外单位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由组织吊装的部门制定吊装方案,……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破土作业由……审批。

第十三条破土作业前公司破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必须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动力调度、管网、地下线路技术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形成破土作业方案,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带电作业、大型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含高毒场所检修作业)、破土作业等。

(二)登高作业:是指相对跌落高度大于等于2m的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设备、管道、地下污水池等有限空间的作业。

(四)破土作业:是指在厂区内进行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破土的作业活动。

(五)ⅰ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安装的固定线路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六)ⅱ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回”。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布日起执行。

第5篇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

第三条 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铁师〔2008〕435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京铁师〔2010〕249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防护设置

第四条 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专用线除外。

第五条 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根据作业不同,需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区间)防护员;大型施工(需封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还需在施工地点两端规定距离内设置远端防护员;瞭望或通讯联系信号不良地段还需设置中间联络员。

第六条 局外单位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使用大型机械时,均应设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员。

第七条 严格落实《北京铁路局单岗单人上线作业安全防控管理规范》(京铁安监〔2010〕383号)规定,各系统根据本工种需要,原则上禁止单人上线,必须单人上线时,需制定具体防护措施和检查、作业办法。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系指同系统)需要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护,应当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同系统),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需跨系统防护时,由作业(施工)主体部门确定并要制定具体防护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维修作业使用的机具、工具应严格按编号,做到使用按号,收回对号,严禁违规使用。

第三章 防护人员管理

第十条 防护人员的资格

1.防护员任职条件。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安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路外单位必须由分公司以上单位和局内所辖区段设备站段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培训工作由相关单位的职教部门负责。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驻站防护员(一级)和现场防护员(二级)两级,有关等级在上岗证注明。未取得一级防护员证的现场防护员不可担任驻站防护员。(附件1)

2.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和每一名防护员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护工作。每年年初,经单位职教部门培训合格后在职工个人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签认并加盖公章。“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复审验证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担任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统称防护员。驻站防护员佩戴胸牌(卡),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除按规定着装外,还需佩带袖标。胸牌(卡)、袖标按系统分颜色管理,工务系统为红底黄字、其他系统为黄底红字,路外单位为浅兰底红字。(具体规格见附件2)

第四章 防护作业

第十二条 每名驻站防护员原则上只能同时承担两个方向区间和站内的作业防护任务。确需多方向防护时由各系统确定。驻站防护员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列车运行情况的通报,并作好记录。现场防护员在接到列车接近信息后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通报,按照要求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

第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原则上只承担一处防护任务,且作业区域长度不超过100米(了望不良地段为50米),超出上述范围时,应适当增设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只能承担一处防护任务。

第十四条 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需携带无线对讲机,现场防护员还需携带本区段列车时刻表、上岗证、防护信号灯(旗)、口笛(号角)等防护备品,开通使用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区段的还需携带提示接收机,并确认性能良好。驻站防护员还需携带通知记录本。(见附件3)

第十五条 上线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要相互核对时间,时间以行车室时钟为准,并进行无线对讲机通话试验。

第十六条 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车站行车室,办理到岗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核实签认。

驻站防护员在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设置好防护后,现场防护员方准通知现场负责人,安排上线作业。

第十七条 车站行车室设置驻站防护员登记本(见附件4),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内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行监督互控。

驻站防护员必须认真观察控制台上的信号显示,准确掌握列车、机车车列运行情况,并及时准确依次地将列车、机车、车列各环节运行动态情况,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通知,并得到现场已停止作业和下道的报告后,将情况及时登记在《防护员通知记录本》内。

第十八条 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应站在作业(施工)区域线路外方易于瞭望处所,具体位置距离由各系统确定。作业中认真监听和观察列车、车列运行动态,当接到驻站防护员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现场施工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下道,并确认作业人员和机具完全下道并按规定堆码整齐后(撤出限界以外),向驻站防护员报告。现场防护员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驻站防护员与现场作业防护员(中间联络员)要保持3-5分钟联络一次,现场防护员一旦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上线人员下道,并告之现场负责人。作业结束后,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作业防护员的现场人员设备、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等情况的报告后,在《驻站防护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离开车站。

第二十条 各系统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规范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人员作业呼唤应答标准用语和定时通话联络及登记制度 。有关证、卡、袖标、记录本由使用单位制作。《驻站防护员登记本》由车务系统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风力除雪机的作业小组,现场必须执行一人作业,一人防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站内、区间进行较大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拉防护绳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施工维修作业和进行相关作业人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各单位要制定专项卡控措施,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援、检查等确需上线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外单位在铁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施工和作业时(包括勘测、测量作业),安全协议中必须纳入上线防护内容,未纳入防护内容严禁上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系统上线作业和进行相关检查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客运专线上线作业仍执行各客运专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6篇 焊割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焊工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全省统一印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独立上岗作业。

2、焊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为了确保焊割作业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

第7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用火作业过程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及用火承包商。

3.职责

3.1工程部职责:

3.1.1负责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发布。

3.1.2负责对承包商用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3负责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

3.2监理职责:

负责《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hse措施的审核。

3.3总承包商的职责:

3.3.1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用火过程监护管理

4.2一个固定用火区域必须制定至少一名专职用火作业监护人,并对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用火点全过程连续监护;对整个固定用火区域动火点动火情况记录,全过程作不间断巡检监护。

4.2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的使用

4.2.1凡对进行用火作业的监护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

4.2.2作业前由监护人如表全面检查一次并如实填写。如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

4.2.3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检查无余火等隐患后填好完工时间并签名确认方可离开。

4.2.4检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出现“*”的情况必须停止施工,整改完毕确认后才能继续施工,否则追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从业人员不听劝告的,从严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4.2.5检查表由监护人随身携带,监护完毕,附在在监护联上存档。

5.固定用火(或者临时固定用火)管理

5.1固定动火区域有下列情况时,应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由承包商项目经理审核,报工程部审批,《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可自行设计,报工程部备案。

5.1.1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2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3在已安装好的电气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4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5使用火炉、喷灯、热处理时。

5.2固定用火点要有明显的标志,不能超范围用火,申请用火单位必须指派一名用火监护人。

5.3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对有明确产权。

6.其它

6.1现场使用的每个乙炔瓶必须有遮挡火星措施(带防火帽);乙炔瓶每次安装气压仪表后,必须采用肥皂水进行试漏,避免气瓶漏气着火。

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6.3平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固定区域的电票;固定区域的用电,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附件: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doc

第8篇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提供一份正确的操作指引,确保登高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登高作业及施工安全监管部门。

3.相关权责

3.1.登高作业人员

3.1.1.岗位培训合格, 作业安全意识强,了解偏离相关规定而产生的潜在的严重后果。

3.1.2.负责登高作业的辅助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检查和妥善保管。

3.2.申请部门

3.2.1.按要求填报《施工作业申请表 fnm03-0001/f-01》向园区安全管理单位申请。

3.3.2.监管登高作业安全。

3.3.3.公司内新、改、扩建的立项工程管理中,配有专门的工程监理单位时,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中的脚手架及登高作业的相关安全事项由工程监理单位负总责。

4.参考文件

4.1.《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4.2.危险作业管理程序 hdi-er02-0013

5.名词定义

登高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6.作业流程

7.作业内容

7.1 登高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7.1.1年龄满18周岁。

7.1.2身体健康无生理残疾,凡是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恐高症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生理或心理疾病,都不能从事登高作业。

7.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衣着灵便,禁止穿高跟鞋、拖鞋、易滑和带钉的鞋,或者赤脚作业。

7.1.4饮酒,或吞服有嗜睡、镇定、*成份的药剂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7.1.5钢管、竹子脚手架(排架)的搭建由专业的架子工搭建。

7.1.6外墙吊挂作业由专业人员执行。

7.2脚手架及高空平台的登高作业

7.2.1钢管、竹子脚手架的搭建由专业的架子工搭建,设置防坠护栏、防护网。规定:1)竹子脚手架高度不能超过20米且连排架长度不能超过15米,后续的使用时间不能超过15天;否则,只能采用专用配件搭建钢管脚手架。2)脚手架受力部分禁止使用木条木方。

7.2.2在无女儿墙的屋面上施工时,必须设防护栏杆,挂防护安全网,或者采用多重安全保护绳。

7.2.3 脚手架除了保证作业载荷的安全系统,搭建在室外还要有防雷、防电措施。

7.2.4室外施工时,有六级以上大风、雨雪、大雾天气,或者气温高于38oc,应暂停作业。

7.2.5采用门字架搭建高空作业平台,层高2米的门字架安装高度不能超过4层,底层的门字架需并排连接多个,增加其稳定性,上部需采用斜支撑,防止平台架跌倒。门字架工作面不能安装防坠护栏时,作业人员工作时还要使用安全带。

7.1.6作业人员检查并确认脚手架或平台安全后,才能上去作业。

7.2外墙吊挂的高空作业

7.2.1直接采用麻绳和座板的外墙吊挂作业人员通常称为“蜘蛛人”,公司内是指一些从事外墙修补,玻璃幕墙清洗,建筑补漏的施工人员,此类工程需外协处理,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士担当;另外一种悬吊作业使用吊篮升降设备。

7.2.2吊挂作业的钢丝绳和其它绳索,使用前要作荷载检验,升降设备还要求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7.2.3吊挂作业人员除了工作绳外,还要配备多重的保险绳,并戴安全帽,现场有专人监护。

7.2.4作业区域需隔离,并悬挂警示标识。

7.3梯子登高作业

7.3.1登高梯不能垫高使用,横档间隔30厘米为宜,不能有缺档。

7.3.2单面靠梯与地面夹角保持在60-70o之间,使用时上端先固定可靠,下端采取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7.3.3人字梯打开放平稳,拉杆平直不能有损坏或缺失,要注意梯子的载荷,严禁超重。

7.3.4人字梯的顶级平板上严禁站立作业。

7.3.5带电作业只能使用专用绝缘梯,电工在使用前还要检查并确认绝缘梯的外观和性能技标是否相符合作业要求。

7.4电动升降平台登高作业

7.4.1使用前应了解电动升降平台是否有故障记录,并检查外观是否有碰撞受损的情况,通电后检查上升、下降、急停键是否正常。

7.4.2平台工作时要放置平稳,四角的机械螺旋定位器要拉出来并向下调节到位,保证平台的轮子不再承力也不能移动。

7.3.3登高工作人员进入平台顶部工作面,关好防坠落护栏并锁紧。下面的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合上电源,控制平台的升降。

7.3.4使用时不能超重,如果携带物料,物料的重心需与平台一致,警惕超宽的危险性。

7.3.5登高作业结束后,电动升降平台按用户手册的工作指引,进行保养,并妥善保管。

8.应急准备及处理事项

8.1.登高作业需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要检测负载状态,使用时必须挂在直立的上方,保留工作活动范围即可,不能挂在下方,避免坠落时发生碰撞而伤害身体。安全带只能固定到牢固的结构上,不能挂在承力较弱的附件上。

8.2.发现人员意外坠落受伤,监护人员应努力与伤者沟通,询问受伤情况,尽量让伤害保持清醒。监护人员还要尽快拔打公司的紧急联络电话5658119,或者向园区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情经过,以便联络园区内的医生救助。

8.3.坠落受伤的人员,只能由专业的医护人员救助。登高作业的监护人员不能盲目施救,避免因不当行为造成二次严重伤害,如果感觉伤者严重,也可以拔打120急救电话,说明伤者情况,以及确切地点,最好能指明救护车的行车路线,争取抢救时间。

8.4.工伤按《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hdi-ee03-0014》相关要求处理。

第9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新建工程、续建工程以及物业管理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是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配套单位等根据职责或合同条款,负责对有限空间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理单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项目分部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大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分项管理部负责项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参建的监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旁站监理员(无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管单位或部门派驻旁站监管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和监理员旁站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理员、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理员应当履行旁站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程序或是违章作业的下达停工通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三)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限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四)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请监理单位等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如生产经营单位无检测分析能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害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理员、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逐级汇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项目部汇报并按要求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10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作业管理,对吊装作业中的危险进行有效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吊装作业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4 术语与定义

4.1高处作业: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高处进行的作业。

4.2交叉作业: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工序交叉、作业面互相渗透或重叠的作业。

5 职责

5.1专业公司负责编写本单位吊装措施或作业指导书,报项目部审批。

5.2实施吊装作业的班组负责按吊装措施交底,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和自检。

5.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及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吊装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6 具体内容

6.1作业前专业公司应结合现场作业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吊装作业做危害辨识,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

6.2施工前由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方和接收

方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主要内容有:

a) 吊装作业内容、吊装作业步骤、使用的机器具及安全技术要求;

b) 吊装作业现场条件和环境特点;

c) 吊装作业人员资质、素质、身体状况要求;

d) 作业安全防护技术;

e) 必须佩戴的防护用品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f) 紧急情况应急措施。

6.3对于重大吊装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经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部总工、工程部专业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应参加措施交底工作。

6.4吊装作业班组按交底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熟悉吊装措施,特别是起重工应明确吊装物体的重量、形状、吊点的确定、钢丝绳等吊装索具选用、绑扎技术等;司机应明确吊装机械目前的性能、工况。

6.5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依据规程、规范的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吊装作业环境、吊装机器具的安全使用及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6在恶劣气候下(五级以上强风、大雨、大雪、大雾),禁止露天吊装作业。

7 相关文件(无)

8 相关记录

“安全施工作业票”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第11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受限空间作业时的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2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受限空间

除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称为受限空间:

1.物理条件

(1)有足够的空间让人员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人员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2.危险特征

(1)存在或可能产生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注:受限空间可为生产区域内的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空间或场所。

(二)特殊受限空间

下列情况均属于特殊受限空间:

1.受限空间内无法通过工艺吹扫、蒸煮、置换处理达到合格;

2.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无法断开或加盲板;

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无法保证作业空间内部的氧气浓度合格;

4.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高于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三)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外包单位和承包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机动设备处是检维修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的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提供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六条工程部是新、改、扩建项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部门。对于设有项目部的项目,负责审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对于未设项目部的项目,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审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提供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七条生产运行处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工艺准备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工艺方),提供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八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维护和管理本办法。

第九条设备检修部负责检维修作业的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审核,并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条属地单位是其管辖区域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负责实施工艺处理、能量隔离与上锁挂牌,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审核作业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对作业过程实施监护和监督,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一)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

1.负责确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风险削减措施;

2.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及组织应急演练;

4.负责确定受限空间的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

5.负责安排属地方监护人员,明确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的联络方法;

6.负责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二)工艺工程师

1.负责编制作业前工艺处置、作业过程中工艺安全保障方案,指导操作人员按方案进行工艺系统准备,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2.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险性等情况。

(三)安全监督人员

1.负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字迹清楚;

2.负责监督现场工艺和设备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审查;

4.负责监督现场作业是否按作业许可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

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指定监护人(作业方);

3.负责编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4.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终止作业;

5.对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作业申请人

作业申请人为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提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

1.持有经批准的有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2.严格执行预先制定的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要时刻掌握工作区域的情况,作业环境发生改变,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不安全的状况;

3.作业时与监护人要有约定的沟通方式,并始终保持沟通联络有效;

4.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符不作业;不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作业;遇有违反本办法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根据受限空间环境情况(狭小、垂直的空间等)佩戴安全绳以备联络救援;

6.作业结束之后,清理现场并确保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二条监护人

(一)持有有效监护人资质证明,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受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

(三)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与其保持沟通,负责作业人员进出时的清点并登记名字;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个人气体防护器材、安全绳等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的位置并能及时正确应用;

(五)在入口处监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受限空间;

(六)紧急情况下不得盲目进入施救,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出救援信息;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配合施救人员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并做好监护。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执行作业许可制度,需办理《作业许可证》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无有效《作业许可证》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任何人身体的任何部位禁止进入受限空间。

第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配备到位。应急预案制定指南见附录b。

第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前,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要接受培训。培训指南见附录c。

第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要将相关的作业许可、安全作业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在现场。

第十九条监护管理要求

(一)对于一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由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分别指派至少一名监护人员。

(二)公司内监护人参加公司人事处组织的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人事处发放监护资质证明。作业单位的监护人由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监护资质证明。

(三)属地单位监护人要熟悉岗位的生产过程和周围环境情况,掌握所进受限空间的工艺过程,了解置换和通风情况,核对盲板图和现场盲板实际安装设备状况,掌握气体分析结果;作业单位监护人要掌握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动态和受限空间内环境变化情况,了解气体分析结果。监护人要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出现问题能正确及时处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熟练掌握现场配备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监护时佩戴明显标志,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位于人员出入口5米范围内并能直视人员出入口、安全绳;保持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联络;临时停止作业时,作业人全部撤出受限空间后,监护人收回作业许可。

第四章 受限空间辨识

第二十条属地单位对每个装置或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作业方案(hse作业计划书)。每年对所有的安全作业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指南参见附录d。

第二十二条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要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要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第二十三条经辨识为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安全监督部门、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安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前,防护措施要有效落实,必要时由属地单位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模拟演练。

第二十四条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一)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如惰性气体(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吹扫的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可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要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围护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二)围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

1.高于1.2m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2.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三)动土或开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

1.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m,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2.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4.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第五章 进入前工艺准备

第二十五条阀门隔离

进入受限空间前,属地单位工艺工程师编制“能量隔离清单”(参见《四川石化公司能量隔离管理办法》),操作人员按“能量隔离单”要求关闭工艺物料隔断阀,并在隔断阀手轮/柄上挂牌上锁。

第二十六条清理、清洗

属地单位操作人员对已经阀门隔离后的受限空间进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空;

(二)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

(三)中和危害物;

(四)置换。

第二十七条盲板隔离

清理、清洗完成后,按“能量隔离清单”的要求加装盲板或断开(与工艺系统相连的断开处要加盲法兰封闭)。涉及到管线/设备打开时,执行《四川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盲板隔离处或断开处要挂牌上锁。

第二十八条能量隔离

能量隔离包括机械隔离和电气隔离。作业中涉及到转动设备等机械能量、电气设备时,还要进行相应的机械隔离和电气隔离,并在隔离完成后在隔离点挂牌上锁。具体执行《四川石化公司能量隔离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对放射源进行屏蔽或移除处理。

第二十九条属地单位操作人员按“能量隔离清单”对所有隔离点进行确认,确认时包括对挂牌上锁执行情况的确认、隔离有效性的确认。确认完成后,“能量隔离清单”作为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支持性文件保存。

第六章 受限空间采样分析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取样和检测

(一)经隔离、清理与清洗后,对受限空间内进行气体检测分析。分析不合格时,要继续进行清理与清洗,直至合格为止。合格标准参见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气体检测,由检测人对取样时间和结果注明。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的结果报出30分钟后,仍未开始作业的,要重新进行取样分析。作业中断超过2小时,再进入之前要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三)取样和检测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使用国家现行有效的分析方法及检测仪器;检测仪器要在有效校验期内,每次使用前后要检查确认。

(四)由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安排当班操作人员带领取样分析人员到现场按确定的取样点进行取样;取样要有代表性,要特别注意作业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要根据危险气体与空气的密度比,立式空间采样点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测试次序为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五)使用长杆(或探枪)取样时,插入深度要符合:在一般容器取样,插入深度距口为2米以上;在较大容器中取样,插入深度3米以上;在各种气柜、储油罐、球罐中取样,插入深度4米以上。

(六)色谱法分析使用专用密封袋或球胆取样,置换次数不少于3次,样品由生产监测部负责保留到作业结束为止,以便需要时进行复查。

(七)塔内/罐内取样时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长杆(如铜、铝制长杆或竹(木)竿,但禁止使用铜、铝制品的环境除外)。取样时,取样人站在取样点的侧面和上风口,头不能伸进人孔内,要与人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必要时,取样人佩戴适合的呼吸防护用品。

(八)当取样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取样、需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时,按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要求进行管理。属地单位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并有效落实和审批后,取样人持属地单位审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及《作业许可证》,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其它满足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进入受限空间取样。

取样人为属地单位人员时,取样人与相关的作业许可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九)对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首次气体分析、以及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求频次进行的气体分析,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认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可满足安全检测要求时,可使用便携式仪表法,但使用的检测仪要有数据记录与存储功能;否则,要使用化学法检测(色谱法分析)。

(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连续监测。对于受限空间较大的、作业人数较多的情况,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定需要带入受限空间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数量。

(十一)作业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如油罐清淤过程中可能会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由于搅动淤泥而逸出),要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第三十一条检测标准

(一)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要一致。不一致时,要在进入受限空间之前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保持在19.5%~23.5%。

(二)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

2.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3.同时还要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三)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时,不得进入或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办理许可后再进行。

第七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准备

(一)风险评估

属地单位指定本单位作业负责人,对于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的,由属地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作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安全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对于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由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作业单位及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涉及到相关方时,相关方也要参加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业单位编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包括安全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按下列情况申请不同级别的复核与审批:

1.属于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方案,由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的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初审后报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部门的正职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2.属于进入一般受限空间的作业方案,由属地单位生产/设备/技术部长审核后,报属地单位部长审批。

审核、复核、审批时,审核人、复核人、审批人要在作业方案上签字确认。

作业过程中出现与作业方案有偏差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属地单位受限空间监护人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取消作业。再次开始作业前,重新编制作业方案并审核、复核、审批,重新申请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安全交底

对于风险评估结果、作业方案,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相关方分别向监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进行充分交底。交底要有书面交底记录。

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如队长、组长或班长等)提前申请,并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的第一栏。

(二)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准备好下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已审批的《作业许可证》;

2.风险评估结果;

3.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能量隔离清单等;

4.已经完成审核、审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

5.已经完成初步填写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书面审查

收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及所有相关人员对许可证中的风险识别、削减措施、工作方案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许可证》;

(二)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级(一般或特殊);

(三)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四)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五)确认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规定的遵循情况,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等;

(六)确认危害识别是否全面;

(七)分析、评估作业环境的影响、相邻区域间的影响,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确认个人防护装备;

(八)其他。

书面审查未通过时,对查出的问题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记录在案。重新申请时,作业申请人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

第三十五条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监护人到受限空间作业所涉及的作业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作业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现场核查合格后,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分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生产工艺、设备、环境风险”栏、“施工作业风险”栏进行相关选项的勾选并签字确认。

现场核查未通过时,对查出的问题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记录在案。重新申请时,作业申请人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检测分析

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包括续签前),要进行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检测分析。检测分析的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对检测结果进行判断。检测结果合格时,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将检测数据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相应栏内并签名确认,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注明作业期间气体检测的要求和频次。对于有“气体、粉尘浓度检测表”(见《四川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联。

第三十七条相关方会签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单位(即相关方),属地单位作业负责人要通知相关方参加上述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查”。针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影响情况,相关方要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影响情况与风险防范措施通知本单位所有相关人员,同时安排专人对该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关注。

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要有相关方的会签确认。负责会签确认的相关方人员为相关方具有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资质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确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前,属地单位hse工程师要对风险评估、方案审批、书面审核与现场核查等进行确认,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监督”栏内签字。

属地单位hse工程师无法履行职责时,可由属地单位正职部长授权其他人员代签,被授权人要有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资格。在同一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监督”与“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一)现场核查通过且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作业申请人、作业人、监护人、会签方分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签字,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签字批准。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首次签发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

(三)需要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进行变更时,要先取得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的同意,然后由作业申请人对所有变更后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执行),变更后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作业人”或“监护”栏签字,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在上述相应栏内附加签字后,方可实施变更。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得到审批后,连同已审批的相关《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方可开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分发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流水编号。

1.第一联:摆放在作业现场;

2.第二联:保留在作业批准人处;

3.第三联:张贴在公开处(如控制室)以示沟通,让相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内容和位置。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发生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情况时除外)。

(三)涉及相关方时,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延期

(一)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得延期,首次签发到期后,关闭作业许可。继续作业前,重新申请新的作业许可。

一般受限空间作业不能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首次签发有效期内完成时,可由作业申请人在继续作业前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定原有安全控制措施有效且无新增风险后,确定延期期限并审批延期申请,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延期次数不大于两次。

涉及相关方时,延期续签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二)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总期限(包括续签)不超过24小时。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延期续签后,与其相关的《作业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时,该《作业许可证》可不进行延期续签;否则,相关的《作业许可证》要同时进行延期续签。

(四)当在延期次数和延期期限内仍没有完成作业时,关闭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时按延期续签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关闭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清理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关闭”栏签字后交属地单位监护人,属地单位监护人确认无隐患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关闭栏签字,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交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勾选“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项,签字后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到期(包括续签期限)但作业尚未完成并需申请新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由作业申请人、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在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关闭”栏内签字关闭,同时由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勾选“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三)涉及相关方时,关闭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取消

(一)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属地单位监护人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终止作业。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二)属地单位监护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全部三联)注明取消原因并在“取消”栏“提出人”处签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签字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

(三)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取消与其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四)涉及相关方时,取消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

已经关闭的、取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及所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由属地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四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

(一)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批准人只能为属地单位的正职部长或公司主管领导。

(二)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为属地单位的正/副职部长,或者根据其实际工作需求,授权给本属地单位的工艺/设备专业工程师或业务主管作为批准人。进行授权时,要有书面授权书(见附录d),授权书中的“授权人”为属地单位的正职部长。授权时执行“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审批的作业发生事故时,授权人承担责任。

(三)“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人、被授权人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上报。

(四)对于作业的“申请方”与“批准方”皆为同一属地单位的情况,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八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或视觉无法观察的空间作业,作业人员要采取无线对讲方式联络或系灵敏可靠的安全绳,监护人可通过联系作业人员进行沟通联络。

第四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吹扫、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受限空间内的温度不宜高于35℃,高于此温度要采取降温和轮流作业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通风

(一)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并尽可能抽取远离工作区域的新鲜空气。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不得使用工厂风(包括公用风、仪表风)对受限空间进行强制通风。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

(二)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要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使用前需经过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配戴长管呼吸器时,仔细检查气密性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第五十条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要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第五十一条照明及电气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符合防爆要求;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使用安全电压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三)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时,使用防爆手电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第五十二条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时,要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第五十四条为防止静电危害,对受限空间内或其周围的设备接地,必要时进行检测。

第五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及其携入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监护人对照清单清点人员、工具和材料,确认无遗留后,做好记录;属地单位监护人核查签字。

第五十六条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脚手架、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同时执行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五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不得不使用时,要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属地单位审核、作业单位专业管理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九条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要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六十条设备和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设施时,虽然检测分析合格,但有可能继续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作业时要佩戴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一旦检测仪报警,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第九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必要时在作业前开展培训与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都要熟悉应急预案。需要消防队/医疗救护现场旁站时,属地单位在作业前向消防队/医疗救护队交底,双方确定应急时采取的措施与方法。

第六十二条需要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救援时,要事先明确作业监护人员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救援人员为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要佩戴满足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救生索、空气呼吸器等)。

第六十三条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救援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石化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川化安字[2022]8号〕同时废止。

第12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火作业、断路作业、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

第三条 按照“作业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一个项目含多项危险作业的,须分别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由相应人员据实填写并签字。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不得私自涂改,确需修改须经审批人审核同意并在修改处签字。

第七条 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危险评估等栏目不够填写时须另加附页填写。

第八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根据作业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及应急救援人员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组织召开活前会,向参加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条 作业许可证和附页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危险作业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器)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监护人须由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严禁作业单位超许可期限及许可范围进行危险作业。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十八条 分公司(中心)须由设备工程、生产业务、工艺、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

(一)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申请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取得《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作业;

(三)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应劝阻或责令退出;

(六)作业时,随身携带并保管《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掌握作业区域工作环境和工艺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组织应急救援;

(二)作业前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负责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四)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监护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加活前会并认真听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练掌握应急应对措施。

(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在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经监护人同意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服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的指挥,不私自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现场了解有限空间内外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有限空间内与外界连接的电源须有效切断。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须对储存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条 作业前30分钟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做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若不符合,须采取置换、清洗或通风等措施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第二十七条 作业中定时监测,作业期间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有限空间外须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品。

第二十九条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须增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时还须做到

(一)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作业过程中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存在交叉作业时须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限空间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间作业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应急应对措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二条 须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须建立台帐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险情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须做好自身防护,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条 当作业中断2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一)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二)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三)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四)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五)作业高度:作业区域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防护用品及相关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作业前须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须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须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须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条 作业中须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须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须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

第四十一条 雨、雪、浓雾天气及6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二条 暴风及台风暴雨后,须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须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条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应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带电高处作业须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确需垂直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脚手架、防护棚搭建或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作业。

第四十七条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第四章 吊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 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五十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为一级吊装作业;

(二)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为二级吊装作业;

(三)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五十一条 吊装机具须注册手续齐全,机体显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记标志;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且检测、检验资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吊装机具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使用与管理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十四条 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十六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须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条 作业前须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须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须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范手势统一指挥。

第六十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十一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六十二条 夜间吊装作业照明须符合《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有关要求。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室外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 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吊具、索具须经计算选择使用,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六十五条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五章 动土作业

第六十六条 动土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设施或临近设备、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六十七条 作业前,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第六十九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第七十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作业主管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七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五)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六)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七)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七十二条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七十三条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四条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

第七十五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化学品储存单位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七十六条 盲板、盲板垫片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制作。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条 盲板的直径须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第七十八条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第七十九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十条 盲板抽堵作业须一块盲板办理一张作业证。

第八十一条 作业前须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每个盲板须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须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盲板抽堵作业单位须按图作业,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须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十四条 在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八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须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八十六条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第八十七条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须采取防烫措施。

第八十八条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须按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九条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九十条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九十一条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十二条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动火作业按《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断路作业按《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地下既有各类管线及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在现有生产、办公、生活区域以及既有铁路设施附近进行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动土作业是指:挖掘、打桩、地锚、地下设施拆除;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进行场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业。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执行“先探后挖”的原则,由中心项目部组织设备维护及监理单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设施情况,撒白灰标记和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必须执行《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制度,未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相关手续的不准动土施工。《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格式见附表。

第六条动土作业前,由施工单位总工或安全负责人对工队、工队对作业人员逐级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均需在相应《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记录要详实,填写要工整,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填写的工作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各级监管单位均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八条动土作业中,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和转移作业地点,如出现类似情况,将按擅自施工予以处理。

第九条动土作业过程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基建中心项目部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并由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采取人工挖探,用锹、铲顺管线走向开挖,以防垂直用力损坏埋地设施。

第十一条动土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保护围栏,坑、洞需设盖板,夜间要用黄色荧光隔离带警示。

第十二条进行坑、槽、井、沟等挖掘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出的土石应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时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沟渠和压覆既有设施。

(二) 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部边沿处,严禁人员站立、行走。

(三)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土石方整齐堆放,外边脚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应经常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准继续作业。

(四)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五)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准进行。

(六)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七)作业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三条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存在上下交叉作业的应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涉及拆除既有设施、中断道路行车以及穿越铁路隧道时,应按规定经中心项目部联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三章 《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作业前,由工队提出申请,经专门负责人核准,并填写《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后,报请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以及设备有关单位进行既有设备、设施技术交底,共同研究落实方案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十九条涉及设备、设施防护措施落实和开挖作业,施工单位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管,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要纳入旁站业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施工单位工程部门或安全负责人专门管理,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各单位按附表样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并办理批办手续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需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4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装置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机动设备处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2 生产运行处是装置停开车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3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环保监督。

3.4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 装置停车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停车要详细制定停工方案,具体包括停车清洗、吹扫置换以及盲板隔离等项内容。停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停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停车各项操作要严格停工操作规程,并按照《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1.1.1 停工、检修、恢复开车方案的主要内容

4.1.1.2 停工检修范围和停工程序;

4.1.1.3 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4.1.1.4 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 制定盲板图表。

4.1.2 中、小修施工作业前的准备

4.1.2.1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安全检修组织机构,明确检修安全防火负责人、项目安全防火负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监护人员;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检维修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检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2.3 生产单位应向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2.4 施工单位应配齐检维修作业所使用的工、机具,并逐个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机具不准使用。要根据检维修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生产单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交给检修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全过程跟踪监护;

4.1.2.6 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4.1.2.7 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4.1.2.8 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1.2.9 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4.1.2.10 检修设备、管线的清洗与置换

4.1.2.10.1 氮气、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质的管线要同设备断开、或按规定堵加盲板;

4.1.2.10.2 设备、管线检修前需彻底清洗置换、分析合格。有毒物质不准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量不准超过安全动火允许浓度;

4.1.2.10.3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物质要清除干净。

4.1.2.11 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

4.1.2.11.1 厂机动设备科主持,以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为一方,以检修单位、机动设备科为另一方进行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安全环保科进行监督;

4.1.2.11.2 设备、装置交接,需填写交接书,交接书包括下列注意内容:

a)整个设备、装置清洗、置换情况,及取样分析数据;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阀门、水封状态;

c)贮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1.2.11.3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开始检修。

4.1.2.11.4 交方交出的设备或装置,需达到安全检修的条件。

4.1.2.11.5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2.12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交接书中签字;

4.1.2.13 检维修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及相关的票、证、书,必须对检维修施工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填写风险评价书(表),各种票、证、书、表必须认真工整填写、严格审批。

4.1.2.13.1 装置检修、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一般设备中、小修,以及日常维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表》;作业风险和消减措施由生产单位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制订。

4.1.2.13.2 不带压紧固螺丝,静止部位的螺丝紧固,以及更换水阀门(d>100mm)等可不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

4.1.2.13.3 电气设备检修,办理《工作票》的同时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严格按公司《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1.2.13.4 需停表处理的控制仪表、联锁装置、计量仪表、孔板、调节阀以及大、中修的控制仪表,均需填写《仪表安全检修任务书》。

4.1.3 安全检修任务书、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1.3.1 重要的检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审核,安全环保科、机动设备科提出审核意见,设备厂长批准后,由机动设备科下达检修单位。

4.1.3.2 一般性检修(中、小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批准后交检修单位。

4.1.3.3 检修前要检查《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检修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3.5 《安全检修任务书》使用期满,而检修任务未完时,检修负责人应在期满前一天持原《安全检修任务书》任务书或《工作票》按原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4.1.4 中、小修作业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 进入检维修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4.2 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都要办理相关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4.3 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生产单位要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4.1.4.4 对装置内不检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4.1.4.5 检修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4.6 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要接受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1.4.7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4.8 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盲板图以备检查。

4.2 大检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 大检修的组织

4.2.1.1 凡是大检修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检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后,按安全检修要求成立大检修指挥部,办理各种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4.2.1.2 装置停工大检修应详细制订大检修方案,具体包括装置简单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质、检修组织机构及职责、重点检修项目进度表、检修装置停开车时间表、公用工程停送时间表、检修盲板图、停开工主要控制点网络图、厂际和厂内管理线处置方案、原料及中间物料存储表等项内容。停工过程中的清洗、吹扫置换以及抽加盲板等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2.1.3 大检修指挥部应编制和审核大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内容和人员分工,使各项目负责人充分了解项目细节和施工要领。

4.2.1.4 大检修指挥部应确定各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明确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与厂或车间的专职安全防火人员的职责分工及相互联系程序。

4.2.1.5 大检修指挥部的办公室应有施工计划进度表、人员分工表、联络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员网络图及大检修项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项及措施。

4.2.1.6 对多单位、多工种联合作业的化工装置检修,应建立联合指挥部,并明确检修中的安全防火总负责人、有关安全防火事项,由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2.1.7 所有的大检修项目,除应执行国家及公司现有的安全防火规定外,还应针对具体检修作业的内容、范围提出具体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防火检修规定。明确检修作业程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工作。

4.2.1.8 生产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检修内容进行检修项目的风险评价,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经大检修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作业。

4.2.2 大检修作业前的准备

4.2.2.1 大检修前,检修单位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和要求,准备好施工机具;联系生产单位提供检修需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检测仪器,并指派专人负责。提前校对好测爆仪,并用检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质,对测爆仪进行检验及标定。

4.2.2.2 生产单位在检修前,对通过现场的管沟、阴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

4.2.2.3 检修前,各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参加大检修的各类人员熟知组织领导班子和各级安全防火负责人名单、安全防火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明确检修项目、内容、计划、进度、作业程序、检修质量和安全防火标准、工作范围、区域划分、联络方法及危险工程紧急情况处理等。

4.2.2.4 装置的停车、置换、清洗和隔离应指定专责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联系工作。对停车后装置及设备内清出的可燃物料,应及时组织力量运到装置外安全地带,严禁在装置区内储存。

4.2.2.5 装置停车经置换、中和、清洗、吹扫,并分析合格后,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应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交付检修。

4.2.2.6 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大检修指挥部的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各级安全防火人员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大检修的安全防火准备工作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确认,确保检修项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实处。重点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断措施、动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贮存,并确定动火等级。

4.2.3 大检修作业中的安全防火要点

大检修的动火作业,除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厂和车间的大检修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项目,应由厂或车间的主管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及厂安全防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的实施。

4.2.3.2 动火人应由安全防火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在同一动火部位有几个焊工同时作业时,允许办理一个动火证,但每一个动火人都必须在动火证上逐一签字。

4.2.3.3 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允许一个人担当几个动火点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4.2.3.4 对虽然停车,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业现场,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带进行动火作业时,一般不应在现场进行动火,应尽量减少特殊危险动火。

4.2.3.5 需动火的部位与其它生产系统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尤其动火点与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和罐区的隔离,宜采用拆除一段联系管段的措施。

4.2.3.6 高空焊接作业时,下面的木脚手架应采用非燃材料遮盖,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层都应设看火人。

4.2.3.7 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胶管敷设在一起。不应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产设备或与其相联系的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接地线。

4.2.3.8 大检修期间应对所有消防安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安全阀、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检验。

4.2.4 大检修的验收

4.2.4.1 大检修结束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于设备和管道内;测厚、探伤等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并全部结束;设备的防护装置以及因检修而拆除的盖板、栅栏等是否按要求安装和恢复;安全消防设施是否投用;检修现场是否已清理干净。

4.2.4.2 试车前应检查核实以下项目:

4.2.4.2.1 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 各阀门是否按规定打压、灵活完好,并符合试车前开或关的要求;

4.2.4.2.3 工艺设备和管线是否分段进行了打压和气密性试验,并符合要求;

4.2.4.2.4 全部管道和仪表是否复位;

4.2.4.2.5 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是否恢复、完整;

4.2.4.2.6 转动部件手盘车是否正常;

4.2.4.2.7 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2.4.2.8 所有安全附件、仪表、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好用、灵敏可靠;

4.2.4.2.9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4.2.4.2.10 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经充水。

4.2.4.3 上述工作结束以后,大检修指挥部应指派专人组织检修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交接、验收和试车。根据规程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调整、负荷试车和验收工作。

4.2.4.4 试车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正式移交生产单位,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一并交付生产单位。

4.2.4.5 验收手续办完后,在正式投产前,应拆除临时电源,检修用临时挡火墙、安全界标、栅栏以及检修用的各种临时措施,除去阴沟上封闭物,检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状况,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妨碍运转操作或高温设备附近有无竹、木脚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开车要求进行清扫、置换、分析合格后,正式进入开车程序。

4.3临时检修、抢修

4.3.1装置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时,工厂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4.3.2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4.3.3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4.3.4从事设备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检修人员必须熟悉所在装置的情况,30%以上应为公司正式员工,外雇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经过工厂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

4.4 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 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4.4.1.2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mm,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4.4.1.3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其它设备装置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4.4.1.4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4.4.1.5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4.4.1.7 乙炔、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把牢。

4.4.2 电焊机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 电焊机要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 电焊把线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 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如有破损需用胶布缠好。

4.4.3.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4.4.3.3 把线不准沾油,沾油必须清理干净。

4.4.4 氧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措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应保持不小于10米距离。

4.4.4.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用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4.4.5 乙炔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4.5.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4.4.5.3 乙炔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4.6 设备内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 需进行内部动火作业的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进行可靠隔离,绝对禁止其它系统的介质进入检修设备。

4.4.6.2 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测定设备内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间时方可进入。

4.4.6.3 附有搅拌等机械装置的设备,在进入前应把传动皮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源断开并上锁,使其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启动,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4.6.4 设备内动火作业时,一般应指派两人在设备外部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熟悉检修设备的操作情况,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特性;监护人员应位于能经常看见设备内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向设备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准从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离岗位。

4.4.6.5 设备内作业的电动工具及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干燥设备内电压应≤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设备内电压≤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4.4.6.6 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的性质,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4.6.7 设备内作业,生产单位应每半小时监测一次有毒有害物质、可燃气体、氧含量、粉尘含量等。

4.4.7 物料罐带料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 应使动火点位于料面以下;

4.4.7.2 补焊前应测定壁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接时不被烧穿的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焊接时的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烧穿被焊处,造成跑油着火。电焊机接地点应尽量接近动焊点;

4.4.7.3 若罐存在裂缝,动火前应用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再用钢板补焊;

4.4.7.4 动焊时贮罐应打开人孔,接通大气;

4.4.7.5 应选用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必要时可请专业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4.8 物料管线带料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4.8.1 测定补焊处管壁厚度,决定补焊电流及补焊方案,防止烧穿;

4.4.8.2 清理周围环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 与动火临近的管道应做好防火及隔热措施;

4.4.8.4 降低管道内油品压力(始终保持微正压),但应保持管道内油品流动;

4.4.8.5 用钻和石棉绳等堵塞漏处,然后打卡子进行补焊;

4.4.8.6 对泄漏周围的空气要进行分析,符合动火要求后方可动火;

4.4.8.7 焊接作业应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顺序应先下后上,焊点应对称;

4.4.8.8 高压油管焊接,应降压后打卡子焊接。

4.4.9 低压设备、管道的带气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 做好组织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关键岗位要有专人操作;

4.4.9.2 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氧含量要严格控制,必须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得超过0.5%;

4.4.9.3 保持系统稳定的微正压;

4.4.9.4 测定壁厚,根据壁厚设定电焊机的电流值;

4.4.9.5 分析补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被测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方可动火;

4.4.9.6 焊气柜时,应将烧焊点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0.1 对需要检修装置和设备,应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离;

4.4.10.2 抽堵盲板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和检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作业前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带领操作人员查看现场,并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4.4.10.3 盲板的制作应根据阀门或管道的口径,同时要考虑能够承受管路工作压力;当管道内为易燃易爆介质时,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时能产生火花的材料;盲板应有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颜色,使插上的盲板显而易见;

4.4.10.4 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准用火;作业过程中

应指派专人巡回检查,必要时应停止下风侧的其它工作;与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当在室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开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采用行灯照明时,则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4.4.10.5 抽堵盲板前应仔细检查系统内压力是否已经下降,余液是否排净;一般要求管道内介质温度小于60℃,介质压力煤气类小于1.96kpa,氨气类剌激性物质应小于0.49kpa方可作业,若温度、压力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对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时,卸压后应保持系统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系统;

4.4.10.6 抽堵可燃气体盲板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在接触平面上涂以石墨、黄油等不产生火花的介质;抽堵盲板时应配带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应站在上风侧;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生产单位专人监护,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大的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及消防车辆、医务人员实施现场监护;抽堵盲板连续作业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半小时之内,否则应更换作业人员;

4.4.10.7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与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记录时间、地点、作业人姓名、数量;抽去盲板时也应一一记录,并对照抽堵盲板方案进行复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 其它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动土作业等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4.4.12 检修现场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 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4.4.12.2 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4.4.12.3 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4.12.4 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4.4.12.5 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4.4.12.6 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4.4.12.7 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5 装置开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 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 装置开工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开车要详细制定开工方案,具体包括开工前的吹扫置换、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试车等内容。开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各项操作步骤要具体,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监护人。开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开车各项操作要严格执行开工操作规程,并按《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开车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开车过程安全。

4.5.3 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4.6 外委检维修作业的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15篇 电火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爆炸等事故发生,加强对电火焊作业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中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isbn 7-120-00220-1/tk.10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电火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2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电火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3专业公司负责电火焊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人力资源中心按《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定期对电火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6.2专业公司依据本专业特点及规程要求,制订电火焊作业安全工作规定,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后按规定执行。规定包括:

a)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定;

b) 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定;

c) 高处焊接安全操作规定;

d) 容器、井坑内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6.3专业公司在项目开工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形成文件。

6.4作业前,作业班组针对作业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5电火焊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6.6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检查危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和监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6.7在特殊区域(易燃易爆区)电火焊作业时,严格执行该区域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应有防火、防爆炸等安全施工措施,并办理“动火作业票”。

7相关文件

qb 552-04-00——《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8相关记录

“动火作业票”

“施工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模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5篇范文)

1目的为了规范现场模扳支设与拆除施工工作,以及模板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对模板作业的安全管理。3引用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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