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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管理规定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21:42:01 查看人数:15

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对装饰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装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编辑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编辑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编辑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编辑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编辑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编辑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条第7项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编辑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教工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教工生活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进行房屋装修须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后,方可进行装修;

2、装修前应认真阅读物管理服务中心下发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教工住宅楼住户使用温馨提示》并严格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梁、柱、阳台等钢筋等混凝土构件严禁拆、砸、凿,不得在承重墙上开门打洞,不得在墙体、楼板上刻槽打孔,所有门窗严禁拆除、移位,严禁砸掉卫生间地面;

3、防盗网安装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装墙外,应安装内式防盗网。雨阳棚、空调机等户外设施,必须按物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划在指定位置安装。

4、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采暖供回水管道、卫生洁具、等严禁拆除改装,以免发生管道渗漏,影响正常运行;

5、包装管道时,应在管道检查口处或阀门处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不得将该操作空间包死;

6、装修过程中,严禁将灰沙、水泥、瓷砖残渣、锯末、油漆等垃圾扫进、倒入下水管道,以防下水管道堵塞;

7、严禁在有地暖的房间地面和顶棚进行切割操作、剔槽、凿洞。

8、住户装修不得使用380v的装修机具,用电功率不要超过4千瓦,不得擅自在电表箱上接电,户内电源、弱电配电箱不得随意改动;

9、楼道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安装任何设施;

10、住户装修应聘请有专业证件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11、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运,严禁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

12、各位住户要教育装修工人严格按照建设部《家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13、住户进行装修不得影响邻里休息,装修时间必须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或给予处罚;

14、因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等,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并赔偿。

第3篇 装饰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资金管理部门

第一条 公司由资金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流动资金。

第二条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编制公司资金计划;办理项目借款手续,计算资金占用费,催收到期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根据核算部门提供的内部单位应上缴款项资料,催收、扣交应上交公司的各种款项,做好借款、资金占用费、应上交款项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办理银行和现金的收付,及时编制日报表。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 货币资金审批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内部单位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公司总经理递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申请人签字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申请先由主办会计负责初审,而后递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最后由公司总经理进行终审。(总经理不在公司,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终审,但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汇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有权提出质疑并予以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资金管理部门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五、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四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规定,现金只准用于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等费用、职工集资款本息和支付转账支票起点以下零星开支,其它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二、加强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备用金1000-5000元,备用金余额放在保险箱,项目部财务备用金10000元,项目经理1000-2000元,材料员500元。

三、出纳应对领导签字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再办理现金支付。

四、出纳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库存数必须与账面相符,不得私自挪用、移用或转借他人,不准“白条子”抵库。

第五条 银行存款结算管理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执行。支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二、统一在施工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所属项目部不准另开银行账户。但对施工地点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城市,且业务量较大,确需设立账户的,由分公司申请,经财务部批准后,再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账户设立后由分公司管理,未经批准的账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同时对该项目部罚款10万元。

三、支付货款应在货物验收入库后用转账支票或信汇、电汇支付,严禁使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四、各种预付款原则上不予支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用空白支票抵押。确需支付必须凭合同或有关凭证经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五、各项目部汇入的工程款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票向建设单位办理。按照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留足应交费用。税金和规费按照工程进度掌握支付,不准超支。项目部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单位支票或向其领用现金。

六、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七、出纳应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同银行对账,每月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八、严格控制其他货币资金交付,确实需要须有审批手续。汇入异地的外埠存款,应及时做好报账手续,及时对账,责任到人。建立网上银行系统,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银行收付业务,实现往来资金实时划拨。

九、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 由主办会计保管,个人名章 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十、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或盖章 手续

第三章 工程款项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内部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注明工程款项首先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第七条 所有项目工程款项必须汇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外地项目由公司通过银行将应付给项目的工程款及时支付到内部单位银行账户,公司直管项目根据工程情况按计划安排支付。

第七条 各项目部应及时提供材料发票,如果在公司划拨工程款时不能及时提供材料发票的,应由项目经理写借条 ,借条 传真给公司财务处,原件留委派会计处,到时用材料发票兑换借条 。如果到工程完工还有发票未提供的,公司按2%的比例收取税费。

第八条 项目从建设单位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借款、甲方供料),一律作为工程款收入,应及时交纳税金及公司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确保用于项目生产经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每月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款收入及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对个别负责人为逃避公司管理,私自从建设单位取款的,公司除向建设单位追诉工程款外,一律按挪用公款论处,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资金借贷与担保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资金借贷与担保的管理,杜绝或减少资金在投放上的风险,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调动归还借款积极性,经研究,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资金投放的对象及要求

一、投放对象必须具备一定施工能力和经济实力,本公司范围内的素质好、守信用的在职项目经理。

二、分公司要向公司申请借贷的,年上缴管理费原则上掌握在20万元以上,市场前景看好,工程项目回报率高、回报快,对上交管理费比较及时的优先。

三、项目经理向公司借贷款的,其项目工程总造价原则上掌握在500万元以上或上交管理费2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额度的控制各分公司或项目经理因业务需要,向公司借款或贷款要求担保的,其额度原则上控制在该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特殊情况报董事会研究后另定。

第十四条 借款利率的确定及担保的相应规定

一、借款和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月资金占用费率为18‰,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展期的,按月20‰计算,但展期不能超过六个月。临时借款(如投票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率为25‰。

二、本着节约资金使用的原则,鼓励各项目经理在支付履约保证金时使用“保函”的形式,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向公司借款时,如使用的形式且项目履约正常,可以按保函金额的30%作为借款本金按相应档次计算。

三、公司对借款单位的上交管理费实行浮动提升,提升依据按借款额度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每借款1%,增加上交管理费0.2%--0.3%。

四、借款单位向公司借款或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的,首先要确认一到二名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项目经理、董事会或大股东成员为担保人,并提供担保协议及有关资料报公司认可(注:公司给予货款担保视同借贷款处理)。

五、凡是向公司借款的工程项目,按月交清借款期限内的资金占用费,凡是由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同样要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贷款利息,由公司财务处代收、代交给银行,特殊情况另定。

第十五条 操作程序

一、首先由要求借款的分公司或项目经理向公司提出借款或要求出具担保的申请(申请书中注明用款工程项目,用款时间,借款或贷款担保金额及归还期限),同时提供工程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资料交公司财务处。

二、经审核上报资料达到规定要求,公司派出经营处和财务处各一名到该工程项目考察核实,重大项目由公司领导带队考察。考察后由考察负责人将核实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

三、借款批准书后办理有关担保或抵押贷款手续,并提交分公司或项目部经理出具借款承诺书,以保证借款的专款专用。

四、所有手续完备后,由财务处发放借款,并实行财务监管。借款发放后财务处要做好贷后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做好催收工作。

第五章 应交款项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与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及时上交各种应交款项及公司垫付费用。

第十七条 各种应交款项平时按照工程收入的相应比例上交,收入工程款而未上交应交款项,次月起按未上交部分计算利息,月资金占用费率18%。第十八条 各种应交款项年中预结一次,年末结算,结算后的差额部分在三个月内上交,逾期未上交转作借款,按月18‰计算费用。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应上交款项资料,书面通知该单位后,可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划拨。

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要加强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处,财务处按计划办理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成立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协调使用资金。

第六章 公司直管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一、收取的每笔工程款项必须汇入总公司银行账户,由派出项目的财务人员办理,限制非财务人员接触货币资金的收付;杜绝项目管理人员私打白条 从甲方收取工程款;杜绝项目人员从甲方直接支付任何款项(特殊情况报批总公司同意方可);杜绝项目私购内部收据,私盖项目技术专用章 收款,搞体外循环。

二、甲方供应的各种材料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列入公司账户统一核算,定期由公司财务处会同项目部与甲方核对工程款项收付账目。

三、各项目部要制订成本控制目标,实施成本控制,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工程项目预算书及与外部签订的各种材料采购、机械租赁、分包等必须报公司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订立,合同原件必须存公司档案室,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与监督工程费用支付。

四、现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范围执行,项目部人工费应按照工程进度控制发放,由项目部指定人员编制工资表。工人工资要附相应的结算依据,管理人员工资附出勤记录,其他人员要有工资计算依据,要按工种登记好工资发放备查账,不得虚增工资套取现金,工资必须确保发放到个人。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预算之内,超出预算部分产生的有关税费由项目部承担。

五、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日期、金额,不得开具空白、空头及远期支票,特殊情况报公司审批同意方可办理。

六、工程需要采购材料、设备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应详细填写材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单位等要素,凭发票、入库单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项目会计应对材料单价、数量以及发票的真伪进行审核,并建立健全材料明细账,主要材料的支出必须结合预算书中的材料数据加以控制。

七、因工程需要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周围材料必须报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周围材料必须建立明细账、备查台账。工程结束之前,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大批周围材料。工程竣工后,剩余材料由工地负责人同项目部经理共同研究解决,材料出售收入必须汇入分公司(办事处)或公司财务入账。

第4篇 某装饰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第1条 公司办公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第2条 自行车和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规定区域。

第3条 车辆不出车或下班后、节假日,用车司机应在公司指定地点把车停放好,采取必要的安全、维修、保养措施并把钥匙上交办公室。严禁停在外面过夜,违者罚50元/次。

第4条 各部门公务用车,必须向办公室申请,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下班后或节假日用车,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报送用车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5条 员工用车时,须将行车里程、车况(使用前、使用后)在办公室用车登记本上如实填写,如属私人用车,油费自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

第6条 车辆使用前应检查车辆是否刮伤、轮胎是否充足、前后灯、刹车等是否正常,严禁“带病”出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违者罚100元/次

第7条 车辆在外被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承担一切损坏后果,若车辆丢失,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8条 车辆维修,由用车人员报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下班后或节假日员工因私事用车而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费用自理。

增加车辆清洗与保养

第5篇 某装饰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

1、编制原则

1.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规定编制。

1.2科学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1.3贯彻执行施工各种规定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节约能源,降低成本。

1.4合理规划施工平面图,做到文明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2.1工程部经理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各有关部门协助,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由各段技术负责人编制。

2.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并经过工程部讨论通过后,报公司副总审批。

3、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

3.1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施工生产的法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中选定的方案必须经过审批,对擅自行事,违反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

3.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装饰公司图纸会审办法管理规定

1、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图纸会审,最终报公司副总审批签字。

2、会审前有关人员要认真熟悉和学习施工图,有关专业要进行翻样,结合施工能力和设备情况找出图纸问题,对现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3、图纸会审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3.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3.2工程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消防、可靠性、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哪些合理的改进意见。

3.3本单位的技术特长和机械设备能力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3.4图纸各部位尺寸、标高是否统一、图纸说明是否一致、设计的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5工程的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线工程等各专业图纸之间是否有矛盾。

3.6各种管道的走向是否合理。

4、会审记录是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施工图具有同等效力。要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并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

装饰公司施工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1、技术交底必须使施工人员明确负担作业项目的特点及技术要求、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安全措施,以便更好地组织施工。

2、明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之间的责任。

3、技术交底必须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前进行。

4、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辅以口头讲解,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交底资料及时送到资料员处归档。

5、技术交底的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5.1施工组织设计的交底由项目经理主持,并向各段技术负责人,各段工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交底。

5.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各段技术负责人向工长交底。

5.3各段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部位和操作项目,向工长进行技术交底,填写技术交底记录,技术交底后必须办理技术交接手续。

装饰公司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2、按系统归类整理,保证完整准确。

3、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随时汇集整理,所需表格按有关规范、规定认真填写。

4、签字手续必须齐全,严禁伪造和后补资料。

第6篇 装饰公司项目现场门卫保卫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项目施工现场门卫保卫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施工现场。

3 引用标准、述语:

4职责:

4.1 门卫负责进出车辆和人员的登记、检查工作。

4.2 现场安全主管负责对车辆出入进行交底工作。

4.3 项目经理或总工负责车辆进出的审批工作。

5 内容:

5.1 本工地员工必须佩戴工地发放的统一胸卡方可进场。

5.2 非施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施工现场。外来人员联系业务或找人,门卫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允许其进入工地。

5.3 需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的人员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出。

5.4 运送材料、设备的外来车辆,必须填写《外来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交底卡》,甲方委托的运输车辆要报工程监理批准,要有交货方、验货方、收货方三方许可方可进场。

5.5 大型运输车辆或超长、超重、超高车辆进入工地,除填报《外来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交底卡》外,还要报工地经理或总工批准,甲方委托的运输车辆要报工程监理批准。

5.6 门卫必须24小时轮流值班,认真记录车辆人员进出情况,实行上下班交接制度,当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方准离开岗位。

5.7 值班人员不得睡觉、喝酒、不得与闲人聊天、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必须坚持原则。

5.8 遇紧急情况及时拨打值班领导电话,或打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急救电话:120。

第7篇 装饰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一、每月五日开支。

二、办公文员须将考勤表、违纪扣款单等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各部门工资表应于每月3 日前办完签字手续报财务部。

三、现场管理班子中临时成员开支列入施工人员工资表中。

四、外委包工合同借款不得超过进度的70%。

五、外包工负责人按进度借款,临时施工人员不予借款。

六、车辆、器具、材料都应完成询价、比价程序。

七、单项工程领导班子现金借款总额不超过 10000 元,特殊情况 需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八、借出支票,必须注明限额及封顶。

九、外委包工付款凭工资表,外委订货付款按订货合同分期付款,以正式发票结帐。

十、报销凭据为税务局正式发票,特殊情况凭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报销。

十一、借款需在二十日内报销,财务部根据借款日期,督促借款者报销。逾期不报者财务部对借款者暂扣工资,直至以发票报销。

十二、保管员、现场员无工程时,50%开支放假,以工作 15 天为一期限。

十三、较大型工程可设保安员。

十四、大型工程或特殊情况下,如需开伙,由工程项目经理上报开伙

申请 工程副总财务行政副总 总经理审批。公司给予

每个工程 300 元/月开伙补助,其它费用自理。

十五、如工程现场涉及到临时其它经费,如取暖等,由项目经理提出

书面申请 工程副总审批 财务行政副总 总经理审批。

第8篇 某装饰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出差人员必须严守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地降底差旅的支出,差旅费的报销实行实报实销,便必须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

1、出差人员必需按规定行程出差办事,不按规定的行程擅自决定绕道改变行程的,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特殊情况需改变行程的,须提前请示总经理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否则公司财务不予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2、住宿费凭出差地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3、出差人员到达出差目的地至出差住地往返应乘座公交车,如情况特殊可乘出租车,凭据按实报销。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允许报销交通费

4、不允许趁出差之便回家探亲办私事,如确有须要需事先请示总经理并获得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其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许报销。

5、凡总经理指定执行特殊任务前往外地出差的,其出差费用报销按特殊情况实报实销处理。

6、凡出差食宿等一切费用已由对方负担的,均不再允许报销各种费用。

7、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计划天数的费用,需及时汇报总经理并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8、外单位人员为我公司临时办事,其费用开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实报实销。

9、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获得总经理的批准同意,方可回来后凭据报销。

第9篇 某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1条 公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监印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核定。

第2条 文件需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登记本”,经总经理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如总经理不在时须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3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加盖,由监印人全权负责。一旦滥用必将严惩。

第4条 监印人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严惩。

第5条 印章遗失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外,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同时依法公告作废。

第10篇 商场及专柜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

商场及专柜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

为了加强商场的经营管理,为商户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建立商场及专柜的良好形象,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专柜装修前必须向营运部提供装修方案,填写“专柜装修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务部交纳装修保证金。新入场专柜需附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图。

二、专柜装修效果须与商场整体装修效果相协调,装修效果、装修档次符合商场整体经营定位。

三、装修效果及平面布置不得过密,必须保障人流畅通,专柜与专柜之间不得使用板墙,立柜阻隔。

四、装修期间,商场向商户收取装修管理费。专柜装修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伍元收取。若自行清理装修垃圾,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叁元收取,该费用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五、装修完毕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在扣除装修管理费后,若无其它抵扣,装修保证金在七天内退还余额。如商户在装修结束一个月内,不办理退款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余款退还权利。

六、专柜进场装修起止时间必须按照“专柜装修申请表”上所拟的起止时间,否则“专柜装修申请表”将视为过期无效。“专柜装修申请表”需延期必须经过营运部的批准。

七、专柜装修必须在“专柜装修申请表”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期装修,装修管理费将按所规定的两倍收取。

八、专柜装修必须由专柜装修队自行在专柜范围内用木板(或布)围起,否则不予装修,由此而引起的时间拖延由专柜负责。专柜装修时间规定在商场结束营业之后进行。如需在营业时间装修的,必须得到营运部的批准。在营业时间内专柜必须做到无尘、无响、无味。

九、专柜夜间装修,必须在早上离场前将专柜卫生货架、杂物、工具整理好,不得影响商场的正常营业,否则装修押金不予退回。

十、专柜非营业时间装修,必须在员工通道防损部登记领取临时工牌方可进场。装修期间需服从防损部值班人员的管理。

十一、装修过程中避免损坏商场的公共设施及设备,如“电梯、消防器材、地砖、天花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使用同等材料负责修复。

十二、靠墙周边专柜装修过程中避免原有墙体裸露,充分利用墙面进行商品陈列或制作本柜品牌形象广告,中岛区陈列架不得高于1.35米,首层靠墙背柜统一2.80米,2层以上靠墙背柜统一2.30米,玻璃柜不得高于1米.

十三、专柜内地面须根据自身品牌特征,使用采用地砖大理石、木地板、地毯等材料进行装修,但必须与公共通道保持在一个平面.

十四、专柜用电设施(如:照明、插座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商场的规定要求,并在工程部的陪同下进行有关安装。

十五、没有电工在场不能动场内所有的一切线路。凡需再装灯、插座等其它用电设施的,必须请专职电工安装,并带上操作证。

十六、专柜须在公共区域设制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必须经过商场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十七、装修期间严禁明火操作,严禁工作人员在场内吸烟。

十八、装修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改动原有装修方案及平面布局,否则商场将不予退回装修保证金,强制停止装修,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专柜承担。

十九、装修相关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如电工上岗证),如属违规上岗工作而引起的后果由专柜独自承担。

我专柜已清楚了解商场装修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并将清楚转告我方其它装修人员。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第11篇 装饰公司办公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公司办公管理规定

文件打印、复印、发放管理规定

一、凡要打印、复印文件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二、打印的文件,由拟稿人或拟稿部门负责校对。

三、凡外发传真文件必须填制申请单,审批后外发。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

一、图书原则上为办公部统一购买,专业用书,由各个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自行购买。

二、凡新购进的图书,都应进行登记,写明购入时间,价格。

三、所有图书都必须在封面或目录加盖公司印章。

四、图书原则上只借给本公司工作的人员,但行政管理部长允许的情况除外,借出图书不得转借第三者。

五、借阅图书资料工作由行政管理部长指定专人负责。

公司办公室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资料室的资料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意义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管理公司的资料,提高研究效率,促进技术进 步改善业务工作,以及增进对业务的理解。

第三条:借阅的责任

职工在利用公司办公室资料时,必须遵守规定,在本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资料的分类

一、工程资料。

二、定期刊物(报刊、杂志等)

三、文书资料(手册、章程、报告等)

四、视听声像资料(照片、录像带、地图、画册、胶片、软件等)

第五条:资料的主管

公司的资料一律由办公室统管,统一编号、归档。

第二章资料的借出

第六条:资料的借出

一、职工如果业务工作上需要,可以申请借走资料,但必须填写资料借出登记,交给资料保管员。

二、资料保管员必须在“借出资料登记薄”上作好登记,并且经常检查借还状况。

第七条:退还

职工借阅完毕,及时把借出资料还给资料室。

第八条:阅读

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只允许在公司内使用。

第九条:借出期限

一、一般资料借出期限为一周。期限一满,立即归还办公室。

二、业务上常备资料,借出期限二个月以内,如果必须,还可以按第六条规定办理手续,予以续借。

第十条:禁止转借。

车辆管理规定

一、使用人必须有驾照。

二、公务车不得借于非本公司人员使用,如特殊情况外借,需填“借车审批单”经管理部主管审批。

三、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四、驾驶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五、车辆维修应先填制“车辆请修单”,送之核算员询价。

六、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与管理部主管联系请求批示。

七、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

八、车辆维修影响使用时,可通知管理部,由管理部主管与其他部门主管协调,临时调配车辆代用。

九、驾驶人每周一进行自检、验车。填制“检车日记”月末报管理部主管,管理部主管依此检车。

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一、随车一份“豪盛公司车辆行驶登记表”。驾驶员按内容详细填写。每月底报办公文员,以便核对公里数及耗油量。

二、私人用车需事先到行政管理部办公文员处填写私人用车登记表或第二天补记。私人用车每公里 0.5 元。月底办公文员统计使用金额数,报行政主管审批。送至财务,工资扣款。

三、未按此规定执行,一经查实,第一次工资下浮 10%,第二次解聘。

六、借阅图书者需在“借出图书登记薄”上登记。

七、借阅原则上为一个月,对超过期限者进行催促,令其归还。

八、如果超过借阅归还期限一个月,并经再三催促依然不还者,按图书购入价格索赔;丢失或被盗者(借阅人),同样照价赔偿。

如果因人力不可抗原因造成图书损失,管理部长可视情况予以减免赔偿金额。

第12篇 装饰公司工程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工程管理规定

一、安全控制

安全教育工程部设立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尤其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必须落实责任,未经教育培训的决不允许上岗。

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假、大、空”等条款式内容;劳务队的班前教育,要结合工程的实际进度,按照施工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施工类别,结合当日施工内容(天气如雨天、暑期施工和冬季施工)的特点等情况进行,在安全教育的同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要组织各工种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冬季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技术交底,高空、临边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消防设施的安全技术交底等。

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安全施工理论知识、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知识、消防等知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

二、安全标志的设置

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电器设备试、检验或接线操作,设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标志;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施工现场及办公室设置火灾报警电话标志。

施工现场“洞口、临边”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和安排,如违者处以停工1日,扣发2日人工工资(200-300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着公司施工装,统一佩戴安全帽,高空和临边作业必须按标准使用安全带,如违者处罚100确保安全,言行统一,如不尊敬业主,礼貌待人者立即停工,扣发所做工日人工工资(80-150施工现场不准赤胳膊赤脚,不准穿拖鞋,不准穿短裤,不准吸烟,不准随处便溺,违者处罚50元/次(如出现事故,全部责任自担)。

保持现场整洁,严禁乱丢乱放,施工现场的材料、工具必须堆放整齐,定点放置,每日施工垃圾施工人员下班前必须清扫干净,违者处罚50爱护公共财物,不偷、不拿、不损坏,节约用材,计划下料,不浪费,施工现场必须指定现场保管员,如发现处罚500元/次(如偷、拿,损坏者处以罚款外、以等量价格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用水、安全护栏护网、各类临电设施的安全标示不准随意拆除。违者处罚100

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六十周岁以上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施工,违反者罚款500元并请出现场。

如施工工地现场发生火灾、触电、人身伤害等事,如确实是人为或操作不当导致,由违章者全权负责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施工过程安全得当,管理人员和劳务班主保证人员及施工现场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即时纠正,不予纠正者处罚20014所有处罚都设置连带责任制,所涉及的劳务班组、管理人员按照工人罚款的双倍进行处罚。

二、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的控制,实施工程质量控制责任制。工程部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全面负责和统一要求、统一管理。项目部则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由项目经理带头,项目施工员和劳务班组在施工中具体监督和查验。

公司分管工程副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工程管理部工程部经理项目部项目经理

三、进度控制

对施工项目进行进度控制的措施主要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

组织措施主要是指落实各层次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以及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体系;根据施工项目的进展阶段、结构层次,专业工种或合同结构等进行项目分解,提前做好施工操作人员、技术、机具、材料、现场的准备;确定进度控制工作制度,如检查时间、方法、协调会议举行的时间、参加人等;对影响进度的因素分析和预测。技术措施主要是指采用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的技术与方法,以保证在进度调整后,仍能如期竣工。

技术措施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能保证质量、安全,经济、快速的施工技术与方法(包括操作、机械设备、工艺等);

二是管理技术与方法,包括:工程记量方法、科学排序方法、进度计划表(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

第三方面就是掌握好施工控制节点,各专业间相互交叉作业以及分项工程间的相互协调。合同措施是指以合同形式保证工期进度的实现,即保持总进度控制目标与合同总工期相一致;分包合同的工期与总包合同的工期相一致;供货、运输、构配件加工等合同对施工项目提供服务配合的时间应与有关进度控制目标相一致,相协调;中期工程款的支付、尾期工程款的结算也必须把工程完成进度作为标准。

经济措施工程施工以合同形式与劳务班组订立合约,约定工程施工完工期限。如果逾期不能完成,按照总工程款的10%处罚违约金。

第13篇 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使装饰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公司管理文件编写。在贯彻执行中,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是企业形象的窗口。

文明施工要以“安全、规范、健康、环保”为主题。

2.1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一律佩带安全帽。工地出入口要有公司标牌标志及告示警语,无关人员不许进入施工场地。

2.2 施工单位现场办公室要布局合理,地面水泥砂找平;台、椅、文件柜要摆设整齐、清洁;门口挂项目现场办公室标牌。墙上适当位置应挂设以下标牌:

(1)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或横度图。

(2)项目部管理架构图。

(3)项目部各级人员管理责任制。

(4)安全生产禁令。

(5)现场防火制度。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火警,盗警、急救电话)

(6)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挂设的标牌。

2.3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畅通,材料堆放要整齐,标识清楚。场容场貌干净美观。

2.4 工地现场宿舍、材料仓库、厨房、厕所等要挂牌标明,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2.5 现场人员服装整洁,言行文明。

2.6 施工区域内严禁住人。施工单位雇用的外地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向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三章 现场防火管理

3.1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健全和落实自防自救各项防范措施。

3.2 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必须配备工地防火责任人,正常施工期间必须有责任人在现场。防火责任人要熟知消防法规,了解本工地的消防方案。

3.3 施工现场落实义务消防人员及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做到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

3.4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定期、不定期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当即整改,把火险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5 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开存放,严格杜绝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要设立临时危险物品仓库,标明警示标志,及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3.6 现场施工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先领证后动火”规则,绝对不允许“无证作业”。烧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场地内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并有专人携灭火器跟进。作业后应及时清除场地内火种,并确定场地内无火种后方可离开,以确保安全。

3.7 饰面油漆、加工木制品场地遗留的易燃物等必须每天及时清理干净,不留火险隐患。

3.8 施工照明用电严禁使用500瓦以上高热灯具,禁止使用花线剪接电器、电灯线路,不准电线拖地使用。

3.9 施工作业场内严禁吸烟及一切火源火种存在。

3.10 根据施工场地面积大小,装饰装修格局以及周围环境情况,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按规范放置,易见易取,并保证消防器材有效使用,同时设置防火警告牌。

第四章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管理

4.1.4 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为手段,认真做好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质量评定等工作。

4.1.2 工程部根据装修项目的特点及工艺划分,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质量管理措施。

4.1.3 质量管理坚持过程控制为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按合同条款约定质量要求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等实测检验,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4.1.4 质量验收

(1) 材料质量验收:根据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及所定材料样板验收;首次进场甲供材由材料部牵头,工程部、监理、施工方到场检查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材料应按材料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确保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 专业工程项目验收:电气、通讯、空调、消防、给排水和设备工程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会签记录和签证,由工程部经理主持,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 成品保护:要认真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以免失窃和损坏,影响工程交工验收。

(4) 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预检合格后,填报竣工报告。会同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部室参加,并办理相关手续,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4.1.5 质量评定:质量评定必须以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方预评,监理、工程部人员确认后按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并填写好质量评定表格,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

4.2.1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求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落实到人,建立安全管理体制。

4.2.2 要求施工方在开工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要强,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

4.2.3 施工期间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教育:要求施工单位新工人进场或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必须办理签名手续;坚持每周进行安全活动教育的制度。

4.2.4 所有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特殊工程,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4.2.5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电工、架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册齐全。

4.2.6 坚持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所有装饰工程项目必须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检查。

4.2.8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用的材料、仪器、设备、机具、器材,其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失效的防护器材、机具、材料、设备。

4.2.9 做好安全标牌及示警工作。单位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标语和安全标志牌。施工现场的六口(电梯口、线井口、笼口、通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阳台边、周边、通道边、坑道边、斜道边)、易燃易爆场所,要设围栏、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易燃易爆材料、物品要设危险品仓库和设警示牌,并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4.2.10施工现场脚手架的搭设要按现行技术规程或设计规定搭设,经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4.2.10高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带,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

第五章 现场用电和机械管理

第一节 现场用电管理

5.1.1 现场用电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1) 用电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

(2)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电工在场跟班。

5.1.2 现场用电的有关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用电安全规范》。

(2) 现场用电线路实施三相五线制,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所有电线电缆不得破损、拖地,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及保险丝应符合设备负荷要求。电源线严禁用花线,层间配电箱必须采用标准铁壳配电箱,箱体必须接地或接保护零线,并应有门有锁,电制箱内禁止放一切物品。

(3)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电动机具要“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

(4)现场照明线路要架空设置,照明灯具应采用(500w以下)灯泡,不得用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二节 机械管理

5.2.1 施工机具安全必须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1)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电源线必须采用钢芯多股橡套软电缆,电源线不能破损,应避开热源,不得拖拉在地上。应采取防止损坏电缆措施。

(2) 电焊机:电焊机的外壳要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外露接线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罩;不得多台串联,电焊机一次侧出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电焊把钳绝缘须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出线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3) 气焊设备:乙炔瓶距离明火要大于10m,有防回火装置,乙炔瓶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距离10m以上,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防止爆晒,氧气瓶和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污,乙炔气管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4) 各种电动机具传动部位都必须装设安全防护罩,操作部位有安全防护。用电安全保护零线和漏电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

(5)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机具的安全状况,确保机具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章 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体系

6.1 现场技术管理体系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装饰工程规模、特点,确定项目领导机构的人选。建立与该项目管理相应技术管理架构。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

6.2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以及各种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检验标准。认真执行公司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认真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违规违章。

6.3 施工图纸学习及会审

工程部接到图纸后,应组织各专业人员学习图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各专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要求。做好会审记录,并按公司会审图纸管理制度办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签证手续。

6.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项目开工前必须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其中必须包括防粉尘措施。

(2)防火、治安管理措施

(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4)确保工期技术措施

(5)总进度计划、主要材料用量计划、主要劳动力计划、主要机具计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6.5 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1)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交底工作,尤其要注意关键部位及关键工艺的操作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到位监控。

(2)交底形式书面及口头同时进行;书面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受人的签字。

6.6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

(1)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要做好复核工作。

(2)测量仪器应专人使用和保管。严禁使用失准仪器、工具进行施工测量工作。测量仪器应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和校正。

6.7施工中的技术检验和计量管理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要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报告,并由主管技术人员及质安员核实后方能使用。

(2) 严格要求按照现行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对应经检验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件进行认真负责的检验和测试,并如实填报结果。

(3) 应正确执行计量法令、标准和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技术资料、公文、标准及各种施工统计报表、材料称磅等均要严格执行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8 设计修改及材料代用

(1)图纸修改、设计变更必须经过我方同意。

6.9 施工日志: 施工现场应指定专人填写当日有关施工活动综合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当日气候、气温、水电供应。

(2)施工情况、质安情况、材料供应。

(3)施工图纸、技术变更内容。

施工日志应当天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签认,施工日志必须当天填写,专人保管,备查。

6.10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1)施工现场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并要做到与施工进度同步收集整理。

(2)必须根据施工所在地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做法进行资料同步收集整理工作,其记载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3)有关人员必须在资料指定位置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手续齐全的资料方可作为有效资料收集整理。

(4)工程竣工时要求技术资料汇总准确、齐全、合格率100%。

(5)应严格执行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保密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施工档案收集和管理。

第七章 现场材料管理

第一节 材料管理

7·1.1 现场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施工在组织设计中有关技术措施和用料要求,做好开工前料具准备工作。

7.1.2 严格把好材料验收关,凭证收料,按规格、质量、数量验收入库,及时把材料堆放好。并做好标识,便于随时检索。

7.1.3 现场材料要分类整齐堆放,要节约用材,工地要文明整洁,留出必要的防火通道。

7.1.4 做好甲供材料往来业务,实行甲供材料每月盘点,为工程结算积累依据。

第二节 采购管理

7.2.1 所有材料采购必须按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由材料部统一执行。

7.2.2 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并按合同和有关的规范标准中的质量要求配合试验员抽样检验。

7.2.3 货款结算要及时、准确,确认无误才能付清货款,对不合符规定的货物应拒付、并及时退货,做到付款有据,拒付有理。

第三节 仓库管理

7.3.1 仓库管理由材料负责。仓库管理人员对入库物资必须严格办理验收手续,做到五不收:(1)手续不清不收;(2)数量不够不收;(3)规格不符不收;(4)质量不好不收;(5)证书不齐不收。

7.3.2 严格把好物资验收关。凡进库物资必须凭检验报告单、合格证、及有规定的准用证,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并根据用途分类堆放,妥善保管及做好标识。

7.3.3 严格执行领发签证制度。做到收发手续完备,实行日清,月结,季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7.3.4 凡借用工具一律办理签名借用手续,坚持执行损坏照价赔偿制度。

7.3.5 熟悉各类物资的性质及用途,尤其是危险品保管领用工作,确保危险品仓库安全。

7.3.6 经常保持仓库内整洁、卫生、道路畅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的工作;仓管员必须懂得保管及使用灭火器材。

第14篇 装饰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有关精神和目前市场上的现实情况,为明确各类费用在报销付款中的管理责任、权限和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本级、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费用报销实施办法,并报公司财务处审核后在本单位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费用是指日常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汽车费、运杂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各种规费、咨询诉讼费、检测测绘费、证照费、年检费、其他营业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权签人

1.本规定的权签人是指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名单以公司的任命文件为准。

2.权签人享有在规定管理权限内对报销付款签字审核审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对费用真实、合法、合理性负责的义务。

第六条 员工借款

1.日常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借款,应由个人先垫支,事后报销;符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或大额开支确需借备用金的,根据费用预算,填报《借款审批表》(同差旅费借款审批单)报批后,到公司财务处申领借款。但需在事项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当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尚未核销的,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从工资或奖金中先扣回。

2.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员工在公司财务处有借款余额或上次借款尚未归还或核销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允许再次借款;费用报销时,如无特殊理由,应先归还借款,扣除借款后有余额的,按余额付款。

3.公司员工借款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借款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兼任多单位负责人的,指定在一个单位借款,所有人员严禁多单位(多头)借款和多头报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员工借款的管理,定期催收。出差借款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报销的要求

1.发票的基本要求

a、发票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b、发票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相符,字迹清楚。如发现发票有误,应当退回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c、发票用胶水分类、整齐地粘贴在报销粘贴单上,防止原始凭证在传递过程中丢失。

d、发票抬头与公司名称应一致,并具有规定印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e、其他要求参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部门有权拒收不合法的票据,应当扣留虚假票据,并及时通报相关负责人。

2.报销凭证的填写要求

a、必须按费用报销单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b、报销事项的内容、用途说明必须清晰准确,并注明费用归属(属于哪个项目或公司,便于分类核算),必要时附清单详细说明。

c、凡是费用需要在项目或公司之间分摊的,报销人应该根据原始凭证抬头与费用归属部门(项目、公司)关系,分别归依后,调协相应的报销凭证,确实不能归集的应按适当分配比例分配。

d、报销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不得使用钢笔、圆珠笔、红色墨水笔填写。

e、财务部门在审核时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有权去除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如白条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可以核小报销金额;审核金额超过原报销金额时,应退回经办人重填或按申报金额报销。

f、费用报销单分差旅费报销单和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所有费用填写费用报销单。

3.其他报销附件要求

a、除发票外,其他附件报表必须合法、合规,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审批,业务招待费的报销应附业务招待申请单,业务招待费申请单不作为原始入账凭证。

b、差旅费报销除当天往返等特殊情况外应附出差审批单,汽车费用报销应当附派车单。

c、签有合同的费用报销(如广告费、设计费等)附件必须符合合同付款流程管理规定。

4.报销的时效要求

a、当月费用一般应在当月报销处理完毕,部分费用如电话费等可以延至下月。

b、当年费用一般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销处理完毕,部分费用的发票如当年无法取得,只能在次年1月取得的,应在1月取得时立即办理报销;财务部门如果财务处理允许,应记入当年费用。

c、申请先由公司预付支票的,经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拿回相应发票按报销流程办理预支核销手续,否则视同个人借款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报销审批付款流程

1.经办人: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在费用事项发生后,按照报销流程管理要求分类粘贴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办人对其发生费用的真实、合理、合法、完整性负责,严禁虚报、假公济私。

2.部门负责人:按管理及责任权限对本部门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审核并签字,对费用是否符合部门计划、预算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事项、金额的重要性,让分管业务主管等先行审核签字,并落实责任。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分管副总:按管理及责任权限对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所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审核签字;对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费用予以审批签字,并承担责任。对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4.财务处审核人员:财务处审核人员对报销凭证的相关内容。

第15篇 装饰企业工程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工程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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