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财务管理办法规定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内部会计管理,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遵循合法、适应、规范、科学的原则,结合服务中心的业务及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一.岗位及职责
1.服务中心主任对中心财务负领导责任。
2.服务中心财务设主管会计、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业务受局计财处指导,中心财务对中心法人及法人代表负责。
3.主管会计职责:
(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录入记帐凭证,完成日常会计处理;
(2)定期核对对帐单,审核未达帐项;
(3)完成对外结算,对于不能及时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报告;
(4)及时完成对外财务报表、财务信息的编报;
(5)定期编制中期报告及财务分析报告,定期汇报;
(6)协助领导对单位的业务发展做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制定;
(7)根据业务发展建立健全核算制度;
(8)就单位的资金安全对主任负责;
(9)负责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移交;
(10)负责有关项目预、决算的审核;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出纳职责:
(1)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办理收付款手续,对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执行出纳签字;
(2)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月末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详细列明原因;
(3)负责有关支票的购领、使用登记入册;
(4)负责有关财务收据、发票的开据、保管及登记工作;
(5)负责有关税务、公积金及各类保障费用的缴交工作。
5.会计人员坚守敬业爱岗、遵守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二.帐务处理流程
服务中心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帐簿,执行局制定的帐务处理流程,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报告。
三.内部牵制
1.编制凭证与收付款相分离;
2.资产实物的保管与凭证帐簿相分离,财务收据、发票的保管与财务(发票)专用章相分离;
3.往来结算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出纳不得兼管往来款的结算;
4.单位财务印章与负责人印章保管相分离,单位财务印章由主管会计保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2篇 c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报销规定
(一)会议经费根据会议通知编造预算,按财政局核拨数予以报销。
(二)报刊订阅原则上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
(三)差旅费、接待费开支标准按县财政局文件及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学历、技能等级培训和考试费用,需经领导同意。参加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以上举办的对口岗位相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凭培训发票,给予报销;学历进修取得毕业证书,凭发票(不含书、证费),给予一半的报销。
(五)车辆维修、保险和定点加油的费用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办法报销,出车补助及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设备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制的预算和财政局核拨数,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按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筑工决算,结清余款。
(七)绿化、保洁等费用按合同服务项目的履行情况予以支付。
(八)因工作需要购置、安装办公用具、通讯设施、电器设备等物品时,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办理;凡在局公务用品采购范围内的,按照公务用品采购和结算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必要零星物资的购置,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局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第3篇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调配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ee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章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六章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ee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4篇 中央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中央财务管理规定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中央财务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中央八项规定财务管理【1】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2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
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
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
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
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
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严格财经纪律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厉行节约,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财务审批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分管领导审核,镇长一支笔审批;大额支出(10000元以上),必须由书记、镇长共同审批。
领导签字审批须签到发票正面右上角,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签到发票左下角偏右,经办人员必须注明经办事由,并在发票的经办人栏签字,如事由太多,可在发票背面或另附说明。
二、财务管理
1、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机关的一切支出纳入财政所统一管理,财政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软件建帐,分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严格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
2、财政所必须严格财政内部控制管理,实行会计、出纳人员分设;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坚持日清月结,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实、账款五相符;实行库存现金定额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严禁个人借支和白条抵库。
3、收入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的票据,并缴入上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统一核算,严禁私自以任何理由用任何白条收取任何费用。
4、一切票据的报销必须严格报销手续,报销的票据必须是财政或税务监章的票据;票据填制须有日期、单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金额大小写、收款人签字并加盖出票单位的印章;票据必须有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字、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审批才能报销,出纳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由出纳承担,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5、严格会议费、招待费的管理。政府机关(人代会、党代会除外)的一切会议均不得举办会议伙食,也不发放会议补助。机关各部门对上级部门的对口接待费用要严格按照*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的通知》执行,如各办公室或各项目组接待费超出规定金额,财政所将不予报销。接待费用报销必须预先申报,即:由分管领导根据需要向主要领导申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行对口接待。接待费用本着从节约出发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6、严格办公费用的管理。政府的办公用品由政府党政办统一定点采购和维护,严禁非党政办公室人员随意去购买或赊购办公用品,党政办必须做好专人登记,统一领用,个人不单独报销办公费用。政府机关一切办公的打印、复印,只能在机关打印室进行,机关打印室无法打印的大宗办公资料,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定点打印、复印,统一结算。党政办必须加强政府机关打印室的管理,做好打印、复印的登记。杜绝打印、复印私人资料。
7、差旅费:由上级安排出差的可凭上级文件报销车船费、住宿费,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8小车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党政办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财政按月统一结算;实行定点维修,统一结算,大的维修,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在定额范围内实行定点维修。
凡特殊工作需要,如招商引资、对上争取资金、对上争取发展项目等,需要大额支出的,由镇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三、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机关内部的各种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政府机关各种会议会务支出;政府机关小车的燃油费、修理费以及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行为。(如需购买5000元以上的大综办公用品)必须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申请采购。
2、政府采购的程序:凡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办公室必须先填报“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申报表中注明所要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市场大约价格、数量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根据所采购的项目实施采购后,由党政办发放到申请采购人,并做好领用登记,领用人必须签字。财政所凭采购申报单结账。
四、镇财经领导小组和财经监督小组
1、财经领导小组:
2、财经监督小组:
五、其他
此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由党政办、财政所管理、执行,接受镇财经领导小组和镇财经监督小组的监督,各分管领导必须严格把关,共同做好政府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6篇 酒店财务管理规定
酒店财务管理
一、制度与纪律:
根据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管理公司的要求制定出**大酒店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酒店财务纪律,督导酒店财务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二、经济核算:
及时完成收支核算,做好财务记录。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
用和利润。按时、准确编写会计报表,做出财务分析。债权、债务清楚,及时清算。
三、资金管理:
管理和控制各项资金,按管理公司要求做好资金收支计划平衡工作。严格检查备用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监控酒店各部门现金收入。特别是港币、美元和其它外币收入,及时催收应收款并组织回笼。填好酒店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日报表,定期将资金变化情况向总经理、管理公司报告。
四、财产管理:
负责酒店财产的造册登记、核对、调拨上报管理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摊销折旧费用,以保证资产的资金来源,达到更新换代的目的。
五、财务资料管理:
按国家规定,收集、保存酒店财务资料,报表帐册、凭证、报告、总结,随时向总经理、管理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六、财务监督:
检查、督促酒店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按会计法办事,检查各部门经济活动情况,防止套汇、挪用、贪污盗窃行为。
七、电脑管理:
充分利用电脑管理功能的作用,利用电脑储存商务、财会数据等资料,编写各种报表。定期进行电脑系统维修保养,保证电脑系统正常运作。
八、员工培训:
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坚持考核制度,在职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作为员工业绩资料和升职晋级的参考。
第7篇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企业(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目的
第一条 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 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五条 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七条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 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 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报销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四条 报表种类
1.旬报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
3.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
第十五条 上报时间
1.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遇节假日顺延。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 报表要求
1.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上报时间应准时。
3.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对各条 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
1.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
2.对下属各条 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 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8篇 物业中心租售中心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中心租售中心财务管理规定
1.目的
使租售中心财务工作规范化、合理化。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租售业务所涉及收、付款环节。
3.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各物业服务中心出纳负责服务中心处租售业务款项的收取,并按公司要求及时上缴公司;
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由指定的兼职财务人员及地铺负责人收取款项(现金),并将现金款项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将缴款凭证交财务部门结算。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付款和收款监督。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收据的领用、保管与核销
4.1.1公司正式收款收据统一由部门财务到公司财务处领,各地铺要使用的收据由地铺负责人及兼职财务人员到部门财务领取,并按公司财务规定领用、发放、核销。
4.1.2收款收据不可遗失、损坏,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完整保存,地铺负责人、兼职财务人员对收据负保管责任。
4.1.3现场指定兼职财务人员每月定期将本月收取的收款凭证上交公司财务部结算,并按财务部的要求核销已使用完的收据,月底必须核销完当月全部收款。
4.1.4作废的收据,'四联'要全部完整,并注明'作废'和作废时间。
4.2收据使用要求
4.2.1现场收据分类:在收据备注栏中注明'出租类'、'转让类';
4.2.2收据的填写必须完整,日期、付款方式、金额大小写等严格按公司财务部的规定要求填写;
4.2.3所有人员在开据收据时须在'收款人'签全名,待上缴财务人员时,再由财务人员按公司要求核销;
4.2.4填写收据时,客户姓名、付款人均需填写全称,'付款人'栏目原则上由付款客户本人签字,如因特殊原因须为客户代付款,付款人签名处须注明'某某人代',但'担保金'和'定金'必须由付款客户本人签字。
4.2.5当收取客户的租售业务定金时,采用定金托管。买卖双方如不按托管方式需经地铺负责人同意,可直接开收据给买方:款项来源必须注明'代××(业主姓名)收取××房(房号)购房定金',并尽量请卖方在此收据上签名确认此方式。
4.2.6部门财务负责部门内各地铺收据的发放及核销。
4.2.7银行转账类使用收据时,先在收据:'交款方式/票据号'空格处加盖'以银行实际到帐为准'的章。开票人必须严格按转款凭证上金额且与银行到帐记录核对确认后,方可给客户开具收据。
4.2.7现金使用收据时,只限于购房定金、佣金、担保金等小额款项,且单笔现金不能超过二万元。地铺兼职财务收到现金后,需认真清点现金数,确认数额无误及钞票真伪后方可开具收据。
4.2.8各地铺负责人,每天必须核对当日新开的收据,如遇外出、休息时,需指定专人核对;地铺负责人开的收据,由现场兼职财务人员核对。
4.3现金收取、保管
4.3.1 地铺兼职财务在收款当天将所收现金交物业服务中心处出纳代存或直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如银行停止收款,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在次日内存入指定账户。地铺兼职财务、地铺负责人对所收取的现金款项负保管责任。
4.3.2在收取现金时注意单笔现金款项不能超过人民币二万元,大额款项的收取必须要求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公司指定银行帐号中。
4.3.3在遇有客户使用超过二万元现金支付相关费用时,我方不允许直接收取现金,由业务人员陪同客户到银行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4.4领用支票、申请转账、代交费用的要求
4.4.1. 支票领用
4.4.1.1大额支出、转账,业务人员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付款申请单》交财务部。
4.4.1.2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领用申请, 准确填写收款人及金额后按公司财务制度审批。
4.4.2转付款项
4.4.2.1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考虑到公司的财务审批流程,在转付款项条件约定原则上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以合同为准。
4.4.2.2申请转款给卖方时,按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款日期,由客户服务部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单据报部门财务审核。
4.4.2.3申请转款给卖方时,经办人需确定佣金、各项费用是否结清,否则需预留足够的金额在公司。
4.4.2.4退还的款项,付款申请单申请时需'收回原收据',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退款。
4.4.2.5填写转付房款《付款申请单》时,请准确填写房号、收款人姓名、收款人的银行帐号,同时附件应有:业主本人亲笔签名的收条(不能代签)、指模、收条上有业主本人的银行帐号(原则上需与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的账号保持一致)、业主(收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4.3转让业务中的代收款项
4.4.3.1经办人员负责按协议时间催促买卖双方交纳各种款项。
4.4.3.2经办人员在客户交款后,需及时将信息上报部门财务。
4.4.3.3在办理转让手续中,如客户委托经办人员代缴费用,如转让税费、有线、煤气过户费,如客户有费用在公司,则经办人员可向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垫付,并在业务结束后,持相关单据报销。否则,应提前向客户收取。原则上公司不予代垫,如发生自行垫付而客户不予认可的款项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4.3.4在办理转让手续中,如客户委托经办人员代缴费用,如转让税费、有线、煤气过户费等,需转款至银行卡后办理手续的。如单笔金额20000元以下(含),由经办人办理;20000-50000元(含)由地铺负责人办理;50000-100000元(含)由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办理;100000元以上,由部门指定人员在财务部指定人员陪同下共同办理。
4.4.4代理赎楼业务,原则上要求赎楼业务由担保公司操作。
4.5费用报销
4.5.1当月上下班交通费、手机费用,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
4.5.2外出办公需经地铺负责人同意,外出车费的报销,须列详细清单,注明款项发生原因、时间、路线等,经部门核实后方可报销。
4.5.3其它费用报销时,按公司规定填好《付款申请单》并粘贴好原始票据交到部门财务。
4.5.4部门需建立费用台账。
4.6收入结转
4.6.1每月1号前,部门财务与公司财务部结转上月实际收入。
4.6.2每月5号前,部门财务统计上月的交易达成情况。
第9篇 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规定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10篇 某某公司财务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11篇 关于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仅提供大家参考。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1】
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乡机关财产物资的安全,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二条 乡机关所有财产,指定专人统一负责管理,并由管理人员统一登记、造册存档。
第三条 各项经费必须坚持计划、预算、审批使用程序。
乡机关一切费用开支应符合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 经费报销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
乡上一切费用支出、款项划拨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及用途,经财务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五条 经费报销的程序是:
(一)所有报帐要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日常用品购置要附清单。
(二)购置固定资产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工程项目实行按进度支付款项。
(四)超1000元资金,应按要求进行转帐支付。
(五)经费支付方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
项目支付方面:支付额度未超过2000元,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支付;支付额度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支付额度超过10000元,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支付。
(六)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到财务室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用途及还款日期,经财务主管领导批签后,财会人员支付;对于额度超过3000元的借款,财务主管领导批签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
(七)对于合理性支出,每周集中一次进行审签。
第六条 经费报销的措施是:
(一)乡政府日常办公用品、接待用品由专人负责统一购置。
各工作队需购置物品时,先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经工作队长、财务主管领导审签后由专人集中采购。
(二)对于各工作队无法制作的版面、横幅、奖牌等需外出制作的物品,由经办人填写审批单,工作队长签字,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打印,并由专人签字。
结帐时财务室凭凭证及清单进行核算。
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予报销。
(三)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等事宜,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参加。
乡上按有关规定报销来回车票,给予出差补助。
出差补助标准按照(县委办发{2022}117号)文件{省外:40、50、60元(西、中、东),外市州:30元;市内及县区:15元}执行,凡未经领导批准、文件未规定报销事宜、超标的部分费用自理。
由上级组织或单位委派的培训、学习等活动单位予以报销,其他属于个人行为的,单位不予报销。
(四)各工作队因业务需要发放给农户的财物,应造册报请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律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五)固定资产(金额超过5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购置,须经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商定、财务主管领导审批、报县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后方可购买。
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对不经审批私自购置、不办采购手续、不签订采购合同、票据不规范、无清单、单价、数量不详、用途不清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坚持日清月结,每月财务报表必须于次月向乡主要领导和账务主管领导提供,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帐目须经乡财务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公共财产实行集中存放、统一调配、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各工作队领取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时,由保管员按需发放。
第十条 所有人员要爱护公共财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财产不得私自挪用或外借,若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调离、退休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2】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 机关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
2.财务人员需做好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准确的编制会计报表。
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报账程序,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确保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然后予以报销费用。
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
2.购买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订阅报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3.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汇总,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
(二)审批及结算制度
1.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印章齐全,填制报销凭据单后由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付款。
2.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发票由财务按计划审核。
数额5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
一万元以下开支经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一万元以上开支由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销;开支数额五万元以上,由局党组会研究后批准报销。
三、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预算收支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单位部门预算及上年部门决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费收支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3】
为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我县水利(水务)事业健康发展。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 资金管理职责划分
局财务室统一管理局机关、局属未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收支,及时反映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财务登记入账;参与拟定本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基建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协议),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监督省市直拨各项事业费、工程费等;对局系统内其他单位财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 财务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局财务室要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各业务科室要积极予以配合。
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即严格遵照执行,要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确保全年预算顺利执行。
对超预算的开支,财务室有权拒付。
三、 有关收入规定
局机关科室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应积极主动地组织收入,以弥补单位公务经费缺口、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事业单位职工生活水
平和福利待遇。
(一)已列入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局财务室依据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工作量或部门年初下达的指标,交有关科室、单位执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
财务室根据业务需要按月向财政上报用款计划,申拨上述资金。
(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由财务室开具收据,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作为单位的其他收入。
(三)水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局财务室依据水政科作出罚款决定的处罚决定书由水政科应督促当事人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
按有关规定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场处罚罚款在三日内缴付指定代理银行,同时到财务室科核销当场处罚专用收据。
上述各项收入,由局财务室统一管理,结合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报局长审批。
四、 有关费用报销规定
(一)办公费用
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用、文印费、报刊杂志订阅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设备维护费、物业管理维修费等支出。
1、办公用品费用。
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物品或成批办公用品及耗材,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拟定采购计划报局长批准后方可采购。
报销费用时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2、文印费。
机关工作中的文印业务应由承办科室自行处理或交局文印室处理,不得到外面打印(复印)文字材料。
特殊情况需要到外面打印(复印)文字材料的,须报经局领导同意。
费用报销由承办科室办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3、报刊杂志订阅费用。
局办公室负责拟定局机关报刊杂志订阅年度计划,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办理订阅事宜。
费用报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4、图书资料购置费用。
购置政治理论、宣传教育、行政管理、党务工作、年鉴志书、文学作品等图书资料,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统一购置,专业书籍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局领导同意后购置。
费用报销由承办科室办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5、办公设备维护费报销。
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修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费用报销由办公室办理并应附相关清单或合同 (协议),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6、物业管理维修费报销。
物业管理中的日常零星维护和修缮由局办公室视情安排。
费用报销由办公室办理并应注明维修内容(附清单或合同),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二)会务费及招待费报销
1、会务费。
召开会议由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确定,会
议费用由办公室编制预算,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承办科室应于会后7日内会同财务室办理结算。
报账时,必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报到册及住宿、就餐清单,费用报销由承办科室办理,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2、招待费。
局机关对外接待用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上级机关领导,兄弟省、市水利系统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或办理公务,需要用餐的,原则上由局领导陪同,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市水务系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需要用餐的,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县区一般工作人员来我局办理公务,需要用餐的,由各业务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出差用餐,须从严控制,确需用餐的,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用餐。
费用报销由经济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审批。
(三)差旅费报销
1、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仅限于住宿费、车船费、飞机票、订票费、出差补助费、停车费、路桥费、燃油费等,其它费用不在此列。
差旅费报销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2、差旅费报销实行 “一事一报”和 “月结月清”制度。
差旅费报销按次填报。
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批出差的,均须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上签字。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因公外出,特殊情况需乘车的,由办公室
派车(或乘出租车)。
乘出租车报销时须注明乘车事由,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在本市城区范围以外出差,特殊情况需用车,经局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派车或租车,租车报销时由办公室统一结算,乘车人签名,并注明乘车事由及时间,附经局领导批准的用车申请单,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4、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城区范围内因公外出视同出勤,不享受出差补贴。
超出本城区范围的出差,按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出差补贴。
出差无单据报销,其出差补贴可于当月一次性填单报销,报销时须注明出差时间、事由,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四) 汽车费用报销
1、汽车维修费用报销。
单次维修费1000元以内,由局办公室安排,单次维修费超过1000元的须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依据规定汽车维修一律实行定点维修,由局办公室与确定的维修厂家签订维修合同。
定点维修车辆的维修费用,未超出经费指标的,据实核报;超出经费指标的维修项目,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 、本车驾驶员共同与修理厂洽谈维修价格。
费用报销时附维修清单,本车驾驶员 、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室审核,报局长批准报销。
2、车辆保险费报销。
车辆保险,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室审核,报局长批准报销。
(五)固定资产费用报销
1、固定资产包括一般设备单价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 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2、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订货、采购、验收和登记以及日常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局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报销 、入帐,协助办公室定期进行帐、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3、固定资产购置须报局领导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后,实行实物验收和专人保管使用制度。
局办公室应安排人员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质量、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
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后,财务室审核,报局长批准报销。
(六)其它。
1、考勤奖。
事业单位职工考勤奖按出勤天数发放,每天10元。
考勤奖由办公室提供出勤单,下月初公布上月出勤汇总单,由财务室统一制表、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发放。
2、通讯费。
事业单位由承办科室办理,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3、福利费。
事业单位职工按有关规定和在岗时间发放。
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同等享受。
福利费由财务室统一制表、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发放。
4、其它费用。
按照局制定的有关制度或经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由相关科室或与财务室共同办理,经办人员完善报销手续,财务
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五、有关报销手续的规定
(一)局机关所有支出的申报一律由经办人员按支出内容分类填报报销单,并由证明人(验证人或分管领导)在汇总报销单上的相应位置签名; 多张小额同类原始发票可汇总填入。
报销单中“核定”及“人民币(大写)”金额由经办人员填写或负责办理;“单据张数”按实有原始发票张数填写,原始发票上反映其附件单据数;“金额”应与原始发票汇总金额相一致,不一致时应注明。
报销单的原始发票及其附件,经办人均应签名;百元以上原始发票局领导审批时应签名。
(二)财务审核。
按照有关报销规定,对所申报的原始发票及报销单的内容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其报销金额。
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或指定的审核人员)提出支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其授权人)在己审核的报销单(或原始发票)上进行审批。
(三)属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报销单,在完成审批程序后,职工报销由报账员通过公务卡支付,经核算中心审核通过后,最后办理统一结算;外单位(或个人)报销由报帐员办理支付手续,经核算中心审核通过后,由核算中心办理结算;
不属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报销单,在完成审批程序后,由有关财务人员制作记帐凭证并经出纳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局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关借款事宜的相关规定
(一)严格控制借款。
职工借款仅限于因公长途出差、采购、维修等公务事项。
(二)职工因公借款应坚持“一事一借”、“前清后借”原则 ,并办理借款手续。
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日期、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其中1000元以上的借款,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
(三)因公发生的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办理付款申请单,财务室并报局长审批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财务室不得付款。
(四)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财务室必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预付性汇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附汇款回单),作为原始凭证。
(五)因公借款应按照“一事一结”原则 ,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款额或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到财务室办理还款手续;还款时限为当年内。
(六)财务室要加强对备用金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理,对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报销而又未归还的借款,财务室应及时督促办结,并严格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
七、财务档案的管理
1、财务档案是本局经济活动的记录,各种报表、凭证、账簿、
有关资料,年度内由财务室负责整理、装订,隔年度移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按财政部规定的保管期限做好档案的整编、归档和销毁工作。
2、档案保存必须年度、月份连续,不能短缺。
财务档案非经办人员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等。
八、会计人员的管理及分工
第12篇 财务会计帐薄管理规定范例
1.0 目的
为公司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0 适用范围
对帐单凭据、原始凭据、记帐凭证、会计帐薄、会计帐薄的稽查及财务成本计划的审核、编制。
3.0 程序要点
3.1对营业收入有关单据的审核。主要审核公司每月营业收入的有关帐单、凭据及报表。
3.2原始凭证的审核
3.2.1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日期及填制人员的签章,其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盖有单位的公章。
3.2.2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
3.2.3数量、单价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3.2.4报销手续是否完备。
3.2.5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人公章。
3.3记帐凭证的审核
3.3.1 审核经济业务的摘要是否简明扼要。
3.3.2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
3.3.3填列的金额是否准确,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3.3.4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未附原始凭证的除按规定可无原始凭证的外,是否注明原始凭证的存放处。
3.3.5制证日期是否填制,制证人员(现金、银行转帐)是否盖章或签字。
3.4填制及审核会计帐薄
3.4.1填写会计帐薄
3.4.2检查会计帐簿是否及时记帐,是否符合规定。
3.4.3帐帐(总帐与明细帐)、帐表(明细帐与有关报表)的金额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