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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4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1篇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奖惩的依据及目的

第一条  考核、奖励的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第二条  考核、奖励的目的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其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制,规范施工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做到奖罚分明,激励先进,防止地质灾害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基金来源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为更好的促进和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设,鼓励先进、推动后进,在检查、评比考核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根据******隧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安全生产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的规定(“扣除承包人计量支付款的千分之三加上业主的千分之三建立安全奖励基金,用于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及奖励”),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的分配

根据上述条款,按每次工程计量款项的6‰设立安全基金。其中:20%作为安全培训和演练,80%作为奖励基金,在获取奖励金额中取40%作为对常务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和安全部长的个人奖励,以及其它安全管理人员奖励由承包商分配上报业主审批。

第三章  检查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检查考核项目

1、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主要考核安全管理(含保证资料)、文明施工管理二大项;

2、技术安全方面主要考核隧道(斜竖井)开挖安全过程控制、支护衬砌安全过程控制二大项;

3、安全技术方面主要考核施工(生活)安全用电、机械设备安全、施工机具安全和“三宝、边口”防护安全四大项。(合计八项)

第七条  检查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目标的建立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班前安全组织活动;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安全标志及安全警示。

(2)预案及保证资料: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评估、修订和安全生产保证资料记录、建档和保管等。

(3)文明工地建设:现场围挡设施;封闭管理安排;道路、场地布置和硬化;料场建设和材料堆放;生活区安全卫生;现场防火及综合治理安全;安全警示标牌;医疗保健服务等。

2、施工技术安全:

(1)隧道(竖斜井)施工安全:开挖现场安全;钻孔作业安全;装药作业安全;爆破作业安全;装碴运输安全;洞内作业环境、爆破安全等。

(2)支护和衬砌安全:管棚施工安全;挂网作业安全;支护作业安全;喷锚作业安全;浇筑作业等安全;班组安全员在岗。

3、施工保障安全:

(1)“三宝、边口”防护安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使用;横通道口、竖井口、隧道口安全防护;台车临边、台架临边、竖井周边安全防护等。

(2)施工机具安全:手持电动工具安全;钢筋机械安全;电焊机具安全;混凝土机械安全、气瓶使用安全;机动翻斗车安全;抽水机(泵)安全;其它机具安全等。

(3)机械设备安全:装碴机、挖掘机、推土机、输送车、输送泵、自卸车、压风机、供排水设备、竖井设备(提升设备、防护装置、提升控制、通讯联络)等安全。

(4)施工安全用电:外电防护安全;接地接零保护装置;配电箱及开关箱安全;现场照明用电安全;配电路架设安全;变电装置安全等;

第八条  检查考核的标准

根据国家《(jgj59—99)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基本要求,根据《公路隧道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结合*********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评分表》(详见安全附表2)作为考核标准。

第四章  考核奖惩的方法及等级

第九条  安全检查考核的方法

安全检查应在各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每周施工现场检查由驻地办负责组织,并向总监办提交安全质量考评打分意见。每月施工现场检查由总监办负责组织,并向安质部提交安全质量考评打分意见。每季度安全质量施工现场检查由安质部组织,并举行季度考评会议,综合周、月考评意见,确定各标段实际考评结果,作为每季度奖励兑现依据,每次检查,各单位专业工程师必须参加,且服从检查组织者管理。

第十条  考核奖惩等级划分

1、奖励形式:安全检查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等级划分的标准是:80分 (含) 以上者为合格,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参加考核,其相应金额作为专项奖励基金,由业主另行规定奖励办法),80为计算参数;对于获得合格的单位,且没有发生以下条款者,按照分值奖励,奖励方法计算:

单位得奖额=

第十一条  考核不予奖励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期间不予奖励,并视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1、发生3人(含)以上重伤事故;

2、发生因工亡人事故;

3、在施工便道(社区、市区道路)发生由承包商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亡人事故;

4、发生各类火灾事故;

5、发生突水、坍塌造成严重后果;

6、在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时受到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

7、预防台风和暴雨因排水设备或临时供电设备不完善造成隧道大量涌水,严重影响施工;

8、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

9、特殊地段不按规范规定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10、不按照规定设置人员逃生应急系统,安全警示标志;

11、接到《暂时停工指令》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停工整改,造成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累计受到业主下达《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6次(含)以上;

13、对业主安排的专项安全工作不及时完成;

14、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条令条例相抵触,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条令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国信****交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一季度 考评评分统计表(安全)
标段驻地办检查总监办检查业主检查主抓项目季度得分考核期产值基金贡献值基金权重季度奖金
10%20%60%10%

季度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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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管理办法

1.目的

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控制计划,明确安全技术措施、控制方法、控制时机及责任人等要求,实施全过程安全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施工项目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

3.职责

3.1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在编制施工技术手册时,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分析预测,根据分析预测结果制定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

3.2项目经理协助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本班组施工项目的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3.3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

3.4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的审核、监督及日常管理。

3.5总工室负责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的批准与考核。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的编制:

4.1.1 对施工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描述,评价方法见:《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控制程序》。

4.1.2对危险源进行危险分级,分为极度危险(j)、高度危险(g)、显著危险(*)、一般危险(y)、稍有危险(s)、微小危险(w)六级。

4.1.3危险等级在“稍有危险”即“s”级以上的危险源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进行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要全面细致,针对性、操作性强。

4.1.4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方法的选择

4.1.4.1施工安全风险控制重在过程控制,根据工地安全管理需要,设定五个安全管理控制点:书面见证点、见证点、停工待检点、连续监护点、提醒点。

4.1.4.2安全管理控制点的适用范围见下表:

控制点

类别

控制点

代码

控制点适用范围

书面见证点

r

各类人员的上岗证、体检情况、安全教育情况等

见证点

w

施工过程的设备状态、环境、工艺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

停工待检点

h

重大施工项目、特殊作业环境或工序等

连续监护点

s

特别危险项目如排架拆除、超重物件吊装、坑井及容器内作业等

提醒点

a

施工人员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安全、易疏忽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4.1.4.3 控制计划中的每一项安全技术措施均应设安全管理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有专人负责。

4.1.5 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时机或频次的选择

4.1.5.1责任人应适时或按时对安全管理控制点实施控制。控制时机或频次一般分为四类:p — 项目开始前、d — 每天至少一次、w — 每周至少一次、t — 每次作业前。

4.1.5.2p是指项目开工前必须对书面见证点r进行确认,对见证点w、停工待检点h进行见证和验证;d是指每日至少进行一次见证点w、停工待检点h的见证与验证;w是指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见证点w、停工待检点h的见证与验证;t是指每次作业前都应进行见证点w、停工待检点h的见证与验证。

4.1.6 将上述步骤的结果依次填写在《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表》(见附件)中的相应栏内,作为作业指导书的一个必要部分。

4.2 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的编号

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由编写者进行编号。

4.2.1有工程编号的施工项目风险控制计划编号示例:

sd-该施工项目工程编号。

说明:

sd——项目部名称(上海大学项目部)。

4.2.3各部门缩写代码表:

部门

代码

部门

代码

机械施工处

j*

焊接施工处

hj

建筑施工处

jz

电气施工处

dq

混凝土公司

hn

其他

qt

4.3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的实施

4.3.1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经施工技术、安监部门审核、项目总工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应保证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班组长或施工负责人、部门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安监部门各持有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一份。由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归档。

4.3.3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上,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交底,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对其充分熟悉。

4.3.4 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中的各级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控制计划中的控制方法及控制时机要求,适时或及时对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认、见证和验证,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与否负全责。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4.4 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的变更

因施工工序、作业环境、安全技术措施及责任人发生较大变化时,原编制者或各级责任人应及时提出变更请求,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确保控制计划的适宜与可靠。

4.5 所有施工项目未制定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不准开工。

4.6检查与考核

4.6.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按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4.6.2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按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奖惩管理办法》、《反违章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5.相关文件

5.1《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控制程序》

5.2《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5.3《职业安全健康奖惩管理办法》

5.4《反违章实施细则》

6记录:《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表》

附件: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表

第3篇 某某公司班组安全管理办法

1、为了进一步加强班组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思及安全技能,夯实班组建设基础,逐步实现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班组是企业的基层组织,是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抓好班组安全管理是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的基础,充分重视班组安全建设。各级工会组织应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

3、班组要认真执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防止人身伤亡、中毒、火灾、爆炸和设备等事故发生,努力实现班组无双违、无轻伤的安全生产目标。

4、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班组安全管理。

4.1落实干部安全工作联系点制度。全厂各班组必须实行干部安全工作挂钩制度,各挂钩干部应加强对班组安全工作指导,督促班组将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4.2班组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联保互保制、安全确认制,建立班组班前“五分钟”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制度;积极推行危险因素辩识和预测、预知、预防活动,组织好安全自检、互检专检工作。

4.3落实事故报告与登记制度。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要做到及时登记、报告;并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订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班组成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5、落实每周安全日活动,丰富内容,注重实效。

5.1时间落实。各班组每周必须开展一次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5.2人员落实班组成员必须人人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对缺席者应由班长或安全员补课,所有参加者必须本人签名,严禁他人代签名。

5.3内容落实。班组安全活动可以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

5.3.1学习讨论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5.3.2学习讨论本班组一周来的安全四落实与标准化作业的情况与问题;

5.3.3检查各种危险因素与隐患,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落实预防措施;

5.3.4检查讨论一周来本班组发生的违章事件与事故教训;

5.3.5传达公司和厂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与规定。

5.4记录落实。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记录齐全、真实、整洁。

5.5班组安全活动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利用挂图、录象等进行危险辩识,开展预防事故演练、安全知识竞赛、有奖答题等。

6、大力开展“工前五分钟”活动,认真制订危险预知对策与预防措施。班组每天召开班前会,以“工前五分钟”的形式开展危险预测、预知与预防活动。“工前五分钟”由班长或安全员主持,其内容包括:

6.1总结前一天安全生产认为的完成情况,并布置当天的主要工作任务

6.2清查班组人员,细心观察每人的精神状况和劳保用品穿戴情况,适当地分配工作任务并指定作业安全负责人。

6.3分析当天工作任务的作业条件及环境,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辩识,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经大家讨论后制订相应的危险预知对策及预防措施,并组织安全负责人和临时互保对子进行相互检查以督促措施落实。

上述内容应如实记录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当天出勤人员均应参加班前会;对未及时参加者,应在其岗前进行补课交底并签名。

7、加强班组安全工作的领导

7.1各单位要把加强班组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议程,行政和工会要切实加强安全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行使自我保护的权力。要加强对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和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素质。

8、加强班组安全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比工作。

8.1厂安全检查组按每季,各车间按月对班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对评出的安全先进班组,给予表彰奖励。

8.2各部门应将是否是安全先进班组,作为评比相应级别的先进、红旗班组的重要资格条件之一。

第4篇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及使用范围

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引用文件及术语

2.1引用gb2893—82《安全色》

2.2引用gb2894—82《安全标志》

3管理职责

3.1 生产安全部对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检查、考核。

3.2各生产厂、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系统的具体实施。

3.3企管部负责具体的考核实施工作。

4工作程序

4.1流程图

4.2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

4.2.1 安全警示标识由各单位提出设置要求,报安全主管审定,统一购置、配备。在工作中随时发现需要,随时申请审定,及时购置、配备或内部制作。

4.2.2安全警示的设置原则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

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c.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

d.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志。

4.2.3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提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作业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发生。

b.设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和能移动的物体上。

4.2.4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由所在系统负责安装,并负责日常维护。

4.3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

4.4安全警示、标识牌的使用应列入安全检查的内容。如有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5安全警示、标识牌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各单位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牌,尽可能地再利用。

4.6考核

a.公司各单位区域内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应合理、规范。

b.安全警示、标识牌应保持其整洁,不得沾油污。如有变形、破损,视损坏程度扣罚所属单位50—100元。如发现丢失扣罚该单位200元。

5记录

6相关文件

第5篇 铁道部铁路营运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作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⑴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⑵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⑶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⑷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⑸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⑹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开始前不需要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条件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3.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的封锁时间。对作业繁忙的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

第6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性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性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低于45公里/小时。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七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梁、主要干线更换正线道岔、主要干线及枢纽上跨铁路结构物、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的施工。

2.ⅱ级施工包括:

(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各铁路局根据各自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具体明确局管内的施工等级。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8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针对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度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9条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0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11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各铁路局要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2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各铁路局应于施工前一个月的15日前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对于通过能力不紧张的分界口,施工计划可由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和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以外的施工,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审查与安排。

第13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年度和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4条 铁路局运输处每年3月组织编制“铁路局年度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于每年2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

第15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各种施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2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2)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协议书,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⑦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3)运输处每月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4)电务部门每月每站一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应按车站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5)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七、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16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17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上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第18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要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运输处签认,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八、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19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20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部门安排实施。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维修天窗全路统一每周六、日停止作业。

第21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22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车站驼峰电务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第23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九、施工调度命令下达

第24条 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下达程序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两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于施工前一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书面提报次日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是编辑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的依据。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

(3)经批准后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在施工前一日的12: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车站值班员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26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2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性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29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性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31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32条 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十一、施工过渡方案

第33条 施工过度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度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度措施。施工过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34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度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35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36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7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十二、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第38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十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3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4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4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4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43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3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4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第45条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主管副站长)须到岗临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关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46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47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48条 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49条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50条 设备管理单位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施工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十四、工程验收交接

第51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开通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第53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护);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55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十五、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第56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十六、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第57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58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七、严格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59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天窗的兑现率、施工天窗的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60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各铁路局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责任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61条 铁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行车重大、大、险性、一般事故,一般、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投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62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局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要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八、附 则

第63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铁路行车设备实施综合天窗的规定》(铁办[2005]1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铁办[2005]61号)、《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1999]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规则)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6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3.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m。

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岔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关。

8.单根抽换轨枕。

9.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1.抬起钢轨,单根抽换轨枕。

12.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

13.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4.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5.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6.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18.整修道口。

19.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打磨等综合项目。

20.冻结钢轨。

21.清筛道床、边坡。

22.成段松开扣件。

23.夹板螺栓涂油。

24.成段整治或换胶垫。

25.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26.隧道拱项漏水整治。

27.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8.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

29.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整治。

30.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1.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

32.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听检修、整治和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

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

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

6.零星更换转辙机。

7.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8.ctc/tdcs设备检查。

9.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接触悬挂、附加悬挂、软横跨、绝缘部件、支撑装置、隔离

开关检修,牵引变电所内有关行车设备检修等。

第6篇 架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179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和建立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号)、《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铁建设【2009】154号)、《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沪昆湘安质【2010】21号)等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应于架梁队工作范畴。

二、安全目标:

1.杜绝因工重大伤亡事故;

2.职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5‰以内;

3.不发生重大设备和交通事故及万元以上的施工安全事故。

4.以确保既有线行车安全为重点,不发生一般行车性及以上责任事故。

三、安全方针:

架桥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安全岗位职责

建立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了架桥队经理、副经理、安全员及各职能部门等的安全岗位职责。

2、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为保证架梁施工任务顺利的进行,架桥队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1:架桥队安全领导小组及职责

2.1.1架桥队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树堂

副组长:姜绪昌、乔三军、李志发

成员:李华、白辉兵、李广菊、高凯、刘庆光、杨峰

2.1.2架桥队安全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①、架桥队安全领导小组由架桥队经理担任其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施工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解决;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总结,接受教训。

②、副组长由架桥队副经理、架桥队书记担任其职责:进行项目安全管理,布置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处理方案和奖惩措施。架桥队经理不在位时,架桥队副经理代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技术主管从工程技术上对安全管理进行把关,提出主导性意见,并组织技术室对相关的重大安全专项方案进行攻关。

③、架桥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架桥队各部室负责人及架桥队队长、副队长、安全长担任其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整改。强化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重要目标的安全监控;研究制定计划和措施,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④、架梁队专职安全员高凯,其职责:对架梁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工区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乱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在施工中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制度措施:

①、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强化施工安全管理,以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②、在局指挥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架桥队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设专职安全长,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③、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竞赛活动,进行安全检查评比,激发全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④、每一座桥开始架梁前,都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工班长带领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⑤、抓好现场管理,严格按制定的安全规则和要求进行施工。

⑥、要求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无安全帽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设工地卫生所,出现紧急情况,应做好现场急救和保护工作。

2、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建立架桥队、班组安全组织体系,进行系统管理。

详见附图2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设备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强制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①、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的目的:每个班前通过对整机各个系统的检查,确认各系统的状况是否完好,是否按维修保养手册进行了全面的维修保养,以保证设备在完好状态进行工作。

日常检查参加人员:指挥人员、操作司机、电工。

日常检查的范围:检查总共分为八大系统和装置,分别为动力系统、传动装置、走行系统、制动装置、电气系统、控制系统、过滤装置、外部结构。每个系统和装置又分别分为若干检查部位。

检查要求及工作程序:每班在设备使用前,检查人员按日检查记录表各自分工逐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如实做好记录,并将存在的问题汇报给队长,队长安排相应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所有问题全部解决后方可使用,并如实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如遇重要问题,队长要及时给架桥队副经理汇报。

②、强制检查

强制检查的目的:对于关键部位,通过强制检查,确认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以保证设备的安全。

强制检查参加部门和人员: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指挥人员、操作司机。

强制检查的范围:设备安装调试后的检验、吊杆、钢丝绳、螺栓。

检查要求及工作程序和标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现场进行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报告及安全合格证。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强制检查要求如下:(超声波磁粉探伤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主卷扬机钢丝绳指挥人员负责,主梁螺栓操作司机负责)

③、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项目部组织的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定期检修(每季度一次)和架桥队以及设备管理员每月对架梁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目的是检查架梁队是否按设备管理要求进行工作以及运架一体机的工作状态,包括日常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强制检查执行情况、是否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检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复查落实情况形成文件资料。

④、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指上级单位、监理对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的随机检查和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对架桥队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的随机检查,目的是检查架桥队设备管理工作,对设备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4、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开工前,架桥队技术负责人要就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及关键部位对安全人员进行书面交底,交底内容要全面、详尽。

(2)、安全技术交底由安全长负责。安全长必须在工人入场后开始该工种作业之前对相关班组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班组负责人在接受交底后必须签字(或加盖手印)。交底时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作有针对性的交底。

(3)、班组负责人必须在工人入场后开始作业之前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每个作业者在接受交底后必须签字(加盖手印)。交底时要结合工程和工人的实际情况,作有针对性的交底。

(4)、安全交底要有针对性、全面性。应根据工程施工后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选择最佳施工安全措施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5)、安全技术交底完后,汇总到项目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整理归档。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1)、每周由架桥队经理(或委托架桥队副经理)主持召开全体施工管理人员、特种工作人员、各班组长会议。

(2)、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讲评,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学习安全质量法律法规,交流经验和体会。

(3)、讲评上周安全质量情况,提出注意事项,汇报有关安全质量工作实际问题。

(4)、每周日晚8:00各科室、班组负责人到架桥队会议室开会。

(5)、会议实行签到制,严格考勤、记录、无故缺席应予罚款,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6)、各班组负责人根据例会精神传达并落实有关具体事项。

6、安全标志使用制度:

安全标志是向员工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情况,指导员工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加强对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使用标志的法律知识教育,强调爱护和管好标志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教育员工严格遵照标志行事。

(2)、树立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抛弃形式主义和功利思想。各部门和管理层要对本单位和客观环境认真调研,由技术室根据法律和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架梁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贴挂、统一管理。

(3)、正确使用安全标志,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施工中安全防护措施:

1、运架一体机拼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首先拼装场地必须平整、对软弱的地方进行加固处理,保证场地坚实以满足施工的要求;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作业期间应佩戴防护用品;

(3)、安装作业人员应了解安装方案,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统一思想,若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对其他人发出的危险信号,也应注意。

(4)、在施工前要检查所用的索具是否有断丝、表面锈蚀、划痕等现象,如超过规定范围内立即更换;钢丝绳在捆绑和与结构的锐角接触的地方要用胶皮或木片进行保护;

(5)、起重机操作者及司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吊装前必须对起重设备各部件、极限开关、安全装置、制动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负荷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工作。

(6)、作业时应设立警戒线,关键位置设专人看守,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吊装区域;吊装作业前应鸣笛示警。吊装作业时,被吊物件旋转半径和吊车配重旋转范围内严禁有人员和车辆停留;吊装施工现场,应设有专人警戒,非本工程施工人员严禁进入。严格执行十不吊,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斜吊、拉吊。起吊重物时,吊钩重心应垂直通过重物重心,首先进行试吊。离地200mm时应停车检查。重物回转和提升时,速度应均匀,动作要平稳。重物下落时,必须低速轻放。禁止突然制动。吊起的重物禁止自由下落。安装时,注意吊钩和钢丝绳,防止过卷背杆。吊装过程中,指挥者的哨音要求响亮、旗语准确;在吊装时要用2根麻绳对吊物进行溜放,避免磕碰的情况发生;设备吊装时风力等级不得大于6级。

(7)、在吊装过在起吊前先试吊,检查各部受力情况,如正常方能进行起吊。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在起吊重物下面及受力索具附近停留和通过。吊装过程中如因故中断,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使重物悬空过夜。

2、运架一体机试运行期间注意的事项:

在试运行前必须取得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合格证后方可试行。

(1)在检查各部位的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行走时查看仪器是否准确。轮胎是否完好。液压悬挂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2)试运行前必须对各部位连接是否满足要求、电器接线是否正确、各液压系统是否漏油、各部位的润滑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如存在问题必须进行维修后方可运行。

(3)在检查各部位连接符合要求、电器接线、各液压系统、各部位的润滑情况,然后试行液压系统。观察液位计显示情况,向上油泵,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运转,空运转5~10分钟。转动换向阀拧紧溢流阀,千斤顶开始启动。

(4)将两起吊车后退到后支腿的附近位置,检测导梁前端悬臂挠度,是否满足过防帽的要求。然后将前支腿调整就位,将各部位调整至正常,做吊重试验。运行距离在规定的范围内,天车吊重反复进行行走2~3次。

(5)在架梁前还应进行静、动载试验和试运转,静载试验的荷载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倍,动载试验的荷载为额定起重的1.1倍。

3、运架一体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一)、基本要求

运架一体机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制造、安装、调试,并经过安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有从事运架一体机操作、指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在进行操作前,应完整阅读操作说明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二)、起吊作业前检查规定

(1)起吊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重物体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6)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三)、起吊作业安全措施

(1)遵循串绳端(后起重小车)先提升,串绳端后降落的原则。

(2)领班指挥安装吊具吊杆。下落吊具,一般吊杆距梁面4—5cm时,调整起重小车位置和吊具横移装置,将吊具纵向对称中心与梁体横向吊孔对称中心对中,再将吊具横向对称中心与吊孔纵向对称中心对中;即使预留吊孔系中心与吊具中心重合,偏差在1cm以内,吊杆穿入梁体吊孔中;继续下落吊具,保持吊具底面距梁面4—5cm(强制性要求),戴好橡胶垫、垫块、凹板、螺母;将螺母旋到与吊杆端头平齐位置,起升至钢丝绳微拉紧状态,再次检查对中情况,避免因对中误差造成的梁体起吊过程中横向、纵向偏移摆动。

再次强调,吊具严禁过渡下放,接近到位时微调,吊具不能全松,吊具下平面距梁体上平面之间的距离保持4~5cm,保证钢丝绳有一定的张力,以防钢丝绳跳槽、卷扬机排绳混乱。

(3)梁体吊起时,应缓慢提升,当梁体底面距台座10cm左右时,静止1分钟,全面详细检查架桥机是否一切正常。

(4)起升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四台卷扬机的同步性,并注意观察结构和机构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5)起吊后,横移起重小车,使梁体重心位于架桥机的纵向中心线上,允许偏差为±1cm。

(6)吊梁离地高度50cm后,方可运梁前行。

(四)、运梁作业安全措施:

(1)运架一体机应选择在路面宽度大于车体宽度1倍、基本平坦的水泥、沥青及压实的级配碎石路面上行驶(梁场、施工便道不得设横坡,但可设置人字坡)。运梁过程中,操作人员应高度集中精力,密切注意架桥机的运行状况和前方道路情况,如遇障碍,应停车清除后方可继续行进。

(2)运架一体机在桥面上运行时,按预先划定的标志前进。

(3)运架一体机在弯路上行驶时应尽量走大弯,严禁急转弯。

(4)运架一体机运行速度应保持匀速,严禁突然加速或急刹车,严禁高档位急起急停。运架一体机空载平地行驶速度应控制在8km/h以内,满载平地行驶速度应控制在5km/h以内,曲线、坡道地段应严格将速度控制在3km/h以内。

(5)在行驶过程中,运架一体机悬挂必须处于中位。

(6)运架一体机不得长时间载重停置,运梁过程中因故不能卸载而需长时间停置,必须选择平整坚固的场地使梁体落地,应在两侧轮胎下塞楔木,防止滑动。

(五)、运架一体机架梁安全防护措施:

(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在进行架梁前必须阅读操作说明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熟悉运架一体机的操作、保养及日常维修。

(3)在架梁作业中必须集中精力,严禁在作业中聊天、阅读、饮食、嬉闹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串岗、擅离职守、班前严禁饮酒。工作中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冬季施工应采取保暖防冻措施。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统一,多岗位人员分工必须明确。

(4)架梁安全注意事项:

a.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在运架一体机主梁上方,禁止往下随意抛物品。

b.禁止对起吊程序进行修改,禁止随意改变或调整安全设备。

c.禁止不准照说明书任意维修设备,禁止对部件功能进行修改。

d.禁止天气超过规定的气候下使用运架一体机,禁止在道路滑溜时运行运架一体机。

e.禁止照明条件不具备、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进行架梁作业。

f.禁止用不正确的方式操作、关机和使用安全装置。

g.遵守现场设备和司机室上的所有安全警示。遵守所有装配、使用、保养手册中的指令,以便能安全有效的控制零部件和设备功能。

h.不允许使限位开关长时间处于自动关闭状态。

i.设备各功能正常时才可使用架桥机。

j.对吊具、钢丝绳、制动装置、限位开关等重要安全设备应有专人进行监控,定期填写报告表。

k. 运架一体机组装、解体、运行、架梁、过孔、变跨都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法规定。

l.所有架梁作业人员均需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架梁时桥下禁止行人车辆通过。

m.架梁前,应对运架一体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运架一体机带“病”作业。

n.架梁作业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o.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运架一体机动作是否正常。

p.大雨天或六级以上大风天禁止架梁作业,超过八级风应将运架一体机锚定;运架一体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

q.经常对运架一体机上机电设备、钢丝绳、吊具、主梁节点、液压系统、电气系统等重要部位按规定进行保养检查,使运架一体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r.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被吊物体上有人或附置物;

(4)桥头路基或线路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填筑或处理时;

(5)架梁通过的桥梁不能确保安全时;

(6)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梁表面受到损伤未整修完好时;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七)、架桥机纵向运行轨道两侧规定高度要求对应水平,保持平稳。连接销子加工材质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不得用低钢号加工代替。

(八)、架桥机纵向就位必须严格控制位置尺寸,确保预制梁安装顺利就位。

(九)、架桥机大车行走两自由端必须设置挡铁。大车行走箱处配备有专用工具(楔铁),若由于机械、电气或误操作引起大车行走失控时,将楔铁塞入行走轮于轨道之间,使架桥机不能继续滑移,以保证架桥机的移位安全。

4、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

(1)在进行高处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的设计检算,严格按设计进行安装,并符合铁路道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高空作业者必须系安全带,设置防护网等防落设施。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要定期或随时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高血压、心脑血管病人登高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3)高空作业所用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下。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或配有通讯设备。

(4)夜间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六级以上大风,为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停止高空作业。

5、用电作业安全措施:

(1)照明电线绝缘良好,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脚手架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零。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低于3m,室内距地面不低于2.4m。

(2)使用标准电线,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完整无损,接线正确,电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选用合理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进行分级匹配。配电箱设总熔丝、分开关,动力和照明分别设置。金属外壳电箱作接地或接零保护。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同一移动开关箱严禁有380v和220v两种电压等级。

(3)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6、灾害性天气施工安全措施:

本项目施工可能受季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与当地气象部门签订协议,每周一将一周的天气情况发送给我们以便及时的了解本周的天气情况,提前做出准备,当风力大于6级时工地应当停止施工,当遇到暴雨时工地应停止施工,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7、施工机械作业安全措施:

(1)所有施工设备和机具使用时均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状况良好。各技术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操作,杜绝违章作业。大型机器的保险、限位装置、防护指示器等必须齐全可靠。

(2)驾驶、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作好作业记录。

(3)各类安全(包括制动)装置的防护罩、盖等要齐全可靠。

(4)机械与输电线路(垂直、水平方向)须按规定保持距离。

(5)作业时,机械停放稳固,臂杆幅度批示器灵敏可靠。

(6)电缆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不得乱拖乱拉。

(7)各类机械配挂技术性能牌和上岗操作人员名单牌。

(8)必须严格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

(9)所有拼装架设作业重点做好电气设备的绝缘、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

(10)机械设备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夜间施工现场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11)设备各功能正常时才可以使用运、架梁机,运、架梁机安全装备有故障必须停止使用。

(12)对吊具、钢丝绳、制动装置、限位开关等重要安全设备应由专人进行质量和工况监督控制,定期填写报告表。在达不到安全要求时,必须检修,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必须更换。

第7篇 炼铁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意识,全面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炼铁厂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安全负责人的检查与考评。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评价程序

实行分级检查考核评价:上级考核评价下级,正职考核评价副职。3.1.1 厂安委会考核评价厂长、党委书记。

3.1.2 厂长检查考核评价各副厂长、总工程师、助理厂长。

3.1.3 主管安全副厂长检查考核评价各科室、作业区一把负责人。

3.1.4 各科室、作业区负责人检查考核评价各副职领导。

3.1.5 各科室、作业区副职领导检查考核评价各主管的其他人员。

3.2 检查评价与考核

3.2.1 各级领导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记录》。

3.2.2 填写要简明扼要,既要肯定成绩又提出不足和希望,存在问题、整改措施要内容具体,确实无任何问题要写上无字。

3.2.3 考核意见评价标准分为四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2.4 考核表每年12月28日前填写完毕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3.2.5 对考核优秀的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负责人进行教育并考核。

3.2.6 评价结果纳入年终干部考评,作为各级领导任职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2.7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委会。

第8篇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否决矿井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三条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以矿为单位对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达标,矿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已达标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第9篇 地勘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人民币发给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 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凡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应设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凡从业人员在50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

(3)负责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4)审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4)督促各下属单位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竞赛和安全月活动。

(8)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负责军工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等工作。

(11)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组织实施。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加强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任务是:教育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1.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

2.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业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时,要对其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

3.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40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调换岗位、复工人员必须要进行16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机动车驾驶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大队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安全资质证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等。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经费在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安防、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应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节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了解从业人员、施工现场、作业设备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是了解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落实状况。通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事故,减少损失,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要成立安全检查组,由主要和主管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可根据检查的内容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的要求

1.具备与检查内容相符的专业知识

2.对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比较熟悉。

3.责任心强,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要制订安全检查表,将检查的内容列入表中,并提前发给检查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安全心理和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

2.物的不安全状况:包括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工作环境安全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及使用情况。

3.现场管理状态:包括物件的堆放,电器线路是否规范,人、机、环境是否合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明显,防暑、防冻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4.职业卫生状况,包括职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体检,施工现场的亮度、温度、燥声,尘毒是否达标,野外施工的饮食卫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5.管理的缺陷,包括安全机构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操作标准是否建全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大队每年进行四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档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名称,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理方案,并上报大队安防部。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间与期限,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严加监控,确因不能排除的事故隐患,应从危险区撤出从 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并设警示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内部改制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应从单位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第四节 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凡发生下列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向队、局报告。

1.因工重伤以上的事故;

2.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的交通事故;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火灾事故;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集体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

4.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5.事故的处理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责任者。

第五节 农民工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请农民工时,必须到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为其办理人身保险。

第三十五条 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解除:

1.农民工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和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权利。农民工与全体从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第三十六条

1.农民工,一般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农民工需要从事特殊作业时,必须经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或有害有毒工种时,必须实行转换制。每届不得超过2年。

第二章 地质勘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野外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第三十八条 在编写地质勘查和施工设计前,地质勘察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必须到实地进行勘查,充分考虑钻探、坑探、槽井探等工程的作业安全条件,设计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野外作业中,禁止一个人单独上山,不准在视线不明或乱草丛中及其不安全地方休息。

第四十条 不准在森林中吸烟或生火,禁止食用识别不清的野生物和水,以防中毒。

第四十一条 野外作业遇到悬崖绝壁、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应绕道而行,必须要攀登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人员间应拉开一定距离,相互照应,严禁往山下投掷或滚放石头。

第四十二条 遇到深、宽及流速较快的河流时,禁止涉水或强行渡河。利用小船、木筏或其它的水运工具渡河时,必须遵守水运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出队前,应向当地居民了解当地民间的风俗,山中的野兽,地质灾害,植物,流行性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 交通等状况,上山作业时,要了解山中守猎、毒蛇等情况,防止踩到打野兽的毒箭、套子、夹子、土埋陷井,在有毒蛇出没的地区通行或作业时,应作好防护,并随 身携带蛇药,掌握被毒蛇咬伤后自救互救方法。

第四十四条 在旧矿区或前人工作过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时,应注意防止陷入被草木掩盖的坑口、探井、深槽。进入老窿必须有两个人以上。

第四十五条 野外地质作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进行槽、井探编录或观察地质现象时,应注意观察和避开其帮壁的松石及其它危险因素,并及时处理。

2拟进入坑道进行地质工作时,应先查清坑道内的危险因素,否则不准进入坑道内作业。

3.敲打硬脆岩石或采集样品时,应防止碎石飞击伤人。

4.选用地质锤应保证质量,防止折柄或锤头脱柄,防止钢锤脆裂而崩出碎屑伤人。

第四十六条 在超过2m深的探槽、浅井内取样时,必须在地表设专人监护,多人作业时,相互两人间距不得小于1m。

第四十七条 野外钻探施工安全

1.要严执行钻探安全规定,制定野外施工安全方案和有关安全制度。

2.在选择机场时,要做到平、稳、有足够的承载力,地基的面积应与所选用的设备相适应,塔基填方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填方部分要夯实;机场周围要修有排水沟;

3.地基、便道附近有坑、井、沟、坎等危险处,要设防护栏杆。

4.人工搬运便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6m,坡度不大于20,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0,转弯处设“z”路,其导路不短于7m。

5.在安装与拆卸铁塔时,要在机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从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上塔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带钉子、硬底鞋和赤脚上塔,不准将使用工具和螺栓放在台板上。

6.钻塔要与空中的电线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开钻前要了解工作区地下有无电缆线、通信光缆和各种管路,

7.雷区作业时,要安装避雷设施,确保钻机和人员的安全。

8.钻机工地上要配备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工作;

9.钻机机场的照明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并保证规定照度;

10.钻机机场使用的电源线要架空,高度不低于3m,并做到“一箱”“一闸”“一漏”;

第四十八条 工程测量安全。

1.测工携带伐木斧锯时,应在斧刃和锯齿上套上防护罩。

2.摆脚架或立塔、尺,均应选择安全的地方。

3.用测绳、钢尺量距时,必须防止接近架空输电线,当两测点拉直测绳(尺)时,不触及到电线,并保持安全距离。

4.沿铁路、公路及在城市人口稠密区作业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和铁路安全规定,备制醒目标志,并尽量缩短从业人员在路基上停留的时间。

5.在造标埋石时,应经常检查使用的工具,并保持完好,标的位置应与架空输电线路、铁路、公路、电话线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城区测量时,应以木质塔尺为宜,以避免上部接触电线。

第三章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的工程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组织机构

1.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2.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施工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的持证电工,其它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应先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订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方可开工。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十五条 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牌标志等,并悬挂在工地的明显处。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

第五十九条 现场安全管理:

1.项目经理部应每月一次安全检查,施工现场、班组必须坚持日巡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2.现场施工的电线线路必须架空,高度在3米,输电应采用五芯线电缆和tn-s系统,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和外加一根线方式进行连接,并做到一机一闸。

3.移动式带电设备(含钻机、潜水泵、搅拌机等),必须按“一箱”“一漏”的要求进行配置。

4.高处作业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戴好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5.装有乙炔与氧气瓶不能混装(存)、倒放,应分库存放,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6.作业现场要有安全区,安全通道,堆放的物资,施工材料,要规范,不能随意堆放。

7.施工现场要有防暑、降温,防雨、防寒措施。

8.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型施工,严禁闲人入内。

9.土石立爆破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持证上岗操作,飞石撒落范围内必须设置人员警戒。

第四章 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各工业制造业企业和内部改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制订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标准。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要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好企业内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十二条 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自主管理、企业负责,大队监管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对企业进行改制时,单位必须与改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的时间严格执行地质局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地方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获得岗位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要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坚持日巡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 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要按年度销售总收入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措施费用要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项使用。

第六十八条 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应对所有的从业人员,加入工伤保险。

第六十九条 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第七十条 各生产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在班组中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班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各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完好,并灵敏可靠。

第七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有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车间内有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七十三条 各工业企业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在厂区、车间内要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七十四条 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生产车间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人-机工程,达到人-机-环境的和诣。

第七十六条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工件的堆放,实行定置管理,严格控制堆放的高度。

第七十七条 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悬挂在车间比较醒目的地方,操作规程要挂在设备旁。

第七十八条 电器、电路的安全要执行《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条 实行《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制度,单位驾驶员必须具备有《驾驶证》和《上岗操作证》方可动车。

第八十一条 上岗证的发放范围

1.在岗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和车管人员

2.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安防科长。

3.持证人员条件

(1)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技术熟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处理紧急状况的应变能力。

(3)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局、队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条件要求,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的作风。

(6)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扣分不大于6分。

4.上岗证发放程序

(1)各单位、大队机关将符合持征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摸底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审验表》,(以下简称《审验表》)。

(2)《审验表》由个人填写后,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上报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登记册》。

(3)《审验表》经地质局安委会审验同意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

5.“上岗证”的管理

(1)“上岗证”由地质局统一印制和颁发,并收取工本费。

(2)“上岗证”二年一审,审验的时间暂定于每年的4月份。

(3)审验的方法是:先由各单位将原“上岗证”收回,由持证人填写出自我鉴定,经安全部门考评合格后,签字盖章发给原证,并报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取销“上岗证”。

1.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1人)或一次重伤 3人以上(含 3人)的。

2.年内因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扣满12分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不报;

4.离开驾驶岗位、退休、退职(反聘除外)或机动驾驶员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的;

5.其它原因经单位审验不合格的,注销“上岗证”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地质局批准备案,同时将“上岗证”收回。

第八十三条 确系特殊原因(如抢险救灾、救人等)需由无“上岗证”的驾驶员临时上岗时,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大队备案,但临时上岗的时限不能超过7天,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八十四条 大队内部借调,借用或外聘的驾驶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必须持有“上岗证”才能驾驶公有车辆。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

第八十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努力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减少或消除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室内粉尘作业点每年不少于 12 次,放射性作业场所每年 4 次,有毒有害场所每年应不少于 12 次。

第八十八条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八十九条 对出现的职业病(应出市级以上职业病鉴定中心的证明)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换工作,使其脱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及时给予治疗。

第九十条 新聘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的健康检查,不符合该工作的身体条件一律不聘用。

第九十一条 尘毒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降尘,防毒,防害的措施,并能做到灵敏可靠。

第九十二条 要及时作好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工作,出队时要配备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物资。

第九十三条 野外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严禁私自下河、江、塘游泳,如要下河、江、塘游泳必须有组织,有措施,有应急预案,方可下水游泳。

第九十四条 生产场所的亮度、湿度、噪音和三废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十五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制度,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和在生产过程遵章守纪,发现和解决隐患,避免事故,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个人都应给予奖励。

凡安全管理混乱,违反安全法规,以至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都应给予处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九十六条 经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考核,各单位无死亡、无重伤事故、无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交通事 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2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事故、无重大生产质量事故、无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和废渣治理工程事故,尘毒场所全面开展了监测工作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未发现新的 职业病患者。大队可按局标准发给安全生产奖:

第九十七条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

第九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特殊贡献的,由大队给予1000元及以上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避免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2.在安全生产方面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举报“三违”或隐瞒事故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十九条 大队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1.从局安措费中提取一部分;

2.安全方面的扣、罚款。

大队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提取并建立专项帐目管理,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方面的各种奖励。

(二)大队对各单位的安全奖励标准,按该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对经济实体和员工的安全奖励,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节 处 罚

第一○○条 因公死亡一人,罚用人单位10000元,死亡多人累计处罚。

因公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除按上述经济处罚外,还应接受行政处分。

第一○一条 因公重伤一人,罚单位5000元,重伤多人累计处罚。

第一○二条 发生生产性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和其他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处罚事故单位。

第一○三条 受到大队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专兼安全员各罚款400~800元;

第一○四条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个人,罚款200~400元: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并作伪证者;

2.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章者;

3.擅自甩掉或不按规定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者;

4.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5.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6、醉酒驾驶公车者;(未造成事故)

7.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或动火者;

8.无证上岗者;

第一○五条 因喝酒驾驶公有车辆发生事故要加重加倍处罚;

第一○六条 指派无上岗操作证的驾驶员驾驶公车的,罚指派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指派人员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七条 本办法适应******所属各单位(含改制企业)。

第一○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

第一○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产技术管理,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全面完成2005年生产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依据煤炭市场供需状况,稳定煤炭产量。原煤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重点抓好玉华改扩建、陈家

山矿恢复生产、下石节矿二水平风井开工等工作。

第二条 抓好生产接续。要周密计划,精心安排,充实掘进力量,保证设备、配件、材料供应,强化掘进机械装备管理,提高单进水平。掘进进尺及开拓进尺作为考核矿级领导班子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认真编制煤炭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季、月生产计划及矿井生产系统改造方案。搞好矿井生产布局调整,抓好环节系统改造和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步伐。将玉华矿建成特级高产高效矿井,下石节矿建成部级高产高效矿井。

第五条 合理调整煤炭产品结构,加大北区长焰煤产销力度,增加块煤生产量;稳定东区现有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第六条 加强信息沟通,做好产销衔接工作。运销部门要及时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为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生产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保证煤炭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要。采面出现地质变化,影响煤质及产量时,要向运销部门及时反馈产品调整流向信息。

第二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七条 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北区软岩、煤巷锚杆锚索强力支护技术,解决制约掘进速度的技术问题,开展巷道围岩与顶板离层监测,总结支护理论。不断完善焦坪矿区高瓦斯、易燃厚煤层开采安全技术,提高综采放顶煤回收率。加快东区矿井复杂煤层巷道支护及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技术攻关,探索经济合理的新技术。

第八条 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优化通风系统,完善安全设施,搞好瓦斯监测监控、束管监测及黄泥灌浆、气雾阻化、采空区注氮、综合防尘等工作,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第九条 加强地质预报工作,对未开采区和现采面地质构造、煤层变化情况,及时通过物探、坑透等手段,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论证,提供详实的地质预测预报资料,指导矿井生产。

第十条 继续加大矿井技术改造力度,优化生产系统,提高矿井生产能力。抓好玉华煤矿改扩建工程,玉华矿主皮带井系统年底正式投入运行;下石节矿二水平风井三季度完成工程设计,年底开工建设;对其它矿井制约生产能力的环节、系统,及时提出改造方案,经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应在全面分析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多个方案,进行安全、效益综合评价,达到设计方案最优化。引入竞争机制,凡被选定的设计方案,给予设计人员奖励。对通过科技攻关,解决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取得明显效果的有关人员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 鼓励全局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钻研业务,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取得效益或具有应用价值的项目,按局科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在技术革新方面所需的费用和材料,各单位要予以支持。广泛开展技术比武,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第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加强煤炭信息交流,用信息化推动技术进步。

第三章 开拓接续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根据发展规划安排水平、采区接续,保证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 抓好重点开延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抓好金华山矿+570水平提矸暗斜井施工,确保年底投入运行;东坡矿上半年完成二水平开拓方案设计,并报局审批,年底前完成开工准备;下石节矿+950水平上阶段主要巷道硐室工程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 局批准的水平延深工程和辅助水平开拓井巷工程,一般由矿自留井巷折旧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局维简费承担。

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每月与生产处交换一次开延工程施工进度图。

第十八条 加强开拓延深工程质量管理。开延工程必须实现一次成巷。搞好单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局每季度验收一次,矿井负责日常管理和月验收工作。工程竣工后,由局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予决算。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中心、其它部门配合的原煤制造成本管理体系。局(矿)生产处(科)是原煤制造成本管理的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将成本指标横向分解到生产、动力、劳资、财务等部门,纵向落实到矿井、区队、班组和个人,实行工资成本与其它成本相互转化,切实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局对各矿井下达的制造成本指标,矿井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生产处对全局生产用大宗材料定期组织招议标,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和价格关。矿生产科负责全矿生产用材料的统计、分析、控制和分管材料的审批、建帐工作,其他分管部门必须建立台帐,进行统计、分析、控制。各类生产投入由生产矿长负责把关,一次投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时,报局生产技术处审批。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业务范围内的成本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考核奖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电力成本管理。认真落实避峰填谷,调荷节电,分区计量,分单位考核等节电措施。对耗能高、使用率低的机械设备要制定专门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二条 规范原煤制造成本管理。生产与生活、多经系统的水、电、煤消耗应分开计量,分户算帐,严禁将其它费用计入原煤制造成本。

第二十三条 合理资源配置。按照职能交叉、一职多能、满足生产的原则合理配备劳动力;按定额计划储备设备、配件、材料,不得积压。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修旧利废、回收复用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降低生产消耗。

第二十五条 成本管理必须事前进行科学预测,生产过程严格监控,事后总结反馈。局每季、矿每月必须对原煤制造成本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召开成本分析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成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煤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理顺煤质管理体系,强化煤质管理手段。局、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煤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保证煤炭产品质量。各矿要按局煤质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落实煤质管理责任,严格兑现奖罚。

第二十七条 以市场需求为向导,适时调整采掘部署。地测部门要编制灰份、硫份等值线图,建立煤芯煤样台账,定期为生产、管理部门提供煤质预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保证煤质、提高煤质的措施和方法,并能严格执行。在生产过程中,每50米采集一次煤层煤样,测定煤质指标,分析指导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大煤质管理的奖罚力度。局煤质管理实行月考核,季奖罚,季兑现。北区三矿商品煤加权平均发热量达到22.5mj/kg以上;王石凹、东坡两矿商品煤加权平均发热量达到21mj/kg以上;金华山、徐家沟、鸭口三矿商品煤加权平均发热量达到20.5mj/kg以上。奖励矿长、书记、生产副矿长、经营副矿长、总工程师各3000元,否则,对以上人员实行对等处罚。矿井管理科室奖罚由各矿井自定。

第六章 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达标规划,明确奋斗目标,周密部署,详细安排,分阶段、按专业确立阶段工作目标,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建立安全质量激励机制,严格兑现奖罚,促进安全质量达标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责所管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的达标工作。切实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监督检查及现场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2005年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陈家山、下石节、玉华、东坡、王石凹五矿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鸭口、徐家沟、金华山三矿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动态抽查与定期验收相结合,按季度考核,年度达标。月检查由安监局牵头,分专业处室参加,季度验收由局标准化办公室统一组织。每季度各专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得分,前两个月抽查各占30%,季末验收占40%。年度各专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前三个季度各占20%,最后一个季度占40%。

第三十三条 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例会制度。矿每月、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例会,着重研究解决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分阶段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整体提升。

第三十四条 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力度,确保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进展顺利,加快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步伐。

第三十五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阶段性达标验收为依据,以基础建设为准则,坚持安全质量达标评优评差活动。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阶段进行重奖。

第三十六条 完善“局、矿、基层”三级职工业务技术培训体系,建立岗位培训责任制,提高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局、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岗人员的持证检查,不合格的证件及人员要重新培训补办。

第三十七条 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力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行月验收,季考核,季兑现。矿井达到规划等级,按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实施办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矿井达不到规划等级或矿井不达标,按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实施办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铜川矿务局,各条款与原有关规定、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1篇 监理组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南京市纬三路过江通道工程sg-1标段s线工区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督促各监理人员履行各自岗位职责的安全监督内容,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意见,乃至停止不安全行为。科学地实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认真履行合同文本中的各项安全监理的承诺,切实保证监理组安全监理工作的到位,体现安全监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人有责的效果,从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安全监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南京市纬三路过江通道工程sg-1标段s线工区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的安全规定和国家、交通部、江苏省地方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1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1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征求意见稿)

13.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图纸。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条: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专职安全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监理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条款中有关安全监理的承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负有对安全生产组织设计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安全作业的检查、督促、考核,限期整改的职责。同时负有由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文件做到及时传达、并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各节点的实际情况做好巡视、旁站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预测、预防和预控工作。要适时开展安全监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劳动竞赛等各项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所有监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都要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都要贯彻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都要联系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有安全与其他生产要素发生矛盾时,必须让位于安全。遇有事故险情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要想方设法加以排除,并有与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沟通安全生产情况的义务。如遇有安全生产与己无关或不闻不问的情况,则视为渎职。

第五条:所有监理人员都要有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亦不被他人伤害。进入工地自觉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扣、及佩带好水上施工时的防护用品。做遵守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定的模范。

第六条:所有监理人员都有宣传安全生产的义务、纠正违章违纪的义务,批评、教育、整改的义务。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理。

第七条:监理组的安全监理职责考评办法: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主管参照公司、项经部规章制度进行考评,以及关于总监办的《总监办内部管理办法》及本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和相应奖罚处理。

2、现场监理人员应以下表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奖罚。

3、附件:现场监理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附件1:

《现场监理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说明1、每月由安全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定期考核检查,作为季度考核内容依据;低于75分以下者,监理组安排学习一天;

说明2、由于安全控制不利,导致现场出现监理有责事故发生,责任人应扣除当日津贴,并根据公司考核办法进行相应追溯处理;

说明3、对于顾客投诉连续发生2次者,做退回公司辞退处理;

说明4、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南京市纬三路过江通道工程sg-1标段s线工区工程监理组各成员;

说明5、本安全考核责任制从2023年1月6日起实施。

第12篇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会议制度,检查制度,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专项方案,应急预案。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设置

(1)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2)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的规程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便电所、发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暴、防震的要求;

(4)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的擅自拆除;

(5)施工现场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置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6)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近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房不小于1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压器、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7)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便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8)工地上较高的建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搭架、龙门架等,均应加设避雷专职;

(9)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所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

2、 审核施工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

(1)安全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3)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及管理情况;

(4)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2)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3)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发包人审批认可;

(5)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1)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2)脚手架工程: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3)塔式起重机:

a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b 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e 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4)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十二篇)

第一章 考核奖惩的依据及目的第一条  考核、奖励的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第二条  考核、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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