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管理奖罚办法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外企服务集团办公楼改造工程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管理奖罚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励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保卫消防等工作管理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评选审核后,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保卫消防等工作管理条例及规范标准,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职业性危害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2、年度内责任单位区域内无安全生产重伤以上事故、无环境污染事件、无治安以上案件、无火灾事故。奖励分包单位500元~2000元,奖励有关人员每人100元~300元。
3、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或有关人员,奖励每人100~500元。
4、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活动中,或在月、季、年度安全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单位300元~1000元,奖励个人100~200元。
二、处罚
(一)一般规定
1、在安全竞赛活动中,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上报,隐瞒不报将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3、在上级文明安全工地检查或验收中,对影响在施工程责任单位被评为文明安全工地的,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4、对上级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工程监理和项目部检查中书面提出来的隐患或违章,整改不力、不及时或者重复出现的隐患或违章,对责任单位每项(条)处罚200~2000元。如责任单位对各级部门提出的隐患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将由项目部直接安排人员、物资设备进行整改,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野蛮施工,挖(碰)断地下电缆、光缆、自来水、燃气管道及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0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凡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必须经过市建委注册备案,各劳务分包队伍要及时将劳务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备案资料,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施工现场安全员、特殊工种证件和施工人员花名册等收集上报项目部。
7、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的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随时(来人不得超过1天)向项目部报告新进场人员的情况,对瞒报、迟报、漏报的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所发生的任何责任自负,并且项目部按每人数一次处罚30元~50元,。
8、对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就安排到施工现场作业的,对劳务、分包单位按每一人(次)处罚30~50元。
(二)安全防护及现场管理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处罚50元,佩戴不规范的处罚20元。管理人员处罚30元~100元。
2、高处作业及危险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对当事人处罚50元。
3、电工作业时不穿绝缘鞋,每人次处罚50元。
4、电焊工作业不穿绝缘鞋、不带绝缘手套和不带防护眼镜。每项每人次处罚30元。
5、光背、穿拖鞋上岗,粉尘作业无口罩,现场随地大小便的每项每人次处罚30元。
(以上五条当场处罚交现金,如拿不出现金或态度不好,处罚5—10倍罚款)
6、工作时间追逐打闹、打架的每项每人次处罚30~100元。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8、施工现场吸烟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9、坑、槽、井口无防护或设防护不牢固,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10、安全设施搭设不合格,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11、沟槽深度达2米的临边无防护,每延长米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12、护身栏杆搭设不规范、临边防护不严,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
13、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永久性或临时性)拆除,未事先报告安全管理部门以及批准同意的,擅自拆除的,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
(三)施工机具
1、传动部分无护罩,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2、电动机具无保护零线每台对使用单位处罚50元~100元。
3、电动机具无漏电保护器,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4、电动机具无防雨、防砸,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5、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二次线超过30米,对使用责任单位每项处罚20元~100元。
6、电焊机二次线无线鼻子,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7、电焊机把线破损严重,线路接头超过3个,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100元。
8、电焊机无二次侧保护(电焊机专用箱),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9 停用搅拌机提斗不使用保险勾(销)每个对搅拌机司机处罚30元~50元。
10、搅拌机钢丝绳锈损超标,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00元。
11、搅拌机无保险勾(销)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12、搅拌机使用倒顺开关,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13、乙炔瓶不使用回火防止器,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100元~200元。
14、 使用气焊设备、三点距离不符合规定,每台对气焊工处罚20元~50元。
15、压力气瓶无防晒措施,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16、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胶圈和防护帽的,对使用责任单位每个处罚20元~50元。
17、压力容器安全阀失灵,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200元。
18、压力容器无指示压力表、胶气管老化,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50元。
19、打夯机和其他机具使用倒顺开关,对电工每台处罚50元~100元.
20、打夯机操作人员不穿绝缘鞋、不带绝缘手套的,对使用责任单位人次处罚50元~100元。
21、使用蛙式打夯机时单人操作,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00元。
(四) 安全用电
1、施组变更未经审批就进行施工,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2、临电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300元。
3、使用没有“3c”认证电气产品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50元。
4、内外电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含脚手架)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并无防护,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150元。
5、配电箱无合格灭火器,每处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6、配电箱内堆放无关物料,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30元~50元。
7、电缆地埋敷设不符合规范标准,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50元。
8、地埋敷设电缆地面无电缆走向标桩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9、施工现场电缆用金属挂架,对责任单每延米位罚20元~30元。
10、施工现场电缆满地爬,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30元。
11、垂直敷设电缆固定支架少,每少一点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50~100元。
12、电源线破损仍在使用,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13、电源线严重老化仍在使用,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20元~50元,对电工处罚10元~20元。
14、保护零线用独股铜线,每处对电工处罚20元~30元。
15、工作零、保护零压接未使用涮锡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元~50元。
16、工作零、保护零未按规范压接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元~3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17、保护零未使用多股黄绿双色线,每个箱子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18、保护零线有接头,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19、保护零线接线压接不牢,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20、配电箱、开关、输入、输出导线未分清相序,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50元,电工负责人20元。
21、固定配电箱护栏无接地的,对电工处罚30元。
22、配电箱操作平台无绝缘垫,对电工每处处罚30元。
23、配电箱、开关箱高度达不到标准的,对电工处罚30元。
24、配电箱、开关箱、标签字体、系统图规格不标准,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25、配电箱、开关箱系统图与箱内电器不符,对电工处罚30元。
26、配电箱无防护棚、无防雨和防砸措施,围拦等部位未刷安全色,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500元。
27、配电箱、开关箱无单位名牌、无编号、无负责人名称,未加锁、内、外部脏乱,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5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28、固定配电箱围栏未挂警示牌,对责任单位每个箱处罚100元。
29、配电箱未做重复接地或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电工每处处罚50元。
30、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输入输出端未压铜线鼻子或未涮锡的,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1、配电箱、开关箱、箱体不合格,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32、 配电箱、开关箱内带电体明露,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3、 配电箱、开关箱内导线排列不整,压线不牢,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4、 配电箱、开关箱内开关规格小于所控容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35、 配电箱、开关箱内、外不整洁、有杂物,对电工每台处罚20元。
36、上下级电箱、开关不匹配、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
37、 现场不按配电箱、开关箱分级配电,无三级漏电保护的,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
38、在配电箱直接接电气设备的,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300元~500元。
39、配电箱被土埋或水淹、每个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0、配电箱周围2米内堆物料,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1、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距离大于5米,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2、固定箱与流动箱距离大于30米,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3、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含二台),每多一台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4、不按规范要求选用漏电保安器,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30元。
45、漏电保安器失灵不及时更换,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6、照明灯具距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米(特殊部位除外),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
47、照明灯具与易燃物安全距离不够,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
48、金属流动碘钨灯支架不牢、当做行灯使用,对责任单位每个处罚50元。
49、金属流动碘钨灯不接保护零线、支架无绝缘手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300元。
50、在设备专用开关箱乱接电源的,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
51、使用电设备达不到3级漏电保护,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
52、停用1小时以上的用电设备开关箱不断电上锁的,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53、电焊机一、二次线严重老化或地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50元。
54、电焊机一、二次线防护罩不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55、电焊机无二次侧保护器(电焊机专用箱)或保护器失灵,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五)持证上岗
1、有特种作业证,不持证上岗者,每人处罚20元。
2、特种作业(电工、电气焊、起重信号、场内驾驶)人员无证上岗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200元。
3、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内容不相符合,每人处罚50元~100元。
4、顶替使用他人操作证者,对操作者和证件持有者各处罚100元。
5、委派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与所持证件不同工种和专业的,对委派人员处罚50元~1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6、委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委派人处罚2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六)消防保卫
1、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作业,现场防火安全性差。无火措施,无动火证,对施工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2、进行电气焊、防水等危险性作业时,无防火要求和措施,未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责任单位处罚100元~200元。
3 、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无操作证,动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对焊工处罚100元~300元。
4、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建筑或库房,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5、在施工现场内吸烟的,对当事人一次处罚10元~50元,地面上的烟头无法确认当事人的,按管辖地段区域划分对责任单位每个烟头处罚50元。
6、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使用可燃保温材料,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使用电热器具,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8、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和其他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手续的,未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或用火证过期失效,施工中改变动火点,未重新办理手续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每项对当事人处罚30~5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设专库存放,未分类单独存放,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0、施工现场无明显防火标志,,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重点部位(木工加工场所、电闸箱、油料和仓库等),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备足够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器材被挪作它用。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2、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不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消火栓冬季未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3、消火栓的管径小于65毫米,开启工具、栓口、水龙带等设施存在缺陷,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第2篇 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变电工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1 变电工区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变电工区主任是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变电工区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变电工区所属各部门、各变电所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1.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1.1.3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
1.1.4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协调好变电工区党政工,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1.1.5了解本供电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主要设备参数性能运行状况及生产中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掌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
1.1.6审定“两措”计划,并确保其所需经费及时提取和使用,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1.1.7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委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1.8至少每个月对一个变电所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作业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
1.1.9确保变电工区和所属变电所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做到重奖重罚。
1.1.10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1.11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1.2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 协助主任定期召开党支部会,并要经常入实际,为会议讨论工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依据,同时要监督“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的贯彻和落实。
1.2.2 参与变电工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会,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
1.2.3 积极深入变电所,对安全大检查等项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1.2.4 与各级党组织配合,围绕变电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1.2.5 参与党群、工会部门配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
1.2.6 经常深入到生产职能等部门,了解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思想动态,通过谈心等形式共同提高安全意识。
1.2.7 经常深入到各基层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研究解决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问题,做好基层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职工和家属的思想情绪。
1.3运行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3.1工区运行副主任在工区主任的领导下,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向行政正职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1.3.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一线变电所和运行现场,检查“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1.3.3组织实施建三江电业局下达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按时协助主任组织编制本工区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1.3.4参加或组织制定春、秋检及大型复杂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1.3.5参加本工区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1.3.6负责审查本工区专工拟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1.3.7按照建三江电业局生产事故调查等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或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三不放过”。
1.4 检修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4.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熟悉本工区制定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1.4.2 熟悉全工区电气一次系统主结线图;掌握工区各变电所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掌握工区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与薄弱环节。
1.4.3 掌握工区各职能部门与所属变电所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掌握工区各变电所技术人员与运行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4.4 熟悉国家和上级部、局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
1.4.5 主持制定工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计划,对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6 组织编制、审批工区的“两措”计划,落实“两措”经费及负责人,并督促实施。
1.4.7 组织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落实
1.4.8 协助主任组织或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组织每天的安全生产碰头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人员“四落实”。
1.4.9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工区安全分析会,参加一次工区安全活动。
1.4.10 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现场检修、运行规程进行修订和补充,使之符合现场实际。
1.4.11 批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事故通报,结合工区生产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1.4.12对新建、更改、业扩、大修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审批,并组织全面验收。
1.4.13 主持工区专业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重大设备技术改造、重要试验、大型复杂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亲临现场组织实施。
1.4.14 组织审核生产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干部进行规章制度考核,审批有权签发工作票和单独巡视人员名单,主持全工区性的反事故演习活动。
1.4.15 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1.5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1.5.1 工会主席是群众监督的第一责任者,应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工会委员会议日程,定期研究。
1.5.2 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工会有关文件,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1.5.3 组织各级工会干部分别参加各层次的安全活动,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有权向企业行政领导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建议,并有权直接向上级工会汇报。
1.5.4 参加工区定期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听取安全工作情况,对行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5.5 参加工区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同时向上级工会汇报。
1.5.6 认真抓好各级劳动保护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三级群众监督网,并经常检查群众监督网的工作情况。
1.5.7 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群众监督作用,定期检查工区的安全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好劳动保护工作。
1.6 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6.1 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熟悉工区制定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1.6.2 熟悉工区电气一次系统主结线图;掌握工区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掌握工区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与薄弱环节。
1.6.3 掌握工区各职能部门与所属单位领导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掌握工区各单位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6.4 熟悉国家和上级部、局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
1.6.5 协助副主任制定工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计划,对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6 积极参与编制、审批工区的“两措”计划,对“两措”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实施。
1.6.7 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1.6.8 协助副主任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落实。
1.6.9 协助主任组织或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组织每天的安全生产碰头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人员“四落实”。
1.6.10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处室安全分析会,参加一次处室安全活动,参加一次夜间查岗活动。
1.6.11 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现场检修、运行规程进行修订和补充,使之符合现场实际。
1.6.12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事故通报,结合工区生产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1.6.13 负责对新建、更改、业扩、大修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审批,并组织全面验收。
1.6.14 主持工区专业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重大设备技术改造、重要试验、大型复杂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亲临现场组织实施。
1.6.15 组织审核生产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干部进行规章制度考核,审批有权签发工作票和单独巡视人员名单,主持全工区性的反事故演习活动。
1.6.16 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三不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1.7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1 熟悉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及工区制定的与专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7.2 掌握工区本专业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与薄弱环节,并提出技术改进等处理意见,督促和协助基层单位及时处理。
1.7.3 根据工区的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制定本专业的具体目标,并将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单位,负责督促和协助落实。
1.7.4 组织和参加本专业规程制度和各种必要技术管理资料的修编工作,并督促贯彻执行。
1.7.5 参与安全大检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抓好本专业设备定期检修、运行维护和技术监督工作。
1.7.6 制定本专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监督落实。
1.7.7 编制本专业岗位培训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工作。
1.7.8 参加本专业的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和项目及技术革新项目的审核工作,审批有关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1.7.10 参加有关新技术、新设备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1.7.11 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出符合事实的专业技术报告,并对事故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提出具体意见。
1.8 变电工区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8.1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文件以及现场规程制度,认真填报安全综合月报,并协助领导及时贯彻和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1.8.2 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预防季节性事故措施和较大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按时上报并督促认真落实。
1.8.3了解并掌握本单位设备安全状况、规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种工器具、安全用具是否齐备、完好和实验合格。
1.8.4 发现不安全苗头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对威胁人身安全的现象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1.8.5 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总结工作,树立先进典型,组织好安全生产会议,在业务上帮助班组安全员开展好安全活动。
1.8.6 协助领导组织工人学习有关规程,参加车间组织对工人的规程制度的考试工作并严格把关。
1.8.7 参加事故、障碍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如实汇报。
1.8.8 严格执行到位标准,并查处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违章现象。
1.8.9 严格检查执行完的“两票”并从严格考核。
1.8.10 对签发的工作票进行审核把关,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检查危险点分析是否有针对性。
1.9检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1 领导本班组成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模范遵守规程制度,对本班组成员生产中的安全全面负责。
1.9.2 负责主持每周的安全活动,对安全活动的效果负责。
1.9.3 组织本班组对有关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及危险点进行讨论、分析。对批准后的安全措施负责贯彻执行。
1.9.4 组织完成本班组所承担的各项反事故措施,消除设备缺陷。
1.9.5 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及设备、工具、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具的完好情况,认真督促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1.9.6 掌握本班组人员的思想状况和情绪表现,合理分配当天工作,再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交代清楚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1.9.7 负责解决本班组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到严重和较大危险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
1.9.8 负责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带领工作。
1.9.9 组织本班组人员积极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保证安全生产。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好每周的安全活动。
1.9.10 组织本班组人员对所发生的不安全现象及事故进行认真分析,纠正违章作业现象,提出预防措施,同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1.10 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10.1熟知本检修作业组的工作内容,停送电事件,带电范围及安全措施。并积极参加作业前的危险点分析和交底签字。
1.10.2 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检修工艺标准,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并对检修质量安全负责。
1.10.3 对违章指挥和违章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立即报告上级。
1.10.4 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自我防护和群体防护。不准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一人停留工作现场后工作。
1.10.5 对无票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不全及威胁人身安全的工作有权拒绝。
1.11 变电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1 在工区主任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经常对本运行班组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组织全体职工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1.11.2 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各项规程制度,积极完成“两措”计划,处处要以身作则。
1.11.3 坚持每周组织安全活动,要依靠全体运行人员,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情况,搞好一事一分析。
1.11.4 经常注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给予表扬。对不遵守规章制度发生违章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给予严格考核。
1.11.5 对本所的各类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等要即时组织维护管理,对损坏的要及时修复,必要时进行更换。并按期实验,保证良好可靠。
1.11.6发生事故和异常时,要及时汇报有关上级。并依照“四不放过”精神,进行认真分析。从中吸取教训。
1.12 变电所技术员安全职责
1.12.1 协助所长搞好安全技术管理和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1.12.2协助所长搞好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安全技术措施。
1.12.3负责编制变电所倒闸操作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协助所长开展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1.12.4协助所长搞好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根据分析的后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1.12.5 参加所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协助所长及时制定消除措施。协助所长对本所发生的异常、未遂、障碍,事故和其他不安全事件及时分析,吸取教训,制定对策,督促执行。
1.13 变电所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3.1 协助所长经常对本所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好每周的安全活动。
1.13.2 负责每年本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具体保证措施的制定工作,并认真监督本班组成员贯彻落实。
1.13.3 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规程制度,带动全班认真做好安全措施和危险点分析。
1.13.4 监督本所成员在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
1.13.5 组织检查、维护、试验本所的安全用具,监督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
1.13.6 参加事故和未遂、异常情况的分析研究工作,如实向工区反映情况。
1.13.7 协助现场工作负责人把好安全关,对危险点分析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并加以补充。
1.14 变电所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4.1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认真进行交接班工作,巡视检查要求(认真、细查、细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1.14.2 要认真按调令填写操作票,并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操作,坚决杜绝无票操作。
1.14.3 对设备安全的现象及行为有权制止,并立即汇报变电所长。
1.14.4 发生事故异常时,应在值班长的正确指挥下,按规程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把好人身安全关。
1.14.5 当值班、工作中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到不违章违纪。
1.14.6 负责本值安全工器具的交接。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1.15.工区机动车专、兼职驾驶员安全职责
1.15.1机动车驾驶员除了英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规、条例和建三江电业局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规定外还应做到:严格执行行车“八不准”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1.15.2 认真执行行车命令单,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的完成运输任务。
1.15.3 检查“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1.15.4 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文件,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1.15.5 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驾驶,不出私车和把车交给无“两证”的人员行驶。
1.15.6 出长途车时,要遵守出长途车的规定。做好危险点分析。
1.16门卫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6.1 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16.2 门卫值班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严禁擅自离岗、替岗,值班期间干私活等等,未按时接班,私自离岗、迟到、早退的一经发现对当班门卫罚款20-50元处理。
1.16.3 上班时间单位车辆进院后要关好大门,下班时间要锁好大门,外来人员找人要问清楚,找谁,有什么事,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对单位进行破坏活动,而不予以制止报案的,一律做下岗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1.16.4 认真看管好院内的设备及材料物质,按时锁好大门,夜间值班要不定时对院内的材料物资进行巡视、检查,预防破坏或被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损失额度的多少做下岗、赔偿及罚款处理。
1.16.5 对单位的车辆出入要做好详细记录,未按时做好车辆记录的罚款10-20元整。
1.16.6 按时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值班室、院内的卫生清洁,下雪天要将大门前、办公室门前的学清扫干净,并将院内开除人行道。
2.行政组织保证体系
2.1行政一把手安全生产到位标准
2.1.1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实现变电工区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2.1.2亲自批阅或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和通报,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落实。
2.1.3亲自主持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2.1.4熟悉电力工业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管理法规,确保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使职工有章可循。
2.1.5抓好本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
2.1.6掌握主要设备的状况、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亲自布置重大安全活动,安全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2.1.7落实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行政副职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8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保证主业的稳定,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
2.1.9强化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严格安全考核,责任到人,实行重奖重罚。
2.1.10建立强有力的能覆盖生产建设全过程和方方面面的安全监察网,明确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责,监督安全监察人员到位。
2.1.11加强对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按标准配齐专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监察装备,完善监察手段,定期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支持安监人员工作。
2.1.12现场安全管理,认真做到每天24小时有干部在生产一线领导和指挥生产,每月至少巡视两次现场或夜间查岗,发现违章、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2.1.13负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正确定性和严肃处理事故。
2.2副主任安全生产到位标准
2.2.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的关系,保证不发生因指挥和决策失误而导致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
2.2.2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事故通报,结合变电工区的生产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2.2.3协助上级组织或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人员“四落实”。
2.2.4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现场检修、运行规程进行修订和补充,使之符合现场实际。
2.2.5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核批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竣工项目按规范、标准进行全面验收。
2.2.6主持制定变电工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计划,对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2.2.7主持每周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2.8组织安监处、生技处编制年度“两措计划”,落实资金和负责人,并组织检查完成情况。
2.2.9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基层单位的安全分析会,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参加一次夜间查岗。
2.2.10亲自主持开展春、秋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重点抓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组织开展好“四无”竞赛和其他无违章、班组活动、有效控制人身伤亡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2.2.11主持变电工区各项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重大设备技术改造、重要试验、大型复杂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亲临现场组织实施。
2.2.12安监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支持安监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2.3各变电所长安全生产到位标准
2.3.1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组织制定年度目标和控制障碍、轻伤的具体保证措施。
2.3.2主持编制本单位年度重点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批准后的“两措”计划要抓好落实工作。
2.3.3积极组织消除设备缺陷和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各种隐患。
2.3.4及时向职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会议精神,接到事故快报、通报后,要在一周内传达到班组,要求班组立即组织学习,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2.3.5负责教育职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两票三制”。
2.3.6抓好本单位反违章工作,每月进行两次查违章或夜间查岗,建立查处违章记录簿。组织开好无违章单位和班组活动。
2.3.7每次向工作负责人布置任务、分配工作时,首选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3.8带头严格执行规程。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严禁为抢工期而违章指挥,更不准在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不完善的情况下强令工人冒险蛮干。
2.3.9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危险点分析工作是否正确开展,抽查考问作业人员对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是否掌握。对执行不认真人员及时给予纠正并严格考核。
2.3.10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及存在的问题,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2.3.11每月至少参加两次安全活动,对各班组安全活动是否认真和讲求实效负责检查并签字。
2.3.9抓好本单位职工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对职工进行岗位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2.3.13参加或主持本单位人身轻伤,设备障碍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因违章引起的异常、未遂等不安全情况。
2.4各变电所安全员安全生产到位标准
2.4.1副职在正职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4.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检查“两票三制”和其它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2.4.3参加本单位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2.4.4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2.4.5负责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2.4.6负责审查本单位专责工程师(技术员)拟订的有关作业、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2.4.7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或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2.4.8参加本单位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2.5班组长安全到位标准
2.5.1应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5.2认真执行运行交接班制度,向全班人员交代清楚设备运行方式,主要设备缺陷和操作的注意事项。
2.5.3认真执行“两票”制度,严格把好操作票的审查、签字关,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并符合现场实际。
2.5.4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状况和情绪表现,合理分配当天工作。
2.5.5根据当天检修作业任务,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2.5.6组织全班人员认真完成本班所承担的各项反事故措施项目,及时组织消除缺陷。
2.5.7检查各作业班组安全交底、危险点分析、各项安全措施的运行和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2.5.8认真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安全活动。安全活动的内容有针对性,讲求实效,应对本班的安全活动效果负责,并做好记录。
2.5.9对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反映。
2.5.10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上岗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
2.7班组成员安全生产到位标准
2.7.1 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作业有关的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7.2 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2.7.3 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2.7.4 作业前认真接受安全措施交底,并在安全交底书上签字。
2.8.5 作业前检查工作现场,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2.7.6 作业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2.7.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2.7.8对无作业安全措施和未经安全工作交底的作业项目,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2.7.9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7.10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2.7.11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汇报;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3篇 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
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自觉履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1、 新入厂职工必须接受企业、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不接受教育者不得上岗作业,并清除出场。
2、 各专业队(组)和作业人员需服从于项目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决不允许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规者无论是队(组)或个人给予处罚200-500元。
3、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如发现一次者处罚50-200元。
4、 现场作业人员要穿戴整洁、文明礼貌,不许穿拖鞋、短裤或光背祼身作业,违规者给予处罚100元。
5、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违规者给予处罚50-100元。
6、 现场及楼内禁止吸烟,并不得随意大、小便,如发现违规者给予处罚50-200元。(楼内设有临时吸烟点和水桶)
7、 严禁在架子上、现场内、建筑物内打闹、大声喧哗或做出不文明行为,违规者给予处罚100元。
8、 各工种(队)所使用的材料,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清,并堆放到指定的地点,做到文明施工,违规者(队)给予处罚200-500元。
9、 各专业队(组)对自己的作业辖区,材料堆放,保持有序整洁,拆下的材料随干随清,运到指定地点,违规者(队)处罚200-500元。
10、 楼内垃圾不准随意从门、窗口等处向外抛落,需集中堆放通过垂直运输向下运到指定地点,统一清运,如发现违规者给予处罚50-200元。
11、 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集中堆放,运到指定地点、统一外排,如随意乱倒乱排,每次处罚50-200元。
12、 对脚手架“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栏杆及设备必须搭设规范,不规范处,每处罚款100-200元。
13、 对已搭设好的防护栏杆,包括脚手架“四口”临边等部位,因工作生产需要拆除需向项目部请示经批准同意方可,工完后立即恢复,如未经批准或未恢复者,每处罚款100-500元。
14、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包括各种机械、开关箱、照明、手动工具、电锯、电焊机必须按规范要求架设、连接,各接头必须规范,如不规范,每处给予罚款100元-200元。
15、 施工现场含食堂、宿舍的临时用电严禁私自乱接乱拉,如发生乱接乱拉给予队(组)或个人处罚100-200元。
16、 各种生产和生活的临时用电必须经专业电工人员操作,非电工人员禁止操作,违规者给予处罚100-200元。
17、 各种机械设备及物料机、卷扬机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操作,持证上岗,违规者无证操作,私自乱动者给予处罚100-200元。
18、 特殊工种(电工、架工、电焊、气焊、搅拌机、卷扬机等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违者处罚200元。
19、 宿舍严禁使用电饭锅、电炉子、生明火(包括现场)违规者没收物品,并给予处罚100-200元。
20、 对电褥子要做到人走断电,违规者给予处罚30-50元。
21、 所有作业人员禁止翻跃围档、栅栏、爬脚手架上下,更不许站在围挡墙上向厂区内张望,违规者给予处罚50-200元。
22、 要爱护工地的财产和甲方的设施,如发现有偷盗、损坏机械设备者给予处罚500元,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23、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某些不服从于管理,屡教不改的人员,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清除出场。
望全体作业人员做好宣传教育,提高对安全的认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违法、不违纪、不违章作业、不让他人伤害,同时也不伤害他人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4篇 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5篇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浅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0 前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得到高度重视。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点。
煤炭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对煤矿工业给予了高度重视。现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由于煤炭开采几乎都是井下作业,属于特殊工种作业,井下条件复杂多变,时时刻刻都要与“瓦斯、煤尘、顶板、水灾、火灾”等五种自然灾害作斗争。由于我国煤矿高瓦斯矿井多,瓦斯事故时有发生,(据专家统计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比例接近70%,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达到90%以上)可见煤矿事故时刻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所以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实现安全生产而组织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资源的过程。它利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机能,控制来自自然界的、机械的、物质的不安全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伤亡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在安全理论中把伤亡事故的致因归之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要杜绝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在安全管理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对人的管理,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把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当前,我国煤矿企业的发展正处于一个非常时期,安全生产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要牢记“多出煤不出事”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全方位,多角度地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战略。本文就当前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以及主要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阐述,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文中提及的不妥之处望读者多多包涵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煤炭生产的突出特征之一是点多面广,集中化程度低。2003年全国共有各类矿井28000处,平均每处矿井年产规模仅为5.86万吨。其中84户国有重点煤矿的600处矿井,平均年产规模为135万吨;国有地方煤矿为11.6万吨;乡镇煤矿仅为2.1万吨。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安全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同志,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就多达90多件、120余条。一个时期以来,党和政府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使煤矿安全工作得到了切实的加强和改进。据统计,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7%和0.25%。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今年1月一11月全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9起,死亡503人,其中煤矿企业发生4起,死亡254人,分别占的比例是44.4%和50.1%;特大事故发生105起,死亡1517人,其中煤矿企业发生29起,死亡433人,所占的比例是27.6%和28.5%。尤其是河南大平煤矿“10.20”特重大瓦斯事故截至11月7 13已经有144名矿工遇难,另外4人下落不明;河北邯郸武安德盛煤矿“10.20”特大透水事故截至11月7 13 15时水位下降到+26.93m,比最高水位下降了36.94m,井下被困的29人仍下落不明,这两起事故,给我国的煤炭安全生产敲响了一个更加紧迫的警钟。从总体上看,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事故总量过高,损失严重。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吨,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约8000人。当年我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2003年我国煤矿平均每人每年产煤321吨,全员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而百万吨死亡率则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今年即使控制在3以下,与世界上先进产煤国家相比,差距仍然不小。
(二)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从2001年到2004年10月底,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 88起,平均7.4天一起;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28起,平均50天一起。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生4起特大事故。特别是郑煤集团大平矿“10.20”瓦斯事故,死亡、失踪148人,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
(三)是尘肺病危害严重,煤矿职业卫生形势严峻。煤炭行业是职业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全国煤矿目前统计的尘肺病患者为60万人。2003年,国有重点煤矿新报告尘肺病1.2万例,约占当年井下工人总数的1.5%。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没有建立报告制度。考虑到这两类煤矿的通风防尘和劳动保护条件,按其从业人员为200万人、尘肺病患病率为国有重点煤矿的一倍计算,尘肺病患者每年大约为6万人。估计全国煤矿每年新增加尘肺病患者超过7万人。此外,风湿、腰脊劳损等职业疾病,在煤矿也普遍存在。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生产力发展不均衡,技术和安全保障水平比较低
我国目前既有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大煤矿,也有各方面条件比较差的中小型矿井。2003年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45%。为数相当多的小煤矿,开采方式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没有保证。经过这些年的整顿,小煤矿的技术面貌虽然有所改善,但差距仍然很大。全国58%的小煤矿仍采用巷采和手工方式开采,效率低下,伤亡事故多发。2003年小煤矿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37%,事故死亡人数则高达76%。今年前三个季度小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9起,死亡323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同类事故的73%和74%。
(二)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漏洞多
经过五十多年的开发生产,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报废高峰期。“九五”、“十五”期间新开工矿井很少。多数煤炭企业依靠老矿挖潜或者超能力生产来维持产量规模,目前国有重点煤矿超能力7700万吨,无能力矿井生产6500万吨。加上前些年煤炭市场低迷,企业经济困难,安全欠账普遍较多。截至2003年底,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仍高达164亿元,其中安全工程86亿元,安全设施设备78亿元。目前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存在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和水平接续紧张问题;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隐患相当严重。直至目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方面,仍然是缺乏把握的。
(三)高瓦斯矿井多,瓦斯灾害严重
与各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的煤炭赋存条件较差。主要依靠井工开采,高瓦斯矿井多。目前全国共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9000多处,占矿井总数的30%左右。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58处,占重点煤矿矿井总数的46%。随着开采深度的延伸,煤层瓦斯含量逐渐增加,防治难度越来越大。专家分析,采深每增加10米,温度升高1度,而且煤层压力增大,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增高。近两年,通过贯彻“十二字方针”,瓦斯防治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差距仍然较大。特别是在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预测、监控等方面,都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对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也存在一些认识和技术上的问题。
(四)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整体素质较差
过去一段时间,大家普遍认为煤矿安全技术落后,重体力劳动较多,招收从业人员时,只从体能方面考虑,忽视了对文化程度的要求,造成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用工制度改革,煤矿职工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使用农民工、农民轮换工、协议工、临时工,并且已经成为井下一线工作的主力军。据调查某矿的职工文化程度,全矿4100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78%,高中及以上学历的约占22%,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只占7%。对生产一线的职工而言,他们的文化程度则更低,有的甚至根本就没念过书,这些人是直接从农民中招进来的协议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这一代矿工在主人翁责任意识、敬业精神、纪律观念、技术水平、严细作风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培养和锻炼。虽然人矿时经过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但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低,整体素质较差,加之一部分人存在一种短期思想,所以对培训的内容掌握很少或者就无法掌握,这样在生产过程中“三违”现象相当普遍,深深地埋下了严重的人为隐患,直接威胁着安全生产。比如:在大平“10.20”矿难中死亡人数的95%都是民工。另外据统计,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地方乡镇小煤矿,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总是农民工,占97%,这些明显的事实,值得人们反思。
(五)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导致超负荷生产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和生产国。国家安监局称现在1/3的国有煤矿生产负荷过重,这不仅增加了事故隐患,也为可持续发展带来压力,按照中国今年煤炭安全生产的最好情况的估计,每百万吨死亡为4人的话,到2023年中国因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最少死亡人数为8800多人,最多可能达到1.1万多人,而到2023年实际煤产量有可能突破22亿吨的下限。业内专家认为,在如此短时间内使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是有很大难度的,因此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煤炭产量规模增长势头强劲。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煤炭经济形势只是恢复性、阶段性好转,一些结构性、体制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将会更突出,为满足未来国民经济对能源的需求,我们要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确保生产,只有在不出事故的情况下才能谈生产、谈效益,否则就是空谈、浮夸。一旦出了伤亡事故,无论挖出多少煤,损失都将是巨大的,因此在煤炭求大于供的市场中应坚持适度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
(六)职工冒险行为突出和安全意识淡薄
从目前煤矿企业的用工制度方面来看,无论是国有还是乡镇小煤矿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工人,他们进矿的目的就是为了多苦点钱去养家糊口,这些职工的文化素质普遍低下,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技术不了解、不掌握,不懂得安全作业规程,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的能力较弱,并且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冒险蛮干,人为失误,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突出,事故隐患严重存在。
三、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1、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我国煤矿企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国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各企业、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明确指导思想。我国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各级、各部门要按《安全生产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配足执法人员,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同时还要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2、综合治理瓦斯,严防事故发生
针对我国高瓦斯矿井多、事故灾害严重这一问题,我们要坚持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狠抓“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的贯彻落实。瓦斯事故具有破坏力强、影响巨大的特点。一旦发生,往往天塌地陷,矿毁人亡;惊天动地、牵动大局。郑煤集团大平矿“10.20”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从中央领导到普通群众,都予以高度关注。国内外舆论的反映更为强烈。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惨重损失,而且直接影响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瓦斯事故是有规律的,这种规律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煤矿瓦斯的产生、聚集和爆炸,需要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只要防治工作到位,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治理瓦斯的十二字方针,反映了对瓦斯防治客观规律的认识,概括了瓦斯治理的三个最基本环节。我们要以“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为重点,开展安全专项集中整治。我们要把瓦斯看作是悬在煤矿头顶的一把利剑,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要把防治瓦斯作为头等大事,摆在煤矿安全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上,作为最重要的环节来抓。当前,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形势下,煤炭工业要当机立断,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综合治理瓦斯,严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强调要吸取教训,采取过硬措施,做到“四个结合”,把好“三个关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瓦斯事故的发生。要对各类煤矿“一通三防”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排查,凡“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问题、瓦斯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所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问题,都要建档登记,建立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同时,要重视加强煤矿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瓦斯事故和各类事故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3、狠抓“三违”,从源头上杜绝事故
在安全理论中把伤亡事故的致因归之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但是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因为安全系统的三大要素是人、机、环境,而人是第一位的。人的因素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说,事故的发生已经走入了一种“人为化”趋势。其中伤亡事故原因模式主要表现在如下:
从以上模式中可以知道:机器是人操作的,安全装置是人维护的,只有当人的操作、维护出现失误或差错时,机器、安全装置才会出现故障。因此,各类因为人和物相互作用而出现的事故,主要还是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大多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的结果,之所以人们说“车祸、车祸,都是人祸”也证明了这个道理。在煤矿事故中,由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是举不胜举,据统计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乡镇小煤矿,人为因素所引起的事故高达88.3%。对煤矿事故而言,人为事故主要表现在“三违”现象方面,职工存在侥幸心理,省能心理,利益欲望,所以要杜绝事故的发生,必须要狠反“三违”,在对人的管理上下大功夫,从源头上杜绝事故。
4、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煤矿工人工作环境艰苦恶劣,文化知识水平有限,“要钱不顾命”思想严重,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频繁发生。为此,要采取强有力的安全管理措施,目的也在于强化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笔者认为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力度:
首先,煤矿企业应在安全管理中实行重奖重罚,因为在煤矿防保条件还不十分完善,职工技术素质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重奖重罚是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之一。
其次,强化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淄博矿务局曾总结了这方面的管理经验,他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2)狠抓班长职能转变,从体制上落实安全;(3)严格管理,从制度上保证安全;(4)狠抓薄弱环节,从措施上保证安全。
最后,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强化工人的安全意识,具体做就是新招进矿的工人,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出了事故组织安全分析会,平时一周有一次安全学习,每天都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从而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要我安全”转为“我要安全”,从多方位,多角度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5、查处隐患,落实整改
同志曾经说过“隐患胜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从一个一个的隐患中发展而来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导火线,一旦查出隐患,并马上落实整改,我们会把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否则,必遭灭顶之灾。所以对待隐患不要“以善小而不为”。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煤矿各企业和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分别查处矿山的危险源点、采空区以及尾矿库,还有地表塌陷区,对查处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6、要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
要把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区队和班组。班组要有兼职安全检查员。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指令,在煤矿贯彻到底。要从建立标准体系、对标达标、考核奖惩等环节着手,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广泛开展起来,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尽快建成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井、样板区队和样板班组,夯实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
7、贯彻“科技兴安”战略,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科技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巨大动力。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安全科技基础研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步提高。
煤矿企业应重视抓好煤矿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最近发生的一些事故,暴露出我们在煤矿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上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瓦斯煤尘爆炸,以及华北地区奥陶纪灰岩突水等灾害的形成与发展机理,还缺乏科学的认识,现有理论及其技术措施,还不能有效地防范瓦斯灾害等事故的重复发生。为此,要结合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整合和壮大安全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制约煤矿安全的重大基础研究课题,特别是矿井突发动力的灾害机理等,组织开展科研攻关,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科技理论水平。
8、做好职业卫生防护,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人们在生产劳动中常常接触到有毒有害因素,即在职业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生物污染、生产性粉尘等,这些有害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对人造成有害影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统称为职业危害。其内容包括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及工伤三类。对煤矿企业而言,主要是矽肺病,以及职业性耳鼻喉病。据调查煤矿矿井在井下工作面打眼放炮过程中,粉尘浓度高,另外风钻发出的噪声严重超标,天长日久必定会发生职业病害,所以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应该加强做好职业卫生防护,确保安全生产。
9、推进人才战略
中国人世后,煤矿安全面临着许多机遇,同时面临着许多挑战,企业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一个企业要发展、要壮大,必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高等教育改革以来,像煤矿这样艰苦的行业要想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是一个难点。煤炭行业应该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应该千方百计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到煤矿企业工作。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煤矿企业,不能是“人到用时方恨少”,而是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为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提高做好工作,才能“为有源头活水来”。
四、搞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书记强调,要以向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全国人民和广大煤炭职工,都在盼望煤矿安全状况得到改善。我们必须发奋努力,把煤矿安全工作抓上去。搞好安全生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的基本内容。煤矿安全状况的好坏,直接反映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党政班子决策指导、综合协调、宏观和微观管理煤矿安全工作的能力。提高煤矿安全工作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有利于体现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当今的社会讲究的是市场经济,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邓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要进步,民族要繁荣,国家要富强,这些都离不开发展,发展靠什么呢在当今的国情下,发展只有靠经济,经济干上去了,一切困难都会迎刃而解,但是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将对企业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国家法律将对管理人员和法人代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企业生产被中断,在这种情况下来讲发展,讲效益,岂不是荒谬。所以安全与效益是辩证统一的,安全确保效益,安全促进效益,安全是第一位的。
(三)有利于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近年来煤矿事故在全国工矿企业事故中所占比例,一直在50%左右。今年以来情况有所改善,前三个季度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工矿企业的25%和35%。这个比例仍然是相当高的。煤矿安全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全国安全工作的大局。煤矿的工作搞好了,全国的工作就取得了主动。实现我国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保障煤炭工业的协调健康发展,确保国家一次性能源的稳定生产和有效供应,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四)有利于增强国民经济建设。2003年底,全国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的产量为16.7亿吨(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产量为12亿吨)。通过改造挖潜,到2023年可达到18.7亿吨;到2023年,可维持在15亿吨。有关机构分析,2023年和2023年,我国的煤炭供需缺口分别为3亿吨和8亿吨。未来7一17年内,国内煤炭市场的总体趋势是供求紧张,煤炭工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五)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党的十六大把全国人民奔小康作为会议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奔小康不是嘴上说了算,而是要体现在实际行动中,体现在人民的收入水平上,体现在人民的生活质量上。煤炭工业的兴旺为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创业、就业的机会。因此,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6篇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7篇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一
安全管理
1、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主持安全工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工作,按国家规定配有安全职能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健全。
2、目标管理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计划,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规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计划:制定项目安全保障措施和费用计划,并落实到部门和人员。
4、安全生产与经济挂勾,奖惩兑现:在工资组成或经济承包找那个包含安全生产内容,有具体奖惩措施。
5、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工人先教育后上岗,特殊工种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6、安全活动正常:正常召开安全例会,定期组织检查并即使记录,对查出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做到定人、定时整改。
7、建立健全安全台帐: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及时登记,事故按规定实情实报,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二
施工现场
1、安全纪律: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岗、打闹、擅离岗位。
2、生活区:工棚中严禁使用违禁电器。电线严禁私拉乱接;环境卫生要处理好,防止食物中毒。
3、作业区:安全警示等各种标志设置恰当,同路畅通,锅炉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要符合规定,边通车边施工路段设专人指挥交通并有安全隔离设施。
4、材料堆放、机具停放:材料、构件退房整齐、稳固,机具停放整齐,危险品存放符合规定,库房有门锁。
5、消防设施:有消防安全制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性能符号要求。
6、取土坑移交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化警告标志,并取土坑在四周打好警示桩、拉好警示线。
三
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人员要求: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建档备查,患有高血压、低血压、严重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疾病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个体防护:高处作业者必须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穿软底鞋,工作期间严禁喝酒。
3、作业设备架搭设稳固:脚手架、脚手板、栈桥(道)、斜道、梯子、挂板等高处作业设备必须搭设稳固。
4、临边防护:高处作业设备沿边必须设置拦杆扶手或安全网以及防抛防坠网,不能设置拦杆、安全网处应用钢丝绳等强度大的绳索设置安全拉绳。
5、平台盖板铺设“五口”:高处作业的设备不允许出现翘头板、空头板、断裂板。不能有露头钉、朝天钉、空缺档。施工中的洞穴预留孔口,升降机口、门窗口、平台口、楼梯口应设围栏和盖板,不准防止易落下的料具。
6、国道防滑措施:斜道、斜跳板及操作平台上应钉(焊)防滑条或涂防滑漆。及时清扫上面的泥垢砂石。
7、梯子登高:梯子不准出现空档,不允许垫高使用,禁止在模板或脚手架外部攀登、人背对椅子上下、一手扶梯另一手拿工具或材料上下梯子。
8、高处作业现场布置:脚手架和起重设备上空及临近空间如有高压线、电线,应按安全距离控制,安全距离要恰好,上下层垂直线同时作业时,各层应设遮挡板。料具退房要稳固。
9、传递工具和材料:传递工具和材料禁止抛掷,禁止从高处向下投掷料具,传递绳索强度要满足要求。
10、特殊高处作业:如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应由工程技术部门制定相应防护技术措施并报批。
四
水上作业
1、
五
施工用电
六
施工机具
第8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重要文件精神,保障政令畅通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总结,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2职责
2.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在抓好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检维修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
2.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2.3 安环部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的执行情况,由安环部负责监督考核。
2.4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
2.5 班组长负责召开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3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4.1.1 参加人员:全体安委会成员。
4.1.2 会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2.1 参加人员: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2.2 会议时间:每周二下午。
4.3 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3.1 参加人员:全体职能人员
4.3.2 会议时间:自定。
4.4 班组安全生产会议每日(班)一次。
4.4.1 参加人员:全体班组成员
4.4.2 会议时间:班前班后会。
4.5 安全生产会议实行会前签到考核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说明情况,遇重要会议必须请单位领导另派人员参加。否则,将按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4.6 安全生产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涉及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4.7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会议上。
4.8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8.1 传达贯彻有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8.2 及时传达公司生产调度会议内容和工作安排。
4.8.3 总结讲评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具体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4.8.4 表扬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通报违章违纪典型事例。
4.8.5 利用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教育。
4.8.6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8.7 交流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9 安全生产会议的考核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5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例会签到薄
5.2 安全生产例会台账
5.3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
5.4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台账
第9篇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设备管理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设备管理的全面工作,执行矿上有关设备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固定设备及综机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编制设备计划、技术规范等,协调物资公司的到货日期、质量反馈,做好各设备生产厂家、维修厂家的售后联系。
第四条 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维简、技改设备计划,编制年度设备报废计划,并负责每季度安全、维简、技改费用的落实。
第五条 监督设备管理组其它成员的工作,负责对小组成员的考核。
第六条 参与编制审批各种机电规划、计划、工程设计及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负责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开展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工作,以及参与审查设备改造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八条 负责设备管理组周、月工作总结,对组内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计划。
第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11篇 充灯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爱护设备,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干净、整齐。
2、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收发矿灯自救器,值班时不准干私活、睡觉、打闹、开玩笑,不得擅离职守,不准穿拖鞋、裙子。
3、加强矿灯的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文明收发。超过规定时间(下班后两个小时)不交矿灯者,应立即把没交灯人员名单向有关领导汇报,对无故损坏和丢失矿灯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4、矿灯及自救器完好率要保持100%,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磨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不得发出,凡发出的矿灯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个小时。
5、工具备件、材料等的数量、用途要清楚明确,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履行节约,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
6、认真填写入井领灯人员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清接明。
7、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矿灯转借他人。
第12篇 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目标管理措施
一、总体目标
1、无职工因工死亡事故
2、无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重伤率控制在0.1‰以内。
3、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倒塌事故。
4、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安全防护及时,施工机具设备检验检测达标,施工用电为tn-s系统,安全管理符合jgj59-99标准。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目标:。(达标、市文明、省级文明)
6、其它。
二、安全达标目标。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部制定具体的达标目标。
1、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台、施工电梯台、井架台,计划在通过安装验收后投入使用。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脚手架材料采用钢管。
计划投入钢管吨、扣件只;采用分层搭设、分层验收的办法,坚持先验收后使用。
3、施工用电采用tn-s系统,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计划投入总电箱只、开关箱只,采用一次规划配备,分次投入使用,确保施工用电达标。
4、小型机具的投入(列出小型机具的各类及数量,可另附表)
。
5、施工现场密目式安全网的使用,必须达标规范。计划投入
张(并将密目式安全网的相关证书在资料中留存)。
另外,项目部还将结合进度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要求,作为平时检查、考核的依据,详见附表。
三、文明施工实现目标
1、达到jgj59-99文明施工检查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文明施工检查标准的具体内容,将文明施工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2、创建(省、市)级文明施工现场。
1.2.3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目标分解图(图1.2.8)
1.2.4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总则:为全面完成安全目标和文明卫生工作,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指标分解考核领导小组。
(2)对本项目部目标分阶段进行分解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对责任人的目标实现情况与经济挂钩,全面提高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3)将目标完成情况与平时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目标和文明施工做到全过程控制和全方位控制。
3、考核对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分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进行划分考核,重点是加强目标管理网络末端责任人的考核。
4、考核时间:
根据本项目施工的周期,确定为一个考核周期,本工程共有
次目标责任考核。
5、考核办法:
(1)项目部应建立不少于三人的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定期组织目标考核。
(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考核对象进行打分。
(2)在与各工种签定生产责任状时,明确该工种的安全目标指标分解内容。同时确定考核周期和该周期内安全生产要求达到的目标。
6、奖惩:
(1)为使项目安全目标得以实现,努力提高全员参与和自我防护安全意识,本项目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将分三个档次。考核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良档次,奖励人民币元整。考核分在60-85分之间为合格档次,即不奖也不罚。考核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元。
(2)在该考核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造成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7、补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