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例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本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1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
1-2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1-3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设备、电脑设备、机械设备、杂项设备、公用设备、电仪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事务机具等九大类。
三、经办部门
3-1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维修部门:
3-2-1生产中维修科:负责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电仪设备和杂项设备等维修。
3-2-2总务部:负责非生产部维修科负责的其他一切固定资产的维修。
3-2-3使用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四、分类编号
管理部门应按下列分类编号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号。
4-1固定资产编号以8们数字编组而成,使用阿拉伯数字0,1,…8,9。
4-2固定资产编号图示:
类别 年度别入帐顺序
大额中额流水号
4-3固定资产编号第一位代表固定资产在会计之大分类,由1,2…9分别表示之。第2,3位代表中分类,由01…99表示之,如办公设备之桌(01)椅(02)等。
代号内容
1 厂房及建筑物
2 机器设备
3 电子设备
4 运输设备
5 办公设备
6 其他设备
4-4固定资产编号第4,5位代表年度号,分别购置年度如96,97 年表示。
4-5固定资产编号第6,7,8位代表固定资产相同性质的入帐顺序流水号码,分别以001…999表示。
五、建卡
管理部门应将各项固定资产设卡管理,建筑设备应建立(建筑设备登记卡),机械及其他设备应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建卡登记,以掌握各项资产异动状况。
六、维护保养
管理部门协同维修部门订立各项资产的保养作业规范,并督促使用部门按规范执行维护工作。
七、盘点抽查与财产标签
7-1管理部门应会同部门,视公司实际需要盘点固定资产,其作业方式依本公司《财务盘点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7-2管理部门应随时查核各使用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以了解登记卡所载的名称、规格及数量是否与实际,有无管理不善,无效使用或闲置等不良情况存在。若发现有异常或不良情况存在,应即通知该使用部门请其改善,情况严重者应另呈报权责主管批示处理。
7-3管理部门须制作财产标签,凡本公司财产均须粘贴标签以利保管和盘点。
八、核决权限
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核决权限请参阅费用核决权限表。
九、管理政策
本公司一切固定资产管理作业,均应遵循下列管理政府。
9-1 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可以让管理部门从整体的观点来考虑各部门所需购置的资产项目,使购置与处理固定资产的计划更为明确,不致盲目从事,重复添置资产。
9-2清晰明确的记录
将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购置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人员)、累计折旧、维修改造以及资产处理等资料完整记录下来,除有助于维护资产的安全外,将来在申报公司所得税及保险理赔时亦有依据。
9-3落实保养及保护要求
为使固定资产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及维护作业应彻底实施。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置
十、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作业期间,各部门将下一年拟购置固定资产编列于年度预书内,经权责人核准后据以实施。
十一、请购
11-1使用部门拟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请购单,如为某项投资计划而购置,应另检附固定资产计划书,阐明计划名称、编号、拟购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使用目的、预期效果、需用日期、购置预算金额等送管理部门审查。
11-2管理部门于初审时,应请其它相关部室会审。
11-3经初审通过的请购单及其附件,经权责人员核准后,使用部门在必要时应详细填安装场所、位置、日期等资料并将有关图纸送交采购部门如期购置或营建部门按期施工。
十二、不动产取得的处理
建筑设备等不动产,经取得所有权证书或自建房屋于建造完成后,应即办理产权登记 ,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建卡列管。
十三、动产取得的处理
直接购入或向仓储单位领取 移交给使用部门时,取得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送管理部门不予以分类编号建卡列管,并于资产明显位置,标示资产编号。
十四、受赠取得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兄弟公司无偿拨入或因受赠而取得时,应填明估计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管理部门应视需要会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估价,并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十五、建卡列管
15-1 固定资产购入或取得所有权后,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单)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或建筑设备登记卡,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送维修负责部门。
15-2 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卡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原则编号,分类规档保管,并另设固定资产凭证袋把各项固定资产取得凭证、文件、图纸等套入保存。
15-3 财会部应将登记卡作为会计辅助分类帐使用,按法令规定定期填写折旧金额及帐面净值。
15-4 维修部门应将登记卡作为保养资料卡使用,填写每项固定资产的维修记录。
15-5 登记卡每卡限载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如附属物无法单独计算其价值者,应合记于一卡。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运用
十六、设备统计和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不同建立《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汇总表》,详列各项设备名称、厂牌、规格、适制产品(适用范围)、数量、产量(负荷能力),取得日期、取得价格、耐用年限、使用状况。以掌握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并作有效的运用及管制。
十七、设备运用规划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本公司经营计划的需要,按各项设备的特性,性能及适用范围设定运用计划。
十八、设备运用管制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设备运用计划、操作规范的规定运用设备、管理部门应检查其执行情形呈报权责主管。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
十九、保险
19-1 管理部门对所经管的固定资产按本公司的保险管理政策办理投保。
19-2 投保作业按《财物保险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保管
20-1 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放置场所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存放明细表》一式二份,填写该场所内所有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安全维护人员姓名等资料,以利管理。
20-2 《固定资产存放明细》除一份自存于使用单位外,另一份应由使用单位张贴于该场所墙壁适当的位置,以便查核。
20-3 重要设备的保护,应由使用单位制作标示门牌,悬挂显眼位置,以明职责。
二十一、转移
固定资产在本公司内相互移转调拨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送移入部门签认并会同管理部门,经权责人员核准后,第一、二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登记卡,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由移出部门留存。移转的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依本公司《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二、出租或外借
固定资产拟出租或外借时,管理部门应将租借事由、内容条件。归还期限、保持原状义务、附属设备明细等签呈权责人核准,并签订契约后据以办理。其出入厂区也应按《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三、闲置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产品停止生产、加工工艺变更,设备更新等原因而闲置时,使用部门应以《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单》提报闲置原因和设备现状连同该设备履历资料经财会部门填记帐面价值,并拟订处理对策后,呈权责人员核准,据以实施。
二十四、让售
24-1 固定资产的让售由管理部门将让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原取得日期、金额、帐面残值、现状及让售理,并根据其利用或参考市价订出让售底价,签呈权责人员核准后,据以办理让售。
24-2 固定资产的让售以登报公开招标为原则,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将理由和让售条件呈权责人核准后办理。
二十五、报废
固定资产因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办理报废,对于呈准报废的闲置固定资产拆除后的零件或有残余价值的物品,应送有关部门办理入库。
二十六、减损
已损坏报废或已让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报《固定资产减损单》连同相关资料送财会部门销帐。
二十七、移交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动时,对于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应按《人事管理作业办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十八、维修
28-1 管理部门应会同维修负责部门,订立固定资产保养规定,对各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
28-2 定期保养及整修由维修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3 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由使用部门发现须保养及整修时,应随时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4 固定资产的保养及整修,因故须发包给外部专业厂商修护时,按《采购管理作业办法》及《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28-5 固定资产维修负责部门每月应定期研讨各项固定资产定期维修期间长短的恰当性以及异常维修事项发生原因与改善对策,将研计结果以书面通知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28-6 管理部门应将每项固定资产的重大修护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登载于登记卡以备查找。
第2篇 炼铁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炼铁厂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确保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铁厂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3 总则
3.1 定义: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具有完整的独立功能,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来的物质形态的实物类资产。
3.2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即:公司、炼铁厂和使用车间(科)。业务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炼铁厂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帐物卡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制度,使用车间(科),负责实物维护管理。
3.3 炼铁厂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建议权,未经公司批准无任何处置权。
4职责
4.1设备科职责
4.1.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4.1.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4.1.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4.1.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4.1.5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4.2车间职责
4.2.1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要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4.2.2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5 固定资产类别、等级划分
5.1为了便于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分类。
5.1.1按是否服务于生产分为:
5.1.1.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如下:
1)房屋:指生产车间、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高炉、热风炉、机器厂房、配电室、变电室、试验室、仓库、车库等。装在房屋内部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电灯、水管、煤气设备、暖气设备、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也包括在本类之内。
2)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包括生产建筑物、运输建筑物和储藏建筑物。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停车场、蓄水池、储油库、独立的储水塔、水坝、水渠、防水堤、围墙、独立的烟囱、料场、渣场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生产电力、热力、风力和其它动力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各类电机、变配电设备、电修专用设备、其它电器、各类原动机、通用动力机械(鼓风机、通风机、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泵类、锅炉等)。各种动力设备的机座,以及所有同动力机器连成一体的,而不具有独立作用的附属设备,都包括在本类各设备之内。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风力、热力和液体、气体的各种主干管网线路,如电力线路、输配电线路、电讯线路、暖气管道、上下水道、蒸汽、煤气、氧气、氮气传导管道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包括采矿设备、洗选设备、研磨粉碎设备、烧结设备、焦化设备、炼铁设备、炼钢设备、耐火材料焙烧设备、轧钢压延机械、金属切削机床、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和装置在工作机器内部的空压机、电动机以及虽然装置在工作机器外部,但为该机器专用的电动机、空压机等。
6)工具、仪器和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包括各类热工仪器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器、实验、化验设备和仪器、仪表、长度计量设备、力学计量设备、工业电讯设备、工业电子计算机和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7)运输设备:指用以载人和运货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的各类机车车辆、公路运输的各种车辆等。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办公用具、办公软件等经营管理设备。
5.1.1.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而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住宅、福利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医疗器械、教学用具、宣传用具等。
5.1.2按是否是经营性资产可分为:
(1)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公共设施等,不能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5.1.3按使用情况、技术状况进行分类:
5.1.3.1 有效在用固定资产:指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包括备用)使用的各类在线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房屋建筑物。
5.1.3.2 闲置固定资产:指由于公司扩大再生产或因工艺技术改造不能满足生产需要而退下来的技术状态较好的或因无生产任务、产品无市场等客观因素,造成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二年以上不能投产(不包括生产备用设备)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5.1.3.3 待报废固定资产:指技术状况很差,已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经大修也无法恢复性能的机械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已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技术状况很差的危房及建筑物。
5.1.3.4 盘亏固定资产:指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实物灭失的有帐无物固定资产。
5.1.3.5 已报废固定资产:指已按公司管理程序办理了报废下帐手续的固定资产。
5.1.3.6 盘盈固定资产:指公司对实物具有所有权,但未按管理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注帐手续的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台数的划分
6.1 一般具备动力、传动和工作机构三部分,并能独立完成某项既定的工作任务者,应划为一台固定资产。
6.2 组成配电装置、电磁站、集中控制台、变压器、交流7.5kw直流5kw及以上的电机等设备,可按单台划分为固定资产。
6.3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生产工艺流程中的静止设施,如塔、釜、缶、器、工业炉窑等也可划分为单项固定资产。
7固定资产技术状况等级划分
设备技术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为完好设备,三级为不完好设备。标准如下:
7.1一级设备标准
7.1.1 基础稳固,无腐蚀、塌陷、倾斜、裂纹、连接牢固,无松动、断裂脱离现象。
7.1.2 结构完整,无裂纹,零部件齐全,磨损腐蚀和变形在允许技术范围内,一般小修能处理。
7.1.3 润滑良好,无明显渗漏现象,其他水、风、气(汽)等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7.1.4 仪器、仪表和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1.5 运转正常,达到公称设计能力。
7.1.6 凡同时具备以上五条标准的设备为一级设备。
7.2二级设备标准
7.2.1 基础无严重腐蚀、塌陷、倾斜和裂纹,连接紧密,无松动、断裂、脱层现象。
7.2.2 机构、零件基本完整齐全,虽有缺陷,但不影响设备结构强度和生产安全运行,一般中修能处理。
7.2.3 润滑基本良好,无严重漏油现象,其他水、风、气(汽)等无严重跑、冒、滴、漏现象。
7.2.4 主要安全防护装置和仪器、仪表齐全,动作可靠。
7.2.5 运行正常,可达公称设计能力90%以上。
7.2.6 凡同时具备以上五条标准者为二级设备。
7.2.7 凡不符合二级设备五条标准之一者为三级设备。
7.3房屋建筑的技术状况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如下:
7.3.1 一级: 可靠性应符合国家现在规范的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应完整无损。
7.3.2 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基本上完好无损。
7.3.3 三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影响正常使用,但不至于随时发生事故,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损坏超过30%。
7.3.4 四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有随时发生事故的可能。
8 机械设备装备水平等级划分
机械设备装备水平等级为四级: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一般水平、国内落后水平。标准如下:
8.1国际水平:达到当今国际上同类设备技术水平的设备。
8.2国内先进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设备先进技术水平的设备。
8.3国内一般水平: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可以适应当前生产需要的一般设备。
8.4国内落后水平: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比较落后,不适应当前生产的需要,需要淘汰更新的设备。
9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9.1固定资产专业管理分工
9.1.1设备科负责炼铁厂各类固定资产的档案及技术资料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统计报表;大、中、维修计划、零购计划申报、维修维护方案制定等。
9.1.2固定资产使用车间(科)负责炼铁厂固定资产的正确操作使用、日常点检维护、保管等工作。
9.2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9.3 炼铁厂固定资产帐、卡管理,应按公司统一规定进行计算机管理,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和信息传输。每年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核实帐物及使用、技术状况等,做到帐、物、卡相符,基础数据准确有效。
9.4资产实物注帐管理
9.4.1公司固定资产增加的形式有:新建项目投入、改造项目投入、零星设备购置等。
9.4.2对新建项目工程和改造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执行工程职能主管部门的验收程序,装备处根据财务公司《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进行实物注帐管理。
9.4.3零星购置设备的验收注帐程序:
9.4.3.1 零星购置设备的到货验收执行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9.4.3.2 设备验收合格后,通知供货方出具发票,装备处根据资产使用单位填写的《设备入库验收单》、《专用基金领单》、《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进行整理并核审,填写《设备入库单》,并负责办理出入库业务。
9.4.3.3 财务公司根据装备处提供的相关手续办理固定资产注帐手续,并将核资后的《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分别转送装备处和资产使用单位。
9.4.3.4 装备处和资产使用单位依据《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并以此对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
10资产实物调拨管理
10.1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单位与单位相互间资产的调入与调出。调入、调出资产实物的同时,图纸及档案资料等调出单位一并移交调入单位。在资产调拨过程中因拆卸、装运等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由调入单位承担,但调出单位必须给以必要的协助。
10.2未经公司领导和装备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乱拆乱建;不准在公司内转借、赠送或转移固定资产实物。
10.3凡是炼铁厂员工在离、退休或人事关系调出炼铁厂时,对在岗期间单位给以配备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否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由调出单位主管领导承担。
11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1.1按照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11.1.1经过测定,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11.1.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11.1.3大修理虽然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11.1.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其它应当淘汰的。
11.1.5因公司整体规划、扩大再生产或工艺技术改造,必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无大修价值的危房或建筑物。
11.1.6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恶性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破坏,确实无法修复的和其它国家明令应强制淘汰的设备。
11.2对公司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
11.2.1对批准报废后的一般设备,建议实物交废钢的:由炼铁厂根据鉴定组核定的废钢吨位,负责组织现场监督、切割、拉运和安全等工作,经计量信息处过磅交仓储公司废钢库,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过磅单返回装备处。装备处、财务公司据此按程序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11.2.2对批准报废后的车辆:由炼铁厂填写《报废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单》,与机运公司办理资产实物交接手续,车辆由机运公司按国家规定处理,所得收益交回财务公司,用以冲减固定资产净损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装备处、财务公司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11.2.3对批准报废后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流入社会的其它设备:由炼铁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负责组织有资质能力的切割队伍就地切割交废钢,其收益交财务公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装备处核实报主管经理批准后,财务公司在废钢收益中列支。
11.2.4对批准报废后建议对外出售的机器设备在实物出售前,实物由炼铁厂代保管,装备处要建立台帐,财务公司办理下帐手续,停止计提折旧。
11.2.5有帐无实物的盘亏固定资产一律不予办理报废手续,装备处按《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专业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考核。
12闲置固定资产管理
12.1闲置资产是指使用单位因扩大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退下或生产无任务、产品无市场等客观因素,造成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二年以上不能投产(不包括生产正常备用设备)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12.2凡是闲置资产,在闲置期间各使用单位要严加看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我厂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设备科向公司申请处理方法后处理,不得由所属车间私自拆除或损毁,严禁随意拆、卸零部件,以保证闲置设备的完整性。在拆除之前车间应对其进行日常的润滑、维护。
13固定资产盈亏处理
13.1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时,要对实物来源、资金来源情况上报装备处、财务公司审核重新估价入帐。
13.2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时,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厂长批示后报装备处处理。
14 固定资产实物的借用
14.1炼铁厂与公司内部其他二级单位之间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解决临时性问题发生借用时,借出(借入)单位应报请厂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科向公司装备处提交借用报告,在借用报告中必须写明借用期限,并经公司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借用,在借用期内如果设备损坏由借入单位负责修复,借用到期时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要。
14.2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或对外转借、赠送固定资产者,按公司相关规定严加惩处,并追究原使用单位领导管理责任,对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本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归总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范围
单价在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三)管理程序
1.固定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5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5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财务部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2.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
领用固定资产有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3.固定资产调拨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4.固定资产维修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有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6.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精修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验收,并持验收清单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7.每年财务部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实,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办公室对账实进行监督,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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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学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管理水平和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定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
2、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和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资。
3、土地、房屋、构筑物、树木和文物。
4、凡是自制、赠送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的资产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条资产管理机构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由院资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由后勤管理处与教务处实行归口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规划、协调、管理全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是:后勤管理处综合科负责学院土地、房屋、道路、土建设施、室外构建物、交通运输工具及非教学、科研的资产管理。教务处实验教学与科研科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的资产管理。二级管理由各系、部、处、室等使用单位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资金总帐的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是纪检、审计办公室。
第四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院各相关单位做好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使用、管理校有资产的情况,促进校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3、负责全院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分类帐明细帐和分财产明细帐的计帐与管理,组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建立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分类分户帐。
4、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验收单据,并根据验收单据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及时输入计算机。
5、加强与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联系,定期核对数据,做到名称、数量、金额相符,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固定资产现状、增长情况及使用变动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到销帐或转帐处理。
6、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帐目的登记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做到与各单位帐帐相符。
7、受理资产的拆卸、改装、调拨、转移、损坏和报废等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工作和办理其手续。
8、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学院固定资产的研究工作,促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9、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和评估等,加强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学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10、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须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并指定一名教职工负责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调离岗位时,应先办理移交手续后再办理调动手续,人事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公章予以放行。人员变更的单位应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固定资管理部门,否则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有权停办该单位的固定资产有关手续,直至专管人员配齐后,再予以恢复。
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工
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校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固定主管部门或学院纪检、审计办公室。
2、规划本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学院固定资产流失。
4、负责办理本单位校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6、负责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
用效率。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
1、学院财务处要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并按固定资产的
类别和经费性质建立固定资产科目,定期核对固定资产帐与财务帐,并确保两帐一致。
2、各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编号、建帐手续,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在审核认可发票和有关财务凭据的有效性后,才能签字报销有关经费。
3、未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自行拆卸、改装、调拨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按违反财经律处理。
第七条添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
1、各单位应在各年度终了前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增量计划分别报到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处登记。
2、各单位对固定资
产的报批要根据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购置计划。申报计划必须经本单位认真研究,说明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等,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3、各单位所需的仪器备、器材、家具的购置必须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确需本单位自行购置的,必须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新添固定资产的验收
1、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入帐。
2、大型精密仪器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反映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同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3、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制度,收货后汇同经办人
及时开箱清点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质量验收,发现不合格及时与资产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国外引
进设备按合同价折合入帐;运杂费、维修费及其他辅助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设备:自制设备计划要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实施,自制设备完成后,须经鉴定通过才能入帐。
3、购入、调入、自制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国内外赠送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当时相应市场价格计价入帐,不能在私人手中保存,不能帐外滞留。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按层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越权动用。
2、各单位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保证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要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档案,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责任到人。
3、对新进仪器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因不懂操作规程乱使用仪器而损坏者,要负责赔偿维修费并追究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责任。
4、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5、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借用手续;院内借用,要在专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院外借用,须经固定资产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正式借据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发给出校证明。
6、要杜绝在仪器设备使用中的不合理现象,由于教学和科研课题的需要,某些仪器暂由专人使用,教学任务和科研课题完成后,要及时检验收回,不得长期由个人把持使用。
7、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立即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各场馆、教室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馆内、室内的各种设施即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保管,因使用不善而损坏,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调拨或管理人员变动
1、固定资产的有偿或无偿调拨、内调或外调手续由移交单位填写(财产调拨申报表),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依据手续齐全的(财产调拨申报表)增减帐目。
2、出国人员、调离本院人员、离退休人员应在调离前向学院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办理好还物和销帐手续。
3、本院内部人员调动的,或因机构改革撤消或合并的部门,人事部门一定要及时通知资产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原单位公用财产带入新单位或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
1、对于已经损坏和因技术落后淘汰,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多,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2、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资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审查鉴定签署意见后,统一办理报废手续。
3、单价或同类成批在五万元或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理报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4、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汇总全院单价800元以上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登记造表上报中山市财政局申请报废。
5、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和技术档案)交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入库手续。原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分解,如确需使用部分零配件维修其他仪器设备时,必须向回收仓库重新领用。
6、回收仓库的报废固定资产,应分类建帐,妥善保管,充分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应作废品处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
1、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检查制度,保护好本单位的财产,各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产负有责任。
2、学院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资产主管部门。
3、资产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各单位要保存好帐、物,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责任
1、学院资产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2、学院各系、各部门及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
3、对违反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等;情节严重,造成学院资产大量流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学院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报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5篇 某饮食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饮食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中心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全中心国有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国有资产的购置由采购部负责
第二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层层负责制
饮食中心经理负责全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生食堂管理部核算员兼资产管理员,负责全中心国有资产建帐登记卡清查、报废工作、各校区餐厅经理为所辖单位资产负责人;各餐厅保管员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保管员。
第三条各单位购置炊事、用具和机械设备,必须以工作需要出发,并经认真的可行性论证。
新型或大型设备,事先必须对厂家技术力量、设备的性能、房屋水电等使用条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聘请有关人士或专家进行论证和效益分析写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购置。
常规用具设备购置时,为便于使用和维修,更广泛听取老用户意见,在总结、调查、分析、对比的基础上选择质优、价廉、适用的产品,并且尽量作到同一类设备同一厂家,统一型号、统一规格,逐步实现设备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购置的各种设备,采购供应部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和领用。
验收中要检查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相符;质量、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说明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责任人提出退换或陪补。
第五条国有资产必进行建账、建卡,作到账、物、卡相符。
1、建账和建卡的范围
(1)固定资产凡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的机器设备和辅助设备都列为资产管理。
(2)部分低值易耗品,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如不锈钢盘、碗、勺等都要建立内部资产帐。
(3)工具类:如扳手、起子、钢锯等。
(4)录象带、录音带、影碟、激光唱盘等。
2、要建立锅炉、电梯等各种机械设备和电视、微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机等电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说明书、电路图、结构图、技术规范、合同书、保修卡等。档案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员。
第六条关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购入的固定资产必须持发票到资产处办理手续方可报销。
2、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品名、规格、性能、购置日期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
3、国有资产员负责固定资产卡的保管、检查和定期盘点,并把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及时输入微机。
4、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使用与保养。
5、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和磨损程度,从成本中提取折旧基金。
第七条设备及炊事用具的内部调动与外借
1、各单位的设备,一般不准私下转借挪用。中心内有单位确需借用,要办理借用手续,到期资产管理员负责催还。
2、各单位设备的调动,必须经餐厅经理同意,并报中心经理批准方可。设备调动一周必须输完上帐、上卡或转帐、转卡手续。
3、中心所有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要报中心经理批准后方可借出。外借设备必须有借方经手人开条签字,注明归还日期。归还的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条资产的清查与报损
1、中心每月组织一次国有资产清查:核对资产账目、账物是否相符,闲置设备要回收,对损坏的设备和需报废的设备要进行检查鉴定处理。
2、工作变动的资产负债人或保管员,要在接到正式通知的三天内办理完资产移交手续。
3、资产报废
(1)有使用年限要求的各类设备、电器、低值易耗品等要严格按规定的年限时间报废。
(2)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清理要由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共同鉴定,确保已无使用价值时,报中心批准,并上报资产处,资产处批复后方可从微机中删除。
(3)低值易耗品的报废,要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4)报损的设备要全部上交,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损坏设备的处理
各单位发生设备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并及进行处理。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餐厅经理审批,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由本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经理审批。
汽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按学校车队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 师范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师专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所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5月)中规定的一级二级分类标准和办法,参照部分高校的有关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管理、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物质条件。本办法是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合理配置,保证资产的节约、有效使用。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别管理、合理调配、科学使用、提高效益”。做到分工明确、管用结合、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别管理。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同时负责对全校各院系、部门、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教务处执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 各资产使用院系、部门、处室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并落实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经费
第八条 各院系、部门应根据设备配置标准文件,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实际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申请表报学校职能部门(教学设备归口教务处,非教学设备归口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并说明购置理由。其中贰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应附可行性报告,由教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对口、分别审核汇总后提出学校下年度购置计划,报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计划和经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采购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 资产购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新的调整和临时增添,确因教学或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或临时增添设备的,须经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批准,由采购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得到批准和调整实施的,必须在年底前重新上报采购办,以便列入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含课桌椅、图书、办公家具、宿舍家具、电教设备、电子储存设备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教育部编制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对新建、购置的固定资产凭发票原值入帐;历史遗留、校外赠送、调拨的无价资产提出价值鉴定报告(包括内容、依据、价格确定的方法),经审计处审查确定;自制物品按料工费合计入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新建、购置、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及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内的设备增添,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一经批准的项目建成及设备增添后,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向使用院系、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纪监审和使用院系、部门一起根据项目决算书、设备增添的原始单据验收入帐。
第十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校级层面审定的购置计划分期执行。采购办组织相关院系、部门指定人员,搞好市场调查。坚守“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重大采购项目必须经过价格分析和价格论证,应当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由主管机关政府采购的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保证资产的质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的院系、部门应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
2.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要与审定过的购置计划要求和标准相符。
3.质量、性能必须有厂家的质量合格书。
4.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5.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校验。
6.进口设备必须经商检合格后,才能入库和使用。
7.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有权拒收,并要求采购人员从速查明原因,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财务处须根据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才能给予支付或走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主管、使用、维护的院系、部门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各院系、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必须建立移交清单,一般应按实物移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和签字,亦可按帐面移交。其他人员调离原院系、部门要把所使用、借用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后,方可离职。院系、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负有监交的责任。
1.财务处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分类及时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登记,并按顺序编号。对技术性较高、质量较高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
2.固定资产的领发、退库和调整,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在每年年底会同财务人员及各院系、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帐,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资产使用的院系、部门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质期内的资产发生非人为的故障或者损坏,应由资产使用或保管的院系、部门负责与质保单位联系维修事项。
5.各院系、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任何资产。
6.固定资产对外出借,单价500元以内的必须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或教务处领导批准,500元以上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于出借的固定资产,借方应填写学校统一制式的《物资外借审批单》,明确归还日期及出借期内资产保管责任,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资产保管的院系、部门应及时催还。
第十八条 对捐赠设备、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
捐赠设备应按教育部教财司[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科研经费、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的设备,凡是经费上通过学校财务的,
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捐赠给单位的设备或集体争取的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应作为院系、部门的共同财产,由院系、部门共同使用、统一管理。
2.对捐赠时指定给某人使用或是个人争取的课题经费其中又明确可以购置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用设备的;以及奖励给个人的经费,又明确可以购置设备的,可以给个人使用。但是,使用人有保管和保证设备完好的责任。其帐务应列入使用人所在的院系、部门。
3.使用人调离学校时,其所使用的设备,可以按五年折旧的办法,折价处理给个人。院系、部门则应及时办理设备的处置手续。折旧收入上缴财务处,作为设备费收入。超出五年的设备,一般可以不再收取折旧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报学校研究决定),由院系、部门说明情况并直接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赔偿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各院系、部门申请的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别提出同意报废、调拨利用、部门继续使用的意见,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避免设备资源的浪费。
1.设备报废由院系、部门填报设备报废清单,经鉴定小组鉴定确已无法使用和维修利用价值,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作报废处理。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或教务处)将设备分类卡随设备报废清单一并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2.报废设备的实物,应同时交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检查其完整性。使用院系、部门如欲拆除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须在设备报废清单中加以说明。报废设备处理残值交财务处,纳入年度设备购置经费。
3.对经过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设备,不予作报废处理,或建议继续使用,或办理内部调拨手续。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统一安排进行,并由其及时调整院系、部门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条 设备遗失,由使用院系、部门填报设备报失清单,并随附设备遗失的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保卫部门意见、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查证核实,送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将设备分类卡随报失清单一并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坏等,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价资产,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低价财产登记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完善电子化登记和管理系统。
第八章 产权登记、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取得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7篇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 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8篇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1】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原则
(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办理资产帐目核销。
(八)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按《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或维修等。
第五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2】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拨补经费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定义
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报废、报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报废、报损,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动车辆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a、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下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和明细表(一式四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b、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和明细表(一式五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资产管理中心受理,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卡片作为申报证明文件(须使用清产核资软件打印,并加盖公章)。申报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的证明文件,除固定资产卡片以外,应包含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者可提供发改委、建设与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固定资产卡片和相关材料外,应提供下列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a.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危房,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房屋建筑物等,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临时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b.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须提交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书。其他船舶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c.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d.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e.ct机、*光机、b超机、血压计、酶标仪、可见分光光度计、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或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其它医疗设备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f.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五、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的回收
各单位应将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理。机动车辆在实物处置环节还须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报废、报损审批表》、行驶证复印件,并填写有关车辆报废、报损的表格,交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手续。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厦门市委党校、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可比照主管部门的权限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 产 类 别
使用年限
一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15年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3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8年
4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10年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8年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7
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8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6年
(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10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9年
(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11
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
10年
12
三轮摩托车
10年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1
高速客船
25年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30年
旅游船、客船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1年
4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33年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
34年
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二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年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7年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5年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5年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5年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5年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5年
三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6年
2
电冰箱
5年
3
洗衣机
5年
4
摄像器材
5年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5年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年
7
中央空调设备
15年
四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0年
五
专用设备
1
电梯设备
20年
2
锅炉设备
8年
3
消防设备
10年
4
厨房设备
5年
5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5年
6
道路清扫设备
5年
7
电子设备
5年
8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7年
9
音响设备
7年
10
健身房设备
5年
11
通讯设备
8年
六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年
七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8年
八
机械设备
10年
九
动力设备
10年
十
传导设备
15年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十二
医疗设备
10年
十三
房屋、建筑物
1
办公用房
45年
2
简易房
10年
3
生产用房
40年
4
其他建筑物
25年
第9篇 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七)
一、制订目的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购买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均称为固定资产。
三、 责任部门财务部、预结算、总经办制定此办法并共同颁布执行。
四、 主要内容
(一) 采购分配
1、 固定资产采购,须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预结算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 公司工程材料、机器设备及大件公办设备,由预结算统一采购,常用办公器材及办公用品由总经办购买。
3、 经领导审批后,按实际需求进行分配,专项配置设备,须提前向公司申请。
4、 预结算和总经办按公司要求对所采购物品归口管理,对所购物品进行分发、登记、维护、维修、报废,并与财务部定期台核对帐。
5、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列明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计划价格、申请人、用途,经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购置。
6、 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审批完毕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进行采购,采购前要对产品进行询价,并将询价结果报备办公室。
7、 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要合理计划库存量,做到无积压,在申报采购时,行政部要核查有无库存,如无库存,要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上签字说明情况。
(二) 领取使用
1、 各部门按实际情况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常用公用品无须申请。
2、 分发部门负责对所发放物品进行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3、 部门使用人即为该物品第一责任人,工程设备须指定专门管理员,并明确使用、保管、维护者的责任。
4、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5、 固定资产领用后,其调换、维修、报废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三) 维护维修
1、 公司工程材料、机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部门向预结算申请报告。
2、 公司办公用品及常用设备的维护维修,由公司总经办统一进行。
3、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个人承担。
4、 维修后所有拆件,由预结算统一回收处理,处理款项交财务部。
(四) 回收报废
1、 责任人离职后,所用办公物品必须按登记情况行回收至总经办。
2、 公司固定资产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由预结算进行统一处置:①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②不能动迁的设施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或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③设施设备性能低劣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或因其他事故、灾害,使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发放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4、 如不方便转移的设备,经领导审批,从发放部门登记后,可就地封存。
5、 临时材料及办公设施,由总办与预结算共同登记后入库保存,报废物品由预结算核价,经领导审批后,由总经办登记、处理。
(五) 资产清查
1、 财务部随时统计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并负责监督使用单位或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预结算和总经办对设施设备的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2、 发放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做好各项台帐,并在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设备的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3、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4、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5、 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视损坏程度予以追偿,其他特殊原因须责任部门要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总经理,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五、 固定资产的使用
1、 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违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2、 固定资产若被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 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或调任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管理交接工作。六`资产转移管理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转移使用前,应填写《资产转移单》,一式三份,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行政部各一份,经转入、转出部门负责人、行政部审核后,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七、 资产减损处理
1、 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报行政部、各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2、 减损批准后,行政部对实物进行处理,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3、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减损单》与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八、 固定资产清查
1、 行政部每月应与各部门核实当月资产的新增或报废情况。
2、 行政部每季度末参照《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对本公司所有资产进行盘点工作。
3、 每年初(1~3月)总部对各分公司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相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各行政部对台帐内容进行更新。
九、 、固定资产的使用
1、 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违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2、 固定资产若被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 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或调任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管理交接工作.。
十、 附则
1、 本规定解释权归__ __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2、 本规定在执行中与其他制度相抵触的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第10篇 村任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全校范围内固定资产采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入库、供应、调配、报废、清查、分类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委会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六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第七条 对专用设备,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时,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办理相应资产清退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一般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桌凳、家具、图书等)。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学校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的物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围墙、道路、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包括课桌椅、黑板、办公用具、床铺、被服、水电表、消防设备。
(三)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挂图、音体美劳技教学设备等,直接用于教学教育的设备和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等。
(四)图书。
(五)文物及陈列品。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二)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科学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四)做好全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的建立和各使用部门分户账的登记。
(五)参与固定资产采购,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编号、供应、调配、报废等相关工作。
(六)协助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七)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每学期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报废资产的上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三)参加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四)对破损经维修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提交资产报损、报废申请。
如: 图书室
(一)负责图书和期刊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
(二)设置图书明细账,并定期和总账核对相符。
(三)装订后的期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四)捐出或陈旧、损坏的图书与期刊及时核销或报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管理及报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一)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
(二)学校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参考价格、使用期限等。经全体教师会或教职工代表会通过。
(三)固定资产购入后,购置、财务、保管等应及时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出库手续。
(四)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五)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报废
(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各使用部门或个人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对校长负责。
(三)每学期与总账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务。
(四)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学校领导批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需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学校报废资产鉴定小组鉴定,学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对上级部门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处理,及时进行变价出售或拆零维修。售出款如数缴给学校。同时,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年中、年末两次核对。年中核对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年末核对一般随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进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按前面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村任乡中心校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师大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师大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及省、市政府对推进高校后勤社会改革工作的要求,按照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后勤原有固定资产和经营服务中新增的规定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学校。
二、学校后勤固定资产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勤发展总公司对资产具有经营使用权。
三、学校根据公司承担的经营服务范围,集中后勤资源优化配置,结合校内市场实际,确定交付公司归口使用和管理的资产(房屋、设施、设备等)。
四、产业后勤管理处行使对公司管理资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能。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上述资产进行清查明晰,按资产功能与类别,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五、公司有义务确保固有资产不流失,并承担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公司经营使用资产时应确保资产安全,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责做好上述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公司对资产没有出让、抵押、租赁、变卖等处置权利。资产发生损毁、丢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处理。资产报废按学校有关审批手续进行。
七、公司经营使用资产属纯服务型的,学校负责其更新、维护、维修费用;属纯经营型的,由公司负责更新、维护、维修费用;属经营服务型的,经核算、协商,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
八、公司出资采购大型设备和设施大型维修,都应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论证、招标、验收,结算等程序办理。
九、公司的资产维护、保养状况及新增资产数额是考核其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第12篇 某某政府办公室固定资产物资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办公室各类财产、物资、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办公室的工作实际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凡购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无论什么经费渠道购买(或其它单位赠送的)均必须在行政处总务上登记入帐。具体程序是:需购买固定资产的处室,首先要编报购买计划(或口头汇报),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总务代购,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主任签字,3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使用人(或处室经办人)在总务保管处登记入帐,保管员在发票上签验收人,财会上才能报销。
二、物资的管理
购买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如成批购进或印刷的各类办公用笔、墨、纸、稿笺、信封等,由总务根据财力按工作的使用情况和需要购进或印刷,购进或印刷后,保管员应按类别、品名分别将单价、数量登记入帐。在发票签收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报销。发出时分处室、单位按类别、数量登记。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库存情况,做到堆放整齐、干净、无霉烂、变质。本着先购进的先发,后购的后发。按季清理,半年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家底清、不浪费。对其它单位赠送的贵重物品和购买的酒类物资,一般不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因工作特殊需要,如接待、送礼等,须经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才能发放。具体程序:由经办人写明事由,经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保管才能发放。
三、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
1.圆珠笔、墨水、稿笺的领用,各处室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使用情况,本着既不浪费,又方便工作可在保管室领用。
2.笔记本的领用,办公室的职工一年按1-2个领用(特殊工作例外),钢笔、记算器、文具盒、茶杯、水桶、盆子、电风扇、电话机、凳子以旧(坏)换新。
3.毛巾一年可领用一张(驾驶员例外);办公室公用肥皂半年一块。
4.计算机消耗材料的购买,各处室应根据工作的实际先报购买计划,价值在500元以内的报行政处审核,500元以上的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才能购买。
四、电器、维修材料
一般不搞库存,随买随用。对家庭和其他部门使用的采取收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