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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5

动火管理办法

第1篇 动火管理办法

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 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 程序:

1) 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h)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3)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a)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b)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c)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d)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e)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g)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h)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i)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j)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k)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l)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m) 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n) 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 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p) 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 动火安全措施:

a) 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b)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

c) 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d) 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e) 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f) 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g)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h) 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i)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j) 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k)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l) 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m) 灌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n) 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o) 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 安全措施和要求:

a) 进入带搅拌机的罐内作业,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b) 入罐作业前,必须脱开设备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

c)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设备检修前,须将内部物料彻底排放或清除,并视具体情况用水冲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热水煮洗或用药液洗涤,气体贮罐用气体置换后再用空气置换至无毒无味。

d) 罐内要有足够照明。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e) 罐内要根据浓度架设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 入罐(坑、釜、井)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g) 罐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h) 罐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i) 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j) 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

第2篇 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q/sy 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及《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以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防火等级林区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第八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相关作业人员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三)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四)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程序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第十三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十四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进入受限空间、挖掘、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管道局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管道局)有明确动火作业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根据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动火区域采取隔离措施,并视其内部介质采取吹扫、清洗、置换措施。

(一)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林区内动火作业,应依据当地林业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高粉尘场所实施动火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内部介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粉尘等浓度检测工作,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二)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四)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第二十五条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七)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章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处动火作业应遵循:

(一)《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三)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四)遇有五级以上风(含五级)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风(含六级)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应遵循:

(一)《管道局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三)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遵循《管道局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必须为阻燃或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 管理内容

6.2.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 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 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 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 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 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 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 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米。

d) 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 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 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工作程序

参见hse-01-04-25《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2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4 《三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第4篇 供电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签发程序,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须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二、动火级别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划分,一般分为二级(“四大”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及禁止明火区。

三、动火区域

1、一级动火区:调度楼内部所有场所、220kv变电站主控室、电缆层(室)、蓄电池室、注油设备、宾馆。

2、二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其他场所。

四、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四、动火现场监护

1、二级动火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五、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六、动火工作票使用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七、动火工作票填写使用要求

1、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须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有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第5篇 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多数单位都属于消防重点单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较大,尤其在生产、抢修、检维修过程中,如有丝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极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引起群体伤害事故。

因此,安全动火(各类火源)是我们选煤企业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内容之一。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和爆炸群体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 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1.6 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 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

1.8 生产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2、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2.1 一级动火(禁火区):

2.1.1 变电所、配电室、空压机室、集控室、捕收罐区域、燃油炉锅、药剂库区(泵房)及所属设备设施,乙炔和氧气存放处,原煤准备(返煤地道)、原煤至筛分破碎栈桥及筛分破碎工房内,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栈桥等危险性大的设施设备动火。

2.1.2 仓库等场所动火。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2 二级动火:

2.2.1 除一、三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于二级动火。

2.3 三级动火:

2.3.1 没有火灾、爆炸、伤害(中毒)等危险项目的动火。

2.3.2 固定动火区设在机修工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2.4 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5 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的管理

3.1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动火地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厂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

3.2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动火单位负责拟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备案。

3.3 三级动火:由动火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填报动火许可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安全部备案。

4、常见事故的原因

4.1 动火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清洗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达不到动火条件。

4.2 气焊气割动火所用的乙炔氧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焊炬、胶带、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现泄漏。

4.3 在动火作业时,无论是气割、气焊或是电焊,都要使金属在高温下熔化,熔化的金属熔液易到处飞溅,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煤尘、电缆槽内电缆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气焊气割时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都是压力容器,如果使用不当,或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不够10米,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够5米,当乙炔瓶、氧气瓶受热或漏气时,都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4.5 电焊时,焊机不完好或地线、把线绝缘不好,造成与在用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设备、管线上引弧,造成设备、管线击穿,或是设备管线损伤,留下隐患。

4.6 电焊作业时,工具绝缘不好发生漏电,或焊工不穿绝缘鞋,在容器内部或潮湿环境作业,造成人员触电。

4.7 监护人员脱离岗位或没有人监护。

5、作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5.1 焊割人员、接线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5.2 检维修或危险性大的动火项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业方案。要向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五交”,即交作业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维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应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

5.3 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监护人,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5.4 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并经审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5.5 动火人拿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如果没有落实,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

6、作业现场的检查及管理要点

6.1 审批人员检查要点:

6.1.1 动火执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6.1.2 动火设备本身是否残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进行了有效隔离。

6.1.3 动火周围的可燃物、暗沟、煤尘等环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查看,确认无火险后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点:

6.2.1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6.2.1.1资格:必须由动火单位(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同时)指派一名了解动火区域或者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会使用灭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6.2.1.2职责:动火前要按照动火许可证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人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1.3权限: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向领导报告。

6.2.2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电焊工所用焊把必须绝缘良好;电缆线、地线、把线必须绝缘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烤。

6.2.2.2 过路要加保护套管,防止被过往的车辆轧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

6.2.2.3 电焊工不应携带焊把进出金属设备;禁止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及钢结构上,以防产生静电;禁止在设备和无关的管线上引弧。

6.2.3气割和气焊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气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沥青等物质,避免与高压氧气接触发生燃烧。

6.2.3.2严禁乙炔与铜、银、汞类物质接触,以防发生爆炸。

6.2.4 必须杜绝本规定第4项所述的常见事故原因的情况发生。

6.2.5进入受限空间内部动火,必须遵守相应安全消防要求。

6.2.6临时用电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与拆除;并符合国家《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注意: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其接线头处不许与厂房金属部位接触,防止漏电。

6.2.7食堂用液化气罐、灶,应经常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6.2.8其它动火项目,应符合相应安全消防技术要求和规定。

7、奖罚

7.1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说服教育或停职培训(减发工资),待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同时根据违章情况,给予一次性50——300元处罚。

7.2违反本规定酿成事故的单位及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7.3厂内危险区域流动吸烟者,给予50元/次处罚。

7.4任何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对有效制止非法动火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7.5考核: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危险场所内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电炉子、火炉、液化气罐灶,喷灯,流动吸烟等易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火源。

8.3本规定未尽事宜和有争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安全部设备部裁定。

附录一:原煤生产区域内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实例参考。1:电气焊作业时提前停产,清扫作业点煤尘,作业十米内洒水,准备沙子、水桶、水枪、灭火器等,待煤尘消失后开始作业,作业完毕后,工作点要再次用水喷洒,作业人员和岗位人员联合检查现场,并由作业人员看管半小时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可离开,岗位人员相隔半小时再去查看两次,防止着火,尤其防止煤尘里面着火。2:皮带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进行洒水,实行消防防护措施,做到1人作业,1人监护,并制作防火挡板,防止引燃皮带走廊的墙板,作业完毕需留守一人监控一小时后,并交代给岗位人员注意观察动火地点,防止复燃。

第6篇 公司动火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重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宣钢有限公司内部重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术语

3.1重点防火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3.2一级动火:是指凡在工程项目施工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对公司周围单位(居民区域)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是指重点防火部位施工和检修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对公司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动火作业。

3.4三级动火:是指部门、车间、工段在危险场所进行检修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对部门、车间、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动火作业。

4、主要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动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动火方案并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二级以上动火方案的审查;负责对各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一级、二级检修动火作业方案审查,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并检查检修动火作业方案落实情况;负责外委单位动火监督管理;负责涉及可燃气体区域动火方案的报批。

4.3各动火单位负责动火方案的编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体组织实施。

5、工作程序

5.1动火方案审批

5.1.1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作业必须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三级以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5.1.2动火作业方案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制定。一般情况下,提前3天办理报批手续;实施动火作业单位依据审批意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1.3检修工程中的一级动火方案,由公司生产设备部牵头组织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讨论后,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

5.1.4二级动火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门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讨论后,提前1天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1.5三级动火方案,由车间组织讨论,提前1天报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5.1.6特殊情况下的设备抢修动火作业,由相关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其临时动火方案,并经现场指挥负责人批准。

5.1.7凡涉及易燃场所方面的动火作业,其动火方案除执行重大动火管理办法外,必须报经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2消防监护

5.2.1一级动火作业需要消防车辆或警力进行监护,动火单位应提前2天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向政府消防部门汇报,协调落实。

5.2.2进入现场的消防车辆和警力由动火现场负责人统一安排。

5.3动火安全管理

5.3.1各单位负责加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5.3.2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方案要求,清理可燃杂物,配置必备消防器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5.3.3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可将设备拆卸至安全地点后,再进行检修动火。

5.3.4进行动火作业,应与易燃易爆场所保持一定防火间距,尽可能远离正在生产的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

5.3.5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围易燃、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其含量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

5.3.6对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储罐、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处理,彻底清扫可燃物质,经气体分析无爆炸危险时,方可作业。

5.3.7对输送、储存可燃、易燃气体管道、设备进行动火前,必须有效隔断相连管道、设备,进行气体置换,经气体含量分析符合安全标准后,方可作业。

6、相关文件

7、记录

7.1动火方案;

7.2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7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8篇 动火作业票管理办法

一、 为了搞好脱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脱硫施工、特别是防腐作业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 项目部专业专工、安监专工对动火作业票实施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 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动火;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

(二)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份留项目部安监专工备案。

(三)动火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作业票1天有效,二级动火作业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作业票10天内有效。

(四)动火作业票的申请: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逐栏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动火的地点、工作内容、动火人、监护人等的内容相符。

(五)动火票的签发: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大唐环境项目部项目经理或施工经理签发;

(六)动火票的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防腐施工单位和大唐环境项目部安全专工审批。三级动火票由施工单位安全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动火区域及周围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清理干净;防火措施是否牢固可靠,对没有清理干净的和未做防火隔离措施的应拒绝签字;

(七)动火票的确认:动火人必须清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认真检查设备状态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动火前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级和二级动火票动火单位负责人、安监、消防负责人共同确认,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确认。

(八)、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1)一级和二级动火时,项目部安监专工、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3)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九)动火后确认:动火结束后,一、二级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确认无火种留下并在“动火后确认”签名后方可离开。

(十)未经批准私自动火及不履行职责者,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9篇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广场物业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

2.范围

适用于规范***广场物业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与质量要求。

3.管理规定

3.1动用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操作证。(焊工证)

3.2动用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喷灯、涮锡等。

3.3任何在管理区域内动用明火行为,必须获得物业管理处的同意并取得物业管理处开具的《动火许可证》,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

3.4《动火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工作流程

工作内容

质量要求

动火申请

1

ü管理区域内客户、装修施工单位等如需动火作业,应提前一天,携带动火作业人《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ü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核实《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有效性。确认无误后,请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

ü申请手续齐全。

ü证件有效,人证相符。

现场确认

2

ü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确认作业地点、内容、时间、防护措施与现场监护人,现场核实以下内容:

a)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b)现场是否设有动火监护人。

c)气瓶压力是否正常。

d)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

e)现场风力是否超过限定级别。

ü不符条件或情况不实者通知整改。

ü了解清楚,检查认真,及时汇报。

ü动火现场有消防器材、有看火人、气瓶压力正常、无易燃危险物品、无交叉作业现象。

ü露天施工时,风力不超过3级。

签发

动火许可证

3

ü符合动火条件的,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签发《动火许可证》。

ü如动火场所属重点、要害部位或危险场所,应由物业管理处经理审批通过。

ü不符合动火条件,不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待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

ü现场防护措施符合要求,验证、审批人签字。

ü《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现场操作人员保存,随时备查。

动火作业

4

ü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应将《动火许可证》张贴在动火现场醒目位置,并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检查。

ü动火作业时,当值秩序维护领班与巡逻岗秩序维护员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劝阻制止。

ü动火作业结束后,当值秩序维护领班到现场检查确认余火清除后,方可让动火人离开。

ü乙炔瓶、氧气瓶须使用后立即搬离管理区域,禁止存放在管理区域内。

ü及时劝阻违规行为。

ü动火作业结束后仔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资料归档

5

ü秩序维护领班/收回张贴在现场的《动火许可证》,每月交由档案室保存。

ü记录详实,清晰,完整。

第10篇 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燃气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保障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权责

3.1  安全设备部职责:

3.1.1  组织学习、宣传、修订《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3.1.2  对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3.1.3  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3.2  工程管理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进行作业。

3.3  运行、施工部门职责:

3.3.1  严格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和《安全许可证》进行作业。

3.3.2  负责本部门的二级及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四、定义

4.1  带气、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运行中的燃气设备、管网、压力容器以及在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连接、焊接、切割作业或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动工具的临时性作业。

4.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燃气高压管线和储配站、门站、加气站、高中压站、中中压站(撬)内带气、动火作业。

4.3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中压管网接改线和中低压调压站(柜)改造维修带气、动火作业。

4.4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一、二级带气、动火之外的一切危险区域内的带气、动火作业。

五、参考文件

5.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5.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3  《城镇燃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5.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六、内容描述

6.1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制定

6.1.1  凡属于带气动火作业的,应由作业施工单位编制作业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必须包括:

-作业内容、地点、时间

-作业概况

-作业组织机构及职责

-作业处原竣工图纸及作业施工图纸

-作业过程描述

-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风险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作业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字

6.1.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五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在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审核、审批前,公司安全设备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设计部、运行管理部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并在审批单上提出安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6.1.3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三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4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两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带气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5  紧急情况下抢修带气、动火作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带气、动火作业

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可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带气、动火作业级别相应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严格按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后补办带气、动火作业手续。

6.2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批

6.2.1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部门经理审批后,作业单位填报《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经理审批,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6.2.2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副经理或经理领导审批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6.2.3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作业单位安全员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经作业单位经理审核签字(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批),方可实施。

6.2.4  在人员相对密集地点或影响用户较多(500户以上)停气、降压的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需报总经理审批。

6.2.5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须作为申请书的附件一并列入审批内容。

6.3 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3.1  危险作业方案审批后,作业部门必须办理相应的带气作业许可证,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带至作业现场,由审批人员现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

-现场是否符合审核批准的作业方案的要求

-所有潜在安全风险是否已识别

-潜在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已落实

-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操作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6.3.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安全设备部副经理)或第二审批人(安全设备部经理)进行现场审批。

6.3.3  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作业单位安全员)或第二审批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第三审批人(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进行现场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时,由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副经理、经理审批)。

6.4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及许可证的管理

6.4.1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的编号为该级别申请书编号后加“-yyyymmdd”+ “nnn”+“a”。“yyyy”为四位年,“mm”为两位月,“dd”为两位日,“nnn”为本年度三位序号,“a”为作业单位代号。工程公司代号为“a”,运行管理部代号为“b”,协作单位代号为“c”。

例如:2023年6月12日工程公司办理的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在本年是第18个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其编号为:bzd-aq23/ver:1.0-02-20100612018a

6.4.2 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同第6.4.1款规定

6.4.3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收集管理由作业单位负责(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6.4.4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与对应的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须成套,并建立登记台账。

6.4.5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保管时间为作业结束后第二年度结束,即12-24个月。

6.5 带气、动火作业的指挥

6.5.1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分管安全或生产运行的公司领导指挥。

6.5.2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运行管理部负责人或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指挥。同时有几个带气、动火点的作业,应设立总指挥,并指定其它懂业务的人员负责每个带气、动火点的具体指挥。

6.5.3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运行管理部副职、工程管理部副职或工程公司副经理指挥。

6.5.4  紧急情况抢修作业由首先到场的负责生产、运行或安全的最高领导指挥。

6.6  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6.1  降压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所有阀门的运行情况,是否被土盖住或井中有水,要清除干净,并注油,开闭活动检查,阀门的气密性检查。

(2)设置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0米)。

(3)作业现场附近应设压力检测点。

(4)检查调压站(箱)的工作状况。

(5)开挖工作坑要求符合标准。

(6)仔细检查被换管道的情况,了解输气压力、敷设方式、管道材质、管径及长度,找准位置,认真预制好作为更换或新建的管线,确保符合施工要求。发现预制管道不符要求时应重新预制。

(7)了解停气、降压施工影响用户情况,在停气、降压前,在相关居民区张贴通知书,告知用户。影响范围较大的全市范围内停气、降压施工,同时还应在电视台飘字幕或报纸刊登通知告知用户。

(8)准备好通讯设备。

(9)按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6.2  停气和降压

(1)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整小区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b、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雨天气。

c、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先进行关闭试验。

(2)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采取措施与大气安全隔绝。

b、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2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6.6.3  带气焊接质量控制程序

(1)作业单位负责派技术水平过硬的焊工进行焊接操作,项目经理和现场工程管理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如仅有运行管理部进行操作,现场指挥、安全监护人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

(2)带气焊接必须建立焊接台帐(内容主要包括:焊工和公司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详细记录),一旦焊接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有可追溯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焊接和补口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发现有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现象,要从重处罚。

(4)应对焊接、补口严格检查,确保带气、动火作业质量。

(5)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质量把关;每10次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对质量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

6.6.4  带气焊接程序

(1)降压:在不妨碍大面积供气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调压站(箱)降压,也可实行阀门控制降压。

(2)稳压:通过控制作业管线两端的阀门及放散阀,观察压力,进行放散及补气等操作,使管内压力稳定在作业要求范围内。

(3)开天窗:在稳定压力的情况下,对口径≥dn150的管道进行切割开天窗。

(4)砌墙:在改线及多处焊接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用耐火泥砌墙密封断气。

(5)吹扫放散:根据管段长短及管内杂物或积存油污情况,可采用氮气吹扫或鼓风机吹扫的方法,取样合格方可作业。

(6)切割:在管道内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切割完毕后要对新预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处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连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墙。

(9)用燃气置换吹扫新管段,必须取样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盖板。

(10)检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是否漏气。

(11)除锈、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调度作业完毕。

(12)清理现场。

(13)对口径<dn150的管道,带气作业准备步骤同口径≥dn150的管道作业一样,但不开天窗,可直接在动火部位开口、开洞点燃燃气,再进行切割焊接。

(14)对所有规格管道动火作业,也可进行停气,用惰性气体或空气彻底置换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6.6.5  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质量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进行立即返工。

(2)对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人员应拒绝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准备通气。

(4)验收合格后,根据规定到场的人员必须全部签字。(需监理到场的施工作业,监理必须签字)。

6.6.6  通气

(1)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户,则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禁止在用气高峰期停气。

(2)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是否合格,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3)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修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气直接置换开始时应缓慢开启供气阀门,燃气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气后,应对新通气管进行全线检查。

6.7  带气、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6.7.1  带气、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或警戒线,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特别是大型接气、改线、检修作业,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指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进出现场。

6.7.2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气直接置换燃气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和氧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分)测定均符合要求时(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气浓度低于1.0%,),方可动火作业。

(2)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吹扫。

(3)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6.7.3  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标准时,方可继续作业。

6.7.4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管道和设备位于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燃气压力控制在100-400pa范围内,如管道内压力低于100pa,必须停止作业,重新充气置换,取样合格后在压力稳定的情况下方可重新动火作业。管道压力超过400pa时,亦应停止作业,待压力稳定在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内,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引燃火焰时,要防止人员被烧伤,待火焰稳定后,操作人员方可操作。如压力在100-400pa之间,火焰过大,无法操作时可适当降低压力(经验压力为50~80pa),保证火焰长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应按照开天窗、放球胆、砌防火墙、抹耐火泥等顺序进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输不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按常规的接管方法操作,或采用不停输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6.7.5  一般情况下,带气、动火作业应尽可能移到安全场地进行,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尽可能不动火,确需在夜间进行的带气、动火作业,应提前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必须逐户检查,夜间一般不恢复供气,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恢复供气。

6.7.6  带气动火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存在,带气动火部门有权停止带气、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带气动火审批主管领导,经采取可靠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带气、动火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6.7.7  在带气、动火作业任务中,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对动火作业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停止违反动火方案的带气、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方案有权拒绝操作。

6.7.8  为了保证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做到:

(1)必须设置专人控制、监测管道压力,专人负责停供气、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过程中,应设置放散安全区域(半径10米以内),放散安全区域内应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压力合格后方可动火。

(4)采用断气隔墙进行停气焊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证隔墙不漏气。

6.7.9  带气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防”原则。

(1)防止原有天然气管道内进入空气。

(2)防止作业人员烧伤、中毒、窒息。

(3)防止作业现场着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内的空气未吹扫干净时,禁止对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进行动火作业,严禁用户擅自点火用气,防止产生爆炸。

(5)“四防原则”应贯彻接气、改线、抢修施工的始终。

6.7.10  带气、动火作业工作坑要通风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为中心与沟槽壁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米,与沟底的距离不能小于0.5米,同时留有长3米(以沟槽壁计起),宽0.5米的通道,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人员能够立即撤出。

6.7.11  接气、改线、抢修操作区5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气瓶等应在操作区10米以外,夜间施工应采取防爆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

6.7.12  凡参加带气、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纯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钉鞋,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警戒区域。

6.7.13  带气操作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如铜制工具),若用铁制工具,必须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黄油,以避免产生火花。

6.7.14  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防毒面具。

6.7.15  带气、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操作人员接触情况,安排操作人员休息,轮流作业,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太长。

6.7.16  作业结束后,应在燃气的工作压力下用肥皂水或检漏仪检漏,严禁用明火进行检查。

6.8  带气、动火作业的要求

6.8.1  遵守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决禁止违反带气动火制度的带气、动火作业。

6.8.2  带气、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整个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由指挥下达命令,其他任何人无权直接指挥。

6.8.3  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非生产紧急需要,一律禁止带气、动火作业。

6.8.4  带气、动火作业时,规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现场,各负其责,认真监督、负责带气、动火作业任务的实施。有关人员没有到场时禁止作业。

6.8.5  现场要有可靠的通讯设备、交通车辆、事故抢险设施。

6.8.6  有关领导要确实担负起带气动火施工的防火责任,在审批带气、动火申请时要严肃认真地审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签字。

6.8.7  凡是在重点防火部位(如门站、燃气调压站)及燃气管网上施工必须履行带气、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带气动火,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6.8.8  带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带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做到“三不带气动火”,即不是批准有效的带气动火申请不动火;未经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的不带气动火;没有带气动火负责人及防火现场监护人的不带气动火。

6.8.9  带气动火单位在带气动火前,必须对带气动火人员进行带气动火方案交底。

6.8.10  带气动火许可证由带气动火现场负责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或转移带气动火地点。

6.8.11  防火安全员应对带气动火制度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带气、动火作业规定。

6.9  罚则

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500到2000元的罚款:

6.9.1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护人员不落实,施工过程中不到位的。

6.9.2  施工方案未审批,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擅自进行作业的。

6.9.3  审批人员签发许可证未到现场认真检查、核对的。

6.9.4  作业人员无相关上岗资格证而进行作业的。

6.9.5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

6.9.6  作业环境不安全的。

6.9.7  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6.9.8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未配戴的。

6.9.9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6.9.10  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

6.9.11  未建立带气动火作业台帐或台帐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属表单

7.1  附件一: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1)

7.2  附件二: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2)

7.3  附件三: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3)

7.4  附件四: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编号:bzd-aq23/ver:1.0-04)

7.5  附件五:带气动火作业台帐(编号:bzd-aq23/ver:1.0-05)

八、关联文件

第11篇 加油站动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  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3、凡在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2、三级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加油站用火审批单》。

第五条 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  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书》,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12篇 安全用气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1、动火需有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2、动火时确信无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3、气瓶分开并设置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4、防止触碰动火后的构件;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动火管理办法(十二篇)

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2. 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3. 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4. 程序:1) 禁火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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