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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11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一条 凡大队所属的机动车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台帐)。

第二条 凡大队新车落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变更、过户、转籍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必须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三条 凡属大队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号牌齐全,车容、车貌整洁。执行公务的车辆,出厂区大门时必须持单位调度签发的行车路单、派车单位签证,明确行车路线,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第四条 凡属特种设备的操作手必须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未经大队审查允许,禁止随意换人。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对在册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建立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和“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回厂后)。

第六条 执行长途运输任务(指出大庆地区)的车辆运输或集体会议、接待外出,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凡未经批准和未办理“长途车审批单”者,不准出车。长途车出大庆在省内及出省车辆由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小队位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警示标牌。

第八条 车库和停车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车库内和停车场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品。

第九条 节假期间车辆管理。节假日期间,运行车辆要严格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非运行车辆执行“三交一封”制度。

第十条 车速控制管理。根据我们大队的工作性质,对车辆行驶速度做全面管理控制。

㈠、所有施工车辆在中区道路行驶最高速度为 60公里/小时,商业繁华区域施工行车为30公里/小时,厂内行车为15公里/小时。

㈡、车辆行进到各厂、矿区域、居民区域最高速度为40公里/小时。

㈢、车辆行进到交叉路口时,驾驶人要降低车速,注意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交叉路口分为一类、二类,最高速度分别为30公里/小时、45公里/小时。(一类路口为水泥路、柏油路的平交路口,及长垣内部水泥路、二类路口为长垣外部的水泥路、柏油路与沙石路、土路的平交路口)如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扣罚所在小队4分并对责任人处罚金200元。

㈣、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天气及泥泞、冰雪路面车速最高限速为30公里/小时。

㈤、所有车辆在道路通畅、视线良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油田公路上行驶,所有车辆行驶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车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通过乡村、集镇、简易道路车速为30公里/小时。

㈥、出现上述违章行为处罚责任人200元。

㈦、各小队执行好“三交一封”安全管理工作,违者对小队罚款200元。

㈧、大队所有机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小队驾驶员应执行内部准驾证制度,严禁非岗位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各队坚持对驾驶员实施动态管理,努力创建“标准化车队”。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分类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监控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严格进行挑选(原则上需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各小队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执行长途任务。2台车以上必须整队行驶,并控制好速度和前后车辆距离。

第十四条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2名或2名以上驾驶员,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

第十五条 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车队,各小队应制定保障安全行车的制度与措施,出车前召开班前会,由小队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 严禁无证照(驾驶证、准驾证、行驶证、行车路单)驾车及酒后驾车、跑私车。

第十七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调离司机岗位,并处罚金1000元。

第十八条 特种车驾驶员除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㈠、遵章守纪,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团结互助,协作配合好,精心保养和操作设备并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岗位工作的驾驶员,驾龄必须满5年以上,在3年内无任何交通、机械事故。

㈣、安心本职工作,能够熟练掌握车台柴油机和大泵设备的操作技能,定岗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换岗位。

第十九条 录用驾驶员上岗要求

㈠、遵守劳动纪律,没有旷工、长期不上班的行为,有正式的驾驶证,在分公司内管理的非职业驾驶员。

㈡、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的岗位员工。

㈢、驾驶员的录用,原则上是在生产前线熟悉和了解施工特点的岗位员工。

㈣、身体健康,能自愿从事野外施工并服从再次分配岗位的,对各种考核和管理规定认可并执行的。

㈤、熟练掌握交通法规和机械常识,在原工作岗位上没有事故的,在道路行车中能够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

㈥、录用方式采用小队推荐、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按考核成绩从高分依次录用。

㈦、如有外调的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车辆维修等内容,为期共计3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加强违章驾驶员的管理,各队安全干部每月向安全环保办上报1次本队驾驶员违纪违章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㈠、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㈡、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影响安全行车。

㈢、装载危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无人押运。

㈣、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车的故障。

㈤、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第三章 车辆管理、驾驶员安全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违反大队厂内停车规定,乱停乱放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车辆未经批准在外停驻,除对驾驶员按跑私车处理外,对其所在小队管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楼区、商店门前、饭店附近、繁华地段等停放大型机动车辆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丢失、损坏及过期的,安全警示牌丢失的,按原值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车辆证件、牌照丢失,补办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车辆“gps”管理考核

大队所有车辆配备gps,各车要保护好,不能丢失,如故意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并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 事故考核

(一)、发现跑私车行为,对小队处1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跑私车期间发生事故,除按事故考核外,按其损失承担责任。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责任人承担100%。

经济损失10万-20万元以下责任人承担90%,小队承担10%。

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80%,小队承担20%。

(二)、翻车事故

发生90°以上翻车事故,对小队罚款2000元,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根据损失情况,参照事故类别处理。

(三)、交通事故,驾驶人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考核。

1、发生死亡1人(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20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100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领导处以(责任%*5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1人(轻伤3人)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10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50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责任%*3000元)罚款。

3、发生轻伤1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5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25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责任%*1000元)罚款。

4、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对事故小队处以(损失*5%元)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损失*2.5%元)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损失*0.5%元)罚款。

(四)、经大队同意暂不上报事故,按损失承担责任。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个人承担20%,小队承担40%,大队承担40%。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个人承担10%,小队承担40%,大队承担50%。

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承担5%,小队承担30%,大队承担65%。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个人承担5%,小队承担20%,大队承担75%。

第二十九条 严肃交通违章的处理,对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闯红灯、超速、违停、客货混载等交通违章行为,除接受交通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处罚外,大队按照管理办法加罚。

第三十条 酒后驾车、跑私车、超速行车、强超强会,造成事故在原有标准上加罚责任人,追究小队领导责任,责任人转岗或待岗。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严禁接打手机,并系好安全带。如不按照规定违章操作的按照违反公司“八大禁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驾驶室超额坐人、违反装载规定、客货混载、驾驶带病车上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车辆加油不熄火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严禁携带闲杂人员上井,发现1次罚款200元。

第2篇 雨季施工生产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根据雨季气候特点,为保证雨季施工生产安全及交通安全,充分考虑雨季给施工生产安全及交通安全带来的困难,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各在建工程项目、物资运输的雨季生产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因气候原因导致的施工事故及其它事故,提高雨季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  雨季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3.1  电网施工

3.1.1根据雨季特点,结合施工生产进度情况,提出合理的雨季施工组织方案,及时调整施工保障资源,合理配置人员、机具、设备,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3.1.2针对工程施工特点,编制雨季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施工,加强危险作业过程的监护工作,做好雨季施工的预防性管理、技术措施,重点加强边坡防护、地基处理、高空作业等工作。同时要控制人员、物资在施工便道运输过程中因路面湿滑、塌陷等原因造成的危害;还应充分考虑雨季对施工机具、个人安全防护造成的影响,认真检查其可靠性,保障雨季施工过程的安全。

3.1.3加强与当地气象、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广泛了解当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对施工作业区域内可能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等自然灾害,做好预控措施,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司职能部门、建设单位进行汇报,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设备事故。

3.1.4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针对雨季施工可能导致的自然灾害,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交底,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物资加工、运输及后勤保障

3.3.1各单位要加强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驾驶人员及时了解沿途的气候及路况,做好出发前的车况检查,为安全运输提供保障。

3.3.2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避免驾驶人员连续、疲劳驾驶,同时,要求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雨季行车的安全要求。

3.3.3外租车辆及委托运输时,要完善相关手续,对重要设备、施工机械的运输应完善保险手续,预防因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3.4物资部门要对库区的防雨、防雷设施及生产电源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生产任务顺利进行。

3.3.5物资部门的材料运输与装卸,要充分考虑雨季运输与装卸的不利因素和危害,编制雨季材料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照措施组织运输与装卸工作。

第3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4篇 互通立交现浇箱梁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互通立交现浇箱梁施工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互通立交k193+987.7主线桥上跨省道342,需要在省道342与k193+987.7主线桥区域内架设钢管支架,架设通车门洞。省道342双向四车道,行车密度较大,为保证施工生产进度及安全,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如下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1.2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省市项目办有关文件要求。

1.3**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现场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进行日常交通管理、检查,跨越省道342施工时,由安全环保部长、协调部部长负责交通协调及组织工作。

跨342省道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2.2跨省道342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

序号姓名职务职责备注

1项目经理负责总体安全

2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协调工作

3队长现场施工负责人

4安全工程师安全负责人

5队长具体负责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3、交通标志设置方案

3.1自k193+987.7主线桥中心线东西两侧1500米处开始设置各种施工、限速、警示标识。k193+987.7主线桥、a匝道3号桥之间设置限速30km的标志及道路施工的警示标志。

施工作业控制区设置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总长不得少于1500m,区间内统一设置'前方1.5km处桥梁施工、道路变窄、前方施工(1km)、限速标志60km/h(700m)、前方施工(300m)、向左行驶的导向标志(200m)、道路两侧变窄标志(150m)、前方施工、车辆慢行(100m)、'禁止超车'标志、'限速(5km/h)'等标志;缓冲区应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墩、水泥混凝土防撞墩等隔离措施。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临时防护设施(标志)符合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到雨、雾、夜间等气候条件下的使用功能。

3.1.1在警告区内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禁止超车等交通安全标志。

3.1.2在上游过度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及水泥隔离墩,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之间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及水泥隔离墩。布设间距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内为5m,上游过渡区及缓冲区内适当加密,缓冲区内间距不大于2m。

3.1.3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布设路栏;路栏由刚性材料制成,具有反光功能,其颜色、尺寸、形状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规定,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

3.1.4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的路栏上部要安装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施工,应减速慢行,设于夜间施工路段路栏或独立活动支架上,高度以120cm为宜。

3.1.5在工作区周围布设施工隔离墩或其他隔离设施。

3.1.6夜间施工区域设置照明灯,照明覆盖整个施工区域,在夜间具有150m的视认距离,并且照明光源不能给路上司机造成眩目。

3.2在标志牌设置过程中严格按照交警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落实,对施工过程中交警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改正。对施工过程中丢失损坏的标志牌及时更换补充,交通标志具体设置见附图。

3.3在施工时段,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在工作区两端各配备2名交通指挥人员。所有标志具有警示灯及夜间反光功能,保证夜间警示效果,防止因夜间提示不明显而诱发事故。

3.4所设置的交通标志、标识、施工机械具有反光功能。

3.5当进行施工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施工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施工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撤除设施的人员及有关车辆等设备要在封闭区内行驶。

3.6支架架设搭设完成后,正常施工道路交通安全标志设置见附表。

4、限高限宽门架设置

4.1为保证施工安全,在进入施工区域前设置3道减速板,防止超高、超宽车辆快速行驶通过通过门洞支架时,对搭设的支架造成损坏,同时在施工门洞前后两方50米处各设置一道双向限高限宽门架,门架由钢管焊接制作,净高为342省道路面至钢管最低点处高度4.6米,考虑保险系数取4.5米,宽度4.0米,门架立柱及横梁上贴反光条,设置警示及限高限宽标志,防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过。

4.2限高限宽门架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必须固定、支撑牢度,设立限高、限宽标志,设红灯警示、张贴反光膜,专人指挥交通。龙门架基础中间的基础宽度为2.0m,高度为0.6m,长度为2.4m,两侧设置1.0m,高度为0.6m,长度为2.4m,基础内预埋钢板,龙门架两侧设立纵向拉撑。基础设置长1.0m,宽度为2.0米,高度为0.6m。限高限宽龙门架设计见附表。

4.3门架设置的安全距离计算

342省道设置的最高限速为80km/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限制高度最高为4.5米,最宽为4.0米,最大载重量为132000千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t的车辆,即总质量132t的车辆为公路载重超限的极限值,按一辆132t重的载重汽车因超高以80km/h的速度撞向门架横杆,撞击时间为0.5s,根据动量定理有:ft=m1v1

f为载重汽车的冲击力,t为载重汽车以v1的撞向门架减速到0的缓冲时间, m1为载重汽车总重,v1为载重汽车撞向门架前的车速。

代入数据f×0.5=132×103×80×103/(80×80)

得f=3300kn

底部工字钢与砼连接处即a点为门架受力矩最大位置,查阅热轧普通工字钢技术标准,40a工字钢的允许力矩[m]=212knm,根据力矩平衡公式,车辆与门架撞击时在a点产生的力矩:

fl=3300×5=16500 knm>[m]=212knm

fl/m]=77.8

车辆撞击门架后,门架的工字钢已发生弯曲。假设车辆撞击门架后以原速(80km/h)继续撞向满堂支架,为保证支架安全,需将限高限宽门架设置在能保证满堂支架安全的距离以外。

据统计表明,车辆以80km/h的速度行驶时,从车辆撞到门架驾驶员开始刹车到车辆停止约需10s。根据质点的直线运动公式:

s=v0t+0.5at2及vt=v0+at

得s= v0t /2=(80×103/6400)×8/2=43m<[s]=50m

其中s为车辆从限高限宽门架位置至减速为零时行驶的距离,v0=80km/h,vt=0,a为车辆的加速度,t为车辆从门架减速到零的时间。

因车辆与限宽限高门架相撞后车速必定小于80km/h,故刹车距离必定小于43m,即在距离满堂支架50m位置设置一道限高限宽门架,可以满足满堂支架的安全要求。

5、交通安全保证措施

5.1加强对外协调工作,积极同有关路政、交警等管理部门联系,齐抓共管,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行车通行环境,做到安全无事故,行车畅通无阻。

5.2施工前事先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占用,并通过当地媒体发布公告,明确施工影响期限和社会车辆的分流、绕行方案。门洞支架施工区域按规定设置设立符合交通规范要求的交通标志、护栏,夜间加装警示灯具,配备足够的照明器材。交通警示设施的设置要求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并注意保证有足够的通视空间和车行反映时间。

5.3工程施工中,为保障车辆在在342省道公路上的行驶安全畅通,项目部设置施工现场专职交通管理员,安全人员必须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和保通工作。防止阻塞交通,并负责管理各交通标志设施,确保各交通设施的使用功能完善、醒目,降低施工对通行车辆的影响。

5.4在支架两端设置红色警示灯、高空坠物安全标志,在支架底部满铺脚手板进行全封闭防护,支架两侧挂设安全网、隔离板等,避免高空坠物伤人或阻碍交通的可能性。

5.5为保障夜间交通安全,在两端钢管柱上涂刷反光标志,同时安装照明设施;派专人对设置的安全设施及支架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正常运行。

5.6加强公路上跨线桥梁施工的安全管理,桥梁两侧均按规定设置防护网,防止施工物件坠落伤人损车,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5.7组织项目经理部、作业队各级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他交通知识,提高全体作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交通组织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落实交底签字手续。

5.8配置必要的备用器材,如手电、雨衣、锥形防护筒、反光防护服等,增强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9施工所用机具设备、材料存放不得侵入公路路面,不能影响交通。如需占用路面,要事先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占用,占用路面地点前后按规定设置警告牌及夜间警示灯。

5.10施工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要遵守地方政府及交警部门的管理规定,遵守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运输畅通。

5.11凡在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均要严格管理,保证设备在安全区域内正常施工,施工车辆需悬挂明显的施工标志,进出工作区要有专人指挥,要设有专门出入口。

施工作业控制区内作业的人员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专职安全员还需外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5.12加强上跨342省道施工作业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工地现场由桥梁队翁兆席负责,为施工安全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副经理、现场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解决安全问题。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管理的对口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5.13加强队伍教育,规范施工作业,公路行驶车辆速度快,要求施工人员须具有高度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操作作业。由于大部分施工人员是农民工,施工安全意识不强,因此项目部每月都召开两次施工安全会议,学习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并把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工人,以形成人人守规则,处处讲安全的局面;要求施工人员按规范操作,穿戴统一的反光标志服,严禁随意穿越公路,坚决杜绝人为事故。

5.14交通控制区内所有安全设施由专人24小时看护,由专人负责交通指挥,安全人员必须佩戴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对各种交通标志进行维护,不得因任何原因致使出现缺损、歪斜、丢失等情况。

6、应急处理措施

6.1如有发现施工路段过往车辆故障,应及时报告公路交警、路政,条件允许的可利用现场临时防护设施进行先期布控警示,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和交警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清障工作,如:用施工机械先行将故障车辆移离车道。

6.2如有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发生,应马上报告公路、交警、路政管理部门,维护好现场的临时防护设施,同时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和交警的要求,必要时开放布控区或临时施工便道,疏通车流。

6.3建立应急机制,在施工区域停放装载机一台,对在施工区域突发故障的车辆及时将其拖走,尽量减小对交通畅通及行车安全的影响。

6.4认真细致地做好交通事故预案工作,工地设立事故应急处理联系电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证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同时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处理现场,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将影响交通状况降到最低限度;遇有特大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视线不良的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做好防护和引导工作,确保交通安全。

6.5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会同交通警察立即投入运作,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6.6项目部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员预防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7本项目部所有人员都有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6.8发生安全事故,任何贻误时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更为严重或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各有关部室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 某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6篇 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第7篇 交通集团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雨季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预案格式

为维护雨季暴雨、洪水、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灾难期间我公司境内道路安全畅通和运营秩序良好,保障游客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结合本公司道路交通实际,制定《冕宁县攀西灵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雨季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应急演练及管理工作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成立冕宁县攀西灵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冰雪天气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杨军任组长,中心经理赵炜为副组长,安全科科长罗什磨、车队队长卢撼、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输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雨季恶劣天气全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小组在景区大雨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大雨期间交通管理工作,并与其他部门做好沟通协调。

二、明确职责,细化分工。

为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决定成立救援清障组、路面疏导组,并明确职责如下:

(一)安全科科长罗什磨负责对雪阻期间全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全面调度。

车队队长卢撼负责后勤保障,并带领公司安检员对各路段参战班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救援清障组:由物业中心负责。主要职责:大雨天气初临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并上报灾情和道路通行状况,指挥调度施救力量对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进行拖移、施救,先期开展路面指挥与疏导工作,确保路面无故障车辆停放,保证道路通畅,为除淤泥、树叶、石块工程车辆和人员开展除障工作提供通行保障;道路堵塞后,救援清障组自动转变职能,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履行路面疏导组的职责,但随组的事故处理人员仍以事故处理为主要职责,确保事故处理及时高效,避免因交通事故加剧堵塞程度。

(三)路面疏导组:由综合接待中心负责,各成员班组予以配合。主要职责: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认真履行指挥疏导职责,防止堵塞,并维护好路面治安秩序。指挥车辆按序排队通行,在排队等候期间,严禁车辆随意穿插前行,避免造成局部拥堵,影响整体路段的疏导进程;协助公路等部门对滑坡险段路面进行处理;在车辆堵塞时,要尽量指挥车辆停靠安全路段;在疏导工作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以教育、劝导为主的原则,对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纠正教育后立即放行;对不服从指挥强行穿越等候车队造成堵塞的严重违法车辆,可采取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固定其违法证据,事后交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由于气侯及灾情的不稳定性,各单位及人员要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调整人员部署,灵活地开展工作,确保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洪灾来临时,所有外出人员要第一时间归队报到待命。

三、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道路洪阻期间的交通疏导和防范,保证道路畅通安全,任务重、难度大,是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我公司队伍整体战斗实力的严峻考验。全体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的宗旨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尽心尽责完成任务。

2.精心准备,加强协作。物业中心、接待中心在暴雨到来时,要加强路面巡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各路段负责人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在雨情发生前,要带领责任人熟悉路段情况,接到领导小组命令后,及时部署人力。相关班组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车辆、装备、通讯工具、数码摄录设备完好,严防因装备管理不当贻误战机。工作中,各操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3.服从指挥,遵守纪律。各班组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按照领导小组的调遣开展工作。洪阻期间,所有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参战人员要坚守岗位,积极主动地开展上级指派的具体任务,留守人员不得脱岗、溜岗,并做好随时参战的准备。违反规定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处分。

4.做好后勤保障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各中心要全面做好洪阻期间路面执勤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提醒人员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保暖、防湿。并及时收集灾情、事故等信息,重要信息随时上报。

四、应急演练组织体系

各组长,组员联系方式:

职务或专业组名称

姓名

电话

总指挥

杨军

0834-8691555

副总指挥

赵炜、罗什磨

0834-8691078

通讯联络组

任永莲(组长)

孙雨秋、武世凤、邓俊花

0834-8691087

0834-8691080

警戒保卫组

雷东(组长)、周作波、沈刚、啊嘞尔的

0834-8691086

事故抢救组

沙马咱一(组长)、沙马克区、甲卡伍加子、沙马呷呷莫、沙马加加莫、沙马子哈莫

伤员救护组

徐婷(组长)、说体补吉(副组长)、吴君、罗什呷、马万超

后勤保障组

杨有余(组长)、吉康尔哈、王泽琛、张志华

善后处理组

朱国贵(组长)、康晓华、

、吉康伍加莫、谢世凯、卢燕、沙丽莉

五、指挥机构及职责

1.公司总经理应急总指挥

分析紧急状态和确定紧急事件级别,这些分析应根据相关危险类型、它的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进行;

1)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2)对外联络;

3)直接监督应急人员的行动;

4)保证现场内外人员安全;

5)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行动;

6)指定代理人,以便在特殊情况(因故不在现场或在指挥中受伤)下履行其职责。

2.中心经理、安全科科长应急副总指挥

1)协助应急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

2)向应急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减缓事故后果的行动和建议;

3)进行现场事故评估;

4)控制紧急情况;

5)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的其它资资源、设备以支援现场的应急操作。

3.事故抢救组

1)接到事故报告时,带好救援物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

2)对现场就行封锁,勘探好现场后立刻就行方案研究;

3)方案可行后,组长指挥机械设备进行事故抢救;

4)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人员搬离了安全部位

6.伤员救护组

1)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

2)对多个伤员就行有选择行的紧急救护,待医院救护人员来到前,做好伤员的紧急护理;

7.后勤保障组

1)检查、监督、落实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数量,收集和建立并归档;

2)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

3)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总指挥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施工现场,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4)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大灾之后不发生大乱;

5)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关矛盾。

8.通讯联络组

负责应急救援的联络工作,确定联络体系,应急响应时需要建立联络的机构和人员如下:

1)应急人员之间;

2)事故指挥者与应急人员之间;

3)应急救援系统各机构之间;

4)应急指挥机构与外部应急组织之间;

5)应急指挥机构与伤员家庭之间;

6)应急指挥机构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之间;

7)应急指挥机构与新闻媒体之间;

8)应急指挥机构与认为必要的有关人员和部门之间。

9.警戒保卫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与警戒,其任务和作用是: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外来干扰、尽力保护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等;需要时组织人员的疏散。

10.善后处理组

在事故原因查明后,协助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积极、稳妥地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善后调解。负责与总指挥保持及时的信息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五、书面报告

在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尽快拟出事故情况的书面材料, 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包括对现场救援措施和效果的评价。

冕宁县攀西灵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2022.04.02

第9篇 关于进一步改革理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议

“十一五”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到2023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00公里,到“十二五”末,通车里程将达5000公里,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高速公路将成为连接省内外的重要交通通道。随着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面临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冰雪大雾等极端气候影响以及交通事故引发的大面积、长时间、长距离的堵车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出行,影响到陕西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与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的要求不适应,改革理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疏导等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高速公路不是区域公路,是跨市、跨省交通大通道,主要特征是直通性、封闭性、跨区域性和网络化,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权统一,各区域、各环节、个层次须协调一致、密切配合、联勤联动、统一指挥。目前,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的是以块为主、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交通安全执法、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在公安部门,且以块块管理为主,属道路所在地管理;公路路政执法、道路养护、收费管理在交通部门,实行的是条条管理。这种管理机制势必形成各自为战,缺乏与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相适应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指令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特别是跨区域的应急救援时,难以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及时、高效运行和有序、安全、畅通,经常出现另一个事故点而引发十几公里、几十公里的大堵车,有时一堵十几个小时。据调研,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堵车占高速公路堵车的70%以上,拒不完全统计,2023年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引发交通中断1200多起,且这种现象在进一步加剧。

建议在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把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管理,进一步理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涉及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调整和维持交警、路政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公安交警、交通路政资源有效整合,形成交警、路政联勤联动的执法合力,建立起以条为主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命令的交通安全管理新体制,达到快速调动、快速出警的目的,实行联合巡逻、联合施救、联合执法,确保高速公路的高效、安全运行。

一是,对现有的路政、交警人员实行整合。3400公里高速公路堵车里程,按公安部规定每公里0.5~1.2人警力配置标准要求,每公里0.5名许配交警1700人,每公里1.2名需配交警4080人,目前全省现有高速公路交警670人,每公里有交警0.2人,警力严重不足。目前全省现有高速公路路政人员1450人。实行整合后,路政、交警共计2120人,每公里0.62人,可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每公里0.5~1.2人的警力配置标准。这样,就能较好的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和问题。

二是,在现有交警、路政力量的基础上,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共同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保畅联合支队,两家在原隶属关系不变、管理权限不变的情况下,由省政府指定一家牵头单位,委托执法职能,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联合保畅队进行日常管理。

三是,交通安全联合保畅支队按照高速公路“一条线管理”的模式,对现有路政人员和交警统一调配使用,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和管理所成立交通安全保畅中队、大队、形成与高速公路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交通安全保畅的组织格局,真正把交通安全执法、公路路政执法融为一体,体现路警联勤联动、联合施救。

四是,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房屋、分公司清障设备,沿线光缆、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实行资源共享,不足部分再由高速公路部门补充,同时,由高速公路部门承担交警的执勤补助,这样也可减轻财政负担,确保公安交警装备。这样整合联合,不仅为快速提高事故的处理应急能力,且交通路政部门的道路收费站口、大型机械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均可为公安部门执法、破案、追讨等提供更大的便捷。

按照以上思路,可选择在我省境内的连霍高速、包茂高速两条主干线高速大通道上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第10篇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2.2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2.3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2.4 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2.5 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2.6 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2.7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2.8 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3.3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3.4 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3.5 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3.6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管理通则

4.1.1 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4.1.2 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4.1.3 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4.2 驾驶员管理

4.2.1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2.1.1 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 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 身体条件不符合gb/t18463《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 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 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4.2.1.2 申领核发程序:

a) 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 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 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 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 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4.2.1.3 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4 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5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4.2.1.6 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4.2.1.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 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4.2.1.1所列情形的;

b) 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4.2.2 驾驶员日常管理

4.2.2.1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4.2.2.2 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 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 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 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 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 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 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4.2.2.3 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4.2.2.4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4.2.2.5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4.2.2.6 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4.2.2.7 驾驶员应做到:

a)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 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4.2.2.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 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 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 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 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 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 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4.2.2.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 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 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 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 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 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 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 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4.2.3 驾驶员教育培训

4.2.3.1 周安全活动

a) 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 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 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 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4.2.3.2 月度安全例会

a) 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 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 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 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4.2.3.3 “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 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 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 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4.2.3.4 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4.2.3.5 特殊安全教育

a) 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 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 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4.3 机动车辆

4.3.1 车辆标识

4.3.1.1 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4.3.1.2 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4.3.2 车辆入户

4.3.2.1 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 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4.3.2.2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4.3.3 车辆异动

4.3.3.1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4.3.3.2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4.3.3.3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4.3.4 车辆检验和维护

4.3.4.1 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4.3.4.2 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3.5 租用车辆

4.3.5.1 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4.3.5.2 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4.3.6 车辆风险评估

a) 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 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 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 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4.4 运行管理

4.4.1 车辆调派

4.4.1.1 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4.4.1.2 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4.4.1.3 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4.4.1.4 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4.4.1.5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4.4.1.6 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4.4.1.7 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4.4.1.8 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4.4.1.9 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 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4.2 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4.4.2.1 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4.4.2.2 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 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 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 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4.4.2.3 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4.2.4 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4.4.2.5 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4.4.2.6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4.4.2.7 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4.4.2.8 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4.4.3 长途车辆管理

4.4.3.1 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4.4.3.2 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4.4.3.3 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4.4.3.4 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4.4.3.5 《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4.4.3.6 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4.4.3.7 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4.4.3.8 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4.4.3.9 管理责任

a) 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 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 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 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4.4.3.10 带车人责任

a) 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 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 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 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4.4.4 行驶要求

4.4.4.1 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 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 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 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 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 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 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 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4.4.4.2 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 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 求

规 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4.4.5 车场(库)管理

4.4.5.1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4.5.2 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4.4.5.3 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4.4.5.4 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4.4.5.5 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4.4.6 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4.4.6.1 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4.4.6.2 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4.4.6.3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4.4.6.4 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4.4.6.5 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4.4.6.6 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4.4.6.7 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4.4.6.8 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4.4.6.9 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4.4.6.10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4.4.6.11 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 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 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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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记录

rg/qhse zy b.30-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qhse yk b.30-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qhse yk b.30-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qhse yk b.30-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qhse yk b.30-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qhse yk b.30-06《长途车辆审批表》

第11篇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业深化改革和施工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4号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辖各单位均执行本管理办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属单位)。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为本单

位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简称保卫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责任分明,逐级落实,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保卫工作。

五、各单位在改革、调整过程中,不得削弱保卫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设置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消防警卫人员。

1、各专业分公司要根据职工人数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卫组,或设置专职保工干部。

2、国家、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万平方米),成立现场保卫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不足5万平方米工程,设立专职保卫干部;

4.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设立以保卫工作为主,同时兼管其它工作的保卫干部;

5.保卫干部必须持有上岗证,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上岗;

6.施工现场护场警卫人员的配备按照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护厂警卫、防火工作人员和成品保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六、专业分公司保卫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企业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限公司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逐级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领导组织,结合有限公司下达的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确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管理目标,并定期对下属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3.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4.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教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重点人口、帮教对象、治安耳目审批表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备案;

5.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6.加强重点防范部位、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登记、管理,特别是对“武疯子”要落实看管措施。

8.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交通部门报告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类不安定事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9.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隐患,对有限公司下发的隐患通知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10.加强对内部员工、特别是驾驶员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对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的单位、个人,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经常监督检查交通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11.负责组建、培训义务消防组织;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内业资料,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七、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并在全面负责的原则下,授权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保卫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卫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综治委、治保会、防火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与分包协作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本单位保卫责任制,完成保卫工作的各项控制指标;

3.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定期与不定期针对单位内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状况,召开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做出决策;

4.经常组织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各类隐患的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5.研究分析治安形势,掌握治安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把闹事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6.对外施队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教育培训;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8.加强对保卫组织、保卫干部的领导、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对在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卫干部要给予奖励;

9.加强对护厂警卫、成品保护消防工作的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分包单位、外施队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检查、监督。在各分包单位、外施人员进场前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书》。各分包单位、外施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和管理;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规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内业资料。

八、外施队保卫工作职责

1.外施队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的人谁来管,谁的事谁负责”的原则,由外施队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项目经理部及上级职能部门检查、监督、指导;

2.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划分责任区,并确定每个责任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专职负责人;

3.外施队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及上级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并经常对本队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责任区进行检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严格执行“三证一册’及宿舍区、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5.外施队因教育不严、管理不善,发生违章作业、违纪行为的,项目经理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严重的,其责任和损失一律由外施队自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卫干部职责

在本单位领导下,认真完成有限公司、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十、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人证进出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

(3)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等)和重点防范部位(包括财务室、计算机房、仓库、料场等),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5)建设工程成品以及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现场消防系统的泵房、消火栓、灭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及安全网、围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现场要符合动火要求。外施队的电气焊工需持省、市级劳动技术部门核发的证件,通过单位的技安部门换取北京市的有效证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险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

(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晒、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购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证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内住人。在工程外设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铺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气液化气、电热器具,要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

(11)新开工程要在开工前15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械审批备案。申报程序按照市政府84号令规定执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对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及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管理,逐级签订责任状;

(2)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四勤”(勤紧固、勤保养、勤润滑、勤清洁)制度,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行驶;

(3)各种机动车辆严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车场以外的地点停放过夜,防止被盗、破坏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4)各单位对所使用的班车,要指定驾驶作风正派、技术熟练、驾龄在五年以上,讲究职业道德的专职驾驶员驾驶,每辆班车要明确一名车长负责交通安全;

(5)严禁使用单位的各种车辆进行旅游活动和结婚用车,任何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6)凡新购、停驶、报废、转卖或丢失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辆,需及时办理各种车务手续,并报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工程管理部机械部门备案;

(7)机动车辆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区)执行任务须持填写清楚的路单,向主管领导,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并由综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机动车驾驶员、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私本驾驶员、私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一、奖罚执行办法

1.对单位的奖励,以各单位与有限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责任状》

为依据,由有限公司领导或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决定;

2.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有权依据此规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处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3.罚款一律通过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上交财务金融部,单独立户。款项用于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础建设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4.罚款执行使用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执行罚没时填写一式三份通知单,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留存一份,随罚款交财务金融部一份,给被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外施队、个人接受罚没不能以现金支付的,财务金融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5.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接受罚没不能交纳现金,专业分公司及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6.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专职保卫于部可依据第三条规定,对所辖责任区内的治安、消防、交通的违章行为进行罚没,执行罚没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时,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批。治安、消防、交通罚没每月川日前统一上交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由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交财务金融部;

7.对个人罚款不准由单位支付,对单位罚没不准记人成本,由单位含量中支出;

8.违反治安、消防、交通奖惩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罚;

9.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行使罚没权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应盖有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的印章;

10.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财务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要认真配合,积极协作。

第12篇 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三、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

六、距地磅、厂房、仓库15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十、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

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十二篇)

第一章 车辆安全管理第一条 凡大队所属的机动车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台帐)。第二条 凡大队新车落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变更、过户、转籍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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