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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3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第1篇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或集体*。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出入管理

第 一 条 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 二 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区。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长春中医药大学门卫管理相关规定,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 三 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 四 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部门、院(系)开出的有效携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 五 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第 六 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校园。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段,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第 七 条 禁止在校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第 八 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区或在校区行驶。

第 九 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员。

第二章 停放管理

第 十 条 校内停车位由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并负责检查。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教学、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做到施工时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出现破坏及现场混乱情况。当事人对保卫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办证管理

第十八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唯一许可的有效凭证。其类型分为: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b证),通行证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同时对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办证对象包括校内公车、本校职工私车、外部送货车辆等。学校公车凭车辆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a证;校内职工私人车辆须凭职工本人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a证;外来送货车辆凭购货方开具的证明办理b证。

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单位和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 b证)”,凭此证出入校区。

第二十一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有效期为长期;b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篇 关于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目前,学校北门区域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学生公寓、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基建处

第4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2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二)

1.校外来访人员出入校园时,必须在门卫工作室进行登记;

2.未经学校同意,非本校职工、家属(包括外校学生)不得进入校园进行各种形式的锻炼活动;

3.禁止在校门口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禁止在校门口或校园内向师生兜售商品、食品或发放各种宣传单、宣传物品;

4、学校教学楼上午放学至下午上课前10分钟关闭插座电源、初三晚自习半小时后关闭总电源,其它年级下午放学半小时后关闭总电源(特殊情况除外);

5、学生早上7点钟后到校,在校用餐学生,用餐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本班教室休息,不得在校园内游逛;非在校用餐学生,下午进入校园不得早于课前半小时。下午放学后,非初三年级学生,无特殊情况,半小时后必须离开校园;

6、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在晚上7时后关锁楼道门,任何人不得私自配钥匙,若因工作需要,可与门卫联系,在门卫的陪同下出入楼宇;双休日期间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无特殊情况不开放;

7、各班下午放学后,必须及时关锁前后门,否则,对由此发生的室内设备损坏或被盗事件,有关班级应承担全部责任;

8、禁止学生课间外出,有事应向班主任或课任老师请假,并持班主任或课任老师签字的请假条方可外出;

9、禁止学生课间在自行车停放处、花坛内玩耍,对由此发生的树木、花草损坏或财产损坏及意外伤害事件,有关人员应承担完全责任;

10、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玩弄校园内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5篇 z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园治安环境,搞好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发生的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治安保卫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和地方政法部门领导下,立足宣传教育,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指示,制定学院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处具有行使院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处分权、检查监督权及上级公安部门和本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院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院内治安事件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学院内部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院注册常住户口的人员为学院内部人员。院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禁止一切违法违纪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院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必须下车通过,机动车必须停车示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院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本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叫骂,乱扔杂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准损坏、侵犯或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准赌博,不准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不准调戏妇女和对女学生使用下流语言;不准私自引入院外人员滞留在学生公寓、职工宿舍过夜。

(四)不准私自闯入办公区、教学区影响扰乱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准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人员执行任务。

(五)不准加入*组织,不准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鼓动罢工罢课。

(六)禁止在院内违法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准制造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条:院内人员应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释、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外来的施工队、民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遵纪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进行登记注册个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必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及情况。

(二)凡在学院两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并交纳用证押金。

(三)凡在学院十五天以上者除办理“临时出入证”外,还须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处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交纳,但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须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

(四)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五)学生、临时工家属来院探亲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须住宿者两天以上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转证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

(二)严禁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车辆门卫一律进行登记,指定停放位置,不准在院内乱跑乱放。过夜外来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学院内随意乱放,所有进入本院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区,并放牢上锁,有序排列。保卫人员发现随意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有权扣押,车主认领必须持车证和身份证。不按规定停放丢失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保卫部门不予受理报案。

第十五条:凡拉运物资出院门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主要价格和数量。私人物品出门,门卫有权检查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路及违章出门的人,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档案室、图书馆、微机室、化学药品库、实验中心、爆炸物品存放处、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物资仓库、车库等为重点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学院与其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在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打印上墙。对所配防盗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凡有现金存放的部门、单位,必须有专人保管,设立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七章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进院摆地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

严禁院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内部违法经商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制止和取缔,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没收物品。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学院内指定范围经商的商业摊点,必须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手续。夜间有人看守,并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章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均应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由保卫处按照处罚程度,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按各级处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九章治安管理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学院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第6篇 校园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一、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家长、学生存在有麻痹大意的思想,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安全意识还没有真正形成,总认为学校不会出现什么不安全事故。

2、交通安全没有可靠保障。由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进城上学学生的增多,大周末放学学生回家,坐车很困难,存在摩托车、农用车、不合格车接送学生等现象。客车超员现象也时有发生。

3、跑校学生放学,正是各单位下班、各学校放学的时间,街道车辆拥挤,学生骑车回家多,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4、由于经费短缺,学校保安很少,三千多名学生的学校只有一个保安,不能保障学校校园正常巡逻和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的要求。

5、学校围墙是透明墙,墙体较低,有台阶,住校学生很容易翻墙进去,特别是校园南墙正在修建,学生出入很方便,给我们的管理带来极大不便。

6、学校消防设施、用电设施、取暖设施等已开始过期或老化,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比如:灭火器两年就过期了,安全指示灯经常性被学生破坏,消防应急灯过期,用水,用电,取暖地下管网经常性破裂,学校虽然每年都要花很大的资金进行维修更换,但由于资金短缺,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7、由于我们学校低分学生很多,这些学生基础差,无心学习,经常在班级,学校滋事打架,向弱小学生强行索要钱财,并与社会闲杂人员、校外一些学生相互勾结、打群架。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事件比较多。

8、学校校园,宿舍等地安装的监控太少,不能随时随地监视学生的一些不良现象,致使校园操场、厕所、宿舍等场所经常性出现学生打架抽烟现象。宿舍也经常性丢失东西,无法查找。

9、学校宿舍没有防护栏,阳台也未安装防护栏,晚休后学生利用落水管。水袋或其他东西攀爬上下宿舍楼,如果摔下就非常危险,这是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宿舍门已损坏严重,不能安装锁扣,经常有学生东西被盗。

二,根据存在问题学校采取的的措施

1、 健全门卫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进出校门要严把门关,严格预约登记制度,门卫要认真履行职责,丝毫不能懈怠,把好进出校门第一关。

2、 学校尽一切力量,力所能及,对校园的各种设施,楼梯扶手,走道护栏,用水、用电、消防、取暖等设施经常检查维修。

3、 加强宿舍人员的职责,值班室时时要有人值班,特别是夜间不但要有人值班,更要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逻值班,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特别是加强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宿舍管理人员每晚一定要清查人数,进行巡逻。

4、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学生在校、放假、返校的时间有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要及时通报学校和监护人。班主任、宿管老师的电话要每天24小时开机,保障信息通畅。

5、注重易发生事故的时间、地段,在这些时间、地段定时定点加强巡逻,防止打架斗殴、翻墙、攀爬宿舍楼、交通事故等的发生。

6、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安全知识要渗透到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晨会、夕会、班会、放假前、开学时、黑板报、宣传栏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1、进一步提高对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涉及千家万户和群众利益的大事、要事,认真抓好。要充分认识到校园安全和周边环境整治不是阶段性工作,也不是突击性工作,而是经常性、持久性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管理、监督和整治。并随时针对学校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确保有关安全、治安的信息和重要情况不瞒报、不漏报,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真实的政策依据。

2、加大对校园安全和周边环境整治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的技防设施。要把维护校园安全必要的技术装备费用、防盗设施费用、防雷、防火设施、监控的安装、电力设施改造,以及人员配备费用等测算在内。建议有关部门将学校周边纳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在校门口增设监控点,提高校园安全的防范能力。针对农村学校接送学生车辆超载问题,除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途中检查,发现违规从重处罚外,建议接送车辆全部定点到客运公司,统一制订接送学生的运行规范。

3、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公安、城管、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协同配合,重点整治校园周边的流氓滋事、无证饮食点、黑网吧、网吧及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兜售黄碟、不健康书籍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他们要给予严厉打击。对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员违章设摊、无证经营等要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引导他们办理证照、进固定场所有序经营。

4、加强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大力整治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

整治交通秩序建议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我县学生乘车交通情况的摸底,对位于交通主干道的学校和校门口紧邻机动车道的学校路段要设置交通警示牌、禁止鸣号、减速限速标识,设置斑马线等;二是在学生上学、放学容易造成人车拥堵的路段,在规定时间内要增派警力,要针对不同情况尽快排除交通隐患。具体建议如下:

(1)、上(放)学期间在校门口周围设置机动车禁停标志,严格禁止车辆停放,对违规停放的应给以处罚,并有交警在这里疏导交通。

(2)、学校上(放)学时段正是单位职工上下班高峰,也是公交车较为密集的时段,在上学或放学的半个小时中,汽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混杂在一起,交通秩序十分混乱,已严重危及师生安全。建议有交警车巡逻指挥疏导。

(3)、我校大多数是住校生,每当放学放周假或月假时,学校门前各类无证残的、摩的聚集,利用学生乘公交车不便,在校门口结伙成帮,强行拉客给学生的出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此外在这一时段接送学生的私家车大量聚集,建议交警部门要对拥堵路段增加警力、疏导交通;学校在放学时间的安排上要尽量采取按年级分时段分散放学。通过多种措施缓解这一时段的交通问题。

5、下晚自习后这一段时间学生打架滋事的现象比较多,请派出所民警在这时候能开着警车来学校校园进行巡逻。

6、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工作。在学校外部要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学校安全,人人支持学校发展的良好氛围,是社会、家庭及学校形成一条安全防线。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学生安全保护的知识,宣传维护校园安全的典型和经验,发挥宣传舆论的教育、引导作用。

7、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资金问题:

(1)、招聘校园保安,加强校园巡逻,一方面通过定时定点巡逻,预防学生打架斗殴,一方面防止校园盗窃案件发生。

(2)、彻底解决学校消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更换过期灭火器、消防应急灯、安全指示灯)。

(3)、对学校用水、用电、取暖设施进行大维修,消除这方面的安全隐患。

(4)、对宿舍阳台、水房进行护栏加固,以防学生攀爬下楼,并对学生宿舍门进行维修更换。

(5)、对学校围墙进行加固改造,防止学生翻墙外出。

(6)、在校园及各楼层,特别是宿舍楼安装监控器。

第7篇 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总务处是学校校园建筑物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总务主任和生活老师是负责校园硬件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监督、管理、维修校园“楼房、堂、馆、舍”和消防设施、体育器械、电器设备线路、水暖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学具教具、花草树木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2.对校园内的重点部位、安全事故易发设施,值周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每次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排除;不能立即解决的,要第一时间上报总务主任或校长,以便采取措施。

3. 师生要自觉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要爱护公共财物。不随意私拿、乱放、玩弄、破坏公物;对自己负责的公物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出现正常损耗或故障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或教师,及时主动找工人维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伤害。

4.学校微机室、电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及药品仪器库、图书阅览室、卫生保健室、体育器材库等管理员是其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定期、认真、仔细做好日常安检工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毒、防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以免发生教学安全事故。

5.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在上课及组织学生活动期间,一旦发现学生周围校舍、设施有异常情况,立即组织学生疏散撤离,并报告分管领导。

第8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3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上作,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确保我校良好的内部治安秩序,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校大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部位,全校所有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大门的良好秩序,出入校门必须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管理,需要时接受门卫查询。

第二条执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模范维护校门秩序,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做到文明执勤,礼貌执勤。

第三条学校大门早6:00开门,晚23:00关门,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关门时间,须经学校同意。关门以后,有特殊情况需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校门。

第四条出入学校必须从大门顺序通行,严禁爬墙、翻门出入,违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政治处值班教师处理。

第五条外来人员(除已由有关部门通知门卫外)进入学校,均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经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学生上课或晚自习时间原则上不会客。拒绝收购废旧物品、推销产品的人员进入学校。部门或教职工确需出售废旧物品,应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将收购人员带入学校。

第七条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违者,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保卫处值班干部处理。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八条携带大型、大宗设备器材、建筑材料、成件行李物品离校者,须凭学校有关部门开据并盖章的书面证明方能放行。需要时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检查带出的物品,被被检查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交通管理规定

第九条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地点依次有序停放。

第十条禁止与学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进入学校,也不准晚上到校园停放。

第十一条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非校内施工的大型车辆进人学校。如确因教学需要,须经学校批准,并有可靠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在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大规模考试期间,如发生原行车路线、停车位置需要变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校内的摩托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棚内,严禁随意乱停乱放。严禁校园内自行车带人骑行。

第三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外来流动人员系指户籍和工作关系均不在我校管理范围,但因某种原因在我校校园内暂住、寄住或从业的人员。如施工人员、学校产业承租经营人员、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教职工聘用的家庭服务人员、学生食堂经营人员以及租(借)用教职工私有住房人员等。

第十五条外来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主动维护学校育人环境,服从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严禁从事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凡外来流动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与其工作、居住相关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在学校教学区、生活区逗留,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渭南市下吉中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如有违反,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妥善保管好公家、私人财物,加强防范意识,如发现偷盗行为,要及时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不准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准以任何方式扰乱学校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地方酗酒、赌博。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收购废旧物品人员、推销人员、职业介绍人员擅自进入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必须自觉维护学校的公共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

第二十三条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由学校发布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告、公示、通知等;不得在校内任意张贴、书写、推销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全校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流动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支持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安全部门对搞好校园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执勤人员既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又要文明执勤,尊重他人,热情服务。

第五章刀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内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对以下刀具实行严格管理: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如跳刀、伸缩弹簧刀、弹簧发射小刀、弹簧直跳匕首)、牛角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尖刀、双刃尖刀、三棱刀和体长八公分以上的各种尖刀。

第二十七条禁止学生把实行严格管理的刀具带入学校。一经发现,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即予以收缴。对不服从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按照国家看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目前,学校北门区域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

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

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学生公寓、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

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

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

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

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

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

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基建处

第10篇 花莲县立国风国民中学门卫人员校园安全暨门禁管理办法

-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門衛人員校園安全暨門禁管理辦法

為加強校園安全維護工作,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及為配合校務推展之需要,特針對「工作任務」及「考核」,訂定本校「校園安全暨門禁管理辦理」。

一、值勤作息:

1、本校值勤採全年全日值勤,採二人輪替,時間如下:

(1)上班日之07:40至11:45及13:30至16:30由本校輪值工友負責;

(2)上班日之11:45至13:30與16:30至隔日07:40;及非上班日全日,由值日夜人員負責。

2、值勤人員應準時上下班並簽到退,按時填記勤務記要(含校園巡視),記載重要大事及交代事項,並確實辦理交接,傳達或交代重要勤務。

二、管制項目:

1、確實做好門禁管制,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若有急需,請找暫時代理人,並向總務處報備,以免造成校園安全維護上之漏洞,致校外人士進入校園,危及校園安全。

2、人員:

(1)訪客與家長必須登記,以證件交換訪客證後放行。

(2)不認識的訪客,先以電話向有關人員查證,允許後放行,並注意其行蹤。

(3)若拜訪之對象未在辦公室(正在上課中),請安排來賓於學務處會客室等候;至下課時間再與教師聯絡,以免干擾教學活動。

(4)假日來校人員(教職員工、學生、家長)均可進入,無需換證,但其他人士先詢問其來意,無疑後始放行。

3、車輛:

(1)本校教職員工之交通工具(汽、機車)均可停入校內停車場。

(2)來訪貴賓之交通工具(汽、機車)亦可停入校內停車場。

(3)廠商之交通工具(汽、機車)載有貨物欲進入校園者,請先與有關處室之承辦人確認後,始允許其停入校內停車場。

(4)一般訪客與家長之交通工具(汽、機車)不可停入校內停車場。

(5)假日車輛嚴禁進入校園(除公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核可外)。

3、上課時間一律謝絕政治活動、商業推銷保險;如保險業務員、書商或其他廠商係為教職員工個人服務者,請教職員工至傳達室接洽,不得任其進入校園。

4、家長於上課時間,除學童生病接送外,不得無故進入校園,家長進入校園亦須換證;如有東西要轉交,請先放置警衛室,待下課時間,先與導師室聯絡,通知學生至警衛室領取。(聯絡學務處廣播學生領回)

5、學生上課時間非經學務處允許不得私自放行外出。

6、學生生病早退,須由家長親自到校接回,並須有請假單證明,始可放行。

7、假日如有廠商或家長欲進入校園施工或參加活動時,務必以電話聯繫主辦處室予以確認。

8、假日執勤時如遇有突發或緊急事件,請即聯絡相關處室主管協同處理。

三、其他勤務:

(1)協助電話接聽。

(2)放學後巡查全校教室、辦公室門窗、電源,未關者登記,並告知總務處處理。

(3)郵件、掛號、快遞、貨。

第11篇 一中冬季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榆赣一中冬季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

1.各年级、各班主任要利用校讯通及短信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不让学会乘坐不安全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2.各班级开好班会课,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出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3.校办集中发短信告知教职工,在校内车辆要缓行。

4.加强接送教职工上班的校车的管理,要求车主把车辆检验合格证书及相关手续报安全办存档。

责任人:各年级主任、

消防安全

1.食堂要加强对锅炉、燃气罐等特种设备和食堂操作间、排油烟管道的检查管理,做到操作人员资质齐全,设施检验合格,管理责任到位,防范措施有力。并把检查结果报安全办存档。

2.加强学生宿舍及沐海用电管理。并把检查结果报安全办存档。

责任人:

3.(1)加强对学校用电线路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并把检查维修结果报安全办存档。

(2)对学生宿舍进行消防通道的疏通,并报安全办进行检查。

责任人:

4.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及所辖范围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z:行政楼、海马俱乐部、传达室

z:实验楼、图书馆、录播教室、考务办

z:艺海楼

z:食堂、沐海、学生宿舍

z:校园内部消防安全

各年级主任:各年级教室及教师办公室

自然灾害

1.校办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利用多种形式第一时间发布预警通知,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责任人:

2.如遇极端恶劣天气,要调整户外教学活动,有效防范意外伤害事故,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责任人:各年级主任

食品安全

1.生活服务中心要严把原材料进货及储存关、人员健康关、食品操作关、餐具消毒关、食物留样关等环节,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坚决防止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重点是零餐点。要把零餐点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结果报安全办存档。

责任人:

2.各年级要教育学生不在校外摊点购买食品,不得将在校外购买的食品(包括生日蛋糕)带入校园。

责任人:各年级主任、各值周组组长

值班工作

1.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情况信息,发现事故隐患,处置突发事件,并做好夜间巡查记录工作。

责任人:

2.要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查,防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校园滋事。发现问题及时报安全办,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责任人:

3.各年级和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对学生中存在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矛盾激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对上课期间出校园、夜间不在宿舍就寝的学生要逐一检查、询问并记录。

责任人:z、各年级主任

纪律要求(校办负责通知全校教职工):

1.校园内全面禁烟。

2.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宿舍用火、电做饭

3.下班后办公室内要做到人走灯灭、空调关闭。

第12篇 某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学院消防部门应以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接受省、市两级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院保卫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四、学院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火灾预防

五、学院基建及各单位、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等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七、原则上禁止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禁止采用易燃材料。确需采用有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九、根据消防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设施。

十、学生公寓、礼堂、俱乐部、阶梯教室、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图书馆、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四)严格控制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

(六)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七)学生公寓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也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经常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十一、学院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确需燃放时,必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经过批准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的单位、部门,地点选择、厅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逐级报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维修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义务,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柜,堵塞消防通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 消防经费和消防设施

十四、学院保障经常性消防维修费用和必需的消防专项经费。

十五、全院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保卫处每年提出购买计划,组织配备和更换。配备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新建的消防系统项目的购置和安装,由基建单位牵头,会同保卫处、施工单位共同负责。任何消防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必须符合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消防工程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公安机关批准的消防工程安装公司。

十六、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配备,统一维修,所需经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火组织

十七、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附件(一),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兼任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把防火工作列入教学、科研、生产等日常管理范围。

(五)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处理火险、火灾隐患。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落实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

(七)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

(八)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

十九、各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学习和训练。

第五章 火灾扑救

二十、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起火地点、部位,并及时报保卫处报警服务中心(保卫处接警电话223771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二十一、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救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和财产,并派人协助接应消防人员和消防车灭火。任何发现火警、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灭火。

二十二、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单位都应会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并于事后整理出书面材料。

第六章 防火监督

二十三、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办理、指导和监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十四、保卫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消防安全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做详细记录。

二十五、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火险、火灾隐患时,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保卫处。

二十六、保卫处消防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学院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二)定期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四)火灾过后,协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起因。

(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

(六)定期对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二十七、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健全,火灾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八、违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造成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以致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消防问题条款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济宁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享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三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办法(十二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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