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评价办法
1 范围
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实施安全自主管理、自我诊断、自我评价,实现员工行为、作业、环境的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薄板厂、分厂、所有班组。
2 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全员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推进安全评价工作。
2.2分厂、部室是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任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管理评价活动,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和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评价报告,跟综、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要求,提出对本单位班组的考评或奖励意见,并负责本单位全员安全管理评价活动结果、资料的建档及管理。
3 内容与方法
3.1全员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组长:王金生
副组长:张允刚 王明智 高勇
下设办公室,主任:沈峻
成员:李庆瑞王宝 孙福庆 庞丽华 贾振哲 秦东安
3.2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3.2.1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保护措施和安全装置的缺陷。
3.2.2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的设备;(3)用手代替工具操作;(4)物(设备)存放不当;(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6)攀、坐不安全位置;(7)在吊物下作业、停留;(8)在机械运转部位检修、加油、清扫等;(9)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10)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11)对可燃物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12)不执行操作牌制度;(13)不执行动火制度等;(14)煤气发生炉检修作业煤气不放散;(15)习惯作业等。
3.2.3管理缺陷,包括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应急管理、作业人员安排、防护用品缺少、工艺过程和操作方法等管理。
3.2.4对公司通报的轻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厂内险肇安全事故及遇有工艺变化和作业内容变化应启动危险源辨识工作,制定危险源控制措施。
3.3危险源辨识步骤:
3.3.1以班组为单位,班组长组织班组成员对本岗位的工作任务,按作业活动的顺序进行逐项辨识。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控制措施。附表一《班组安全评价内容表》。
3.3.2以分厂为单位,分厂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和岗位人员每月对岗位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评审,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附表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汇总表》。对评审不合格的辨识活动要返回班组进行重新辨识。对二级以上的危险源要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本区域内的危险源点检计划以及岗位安全方面的培训计划。
3.3.3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汇总表》中辨识出的危险源采取控制措施,对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整改措施,要逐项落实整改负责人,各单位有能力整改的项目由各单位整改,没有能力整改的项目上报厂立项整改,各单位要形成书面申请并留存,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跟踪整改工作进度。并形成附表三《安全隐患整改档案》,上报厂安全环保部。
3.3.4安全管理评价
班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分厂、部室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厂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3.5评价内容、标准及相关要求见附表六《安全管理评价要素表》。
3.3.6班组、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关要素进行自我评价(见附表五)
3.3.7日常安全检查
①安全警示牌的管理(操作牌、送电牌、送油牌、危险源标识牌等)。
②安全教育培训,事故信息传达。
③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④加强动火管理,控制动火数量。
⑤要害岗位的专项检查及其他检查。
⑥自主安全评价。
4 安全交底
4.1上一班遗留的问题;
4.2交清工作任务;
4.3安全信息的传达;
4.4传达班组各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4.5安全教育考试情况;
4.6班组安全点检情况。
5 工程管理
5.1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严格管理,杜绝安全组织不健全、开工手续不齐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野蛮施工的队伍进入现场。
5.2施工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开工前要贯彻安全交底制度。要把安全组织、安全协议、安全检查制度、“一图三表”、危险因素、危险辨识,危险源控制措施等层层交底。
5.3施工区域的工程主管人员,对不符合规程的行为和现象有权制止并建议工程主管部门予以考核。
6 评价及考核
6.1班组、分厂安全管理评价及考核:安全评价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单位,对单位不实施考核;85分——90分(不含90分),考核责任单位工资1%、考核责任者奖金100元;80——85分(不含85分),考核责任单位工资2%、考核责任者奖金150元,80分以下(不含80分)考核责任单位工资3%、考核责任者奖金200元。
6.2全年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单位,年底取消评选各类先进资格,责任单位负责人当年不许评选任何荣誉称号。
6.3评价考核标准
6.3.1班长、作业长没有按时上报检查项目及内容,考核0.5分/次,没有按要求内容对现场进行考核0.5分/次,
6.3.2各种专项的安全检查每检查1项违章,考核1分/项。
6.3.3出现轻伤事故及以上事故,安全评价全面否决。公司检查曝光问题1项扣5分,险肇事故1项扣2分。
6.3.4施工单位在厂区域内违反厂规定,每检查1项问题,考核责任单位1分/项。
6.3.5危险源辨识填写内容缺项、内容不真实,没按要求数量辨识,出现一处不合格项扣0.5分/项。
6.3.6特种作业没有持证上岗,考核1分/人次;无证上岗或作业,考核5分/人次。
6.3.7没有按要求完成防火工作计划,考核2分/项。
6.3.8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事故信息传达不及时,每次考核2分,抽考安全技术规程不合格者考核0.5分/人次。
6.3.9班组安全记录每缺1天考核0.5分/项;班组安全纪录内容缺项,考核0.5分/项;没有按要求进行安全的交底考核0.5分/项;分厂没有对班组安全记录进行周检查的考核分厂1分。
6.3.10分厂没有对班组进行安全评价的考核分厂2分;有评价但没有将评价结果纳入绩效管理的考核2分;没有组织职工以班组为单位的岗位员工自主安全评价考核1分/班。
6.3.11不配合分厂、厂安全评价工作,考核责任单位5分。
附表一班组安全评价内容表
序
号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1
作业的标准化和符合性,制度标准的符合性和操作性。
通过学习规程、标准,评价与岗位相关的规程、标准和制度的符合性,是否与工艺、设备、技术的发展变化同步改进完善。
对照标准、规程、制度验证作业过程中行为的符合性和覆盖型。
2
危险源点检、辨识、评价,安全合理化建议。
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关键点、危险源辨识、点检及有效防护,识别出新的危险及提出和制定防控措施。
查验现场及点检记录,验证符合性。
3
履行安全作业职责。
在区域内和作业过程中对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状态设施纠正,控制。
现场验证、纠正、实施记录和反馈。
4
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标准、应急预案、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操作牌、作业票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
是否100%掌握和正确操作及使用。
现场验证
5
安全活动、安全信息、安全培训。
是否100%参加安全活动100%掌握安全信息,是否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现场验证
附表三安全隐患整改档案
责任单位:
隐患排查日期:
隐患名称:
整改跟踪负责人:
问题简述:
临时控制措施:
整改计划:
整改效果:
隐患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负责人签字:
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
单位作业长签字:
附表六
安全管理(要素)评价表
单位:鞍钢实业集团第一薄板厂评价日期:年月日
要素
内容
权重
评价
现状或不符合项描述
得分
1、
领导
责任
目标
(8.0)
1.1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有效,能够提供实现安全目标所需的资源
4.0
1.2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明确、量化,并纳入各级业绩考核中,能有效实施;能按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评审
4.0
2、
制度
标准
(8.0)
2.1制度规程符合法规、机构、工艺、设备、作业实际,能动态和定期修订,是有效版本,能有效预防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3.0
2.2全部过程作业有程序和标准,并得到严格实施
3.0
2.3标准、规程有效,能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2.0
安全管理(要素)评价表
单位:鞍钢实业集团第一薄板厂评价日期:年月日
要素
内容
权重
评价
现状或不符合项描述
得分
3、
人员
培训
资质
(10.0)
3.1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员工能准确掌握和实践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及相关制度、规程、标准,上岗人员符合岗位需求(职责、资质)
6.0
3.2 岗位人员对设备、环境、安全设施、工具的使用方法有正确了解和掌握
4.0
4、
环境
及相
关方
作业
(20.0)
4.1危险源点识别诊断、预防控制,有预案、措施、会操作
8.0
4.2对所有工具、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标识,能定期报生产厂家检验和校正
6.0
4.3 对责任区域内的外委作业相关方实施统一管理并可控。对与本区域作业相关的作业及施工有安全协议
6.0
安全管理(要素)评价表
单位:鞍钢实业集团第一薄板厂评价日期:年月日
要素
内容
权重
评价
现状或不符合项描述
得分
5、
计划
过程
控制
信息
方法
(24.0)
5.1有逐级的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措施,实施,并以班组为基础进行实施
5.0
5.2有效的检查检测机构、组织、程序和措施,管理、控制、考核、有效、符合可追溯的记录和资料,并能证明,以班组为基础进行展开
5.0
5.3以班组自主管理为基础,全面实施自主管理,使不符合和不可承受风险得到识别和控制
6.0
5.4有基础管理档案和信息等管理痕迹资料
6.0
5.5管理方法及工具的创造与应用,能指导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
2.0
6、
绩效
结果
(30.0)
6.1基于事实测评安全管理达到的水平(与集团公司内部厂矿进行比较)
2.0
6.2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的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10.0
6.3轻伤以上事故发生控制情况
16.0
6.4安全文化建设有目标、内容和形式载体,企业的价值观、规章制度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并自觉贯彻执行
2.0
第2篇 煤矿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体现矿山风貌,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矿井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三条 企业管理形象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 以矿为单位对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位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生产经营管理”项目中涉及“生产调度、信息”部分,按照矿井《生产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行百分制检查考核,该得分折入项目考核计分。
5、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达标,矿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公司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已达标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第3篇 协作队伍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益,推动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环,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
第一条 考核对象:各个施工队伍。
第二条 考核内容:
a) 各队伍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安全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控制情况。
b) 各队伍文明施工情况、教育情况、安全防护及临时用电情况。
考核时机:
a) 项目部对各施工队伍每月考核一次。
第三条 考核形式:采用考核表评分形式。
第四条 考核评价: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及其以上优良,考核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奖罚:每月考核85分以下的协作队伍将进行对应的处罚,90分以上优良的协作队伍将进行相对应的奖励。
第六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六月起正式施行。
第4篇 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5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28周岁,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二、对所管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三、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协助调查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与调查组一起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意见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协调质量、安全监理组和项目之间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决定权;
五、定期召开质量、安全监理人员会议,及时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围内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搞好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
七、主持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项目质量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计划》;
三、主持质量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质量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参与调查、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并及时上报;
五、对不按规范、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的项目,有权签发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交项目质量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审核并签署相应的质量监理报告,主持编写质量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八、参加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安全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
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第5篇 某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平安工程、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省交通厅下发“双标”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设”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严格控制较大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创建平安建设工地。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时重点突出安全,在“双标”管理和优质优价活动中同步考评安全。当安全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穿“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坚持“抓工作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措施,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参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设的所有从业单位在完成工程任务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参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工作,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全责。
第五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预防”、“过程监管”和“重心下移”的方法,坚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同样重要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隐患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一线和管理一线,强化各标段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的安全监管职能。业主将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通过加强业主标段驻地代表管理工作和加强监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管和全过程控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高速公路各从业单位均应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东莞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统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单位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由*****公司其他高管、安全监查部、工程部、技术部、办公室、合约部、财务部、协调部等成员组成。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查部,安全监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日常安全工作由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组织协调和规划,由安全监查部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具体实施。
5、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公司行文确认。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标准。
2、拟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法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的考核与信誉评价。
4、受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处罚。
5、组织事故救援,制定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和规范本项目应急预案体系。
6、按事故发生报告程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监查部主要安全职责
1、对上级机关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从业单位年度控制考核目标。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要求及时传达,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体系。
3、具体组织对本项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和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
4、监督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各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高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7、督查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信息沟通,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8、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账的建立、安全费用的计量支付、规范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9、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具体负责协调较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部主要安全职责
1、参与对本项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参与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2、按照《*****省公路工程项目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及标准》和《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各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下发《安全违约违规处罚通知书》。
3、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4、监督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验收整改落实情况。
5、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并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6、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监督监理单位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和验算,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7、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和完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督促及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8、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情况的审核、现场验收确认和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
9、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0、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队伍和作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1、监督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纠正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规范及不作为管理行为,督促发挥其安全监理作用。
12、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安全职责
1、办公室主要负责本项目各类安全生产培训、会议的会务组织,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信息发布、组织协调交通工具调配等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做好群众组织、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承担*****公司内部安全责任,对食堂、宿舍、办公场所、车辆及消防、用电、防风、防汛、防疫、安全保卫负责。
2、技术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管工作,对重点、难点项目安全生产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责任,组织设计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和配合工程部和安全监查部督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协调部负责地方联络工作,协调处理与当地各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沿线村民的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地方问题,防止各施工单位和地方群众发生群体性事件。
4、合约部配合工程部、安全监查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组织机构及专职人员进行符合性审查。
5、财务部配合办公室做好公司内部安全工作,配合工程部、安全监查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1、主办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险源的识别、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防方案的审查;
2、具体承办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划,代表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
3、具体负责对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有需要时督促施工单位报请有关部门实施专项审批或组织专家论证;
4、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报的总结、汇总和上报工作。
5、具体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传达,并督促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安全职责
1、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及专职安全工程师审定的安全方案,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
2、负责督促本项目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经审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贯彻和执行。
4、负责对所管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安全内业台帐的建立与维护。
5、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公告,并定期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进行应急预演。
6、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7、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工作。
8、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台账,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安全费用计量和支付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本项目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预案,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各从业单位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挂篮、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验收,业主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教育培训支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详细,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他单位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的情况,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组织和职责。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6、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9、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和定期巡视检查。
10、参与或主持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11、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安全保障规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独立组织和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13、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业主驻地业主代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提出复查或复工意见。
14、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难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⑴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⑵滑坡和高边坡工程处置;
⑶灌注桩基础、深挡墙基础(超过2m)、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⑷桥梁工程中的梁、拱、高墩(超过25m)等构件施工;
⑸隧道工程中的浅埋、不良地质、高瓦斯、富水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⑹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⑺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⑻爆破工程;
⑼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和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⑽跨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疏导;
⑾桥梁挂篮施工;
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⒀桥梁架桥机架设施工;
⒁其他业主和监理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场和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路线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出入口、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隧道口、孔洞口、基坑边缘、脚手架或其他支架、桥面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双标”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施工驻地,将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布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的设置必须满足安全和消防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医疗救助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所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自购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组装的临时房屋和加工棚、架,必须经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9、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和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1、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3、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同时接受业主的监督管理,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业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定措施、定验收的原则认真组织整改,并跟踪检查,狠抓落实。
1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落实组织、人员、救援队伍和必要的设备、器材和急救用品,并组织演练。
17、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二次伤害,并立即向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8、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搞好现场各项安全技术资料的记录、归档,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各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章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纲要,同时制定下列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充和完善,具体包括:
1、《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
3、《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5、《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8、《教育培训制度》;
9、《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10、《消防管理制度》;
11、《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主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除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安全生产监理实施办法》、《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外,还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监理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监理会议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4、《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查制度》;
5、《安全监理巡视和检查制度》;
6、《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7、《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安全事故隐患监理检查、复查验收制度》;
9、《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危险源、安全隐患登记跟踪制度》;
11、《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理定期核查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安全生产最重要的直接和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主、监理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完善详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6、《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9、《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巡查制度》;
10、《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检查制度》;
11、《安全设施和施工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3、《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1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15、《消防用品、危险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16、《施工现场防火及消防制度》;
17、《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8、《施工用电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19、《施工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20、《安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21、《安全生产事故及三防应急救援预案》;
2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24、《卫生及防疫管理制度》;
25、《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同职责要求建立各自的安全责任制制度,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公司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共同承担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考核以安全隐患责任考核为主,通过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的量化考核的方式,对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考核。根据量化考核的结果,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奖罚。
第三十四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消除生产事故隐患放在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落实各项监控和治理措施。*****公司将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定措施、定验收的“五定”原则,督促完成整改,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销号,采取有效手段,迅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各从业单位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即危险源)数据库,区分危险有害性质和程度,分类整理,动态监控。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初期结合设计图纸、地勘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情况调查、本单位人员、技术、设备资源情况等,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即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公司安全监查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要实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监理、施工单位安全检查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定期专门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评比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安全会议主要有两种:
1、安全生产现场会。随时召开,重点解决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和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即时或尽快解决的安全问题。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安全形势和工程总体进展安排进行调整,重点是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文件批示精神,总结经验,实施奖罚,全面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各从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定使用范围,明确使用和审批程序。
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业主、监理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消除、整改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要按照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没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条 各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演练,同时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四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要按照*****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必须指定专人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材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3、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6、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驻地;
2、施工作业点(面);
3、危险品存放地;
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1、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和奖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以安全隐患责任考核为主,采用量化扣分的形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评。并根据各阶段量化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罚。
第四十七条 对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公司将把其列入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单位,加大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力度,同时采取约见单位法人代表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等手段。
第四十八条 安全考评将作为创优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工作不合格或不得力,不得评优,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同时各从业单位安全考评结果将纳入*****省交通厅信用评价管理范畴,作为省厅和总公司信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两次以上的单位,*****公司保留暂停支付、代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和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违约罚金: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却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按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或未按方案组织实施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雷管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或者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和运输、使用管理未按照制度执行的;
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8、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并登记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详细说明和交底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未组织安全检查的;
18、其他违反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1、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未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的;
4、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旁站,或未做好巡视旁站记录致使安全监理作用缺失的;
5、对巡视旁站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内容未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情况,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6、施工单位因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公司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7、所监理的施工单位被处以安全违约罚金,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
9、其他违反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范有异议时,以后者规定为准。本办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办法的形式不断完善,有关细则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监查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危险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一、生产车间的安全规定
1、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上必须作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工艺过程),“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同时对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管道、仪表、阀门、工具等负有正确使用和保管的责任。要定期对工艺控制指标及设备、电气、仪表、管道的运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熟悉本岗位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一般的预防抢救措施,并能熟练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
2、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各项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
3、及时消除设备和管道的“跑、冒、滴、漏”,保持保温层完好无损,工作现场(包括设备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痕迹、无油污、无积水、无杂物、无尘埃,做到物料摆放定位整齐、窗明、墙净、设备洁,室内通风,安全通道畅通。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4、要保持生产装置上的安全附件、安全罩、防护栏杆及地沟盖板、照明设施、避雷针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或停用,要定期检查,安全装置不齐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坚决不用。
5、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要先停车,后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能开车。当突然发生停电、停气、停水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汇报和联系,并查明原因。操作人员要特别注意加热设备、重点反应设备和采用水冷却设备的温度和压力变化,不得超温超压操作。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规定
1、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受国家质监部门监督,实行产品许可证的产品,是严格管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的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应搞好产品验收和使用前检验等工作,如果上述产品是没有压力容器、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不得采购,更禁止使用。如果压力容器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也应当拒绝使用。
2、压力容器的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易熔塞、温度计、紧急排放装置、液面剂)必须要保持完整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与检验。
3、正确操作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压力容器的操作应当平稳。在升压、升温或降压、降温时,都应当缓慢,不能使压力、温度骤降骤升。阀门的启闭要特别谨慎。
4、压力容器运行中,如果发生故障,严重威胁安全时,操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止运行,并尽快向有关上级报告。
a 容器的压力或温度超过操作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值,经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使压力或温度降下来,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b 容器的主要承压元件产生裂纹鼓包、变形或泄漏等缺陷,危及容器安全运行。
c 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容器安全运行。
d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容器的安全操作,容器应停止运行,立即切断进料,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泄放容器内物料,使压力降下来。
e 压力容器带压时不得对主要部件进行修理、敲打、紧固或锤击作业。
5、在压力容器上不得任意开孔,要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改变结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检修中应制定正确的焊接工艺,检修后要进行试压和试漏。
6、其他未规定的事项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化工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
气瓶是使用普通、流动性大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原则,基本上适用于气瓶。由于气瓶流动性大的特点,在使用和储存方面更要注意安全。
1、严禁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更不准用蒸气直接喷射气瓶,气瓶严禁曝晒。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进行,不要过快,特别是当介质是可燃气体时尤其应注意。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余压必须保持在0.05mpa以上,以免进入其他气体。
4、安全使用气瓶概括为:正确操作,禁止撞击,远离明火,防止受热,专瓶专用,留有余压,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
四、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作业单位的生产工作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因此在生产区内应严格控制明火。全体员工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生产区严禁烟火。防火防爆区内严禁穿钉子鞋,严禁带火种,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更不允许在防爆场所穿、脱化纤织物的衣物,以防产生静电引起着火爆炸。
2、在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即使在批准动火的地区内也严禁吸游烟。
3、在禁火区内,从事动火工作时,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动火前要办理动火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处理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跑、冒事故的时候,必须先切断物料源,再采取防范措施。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严禁带压检修焊接。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性液体洗手、洗衣服、擦洗设备。
4、易燃物和明火的距离必须保持在10米以上。
5、禁火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加装阻火器,避免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6、一旦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冷静,尽快切断火源。用消防器材扑灭初始火焰,抢救人员和财产。同时立即用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和向领导汇报。火警电话号码“119”
7、当衣服着火时,不要慌张跑动,应立即用毯子等物盖在着火者身上,以熄灭烧着的衣服,防止火焰加大,发生烫伤和烧伤,并及时送到医院治疗。
8、进入设备容器内部,要有安全措施,严格执行《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五、安全用电规定
1、禁止非电工做电工工作。停电检修时,要在电源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禁示牌,不能私自安装用电设备,临时装置用毕后要拆除。
2、禁止用湿手开关电气设备,禁止用湿抹布擦电气设备,环境潮湿时,启动电气设备应该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3、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都要有保护接零。对新安装、临时、移动式、携带式的电气设备,更应注意。保护零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同样材料相线的二分之一,连接电气设备外壳的接地线不可用铝线。禁止在零线上装开关或保险。
4、移动式电具的接线盒、开关、按钮的外壳必须完好无缺,接线头无脱落,不允许有导体外露现象。接地线必须可靠,不允许有裸露出来的铜丝。
5、在使用移动电具时,如果发现有麻电、震动、过热或异常声响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找电工检查修理。
6、在使用移动电具时,遇有检修、停电、休息或离开工作地点等情况,要切断电源,收盘电线时,要先拔插头,后盘电线,以防因电线破损而触电。
7、发现有人触电时,应先切断电源,把触电者移到有新鲜空气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立即打120急救。
六、安全检修的规定
安装检修设备等工作是企业工作的组成部分
1、检修设备要执行挂牌制度。检修前要在电源上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或在启动机械上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启动”的标示牌,并切断电源。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2、用胶皮管接蒸汽管或压缩气管时,接上胶皮管以后,要拧紧管卡子或铁丝,并和阀门拉在一起,以免绷开伤人。开阀门时要握紧胶皮管再慢慢开阀门,以免胶管摇晃伤人。
七、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1、员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应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高跟鞋及不符合规定的衣服进入生产场所。
2、上班应穿工作服,领口、袖口都要扣好。
3、在处理强腐蚀性物料时,要穿好防腐工作服、胶鞋,带好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处理有毒气体要戴好防毒面具。
第7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针对生活工作环境、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原则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五条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危险因素辨识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方法对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资源配置。
第六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前提。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在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设备、人员素质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条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二)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四)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栈桥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六)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七)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八)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九)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见下图)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图
第十三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二)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三)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一)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二)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三)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七)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8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水电厂
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9篇 h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十九条 监控队负责地面中心站(监控机房)、井下公共巷道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的标准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标准化管理,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井井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矿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井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控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控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二十六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4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 监控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三十条 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控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监控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控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三十一条 监控机房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三十二条 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三十四条 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第三十五条 汾西矿业集团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组织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人员进行全员上机考试。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考试。对于全员考试不重视矿井、人员将进行通报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季度进行补考,对于连续两次不及格、考试作弊、替考人员将给予一定时间内不得职称评定、建议调离本岗位等处罚。各单位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信息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名单和每季度参考人员名单以oa形势上报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联系人:杨秀梅;联系电话:0354-7191504,详见附表《矿信息监控系统人员统计表》《季度信息监控系统考试人员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井监控部门新进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凭。
第六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检定部门检定为不合格的传感器,严禁使用。
第七章 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
第四十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属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并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报警、预警短信息发送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不得随意停用短信报警系统,必须每日对短信报警系统进行手动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八章 制度与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矿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帐卡、报表、图纸和记录等技术资料,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四十四条 各矿井应严格建立信息监控系统设备管理、使用、报废台账,相关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号前上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信息监控系统设备台账见附表《信息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设备统计表》。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五条 为有效杜绝因各类原因造成的误报警,依据《汾西矿业集团公司2023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矿井每发生一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对矿井进行处罚;一月内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双倍对矿井进行处罚,并追究矿井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责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误报警,每发生一次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一半对矿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行“省上指导,市州监管,县区实施”的原则。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行业指导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安保工程。
第四条 安保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主动诱导、警示与被动防护相结合,以主动诱导、警示为主,避免盲目或过度防护”的原则,达到“消除隐患,珍视生命”的目的。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安保工程应与新改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交通局每年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行车安全隐患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施道路评定标准中的公路技术指标及其他因素等确定实施路段,编制安保工程初步建议计划并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经过现场审查后制定安保工程建议计划及初步实施方案,初步实施方案中对实施路段采取的工程措施要绘制示意图,并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全省的总体规划,对各地上报的次年计划进行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并将安保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农村公路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安保工程严格按照省公路管理局正式下达的年度设计组织实施,古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七条 安保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方案设计和评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批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安保工程的建设单位,具(市、区)交通局为具体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以竞争或委托筮方式纽壑安健王堡的实施,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安保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安保工程验收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执行,同时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安保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安保工程应坚持“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方案上有效,,的原则确定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一条 安保工程实施路段主要是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侧险要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公路技术指标、行车速度、交通量、交通工程设施的现状、沿线交通事故、路侧条件、气象条件以及后续养护、维修需求等,确定安保工程具体实施路段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安保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卜2 0 0 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03)等。
第十二条 对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不同交通事故形态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工程措施有:钢筋混凝土防撞墙(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形梁钢护栏、示警桩或示警防护墩、交通凸面镜、标志、标线、减速设施、挡墙等。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安保工程推行“业主负责、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市(州)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安保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安保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十四条 安保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内部监理相结合。实行内部监理的,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内部监理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现场质量的控制:
(一)确保人员、设备全部到位;
(二)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
(三)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和现场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平行试验;
(四)严格按工序、工艺施工,做到对工程的每道工序和工艺器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重点工序。
第十六条 安保工程质量要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规范和标准要求:
示警桩:地面以下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8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红色的红白相间油漆,断面15cm×15cm,桩间距2-4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示警防护墩:地面以下扩大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5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5cm倾角4 5度黑黄相间油漆,断面40cm×200cm,墩间距2m,采用2 0号片石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公路路肩情况选择嵌锁式、扩大式、桩基和钢筋桩方式,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n/m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5。
防撞墙尺寸为顶宽20cm,底宽43cm,高出地面81cm。在防撞墙立面墙体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黄色的黄黑相间油漆,并向内延伸15cm;侧面为水泥本色。护栏的级别、各级别规格、适用条件参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波形梁钢护栏:波形梁护栏的最小设置长度当车速v≤60km/h时,最小长度2 8米;当车速60 标志、标线: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路面标线涂料》( jt/t280-2004)。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安保工程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安保工程建设资金应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州)交通运输局认定。审计报告必须装订在竣工文件中。 第六章 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帽)及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指挥交通,保证施工路段行车安全。 第七章 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后应跟踪调查,量化评价。安保工程效果评价指标为设施损坏次数、交通事故次数、交通事故伤亡人数、重特大事故次数、设施损失情况。县(市、区)交通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掌握安保工程实施前后交通事故数据变化情况,对工程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积累经验。效果评价应在工程实施完成后逐年进行,持续三年以上。 第八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养护管理,及时对损坏、丢失的安保设施进行维修、补设,使安保工程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安保工程应确保交通标志鲜明、设置齐全,防护工程无填土沉陷、水穿洞和基础掏空现象,无圬工体断裂、沉陷、倾斜、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现象,每年至少应刷新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秦皇岛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12篇 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含天然气、一氧化碳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一氧化碳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 术语和缩略语 本办法没有采用其它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 天然气中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天然气中不含硫化氢时,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相对密度为0.62,约比空气轻一半,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 4.1.2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有毒气体。相对密度0.967,正常空气中的含量仅为0.04ppm,爆炸极限为12.5%~74%。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 4.2 危害 4.2.1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2 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2.5%~74%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3 吸入一定浓度的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 a) 轻度中毒: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视物模糊、耳鸣、恶心、呕吐、全身乏力、心动过速、短暂昏厥。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达10%-20%; b) 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口唇、指甲、皮肤粘膜出现樱桃红色,多汗,血压先升高后降低,心率加速,心律失常,烦躁,一时性感觉和运动分离(即尚有思维,但不能行动)。症状继续加重,可出现嗜睡、昏迷。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约在30%-40%。经及时抢救,可较快清醒,一般无并发症和后遗症; c) 重度中毒:患者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初期四肢肌张力增加,或有阵发性强直性痉挛;晚期肌张力显著降低,患者面色苍白或青紫,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经抢救存活者可有严重合并症及后遗症; d) 中、重度中毒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病; e) 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ppm时,健康成年人可以承受8小时; 达到200ppm时,健康成年人2-3小时后,轻微头痛、乏力;达到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小时内前额痛,3小时后威胁生命; 到800ppm时,健康成年人45分钟内,眼花、恶心、痉挛,2小时内失去知觉,2-3小时内死亡;达到1600ppm时,健康成年人2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小时内死亡;达到3200ppm时,健康成年人5-1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25-30分钟内死亡; 达到6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0-15分钟死亡; 达到12800ppm时,健康成年人1-3分钟内死亡。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 对于设计中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一氧化碳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防护知识的培训。 4.3.2 测、录、固、定等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办法》。 4.3.4 探井、评价井、气井、欠平衡井及设计提示含天然气或一氧化碳气体的井,施工队伍应按照所在油田公司井控实施细则配备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或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 a)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3台,钻台操作人员、坐岗人员、生活区管理员各持1台; b)含天然气井配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套,含一氧化碳井当班生产班组应每人配备1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钻台上下、振动筛等易排出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位置应安装排气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鼓风机,鼓风机设置方向不能朝向 人员聚集场所; d)测、录、固、定等配合作业的相关方单位应至少配备2台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作业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e)固定式和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或屏幕显示错误时,应重新校验,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f)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28~30mpa,报警哨在4~6mpa报警; g)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 h)充气泵放置在上风安全位置,确保启动时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4.3.5 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应选择在较空旷的位置,尽量在前后或左右方向能让盛行风畅通; b)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锅炉房应置于距井口不小于50m的上风方向; d)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外的位置; e)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f)在钻台、振动筛、坐岗房等处设风向标,在天车、紧急集合点、放喷口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g)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h)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尽量远离井口,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应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发动着的车上睡觉; i)井场自动点火装置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于距井口30m以外的防爆区域,固定牢靠,应搭设防晒遮阳设施。需要放喷或经过液气分离器脱气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j)点火装置处由专人坐岗,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 4.3.6 设备配套及物资储备要求: a)施工前应配备真空除气器、液气分离器、点火装置等设备; b)打开油气层后,真空除气器视情况使用排气,排气管线引出15m以外点燃。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一般生产井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按上述探井、评价井、气井的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备相关设备。 4.4.2 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等待上级措施。 4.4.3 一旦发现人员中毒,施救人员立即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将其平放,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拨打当地急救电话或立即把中毒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