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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排查重点责任区域管理措施(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8 16:15:05 查看人数:85

消防安全排查重点责任区域管理措施

第1篇 消防安全排查重点责任区域管理措施

1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1 用火安全管理

1.1.1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应按规定向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1.1.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消防管理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变更,如实报告。

1.1.3 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时,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提出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1.2 用电安全管理

1.2.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2.2 电器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1.2.3 每日下班前,各单位、部门需派专人检查、关闭其责任区域内的电源。

2 电器防火安全管理

2.1 新增较大容量的电器设备时,应重新设计线路,经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器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2.2 建筑内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时,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封闭。

2.3 一切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电器设备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及接地电阻测试。对音响、灯光、电视等控制设备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2.4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及白炽灯等功率大的灯头线,应采用耐高温线进行穿套保护。厨房等潮湿处,要采用防潮灯具。

2.5任何部门及人员,未经消防管理部门的批准,均不得私自使用电热设备、私拉乱接线路。

2.6电器设备的维修、安装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各单位的电器维护管理人员对电器防火负有检查责任。

3 餐厅消防安全管理

3.1 餐厅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 餐厅厨房必须设一名义务消防员。

3.3 每日工作结束时,餐厅工作人员必须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染有油污的抹布、纸屑等杂物应随时清理,保持餐厅的日常清洁。检查电源及煤气、热源火种等开关是否关闭。炉灶油垢应经常清除,抽油烟机管道、下水管道要定期进行专业清洗。

3.4 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例如:酒精、汽油等),放置于炉具或电源插座附近,更不可靠近火源。

3.5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源插座、燃气管线、炉具及储气罐等。

3.6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建立厨房每日巡查制度,在巡查中发现有插座头损坏或电线外部绝缘体破裂、燃气管线破裂等安全隐患时,要立即修理或更换。

3.7 厨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3.8 餐厅要有灭火毯、燃气检查探测器等相关设备。

4 办公室防火管理

4.1 文件资料、书籍等易燃物不得随意乱扔、堆积,应远离电源、火源。

4.2 档案室、资料室应设“禁止吸烟”标识,禁止进行明火操作。

4.3 办公室内禁止存放酒精、油漆、稀释剂、汽油等易燃危险品。

4.4 办公室所有的电器设备在下班后必须断电。

4.5 未经批准,不得在办公室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器设备。

4.6 各单位电工负责检查电器设备、照明灯、电源线等,发现有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4.7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掌握好防火知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掌握逃生方法。

4.8 一旦发现火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消防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扑救。

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5.1 储存管理

5.1.1 库房内物品储存,要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分堆,垛距、墙距、梁距之间要留出必要的通道,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5.1.2 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1.3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由专人定时测温。

5.1.4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库房内要保持整洁。

5.2 电源管理

5.2.1 库房内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2.2 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5.2.3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5.2.4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5.2.5 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第2篇 夏季高温消防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各部门、科室要利用会议和学习时机,专门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要教育员工牢固树立消防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熟练掌握消防、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操作规程,通过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部门、科室要根据《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思想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做到部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对本部门的消防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人员,要针对性地重点防范、重点督查、重点要求,真正使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制度落实。

三、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科室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要求在各区域内不得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火源是否熄灭;要保持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的畅通;公共区域统一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挪作他用。各部门、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以确保公司消防安全。

四、各单位对本单位对口管理的外来施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与教育,督促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进行效果验收,确保施工单位作业施工安全。

第3篇 临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关于临建房消防管理措施如下:

一、施工现场应将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分开设置。临建房不得超过二层,会议室必须设置在一层,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同时生活区、办公区5m之内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施工现场、工作区办公室、生活区民工宿舍、临建房夹芯板材必须采用岩棉等不燃材料。地面应采用地板砖铺贴,严禁采用木地板,若建立二层临建房,二层地面尽可能采用压花钢板,若采用木板做楼面者,木板必须涂刷防火涂料。

三、临建房屋内照明、民工生活区采用36v安全电压,线路采用线槽式明敷设,办公区办公室使用220v电压时,严禁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炉等取暖设备。无论是低压照明或办公室220v用电、配电箱设置在室外并采取防水、防火措施,室内电线及进户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配电箱电器插座应直接固定在不然材料上。

四、民工宿舍临建房,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能超过16人,床铺间适当分隔,严禁使用通铺,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民工宿舍采用低压照明,为落实民工手机充电,各项目部可在门卫房设置集中手机充电柜。

五、为有效控制火灾初期预防,民工宿舍、办公室、仓库设置感烟、感温或感光报警装置。

六、加强对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电焊、气割、竖向焊接等施工管理,明火作业必须采取动火审批制度,工长、安全员对消防措施及周围环境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动火手续,同时安排专人看火工旁站,方可明火作业。

七、各项目部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办公人员下班后及时切断空调、电脑等电器办公设备电源,对民工做好日常三级安全教育,强化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民工的防火意识。

八、各项目部每年不少于2次消防应急演练,同时编制的消防应急预案必须报分公司安全科审批,进入冬季做好消防水管的保温工作。

九、为有效保证各项目所采购的电源线,开关,插座,电器为合格产品预防不合格电源线电器引起的火灾,各项目采购时必须报分公司电工组长验收后方可大批采购。

第4篇 科技园办公大楼安全消防、车辆管理方案

科技园办公大楼安全消防、车辆管理方案

一、基本方案

1、服务范围

科技园办公大厦红线内与房屋本体以外的公共区域。主要任务是做好防火、防盗抢、防破坏、防停车场停放车辆丢失、防人身伤害、防自然灾害工作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

2、管理思路

根据科技园办公大厦人流(访客、内部人员)密度大,各区域功能不一的特点,安全护卫工作将实行划区域管理,主要采取两个“结合”,即重点部位与一般区域的相结合,固定岗与巡逻岗的结合。竭力为科技园办公大厦提供既有安全性、又富人性化的优质服务,给人以温馨、自然、亲切的感觉。

3、管理架构

科技园办公大厦安全管理设护卫一班、二班及护卫三班,早、中、晚轮流值班;

5、岗位设置

根据该项目的物业特点,分别要设置以下岗位,即巡逻岗、车场岗、道口岗以及不同位置的固定岗,如大堂礼仪岗、监控值班岗等。另外白天要增加设置四人组合的巡逻应急小分队,重点负责对重点区域每小时全面巡逻一次,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确切的岗位及护卫员总人数将根据后期具体情况再行确定。

大堂礼仪堂要求形象好,有亲和力。

二、要求

1、护卫员条件与素质要求

护卫员招聘时,建议全部以复退军人为主,直接到地方部队挑选。年龄在18―2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平均身高在1.75米以上;具有高中(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护卫员入职时必须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上岗前必须通过保安服务公司组织的结业考试,取得保安员上岗证和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护卫员素质要求: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较强的观察、记忆、分析和辨别能力,有责任心;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熟练处理本岗位的各项工作。实行严格的准军事化管理,努力打造一支敬业爱岗形象好、业务熟、政治思想合格,作风过硬、经验丰富、敬业爱岗、纪律严明、管理到位、服务周到的护卫队伍。

2、服务时间、班次、着装要求

*服务时间、班次

(1)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

(2)实行“三班制”作业,为早班7:00―15:00,中班15:00―23:00,夜班23:00―翌日7:00。实际操作中,可根据科技园办公大厦工作时间及要求进行调整。

*着装要求

为保持科技园办公大厦整体文化的和谐统一,可考虑:停车场、地面巡逻、巡楼、消防监控中心值班护卫员统一着科技园办公大厦护卫服装,表现男士的庄重与威严。

3、队伍管理

新入职的护卫员上岗前应接受业务知识专项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礼节礼仪、服务技巧、突发事件的处理、队列、擒敌拳、车辆指挥手势、体能及奖惩制度等。上岗后应坚持每周应安排一次业务知识培训,二次实操训练,每次训练、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护卫员在岗的培训内容包括科技园办公大厦的基本概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安全保卫工作手册、消防工作手册、服务技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岗位专业知识及实操知识。

4、护卫员宿舍

所有护卫员必须考虑驻扎在科技园办公大厦区域内,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如火警,匪警等。建议护卫员宿舍要按区域设置,且护卫员宿舍内必须安装警铃,并要求与总控室连接,确保紧急情况保持联动,使不当班护卫员能在最短时间集合待命。或者集中设置在第二区域。

5、护卫、消防重要装备

为保证科技园办公大厦区域的消防安全,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专用器械。

6、技防设施

公共区域必须安装足够数量且分辨率高的监控摄像探头。重点区域应每隔25―40米处安装带遥控全方位电动云台变焦距摄像机,焦距为f1.4或f4。

a、重点区域必须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与“110”联动,确保晚间该区域关门后,能有布防设防功能。

b、消防控制中心与监控室要求分开设置,且要求室内必须设置卫生间。确保值班员能24小时严守岗位。

c、进入监控室的门,要求按两道门设置,第一道门用钥匙,第二道门用密码,并派双人值班,确保不相关人员进入值班室内,更改或删除记录。交接班采用双线平行交接法,即拿钥匙的与知道密码的互相不交叉交接。

d、监控录像存录调放由级别较高的人负责,并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5篇 大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6篇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消防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国家、集体利益出发,顾全大局,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2、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要私自在住地、宿舍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子、热水器、电吹风、电热杯等电器设备。

3、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头,使用过的废纸及时清扫,以免引起火灾。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台灯不要靠近枕边,不要在蚊帐内点蜡看书,室内照明灯要做到人走灯灭。

5、防火主管部门对各部门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经常检查、排除隐患。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被通知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各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

7、院内临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严格审批,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8、实验室、库房、、危险品库房等部位要建立安全防火制度,并认真落实。

9、不准私自接线和改装用电线路。如工作需要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由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不得超负荷运转,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子、电褥子、电暖气等。

第7篇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措施

如何预防和减少船舶火灾的发生.一直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交通部《船舶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船舶火灾事故的总结和分析研究认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减少船舶火灾的根本,其消耗的费用最低,而收效也是最高的。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的机理分析

船舶消防安全受到船舶自身安全状况、人为因素及环境因素(航道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气象因素)的影响。船舶火灾是“人、船舶、环境、管理”四要素之中一个或多个要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船舶火灾预防角度看,在船舶火灾发生的各个因素中,除了从技术角度提高人的操纵水平、船舶的结构性能和交通环境的硬件水平之外,船舶消防安全状况主要取决于对人、船舶和环境要素的管理效果。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模式分析

1.预警管理系统的目地和任务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系统,目地在于防止和矫正船舶火灾诱发因素的发生和发展,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预警管理系统的构建基于预警管理理论,是由预警管理机构通过收集与分析各种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诱发)船舶火灾事故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做出相应判断,确定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号,警示航运单位、船舶和船员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御事故发生,同时提示有关单位做好险情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准备,以减轻船舶火灾事故的危害。

2.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功能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具有以下功能:对水运环境安全状态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船舶消防安全状态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水运交通中的人的因素监测与评价功能。对水运交通运输组织、交通管理部门、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发生船舶火灾之后的紧急救援功能。

3.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应由预警分析与预控对策两大任务构成。预警分析,是对诱发船舶火灾的各种现象进行识别、分析与评价,并由此做出警示的管理活动。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输出结果,对重大事故诱因的早期征兆进行及时矫正、预防与控制的管理活动。

1)预警分析包括监测、识别和诊断。

2)预警管理活动的目标,是实现对船舶火灾的早期预防与控制,并能在船舶火灾发生时实施危机管理方式。这种预控对策活动应包括组织准备、日常监控、危机管理这3个活动环节。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其主要包括预警组织网络、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专家咨询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预警支持系统和法规体系保障等。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执行者,应是政府相应的水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水运安全的综合评价和预警管理。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运转,应围绕水上交通环境、船舶和人三个对象开展其活动。

1.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

1)预警信息的来源:船舶火灾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气象、水文、地质部门灾害性信息预报;影响船舶消防安全的信息报告;其他影响水运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监测报告。

2)预警信息分析:根据可能引发水上险情或事故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来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4个级别的预警信号:四级预警(蓝色信号),三级预警(黄色信号),二级预警(橙色信号),一级预警(红色信号)。

2.预警信号发布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信号,是指由政府主管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根据安全形势和安全检查分析,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水文、地质、气象信息等,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水上风险及灾害性天气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水上交通安全警报信息符号。

3.预警行动

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政府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预警检查与评估

安全预警工作应建立分级监督检查与评估制度,由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的监测指标设计准则

建立船舶火灾预警管理指标体系,是预警系统进行识别、诊断、预控的前提,应根据宏观船舶火灾管理状况,构建新的评价指标,用来评价船舶火灾事故状况、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和紧急救援状况。构建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可操作性,规范性,敏感性,先行性,准确性和易于观察性。

第8篇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范本

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意思是,谁主管哪项工作,谁就对那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即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由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负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当然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车间、班组领导,要对本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消防工作是一项具有广泛群众性的工作,只有依靠群众,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才能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做好群众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向群众普及消防知识,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和防灾抗灾能力;要组织群众中的骨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火、灭火工作。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依法管理就是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或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事务进行管理。要依照法规办事,加强对职工群众的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严肃追究,认真处理。

消防法规不仅具有引导、教育、评价、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而且具有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强制作用。因此,任何单位都应组织群众学习消防法规,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依照法规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或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消防安全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

(四)科学管理的原则

科学管理,就是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规范管理系统的机构设置、管理程序、方法、途径、翻度、工作方法等,从而有效的实施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消防安全管理要实行科学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消防安全管理首先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富有成效。首先,必须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要知道火灾发生的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技术领域的扩大和物质生活的提高而增加的规律;火灾成因与人们心理和行为相关的规律;火灾的发生与行业、季节、时间相关的规律等。其次,要学习和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并与实践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还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

(五)综合治理的原则

消防安全管理在其管理方式、运用管理手段、管理所涉及的要素以及管理的内容上都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质。消防管理不能单靠哪一个部门,只使用某一种手段,要与行业的、单位的整体管理统一起来;管理中不仅要运用行政手段,还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和思想教育的手段进行治理;管理中要考虑各种有关安全的要素,即对人、物、事、时间、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

二、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标准

1981年10月28日,国务院在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告》中提出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这是评价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程度的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

(2)有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处处有人管。

(3)有专职或兼职的防火安全干部,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4)有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有夜间住厂(仓)值勤备防的义务消防队,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到既能防火又能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和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业,有专职消防队,做到自防自救。

(5)有健全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警、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6)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7)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用自动报警、灭火等新技术。

(8)对新工人和广大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9)有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做到切合实际,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

(10)对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严明。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9篇 xx建筑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a)建立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小组和消防小分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b)编制防火技术措施。

c)现场必须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按要求在路旁设置消防栓。现场灭火器材合理布置。

d)按施工平面布置做好临时消防龙头和消防水池,并时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现场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有明显标志或指示牌。有高度限制的地点应有限高标志。

e)现场禁止使用明火,动火作业必须履行专职安全员审批制度,设置吸烟区,禁止流动吸烟。

f)工作区和生活区的照明、动力电路皆由专业电工按规定架设,任何人不得乱拉电线。

g)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气化炉具,严禁生火、烧香拜佛,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h)材料保管对储存物品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并分开存放,各种气瓶等危险品单独设库存放。

i)木工作业棚防火:采用阻燃材料搭设,电气设备应密封或采用防爆型,防止电线短路、用电设备过载运行,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生火,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j)消防供水与施工同步安装。由市政供水到工地蓄水池,再由高压水泵加压供水到各楼层,楼层设置消防水龙头。在泵房、施工室、保卫室及各楼层配有消防水带水枪,分别安装高压水泵启动开关。

k)电、气焊作业:焊割作业区与气瓶距离,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距离都应大于安全规定距离,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要保证完整有效,作业前应有书面防火交底,作业时备有灭火器材,作业后清理燃物,切断电源、气源。

l)涂喷漆作业防火:保证场所通风良好,禁止焊割作业同时或局部上下交叉进行;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棉纱、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除,防止堆放生热自燃。

m)施工现场内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

n)木材加工场、仓库、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o)在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搞好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互相遵重、互相支持、避免纠纷,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联防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项目经理部防火保安管理制度,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

p)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第10篇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

第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开工前,中标单位必须及时将中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一览表填写完整,交工程科备案,不上报或不备案的项目强行施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层层审批制(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不得越级报批。项目开工十五日内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呈报项目监理,施工方法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3、跨年度工程复(停)工、新建项目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jgj59-99及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执行,经项目部、工程处自检合格后,填写“开、复(停)工报告”,签批意见后提请公司工程科验收,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呈报监理。不履行该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开、复(停)工。

4、公司、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

5、公司工程科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属质量通病、违反强规、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质量问题,将责成工程项目部进行停工整改,其结果报公司工程科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进行中间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保温)的工程项目在自检合格后,应由工程处、分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工程科组织相关分部的初验工作(实体、资料),项目部自行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科将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7、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

8、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0、工程项目部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人员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全公司范围内推行“样板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员组织样板施工,经工程处、分公司组织样板鉴定,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呈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分部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保温分部工程则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工程科进行预检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预检,合格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质监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科)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进行自检,在合格基础上,报请工程处(分公司)进行初验,公司工程科、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预检)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责任主体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㈡土方开挖工程;

㈢模板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

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方能按方案进行施工。

6、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楼板、阳台、屋面等临边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部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工程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工程项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9、工程项目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应对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围挡。

10、工程项目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应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1、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开工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班组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各类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工程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建筑工程施工场地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项目经理、班组长、作业人员三级负责制。

4、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施工现场防火领导小组,要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各班组进行日检查,防火安全员随时检查。

5、每次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责任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6、公司工程科及隐患排查整治小组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7、建筑工地应与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分开,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10-30米)。

8、在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搭建其他临时设施。

9、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明火作业。

10、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的设置:

㈠存放区宜设置在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㈡露天存放区,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10米。

㈢露天、半露天存放区与其他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1、施工现场、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

12、建筑材料存放区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作业人员宿舍、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13、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处外,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4、电焊、氧焊、金属切割及其他明火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15、车辆进入可燃材料堆放场地前,要经专人进行防火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火灾易发现场。

16、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在可燃建筑材料上风口明火作业。

17、施工现场、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电工专业证书)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18、露天的照明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老化的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19、禁止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做饭等明火作业。

2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负荷运转。

21、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定期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用电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22、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23、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生活区(作业人员集体宿舍、食堂)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挪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24、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5、社管中心辖区所有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场院饲草存储场所、电气线路、职工群众房前屋后煤碳、柴草堆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必须整改,苇板厂、换气点易燃易爆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立即拉闸停电、停止生产、营业,立即整改,直至复查合格。

第八条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产权人应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2、自购起重机械的产权人应及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5、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要求,项目部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起重机械基础,基础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基础的配筋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并按规定留置标养及同条件试块。

6、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应与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勘察现场,对用电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㈠塔机后臂与原有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起重臂在吊物时不得覆盖原有建筑物;

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起重机械。

㈢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㈣处于低位的塔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的间距应大于2m,处于本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其垂直方向间距应大于2m。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提前三天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装、拆卸,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有资质的安拆单位索取相应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方案。

9、当多台建筑起重机械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10、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它代用品代替。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书后,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2、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作业的安拆工、司机、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部对其证件原件进行审查,并保存其证书复印件。

13、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㈠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㈡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㈢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㈣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㈤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4、工程项目部应当自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到建筑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5、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司机不得疲劳作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6、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起重机械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7、使用单位应对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每天对吊钩、吊索和钢丝绳等易损部件进行检查,对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和防护装置,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保养、校验、检修。

18、下列情况,应对起重机械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

㈠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㈢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㈣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第九条 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管理:

1、凡需验收的房建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农网改造、土地整理工程,项目部必须负责汇集、整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包括竣工图。

2、各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加强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及时、完整、准确、收集、整理、归档。

3、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结论明确,签字、盖章齐全。

4、工程项目部对资料员的工作及施工技术资料、质保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5、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前,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内部自查,合格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证后,申报公司工程科复查。

6、公司工程科在工程项目巡检中,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是必检的内容之一。

7、单位工程竣工预检前十天,项目部将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交于所属分公司、工程处进行资料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工程科审核,工程科审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十天内将整个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整理、汇编、装订归(存)档,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则从工程竣工验收第26天开始,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9、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无故不归档者,公司将不予返还该工程项目所扣留的履约保证金。

10、归档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是为本单位施工管理服务的重要文件,坚决禁止各单位将工程资料档案外借私用。

11、凡符合下列要求的竣工工程项目,各分公司必须向工司递交一套完整、齐全、有效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原件资料,并包括施工竣工图),由公司档案室归档:

1)水利水电工程:

⑴库容1000万m3以上或坝高40m以上的大坝;

⑵过闸流量≥100m3/秒的拦河闸;

⑶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的水电站;

⑷总装机容量500kw以上的灌溉、排水泵站;

⑸洞径>6m、长度>2000m的水工隧洞;

⑹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m3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 万m3以上或岩基灌浆6万m以上或防渗墙成墙4万m2以上。

⑺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

⑴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⑵高度25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⑶单体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⑷单跨跨度15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⑸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⑵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⑶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2、凡不在上述要求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由分公司各自保管归档,但要向公司档案室送缴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评定表)原件各一份。

13、各工程处所施工的各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竣工图必须送至工程科审核后,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14、“竣工图”标志应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⑴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⑵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⑶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改绘在蓝图上;

⑷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者在一张图纸上改变部分超过40%。以及修改后图纸混乱、分辨不清的个别图纸,则需要重新绘制;

⑸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将图标露在外面。

15、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褪色的绘图墨水,文字材料不得用复写纸、圆珠笔和铅笔等。

16、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17、依据《施工技术资料的组成和收集》进行编制。

18、工程技术资料书写必须用碳素墨水,不得复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纯蓝墨水、圆珠笔。

19、分册、卷的封面、封底的规格采用a4幅面(297mm×210mm),封面左侧留2.5cm装订线,工程技术资料的装订,一律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20、资料员负责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工程项目无资料员的,原则上谁施工,谁负责编制、整理、装订、归档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

第十条 工程质量服务承诺、工程回访、保修规定:

1、房屋建筑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提供服务承诺如下:

⑴热情接待、认真处理用户的投诉意见;

⑵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⑶为用户维修或更换不合格的产品。

2、当用户需提供服务时,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接待,并填写“用户接待记录”。

3、为用户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屋面漏水,烟道、抽气孔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内外墙面砖、油漆涂料等饰面脱落,门窗开启不灵,卫生间、厨房地面泛水倒坡、积水,外墙漏水,阳台积水,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

⑴工程项目使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用户提出产品维修或更换要求时,由各单位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质检、管理人员负责把用户要求记录在“用户接待记录”中,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情况,在用户接待记录中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或维修。

⑵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⑶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需维修或更换的产品,由工程施工项目部进行维修更换,保修工作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户主确认,维修人员填写保修更换登记表,并由用户签证。

4、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下,由工程项目经理、生产、技术、质量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回访小组,必要时邀请科研人员参加,回访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使用意见,认真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查看现场,落实情况,写出回访记录或回访纪要。

5、保修期满前的回访,主要是保修期即将结束,提示建设单位注意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并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6、保修期内的维修完毕后,要在保修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字。

7、做好回访工作,重视解决用户的质量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属施工单位的原因,应无条件及时认真予以整修,尽量避免用户的二次投诉。

8、每年12月,由企业委托工程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服务承诺、工程回访、保修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争创“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管理规定: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施工单位以及各工程项目班子成立“文明工地”活动领导小组,做到组织落实,制度健全,有人主管,各负其责。

2、抓典促面,样板引路。开展活动的过程中,首先抓好本单位的典型,对于好的典型,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观学习,推广经验,对于差典型,应令其停工整顿,引起震动,使其迅速整改治理。

3、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文明工地”活动的开展情况,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检查,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检查,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活动大检查,从而做到活动有人抓,检查制度化。

4、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于评定为“样板”的工地,要及时组织推广经验,组织学习观摩,通报表彰、奖励。

5、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企业“建筑管理年”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必须争创申报自治区、兵团、州级“文明工地”工程项目不得少于一项。

6、各单位必须申报住宅工程、水利工程“天鹅杯”、“昆仑杯”、“天山杯”、“优质工程”不得少于一项,各单位做好组织指导工作,确保报杯创优工程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质量。

7、各单位组织创建优质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认真按“天山杯”、“昆仑杯”、“天鹅杯”申报范围、条件、申报程序做好申报工作。

8、创建优质工程的单位,必须按《建筑工程“天山杯”评选办法》、《“昆仑杯”申报工作的通知》、《评选“天鹅杯”的通知》的申报资料及其要求选送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产品质量目标:

1、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建)达到合格要求,一次性交验合格率达到100%,全部工程不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其他工程竣工达到100%的验收合格,或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优良率达到30%,工程质量不得发生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死亡人数控制为零,重伤人数控制为零,轻伤事故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所属范围内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火灾管理目标:不发生火灾事故,杜绝致人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重点消防单位、部位不发生一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受灾5户以上的火灾事故。

3、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进度、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每次会议必须形成记录,并认真落实。

4、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检查制度、会议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考核奖罚制度、信息上报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编制、机构、人员、职能,各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消防人员开展工作。

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7、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活动,每单位必须申报“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各一项。

8、按照公司部署,认真开展建筑施工、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理行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3次,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工作不少于12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做到责任“五个落实”。

10、施工现场临电、脚手架、高处作业、施工机具、起重机械、模板支拆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建立禁火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上安全警示标志清晰、规范,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器材。

11、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12、安委会、消防委将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社管中心进行独立的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消防工作奖罚管理规定:

按公司发[2022] 4号《神宇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奖惩条例》执行。

第11篇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

第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开工前,中标单位必须及时将中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一览表填写完整,交工程科备案,不上报或不备案的项目强行施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层层审批制(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不得越级报批。项目开工十五日内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呈报项目监理,施工方法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3、跨年度工程复(停)工、新建项目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jgj59-99及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执行,经项目部、工程处自检合格后,填写“开、复(停)工报告”,签批意见后提请公司工程科验收,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呈报监理。不履行该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开、复(停)工。

4、公司、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

5、公司工程科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属质量通病、违反强规、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质量问题,将责成工程项目部进行停工整改,其结果报公司工程科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进行中间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保温)的工程项目在自检合格后,应由工程处、分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工程科组织相关分部的初验工作(实体、资料),项目部自行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科将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7、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

8、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0、工程项目部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人员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全公司范围内推行“样板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员组织样板施工,经工程处、分公司组织样板鉴定,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呈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分部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保温分部工程则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工程科进行预检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预检,合格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质监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科)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进行自检,在合格基础上,报请工程处(分公司)进行初验,公司工程科、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预检)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责任主体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㈡土方开挖工程;

㈢模板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

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方能按方案进行施工。

6、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楼板、阳台、屋面等临边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部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工程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工程项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9、工程项目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应对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围挡。

10、工程项目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应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1、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开工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班组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各类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工程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建筑工程施工场地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项目经理、班组长、作业人员三级负责制。

4、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施工现场防火领导小组,要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各班组进行日检查,防火安全员随时检查。

5、每次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责任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6、公司工程科及隐患排查整治小组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7、建筑工地应与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分开,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10-30米)。

8、在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搭建其他临时设施。

9、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明火作业。

10、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的设置:

㈠存放区宜设置在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㈡露天存放区,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10米。

㈢露天、半露天存放区与其他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1、施工现场、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

12、建筑材料存放区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作业人员宿舍、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13、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处外,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4、电焊、氧焊、金属切割及其他明火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15、车辆进入可燃材料堆放场地前,要经专人进行防火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火灾易发现场。

16、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在可燃建筑材料上风口明火作业。

17、施工现场、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电工专业证书)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18、露天的照明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老化的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19、禁止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做饭等明火作业。

2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负荷运转。

21、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定期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用电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22、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23、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生活区(作业人员集体宿舍、食堂)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挪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24、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5、社管中心辖区所有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场院饲草存储场所、电气线路、职工群众房前屋后煤碳、柴草堆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必须整改,苇板厂、换气点易燃易爆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立即拉闸停电、停止生产、营业,立即整改,直至复查合格。

第八条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产权人应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2、自购起重机械的产权人应及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5、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要求,项目部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起重机械基础,基础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基础的配筋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并按规定留置标养及同条件试块。

6、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应与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勘察现场,对用电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㈠塔机后臂与原有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起重臂在吊物时不得覆盖原有建筑物;

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起重机械。

㈢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㈣处于低位的塔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的间距应大于2m,处于本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其垂直方向间距应大于2m。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提前三天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装、拆卸,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有资质的安拆单位索取相应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方案。

第12篇 拌合站安全、卫生、环保及消防管理措施

1、 安全管理措施

① 搅拌机械使用说明书随机备用。

②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③ 操作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保养。

④ 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记录搅拌机械的工作情况。

⑤ 搅拌机的工作区域,非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⑥ 定期对拌合站的机械部位、电路、电子元件进行检查、保养。

⑦ 砂、石料运输车进入拌合站内必须有专业人员指挥,防止撞坏机械设备及围护墙。

⑧ 装载机上料时,其装卸料斗离墙距离应在300mm以上,以防其撞击挡墙。

⑨ 随时对料场挡墙及围护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

⑩ 拌合站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拌合站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2、 卫生、环保管理措施

a、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1) 拌合站砂、石遮盖,场内配置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实施。

(2) 拌合站安装喷水冲洗装置。

(3) 在进料口上方灰尘收集器以袋装形式,定期清理。

(4) 拌合机四周及顶部全封闭,以防灰尘进入空气中污染大气。

b、噪声污染防治

(1) 选用搅拌机为低噪音、环保型的搅拌机。

(2) 安装吸音设备,减少噪音。

(3) 四周设封闭式的隔音墙以减少噪音。

(4) 采用有效措施达到夜间噪音小于55分贝,白天噪音小于70分贝的标注要求。

c、拌合站废水、固体废物的处理措施

(1)设冲洗管道,可用胶管连接,要求接口捆扎牢固,胶管长度以满足机械、地面各种设置方向冲洗要求,移动灵活,工作性能稳定。

(2)设置二级沉淀池。由初级沉淀池流来的混水,在二级沉淀池进行进一步沉淀,最细颗粒沉至池底,较干净的则经过溢水口流入排水沟。

(3)沉淀池清理,当沉淀池内的沉淀物达到池容积2/3时,应将池水抽干,使用装载机将池内的沉淀物清理干净,然后再重复使用。

d、消防管理措施

(1)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电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4)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5)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坐到防范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6)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坐到全面有效。

第13篇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

(8)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消防安全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14篇 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 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 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 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严肃处理;

(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九条 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

(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

(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四)发现火灾,应即组织扑救。

第十条 岗位消防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发现火灾,立即进行扑救。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三条 商店附属的仓库和堆货区,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零售商店(场)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

第十六条 商店设有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七条 商店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八条 商店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一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安全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 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四条 商店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办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他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商店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品,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妥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存放液化气罐。

第二十七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通道处堆放商品和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店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商店和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商店,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

第三十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一条 配备消防器材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商店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商店(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5篇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我处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认真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成立本单位的防火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抓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三、按照消防安全工作“十项标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各单位对所属的防火重点部位,如:仓库、车库、机电室、档案室、财务室、计算机室、制印厂及各工种岗位,要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并明确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

五、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处月检查,处属单位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即:处与各单位签订,单位与各班组签订,单位有外租房的要与承租人签订。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各负其责。

七、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防火重点单位按职工总人数的50%组建,一般单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组建,并明确责任和任务。

八、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在抓好日常防火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及设施完好无损。

九、各单位的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等,按要求要摆放整齐,便于取用(有条件的要设置专用玻璃柜,最低也要有防雨、防晒设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十、各单位的灭火器要建立台账,记录要详细,内容要有灭火器的种类、数量、更新日期、有效期及消防设施数目。

十一、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不准挪为它用或者外借送人,不得无故损坏,否则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按损失价值的2-5倍处罚。

十二、钻机搬家时灭火器材的装运要有专人负责,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三、各单位正常使用或损坏报废的灭火器材,要及时报处保卫科,报告要详细说明时间、原因等情况。

十四、各单位有责任增加消防设施,有责任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十五、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十项标准》,把防火工作纳入到经营管理之中,做到“五同”、“六到位”即: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意识到位、领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十六、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要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停产、停业立即整改,整改后经复查验收达到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或开业。对于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十七、各单位生产、生活用火、动火必须按程序报保卫科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用火动火,否则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八、处所有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必须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对新建、改扩建生产厂房、物资仓库、油库、办公楼、饭店以及六层以上住宅(含六层)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图纸必须送集团公司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五层以下(含五层)的工程建筑由本单位保卫部门进行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消防部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消防部门的抽查或复查,工程完工后须经集团公司消防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启用。

十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但须接受处消防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防患处消防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处主管部门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要同时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十、施工方要按照中平[2022]61号文的要求,在施工前向集团消防管理部门或处消防管理部门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缴纳标准为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上缴5千元至1万元;工程造价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上缴1万元至5万元;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缴5万元至10万元。工程竣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消防安全保障金。但对于施工方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违章建设施工的,处消防管理部门将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施工方需另交同等数额的消防安全保障金。

二十一、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召开设计初审会议时,须通知集团公司消防部门和当地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施工图纸在开工前报消防部门审核。

二十二、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违反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消防部门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三、凡违反建筑防火有关规定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二十四、单位全年无火警、无火灾事故,并且防火工作做的扎实,防火制度健全,符合消防安全“十项标准”的单位,处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奖励。

二十五、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处罚。

1、发生一起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火灾,对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2、发生一起损失在1000元-10000元之间的火灾,对单位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10000元。

3、发生一起损失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的火灾,对单位责任人罚款600-1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4、发生一起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火灾,对单位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00元。

5、发生火灾造成伤亡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安全奖惩规定执行,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6、发生火灾五日内不报,加罚应罚金额的10%。

二十六、对各单位的火灾罚款由保卫科出具罚款通知,财务科扣款,罚款当月兑现。

二十七、处保卫科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查明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八、本规定与集团公司规定有抵触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二十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消防安全排查重点责任区域管理措施(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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