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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2

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第1篇 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汽车数量逐年增加,职工私家车拥有量也是逐步增多,车辆安全管理被提升到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议程。为有效减少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行车、文明行车,长期以来,我们把抓好交通安全和抓好安全生产提升到同一高度来抓,通过各项措施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把交通事故率降到了最低。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高,交通安全工作细密有致开展。在工作会议、安全会议等大型会议上,处党政领导都把交通安全作为一项重要议程,专项安排,督促措施落实。通过召开大型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举办交通安全讲座,观看交通安全事故案例,让职工感悟安全,遵守安全。在车辆管理上,不仅对公务车辆严加管理,还把私家车纳入管理范畴,与基层单位签订了交通安全责任书,与私家车职工签订了上下班交通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私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协议书》,并把交通安全作为基层单位的一项考核指标,建立奖罚制度,从组织上对车辆安全进行约束,强化安全行车。在处党政的重视和政策支持下,车辆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有效落实,实现了安全行车。

二是健全车管档案,增强安全行车保障。我们对车辆、驾驶员加强基础信息的收集,实行微机化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实现一车一档,驾驶员一人一卷,基础资料齐全完整。同时,注重行驶里程资料、车辆维修信息的积累,为掌握车辆状况,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加强技术管理,及时掌握车辆动态。车管办每月定期组织一次对所有车辆的“体检”活动,及时记录车辆的“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苗头早控制、故障不过夜、‘病车’不上路”,确保车况良好。为工程车辆配备了车辆gps车载终端,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跟踪,提高车辆的装备水平,增强了行车安全保障。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坚持每天驾驶员早会制度,对本地区的天气情况及特殊天气条件下地行车要求进行强调,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强调出车返回汇报制度,车管办及时掌握车辆动态,及时调整出车计划。制定通勤车辆管理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对通勤车辆驾驶员进行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为防止职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我们建立职工身份证明卡,随身携带,当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五是加强安全宣教,营造安全交通氛围。利用宣传专栏、横幅、发放宣传单、发交通短信、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交通法制宣教,营造和谐、文明交通氛围。结合brt快速公交的开通,制作宣传图版、发放宣传单,加强文明乘车、安全乘车宣传,增强职工安全出行保护意识。

第2篇 运营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节__ 总 则

第一条 __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__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__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__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__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 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 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 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__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 监控室职责

(1) 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 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⑶ 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 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 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 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 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 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 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 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 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 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 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 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 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 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 监控负责人职责

(1) 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 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⑶ 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 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监控人员职责

(1) 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 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⑶ 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 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 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 、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 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 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 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 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⑶ 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 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 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 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 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 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⑶ 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 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 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 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__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__ 监控职责分工__

1、 安全科

(1) 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 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⑶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客运科

(1) 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 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⑶ 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 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 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机务科

(1) 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 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⑶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 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__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__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 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

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 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 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 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__ gps监控运行流程

1、 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 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 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 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__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__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__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 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 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 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__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__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__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 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 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 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 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 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 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 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 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 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 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 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__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__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__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__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__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__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 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__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__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__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 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__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__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 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__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__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__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__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__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 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 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 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__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__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__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__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__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 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 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__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__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__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 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 次给予罚款500元。

2、 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 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 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 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 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 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 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 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 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 ,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 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 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 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__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__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__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__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__ 附__ 则

第四十九条 __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__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产品制度

第3篇 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为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争创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4、车辆进入变电站等带电设备区,特别是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

5、供电所车辆除本单位考核的两类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局车辆、摩托车。有本局准驾证但无有效驾驶证不准驾驶单位车辆。

6、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乘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英雄车”,同时也有权责令驾驶员安全行驶。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开快车、无公事出车、人员驾驶等违章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均对责任人按违章予以下岗2个月处罚,若因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人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其它相关责任。

第4篇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 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 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 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 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 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 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17: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 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 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 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 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 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 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  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17: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 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 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 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 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 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 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 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 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 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 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 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 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审查、考核记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备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级)。

⒈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⒊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⑴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与毁坏财产价值的总和。包括:

⒈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含护理费)。

⑵丧葬费及抚恤费。

⑶补助及救济费。

⑷歇工工资。

⒉善后处理费用

⑴事故处理费。

⑵现场保护、抢救费用。

⑶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⑷清理现场费用。

⑸处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费用。

⒊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⒉一般事故a、b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三)质量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长油字[2008]41号相关规定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四)对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 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调查,填写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级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划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七)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条 事故处理

(一)处理权限

⒈发生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上报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审定。一般事故b级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初审,厂hse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

⒉发生一般事故c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到质量安全环保科说清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厂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二)责任追究

1.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环保责任书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一般事故b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属驾驶员责任的,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外聘(雇)驾驶员予以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10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 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一年,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外聘(雇)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300元。

4.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停车反省1-3个月,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经过核实,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过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按照审批的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除按前款处理外,还要给事故单位及用车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单位业绩合同及安全环保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事故登记表。

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⒊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⒋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⒌物证、人证材料。

⒍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⒎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⒐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⒑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⒒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⒓调查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存档,并报油田公司备案。

第七章 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 安装、使用、维护

第七十五条 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厂内部车辆、气田产建项目组雇用车辆、生产运行科或厂内其他单位长期外雇车辆。凡新购、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各类内部车辆、外雇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纳入第五采气厂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第七十六条 第五采气厂新购内部车辆,在投入运行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内部车辆申请报废、停用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拆除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可用于新购内部车辆的安装。

第七十七条 拟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外雇车辆,在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前,生产运行科必须审查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完备情况,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车辆运行前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更换服务车辆,新准入车辆可安装原服务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各车管单位或驾驶员要熟悉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改变仪器参数设置,禁止关闭、拆除、停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

第七十九条 驾驶员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车管单位、采气工艺研究所,通过厂家或指定地点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八十条 生产科、产建项目组长期雇用车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缴纳2000.00元设备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安装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外雇车辆,因运输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厂继续服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应及时回收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科在确认设备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额后,足额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各单位hse业绩考核。

第二节 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条 生产运行科、应在各生产调度室设置车辆gps监控调度中心,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八十四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监控和考核实行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车管单位(车辆调派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监控判定的标准依据第五采气厂、长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记录的数据作为车辆、驾驶员、车管单位、用车单位违章违规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 各车管、调派单位按照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发现超速、超区域和紧急报警,必须使用短信发送平台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保障行车安全。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建立记录。

第八十六条 车管单位每月监控不少于40台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监控不少于20台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第八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每月的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车载gps监控系统发现的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投保

第八十八条 所有车辆保险办理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九条 生产运行科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机动车辆在用、停用、报废和购入信息,填报《机动车辆保险通知单》,并送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九十条 应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低、服务态度好、出险速度快、赔偿合理、及时选择保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审验的除外)。禁止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有垄断市场不公正条款的协议或合同。

(一)机动车辆上年保险期限到期前10日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办理投保、续保或终止保险手续。

(二)质量安全环保科将投保单及保险公司的收费票据送主管厂领导审批,并交财务资产科。

(三)财务资产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办理付款。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保原则上只进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险的投保,确因生产需要,增保其它险种的,必须经主管安全生产厂领导同意。

第九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险种、费率(含附加费率)、投保金额、车辆运营情况、事故情况、赔偿情况、是否续保、无赔偿优待、理赔、保险证等在内的车辆保险管理台帐。

第九十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及时发放保险证,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二节 事故理赔

第九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车管单位应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项目组)。车管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质量安全环保科协助车管单位作好机动车辆肇事后的理赔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赔记录。

第九十五条 事故理赔后,不免除肇事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肇事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无赔偿优待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规定,应参照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的实际享受情况,争取按最高比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无赔款优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交纳的抵减,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单位或个人,形成帐外资金。

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相对稳定,争取使无赔款优待能较好的落实。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车辆保险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问题,将根据管理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不能及时办理投保、续保、撤保、理赔等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保险费用经管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处罚

第一佰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一)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二)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污损、遮蔽、信号阻断,但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在检查、修理后,未及时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暂时失效。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3-5分钟(含3分钟)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及时向车管单位汇报。

(四)gps监控显示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检查、修理后,未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丢失数据7天以上,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50%以内。

(四)由于维护、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能及时上报。

(五)gps监控显示超区域行驶,不能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理并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

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上(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第一佰零四条 驾驶员违章月累计超过3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后,由车管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重新发放准驾证。

第一佰零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800.00元罚款处理,同时追缴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清退或调离本岗位。

(一)故意污损、遮蔽、阻断gps监控系统设备或故意损坏车载gps,造成gps监控系统设备失效。

(二)人为断电、拔线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丢失。

(三)超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其它超速、超限行为。

(四)故意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故障的其它行为。

第一佰零六条 外雇车辆的考核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确认后,从其gps使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条 未按照“一事一单”执行车辆日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 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 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 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 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 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 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 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2000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 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 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 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 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 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平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 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 (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5篇 某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6篇 场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规定所称厂内特种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作业的车辆(包括在厂区内使用的小四轮、升降机、多用机和电瓶车等)。

3、职责

3.1 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2 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技术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3劳动工资部负责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

3.4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3.5安全环保公司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文件内容

4.1 安全技术要求

4.1.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4.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4.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4.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4.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4.1.9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4.1.10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4.1.11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4.1.12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4.1.13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4.1.14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4.1.15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4.1.16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4.1.17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4.1.18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4.1.19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4.1.20 各类厂内特种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4.2 安全管理

4.2.1 各单位加强对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

4.2.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4.2.3 各单位对厂内特种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自查记录;

3.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4 各单位对厂内特种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厂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及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4.2.5 厂内特种车辆牌照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设计、监制和发放。

4.2.6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

4.3特种车辆人员管理

4.3.1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由有资质的发证单位在证书正本上签章。

4.3.4各单位劳资(人事)部门要建立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定期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进行能力评价,对达到要求的人员给予收回证件。

4.4 驾驶特种车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特种车司机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司机带领辅导实习3~6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劳资(人事)部门评价合格后,出具员工能力评价合格证书,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4.4.2工作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4.4.3司机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4.4坐式电瓶车驾驶室内只许坐两人,车厢内只能乘坐随车人员1人,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4.4.5特种车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针对作业环境制定出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由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实施。

4.4.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0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4.4.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第7篇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强化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的规范管理,确保车辆交通安全。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1、客户服务部主任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送货车辆安全行驶的教育管理。

2、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

3、客户服务部车辆为送货专用车,除因公配送卷烟外,不准运送其它物品,不准借给外单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烟用车,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派车,并作好派车登记,以便备查。

5、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途中随意带客或绕道为他人办私事;严禁为他人运带其它物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家中过夜。

6、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并关闭电路,锁好车门,以防发生意外。途中送货临时停车,严禁逆向停车。

7、客户服务部主任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强迫驾驶员为其出私车,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8、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要积极按时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9、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技能,精心维护保养车辆,严禁带故障行驶。

10、加强途中送货安全防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种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防卫工具,确保人身货款安全。

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3、车辆维修必须提前向客户服务部主任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车队)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厂修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先送厂后填报维修单。

4、平时车辆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客户服务部车管组组长确认,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服务部不得报销,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公司车辆维修单,由(车队长)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经理室审批。

6、车队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要严格把关,对更换材料清单要逐项核实,从严控制,严防虚假。

7、办公室(车队)要每月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检查,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对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的进行逐项扣分,并与工资兑现挂钩。

三、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1、车辆耗油标准:东南车为9.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车为6.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户服务部要在当地选择信誉较好的加油站购买燃油,并逐台登记,同时要定期对车辆用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燃油发票报销必须经公司车队长签字登记后,呈报经理室审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车队长应每月对单车耗油进行核算,对超过标准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处罚。

四、车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公车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处罚200元,驾驶员处罚100元,同时按考核细则相应扣分;私自将车开回家过夜一次处罚300元,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调离岗位,驾驶员一律辞退。

2、凡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3、驾驶员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责任区分作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赔偿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3000元;负主要责任的赔偿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元;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0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因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不周、缺机油、冷却液而造成发动机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作辞退处理。

5、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辞退处理。

6、驾驶员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罚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辞退处理。

7、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规定赔偿外,作辞退处理。

8、车辆不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发生意外的,驾驶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要追究服务部主任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罚。

9、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的,除按考核细则扣分外,并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10、驾驶员弄虚作假、耗油严重超标发生异常的,按超标数量全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对服务部主任要追究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罚。

12、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每月奖励100元,车管组组长奖励150元,并实行安全行驶公里补贴制度,按百公里补贴4分计算。

13、安全奖及公里补贴发放,需经车队审核签字后报经理室审批。

五、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8篇 a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的各单位和现场。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2 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各有车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3.2 驾驶员管理

3.2.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2.2 各有车单位车队每周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作好《安全培训记录》,作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驾驶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3.2.3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3.2.4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5 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下岗,在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员岗位。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6 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3.2.7 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b)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c)装载危险品手续不全,没专人押送;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e)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8 驾驶员必须随车妥善保管驾驶证、行驶证、检查证、营运证、保险证、附加费购置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车队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各种行车有效证件编号记录。

3.2.9 各有车单位车队对身体状况差,思想素质低或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3.3 车辆管理

3.3.1 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3.3.2 各有车单位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等;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实行三级保养,不符合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3.3.3 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或通过生产装置,油罐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3.5 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专门车队(组)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3.3.6 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应进行严格挑选,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车队主管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方可执行长途任务。

3.3.7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3.3.8 各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封存车辆),建立《“三交一封”记录》,固定停放地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和私自将车开回家。

3.4 厂内道路

3.4.1 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交通法规之规定,且须执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

3.4.2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沟须设牢固、坚实的盖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应选用重厚井盖,并必须完好无损,防止缺失。

3.4.4 严禁在厂内道路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向消防大队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设置安全标志。

3.4.5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入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动车行驶视线。

3.4.6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或进行各种施工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3.4.8 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应由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禁区所在单位设置禁止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的标志和设施。

3.5 进厂车辆要求

3.5.1 机动车辆状况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3.5.2 车辆载重量及乘员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a)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前后两头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b)应在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防火罩,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接防静电设施;

c)易燃、易爆货物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其载量不得大于规定载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3.6 车辆在厂内的行驶

3.6.1 车辆进厂时,除司机外乘座人员一律凭入厂证入厂。具体执行《出入厂管理规定》。

3.6.2 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厂大门口及人员稠密路段时,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严禁抢道通行。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挂车时速不超过十公里。

3.6.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3.6.4 厂大门口、厂内交叉路口、转弯处等二十米内不准停车。

3.6.5 货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3.6.6 私人摩托车不准入炼油厂、乙烯厂,单位摩托车应办理相关手续,凭证通行。

3.7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3.7.1 所有进入厂内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遵守厂内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有关规定。

3.7.2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车进厂。

3.7.3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脚下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线等障碍物。

3.7.4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准阻碍安全通道。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8 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3.8.1 如车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入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事先提出申请,车辆要佩戴好防火罩,通过所属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有效的《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进入。

3.8.2 抢险,急救,消防灭火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或训练时不必办理车辆通行证。消防车,急救车等进入生产装置演习或监护时,不必办理车辆进装置通行证,但要事先告知生产装置的相关负责人。

3.8.3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载人轿车原则上不能进入正在运行的装置区和罐区。

4 相关文件

4.1 q/sy ds 780 出入厂管理规定

4.2 q/sy ds 614 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

5 记录

5.1 安全培训记录

5.2 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

(以上记录由车队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 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

5.4 车辆“三交一封”记录

(以上记录由直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 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

(公司安质环处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 消防通道占道许可证

(消防大队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9篇 车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职责

车辆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按每25辆车不少于1人配备。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每月组织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活动二次以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车辆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车辆安全竞赛等活动。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车辆安全系统监督检查,实施车辆每天出车门检制,督促检查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阻止病车、故障车上路,并落实、督促修理部门检修,直至排除故障和隐患,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对危及车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4、负责本公司车辆安全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记录各类台帐,并及时登录车辆安全信息,做好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5、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车辆检查监督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做好驾驶员的审验、评比和上岗前技术考查工作等。

6、树立“车辆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思想,工作廉洁奉公,及时为驾驶员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沟通,使驾驶员保持有一个良好心态出车。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抢险,了解事故性质,控制事故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和调解,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8、根据车辆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单位车辆维修制度和维护、修理计划的落实。

9、配合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车辆维护、修理后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10篇 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1)车辆管理:

①交通车辆(包括轿车、混凝土运输车、翻斗车等)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牌号和行驶证,方准行驶。场内机动车辆(包括运梁车、装载机、叉车等)必须经质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台帐,每月进行检查一次,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止使用。

③机动车辆照明灯、刹车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④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

⑤车辆必须明确主车司机,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⑥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场内交通安全。

(2)驾驶人员:

①驾驶员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交通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质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驾驶。

③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

④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⑤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

⑥驾驶员要服从物机部门、安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项目部“安全奖惩制度”处理。

第11篇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 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 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第12篇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汽车司机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

2、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4、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5、在上下乘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8、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二、车辆修理安全规程

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三、牵引车、叉车、拖拉机、铲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本规程。

2、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3、各种生产用车,必须有保证安全音响器、大小灯、方向灯、转向器、制动器等必须灵敏可靠。

4、在行驶前,应查看周围行人或障碍物,鸣号起步。

5、行驶时应注意来往车辆行人的动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时速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的距离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车超前车。

7、车辆调头、倒车必须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和周围情况,慢速进行。

8、随车乘员驾驶室设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机),其他部位一律不准乘坐,挂车一律禁止乘人。

9、车辆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车、跳车。

10、夜间临时停车在车间门口和交叉路口,应开放小灯,司机不得远离。

11、车辆在吊车下面装卸物件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落物伤人。

12、叉车作业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行驶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驶时,禁止吸烟、饮食、谈笑或其他妨碍安全动作。

14、司机离开车辆必须将开关钥匙随身带走。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灭,叉车铲脚应放落地面。

15、机动车如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经有关部门现场观察分析后才可变动现场。

车辆安全管理措施(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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