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梯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1.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情况;
2. 制度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 妥善报关电梯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5. 发现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保养工作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
第2篇 电梯安全管理选择题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c)1.为防止发生坠落和剪切事故,层门由锁住,使人在层站外不用开锁装置无法将层门打开。
a.安全触板 b.电气安全触点 c.门锁 d.门刀
(b)2.当轿厢不在层站时,层门无论什么原因开启时,必须有强迫关门装置使该层门
a.人为关闭 b.自动关闭 c.发出警示灯光 d.发出警示声响
(a)3.当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m/s时,应采用
a.渐进式安全钳 b.瞬时式安全钳 c.带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 d.任何型式的安全钳均可用
(a)4.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
a.50mm b.75mm c.80mm d.100mm
(c)5.层门关闭后,在中分门层门下部用人力拉开门扇时,其缝隙不得大于mm。
a.6 b.8 c.30 d.50
(c)6.开关动作应切断电梯快速运行电路。
a.极限 b.急停 c.强迫换速 d.限位
(d)7.上端站防超越行程保护开关自上而下的排列顺序是。
a.强迫缓速、极限、限位
b.极限、强迫缓速、限位
(d)8.轿厢内的报警装置应通到
a.轿厢顶部 b.“110”报警台 c.电梯井道中 d.有人值班处
(b)9. 电梯不允许司机在轿厢内操作电梯。
a.杂物 b.办公楼 c.民用住宅 d.液压;
(b)10.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对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a.监督检验b.验收检验 c.定期检验 d.使用单位
(b)11.为起到警示作用,电梯的旋转部件应涂成 。
a.红色 b.黄色c.绿色 d.蓝色
(a)12.需要手动盘车时,应
a.切断电梯电源 b.按下停止开关 c.有人监护 d.打开制动器
(b)13.轿厢应设超载装置;当轿厢载荷超过额定载荷10%,且不少于时超载装置应可靠动作。
a.50kg b.75kg c.80kg d. 100kg
(b)14、是安装于轿厢上由马达驱动门开或门关的装置。
a、控制柜;b、门机;c、门锁;d、平层
(c)15、限位开关应在轿厢超越最高层或最低层mm时起作用。
a、50; b、80; c、100; d、150
(d)16、是提供一个特定的信号使正在正常运行的电梯立即降到事先设定的楼层;允许消防员或其他特定的人员使用该电梯。
a、电刷;b、扶栏; c、扶手带; d、火警操作
(a)17、小提升高度的自动扶梯其驱动装置一般安装在。
a、端部; b、两侧; c、中间; d、机房
(d)18、是曳引式电梯用于挂绕曳引绳的有槽的轮子,轿厢和对重的运动就是通过它由曳引钢丝绳带动。
a、限速器; b、限速器超速开关;c、曳引机;d、曳引轮
(a)19、是一台或一组电梯,餐梯,货梯或自动扶梯的曳引机摆放的地方。
a、机房; b、继电器;c、轿顶检修盒;d、轿厢操纵盘
(c)20、是一种表面经过机械加工的t形的钢轨,竖直地安装在井道中,用于电梯轿厢或对重的运动导向。
a、抱闸; b、抱闸靴; c、导轨; d、导轮
二、判断题:请将答案填在每题前面的括号中,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40分)
(×)21.《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规定,对定期检验的配合是电梯维保单位的责,使用单位可以不到场配合。
(√)22.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23.为防止乘人过多而引起超载,乘客电梯轿厢的有效面积应控制在标准允许范围内。
(×)24.额定载荷1000kg以下的电梯可以使用任何型式的缓冲器。
(√)25.电梯机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26.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
(√)27.在电动机或盘车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
(×)28.为了便于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操作,盘车时抱闸一经人工打开即应锁紧在开启状态,使得只需一人即可完成盘车操作。
(√)29.验收和定期检验时,电梯如果存在《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所列重要项目中的其中一项不合格,则此次检验将判定为 “不合格”。
(×)30.电梯速度是影响舒适感的主要因素。
(×)31.机房所有转动部位须涂成红色,并有旋转方向标志。
(√)32.轿厢内应标明额定载重量、人数、制造单位的铭牌。轿厢有效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
(√)33.电梯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34.电梯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35.电梯平衡系数偏大时,可以在轿顶放置对重块进行调整。
(×)36.电梯运行超速导致限速器开关动作,使电梯停止运行,此时的停梯状态为故障状态。
(√)37.《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38.杂物电梯不能乘人,危险程度低,所以不必像其他电梯那样注册定期检验。
(√)39.防超速和断绳的保护装置是限速器-安全钳系统。
(×)40.防止超越行程的保护装置是缓冲器。
三、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41.简述限速器-安全钳的联动保护程序。
要点:
限速器是限制电梯运行速度的装置,一般安装在机房。当轿厢上行或下行超速时,限速器电气触点动作使电梯停止运行。当下行超速,电气触点动作仍不能使电梯停止,速度达到一定值后,限速器机械动作,拉动安全钳夹住导轨将轿厢制停。
42.自动扶梯应有哪些安全保护装置
要点:
自动扶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扶手带入口安全保护装置、梳齿板异物保护装置、速度限制装置、非操纵性逆转保护装置、梯级链伸长、断裂和缩短保护装置、梯级下沉保护装置等。
43.什么是电梯的平衡系数为何取值在0.4~0.5
要点:平衡系数是对重侧重量平衡轿厢载荷变化的比例。由于固定的对重不能平衡轿厢载荷从空载到满载的动态变化,那么取中间值可使其载荷变化的影响控制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故而平衡系数取值0.4~0.5。
44.自动扶梯应有哪些安全保护装置
要点:
自动扶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扶手带入口安全保护装置、梳齿板异物保护装置、速度限制装置、非操纵性逆转保护装置、梯级链伸长、断裂和缩短保护装置、梯级下沉保护装置等。
45.为防止人员坠落或剪切,对电梯门系统的设置有何要求
要点:防止人员坠落或剪切的保护主要由门、门锁和门的电气安全触点联合承担,标准要求:
(1)当轿门和层门中任一门扇未关好和门锁未啮合7mm以上时,电梯不能启动。
(2)当电梯运行时轿门和层门中任一门扇被打开,电梯应立即停止运行。
(3)当轿厢不在层站时,在层门外应不能将层门打开。
(4)当轿厢不在层站时,层门无论什么原因开启时,应有一种装置能使层门自动关闭。
(5)紧急开锁的钥匙应专人保管,只有紧急情况才能由称职人员使用。
第3篇 电梯管理员安全职责范例
1.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才能上岗。
3.保证电梯轿厢、梯级的清洁卫生,通往电梯、自动扶梯的通道和上下登梯口处绝对不得有障碍物。
4.建立电梯技术档案,日常做好电梯运行记录,存档备查,保证电梯档案内容完整,管理规范有序。
5.经常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排除故障。对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做好安全防患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6.配合维修保养单位做好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对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认。
7.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主动为乘客耐心解释,稳定乘客的情绪,配合做好抢救工作,尽快解救人员。
8.宣传电梯法律法规,使用户正确合理地使用电梯。
9.对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则的行为,立即制止,不允许乘梯。
10.管理好电梯钥匙,未经许可,不准交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4篇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第5篇 电梯困人救援工作安全管理规范
电梯困人救援工作的安全管理
规范电梯困人救援工作,以确保乘客的安全是电梯困人救援管理工作的目的,凡遇故障,司梯人员应首先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如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5分钟仍未到场,工程部经过训练的救援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设法先行释放被困乘客。
1、援救程序:
1)、告知被困人员,等待救援
当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通过对讲机或喊话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务必使其保持镇静,静心等待救援人员的援救。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箱外。如果轿箱属于半开闭状态,电梯管理员应设法将厢门完全关闭。
2)、准确判断轿箱位置,作好援救准备
根据楼层指示灯等判断轿箱的所在位置,然后设法援救乘客。
2、救援步骤:
1)、轿箱停于接近电梯口的位置时的援救步骤:
a、 关闭机房电源开关
b、 用专门外门锁钥匙开启外门
c、 在轿箱顶用人力慢慢开启轿门
d、 协助乘客离开轿箱
e、 重新关好厅门
2)、轿箱远离电梯口时的援救步骤:
a、 进入机房,关闭该故障电梯的电源开关
b、 拆除电机尾轴端盖,按上旋柄座及旋柄
c、 救援人员用力把住旋柄,另一救援人员,手持制动释放杆,轻轻撬开制动,注意观察平层标志,使轿箱逐步移动至最接近厅门为止
d、 当确认刹车制动无误时,放开盘车手轮。然后按1)的方式救援
遇到其它复杂的情况时,应请电梯公司帮助救援。援救结束时,
电梯管理员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
电梯设备的运行巡视监控管理
巡视监控管理,是由电梯机房值班人员实施的,定时对电梯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管理方式。电梯机房值班人员每日对电梯进行一次巡视,根据巡视情况填写《电梯设备巡视记录》。
第6篇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
1. 平层情况;
2. 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第7篇 xx园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荔园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设设备,是高层住户主要的交通工具,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业主服务,特制订以下几条:
1.梯维修保养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仪表、仪器和调试、检测手段,要有具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2.电梯队维修技术人员须有高中以上文化,并经市劳动局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3.电梯任何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禁止操作(主要部件不得随意调动)。
4.各电梯组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电梯工对讲机随身带,做到随叫随应,从电梯故障反映时起不得超过8分钟到场。
5.如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中控室保卫应首先用大堂至电梯轿厢内的对讲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利用摄像系统观察轿厢内乘客的行动,并尽快通知电梯维修工前往求援乘客。
6.电梯工应每日对电梯进行巡视、检查、填写记录,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领导研究解决。
7.未经公司领导书面批准,电梯任何设备及功能不准变动,否则后果自负。
8.电梯工认真执行电梯半月、月保、季保、年保的定期保养内容,认真维修电梯所发生的故障,并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及故障处理记录。
9.维修、保养、正常停电等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梯,应在基层挂牌告示。
10.下月电梯检修检修、保养耗用材料计划、工作计划,应在当月25日前报电梯队审批、备料安排。
11.每月5日电梯队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求全体人员参加(除值班外),并做会议记录。
12、 每季度电梯进行一次由“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及责任人”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8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五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五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各种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及《电梯定期检验规程》与定期检验
电梯安全运行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的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与相关标准、电梯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和电梯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第9篇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与管理规定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是对电梯进行运行维护的重要专用工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的操作是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管理规定
1、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证书。
2、 任何情况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使用电梯三角钥匙从事与电梯有关的特种作业。
3、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由相应专责人自行保管,应在上下班时进行专门的交接,但不得交于非专业人员使用。
4、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人对钥匙的使用与去向负全责,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电梯三角钥匙的使用与也借记录。严禁将钥匙借与其它部门与个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需经工程部主管批准。
5、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管理人遣失钥匙,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工程部主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规定
1、 电梯正常运行时严禁开启电梯厅门,只有在维修保养或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电梯三角钥匙进行操作。
2、 开启电梯厅门前需在门口放置一个高度为一米并附有警告标志的安全围栏,防止他人闯入。
3、 开启厅门时动作不可过大,应先将厅门开启2/3肩宽,在看清井道内情况后方可将厅门全部打开。
4、 特别注意:使用电梯厅门钥匙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必须先看清轿厢是否在该层,如在该层方可进入,否则禁止进入。
5、 操作完成或维修人员暂时离开时应关上厅门并确认其已锁好,防止他人误入。
西安斯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7日
第10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的功能发挥及故障率的降低,主要依靠平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与管理。管理是维修保养的监督付予实施的保证,因此为获得电梯高质量的服务,必须设有专门管理电梯的部门,对电梯实行全面管理。电梯的全面管理包括有关人员和设备的两方面管理。对司机、维修保养人员,应负责编制提高技术水平的培训计划并予以付诸实现,定期考评有关人员的应知应会,制定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对设备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负责接受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设备修理计划等。
1.接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定期安全检查。
2.机房必须设锁,经常检查,防止闲人进入。在明显处放置抢闸板手及盘车手轮,并记牌标明。
3.凡是停止开关操作装置就是红色,并标明“停止”字样加以识别;报警开关按钮应是黄色,并标明以钟形符号加以识别,红、黄两色不应用于其它按钮。
4.在轿厢中应设置安全使用说明铭牌,在通往机房和隔音层门或活地板的外面,应标明“电梯曳引机―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谨防坠落―重新关好活地板门”的醒目字句。
5.当同一机房内设有数台曳引机时,各主开关及照明开关,均应设置各开关所对应的电梯编号。
6.电梯机房内或曳引机旁,应设有详细的说明,当电梯万一发生故障时,应遵循操作规程去做。
7.在曳引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在排除故障时使用的紧急电气操作按钮上或其旁亦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8.在机房起重吊钩上应标明最大允许载荷。
9.在井道检修门近旁应设有“电梯井道―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的醒目字句。
10.应使有关人员熟知使用紧急开起层门的钥匙,并妥善保管好,为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管理人员不在,应将该钥匙与机房门钥匙放置在明显的箱内,交由专业人员管理。
11.载货电梯应严格管理,勿搭乘人员。
12.电梯若因故停止使用超过一周时,在其重新使用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
13.对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的记录,应详细注明日期,并将检验及检修报告及观察记录存档保管。
14.因当地政府规定变更,须加装或更改设备时,应与制造厂或有关单位联系后再进行改造。
第11篇 日常电梯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职责
1、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电梯驾驶人员
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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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zz酒店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酒店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1、硬件管理
1.1机房
1)机房通风良好,温度在5~40℃之间,相对湿度不大于85%,保证没有雨水浸入。
2)机房的干粉灭火器应保持正常压力。
3)机房的紧急救援操作规程、注意事项齐全,并挂在明显处。
4)轿厢平层标志清晰可见。
5)机房门锁良好,告示牌清晰挂于显眼处。
6)机房电源、插座良好。
7)机房不得住人,应保持清洁。
8)曳引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小于2.0mm,曳引轮绳槽与导向轮绳槽平行度偏差小于1.0mm。
9)限速器调节部位应有铅封,非专业人员禁止调整。
10)限速器绳槽、轴套等磨损在允许范围内(参照gb5972-86)运行时无异常声音。
11)限速器、安全开关灵活可靠。
12)限速器-安全钳-安全开关联动可靠。
13)曳引轮标出的运行方向清楚。
14)各轴承灵活,运行时无异常声音,温度不高于80℃,工作2500~3000h后更换新油。
15)导体各相间和相地之间绝缘良好,电气设备外壳接地良好。
16)供电电压波动在±7%范围内,频率波动±2%范围内。
17)制动装置制动良好,轿厢以额定速度空载上行至行程上部范围内断电时,应能完全停止,制停距离不大于250cm。
18)电梯救援的手动松闸、手动盘车操作装置,应齐全并挂于墙上,不得他用。
19)曳引轮绳槽磨损离v型槽底4~5mm时,应更换。
1.2井道与轿厢
1)上下限位开关灵活。
2)弹性滑动导靴a、c尺寸为2mm,顶面间隙(2.5±1.5)mm。
3)绳头组合固定符合gb7588--87.923标准。
4)各钢丝的平均张力、轿厢导轨顶面距离偏差符合标准。
5)对重块压板固定坚固,不得有锈。
6)轿顶照明、急停开关、检修操纵开关正常。
7)轿厢安全窗灵活、开关动作可靠。厅门机械电气联锁可靠。
8)轿门的安全触板及光电保护灵活可靠。
9)告示牌明显清洁、报警装置正常。
10)指令、召唤、选层、定向等装置准确无误。
2、软件管理
2.1电梯日常管理要求
1)配备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专职电梯管理人员及专职司机,并建立值班制度。
2)专职电梯管理人员及专职司机能够正确操作电梯和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
3)建立严格的检查保养制度
3)每天对机房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4)随时注意轿厢的停站位置,同时保持轿厢与厅门口的清洁卫生,特别注意地坎槽中有否掉入杂物。轿内严禁存放杂物。
5)每月对主要安全装置仔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各润滑部位,按周期检查加油制度规定补充新油。
6)对电梯的控制系统(包括接触器、继电器、过流、过压、欠压、过热保护、相序保护、熔断器、电阻器、各电气元件和接线端子等)及各传动部分(如曳引机、导向轮、曳引钢丝绳、轿顶反绳轮、平衡绳轮、导靴、开关门传动系统等),每季度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理。
7)每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性的设备检查鉴定工作,对电梯的工作状况做出质量评价,制订年度保养工作计划,修复、更换磨损的主要部件。对电梯的专用保护地线、每年试验一次,保证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测试检查工作在每年春季进行。
8)临时性检查制度。当电梯停用时间较长或地震、火灾后,都需要进行全面性的检查方能投入使用。电梯在长期停用期间,应断开机房的总电源。
2.2维护保养工作规程
1)季检和年检应由两人以上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2)电梯在检修、检验及打扫卫生时(包括加油),应断开机房的总电源开关。厅门悬挂'检修停用'的标示牌,检修运行时,不准载货或载客。
3)进入底坑作业时,应将底坑检修急停开关断开,以保安全。
4)进入轿顶检修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
5)轿顶或底坑检修时,使用的手灯其工作电压应为36v安全电压,双线圈变压器。
6)严禁维修人员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在厅门地坎探身到轿顶作业。
7)不准短接厅门门锁和轿门电气接点进行快车运行的检修。
8)轿厢内应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和'乘梯须知'。
2.3机房、井道、候梯间管理制度
1)电机机房除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2)机房应该有加锁的安全防护铁门。
3)机房要保持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机房温度过高时,应有降温的安全措施。
4)井道内除电梯设备外,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5)候梯间不得堆放杂物,保证出入畅通。
6)因故障突然停梯时,当轿厢地坎高出厅门地坎600mm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出入轿厢,以保安全。